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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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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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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03 學年度二年制在職專班考試招生簡章

一、 報考資格:

取得下列學歷(力)資格任一,並具累計一年(含)以上工作經驗年資者【工作經驗年資之計 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民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止,工作年資可累積計算】:

1.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含應屆畢業生)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者。

2. 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3. 具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報考二年制資格者(請詳閱簡章附 錄一)。其中並須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 ,報考本招生考試每學 期累計各校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副學士及學士程度學分者,至多以 18 學分為限,且重複

修習之課程僅計乙次。

二、招生學系、名額及考試科目:

系別 招生 名額

考試科目

注 意 事 項

專業學科 專業術科

美術學系

35 名

西方美術史35% 1. 水彩 30%

2. 素描 35% 1. 每 位 考 生 只 能 報 考 一 個 學 系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及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除 外)。

2.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20 人(含)以上 之學系,本學年 度 該 學 系 以 暫 不 招 生 為 原 則。考生可選填 改 報 其 他 學 系

( 填 寫 簡 章 附 表六)或退還所 繳之報名費(填 寫 簡 章 附 表 五)

書畫藝術學系

26 名

書畫藝術概論20% 1. 水墨 40%

2. 書法 40%

視覺傳達設計

學系

35 名

設計概論50% 設計素描50%

此二系採聯合考試,再 依成績高低(排名)及 志願序分發錄取。考生 網路報名時須由「選填 志願」選項進入,再選 填 確 定 學 系 志 願 順 序 及志願數(至多可選 2 系)。

工藝設計學系

31 名

廣播電視學系

30 名

媒體與社會 100%

三、修業規定:其他簡章未說明事宜,於入學後依相關規定及辦法辦理。

1. 修業年限:至少二年。

2. 授予學位: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後,授予學士學位。

3.

授課時段:每週五晚間及週六、週日全日,並得視需要於其他時間排課

(2)

4. 畢業應修學分數:

系 別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備 註 三專以上

本科系畢業生 二、五專 本科系畢業生

至 少 60學分

至 少 72學分

1. 各學系之學生概分為本科系生及非本科系 生兩種。各學系之非本科系生經本校錄取 後,均應補修學分,且補修之學分不計入 其畢業應修學分數。若各學系有其規定,

從其規定。

2. 各學系規定之非本科系生應補修學分數課 程規範請依各學系之規定,並由各學系於 註冊入學時,提供非本科系生參考。

※ 簡章所稱「本科系」請參閱四、本科系

(相關科系)一覽表。

3. 非本科系生應補修之專業課程,若因人數 不足,未達學校規定開課基本人數時,得 以隨班附讀方式,至本校其他學制補修相 關課程;並以安排在進修學士班之上課時 間(即週一至週五晚間六點三十分至十點 十分)為主。

4. 考生經本招生考試錄取入學後,不得申請 抵免學分,其他規範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 規定辦理。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四、本科系(相關科系)一覽表

招 生 學 系 原 就 讀 相 關 科 (系) 組 美 術 學 系

美術科(系)、雕塑科(系)、美術工藝科(系)、應用美術科(系)

美術工藝科(系)、應用美術科(系)、商業設計科(系)、視覺傳達藝 術科(系)、視覺傳達設計科(系)、工藝設計科(系)、工商業設計科

(系)、美術工藝科(系)、工業設計科(系)、產品設計科(系)、室 內設計科(系)、商品設計科(系)、工商業設計科(系)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廣播電視科(系)、廣播電視電影科(系)、大眾傳播科(系)、新聞科

(系)、視覺傳播科(系)、視覺傳達設計科(系)、影視科(系)、視 聽教育科(系)、廣告科(系)、廣告設計科(系)

※ 欲申請本學系相關科系認定者,須於入學後三天內攜帶歷年成績單正 本至系辦申請。

其他未列入以上學系之相關科(系)組者,入學後由本校招生學系認定。

(3)

