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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文獻探討

本章將進行相關文獻的檢閱與回顧,對整個研究主題進行全面而深入 地探討。由於本研究個案定位為文化資產中的古蹟,因此在第一節首先探 討文化資產的活化的淵源與實際應用之不同規劃方式,包括閒置空間再利 用、地方文化館,以及文化展演設施等;第二節則探討閒置空間再利用下 之實質意涵、策略因素,以及公部門的政策方向。前兩節乃是針對本研究 個案之屬性,以綜向的討論,最後一節則是從橫切面,以微觀的角度看文 化資產轉變成文化創意產業的實質內涵轉變,更進一步去檢視當非營利組 織與文化創意產業的結合時,兩者之間的關係淵源,再者分別敘述國內學 者研究針對文化創意產業此一議題的主要看法作一回顧。

第一節 文化資產活化與應用

由於本研究所要探討的個案,屬於文化資產,並配合政府閒置空間再 利用計畫下,因此紅樓劇場才能為紙風車經營。因此以下以「文化資產的 活化」面向與「文化資產的實際應用」面向來作初步說明。

一、文化資產的活化

從文化資產的價值來看,漢寶德(2003:4)提到人們必須藉由具有歷史 感的建築環境、物件,自記憶中尋求生命意義。而文化資產在民族或社會 文化的發展脈絡中之情感意義或族群文化價值,往往是由文化資產物質本 身延伸出的文化符號訊息產生,其物質價值往往更甚於物質本身,因此認 定文化資產的價值,不能單從「物」本身的物質層次下定論。而以下分別 歸類目前學界對於文化資產議題的看法。

(一) 文化資產與觀光的結合

薛芳妮 (2006)以台南市為例針對城市觀光客對古蹟文化資產價值的 認知看法,其中旅遊動機「增進文化涵養」、「文化活動吸引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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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特色吸引力」與「好奇心驅力」等四個構面因素,對價值認知具有影響 性;陳麗君 (2005)以其歷史文化層面做為觀光主體的「鐵道文化觀光」不 僅成為一種新興且受歡迎的旅遊形式,同時也使鐵道文化資產獲得轉型再 生與永續發展的新契機;而高珮如 (2004) 探討安平當地居民對於過文化 資產與觀光結合,使地方文化資產得以適度保存,以應用非市場估價法中 的「條件評估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簡稱 CVM)來瞭解社區 居民是否願意付出某一費用保存當地之文化資產,並分析其付費意願的影 響因素。

根據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簡稱ICOMOS)在1999年提出〈國際文化觀光憲章〉

成為國際間尊重、愛護文化資產的國家、組織在文化資產活化上遵循的指 針(傅朝卿,2002:78-95)。其中的兩項原則分別為,文化資產被活化的範 圍原則1,以及文化資產作為觀光旅遊介面時的規範原則。值得一提的是,

ICOMOS呼籲該社區居民要能營造出一套供同的規約,使這些元素經由正 當、合理的經營管理而更加彰顯蘊含的意義,而不致因經濟利益考量而被 破壞,並且這些意義要能藉由經營管理的機制與外來的訪客溝通;因此,

文化觀光必須有所規範,以尋求文化資產意義的發揚、提升居民的生活品 質、避免產生危及文化資產保存、價值意義、居民權益的觀光公害為前提。

此份憲章賦予文化資產經濟化、商品化、產業化的詮釋,同時也闡明經由 正確有效的經營管理,將會是經濟財源的重要來源(張賽青,2003:51)。

從上述發現,針對文化資產觀光的議題的探究方法,大多以個案或ㄧ 特定區域為主要研究對象,其焦點在於使原本蘊含歷史文化層面的古蹟,

能夠轉化為永續發展的產業,並著重當地居民對於文化資產轉型的看法。

因此,無論在國內亦或是近年來國外的趨勢,皆說明了文化資產可藉由觀 光導入來達到文化資產保存與地方經濟活絡的模式,將可成為台灣其他地 區發展文化觀光產業的重要模式。如此也將創造出文化資產保存與地方經

1 文化資產被活化原則,涵蓋史蹟、景觀、場所和營建環境、生物多樣性、收藏品、過去即現在 持續進行的文化產業、知識與生活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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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活動的雙贏局面。

(二) 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2的探討

梁巧宜 (2005) 即在針對一個社會動員與資源投注甚多的保存個案 (鹿港日茂行),進行保存及規劃過程之經驗回顧;同樣地,陳珉蓉(2004) 則以台南市古蹟分三個時期,並針對不同時間點《文化資產保存法》修護 觀念的形成過程與其形成原因。而王宏志(2004)則是針對文資法增訂第十 三條「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

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探討藉由資訊科技改善目前修復資料保 存問題,達成資料完整保存與主動公開。針對法條細部探究,黃正豪(2004) 認為目前頒布之「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規範古蹟修護品 質,經這麼多年之實施結果,許多失敗之案例說明該法目前確實是無法滿 足古蹟建築之維護、及修護之工作需要。

張奇禎 (2003) 在「文化民族主義」與「文化普遍主義」之立法原則 下,以國際立法以及海峽兩岸之法制為中心,針對有爭議之文化資產,探 討其所有權歸屬之應然與實然,並就其返還請求尋找出比較妥適之解決方 法;許淑君(2002)則是從歷史面向,探討「文化資產」保存發展的基礎研 究。

簡言之,針對上述以法的本身作為出發的探討,大多聚焦在不同時間 點文資法的演進,對於古蹟保存及規劃過程之經驗回顧,以及進一步對於 法條的細部探究,以法的觀點來與實際個案作一對照。

(三) 就經營管理策略面向

王新驊(2007) 以數位遊戲作為文化資產價值傳播的媒介,將其蘊含 的價值轉化為遊戲設計內容,以嘉義舊酒廠此工業遺址類型的文化資產作 為研究個案;顧郁珊 (2006)以古蹟經營管理之概念,以淡水紅毛城、前清

2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為文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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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關稅務司官邸(小白宮)、滬尾砲台三座古蹟區為案例,檢討目前相關 法令以及公部門、社區組織對其經營管理之運作現況與課題,並提出古蹟 經營管理策略之建議。而余文雄(2005) 以新化老街為研究主體,首先透過 文獻探討,以瞭解國內文化資產再利用的發展狀況,針對新化老街具備的 優勢與劣勢,提出新化老街再利用之經營管理策略;陳麗君 (2005)認為對 於台灣鐵道文化資產若能賦予參觀者歷史美學、學習教育、場所故事與文 化活動等觀光「體驗」的方式,並且將車站與周邊資源「連接」;而經營 行銷,則是透過「經營機制」與「文化市場行銷」來探討鐵道文化資產的 觀光推展方式。

