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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的資金、勞力、運銷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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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布農族經濟生活變遷脈絡與個案介紹

第一節族群意識

布農族的人口數在台灣各原住民族當中排名第四位,約有三萬八千人左右。

不過就其分佈範圍來看,卻遍及中央山脈中段以南的大部分山區,僅次於泰雅族 而居於第二。就遷移的頻率而言,布農族是現今台灣原住民十二族當中,人口移 動幅度最大、伸展力最強的一族,有關台灣原住民族的分佈狀況,如圖 4-1 所示。

造成此種現象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因為要尋找新獵場;其次也和布農族人的聚落 會不斷分裂,使得部分成員必須外出另覓土地,新建聚落的習慣有關;再者,布 農族是屬山田燒墾的民族,因而需不斷遷移,以尋求新地開墾,此習性是使得布 農族具有高度移動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傳統的布農族並沒有嚴格的社會階級制 度,頗具平權社會的色彩,而且強調以能力,而不是以世襲的方式取得權力,這 一點和一般傳統的部落社會有很大的差異,在原住民社會中,算是最具民主理念 的民族。歸納而言,布農族社會秩序的運作,基本上遵循著下列三個原則:一、

社會成員的身份、地位是依個人後天努力與能力而取得,並非個人與生俱來的;

二、個人的能力必需經由參與實際社會活動的成果,如參與狩獵活動戰功彪炳,

得到所有成員無異議的認同;三,成員間的意見不能有共識時,必定導致領導人 的替換,或活動單位的分裂(黃應貴,1998)。這三個原則的運作主要是基於布農族 人對「家」、「氏族」、「土地」的觀念而成,並且進一步成為布農族獨特的文化特 色,也形構了他們的族群意識。

壹、家與氏族

一、家(lumah)的概念

「家」(lumah)在布農人的觀念中,基本上是一種區分人、我之間的一個標準,

其所指涉的是家庭生活的團體,包括房子及在房子內生活的成員,同時也是一種 認同、團結的象徵。當我們談到「家」的概念時,其所指涉的內容常會因情境的 不同而有所差異,有時基於認同,範圍較大;有時基於血緣,範圍較小。即使現 在他們所說的我們是一家人時,「家」所指涉的同一口灶(tasi-to-lumah)那一條界線,

老早就已經內化在他們每一個人的心中。傳說中「家」的最初形式是由一對夫婦 所組成,後來經過代代的繁衍,子嗣變多了之後就要分家,不然家中會有人死亡。

所以分家就變成一個必要的過程,不過至少在 sidoq(小氏族)及同一口灶的層次上,

他們認為還是由同一祖先所衍生之後裔,也還是廣義上的同一家人。不過若在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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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 台灣原住民族分佈圖

資料來源:http://www.construction.tpc.gov.tw/wulia/about/other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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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記憶中確定是由同一家分出者,稱為 tasi-to-lumah;若已分家的原同一家人,

但已不確定何時分家時,則稱為 mai-tasi-to-lumah;而在當事人三代內(上溯至其祖 父輩)為 tai-to-lumah 者,則稱為 tasi-to-bani(用同一個灶者)。因此直到今日,「家」

在他們心目中所建構的概念,仍存在於布農文化的生活實踐中,最明顯的例子就 是在分山豬肉的時候。一般而言,獸肉的分配,不論是平時的狩獵,或是打耳祭 的獸肉,基本上是家中成員共享之後,有多餘的部分才會集中起來在慶典中享用,

平時狩獵所得,亦是由參加狩獵者依據分配原則加以分配,再帶回各家食用。因 此肉類的分配,基本上亦是依循「家」的原則而行使的(葉家寧,2002)。

一般來說,父系繼嗣原則是「家」形成的主要組織原則。這一特點更呈現在 布農人的「伸展家族」上,根據早期的研究均謂:伸展家庭是理想的 lumah 模式,

在這模式中,期望將所有父系氏族成員,都集中在一房子中共同生活,因為他們 相信 lumah 的大小會決定其財富的多寡(黃應貴,1992)。不過,除了這種以父系血 緣為主軸的「家」之外,為了擴大「家」的規模,成就更多的事功,他們還可以 徵募一些與其成員無任何血親、姻親關係者,來共同擴大「家」的範圍。可見成 為 lumah 的成員之認定,並非完全依賴與生俱來的特定身份而已,個人的能力或條 件是最具決定性的因素,因為其乃是徵募人才的標準。當然如果對原來的 lumah 不滿者,也可以選擇離開,在傳統上 lumah 最常分裂的原因,便是成員對於工作地 點(開墾與獵場的選擇)有不同意見所造成,而其中個人能力的多寡,往往是決定離 開與否的主要因素。

由以上的論述可以發現,布農人的「家」具有兩個重要特性。第一,「家」的 發展分為兩個方向:一個是依父系的血緣繼嗣而來,強調與生俱來的特定身份及 階序性原則,而產生彼此一體,利害與共的集體性認同意識;另一發展方向則又 強調個人能力與後天努力的成就,重視成員間的平等與競爭,而且允許「家」不 斷的離心分裂。不過這個看似矛盾又可能是極具衝突的現象,卻可藉由「家」的 實際運作實踐中,得到妥協與解決的方法。最主要的原因得力於下列二個布農族 具有的特質:一、因為分裂對他們而言,是一種家庭規模的擴大與延伸;二、平 權的觀念,強調個人能力的重要,透過能力來決定個人的身份、地位,這其中個 人的能力,是經由在實際的集體活動運作與實踐中,是否能得到所有成員無異議 的認同而定。一旦有異議,不是導致領導者或執行者更換,便是導致家的分裂。

從這裡我們可以進一步看到布農社會中,家、地方、政治組織間的運作與實踐原 則。

二、氏族(sidoh)的概念

在台灣的原住民社會中,布農族是以有複雜的氏族組織而聞名。這個組織系 統的最小單位為世系群(lineage)或次氏族(subclan)。他們相信每一次級氏族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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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一共同祖先的男系後代,即使他們無法追溯出確實的系譜關係,每個氏族也 都包括幾個次級氏族。在這些次級氏族中,會有一個根據他們個別祖先的出生秩 序而來的階序性。另外在氏族之上,仍有一更大的單位,布農人稱之為 gavian(聯 族),每個 gavian 是由幾個氏族所構成的,也都有直接的,或擬血緣的關係。次氏 族也可透過 gavian 的擬親屬關係,加入另一 gavian 單位,而與原氏族完全脫離。

次氏族的產生,主要是因氏族成員之間的衝突競爭,而導致分裂的結果,充分的 反應出氏族組織的另一面:競爭、衝突、離心力與後天的成就。也因此氏族成員 某程度內是平等競爭的,與前述強調成員之間與生俱來的階序性關係大異其趣。

不過這兩種相反的特質,卻在實踐的過程中得到妥協,只要一個氏族成員能得到 足夠的跟隨者,便能另立一次級氏族,甚而合併到其他 gavian 之中而成為一新氏 族。(黃應貴,1992)這個運作方式仍未脫離前述的二個運作原則之精神,並且和「家」

