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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樓
承辦人:許露塔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500352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0035280A00_ATTCH1.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教育人員因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 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得否比 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 停薪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901226號函 辦理。
二、查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 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 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 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三、次查本部92年7月8日台人(二)字第0920094885號書函轉 銓敘部92年6月20日部銓五字第0922242330號書函規定略 以:「...查銓敘部87年8月20日87台甄五字第1653602 號書函規定略以:『以公費出國進修,嗣後須履行返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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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5/05/09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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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公務人員得 以配偶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 況依權責辦理。綜上,公務人員之配偶無論是否為公務人 員,如通過教育部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出國進修,其均得 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 職停薪。』茲以公務人員之配偶,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現為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 公費前往美國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 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其他應履 行之義務。本案經參酌前開法令規定,基於配合國家科技 發展需要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公務人員得以配偶公 費出國研究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 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 權責辦理。」。
四、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 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 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 需要訂定其他應履行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 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教育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 究之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 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 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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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2016-05-06
14:5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