賴宜秀(2005) 挑選台南地區 5 個推動建築類文化資產保存的民間組 織,透過個案研究分析其與支持者的關係及歸納研究個案資源運作類型,

得出各類型研究個案資源運用之優點;張瓏(2005)針對建築類文化資產保 存之歷史背景、現況問題分析做一背景敘述,分別從政府部門的支援策 略、人力資源培育策略、保存修護執行策略及民間參與策略等四個層面提 出台灣建築類文化資產保存策略。同樣地,李瑞圓(2005)以金門國家公園 以策略規劃的思維探討傳統聚落保存的公共價值,以及對園區傳統聚落的 資源策略管理應用。藉由公部門、社區組織帶領地方居民協力合作與古蹟 行銷等方式,由現行個體建築的保存工作擴展至整體歷史街區之永續經 營。

比較特別的是,董國金(2005)則指出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

處(以下簡稱文資中心)成立於1997 年 8 月 8 日,迄今為止將要邁入第 九個年頭;這8 年來文資中心一直掛著籌備處三個字而無法正式成立為文 資中心,使得相關人員無法擴充,加上組別、專業人員之人數、法源…等 之限制,一直無法真正為台灣的文化資產作有效的貢獻。的確,保存文化 資產是全世界積極推動的工作,其目的是保留先人之有形、無形文化資 產,將古物、遺址、工藝品、傳統藝術、技術、工法、古蹟、建築物…等 傳給後世。目前全世界各國都以文化資產為表現文化深度之指標,致力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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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維護工作。而台灣目前對於文化資產的重視亦相對 不足。

因此,環顧台灣都市空間的發展,亦可指認出公共性與公共空間在 不同時空背景下所產生的呈現方式與認識差異。從早期常民文化下的公共 空間、日治殖民時期所伴隨著父權幾何的空間生產,到光復後的國族國家 威權與意識型態文化下公共空間的意涵;並隨著經濟發展、解嚴、民主化 的過程,公共空間一如社會面貌般呈現更多元的發展(夏鑄九,1994:

172-187)。再者以同樣概念但較具批判性3的文獻。如,陳建仲(2005)指明 台灣古蹟保存史正是一部階級抵抗運動的歷史,體現出國家與人民之於空 間的競爭關係。一九七○年代,古蹟保存運動在台灣伴隨著快速都市化現 象而萌芽,國家資本主義對於傳統建成環境的創造性破壞激起都市文化菁 英的反思與抵抗運動,然而保存運動亦促成了古蹟保存編入國家體制而成 為整體文化政策的一環。隨著時空變遷與歷史發展之積累,自九○年代以 後,「近代殖民建築保存」「社區化的古蹟保存運動」以及「古蹟再利用」

三項課題,是我國古蹟保存發展歷程最為顯著的時代變化。

由上述對於文化資產的議題上,大部分的焦點除了在將文化資產與觀 光結合外,最多部份的則以文化資產從如何策略規劃來達到永續發展為重 點考量,無論是從價值轉化為產業等體驗或行銷的方式,亦或針對運作現 況予以經營管理上之策略建議等,從公部門的支援策略、人力資源培育策 略、保存修護執行策略及民間參與策略等四個層面提出對於文化資產保存 策略,亦顯示策略規劃思維的重要性。

二、文化資產的規劃與運用

文化資產的規劃與應用上,大多是配合政府文化政策的更動與執行上

的轉變。從1997 年修改文資法開始,將過去的古蹟與歷史建築原貌保存

3 較具批判性的爭點原作者認為,從歷史研究之中可以發現,古蹟保存做為文化層面的都市社會 運動之一,其實是不斷挑戰國家施政,與統治階級進行長期抵抗鬥爭的歷史過程;更進一步言,

古蹟保存乃是一個涉及空間競爭/階級鬥爭的場域,展現了人民與國家之間的高度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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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活化利用,具體引入「古蹟與歷史建築再利用」之精神,並舉行多項 研討會與保存推動的案例開始,到2001 年文建會推動「閒置空間再利用 計畫」等透過公共政策將閒置空間與藝文結合,並成為該年施政重點。

藺德、邱上嘉 (2005:142-143)回顧台灣政府政策上的調整亦可看出 文化創意產業實質內涵的轉變,雖然對台灣來說,「文化創意產業」的確 是一個新名詞,但事實上「文化產業」進入文化行系統已有十年以上的歷 4。1995年文建會舉辦「文化‧產業」研討會,的確是反映當時社會對於

「文化產業」的表述,包括地方工藝、農漁業、觀光、聚落古蹟保存、媒 體、企業的文化贊助等。「文化產業」有別於「文化工業5」,此固定用語 成為文建會「社區總體營造」的內涵,並且用「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

6」形成操作型定義。同年,文建會推動了「全國文藝季」的轉型、輔導各 縣市舉辦的「國際小型展演活動」;在後續推動的政策當中,例如「閒置 空間再利用」、「地方文化館」等,延續「社區總體營造」的社區參與精 神,一直到2003年文建會所宣佈的「文化產業年」,以文化產業作為年度 施政主軸。

( 一) 閒置空間再利用

王惠君(2000)將國內各縣市可成為藝文資源之公共閒置空間、土地整 理出初步的調查資料,並對已作為藝文使用之公有空間再利用實例所面臨 的問題進行分析、研擬與評估後提供作為未來公有閒置空間再利用的執行

4 早期台灣某些文化內容是歸納在「社區總體營造」項目之下來推動,起因於 1991 年當時的台 灣省政府邀日本千葉大學宮崎清教授來台,以日本社區為案例教授國人利用傳統工藝來振興社區 的作法,並結合觀光事業為沒落的地區創造生機。當時宮崎清認為手工藝是內在生活態度所展現 於外部的信息符號,因此必須先保存生活中的傳統文化精華,才會有動人的工藝作品。可算是台 灣「文化產業」觀念發展的起點(藺德、邱上嘉,2005:142)。

5當時主持會議的文建會副主委陳其南,重新定義了「文化產業」的內涵,也讓「文化產業」和 法蘭克福學派所批判的「文化工業」加以區隔。而「文化工業」是指大量複製的均一化、庸俗化、

流行品味、提供大量消費的產品,並且是對生態具有掠奪性的生產理念;而「文化產業」則重視 創意和個性,產品必須具有地方傳統或工匠的特殊性和獨創性,並且強調產品的生活性和精神價 值(藺德、邱上嘉,2005:142)。

6 「文化產業化」是以文化為核心,經過精鍊、再造後發展成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產業;此一產 業可以是一種具有社區文化特色的產品,能夠使用金錢來直接買賣;也可能是社區本身,以文化 作為行銷訴求,建立共享資源的休閒旅遊產業。而「產業文化化」則強調以文化作為傳統產業的 包裝,或將傳統的產業整合至地方文化特色之內,為產業附加在生產成品、提供販售之外的文化 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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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評選參考;曾梓峰(2002)界定閒置空間再利用之任務與基本面向,研擬 再利用之執行流程與辦法。探討未來操作上法令層面的問題,包含建築實 體、產權歸屬、承載主體與產業介面四個面向,提出法律可能之解決途徑。