的分裂情況一樣,同時貫串在整個社會組織中。

另一個特色是布農人的「氏族組織」,提供了族人一種強調地域性的組織架 構,因為獵場是由父系氏族擁有,耕地也是由第一位成功地舉行 Mapulaho(開墾祭) 祭儀者的父系氏族,或次級氏族之男性後代所繼承,此造成布農族習於按父系氏 族或次級氏族來組成,而且趨於地方化(localized)。在布農人的觀念中,不只希望 氏族地方化,更認為一個理想的聚落最好由一個單一的父系繼嗣家庭所構成,且 包括了所有的父系氏族成員。如此,家長、氏族族長及聚落的政治領袖乃合而為 一,他必是氏族中輩份及年齡最高者。如此一來每個社會活動均由氏族單位所控 制,聚落與氏族乃成了最大的獨立性地域單位。如此一來,不只是父系氏族的地 方化,它也影響了社會生活的每一層面,如此重疊的關係更能加強氏族向心力的 團結。時至今日,布農人仍相信在早期這類的聚落是相當普遍的,甚至於仍有這 樣的期待。可見,在氏族的組織中,有時是和諧的,有時是衝突的,但在前述的 三個原則下,一直都維持著一種動態的平衡關係,而且不同於其他的原住民社會 的運作方式。其實從布農部落屋的經營歷程:由成立時部落重建的理想、希望工 程的推動,演變到現在成為大家所詬病的家族企業型式,並造成和桃源村民的對 立關係,或許在某種程度上,就反映了布農文化所獨具的特徵。

歸納言之,布農族的「氏族」之間具有某些的聯屬關係,包括層次性和關係 性、變動性和地域性。就前者而言,由於 Sidoh 是一個具層次性和關係性的詞彙,

因而在族人間,他會隨著談話情境和談話對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概念和範疇,

在不同層次的氏族概念裡,每一個層次都有不同程度的親疏關係、集體意識以及 功能意義,在學術上,通常即是以小氏族、中氏族、大氏族或亞氏族、氏族、聯 族等的不同氏族層次之名來指稱。而在小氏族之下,通常我們是以家族作細分。

就後者而言,變動性與地域性兩者是互相影響的,sidoh 的移動、離散、混入形成 地域性的不同;地域性的差異影響其對 sidoh 的概念和認識上的變動。由於 sidoh 概念的具層次性、關係性、變動性與地域性的特質,故事實上沒有一個族人可以 清楚知道布農族 sidoh 的整體架構,因為從來就不曾出現完整而爲全部布農族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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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的 sidoh 架構,此乃由於它的特質本身實附帶著無法完滿解決的歧異性與爭議 性。

壹、 土地

論及族群分裂與再組合的一連串過程,就與布農族生存所需的土地息息相 關。此種相關包含了:在自然地理上的移動,以及在地理上人為所產生的空間形 態(或稱為景觀),不管是那一種,土地實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基礎,包括食衣住行 等文化活動均離不開對土地的利用。以生業活動而言,布農族的傳統生業活動,

是以山田燒墾為農耕方式,通常在找到適合游耕的土地後,先砍下土地上所種之 植物,放火燒灰以做為肥料之用,然後加以開墾,在使用若干年後,地力耗盡無 法再種作物了,就再尋求另外的土地。過了數年,原來的地恢復地力後又再行利 用。當然除了農耕外,狩獵也是傳統社會獲得糧食的來源之一,因為狩獵是他們 獲得蛋白質的主要來源。另外建地(居住地)則是布農族人繁衍後代的重要場所。因 此不論是農耕、狩獵或是居住,都和土地的使用有關。在未受到日人統治前,傳 統上將土地分成獵場、耕地、住地的制度其實已經存在很久了(黃應貴,1992;葉 家寧,2002)。以下本研究將從這三個方面,來說明布農人對土地的概念。

一、獵場

獵場的範圍較建地及耕地來得廣,一般的擁有者都是大氏族。而且獵場也有 好壞之分,所以最先到達某一個地方者,在獵場的選擇上亦有最大的自由。在布 農族的遷移過程中,找尋獵場和耕地往往是遷移的最主要原因。不同氏族的獵場 一般是以山脈的稜線為界,氏族以下再以「家」為單位而擁有,而各「家」之間,

因為有其共氏族或是因為姻親關係,而可以使用別家所有之獵場,所以獵場的使 用比土地更不固定,但是彼此的界線十分的明顯,追趕獵物不能越過別人的獵場,

只要是使用了別人的獵場,都必須付一些獵物以為租用的代價。事實上,獵場就 是各自的領域,耕地及建地的範圍也都包含在獵場的範圍內,只是因其用途而為 不同的區分而已。

狩獵的行為以及獵物的獲取,在布農文化上隱含著某種重要的社會意義,從 狩獵活動的過程往往可以看出布農族社會的特質。雖然狩獵活動在布農的生業活 動中並非最重要的,通常也只有在農閒時才為之,但是,狩獵的目的絕不單單只 是要捕獲獵物,以作為補充蛋白質的目的而已,最重要的其實在於藉由打獵的巡 邏,宣示護土的意謂與決心,從個人的狩獵到全域大規模的圍獵皆是如此。因為 他們相信對於居住空間的侵犯,即是對其生命的威脅,而所謂的「認同同一口灶」

的最大界限亦在於此,也就是說,他們是藉由此種活動,區別我們與他們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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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布農社會中男性所被期待的最高價值—「勇敢」,就是具體的透過在狩獵的 活 動 中 , 所 獵 得 大 型 獵 物 的 多 寡 來 突 顯 , 所 以 傳 統 祭 儀 後 所 舉 辦 的 誇 功 宴 (malastapan),其目的就是在誇耀個人的英勇行為,以及宣示自己的功績,來獲致大 家的肯定。這也就是為什麼他們的獵獲量,雖然佔生計的比重遠不及農業生產量,

但是狩獵行為卻在布農文化社會中,一直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獵人文化的稱號,

也一直是一般人加諸於布農文化的代名詞之一。

二、耕地

通常一塊地如果其地力尚可,都會作為耕地之用,因為布農人對小米的需求,

是其生業活動中最重要的一環,所以耕地面積的多寡,影響他們的生計甚深,因 著小米的種植所衍生的祭儀,更成為布農文化的特色之一,而成為族群一直恪遵 的儀式。耕地的大小通常是以家中人數的多寡來決定,在耕作前會由家中的家長 行開墾祭 (mapulaho)的儀式,向這塊地的靈 (hanitu)告知,希望其保佑族人在辛勤 耕作之後可以豐收,並且在儀式之後,於這塊土地上作記號,別人若看到這塊土 地已作記號了,就會另尋他地來開墾。最早來到一個地方的人對於耕地有最大的 選擇權,後到者對於耕地的取得就必須經過先來者的同意,才能在此地從事生業 活動。亦即只要在此地取得居住的權利,就擁有耕地及獵場的使用權,也會進一 步被認定為是這個地方的人。由於山田燒墾方式的特性,使得每家的耕地都是不 固定的,一家所使用的耕地,往往也是別家的休耕地,因此所有權的擁有,只限 於當你正在使用這塊地時才享有,至於休耕地則是任何人都能使用的。所以整體 而言,耕地其實是屬於住在這個地方的人集體共有的。

和獵場一樣,耕地的所有權也屬於最先來此開墾,而且已行過開墾祭者之家 庭所擁有。不過,如前所述,布農族的家庭並不單純依血緣原則來組成,基本上 它是一社會經濟單位,所以可以容納不屬同一父系繼嗣團體的成員共同生活。此 類成員與其他血緣親屬一樣,在財產繼承上具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家庭 在一聚落的穩定發展,並不保證父系繼嗣團體一定能擁有財產權。