五、報名:

(一)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報名表件資料郵寄。(若因重大天災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 完成網路報名者,請電洽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分機1110~1116)。

(二) 網路填表系統開放時間:103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起至 103 年 4 月 24 日(星期 四)下午4 時 30 分止。

(三) 報名費繳費截止日期:103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能於當日入帳,才能列印報名表件。)

(四) 網路列印報表系統開放時間:103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起至 103 年 4 月 25 日(星 期五)下午9 時止。

(五) 報名表件寄繳日期:103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五)起至 103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止。

(六) 收件地址: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 1 段 59 號。

(七) 收 件 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

(八) 報名表件資料務必於規定期限內,以郵局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方式寄繳(以郵戳為憑)

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逾期退件。最後一日郵寄者,請注意郵局截止收件時間,限掛收執 聯或宅配服務收據請妥善保存,以作為查詢收件之依據。

六、報名費:

一律以 ATM 自動櫃員機或至銀行(郵局)櫃台方式繳費。(網路填表報名確認後,取得考生 個人專屬「14 碼繳費帳號」,完成繳費後方可列印報名表及相關表單,請儘早完成繳費,

否則未能如期完成報名表件列印及寄繳,視同未完成報名。)

(一) 報名費用:新台幣2,500 元。

(二) 繳費方式:下列方式擇一繳費(恕不受理其他繳費方式)

繳費方式

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如無扣款紀錄即表轉帳未成功)

銀行(郵局)櫃台

(15:30 後完成匯款,次交易日入帳)

第一銀行

1. 持第一銀行金融卡至第一銀行 ATM 自動櫃員 機繳費,免手續費。

2. 插入晶片金融卡。

3. 輸入密碼。

4. 選擇「繳費」。

5. 輸入第一銀行代號「007」。

6. 輸入考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

7. 輸入繳款金額「2,500」或中低收入戶「1,750」。

8. 確認「繳費帳號」及「繳款金額」無誤後,按

「確認鍵」,並確認交易成功。

9. 完成繳費,列印交易明細表備查。

1. 至全省第一銀行各地分行櫃台,現金繳 款,免手續費。

2. 填寫「代收款項專用存款憑條」。

3. 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報 408 專戶。

4. 戶號:考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

5. 金額:「2,500」或中低收入戶「1,750」。

6. 填寫繳款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7. 第二聯收據為考生繳費收據,請妥為保 留備查。

其他金融機構

1. 持一銀或他行金融卡至其他金融機構或郵 局具跨行轉帳功能ATM 自動繳費機繳費,

需自付手續費。

2. 插入晶片金融卡。

3. 輸入密碼。

4. 選擇「繳費」。

5. 輸入第一銀行代號「007」。

6. 輸入考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

7.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 2,500 」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1,750」。

8. 確認「繳費帳號」及「繳款金額」無誤後,

按「確認鍵」,並確認交易成功。

9. 完成繳費,列印交易明細表備查。

1. 至其他銀行或郵局櫃台匯款,需自付 手續費。

2. 填寫「匯款單」。

3. 填寫受款行:第一銀行,板橋分行。

4. 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 報名408 專戶。

5. 戶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4 碼)。

6. 金 額 :「 2,500 」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1,750」。

7. 匯款收據為考生繳費收據,請妥為保 留備查。

(4)

注意:ATM 櫃員機繳款後約 1-2 小時再至本校網路報名填表系統(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

確認是否完成繳費。若至銀行(郵局)櫃台下午3時 30 分後才完成繳費,次交易日才能入帳。

(三)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申請報名費優待之相關規定如下: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持有全國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金門縣、

福建省連江縣等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非清寒證明)者,「低收入戶」考生得免繳報名費,「中低收入戶」考生得減免報名 費十分之三。

