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 試務規定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升任官等(資位)訓練測驗試務規定」前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 十日訂定發布,曾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法規名稱 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 務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復於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及同年十 月十四日歷經二次修正發布。
為應本規定第二十七點有關提供電腦作答者使用電子儲存媒體 讀取與儲存檔案,並因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 稱薦升簡訓練)成績評量部分試題案例情境採影片播放方式呈現,
爰配合修正本規定第十五點、第十七點、第二十點、第二十八點及第 三十四點。另為學員申請測驗權益維護措施之合理性,爰修正本規定 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及附件二。又為統一申請成績複查之作法,
修正本規定第四十三點及附件四。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監場主任職責增加查對點清測驗相關之電子儲存媒體之規定。
(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二、 增列測驗相關媒體播放品質不佳致難以辨識時之處理方式。
(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三、 增列測驗結束後,監場人員應將測驗相關之電子儲存媒體與試 題回收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四、 權益維護措施申請條件增列「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卡)有困 難」之文字,並配合修正附件二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二十 七點)
五、 權益維護事項增列觀看影片或閱讀試題等有困難者,得依規定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規範核發證明文件之時間為測驗日期前 一年內。(修正規定第二十八點)
六、 增列「測驗設備異常」為補足測驗時間之事由。(修正規定第三 十四點)
七、 取消紙本申辦成績複查者須附繳原成績單之規定,並配合修正
附件四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四十三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 規定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參、監場規定 參、監場規定 本章節名稱未修正
十五、監場主任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受訓 人員遵守試務規 定。
(二)領取受訓人員 名 冊 、 試 卷
(卡)、試題、
相 關 電 子 儲 存 媒 體 及 應 用 物 品 等 , 並 當 面 查對點清。
( 三 ) 預 備 鈴 聲 響 後 , 指 導 受 訓 人 員 依 編 號 就 座 , 並 保 持 肅 靜。同時指導受 訓 人 員 將 所 帶 書 籍 及 其 他 物 品 放 置 試 場 前 方或指定場所。
(四)測驗開始前五 分 鐘 , 應 擇 要 向 受 訓 人 員 宣 讀 試 務 相 關 規 定。
(五)按受訓人員總 編 號 分 發 試 卷
( 卡 ) , 確 實 核 對 , 並 提 醒 受 訓 人 員 自 行 檢查其總編號、
訓 練 名 稱 及 班
十五、監場主任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受訓 人員遵守試務規 定。
(二)領取受訓人員 名 冊 、 試 卷
(卡)、試題及 應 用 物 品 等 , 並 當 面 查 對 點 清。
( 三 ) 預 備 鈴 聲 響 後 , 指 導 受 訓 人 員 依 編 號 就 座 , 並 保 持 肅 靜。同時指導受 訓 人 員 將 所 帶 書 籍 及 其 他 物 品 放 置 試 場 前 方或指定場所。
(四)測驗開始前五 分 鐘 , 應 擇 要 向 受 訓 人 員 宣 讀 試 務 相 關 規 定。
(五)按受訓人員總 編 號 分 發 試 卷
( 卡 ) , 確 實 核 對 , 並 提 醒 受 訓 人 員 自 行 檢查其總編號、
訓 練 名 稱 及 班 別等是否相符。