三、住地

住地是指有家屋在土地上的那些土地。理論上,住地的所有權屬於最早來此 聚落定居者的家庭或父系繼嗣團體所有,因尚未建屋以前,此地必是住地附近的 耕田或獵場。但是,並不是所有可供人居住的屋子都稱為家(lumah),而是指居住 在此建築物內的成員中,有人去世埋在屋內地下後,這個建築物所佔有的土地,

才屬於在上面的這群成員所有,別人不可再做任何用途的使用,但是在屋內並未 有成員死後埋在地下之前,若因為某些徵兆或禁忌而必須遷移他處時,這塊地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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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做別種用途或予以他人使用(葉家寧,1995)。由此可見,住地的取得並沒有一 個明顯的儀式行為及禁忌來加以確認,而是經由家庭成員的葬禮來肯定住地的所 有權,所以住地的確認,實際上就代表在聚落中對某塊土地所有權的獲得,也代 表家庭對聚落的認同。

布農人對土地的利用,從生業上及其他的面向,如祭儀方面,所呈現的社會 文化意義,可知他們對土地的處理,基本上是以「家」及由「家」衍生出來的親 族組織為單位,他們與土地的關係,是採取共生及永續經營的態度(黃應貴,

1992),此種態度表現在它必須完全憑藉自然條件,通常是藉由土地的地力、土質、

坡度、雨量,以及農作物耗費養分的多寡,來決定一塊土地的利用價值,因此,

從事山田燒墾所需的土地面積,就比從事定耕所需者多得多,這也是何以布農族 遷移的幅度廣、伸展力強之主要原因之一。此外,由於布農族的平均家戶人口數 在十人以上,有時候可達五、六十人者,因此找尋好的土地以及好的獵場,也一 直是導致布農遷移的最重要因素。除了因為生計上的原因而需遷移外,布農族傳 統的「氏族制度」,所以能夠持續運作,除了和以「家」作為農事祭儀單位的特性 有關,也與土地的利用有不可分的關係。在傳統的布農社會中,一塊土地的良莠,

除了取決於土地本身的自然條件外,個人本身的努力,以及所掌握的自然知識是 否充分,及對天(dehanin)、對自然的崇敬,也都會成為生業結果的影響。

在這些機制的交錯運作之下,布農文化得以穩定的延續數千年,不過在國家 權力介入之後,卻將他們原有的人與土地之連結拆斷,以資本代替他們與土地的 連結,而將布農族與土地有關的各種文化機制清除,這場文化的浩劫,可以說就 是在土地納入資本主義的交換體系之後,快速的橫掃原住民的世界,從此也改變 了原住民原有的價值觀,將原住民自原有的文化母體中割裂。現在,當我們走入 原住民部落時,所呈現的所有景象,就是在此種勢力介入之下的殘留,或許我們 不該太早從某一個角度來評斷其得失,但文化的消失與經濟的困頓,卻是舉目所 見,雖然原住民還是和以前一樣的樂天知命,也常常在言談中充滿對當下的滿足,

但無意中所流露出的無奈,也是夠令人刻骨銘心的。下一節我們將進一步的說明 國家權力介入原住民社會後,所帶來的經濟變遷與對原住民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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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經濟變遷

壹、 經濟生活的變遷

傳統的原住民社會,一般來說並沒有獨立的「經濟」一詞,來指稱包含生產、

交易、消費的活動,布農族也不例外,經濟活動往往只是整個社會體系與文化價 值的一環而已,而且也不會被突顯。以布農族的平權社會為例,我們可以發現生 計經濟的表現,往往牽涉到社會文化制度的其他層面,例如家、氏族、獵場、耕 地等。在未進入市場體系之前的布農經濟,可以說完全依賴在以家庭成員為基礎 的山田燒墾的農業生產方式中,並且和團體或個人的狩獵活動連成一環,形成自 足的經濟體系,而且勞力資源也不被某一特定的社會群體所控制,儼然是一種共 工的社會群體。通常家庭勞力是由家內、家外人口,和姻親關係的聯擊所組成,

在開墾階段是以地緣為基礎,組成一個個的「換工團體」,藉以獲得必要的勞力,

做為耕田的土地,則是勞力的運作基礎,基本上其所有權是屬於家庭及其後代所 有。由於布農族的聚落人口不多,加上其活動力強、而且活動範圍頗為廣闊,所 以土地的取得與使用一直沒有成為布農人經濟運作的難題,因為,土地對原住民 而言是生活的工具,而非生財的工具,因此土地使用上所強調的群體共享文化規 範得以維持,此為台灣原住民普遍的特色之一。

在傳統的布農社會中,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有時是相同的(同屬於某家) 而且大都是共有的,但這樣的共有制度在國家權力與資本主義私有經濟觀念引入 之後,產生了許多土地誰屬的紛爭,也瓦解了傳統對土地所形成的觀念。因為傳 統的觀念中,土地只是具有使用權,土地是由族人所共同擁有的,現在卻因土地 重劃而導致究竟是誰的土地之爭。這種現象在台灣光復後不久,因土地交易而衍 生的糾紛,就在土地成為一種生財工具後,逐漸在部落內引爆,族人於是開始重 視土地的所有權,這與傳統布農社會中重視整體共享共存的觀念大異其趣,可見 國家權力介入後,所造成的影響有多大!有關布農人經濟變遷過程的脈絡分析,

本研究依據黃應貴(1992)的劃分方式,分為下列三個時期加以論述。

一、日治時期

日本殖民時期對布農人經濟活動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土地政策和水稻耕作的 引入兩個部分。首先,日本政府於 1928 年制定「森林計劃事業規程」,將山地分 為「要存置林野」及「番人所要地」,將廣大的山林收為官有,其中「要存置林野」

區多半是原住民的獵場,而「番人所要地」的畫分則使原住民的耕作地大為縮小;

其次是水稻耕作的引入,此種耕作方式的引入不但改變了原住民生產的方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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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體系,而且促成了家庭財產觀念的發展。

大致而言,自清領時期開始,漢番交換的情形就已在進行著。日人自明治年 間開始設漢番產物交易所,在官廳的准許下從事物品的交易,數量仍有限,而且 僅作為日常生活之用,此時也有少許貨幣的獲得,以供購買日用品之用。此一時 期布農人對於土地的利用,大致上與傳統時期相同,主要的影響在於 1928 年,日 本政府為了利用臺灣山林廣大資源,而頒布「森林計劃事業規程」,將原住民所居 住之領域,全歸政府管理,以期充分的利用山地資源,如此一來,原有屬於全聚 落性的焚獵,因有破壞森林資源之虞而被禁止,不過一般人仍可從事小型的狩獵 活動,但由於「番人所要地」的收歸國有,使得原本可利用的空間減少。同時因 為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政府,聚落僅有使用權,因而日人可以在後來,因為南洋戰 事上軍糧的需要,而在山地強迫居民從事水田的開墾。然而因水田的開墾是一項 需要密集勞力的工作,加上日人因為害怕原住民的勢力壯大,會使得日人在統治 上倍感困難,因此,在政治及經濟雙重考量下,將布農族強迫集體遷移至海拔較 低,地勢較平緩處,以便集中管理。