前者針對國內閒置空間再利用觀念剛起步階段,協助公有資源普查資料庫 的建立,並提供再利用的操作原則,亦對於公有閒置空間再利用的問題提 出初步的看法與解決之道;後者則是完整探討再利用過程中,法律層面所 會遭遇的問題,並逐一提出處理改善的建議。

陳華志(2004:2-3)則是藉由台北市的觀察,其中最為明顯的變化是百 貨量販、購物商圈逐漸取代傳統街道、廣場,成為市民公共空間體驗的重 心,再加上90 年代中後期捷運的開通,強化了市民城市流動的體驗,更 加速城市發展重心偏轉至東區、副都心等地。換言之,都市消費場域自1980 年代起發生根本性的轉變,成為市民生活的最易趨近的公共空間模式空間 的「閒置」與「再利用」,都是我們對待都市環境的一種方式。在我們的 城市經驗中,因為政治因素與長期偏重經濟建設,而較少論及藝術文化與 生活尺度的設施,導致對公共空間的想像與使用經驗大多集中在消費場 域。再者,從過去二十年藝文與空間關係的初步觀察,美術館、畫廊的藝 文空間透露一種「公立」、「私有」的對等空間模式,到80 年代末所謂

「替代空間(alternative space)」的藝文空間型態出現,再到90 年代蓬勃 發展的私人美術館、跨國際藝文發展、公共藝術概念、藝術村、藝術家工 作室、閒置空間再造等模式,可從中感覺藝文及其展演空間逐漸介入於社 會與都市空間之中。

空間再利用為藝文場所作為既定之文化政策與風潮,無論從都市發 展、社會變遷、藝術生態的角度觀察,皆暗示著藝文空間典範的移轉的趨 勢。因此,以藝文發展為主的公共性建構過程的推想,其目的便在於探討 今日的藝文展演空間,是否能跨越傳統菁英或市民小眾對象,同時在晚近 都市消費場域,建構公眾文化生活的可能性。再者面對知識經濟時代的來 臨,台灣亦面臨自身經濟、社會與文化面向的轉型,以根源於美學的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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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體系,勢必成為發展高科技產業外的另一股趨勢。

蕭麗虹、黃瑞茂(2002:13)即認為,目前由政府主導的案例包括幾個 關鍵性的問題:第一,因為由上而下的決策,以致於常發生基地條件先天 不良的狀況,與民眾的真實需求並沒有適當地連結。第二,欠缺對於在地 的文化環境資料(例如人口、藝文設施等)的掌握,因此在主體需求與目的 不明的條件下,提出的經營內容無法創生最大的效益。第三,在目標與宗 旨不明之下,對於軟體規劃顯然不足,許多提案欠缺基本的資料作基礎,

常見的是在時間的壓力下,簡化成為實質空間的問題,而進行規劃的工作。

楊信洲(2005:43-44)則說明空間再利用上所面臨的困境:閒置空間再 利用的形式侷限於文化面7、現行制度與法令無法支持地方風貌的形塑8 以及過分強調空間的供給面而忽略市場需求9。因此,台灣的文化空間政策 仍停留在追求硬體的修繕與改造,而忽略對地區整體背景環境的考量與評 估,才迫使許多閒置空間再利用個案現今都面臨到無法維持營運的窘境。

(二) 地方文化館

地方文化館計畫10源自於文建會在1994年所推動「社區總體營造」政 策及各項執行計畫,為鼓勵民眾直接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策劃與推動,積 極思考自家生活環境的美化,認同自己生活的土地,並營造出具有人性化 家園,使原來負有許多豐富歷史意義的物件與文化被發現、保存,進而被 視為珍貴的文化資產。為了配合行政院2002年所核定「挑戰2008.國家發 展重點計畫」中第十項子計畫「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文建會提出「地 方文化館計畫」列為其中子計畫之一,希望呈現台灣地區豐富多元的文化 特色,將地方文化資源轉為觀光資源,進而提供就業機會、吸引青年學子 回鄉服務,帶動鄉村產業經濟的復甦。

7由於在公部門資源的提供是以文建會為主要單位,在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推動上容易落入文化面 的單向思考,以致於讓閒置空間的再生方式與樣貌缺少了不同領域間火花的相互激盪。

8現行的預算制度與政府採購法,直接間接地讓地方執行者或經營者普遍過份仰賴公部門的經費 補助,甚至存在沒有經費補助就不做的心態,影響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推動及運作。

9台灣目前普遍存有設置「園區」的迷思過度重視空間的供給生產而忽略市場需求的結果,導致 供需失調情況發生,可以預見將來大多數的園區不是面臨難產,就是門可羅雀而無法永續經營。

10 http://superspace.cca.gov.tw/localplan.asp(檢閱日期:200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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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社區總體營造政策延續而言,地方文化館計畫的提出是作為 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的結晶,期許能以地方文化館為場地,透過各種文化藝 術展覽與表演活動、藝文研習等,扮演滿足民眾對於知識、休閒、成長與 溝通等生活需求的重要功能;另外一方面,就地方文化與產業發展來說,

為了因應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對鄉村產業造成的衝擊,地方文化館計 畫的提出可以作為地方文化休閒遊憩產業的起點,提供鄉村產業一個轉型 的機會,打造「美感遊創型」(美學、感性、遊憩、創意)的文化休閒產業,

並為地方帶來就業機會和經濟效益。

而地方文化館有別於過去正統博物館強調「專業」、「完備」,而是 以「創意」見長,係在各地特有的文化基礎上,比如地景、生態、風俗、

藝術、產業等方面,藉由在地人才的策劃經營,並運用當地既有的建築空 間,創造出自己的願景,並足以吸引外來觀光客的社區博物館。在這目標 底下包含了兩個概念,第一是運用當地既有的建築空間,亦即是以「閒置 空間再利用」為原則,對於現有並閒置的空間進行修繕、整理、美化與充 實,原則上不將預算經費用於新建硬體館舍,但對於閒置空間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分區、建築、消防等規範要逐一解決,以符合現行法令規定;第 二地方文化館計畫強調地方的積極主動性,各地方文化館本身應具有社區 博物館的性質,應該充分吸納地區民眾參與,為社區民眾而存在,達成「由 下而上」的民眾參與精神(楊信洲,2005:55-57)。

黃富娟(2004:101-102)同樣也提到,由於政府大力推動閒置空間再利 用,在歷史建築修復後,有很大比例之空間轉型為地方文化館,但由於地 方文化館之組織架構通常較博物館略為簡單,定位不明,經營管理模式亦 未臻成熟,因此不全然適用博物館學之管理模式。就本研究個案來說,紅 樓也因此閒置空間再利用政策之下,成為眾多地方文化館所之ㄧ。而黃碧 華 (2003)則是以南瀛總爺藝文中心為個案探討,由地方公部門介入宣告