2. 申請報名費優待之考生應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及戶口名簿影本或戶 籍謄本影本一份。考生網路填表後,須列印「報名費優待申請表」,請務必先將該「報名費 優待申請表」連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一 併傳真至 02-29694420,並來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認。經本校審核合格並註記後,

「中低收入戶考生」才可再次進入報名系統(請由繳費帳號/繳費情形查詢進入),取得專 屬「14 碼繳費帳號」,依減免後報名費繳費,完成繳費後才可列印報名表;「低收入戶考生」

則免繳報名費,可直接進入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

3. 報名費優待「申請表」及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仍須於報名時,連同報名表件資料一併繳交。

凡應附相關證明文件未於報名期限內繳驗,或所繳驗之文件不符規定之考生,其報名費不予 優待,事後亦不接受補件。

4. 「清寒證明」不屬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不符報名費優待規定。

5. 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補繳報名費,否則取消其報名資 格。

(四) 繳交報名費後,除因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1. 溢繳報名費(不含重複報名)。

2. 已繳費但因資格不符而不予受理報名者。

3. 所報考之學系因報名人數未達二十人(含)以上,暫不招生者。

(五) 申請退費方式:請於申請截止日 103 年 6 月 19 日前,檢具所繳報名費之繳費憑證(收據)

正本、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報名費退費申請表(簡章附表五), 逕寄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統籌辦理退費,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個人帳戶若非考生本 人,須加附撥入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繳費憑證(收據)正本遺失,得以存摺扣款紀錄影 本替代。)

七、報名手續:

(一)考生請於系統開放時間上網填寫報名資料(網址:http://uaap.ntua.edu.tw/enroll/),並上傳近三 個月彩色、正面脫帽之清晰照片(JPG 格式,建議像素為 413x485,檔案大小限制:100KB 以下)。建議使用中文版Internet Explorer7.0 以上,螢幕解析度 1024×768。報名表件檔案為"pdf"

檔案格式,需以"Acrobat Reader"程式開啟,"Acrobat Reader"係 Adobe 公司之產品,該公司網 址為http://www.chinese-t.adobe.com,請自行下載。完成確認後,取得考生個人專屬「14 碼繳 費帳號」,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後,請以 A4 紙列印報名表(含正、副表)、工作經歷表、報 名專用信封封面。(網路填表、報名繳費流程及注意事項詳簡章附錄二)※為避免網路壅塞,

請儘早上網完成報名或列印作業。※

(二)視覺傳達設計學系、工藝設計學系二學系乃採聯合考試,再依成績高低(排名)及志願序分發 錄取之招生學系。考生網路報名時必須由「選填志願」選項進入,再選填確定學系之志願順 序及志願數(至多可選 2 系)。考生於報名時所填報之學系志願順序及志願數,一經完成報名,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再修改或重填,請報考「選填志願」學系之考生特別注意。

(5)

(三)報名表核對無誤後於「考生簽名」欄處簽名,連同以下相關報考證明文件,裝入自行準備之 信封資料袋或購買簡章所附信封內(其上請黏貼報名專用信封封面),於103 年 4 月 25 日前 以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方式寄繳(郵戳為憑)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

(四)繳交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居留證之正、反面影本(黏貼於簡章附表一上)。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考生,須另外繳交列印之「報名費優待申請表」、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證明文件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六)繳交學歷證件(請用A4 規格影印):

※ 軍事院校畢業之現役軍人須另繳交國防部(各總司令部)同意報考證明;現職警察人員須繳交由 內政部出具之主管機關同意報考證明。

(七)繳交具累計一年(含)以上工作經歷年資(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之相關工作年資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之工作經歷表正本(簡章附表二或使用報名系統列印者)或在職證明正本乙份。

班別

報考資格

二年制在職專班

一般學歷

(含應屆畢業生)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者,畢業證書影本。

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 件者,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影本。

持同等學力報考 者,須符合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 力認定標準」(詳見 簡章附錄一)