布農族對於資源的利用,傳統上是以狩獵及山田燒墾為主,輔以採集的生活 方式,來進行對土地的利用。日治以來的土地政策,使他們對於山林的利用,除 了被限制範圍及使用目的外,同時因移住政策後的居住型態、稻作的引入,使得 布農族漸漸與外界的經濟產生互動,最明顯的改變就是資本、金錢的進入,以及 將布農族原有幾近自給自足的經濟模式打破,使得他們開始且更加依賴外在因 素。可見不管是為了方便管理的集體移住,或是為了軍糧需要規畫水田開墾,或 是強迫遷至新地區等政策,都對原住民的文化、經濟、社會造成重大的影響,尤 其整個文化生態的改變,這些變遷的過程中,布農人都是處於被動的狀態下,被 要求改變的。在台灣光復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也循著日治時期的制度,不管 山地三大運動、山地行政區勘定、道路開闢等,都一再的強迫原住民走入資本的 市場經濟中。這種現象到了西方宗教滲入部落之後,整個部落的傳統文化,似乎 就變成只是一個想像的名詞而已。

整體而言,基本上在日治時期布農人仍過著自給自足的經濟生活方式,生產 的目的是為了消費,但隨著蕃產物交換所的設置、樟腦的收歸專賣以及部分當地 人擔任腦丁,因而有些現金上的收入,還有部分頭目23、警員、公職人員因得到來 自日本政府所給予薪資,及生活用品的補助,而有較高的生活水準,這種現象看 在其他布農人的眼裏,無形中啟蒙了他們對現金的需求,不過,在此一時期,以 現金交易的現象仍屬少數,也尚無以賺取薪資做為滿足生計的人。

二、國民政府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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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農族並無頭目制度的設置,此處所謂的頭目純是日本人為了管理布農人而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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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後,國民政府初期的經濟政策,承襲了日本人對於保留地的管理辦法,

土地所有權收歸國有,並於 1948 年公佈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每個人 使用保留地面積的最高額度,不過此一政策並沒有確實執行。倒是 1951 年的「造 林推廣政策」的推動,真正改變了原住民的某些觀念。由於林地種植的時間極長,

造成其他人不能再加以開墾,因此無形中加深了「家」的財產觀念。除此之外,

這個時期對土地使用權私有化,或土地私有權觀念的形成,影響最深的則是土地 測量,其原先最主要的目的是,確定土地利用情形及個人所使用的土地面積,但 卻產生了意想不到的影響,除了前面所述的土地使用權因固定而私有化外,還有 在作物栽種上也趨於多角化,對於土地利用也形成定耕趨勢,這些都加強了「家」

之財產權及提供私有化傾向的可能性條件,這是土地測量的第一個影響。另一個 影響則是,土地測量是以家為單位,為了避免以後分家時,土地過戶的麻煩,因 此分家的現象明顯增加,使得家庭的規模變小,家庭趨於微小化。第三個影響則 是,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測量而得到合法的保障,因此在理論上布農人再也不能利 用血緣關係(同一父系成員的身份)及地緣關係(同一聚落的成員),來使用別人的休 耕土地了。加上定耕面積的擴大,使得山田燒墾的土地利用方式,也幾乎不可行 了。

至於獵場的使用,則因為人口增加,及定耕方式的發展,而導致生態改變,

野獸也退往深山中,打獵不易,連帶的分享獵肉的情形也不多見了。至此,獵場 使用權的觀念不只已蕩然無存,團體或個人的狩獵活動也無法和原有的制度連 結,獵物的獲取變成是為了出售而非消費,狩獵行為所欲彰顯的社會地位,及宣 示所有權的意涵也幾乎消失殆盡。換言之,打獵已成為一種賺錢的手段或娛樂方 式,市場經濟的交換方式,此時已隱然若現了。可見,獵場雖因日本人設定「要 存置林野」而削弱其父系繼承團體存在的條件,卻因水田、林地等定耕方式的引 入,導致生產方式與生態體系的改變,使它失去了經濟上的價值,最後,則因市 場經濟的進入,使打獵活動所依據的血緣關係消失,而成了市場經濟體系中的一 環,也促進家庭財產制的確立,及財產私有化傾向(黃應貴,1992)。基本上在土地 測量前,能決定土地擁有多少的主要因素不外:一、祖先的庇蔭;二、個人的能 力。現今隨著殖民者及西方觀念的引入,原住民對於土地使用的方式已有了重大 的改變,不過基本上傳統土地擁有的運作原則仍然保留著。

整體來說,日本殖民政府及國民政府上述許多政策之施行,一方面削弱了原 有「家」以上的社會單位(如氏族及聚落)之經濟活動,及其成員的共享關係(焚獵 及獵肉的分配);另一方面卻也加強了以「家」為單位的經濟活動(如水田耕作、造 林等),以及家庭私有權的建立,也增加了許多新的農作物及土地的使用類別。這 些新增的作物耕作,及新的土地類別之使用,均非原有的有關規範所能限制,而 使人們更能依個人及家庭的需求來運作,而不需考慮家以上單位之成員共享關係 的限制。這些改變及影響,自有助於以個人及家庭為基本活動單位的資本主義市 場經濟的接受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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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場經濟引入

大體而言,光復前原住民的社會是屬於自足經濟的型態,僅有的對外交易,

也是在日本政府所控制的交易所中進行。光復後,漢人逐漸進入原住民居住的部 落,緊接著市場經濟的概念及活動也慢慢的引入,並且對整體的布農族社會、經 濟產生了一定的作用,例如 1946 年土地買賣的發生,以及 1967 年的獵隊分獵肉 方式的改變,這些都是以前傳統時代不曾考慮過的行為方式,不過市場經濟真正 的大舉入侵則是晚近幾年的事了。市場經濟進入對土地制度最直接的影響之一,

便是土地利用方式的改變。隨著市場經濟的進入,以及政府對原住民各項政策的 實施,例如獎勵造林、農作補助等,使他們逐漸感受到土地似乎也可以成為一種 生財工具,可以產生現金,因此也開始重視土地的所有權,不管是以戶為單位,

或是以個人為單位的所有權觀念,都已在他們的腦海中萌芽,並且受到一定程度 的重視,這是與傳統布農社會中重視整體共享共存的觀念有所差距之處(葉家寧,

2002)。除了土地之外,經濟作物的栽種也是一項觀念的大變革,並且因經濟作物 本身的性質,導致農業商業化的現象,從此耕作成為交易的目的,而非單純只是 傳統為了消費的目的而已。造成此種現象的重大原因之一便是土地的測量,土地 測量不但確定了土地使用權的私有化,使土地脫離其他社會制度的束縛而成為有 交易價值的商品,更因家庭以上的社會單位被削弱以及家庭的微小化,使追求私 利成為可能(黃應貴,1992)。私有化、商品交易的市場經濟運作原則,代替了傳統 的分享、共有的制度,成為布農人經濟生活的主流。

不過,對於不諳經濟邏輯,也缺少數字觀念的原住民而言,商業導向的市場 經濟引入原住民社會所造成的衝擊,首先是,欲從事農業商業化的生計行為,必 須先解決三大問題:資金、勞力、以及產銷。就資金而言,經濟作物的種植都必 須投入相當大的資金才有可能。其次在勞力方面,由於經濟作物的種植是勞力密 集的工作,但是原鄉普遍存在著老齡與幼齡人口,由於都市中勞力的報酬較高,