為應本規定第二十七點有關 提供電腦作答者使用電子儲 存媒體讀取與儲存檔案,並 因應薦升簡訓練「案例書面 寫作」成績評量部分試題案 例情境採影片播放方式呈現
,影片將以儲存裝置方式裝 入各試場封袋或交由試區統 一播放,相關電子儲存媒體 均儲存測驗試題相關資訊,
爰於本點監場主任職責增加 查對點清測驗相關之電子儲 存媒體之規定。
別等是否相符。
(六)測驗鈴聲開始 後 , 應 即 散 發 測 驗 試 題 , 不 得提前或延後。
(七)將測驗起迄時 間、參加測驗及 未 參 加 測 驗 人 數 等 分 別 寫 於 黑板上。
( 八 ) 如 遇 突 發 事 項 , 應 即 報 告 巡場主任處理。
(九)指導受訓人員 依 測 驗 作 答 規 定 作 答 , 選 擇 題試題以2 B鉛 筆作答。
(十)受訓人員繳卷 時 , 應 確 實 驗 收 其 試 卷
(卡)。
(六)測驗鈴聲開始 後 , 應 即 散 發 測 驗 試 題 , 不 得提前或延後。
(七)將測驗起迄時 間、參加測驗及 未 參 加 測 驗 人 數 等 分 別 寫 於 黑板上。
( 八 ) 如 遇 突 發 事 項 , 應 即 報 告 巡場主任處理。
(九)指導受訓人員 依 測 驗 作 答 規 定 作 答 , 選 擇 題試題以2 B鉛 筆作答。
(十)受訓人員繳卷 時 , 應 確 實 驗 收 其 試 卷
(卡)。
十七、監場人員對受訓人員 詢 問 試 題 內 容 不 得 解答。但字跡印刷不 佳難以辨識、確認有 疑 義 或 測 驗 相 關 媒 體 播 放 品 質 不 佳 致 難 以 辨 識 時 , 應 立 即 轉 請 巡 場 主 任 處 理。
十七、監場人員對受訓人員 詢 問 試 題 內 容 不 得 解答。但字跡印刷不 清 難 以 辨 識 或 確 認 有 疑 義 時 , 應 立 即 轉請巡場主任處理。
因應薦升簡訓練「案例書面 寫作」成績評量部分試題案 例 情 境 採 影 片 播 放 方 式 呈 現,影片將以電子儲存裝置 方式裝入各試場封袋或交由 試區統一播放,爰於本點增 加測驗相關媒體播放品質不 佳致難以辨識時,應立即轉 請巡場主任處理之規定。
二十、監場人員應清點所收 試 卷 ( 卡 ) 數 目 , 以 與 所 發 試 卷
( 卡 ) 相 符 , 並 確 認 測 驗 相 關 之 電 子 儲 存 媒 體 與 試 題 均
二十、監場人員應清點所收 試卷(卡)數目,以與 所發試卷(卡)相符。
參 加 測 驗 試 卷 分 類 裝 入 參 加 測 驗 試 卷 封 袋 ; 未 參 加 測 驗
為應本規定第二十七點有關 提供電腦作答者使用電子儲 存媒體讀取與儲存檔案,並 因應薦升簡訓練成績「案例 書面寫作」成績評量部分試 題案例情境採影片播放方式
已回收。參加測驗試 卷 分 類 裝 入 參 加 測 驗 試 卷 封 袋 ; 未 參 加 測 驗 試 卷 裝 入 未 參加測驗試卷封袋。
上 述 兩 種 封 袋 , 均 在 封 面 上 註 明 測 驗 試場、日期、參加測 驗 及 未 參 加 測 驗 數 目 , 由 監 場 主 任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送 交 卷 務 人 員 點 收 , 並 經 點 驗 後 , 固 封 並 署 名或蓋章。選擇題試 題 用 試 卡 作 答 者 , 不 分 參 加 測 驗 或 未 參 加 測 驗 , 均 裝 入 原 封 袋 中 , 由 監 場 主 任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送 交 卷 務 人 員 點 收 , 並 經 點 驗 後 , 固封並署名或蓋章。
試 卷 裝 入 未 參 加 測 驗試卷封袋。上述兩 種 封 袋 , 均 在 封 面 上註明測驗試場、日 期、參加測驗及未參 加 測 驗 數 目 , 由 監 場 主 任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送 交 卷 務 人 員 點 收 , 並 經 點 驗 後 , 固封並署名或蓋章。
選 擇 題 試 題 用 試 卡 作 答 者 , 不 分 參 加 測 驗 或 未 參 加 測 驗 , 均 裝 入 原 封 袋 中 , 由 監 場 主 任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送 交 卷 務 人 員 點 收 , 並 經 點 驗 後 , 固 封 並 署 名或蓋章。
呈現,影片將以電子儲存裝 置方式裝入各試場封袋或交 由試區統一播放,相關電子 儲存媒體均儲存測驗試題相 關資訊,爰於本點增加監場 人員應將測驗相關的電子儲 存媒體與試題回收之規定。
伍、測驗權益維護規定 伍、測驗權益維護規定 本章節名稱未修正 二十七、受訓人員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或手冊,
觀看或 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卡) 有 困難
者, 得於訓練 開始後一週內,填 具各項訓練測驗權 益維護申請表(如 附件二)向國家文 官學院(以下簡稱 文官學院)申請權 益維護措施。文官 學院得視受訓人員 之 障 別 輕 重 等 情 形,核定以下必要 且適當之權益維護 措施:
(一)延長測驗時 間:
1. 測驗時間為一階
二十七、受訓人員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得於訓 練開始後一週內,
填具各項訓練測驗 權 益 維 護 申 請 表
(如附件二)向國 家文官學院(以下 簡稱文官學院)申 請權益維護措施。
文官學院得視受訓 人員之障別輕重等 情形,核定以下必 要且適當之權益維 護措施:
(一)延長測驗時 間 二 十 分 鐘。
(二)放大二倍之 測驗試題、
試 卷
為受訓人員申請測驗權益維 護措施之合理性,爰增加「
觀看或閱讀試題、書寫試卷
(卡)有困難」之文字。另 配合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第五條規定,增列「
身心障礙證明」等文字。又 為配合實務運作之需要,修 正測驗權益維護措施之相關 規定。
段者,延長測 驗時間二十分 鐘。
2. 測驗時間為二 階 段 者 , 每 階 段 延 長 測 驗 時 間 十 分 鐘。
(二)放大二倍之 測驗試題、
試 卷
1. 放大二倍之測(卡):
驗試題。
2. 放大二倍之測 驗試卷。
3. 放大二倍之測 驗試卡。
(三)使用電腦作 答並提供相 關設備。
(四)其他適當之 權 益 維 護 措施。
(卡)。
(三)電腦作答相關設 備。
(四)其他適當之權益 維護措施。
二十八、受訓人員因臨時事 故受傷、罹病或其 他功能性障礙觀看 或閱讀試題、書寫 試 卷( 卡 ) 有 困 難 者,得檢具測驗日 期
前一年內 經 衛生 福利部認定之地區 醫院以上醫院核發 之診斷證明書及相 關證明文件,比照 前點規定向文官學 院申請權益維護措 施。
二十八、受訓人員因臨時事 故受傷、罹病或其 他功能性障礙致閱 讀試題、書寫試卷 (卡)困難者,得檢 具衛生福利部認定 之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核發之診斷證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比照前點規定 向文官學院申請權 益維護措施。
一、為因應薦升簡訓練成績 評量部分試題案例情境 採影片播放方式呈現,
爰於本點權益維護事項 增加觀看試題有困難者
,得依規定申請權益維 護措施之規定。
二、為規範醫院核發證明文 件之時間,參酌考選部 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 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 點」,訂定時間為測驗 日期前一年內。
柒、偶發事件處理規定 柒、偶發事件處理規定 本章節名稱未修正 三十四、測驗時發生下列情
事者,由各試區巡 場主任按所遲延事 實補足測驗時間:
(一)未於規定之測 驗時間響鈴,
三十四、測驗時發生下列情 事者,由各試區巡 場主任按所遲延事 實補足測驗時間:
(一)未於規定之測 驗時間響鈴,
為因應薦升簡訓練成績評量 部分試題案例情境採影片播 放方式呈現,爰增訂「測驗 設備異常」為補足測驗時間
致遲延發交測 驗 試 題 之 時 間。
(二)測驗試題或試 卷(卡)遲延 於規定時間後 發交受訓人員 作答。
(三)測驗試場設置 不當,在測驗 進行中經遷移 至適當場所繼 續測驗。
(四)因所公告測驗 試場分配或其 他事項錯誤,
致受訓人員於 規定時間後始 抵達試場參加 測驗而有所遲 延。
(五)因測驗設備異 常或其他測驗 工作疏失時,
致遲延受訓人 員作答時間。
致遲延發交測 驗 試 題 之 時 間。
(二)測驗試題或試 卷(卡)遲延 於規定時間後 發交受訓人員 作答。
(三)測驗試場設置 不當,在測驗 進行中經遷移 至適當場所繼 續測驗。
(四)因所公告測驗 試場分配或其 他事項錯誤,
致受訓人員於 規定時間後始 抵達試場參加 測驗而有所遲 延。
(五)因其他測驗工 作疏失,致遲 延受訓人員作 答時間。
之事由。
捌、申請複查成績規定 捌、申請複查成績規定 本章節名稱未修正 四十三、申請複查成績,應
於 接 到 訓 練 成 績 單 之 次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 由 受 訓 人 員 至 保 訓 會 網 站 採 線 上 申 辦 方 式
, 或 填 具 各 項 訓 練 測 驗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四 ) , 郵 寄 保 訓 會 辦 理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並 以 一 次為限。
四十三、申請複查成績,應 於 接 到 訓 練 成 績 單 之 次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 由 受 訓 人 員 至 保 訓 會 網 站 採 線 上 申 辦 方 式
, 或 填 具 各 項 訓 練 測 驗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四 ) , 並 附 繳 原 成 績 單 , 郵 寄 保 訓 會 辦 理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並 以 一次為限。