1. 符合第 3 條第 1 項第 1-4 款者:繳交附有中文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影本(須註明入學及離校年月)。

2. 符合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者:繳交學力鑑定考試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書。

3. 符合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者:繳交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 符合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 目者:繳交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乙級之單 一級技術士證影本及取得該技術士證後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5. 符合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2 目者:繳交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甲級之單 一級技術士證影本及取得該技術士證後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6. 符合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者:學分證明文件影本。

持國外學歷報考 者,須符合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辦法」之相關 規定

報名時須寄繳下列證件:

1.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A4 規格)。

2. 歷年成績單證明影本一份(A4 規格)。

3. 持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簡章附表三)。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8 條 之規定(詳簡章附錄一),其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本國教育部參考名 冊 內 , 請 自 行 上 網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系 統 查 詢 , 網 址 : http://www.fsedu.moe.gov.tw/index.php 。未列入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 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並於報名時依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提請本校招 生委員會審議裁定。

如經錄取,須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相關規定,檢具 下列文件辦理報到:

1.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2.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影本各一份。

3.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臺灣人民持大陸學 歷報考者

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證明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 證屬實之公證書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 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學歷並應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 認辦法」中經本國教育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

(6)

(八)將上述各項報名表及相關報考證明文件資料用迴紋針夾於左上角,裝入自行準備之信封資料 袋或購買簡章所附信封內(其上請黏貼報名資料專用信封封面),於 103 年 4 月 25 日前以限 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方式寄繳(以郵戳為憑)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

(九)報名資料逾期寄送、資格不符、報名表件不全因而無法報名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一經完 成報名手續後,一律不予退費;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其繳交之各項資料及 證明文件,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請考生於寄件前再詳細檢查、確認,或自行複製留存。

(十)錄取報到時須繳驗之相關報考學歷(力)證件、工作經歷表(或在職證明)等,若經審驗發 現與網路上所填寫資料不符或不符合報考資格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不准註冊入學,考生不 得異議。

八、准考證列印、使用及補發: 由考生自行於網路列印,於考試時攜帶入場應試。

(一) 本 校 將 於 103 年 5 月 13 日 下 午 4 時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完 成 報 名 名 單 ( 網 址 :

http://uaap.ntua.edu.tw/enroll/),並開放准考證自行列印,不採郵寄方式。。

(二) 考生請自行列印准考證,並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若有疑問請於 103 年 5 月 16 日下 午 2 時前通知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1110~1116),否則影響權益,考生自行負責。

(三) 考試當天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份證」正本,以便查驗;若發現身份與報名資料不符,

一律不准應考,考生不得異議。

(四) 考試當天欲辦理准考證補發者,請攜帶「國民身份證」正本,至「試務中心」申請補發,補 發以一次為限。

九、考試日期、時間:

103 年 5 月 25 日(星期日)

上 午 下 午 09:40 10:00-11:00 13:00-18:00

美 術 學 系

預備

西方美術史 水彩、素描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書畫藝術概論 水墨、書法

選 填 志 願 學 系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工藝設計學系)

設計概論 設計素描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媒體與社會

十、考試地點:本校(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59 號)。

(一) 考場公告:103 年 5 月 16 日最晚下午 4 時起本校大門口及學校首頁公告(網址:

http://www.ntua.edu.tw )。學科、術科等確切考試時間、地點以本校大門口公告為準。

(二) 專業術科測驗得視考生人數多寡予以調整考試日期、時間及地點,或延長考試時間。

(三) 如遇重大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如期舉行考試時,本校將另行公告延期舉行日期。

(7)

十一、專業術科考試規定:

學 系 別 科 目 內 容 說 明

美 術 學 系 水彩、素描

1. 在 13:00~18:00 專業術科測驗時間內,同一考題須處理 出水彩、素描二種方式。

2. 現場公佈題旨作畫。

3. 水彩:畫法及色料不拘(惟不得使用粉彩及油性顏料)。

4. 素描:依考題以鉛筆、炭筆(兩者併用亦可)作畫,畫 法不拘。

5. 畫架、畫板、紙張由本校供應,其他畫具自備。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水墨、書法 1. 現場公佈題旨作畫。