吸引許多年輕人到都市工作,這種勞力外流的現象,不只加深了勞力不足的問題,

也增加了年輕人到都市後,與家庭斷絕音訊,或淪落為都市遊民等新的社會問題。

此外,商業化農業的利潤,決定於市場機能的運作過程,雖然在理論上,價格是 由市場的供需來決定,可是,加入運銷的操作後,價格就已經不是光靠供需就可 以決定的,最常見的是產地價格受到操控,耕作者的利潤被壓縮到最低,此對於 仍不善於市場邏輯的布農人,將如何面對這些因重大觀念改變,而衍生的社會問 題?為了適應這樣的變遷,他們依過去共享的觀念,發展出一套調適市場經濟所 帶來的有關資金、勞力、運銷、貧富不均問題的解決方式24,但面對市場經濟這股 強大力量,他們如何與之抗衡?更值得探究的是,經過這幾年的沉澱,他們找到 了具主體性的經營方向了嗎?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從這幾年來,部落產業已

24

目前的解決方式包括:設立儲蓄互助社、設置合作農場、共同運銷等三種方式,來解決部落所

面臨的資金、勞力、運銷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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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轉型的軌跡,只要循著這個軌跡,不難找到能與主流文化分庭抗禮,並使原 住民獲益的產業。近年來文化、休閒、觀光產業大量的植入部落人的腦海中,並 且形成一股風潮,這可以說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引入下的一個新的面向,其對部 落的社會、經濟會帶來什麼樣的複雜效應?此種產業如何在原住民部落永續經 營?這些問題都值得深入探討,並應及早提出對策,以期能永續經營。

綜合而言,在台灣的原住民原是生活在一個自給自足的傳統社會、經濟體系 內,即使有一些以物易物的行為,基本上都不是建立在對價關係的思考上。本文 以上所論更進一步具體的說明,布農族的聚落在整個發展過程中的經濟脈絡,是 由原先傳統的自足社會中,加上外在政治、經濟力量的介入,且與當地布農原有 文化傳統結合,在當地的自然環境交互運作下,而發展出今日複雜而又有其特殊 性質的面貌。不管是早期的荷西、明鄭、滿清、日治、國民政府時期,甚至於到 資本主義的引入,其實對原住民來說都是處在被殖民的社會中。近年來諸多原住 民文化產業的成立,或許可以說就是原住民在此種政治、經濟殖民下,對主流文 化的一種控訴,並且欲在此種不得不然的變遷下尋求破繭而出的機會,在某個程 度上進一步宣示原住民存有(being)的具體反映。這同時也意謂著,已和世界聯繫的 原住民社會,不可能再自絕於世界之外而劃地自限,因此,未來更積極的做法,

應是深入世界,重新定位自我,找到族群發展的空間,以經濟作為存續文化的基 礎,以文化來發展經濟。雖然如此也可能又落入另一個文化再殖民的情境中,不 過,這類充滿後資本主義經濟文化色彩的新文化,至今往往不被視為具有主體性 的文化傳統,甚至有時還被視為是文化傳統與意識流失的明證。但就如前文所述,

對原住民從事文化產業可能帶來加速文化流失的批判,實是受到對已有的文化概 念所限制,而妨礙當事人及研究者的理解與表現。到底什麼是社會或文化?尤其 是在後資本主義經濟全球性的優勢宰制下,連現代國家的自主性都備受威脅與限 制(Comaroff & Comaroff,2000)的情況下,地方社會又如何維持或建立其文化上的 主體意識與主體性?果真如此,我們甚至於可以進一步的去思索,原住民族在全 球化下,如何展現存有?其在現代社會下的競爭優勢又是什麼?這個部分或許可 從台灣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原住民在文化、休閒、觀光等面向上扮演的角色得到 一些啟示。

貳、 台灣經濟發展與原住民休閒文化產業

理論上文化、休閒、觀光產業的興起和社會、經濟的變遷有一定程度的相關。

通常是在人們滿足了物質生活之後,會進一步的希望透過感性的消費以達到精神 上的愉悅與滿足,休閒、文化消費上的需求於焉產生。從過去台灣經濟發展的經 驗來看,每當經濟有了成長、國民所得提高之後,人們用在休閒、文化的消費支 出就會隨著提高,伴隨著此種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現象,台灣原住民的文化、休 閒、觀光發展,也引起世人普遍的重視,不只吸引平地漢人的焦點,一些外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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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遊團也競相以山地鄉的異族觀光為遊台的首選。其實即使在資本主義尚未 大規模的引入,台灣經濟尚未發達的日治時期、國民政府統治初期,原住民所居 住的地區,也一直是台灣著名的文化、休閒景點。何以會如此?因為就文化而言,

原住民生活方式所衍生的許多祭典、手工藝品、歌舞等,早已是國內最有特色的 文化之一;就環境而言,部落所在地通常都位於高山地區,擁有獨特的自然景觀 與豐富的自然資源;就社會而言,他們所擁有的社會制度,異於一般的主流社會,

如頭目制度、分享制度等,因此,部落常常是最能吸引人們前往從事異文化休閒、

體驗的場域,時至今日,台灣正積極發展文化、休閒、觀光產業時期,山地部落 仍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我們將在這個歷史背景下,進一步思索戰後台灣的經濟發 展歷程,與原住民文化、休閒、觀光發展的未來。

一、日治時期—台灣光復前後

日據時代,台灣是個典型農業經濟社會,典型農產品出口經濟,對日本的依 賴甚深。為了提高農業生產力,日據時代大規模的農業改良與運銷系統建立,不 僅在戰後土地改革中扮演要角,且帶動整體經濟發展,尤其日本政府在 1914 年完 成了林野調查,宣布「官有林野」政策,明確劃定林野之所有權,建立林野之私 有財產制度後,當時台灣山地部落的溫泉地也在這種「山林國有化」的政策下,

納入日方「官有林野」的範圍內,成為官有的「電力公司招待所」(如:烏來、達 見、奧萬大)、「林務局招待所」(如烏來、泰安、廬山、東埔)、「警察療養所」等,

這些都成為日後以溫泉著名的部落觀光點,也是台灣原住民發展休閒、文化產業 的重要基礎。

光復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統治權,體制上大多承續日制,以社會安定為最 主要的考量。在山地政策的規定如:1948 年的「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1949 年的

「台灣省山地區域警備加強辦法」、1950 年的「國軍軍人部隊進出台灣省山地管制 辦法」等先後公佈,確定山地與平地的行政劃分及差別管理。此種名為保護實則 是限制的措施導致山地發展受限,不能與台灣的整體發展同步。不過,也因而讓 山地部落的自然資源免遭破壞,成為當代的文化、生態休閒之絕佳去處。此時期 部落溫泉地既受山地管制法令管轄,又分由國民政府的相關單位接收、管理,原 屬電力公司的由台電繼承,成為台電招待所;而「警察療養所」則成為後來的「警 光山莊」。由此可見,不管日據時代或是國民政府時期,山地休閒、觀光似乎只有 某些特權階級才能享有。

二、國民政府統治時期

1950 年代台灣經濟邁入一個新的時代,在美國經濟援助下,著手進行自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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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的奠基工作。由於當時財政收支不平衡、對外貿易入超、人口增加快速,所以 物價波動幅度大,加上經濟政策失靈、外匯短缺、通貨膨脹的壓力等因素,造成 普遍經濟生活困頓的現象,對台灣當時的經濟情況不啻雪上加霜,還好有「美援」

