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Copied!
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教育部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為保障學生權益,特訂定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以積極維護學生之學 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為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及 使其自信發展,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提供健康友善之學習環境。有關於學生權益受侵害如何主張、

有哪些權利救濟管道?…相關法規如下:

「教育基本法」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其中與學生權益較相關的法規,茲節錄如下: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學生對於學校之處分或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處 分書送達或管教措施完成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下列人員以書面向學校提起 申訴: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申訴,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 為提起。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申訴,由學生提起,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受託人或學 生自治組織代為提起。

第 8 條 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 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前項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

並記載其事由。

五、不服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六、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對於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應於評議決定書附記:申訴 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府教育局提起再申訴,或依訴願法規定向本府提起訴願。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 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 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 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

(2)

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

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 據。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學生相關權益諮詢專線:03-3397915

◎反霸凌專線:0800-775-889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薦公、私立中小學校長參加,並以校長年資

三、 學校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注意事項 (附件一) 及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流程 (附件二)

2.預估缺額係依據教育部國民教育署補 助各地方政府 109 學年度推動國小合理 教師員額計畫辦理,俟臺中市政府教育

第二十六條之一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選手來源,為教育部

高中部國文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 若干 高中部英文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 若干 高中部數學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為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 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綜合護理學題本,題本採 雙面印刷,共 100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經受 搜查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 攜帶第 24 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