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 開會通知單
受文者:鍾碧霞校長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龍高總字第10700055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1070101、校務會議議程
開會事由:106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開會地點:龍潭高中第2會議室
主持人:鍾碧霞校長
聯絡人及電話:賴寶蜜03-4792829~167
出席者: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職員代表8人、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家長 會游正壽會長、學生會會長李承恩同學
列席者:
副本:
備註:
一、依據本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辦理,如附件1。
二、會議議程如附件2,提案資料請於開會七日前提交文書組 彙整。
三、職員代表8人:文書組長、出納組長、庶務組長、實習處2 人 (張 書 能技 士、 魏 村文 技 士) 、總 務 處1 人 (李 貴銀 幹 事)、教務處1人(蔡玉堂幹事)、學務處1人(趙玉枝護理 師)。
四、會議資料將於會前以電子郵件寄送參閱或公布於學校網 站。
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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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98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103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教育部 104 年 9 月 10 日臺教授國字 1040101066 號及同意備查 105 年 8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5 年 9 月 5 日臺教授國字 1050099051 號函同意備查 107 年 1 月 1 日國高改隸更正校名
一、為落實校務之執行,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2 項特訂本要點。
二、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之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校內組織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三、本 會 議 組 織 成 員 及 其 產 生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由 本 校 校 長 、 各 單 位 主 管 、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 職 員 代 表 8 人 、 家 長 會 代 表 1 人 及 經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代 表 1 人 組 成 。
( 二 ) 第 一 款 家 長 會 代 表 1 人 , 由 家 長 會 會 長 擔 任 。
( 三 ) 第 一 款 學 生 代 表 1 人 , 由 經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代 表 擔 任 (其 產 生 方 式 , 由 本 校 自 訂 )。
( 四 ) 代 理 教 師 得 代 理 專 任 教 師 出 席 本 會 議 。
( 五 ) 職 員 代 表 8 人 , 組 長 以 上 3 人 全 部 參 加 , 各 處 室 推 派 代 表 1 人 (實 習 處 2 人 、 總 務 處 1 人 、 教 務 處 1 人 、 學 務 處 1 人 )組 成 。
四、本校本會議之召開方式,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列入學校行事曆,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召開日期變更時,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公告。
(二)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1、經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2、因天災、緊急事故或行政單位認有必要:得隨時召開之,並應通知本會議組織成 員。
五、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校長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時,由 職務代理人為之。
六、本會議開會及議決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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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二)成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其有書面委託時,得由非成員之受託人代為出席。
(三)成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有正當理由,並辦理請假。
七、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一)校長交議。
(二)各主管單位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本會議組織成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提案。
(五)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連署人提案。
前項提案,應於開會七日前,提交本會議承辦單位彙整。但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 臨時會議之提案,不在此限。
八、本會議之議程為:
(一)主席報告。
(二)報告事項(以書面報告為主,口頭報告為輔)。 (三)選舉事項(必要時得移於總結報告之後)
(四)提案討論。
(五)臨時動議。
(六)總結報告。
九、本會議時間分配原則:
(一)主席報告,10 分鐘。
(二)各處室報告,每一處室合計 5 分鐘。
(三)相關業務報告,各 3 分鐘。
(四)總結報告,5 分鐘。
(五)其他發言每次以不超過 2 分鐘為宜。
十、臨時動議:需經主席核准或出席會議成員 10 人以上舉手附議始得成立。
十一、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背法令。校務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校長應 於會後 5 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十二、本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十三、本會議之行政工作,由總務處承辦,相關單位協辦。
十四、本會議議事紀錄,於會後 7 日內公布。
十五、本要點經本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