「總爺糖廠」為縣定古蹟,再經由社區總體營造及閒置空間再利用等文化 政策的推動轉變成社區博物館的發展過程中,社區居民的參與、地方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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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動、公部門政策的執行以及南瀛總爺藝文中心轉變成為地方博物館之 後的發展狀況。

楊信洲(2005)以公私協力理論為基礎,選定花蓮縣七星柴魚博物館作 為個案,探討其在文建會推動籌設地方文化館政策下,如何透過公、私各 部門間相互協力的方式,將原本屬於私有產權的閒置空間轉化為公共使用 之空間場所,並進一步分析有關公私協力應用在閒置空間再利用之做法與 可行性;李秉霖 (2006) 由十三行遺址的過去與現在,來探討文化資產的 爭議性格。在文化政治面向上,將遺址的存廢問題拉抬到族群歷史記憶的 建構問題,並將矛頭指向掌控國家機器的國民黨政權,迫使政府對搶救運 動做出回應,保留了部份遺址,運動的迴響也直接促成了國家興建十三行 博物館的計劃。在文化經濟面向上,由於十三行博物館以考古研究為主 題,無法達到縣府「帶動地方發展」的政策想像,故博物館轉而策劃「水 岸•社區•博物館」計劃,以生態博物館/社區總體營造為名,對博物館周 遭環境進行觀光遊憩空間的打造之實。這個遊憩空間的打造,反映了縣府 對八里的規劃,乃根植於「異國浪漫」氛圍的營造,脫離了地方真實的產 業文化脈絡。

從地方文化館的經營管理來思考,除了依其屬性來思考空間規劃與 組織架構,其戶外空間的親近性與開放性也是重點之ㄧ。應有良好動線規 劃與景觀設計的配合,才能營造出優質休憩空間。而從細部經營管理之概 念性思考中,應先確立空間經營主題的「場所」、核心藝術提昇的「商品」、

具有親近性的人性「服務」以及休閒娛樂取向的「活動」,可以是強調參 與、學習與體驗。而在資金取得方面,應脫離政府補貼方式、爭取地方企 業贊助或是透過建教合作模式,甚至是結合地方觀光業者,推出套裝行 程,並藉由外溢效果,強化周邊商圈,塑造帶狀文化消費商圈(黃富娟,

2004:105-106)。

由上述,社區博物館/地方型博物館的發展是當地居民生活文化的延 伸,讓在地居民的參與成為發展主軸,公部門的資源與協助作為後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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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才能達成為展現共同生活經驗和地方特色的社區博物館。然而地方文 化館乃是屬於文化展演設施之ㄧ環,其性質近乎博物館學,又因展覽場地 大小或展示品之數量未達規模,而未能稱的上博物館等級。近年來因應文 化觀光的趨勢,許多文化館多半採複合式經營,試圖多角化發展,因此應 該以”成立目的”的角度來思考其在文化展演設施應有之地位。而地方文化 館的發展不能脫離都市計劃與社區產業而獨自存在,乃由於其展示文物的 地方性,又市場潛力不如國際型博物館,因此,地方文化館的定位,應以 貼近社區文化、實用的日常生活文化為主軸,同時結合展示、地方文史研 究、教育推廣與文物典藏,來發展娛樂、休憩價值的地方文化產業。

(三) 文化展演設施產業

林尚義(1999:130) 展演場所以鄉鎮地區或一般社區立場而言,並未 擴大規模以國際等級來論述。其展演設施的目的,乃是藉由地方社區環境 有較完整的文化發展構想,讓民眾的文化生活品質,達到藝術生活化,生 活藝術化的理想目標。趙嘉文(2004)認為從 1989 年以來,公私立博物館的 比例中,其私立博物館的快速成長,也見證台灣民間與本土文化的生命力

11。在政府持續對文化建設的投資下,文化展演設施基礎網絡已具有一定 的架構、雛型。但在此一過程中,民間的投入是偏低的,文化展演設施多 數仍為各級政府所興建及經營,故為引進民間資源投入,創造具有台灣主 體文化特色的文化設施,建構臺灣本土文化與世界文化創意產業接軌的橋 樑,達成以文化帶動產業發展的目標,進而提升文化設施經營績效與服務 品質(文建會,2007)。因此,政府在推動「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特將文化展演設施產業納入文化創意產業範疇。

吳政勳(2005:14-15)認為,文化創意產業中軟體與硬體建設的搭配,

亦是成功的文化創意產業不可或缺之關鍵,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之相關規定,政府引進民間資金、活力、創意及效率,更能達到善用民間

11 http://twbusiness.nat.gov.tw/paper/y04/08/y04087.htm 檢索日期:200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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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活化文化展演設施之目的,其中文化展演設施所適用的是,促參法第 3 條第一項第 6 款之文教設施,其中依據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所 謂的「文教設施」是指公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公立學校、公立幼稚園及 其設施;社會教育機構及其設施。但不包括體育場所;依法指定之古蹟、

登錄之歷史建築及其設施;以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教 育機構及其設施12

在眾多文化展演設施中,依照藍恭旭(2004:186-224)提到著名的文化 展演設施產業有紅樓劇場、袖珍博物館、樹火紀念紙博物館、十方樂集、

光點台北、以及在地實驗室。具有獨立個人創辦性質且為單純展覽性質的 是,袖珍博物館、樹火紀念紙博物館與在地實驗室。袖珍博物館是亞洲第 一座專門收藏當代袖珍藝術品;樹火紀念紙博物館在 1999 年基金會與紙 博物館統一名稱為「財團法人樹火紀念紙文化基金會」以展示設計和引導 教育活動主,為一座具有台灣本土特色的紙博物館。而十方樂集是國內最 專業的現代音樂團隊、民間經營最專業的小型音樂空間。在地實驗室於 1995 年裝置藝術家黃文皓創立在地實驗,以探索台灣新的藝術形式為理 想,並著重利用數位科技技術將藝術場域無限擴大。

其中,都是具有市定古蹟性質,且基於閒置空間再利用的計畫下所活 化之場所為紅樓與光點台北。前者由紙風車文教基金會來經營,1997 年指 定為三級古蹟,民政局規劃為電影博物館,1999 年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接 手,閒置空間再利用計畫,規劃成為說唱藝術中心,2002 年 3 月,委託紙 風車文教基金會規劃經營管理;後者決定將其活化為以電影文化為主的藝 文空間,該領事館定名為「台北之家」,原來的車庫則改建為「光點台北」

電影主題館,從1979 年到 1997 年的十八年間,這棟建築物處於荒煙蔓草 當中,閒置多時,成為市定古蹟後,由台北市文化局從中斡旋,經台積電 文教基金會贊助新台幣六千萬,將建築物本體修復後,委託台灣電影文化 協會經營。

12 http://60.248.253.154/PCC/popp/web/enforce_tc_C_axtpg.asp (檢閱日期 200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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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光點台北與紅樓的性質與許多相似點,但針對公辦 民營的屬性來說,紅樓為零預算性質,而光點台北則是由企業贊助的修復 才委由民間團體經營。如下表【2-1】所示:

表【2-1】文化展演設施產業概況

文化展演設施產業 負責人 產業發展背景 紅樓劇場 紙風車文教基金

會執行長 李永豐

1997 年指定為三級古蹟,民政局規劃為電影博物館,

1999 年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接手,閒置空間再利用計 畫,規劃成為說唱藝術中心。2002 年 3 月,委託紙風 車文教基金會規劃經營管理台北第一個茶館劇場、以創 意空間與常民文化為主題的文化展覽館。

袖珍博物館 私人

館長 林文仁夫

袖珍博物館是亞洲第一座專門收藏當代袖珍藝術品。

『玫瑰豪宅』是第一件由袖珍博物館從西方帶進東方的 大型娃娃屋作品

樹火紀念紙博物館 紀念長春棉紙創 辦人陳樹火夫婦

1999 年基金會與紙博物館統一名稱為「財團法人樹火 紀念紙文化基金會」以展示設計和引導教育活動主,教 育推廣功能;藉台灣紙歷史文物的蒐藏與彙整,為一座 具有台灣本土特色的紙博物館。

十方樂集 創辦人徐伯年 國內最專業的現代應樂團隊、民間經營最專業的小型音 樂空間。

光點台北 1979 年到 1997 年的十八年 間,閒置多時 後,成為市定古 蹟,由台北市文 化局從中斡旋,

經台積電文教基 金會贊助新台幣 六千萬,將建築 物本體修復後,

委託【台灣電影 文化協會】經 營。

經審慎規劃後,決定將其活化為以電影文化為主的藝文 空間,該領事館定名為「台北之家」,原來的車庫則改 建為「光點台北」電影主題館,並於2002 年 11 月 10 日正式開館。位於建築物本體右方,共有88 個座位,

杜比音響,可放映影片、VHS、Betacam,每日從中午 十二點到深夜十二點,常態性播映六場影片,透過台灣 電影文化協會審慎規劃出有特色、創意的片單,提供民 眾內容豐富形式多元的電影。期望藉此讓觀眾有另一種

「新視覺、新經驗」的觀影選擇,並透過協會精心策劃 的各式活動,例如:導演面對面座談、師徒學苑電影教 育、鴉片戰爭DV 短片競賽,台北電影節,國民戲院各 項影展等,讓導演與觀眾交流互動,影迷透過與創作者 實際的接觸,延伸對作品的體會;同時創作者亦藉由影 迷的觀點檢視其作品。

在地實驗室 黃文浩 1995 年,裝置藝術家黃文皓創立在地實驗,以探索台 灣新的藝術形式為理想,並於1995~1997 年間,舉辦一 系列公開的人文論壇,廣邀美術、音樂、劇場、建築領 域的藝術工作者以對談、演講及肢體表演等種種形式探 討當代藝術思潮,並著重利用數位科技技術將藝術場域 無限擴大。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2004:186-223)。

國內大部分以民營化的角度來探究文化展演場所之相關議題的研究 方向有許多趨勢。因本研究之個案乃是以「公設民營」的方式結合公私部 門合作,或稱為「簽約外包」,其具體作法是將事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

(14)

開,國家仍擁有事業的所有權,而將事業經營權委由民間完成。因此在此 欲引用的相關文獻將縮限在個案性探討到一般性分析上13: 如,吳佩修 (2002)說明了公立博物館的營運面臨公辦民營的風潮;洪漢榮(2003)則是探 討國立台灣美術館公辦民營的失敗案例研究14;陳嘉萍(2001)以華山藝 文特區為案例研究,試圖結合都市空間文化理論與新博物館學兩個方向的 論述,社會意義與文化定位,並檢討此案例的營運管理現況等問題。閒置 空間再利用後能成為屬於地方性的文化空間,達到閒置空間再生與永續經 營的目的;黃彩雲(2001)也以國內公立博物館公辦民營個案之檢討,並 舉例台北市二二八紀念館、台北市兒童交通博物館、國立台灣美術館及國 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等四館作輔助說明;池穎怡(2000)則以高雄市中正文化 中心為例,探討以民間參與文化建設的整體經營所可能面臨之問題。

上述的文獻大部分的個案選取仍以博物館為研究主題。在眾多文獻中 發現,文化建設的經營,公辦民營成為主要的未來趨勢。而李永豐(2004) 以紅樓劇場的重建與再利用為案例進行「文化創意產業」的分析與執行研 究,雖與本研究有極高相似性,惟李永豐所撰寫之角度乃是以成果發表報 告書的形式來呈現。而本研究所要探討的角度,除了其古蹟活化後的成果 呈現,更由非營利組織角度為出發點,檢視其結合後所產生的種種議題。

無可否認,創意產業類的文化空間再利用,最主要是配合國家政策發 展計畫而併,並非以純藝文發展為標的。而此類型的文化空間,應持續作 為藝文非政府組織實驗與推廣創意文化之用,能符合文化創意政策的宗 旨。文化資產的活化與再利用,可以藉由地方推行,引進民間資源,並藉 由企業化的經營手法與重新包裝,來賦予不同的生命意義,惟應先重於文 化精神,先有文化後有經濟利基,以達到文化結合商業的產業類型。使文 化資產增添具有經濟性的附加價值,而得以永續發展。

13 詳見附錄三。由個案性探討到一般性分析之論文整理表。

14 國美館第一次辦理國內首宗公辦民營的招商計畫,便在法規的不完備以及缺乏相關案例等有 利參考資料,加上館內地下室消防安全檢查問題浮現,致使國美館的委外經營類BOT 案成為一 失敗經驗。

(15)

第二節 閒置空間再利用

閒置空間的定義常與古蹟、歷史建築、廢棄空間、中繼空間或失落空 間等名詞有部分觀念上的重疊(王翠菱,2004:11;曾梓峰,2002;蕭麗虹、

黃瑞茂,2002:144)。針對閒置空間之定義,有關單位或學者對其有不同 的看法與解釋,例如:依法指定為古蹟、登錄為歷史建築或未經指定之舊 有閒置之建物或空間,在結構安全無虞,仍具有可再利用以推展文化藝術 價值者;具歷史或地方特色之建築物,且現階段功能使用不彰或目前廢棄 不用的狀況言之;閒置是狀態、空間是對象。基本上空間的閒置,明白地 說明它沒有使用、沒有機能的特質;然而造成這種情況的因素不只一項,

有些是原使用者不存在或是所有權人已經放棄之真正的閒置空間,有些卻 是管理不當的空間;城鄉發展過程中的失落空間,可能是廢置的公家宿 舍、行政辦公室、軍事設施、宗教設施、教育設施、交通設施或大型的產 業空間。