目前線上申辦成績複查者無 須附繳原成績單,採紙本申 辦成績複查者須附繳原成績 單,為統一申請成績複查之 作法,爰刪除紙本申辦成績 複查者須附繳原成績單之規 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第二十八點附件修正規定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附件二
姓 名
試 場 別 試區
第 試場 總 編 號
訓 練 名 稱 民國____年_____________訓練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編號或測驗日 期 前一年內經 衛生
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等相 關證明文件
(診斷名稱:
)
影本 份
擬申請權 益維護措 施(請勾 選)
一、延長測驗時間:
□ 測驗時間為一階段者,延長測驗時間 為 二十分鐘。
□ 測驗時間為二階段者,延長每階段測驗時間 為 十分 鐘。
二、放大二倍之測驗試題、試卷(卡):
□ 放大二倍之測驗試題。
□ 放大二倍之測驗試卷。
□ 放大二倍之測驗試卡。
三、
□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四、
□ 其他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請註明):
。
申請人保證上列登載資料確實無誤,如有虛訛,願負法律上之責任。
申請人: (簽章)
訓練機關(構)學校:
(簽章)
附件二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試 場 別 試區
第 試場 總 編 號
訓 練 名 稱 民國____年______________訓練
身心障礙手冊編號或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
醫 院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本 份
擬申請權益 維 護 措 施
(請勾選)
□ 延長測驗時間二十分鐘。
□ 放大二倍之測驗試題、試卷(卡)。
□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 其他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___________
_。
(請註明)
申請人保證上列登載資料確實無誤,如有虛訛,願負法律上之責任。
申請人: (簽章)
訓練機關(構)學校:
(簽章)
配合第二十八 點及實務運作 之需要,酌作 修正。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第四十三點附件修正規定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附件四
年度○○○○○
各項訓練測驗複查成績申請書
訓練名稱
姓名 班 別
總編號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複 查 項 目(請勾選)
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 專題研討(本項無則免填)
選擇題(本項無則免填)
寫作題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 十五日內(郵戳為 憑),依本申請書逕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地址為: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3 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評鑑處收),右上角請註明
附件四
年度○○○○○
各項訓練測驗複查成績申請書
訓練名稱
姓名 班 別
總編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複 查 項 目(請勾選)
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 專題研討(本項無則免填)
選擇題(本項無則免填)
寫作題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 15 日內(郵戳為憑),依 本申請書逕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並附繳原成績單。地址為:11601 臺北市文 山區試院路 1 之 3 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評鑑處收),右上
配合第四十三 點及實務運作 之需要,酌作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