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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563
承辦人:林沛妁 電話:02-82366559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部銓五字第105408506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
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 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鑑於我國少子化現象嚴重,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 相關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爰同意放寬旨揭事項;又 是類聘用人員於請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公假、休 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二、另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 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職缺 尚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進 用之聘用代理人員,以其本身已係職務代理人員性質,為 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情事,爰是 類職務代理性質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亦不 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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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10500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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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0450_人力科■■■■■■■105/03/24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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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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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司法院秘書長(復貴秘書長民國104年12月14日秘台人二字第1040033857號函及10 5年2月19日秘台人二字第1050004964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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