的挹注成為穩定物價及促進經濟發展的基石。整個 1950 年代,台灣的家庭所得及 生活水準仍未恢復戰前的最高水準。由於所得水準低,仍需追逐溫飽,家庭儲蓄 能力甚低,當時民間企業規模小,儲蓄能力亦有限,故儲蓄資金不足是當時困擾 的問題之一。大部份所得都供消費之用,食品支出佔家庭消費支出比例仍高。

不過台灣真正有休閒觀光的觀念應是從此一時期開始。當時的「美援」不僅 改善國家財政,還使台灣的經濟政策走向進口替代的階段。由於美軍顧問團相繼 成立,駐台美軍的假日旅遊促成了台灣國際性休閒觀光產業的萌芽。當時山地鄉 大部分的道路建設,都曾獲美援的補助,其中烏來更因地利之便,在溫泉的觀光 發展上領先其他山地部落,成為台灣早期的旅遊勝地。不過,這時期的山地政策 卻對原住民傳統社會文化造成衝擊,尤其以 1951 年推行「山地三大運動」為最25 其中「定耕」的概念改變了土地對原住民的意義,開始由耕作權轉向私有權的觀 念。由於「資本」觀念的引入,山地經濟與平地市場經濟開始有了接觸,土地變 成可以買賣的「商品」,為後來平地人得以投資山地觀光產業奠定基礎。

1960 年代,台灣的經濟狀況處於起飛前的階段26。當時,無論是出口或進口,

對外貿易均呈現長期持續成長局面,為台灣經濟塑造了新面貌,同時加工出口區 的發展更帶來工業高成長。製造業產值比例正式超過農業產值比例,台灣由農業 經濟型態轉變為工業經濟型態。台灣因善用國際經濟擴張的機會,經濟成長領先 諸開發中國家,奠下邁向工業國家之基礎,且還能保持物價的安定被譽為奇蹟。

除了高經濟成長伴同每人所得提高外,一般國民的生活水準也大幅提升,食品支 出佔家庭消費支出的比例下降,消費佔所得的比重也下降。大部份的人已有多餘 的金錢用在休閒、文化體驗的支出上了。

加上當時國內交通建設的普及,進一步為山地鄉帶來意外的休閒觀光發展。

其中中橫 (1960) 和北橫 (1966) 的通車,立即為沿線地區帶來了人潮。由於國內 旅遊的社會需求日益迫切,山地的觀光據點一旦開發便具市場性。另一方面,國 際經濟擴張也使國際觀光市場更為蓬勃,尤其是山地溫泉區提供日本作為其廉價 旅遊勝地,與國內旅遊需求呈雙線式的同時發展。配合此一情勢,政府於 1966 年 成立觀光事業委員會,發佈實施「天祥風景特定區計劃」;1968 年實施「加強觀光 事業發展綱要」;核訂「建設森林遊樂區計劃」;1969 年頒定「發展觀光條例」等。

希望透過觀光發展來賺取外匯,因而將觀光事業列入經建計劃中,1968 年完成了 烏來、石門水庫、日月潭、阿里山等風景地區之規劃總圖。並且放寬「戒嚴時期

25

山地三大運動,即山地人民生活改進、定耕農業及育苗造林。雖屬政策之宣告性質,然就其內容 而言,乃是著眼於經濟層面,期達「山地平地化」 之目標。

26

美國經濟學者羅斯托(W.W.Rostow)的「經濟成長階段論」將經濟發展分成傳統社會、過渡時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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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山地管制辦法」,入山證有效期間由一個月延至二個月,開放山地遊覽 區,撤銷二十一個入山檢查哨等等,以方便遊客入山旅遊。

1970 年代受到政治與外交因素的挫敗,對台灣經濟有兩項重大影響,一是投 資意願降低,二是出口市場受到影響。當時加工出口品已感受到出口擴張的困難,

為了保持適度的經濟成長,出口產業面臨著結構調整的關鍵時刻。另外,石油危 機對國際造成通貨膨脹及國際貨幣制度的紊亂,也影響台灣物價波動和經濟成 長,此種波動基本上是外來因素造成的,因而產生輸入性的經濟波動問題。整體 而言,1970 年台灣已處於工業經濟社會,平均國民所得持續提高,所得分配亦有 改善,在生活水準上,食品支出下降,娛樂、教育、文化支出上升。整個家庭消 費支出結構改善具有兩層意義:一為耐久財普及率高,為企業提供投資生產的機 會;二是娛樂、文化支出提高,各種服務業的發展趨於活絡。

1970 年代由於外交挫敗和大陸開放觀光的影響,致使來台觀光旅客、外匯收 入成長率停滯不前,觀光事業面臨萎縮,使原從事山地歌舞、手工編織、傳統飲 食等為生的原住民喪失了工作機會,沒有土地、工作機會,導致在山地生活的困 難,引發了一連串的社會問題。首先是山地部落因人口外流,社會結構出現斷層,

加速文化的瓦解;接著是經濟的弱勢,導致雛妓等販賣人口問題層出不窮。同時,

因為平地資本的流入,保留地的承租權往往因原住民不諳資本邏輯,而以不合理 的價格轉移至平地人手中,整個山地旅遊事業的主導權幾乎流入平地人之手,至 此原住民只是山地觀光事業的勞力提供者之一而已。

三、市場經濟引入階段

從長期來看,不確定性是 1980 年代國際經濟的特點。對美國依賴偏高,使此 種不確定性對台灣的發展意義重大。由於美國長期的入超擴大,引伸了新保護主 27的提倡。1980 年代,雖然全球主要國家經濟成長都不理想,但台灣卻仍屢創佳 績,造成此種現象,主要是靠低估對外幣值,而保持出口成長所致,而其中以輸 美產品最多,因此,受美國進口產品增加率變動率的影響最大,也造成對美出口 依賴的定型化。也就是說,這個年代的經濟成長與否,幾乎完全控制在美國的手 裡。就在這種出口仍持續成長的背景下,國民所得繼續提高,食品支出佔家庭消 費支出的比例也慢慢的下降,所得中用於文化、娛樂等方面的支出和儲蓄都大幅 增加。

1980 年代中期,山地觀光發展明顯地開始轉型,市場經濟正式的引入山地部 落,一方面由於財團開始投資在休閒產業上;另一方面是,人民對旅遊品質的要

27

美國一向主張自由貿易政策,但在入超擴大下不得不採取一些貿易限制,甚至由防守性的國內市

場保護措施調整為具有攻擊性的開放市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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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及需求的數量增加,因此旅遊事業的投資不斷,且朝向資本密集式的旅遊開發。

政府在政策上也多所配合,例如「國家公園法」及其施行細則的公佈實施、解除 戒嚴令及放寬山地、海防及軍事管制區,使台灣的休閒遊憩空間大為增加。和原 住民直接有關的像「九族文化村」、「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的設置,前者標榜以傳 統原住民族的家屋建築、景觀佈置為背景,配合原住民族生活、禮俗祭典,成為 觀光文化活動的展演場;後者則兼具研究、承續、展示的場所。但這種抽離了環 境生活的文化展示背離了真實,讓觀光客走入封閉的、自我存在的虛幻世界 (Cohen.E.,1988),並不能真正教育平地人建立起文化學習的態度。不過,如果從 旅遊市場的本質來看,此類型的文化展現方式已經努力的去維持傳統以展現真實 的一面,只是經濟上的受益者並非擁有這些文化的原住民罷了。另外,此一時期 國家公園的設置也給生活於其中的原住民帶來另一場浩劫,到目前為止,國家公 園管理當局與原住民之間仍衝突不斷。