2. 畫桌、紙張由本校供應,其他畫具自備。

選 填 志 願 學 系 (視覺傳達設計學系、工藝 設計學系)

設計素描 依現場公佈題旨作畫。

十二、計分及錄取方式:

(一) 每科滿分以一百分計。

(二) 各科所佔比例詳見簡章二、招生學系、名額及考試科目,各科所佔比例乘各該科成績後之和 數為最後總分。

(三) 成績計算:各考試科目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3 位(小數點後第 4 位四捨五入)。

(四) 最低錄取標準由招生委員會視各學系考生成績訂定,考生各科成績須達各系組最低錄取標準 後,始得按總分高低依序列為正取生、備取生。正取生不足額時,不列備取生。

(五) 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或不符合各系所列標準者,雖有名額,得不足額錄取。

(六) 考生如有任何一科(項)缺考或零分者,即使成績總分達最低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七) 總成績分數相同時,成績參酌順序:(1)專業學科(2)專業術科 1.(3)專業術科 2.。以上參酌至 最後一項仍相同時,則報教育部核備增額錄取。備取生之遞補亦同。

(八) 選填志願之學系(視覺傳達設計學系、工藝設計學系) 採聯合考試,再依考生成績高低(排 名)及志願順序分發錄取學系。

十三、錄取公告:

(一) 預訂民國103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五)最晚下午 4 時在本校大門口及網站上(網址:

http://www.ntua.edu.tw)同時公告榜單,並寄發成績單。

(二) 錄取名單並將公佈於本校網站(http://www.ntua.edu.tw)。

(三) 一律不接受電話查榜。

(四) 錄取名單以校門口公告榜單為準。

十四、成績複查:

(一) 申請期限:民國103 年 6 月 19 日(星期四)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方式:一律以書面通訊方式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口頭申請一概不予受理。

(8)

(三) 申請程序:

1. 一律填寫本簡章所附之「成績複查申請表」(簡章附表四),須註明查分科目。並檢附成績通 知單正本、複查費之郵政匯票、貼足限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只(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

地址、郵遞區號),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信封上請註明二年制成績複查)。

2. 複查費:每一科目複查費新台幣 50 元(複查二科新台幣 100 元,依此累計),限以郵政匯票 方式繳費,郵政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匯票戶名誤寫以致匯票無法兌現,因而延誤複查,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四) 注意事項:申請各科目成績複查均以一次為限,且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要求 影印、重新評閱答案卷及其他事項,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五) 處理辦法:

1. 補行錄取:未經錄取之考生,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並 於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即予補錄取。

2. 取消錄取資格:已錄取之考生,經查出其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該考生不得異議。

3. 所有符合規定手續申請複查考生均予分別回覆。

十五、報到入學:

(一) 錄取生應依錄取通知規定辦理報到,逾期未完成報到者,以自願棄權論。

(二) 報到時須繳交學歷證件正本(開學後退還),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證件之正本與影本,

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三) 報到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應填具切結書,於期限內補繳,逾期視同放棄,由備取生遞補,

不得異議。

(四) 報到入學時如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證件或不符合報考資格之情事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准註冊入學。如入學或畢業後始發現者,除註銷學籍外,畢業者追繳已 發之學位證書,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五) 本校 102 學年度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各項收費標準,請詳閱本校教務處網頁(網址:

http://portal2.ntua.edu.tw/~d02/fee/idx.htm);103 學年度俟收費標準經教育部核定後,上網公 告。

十六、申訴事宜:

本校為確保考生入學考試之權益,特成立「招生申訴處理小組」。考生對於本招生之申訴案,

須於放榜後一週內,考生以具名之正式書面申訴函,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本校 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委員會交由「招生申訴處理小組」依相關規定辦理。逾期申訴或以 其他方式申請者均不予受理。本校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覆,並告訴申訴人行政救 濟程序。

十七、簡章發售:

(一) 簡章下載:本簡章公告於本校網頁上。

(二) 簡章購買:無法上網參閱或下載簡章者,始需購買簡章。

(9)

1. 簡章每份工本費新台幣 50 元。

2. 發售方式:

(1) 現場購買:請至本校大門口警衛室購買。

(2) 函購:請於 103 年 3 月 24 日起自 103 年 4 月 11 日止(以郵戳為憑),附 B4 回郵信封 一個(請填妥收件姓名、地址、郵遞區號。每份簡章之回郵限時郵資為新台幣32 元,

超過一份以上者請洽郵局計價,郵資不足待補足後再寄,若因此延誤時間致權益受損,

請自行負責),及簡章工本費之匯票(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國立臺灣藝術大 學」,郵票代替恕不受理),信封上註明「購買二年制在職專班考試招生簡章」,逕寄至 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59 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收。

※ 請於規定期間內來函購買,如因逾期函購而延誤時間致權益受損,請自行負責。

十八、附註:

(一) 錄取生所繳學、經歷、年資證明等文件,如有與報考資格不符、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 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即開除學籍,並不發 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撤銷畢業資 格。

(二) 報名人數未達二十人(含)以上之學系,本學年度以暫不招生為原則。考生可選填改報其他 學系或所繳之報名費均予退還(如附表六)。。

(三) 本簡章其他未盡事宜,以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10)

附錄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教育部 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20046811F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 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 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 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 年以上。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三)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11)

(二)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 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者。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 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 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 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 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 大學學士班(不含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 以上。

(二)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以上。

八、 年滿二十二歲、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修習下列不同科目

(12)

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零二 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 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 滿一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 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 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 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 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 以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 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五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 術及專業教師,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 考試。

第六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 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含論文),因故未能畢業,經 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提出相當於 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持 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 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 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13)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 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校自 行認定。

第八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 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 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 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 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 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 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 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前項香港、澳門副 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第九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 冊截止日為止: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 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 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4)

附錄二

網路填表報名、繳費流程及注意事項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網路填表招生系統是在全球資訊網(WWW)上操作的系統,考生使用瀏覽器進行網 路填表(建議使用中文版 Internet Explorer 7.0 版以上,螢幕解析度 1024×768) ,報名表件檔案為"pdf"

檔案格式製作,檔案需以"Acrobat Reader"程式開啟,"Acrobat Reader"係 Adobe 公司之產品,該 公司網址為 http://www.chinese-t.adobe.com。(※為避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完成作業※)

登入本校網路填表招生系統網址︰

http://uaap.ntua.edu.tw/enroll/

(如有異動以本校招生訊息網頁之公告為準)

●報名填表系統開放時間:自103 年 4 月 18 日 (星期五) 下午 2:00 起至103 年 4 月 24 日 (星期四) 下午 4:30 止。

●列印報表系統開放時間:自103 年 4 月 18 日 (星期五) 下午 2:00 起至103 年 4 月 25 日 (星期五) 下午 9:00 止。

輸入報名資料(含工作經歷表) 並上傳證件照片

●注意:輸入資料時遇特殊字需要造字部分,請先輸入「*」,待全部資料填寫 完畢,並確認送出後,請將該特殊字之正楷寫法及考生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傳真至 02-29694420,並來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認造字。

●上傳近三個月彩色、正面脫帽照片(限 JPG 格式,建議像素為 413x485,檔 案大小限制:100KB 以下)

確認報名資料及取得繳費帳號

●輸入資料確認後,請考生務必核對清楚後再送出資料,網路填表所輸入之資 料均須正確合乎事實,如發現報考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本校將撤銷報考資 格,並由考生自行負責。