而學者施進宗(1992)、傅朝卿(2001)認為,閒置空間再利用可以是兼顧

「史實性」與「現代性」、「結構安全」與「經濟存活」、「建物生命週 期再循環」的保存方法。此外,學者鄭仲昇(2001:22)提出歷史建築有所 要「延續」之價值與期望「再生」之價值的看法,可以提供作為閒置空間 再利用的理論架構。其中歷史建築所要延續的價值,包含史實、文化及情 感,史實價值主要考量的是原樣特色,文化價值是特殊的群體意義或行為 行動,情感價值則是存在記憶及精神支柱;而歷史建築期望再生的價值包 括使用、經濟與教育,使用價值主要考量的是建物新機能,經濟價值則是 持續存活的基本來源,教育價值則在傳承歷史文化。

一、閒置空間再利用之意涵

經過再利用手段的歷史性建築,可以因新機能的加入而產生活絡的現 代都市活動,使歷史與美學可以和現代生活並存,甚且產生經濟上的生存

(16)

力,使歷史性建築保存策略在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中更為實際。因此建築再 利用具備了以下幾個涵構(轉引自曾能汀,2005:14-17):

1.場所精神(genius loci or spirit of place)的發揚

場所(place)是人類定居的具體表達,所以自我的認同在於對場所的 歸屬感,因此人們會對所生活或曾經身處其中的環境產生情感,此也是所 謂對空間的「共同情感與記憶」。但是,諾伯舒茲認為今日的建築危機在 於建築失去了本身所應具有的「意義」,而淪為效用與抽象的層次。人與 環境的關係並非以科學概念所能描述的「客觀」知識,場所精神就是利用 建築物所賦予的特質,並使這些特質和人產生親密的關係。

2.集體記憶(collective momory)的回溯與重組

人們對於環境的「辨識」與地方認同,起自於集體記憶(collective momory),此屬於不可替代且唯一的重要記憶之所在。而集體記憶內蘊了 時間性上認同的厚度,以及空間性上依存的深度,具備了人文性的符號指 涉,與自我意識的符號解讀,如離開故鄉所產生的鄉愁記憶。在生活者眼 光中,集體記憶不只是一特殊懷舊的鄉愁,而是具體地於社會現實中,有 歷史時間的凝視向度,可以在面對新的時空,憑藉著向子孫們以故事般的 敘事。

3.使用機能的持續

建築物使用機能的持續為再利用的基本精神所在。消極而言,再利用 可使建築物的價值免於毀壞和荒廢;積極而言,則可重塑建築物新的生命 力。因此對建築物做適當的改造和設備的導入將是不可避免的。

4.達成「經濟存活」(economic viability)的期許

藉由賦予老舊建築新生命,能產生活絡的經濟行為,使歷史與美學可 以和現代經濟並存,此稱之為「經濟存活」(Murtagh,1997;傅朝卿,1994;

施進宗,1992),而建築再利用之操作藉由創造經濟上的生存力,將可使 再利用策略在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中更實際。

5.史實性、功能性的對話

(17)

舊建築再利用大多需面臨內部空間調整、整體結構補強等修建及增建 等問題,於是衍生了建築史實性、使用功能性的爭辯,國際保存規章對此 已有所闡述,但在世界各國的實踐上卻尚未有統一的模式。對史實性的尊 重,同樣也可表現在使用用途上。

因此,以歷史建築再利用的過程,得知地方歷史所呈現的不只是目前 所見到的建築體,而是包含著地方文化過去的歷史性與價值性,透過再利 用的過程,不斷的重塑地方民眾的記憶氛圍,地方的存在因居民的聚集而 有不同的歷史性,透過保存再利用的過程,進而促使該地方文化的保存與 傳承,所以歷史建築再利用的意義並不單是建築體本身的價值,更背負延 續著地域文化的意義與價值所在。

二、閒置空間再利用之策略因素

由上述政策方向可知,台灣早期對於文化資產的保存過去一直以維護 其原有形貌為主,近年來,由於再利用觀念的興起,學者胡寶林(2003:

50-57)提出古蹟保存的觀念也從十九世紀中期的「廢墟式保存」(反對修 護)、現代式的「凍結保存」(修護後僅供參觀)、到今日的「動態式保存」

(古蹟再利用)的轉變。同樣的,傅朝卿(2001:6)也認為台灣古蹟與 歷史建築的保存運動也該自我調適,老建築已經不只是過去的建證物而 已,他們更會成為邁向未來的基礎、修護與再利用,將會更適合一個健康 永續的人類環境。因而歷史建築再利用的過程,不再僅只是一種單純空間 替換概念,更是替歷史建築找尋新的使用契機進行生命的延續,並隨著時 代及社會的需求下,搭配不同的使用機能,產生不同再利用形式。

(一) 決定再利用方向

對於歷史建築再利用之決定再利用方向,如李清泉(1993)認為對於 再利用的計畫程序提出條件包括基地環境評估、建築物評估、法規評估、

市場評估、財務評估、設計策略評估等皆為其再利用計畫之程序。另一方 面,依據黃水潭(2002)所述不論是古蹟、歷史建築、老舊建築或閒置空

(18)

間,再利用實應考量建築物之歷史背景、文化因素、結構安全性等三大方 向。因此,從上述得知,要成為成功的決策者,須具備有良好的評估能力、

研訂適合的評估內容、考量事宜的再利用方向以立未來再利用規劃、設 計、經營等方面之後續工作推展。

(二) 事先確立目標

在此,歷史建築為了確立完整的歷史建築再利用方案之前置作業,其 必須先訂定一項目標。為了達到歷史建築再利用之整體的考量方針,於洪 愫璜(2002)對於如何活化歷史空間提出了幾個考量因素,如經濟層面、

環境脈落、空間機能、經營方針等四個方向。文建會於 2001 年推動閒置

「歷史空間」的發展過程中,開始意識到歷史空間經營的重要性,以免對 於未來再利用執行時因為經濟因素而無法營運造成歷史建築再利用之破 壞。因此,對於歷史進行再利用的考量通常會先對於未來經營提規劃方 針,其主要目的為降低未來執行時所面臨經營上之困境。同樣的,王志華 (2005:33)認為再利用規劃評估中,區位的考量為交通發展及居民使用考 慮下的另一個重要考量因素,在評估工作中對於歷史建築的地理位置、交 通動線、都市發展等,需了解彼此間互相的關聯性,創造出成功的再利用 發展。

(三) 規劃分析程序

歷史建築再利用方案之評選在考量分析的過程,必須有程序、步驟的 依實際所欲達成之目的,進行再利用規劃分析。一般而言,建築規劃乃為 將建築物的形成按一定之程序,採既定之方法以實現符合原定目標之活動

(顏堯山,1994),在歷史建築再利用規劃設計財源運作過程上,其內容 包括財力、人力、行銷資源等讓支撐經費運作之手段得以發揮,使「歷史 空間」得以延續(廖慧萍,2003)。因此,一個歷史空間的延續對於後續 經營管理策略上考量必須與其人力、財力、行銷等三方面互相的配合,而 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使其歷史空間的經營能夠延續下去。同樣的,張旌 彰(2000)提出對於作為展示時之必須考量之六大定位分別為永續經營的