1990 年代,不管在自然資源、人力資源、資本及技術等方面上,台灣已有不 錯的發展。從需求面來說,繼續推動出口不可避免,但國內需求成長將成為主要 來源,尤以民間消費為然。從生產面來說,則特別強調服務業的發展,而以製造 業為輔。台灣未來如何晉升為已開發國家?從過去的經驗中可知,在每一個階段 面臨重大轉捩點時,政策措施都能較有彈性地因應客觀環境的需要而有所調整,

進而開創更高的發展境界。現在,台灣經濟處在新轉捩點,所需要的仍是針對新 經濟環境,適度調整觀念、制度、政策乃至於行動,才能把握新階段所面臨的新 機會。未來的機會在那裡?一昧的發展高科技產業嗎?還是以台灣所具有的獨特 文化資產為開發重點,邁向文化產業的新國度?值得我們深思。

在休閒產業的發展方向,1990 年代受到工業化的影響,資本密集的休閒工業 成為這一階段的特徵。雖然以較精緻的方式,包裝原住民的文化,但卻缺乏自然 性的文化成份,加深了商品與文化的疏離,除增加一點收入外,原住民仍然不可 能從觀光中奠立文化尊嚴。另外,國家公園的設立也讓原住民背上環境保育終結 者的污名,至今仍無法平反,和觀光客互動中由於自主性喪失,更加深了文化的 自卑感。原希望透過觀光來改善生活的夢想逐一地破滅,也就是說,從日據時代 山地溫泉作為山地觀光的基礎,到光復後從國際觀光到國民旅遊的發展,原住民 所在地都是從事文化觀光、休閒發展的重鎮,但原住民居於其中卻都因缺乏了主 體性,而在觀光發展中受惠有限。

不過,隨著部落主義的提出,引動了許多的人回到自己的部落,從事倫理面、

環境面、文化面、經濟面的重建工作,重新正視部落結構與外在環境的變遷,導 引老人影響力、創造力與經驗傳承;再次的思考河川整治與山林復育,以及人與 土地的關係,永續利用自然資源;並且整理族群系譜,推動文史工作,重整祭典,

並提升個人自我的價值;積極推動部落特色產業的經營,導入市場行銷概念,進 行產業升級。除了強調文化復振工作與部落的主體性外,並試圖尋求經濟產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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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發展,配合著社區總體營造的推動,來重建部落公共意識與產業發展,於是部 落間陸續出現以原住民文化為號召的休閒模式。這些都是在面對原住民部落的經 濟困頓、文化失落、社會邊緣等困境時,試圖找出解決辦法的作為。最常見的方 式就是結合當地原住民的傳統文化資產,來發展部落的休閒文化產業,這些似乎 讓我們再一次的看到了部落的生機,也對部落的期待充滿了可能性。

面對台灣經濟的轉捩點,個人以為對原住民族來說這絕對是一個轉機也是契 機,雖然大部份的旅遊是以遊客為主體而設計,但對於極力主張尋回部落自主性 所建構的部落休閒文化產業,在將文化作為商品消費以得到經濟利益的同時,一 定也會在確立部落主體性的前提下和遊客建立良性互動,建立起文化交流和學習 的友朋關係。付費體驗時代的新經濟體系正在形成,象徵著新的機會即將來臨,

面對未來,如何記取過去教訓,前瞻的、有計畫的重新出發?從上述的史料中可 以發現,山地部落所具有的異文化特質和自然景觀,具備發展觀光、休閒、文化 體驗等相關產業的優勢,此時此刻最該認真思考的應是如何由部落的人掌握部落 產業的經營權,以從事部落文化傳承與經濟復振的工作。「布農文教基金會」所經 營的事業體「布農部落屋」就是在此種背景下所發展出來的一個原住民休閒文化 產業模式,其在原住民經濟發展的脈絡中所具有的承先啟後精神,以及原住民經 濟變遷的歷史意義,頗值得我們進一步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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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布農部落屋的發展經驗

壹、 地理環境

一、位置

「布農部落屋」位於中央山脈南段東側的山腳下,與海岸山脈南段都蘭山西 坡遙遙相望,在行政區劃上屬於台東縣延平鄉。鄉境橫跨於中央山脈南段和海岸 山脈之間,境域東臨海岸山脈東面的東河鄉(阿美族、漢人),西接鹿野鄉(阿美 族、漢人),南臨卑南鄉(卑南族、魯凱族、漢人),北連海端鄉(布農族),西側 則依著出雲山、內本鹿山、遙拜山、大浦山之稜線與高雄縣茂林鄉(魯凱族)及 屏東縣霧台鄉(魯凱族)為界。全鄉東西寬 39.1271 公里,南北長約 24.0755 公里,

土地總面積 455.8805 平方公里,佔台東縣土地總面積 3,515. 2526 平方公里之 12.97

﹪,就面積而言,居於台東縣轄十六鄉鎮市中的第二位,僅次於同屬布農族的海 端鄉(李敏慧等,1999)。雖然面積相當大,但多屬國有林地,屬山地保留地者不 足 48 平方公里,僅佔全鄉 10.5%,其餘均劃歸國有地,包括台東蘇鐵自然保護區、

關山野生動物保護區、林務局延平事業林區、茂林事業林區等,連原本為布農族 傳統生活領域的內本鹿地區也已多劃歸為國有地。(延平鄉志,2004)

全鄉平均標高 400 公尺以上,周圍環境高山峻嶺多,平原陵地少,地勢西高 東低,水文主要屬卑南溪流域,北有鹿寮溪(主要支流為加拿水溪),南有鹿鳴溪、

鹿野溪(舊稱北絲鬮溪或北勢高溪,主要支流有松楓溪、瓦崗溪及許多的無名溪) 全鄉地形大體可分為中央山脈區、海岸山脈區以及縱谷平原區三個區塊,共同構 成複雜多樣的地形景觀。日本政府實施集團移住政策後,將原本居住於內本鹿地 區的布農族,自中央山脈區移出,於本鄉海岸山脈區及縱谷平原區之谷地、沖積 扇 , 建 立 五 個 新 的 村 落 , 分 別 是 桃 源 村 (pasikau) 、 武 陵 村 (bukzavu) 、 紅 葉 村 (vagangan)、鸞山村(sazasa)及永康村(sungunsun)。其中桃源村是目前鄉治之所在,「布 農部落屋」也位於桃源村中,不過距離村內約還有一公里之遠。

二、人口

根據 93 年 1 月的戶政資料,全鄉目前人口數約 3,754 人,根據日本文獻《高 砂族授產年報》所載內本鹿社地區布農族的集團移住人數約有 1,576 人(尚不包括 移入延平鄉非內本鹿社地區移住的布農族與非布農族),之後延平鄉人口數有緩慢 增加的趨勢,人口最多的年份是 1983 年(民 72 年),共有 4,461 人。後來經歷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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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社會結構、文化模式等的諸多變遷,導致生產方式、經濟行為的改變,家庭結 構也因而轉為小家庭制,加上山區謀生不易、人口大量外流等現象,所以人口數 就從 72 年起慢慢下降或呈停滯狀態,1993 年(民 82)之後本鄉人口數就未再突破 四千人,直到最近(2004 年 1 月)全鄉人口數為 3754 人。本鄉人口密度每平方公 里約 8. 2 人,低於台灣人口密度的平均值28。關於延平鄉的人口統計資料,詳如表 4-1。