●確認報名後,系統會產生考生個人專屬「14 碼繳費帳號」,請記下或網頁列 印,至 ATM 自動櫃員機或銀行(郵局)櫃台繳款;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考生,

請先將報名費優待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傳真至 02-29694420,並來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認註記。

ATM 自動櫃員機或 至銀行(郵局)櫃台繳款

(跨行手續費須自付)

(未能於期限內入帳,無法列印而寄 繳報名表件,視同未完成報名。)

●依考生個人專屬「14 碼繳費帳號」,於期限內至 ATM 或銀行(郵局)櫃台完成 繳費。(詳閱簡章p.3 報名費繳費方式說明)

●ATM 自動櫃員機繳款:第一銀行(代碼 007),非第一銀行金融卡及 ATM 自 動櫃員機繳費者,須自付手續費。

●銀行(郵局)櫃台繳款: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報名408 專戶」、

戶號考生個人專屬「14 碼繳費帳號」、解款銀行及分行為「第一銀行,板橋 分行」。至第一銀行請填寫「第一銀行專用存款憑條」,免手續費;其他銀行 請填寫「匯款單」,需自付手續費。

●至銀行(郵局)櫃台繳費請於 15:30 前完成,否則會於次個交易日才能入帳。

列印報名表件資料 1.報名表(正、副表)

2.工作經歷表

2.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ATM 繳款後約 1-2 小時再至報名填表系統確認完成繳費後,列印報名 表件。至銀行(郵局)櫃台繳費,系統會較慢入帳,若於 15:30 後才完 成繳費,於次個交易日才能入帳。

●列印之報名表、工作經歷表等如仍發現有錯誤者,請自行以紅筆正楷 修正,並在修正處加蓋私章。並於「考生簽名」欄處簽名。

●系統會自動產生報名序號,請記下此號碼以利相關資料查詢。

寄繳報名表件資料

●準備信封資料袋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黏貼於封面上。

●將報名表及相關證件資料裝入信封資料袋內,並依封面所列相關資料 再檢視後彌封,於規定期限內以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方式寄繳

(以郵戳為憑)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逾期不予受理)

「網路報名同意書」

請仔細閱讀並確認 離開系統

不同意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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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民國99 年 12 月 10 日經本校 10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 年 12 月 9 日經本校 10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維護招生考試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二、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每節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

於每節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後,始得繳卷出場。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各學系(所)專業術科測驗如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辦理。

三、 考生須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入場應試,並將准考證置於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未帶准考證及身分證 入場,如經監試人員核對證明文件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 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向各考區試務辦公室辦理補發者,則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至零 分為限。申請補發准考證,不予扣分但以一次為限。

四、 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卷、准考證、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試卷、

試題之考試科目是否與應考科目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且於每節考 試開始後二十分鐘以內,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或錯用試卷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如於每節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始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算。

五、 除另有規定外,各科試卷限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筆書寫,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至零分為限。

六、 考生除前條規定之文具外,不得攜帶任何有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 器材入場;計時鬧鈴、聲響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報備並經檢查,方 可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試卷不 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在行檢拾。

八、 考生應在試卷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答案,並保持試卷之清潔與完整,不得撕去或篡改試卷上之座 位號碼、拆閱試卷彌封,亦不得污損卷面條碼或將試卷污損、破壞,或在試卷內外書寫與試題解答無 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不得交談、偷看、抄襲、傳遞、夾帶、交換試卷;亦不得以暗號示人答案、便利 他人窺視答案。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勸告,不聽勸告者,即請其出 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一、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試卷;如仍繼續作答,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該科成績五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 部成績。

十二、 考生不得將試題、試卷攜出場外,亦不得將試題或答案書寫於准考證或其他物品上攜出場外,違者該 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三、 考生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喧譁、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 聽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四、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變造證件應試,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十五、 考生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六、 考生之試卷或答案卡若有遺失,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到場補考,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七、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十八、 參加本校入學考試之考生,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將送原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 處。