(19)

生命體、建築物本身作為展示體、生活環境博物館、與社區結合、社會文 化教育,以及文化觀光等六個方向,以這六個方向將建築歷史的資源需求 提供出來,互相的影響,因此,對於歷史建築的再利用目標發展上,皆須 由事前的規劃來提供未來發展的永續目標。

儘管對於目前歷史建築之再利用程序是由歷史建築指定—修復—保 存—規劃—再利用等作業程序,於決策過程中對最後之決定操作方針往往 操控在於少數個人主觀的意見,並非依循相關之評估建議來決定,以至於 欠缺具有完整公信力的評估模式。因此,於區位及空間需求及機能確定之 初即以確定未來發展之可能性,再加上對於環境架構的資料蒐集,以釐清 整體環境的規劃方向後作出關鍵性之考量。

(四) 永續發展之策略考量

再利用策略影響因素是無法單獨運作,必須有新機能面積之需求、

結構之狀況、法規之限制、基地之限制、經費之多寡、專業者之創意與對 史實性回應程度等相關的互相影響因素,在對於歷史空間的呈現上,將歷 史呈現於民眾、給予民眾體驗的空間中,大部分規劃是將歷史性的空間作 為展示,其中,藉由展示的過程,化解「保存」與「更新」相對、失衡的 狀態(傅朝卿,2004);而邱明珠(2003)提出對於再利用分析考量之因 子包括歷史建築之:機能、形式、共生、相關性、轉化、主從關係等六方 向作為考量;徐明福教授(2001)提出除依循理論上考量當代的歷史價值、

合宜的區位與生活環境,並須引入現代化產業與生活環境特質相結合為其 關鍵所在。

同樣的,林華苑(2001)的研究中指出歷史性建築再利用目的為希望 爭取更多的保存空間與生存能力,並非指單靠單存的包裝進行保存,而抹 滅了歷史建築存在的意涵。就建築空間機能的安排上,空間需求是結合既 有及未來之在利用方向的所有人為立場,針對歷史建築本身之空間特質,

以決定未來空間規劃之使用,滿足未來空間機能的需求為導向;以正確的 再利用方案對於歷史建築文化精神的延續是重要,如因為不當的再利用開

(20)

發將會造成歷史建築的再次破壞、以及歷史文化的淪喪。歷史建築再利用 的實際案例,意味著歷史空間的釋放與轉化逐漸增多,如果能夠妥善的進 行規劃,將能夠成為台灣面對全球化挑戰地方回應之主流趨勢,因為其並 非只是空間機能的轉換,更承載著地方特色與文化發展的任務,不僅是「活 化保存」機制的空間實踐過程,更是社會空間與文化空間連結的具體場景

(李永展,2004)。

歷史空間再利用的機能上,以文化設施的使用方向為最多,近年來,

由於政府積極推動永續經營的理念下,文化設施結合商業與觀光使用的機 能逐漸增多,對於再利用後財物的運作的來源,多以政府補助為主,但由 於歷史空間的存在越來越多,政府是否能夠長期的對於歷史空間進行補 助,是值得存疑的!歷史建築藉由再生的過程,國內目前對於經費來源的 收入,實質性的收入有政府補助、餐飲的收入、紀念品的販售、場地的出 租等等為主要。另一方面,近年來由於政府積極的推動民眾參與公益性的 活動,藉由活動的舉辦,以義工招募的方式,替歷史空間的管理,尋覓出 另一個無形的寶藏。

三、 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政策方向

2000 年底開始,文建會將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列為重要施政項目,

據以擬定「九十年度閒置空間再利用實施要點」。並以一億七千萬預算,

讓過縣市政府評估轄內相關空間提報,完成「各縣市可成為藝文資源之公 有閒置空間,土地初步調查與評估報告」共計有192 處,評選北中南據點 試辦,並由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執行,並成立「閒置空間再利用推動小組」,

由主委擔任召集人,定期與各部會協調法令鬆綁與修正問題。2001 年著 手推動「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藝術家進駐計畫」,扶植國內小型藝 術村之籌設,據推動各項藝術家進駐及創作等工作計畫,並輔導各地閒 置、歷史空間再利用為藝術村。

2002年文建會為配合行政院「國內旅遊發展方案」、「挑戰二○○八:

(21)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並整合長年推動社造工作之 經驗基礎,故推出「地方文化館計畫」,有關館舍地點選擇,則採「繼續 輔導各縣市特色館、主題館及鄉鎮展演設施」與「新增地點以整修利用公 有閒置空間及輔導民間社區場地」等雙軌並行策略,試圖以「閒置空間再 利用為藝文場所」統整過往「社區總體營造」、「鐵道藝術網絡」、「藝 術家進駐」、「古蹟(及歷史建築)保存(及再利用)」等課題15。同時,

文建會進一步提出「文化創意產業」觀念,積極以產業鏈、跨領域整合的 概念,重新定義文化產業的價值,即開拓創意領域、結合人文與經濟以發 展兼顧文化積累與經濟效益的產業(陳華志,2004:51-60)。

因此,從空間再利用為藝文場所的背景脈絡觀察,閒置空間最早並非

由國家的力量介入,而乃由年輕藝術家在這些廢棄空間中所進行的創作發 生。九二一震後,閒置空間再利用計畫主要延續藝術村的思維模式進行,

國家藝術村節餘的資源投入,透過古蹟保存運動與政策與制度的修訂強化 其正當性之條件,成為古蹟、歷史建築保存、藝文團體、市民利益、產業 經濟發展的多方利益的連結點,換言之,從國家藝術村至閒置空間再利用 為藝術村的藝文空間型態,至閒置空間再利用為各種藝文空間的過程,藝 術的介入彷彿成為一種必須的過渡性功能。最後,精省改組後的文建會,

主導閒置空間再利用的議題,從藝術村到地方文化館、文化創意園區,其 政策推行、開發模式乃至於經營管理,皆說明未來藝文空間的發展決定權 依然擺盪在公部門藝文空間認知結構上。

小結:

在古蹟與閒置空間再利用的風潮下,各地紛紛尋找在地古老建築並重 新思索其定位、功能以及歷史意義,同時也希望能賦予新的內涵與面貌16 因本研究個案為紅樓,由上述的文獻可得知,屬於文化資產當中的「古蹟」

15 詳見,地方文化館之修正計劃。

16 台北市文化局設置「古蹟審查委員會」制度,積極辦理有關市區內古蹟與歷史建築之指定工 作,並透過「市有藝文空間委託經營管理辦法」,密集推動閒置空間再利用案例。

(22)