表 4-1 延平鄉各村鄰數、戶數、人口數與原住民比例(民國 93 年 1 月)

村別 鄰數 戶數 總人口數 佔全鄉總

人口比例

男性人數

(男女比例)

女性人數

(男女比例)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 原 住 民 比率)

桃源村 12 299 1,228 32.7% 683(56%) 545(44%) 1088(88.6%)

鸞山村 12 223 819 21.8% 465(57%) 354(43%) 700(85.5%)

武陵村 9 196 795 21.2% 478(60%) 317(40%) 750(94.3%)

紅葉村 5 145 555 14.8% 311(56%) 244(44%) 555(92.8%)

永康村 5 92 357 9.5% 194(54%) 163(46%) 335(93.8%)

總計 43 955 3,754 100% 2,131(57%) 1,623(43%) 3386(90.2%)

資料來源:延平鄉戶政事務所。

在家庭規模上,自從日本集團移住政策在本區形成新的聚落之後,本地布農 族從傳統的大家庭制度漸漸趨向折衷家庭或小家庭制度,形成本鄉的戶數明顯增 加,而每戶平均人數也相對下降的狀況。在性別比例上,本鄉一直是男多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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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係筆者根據延平戶政事務所資料歸納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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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有擴大的趨勢,男女比例平均值為 1.2:129。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從本鄉的人口結 構中發現 15 歲到 45 歲的青壯人口數最多,但戶政員卻指出由於經濟、教育因素,

青壯年人口其實是外流最嚴重的年齡層,只是受到布農族傳統對土地概念的影 響,造成即使已搬離部落,也不願意遷戶籍的現象,因此戶籍資料僅是參考數據,

不能確實反映部落現況,部落目前仍以老人與小孩居多,而青壯年人口大多到外 地就業或求學,此和研究者在部落內所做的觀察是一致的。

本鄉人口組成以布農族為主(佔 90.2%以上),其他包括卑南族、阿美族、排 灣族、噶瑪蘭族等原住民,以及河洛人(閩南人)、外省人等漢族群。其中布農族 以 郡 社 群 ( Is-bubukun ) 最 多 、 巒 社 群 ( Tak-banuaz ) 最 少 , 本 鄉 並 沒 有 丹 社

(Taki-vatan)、卓社(Taki-dodoh)、卡社(Taki-bakha)的布農族分布。本鄉五個村 的人口數,一直以桃源村的人口數最多,且平均維持在 1,200 人上下,紅葉村排第 四,永康村最少,而武陵村和鸞山村則在第二和第三之間時有變更。

三、移民背景

位於卑南溪流域的布農族約在十八世紀末,為了尋找新獵場及耕地,由南投 縣信義鄉越過中央山脈至拉庫拉庫溪流域,再進入新武呂溪流域,於十九世紀末 在新武呂溪、大崙溪、以及鹿野溪的中上游地區形成眾多分散的聚落。對傳統布 農人而言,選擇遷移或不遷移的原因相當的多,包括人、時、地、氣候、環境等,

這些因素也以不同的組合在不同的階段或是地區出現;除此之外,家中成員意見 不合、分家或「他群」(不同氏族者、異部族)成員的進入以及地區內成員間的不 合等因素,都是造成遷移的原因;還有同族、姻親或同氏族召喚而遷移者亦不在 少數,甚至還有因為尋找婚姻對象而遷移者。可見布農族的遷移,有其自發性的 因素,也有因為外力而造成的,例如被動性的遷移,包括國家政策的實行、國家 武力介入等,如日治時期的集團移住政策、國民政府來台初期的遷村政策等,都 造成傳統布農族在分佈上結構性的改變。近年來尚有一些較具現代性的外在遷移 原因,如尋求生活改善等,由山上遷到平地,是因為平地生活比較方便(葉家寧,

1995)。現今桃源村的部落形式則是因為日治時期的集體移住政策,才將原本散居 在鹿野溪流域的原住民,陸續移往桃源、紅葉、中里等地,成為所謂的內本鹿社。

四、宗教信仰

布農族屬「泛靈信仰」的民族,以 Hanitu(精靈、神、鬼魂)與 Dihaning(天、

超自然)為主要觀念(黃應貴,2001),而產生一套完整且複雜的信仰體系。在此一 體系下衍生了許多生命的價值,並在生活中創造出多元的 Samu(禁忌)與 Lusan

(21)

(祭儀,又分為生命禮俗、歲時祭儀二部分),以維繫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超 自然的和諧關係。

生活在內本鹿地區的時候,本鄉的布農族仍然維持著傳統的「泛靈信仰」,一 直到日本政府成功的將族人移出內本鹿地區後,信仰上才有了本質上的改變。尤 其接觸西方基督宗教、台灣漢人民間信仰後,就逐漸呈現出多元的宗教特色,現 今在部落中常見的宗教信仰計有基督長老教會、天主教、真耶穌教會、耶和華見 證人會、安息日會、台灣民間信仰、一貫道等流行其間,反而傳統信仰已式微,

不過「泛靈信仰」或多或少還是在族人心中維持著一定的地位,這個部分從夢占 的習俗還在桃源村普遍被使用,就可見其已涵化在每個人心中。本鄉仍有很多傳 統信仰者或無信仰者,而西方基督宗教與台灣漢人民間信仰幾乎在同一時間傳入 本鄉,呈現出本鄉多元色彩的宗教現象,

五、經濟型態

內本鹿地區布農族傳統的生活方式是以種植山田粟作的農耕、狩獵為主,採 集、飼養家畜與漁撈為輔。日本政府將布農族移住至平地後,派阿美族與卑南族 指導本區布農族種植水稻與甘蔗,使得本區布農族的農業生產與生活模式有了結 構性的改變。

本鄉在產業發展上,從國民政府來台初期的「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到後來 的「山地施政要點」「山地三大運動」,一直到定耕農業、育苗造林政策,以及長 期以來由農會主導種植農業作物等,都是以「發展農業」為主。

本鄉山地保留地約 48 平方公里,僅佔全鄉面積的 10.5%,而本鄉的山地保留 地林地面積遠比農業用地大,農業用地多分布在鹿野溪河階地形與沿岸的山坡 地,其中旱田大於水田,佔耕地面積的 90﹪以上。本鄉在政府政策與農會輔導下,

曾經大量種植的農作主要包括水稻、花生、梅子、李子、玉米、甘蔗、鳳梨等;

林業產物則是造林與竹材(延平鄉志,2004)。

不過本鄉雖以「農業立鄉」,但是長期以來從事農業的收入並不能真正改善生 活,因為從事農業的收入最多只能和成本打平而已,但卻具有高度的不穩定性,

大部分的時間其實是入不敷出的,更由於耕地面積狹小、資金的缺乏、農業技術 的不足、產銷資訊的缺乏、生產運銷組織營運的不良等,使年輕人對傳統的農業 生計卻步,最後只好走上離鄉背井一途,而流落都會的原住民所衍生的問題,與 造成部落制度的加速瓦解更是讓人憂心。

整體而言,本鄉的鄉民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農業生產的特色就是缺乏長期

數據

圖 4-1 台灣原住民族分佈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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