十九、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送招生委員會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二十、 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6)

附錄四 交 通 路 線 資 訊

詳 細 資 訊 參 閱 新 北 市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 網 址 :http://e-bus.ntpc.gov.tw/

一、 公車路線:

(一) 聯營 701(台北→迴龍)

中華路北站→捷運西門站→捷運龍山寺站→華江橋→捷運江子翠站→捷運新埔站 →致理技術 學院→新板橋車站→北門街→林家花園→大觀國中→臺灣藝術大學

(二) 聯營 702(台北→三峽)

中華路北站→捷運西門站→捷運龍山寺站→華江橋→捷運江子翠站→捷運新埔站 →致理技術 學院→新板橋車站→北門街→林家花園→大觀國中→臺灣藝術大學

(三) 聯營 234 正線

中華路北站→捷運西門站→龍山寺(西園)→華江高中→光復橋→新板橋車站→縣政府→板橋後 車站→亞東技術學院→南雅站→浮洲橋→板橋榮家→臺灣藝術大學

(四) 聯營 264

玉清宮→徐匯中學→格致中學→介壽市場→金國戲院→西門國小→捷運龍山寺站 →華江橋→

捷運新埔站→致理技術學院→新板橋車站→林家花園→臺灣藝術大學 (五) 台北客運 1073(樹林→木柵)

木柵→景美女中→景美→莊敬中學→景平路→連城路→積穗→埔墘→江翠國中→致理技術學院

→板橋新站(捷運板橋站)→北門街→林家花園→臺灣藝術大學 (六) 台北客運(樹林→板橋舊火車站)

板橋舊火車站(捷運府中站) →北門街→林家花園→臺灣藝術大學 (七) 台北客運 841

板橋公車站(第三月台)→追風廣場→板橋區公所(捷運府中站)→接雲寺→大觀國中→臺灣 藝術大學

二、 火車路線:

(一) 宜蘭∕北迴線:板橋←→台北←→花蓮

(二) 西部幹線:基隆←→屏東,板橋新火車站下車→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 板橋新火車站步行至文化路搭聯營 264、701、702 公車、台北客運 1073 至華僑中學(對面 臺灣藝術大學)

2. 板橋新站步行至中山路搭聯營 234 公車至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3. 板橋新站步行至縣民大道板橋公車站搭台北客運 841 公車至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4. 板橋新站搭計程車至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三) 區間車:浮洲車站下車→步行至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三、 捷運路線:

1. 台北車站捷運搭板南(藍)線→西門線→龍山站→江子翠站→新埔站,由新埔站 1 或 5 號出口 搭乘701、702、264 公車至臺灣藝術大學。

2. 台北車站捷運搭板南(藍)線→西門站→龍山站→江子翠站→新埔站→捷運板橋站,步行至縣 民大道板橋公車站搭台北客運841 公車至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3. 台北車站捷運搭板南(藍)線→西門站→龍山站→江子翠站→新埔站→捷運板橋站→府中站,

步行至北門街轉搭701、702、264 公車至臺灣藝術大學。

四、 接駁公車: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六、日、國定假日及寒暑假停駛)

首班車:下午17:20 由本校發車行經捷運府中站及捷運板橋站等二站。

末班車:晚上22:20 自本校開出,停靠捷運府中站及捷運板橋站等二站。

行駛路線:

1. 本校─捷運府中站:每隔二十分鐘對開一班。

2. 本校─捷運府中站─捷運板橋站:每日定時對開三班次。

搭車位置:

1. 本校:影劇大樓前廣場。

2. 捷運府中站:三號出口,步行至警察局旁的候車亭。

3. 捷運板橋站:三號出口,步行至站前路旁搭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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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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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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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我國「國民教育」之實施早期為小學六年,57 學年度以後延伸為九年,民國 86

第六條 同原條文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