此一類別。從紅樓的發展背景17來看,更可看出其公共空間,作為城市連 續生活與記憶價值的載體,在城市歷史過程中因社會結構、文化特質甚至 是權力機制的改變,導致其空間形態與使用方式的不斷演變。簡言之,隨 著經濟發展與民主化的過程,凝結大規模民眾,對社會議題所建構的公共 空間等模式,隨著全球化、多元文化的融合、消費休閒主義、生態關懷等 議題持續發燒,公共空間的形貌在不同時空背景下,亦不斷自我調整。總 的來說,無論其活化的型態為文化資產與觀光結合、地方文化館、亦或是 文化創意產業當中的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其文化資產活化,必須要有經營 管理的策略思維,以求文化資產的永續經營,甚至更進一步發展為國際觀 光之介面,具備文化資產得以經濟化、商品化、產業化之文化創意產業。

第三節 其他實證研究檢視

從文化資產與閒置空間再利用的角度來看,歷史建築的空間形式透 過一個適當規劃再利用後將重新奠定自己的空間屬性,對於歷史空間的情 境感受,都將與地方產生一種關聯性存在,形塑成為地方的歷史文化架 構。而歷史建築空間的創造,除了能保存維護當地歷史脈落、增加內心深 刻的記憶外,希望能夠衍生出使用者對空間更多的感受來證明歷史建築存 在於社會當中的身份地位,而建物本身也具有將歷史結合美學的藝術價 值,在懷有文化傳承的動機下,呈現出該建築的歷史認同性。

國內文化設施大多為各級政府所興建,但目前則以引進民間資源18 入文化設施營運與管理為主,以創造具有台灣主體文化特色的文化設施(建 築)地標,達成以文化帶動產業發展的目標(朱信泰、李傳房,2005:149)。

依照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2004)提到著名的文化展演設施產業

17 1997 年指定為三級古蹟,民政局規劃為電影博物館;1999 年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接手,閒置空 間再利用計畫,規劃成為說唱藝術中心;2002 年 3 月,委託紙風車文教基金會規劃經營管理台 北第一個茶館劇場、以創意空間與常民文化為主題的文化展覽館。

18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實施,秉持積極創新之精神,

從興利的角度建立政府、民間之夥伴關係,在 20 項適用範圍內的其中之ㄧ為『文教設施』。

(23)

中,其中就包含紅樓,其代表了即是善用民間資源參與公共建設,活化文 化展演設施產業的最好例證。

因此,於此節將探討非營利組織與文化創意產業的結合面向上,兩者 之間的關係淵源,再者分別敘述國內學者研究針對文化創意產業此一議題 的主要看法作一回顧。在此異業結合當中,非營利組織可能受到產業化(市 場化、商業化)的環境影響下,其實際作為的轉變,包括經營管理、行銷、

策略規劃等運用。

一、非營利組織與文化創意產業的關係

池上惇等(2002:279-288)認為,「文化創意產業」在國內近幾年被炒 的火熱,但無論哪一描述或解釋,都難免會以偏概全,原因在於它沒有一 個非常明確的定義且世界各國的情況大不相同。如果從文化經濟學觀點,

文化產業的研究在西方文明國家已將之視為「文化經濟」一環,並已發展 為「文化經濟學」專業學門。同樣地,黃昭瑾 (2005:8-9)認為文化創意 產業活動是一種將文化內容商業化的產銷過程,而商業化的過程本身就需 要具有相當的創意條件與特性,現今在名稱上突顯”創意”,除了在連結文 化內涵與商業價值之關係,以及創意對文化產業競爭力的重要性,就產業 的實質內涵而言,隨企業管理思潮、文化消費特性與地方文化主體性發展 的變化,使得文化產業的營運有了不同的轉變。

Richard Caves(2000)則認為創意產業的特性19包含:大量不確定性需 求、創作者相當重視作品、需要眾多技能的集合運用、區隔性產品,並且 是一種耐久產品。而創意產業20的七大特質創意活動中較重要的經濟特性 包括:需求之不確定性21、創意工作者相較於一般產業的受雇者更重視其

19 Richard Caves 的觀點來自於,由美國文化產業這百年來經濟模式的發展歷史,來了解產業結 構性與歷史性的深度,並對每一項文化,包含表演、時尚、電影、藝術等交易行為,分析其通則。

而生產模式的不同則會有不同型態的創意產業市場之各種交易法則。

20 「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是由英國首先提出,並且在政府政策上大力提倡,但對 Caves 而言,應用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上並沒有區分兩者的不同。

21不確定風險來自於經濟學家的買方與賣方的資訊不對等(asymmetrical information),除了資訊的

(24)

作品、創意商品需多元的技能、區隔性產品22、耐久性產品與耐久性租金23 因此文化創意產業是一個混合的團隊型組織,牽涉到大量人性複雜的因 素,使其創意產業不同於一般產業組織,可以是很清楚地垂直性整合之過 24(仲曉玲、徐子超,2005:5-16) 。

因此由上述可以得知,文化創意產業的經濟特質可能會影響非營利組 織本身產業化活動等行為或管理上的轉變。

二、非營利組織與文化創意產業的合作

在探討非營利組織與文化創意產業的合作議題上,本研究先從 2000~2006 年學界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看法方向做整理。由以下四個面向分 別給予本研究的啟發25

(一) 從社區、地方面向(包含文化展演、地方文化館、社區總體 營造):

從社區、地方面向來探討,吳秋田(2000)以個案白河蓮花節為例,從 社區居民不同背景屬性去探討與居民社區意識間之關係;楊敏芝(2001)

以地方、文化、經濟三個向度以檢視埔里的個案研究;伍立人(2003)則 是以社區總體營造觀點來探究,將文化紮根於社區以提升地方知名度與經 濟產值;張賽青(2003)則是探討文化產業藉由文化資產的感性、在地性

不對等之外,創意組織還要作的是處理的是在買方與賣方都不了解的情況下的一種對等的無知 (symmetrical ignorance)─意及當創作者都是在其成本投入後,才會進入到下一個階段的製作,但 對於買方與賣方來說,此項產品的市場前景卻在各個階段中有不同的變化。

22經濟學家所謂的「垂直性區隔」,也就是當買方體驗兩項不同性質的商品後(如一部歌劇和一本 書),買方或許會認為前者比後者更好,設若兩者價格相同,那麼則沒有人會購買後項產品;「水 平性區隔」,,意謂著相同性質的產品,如兩張 CD,在消費者看來或許具有類似的特質,但卻 絕對不會是完全相同,即便水平區格以同樣價格出售時,每個人的選擇依然不盡相同。對於消費 者而言或許僅僅只是做了選擇,但對於一個投入製作成本極高的組織來說,極可能要面對的是營 運赤字、管理等資金籌措的問題。

23 原創人可獲得的版稅金,是著作權中的保障。

24 垂直整合的過程,包含從上游的產品研發、到產品型態設計、量化生產、統一化的包裝與行銷,

以及通路的合作,此契約型態是固定的;相對於創意產業在財務的管理上,從成本的構成、募款、

貸款、補助、創投、以及直接投資等等,皆牽涉到複雜的不確定性。

25 詳見附錄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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