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第 16 屆梅嶺獎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活動簡章
壹、 活動主旨:為推崇吳梅嶺老師推動美術教育之精神,特舉辦本美術比賽,鼓勵學生 藝術創作,普及美術教育。
貳、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嘉義縣文化觀光局 三、 執行單位: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
四、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梅嶺美術文教基金會、臺灣梅嶺美術會、嘉義縣大同國民 小學
參、 參賽資格:
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五專三年級以下、國民中、小學、公私立幼兒園學生。
肆、 比賽組別:
一、 高中組:高中(職)學生及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 二、 國中組:國中學生
三、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五、六年級學生 四、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三、四年級學生 五、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一、二年級學生 六、 幼稚園組:公私立幼兒園學童
伍、 報名方式:
一、 本項比賽採取網路報名方式,建置「第16 屆梅嶺獎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網路報 名專頁」,網址:http://pac.cyhg.gov.tw/meiling/index.asp,附掛於嘉義縣政 府、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嘉義縣梅嶺美術館、嘉義縣大同國民小學網站首頁最新訊 息,以超連結方式進入。
二、 網路報名時間自即日(初訂103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0 月 24 日 24 時止,逾期不受理。
三、 未完成網路報名或完成網路報名而未寄(遞)交作品者,均不具參賽資格。
陸、 比賽辦法:
一、 本比賽採初賽徵件、複賽現場命題比賽方式進行,每人限送一件,重覆報名者 取消參賽資格。
二、 作品規格:本項比賽須用四開(54×39 公分)畫紙或畫布,作品背面右下角 須黏貼作品卡(請勿貼於作品正面),使用材質不限。
三、 作品主題:畫作主題內容符合台灣人文風情特色相關之題材均可。
四、 初賽採徵畫甄選方式辦理,各組取 20 名晉級複賽,各組另取入選獎若干名
(入選獎不參與複賽)。
五、 初賽收件時間:自即日(初訂103 年 9 月 1 日)起辦理收件,作品請於 103 年10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五時前寄達或送達收件地點(若為郵寄作品請妥適包 裝掛號),逾期不予受理。
六、 收件地點:嘉義縣朴子市大同國小教務處(61349 嘉義縣朴子市竹圍里大同 路239 號)。
七、 初賽時間:103 年 11 月 1 日(星期六),聘請專家學者評選,各組取 20 名 晉級複賽。
八、 複賽時間:103 年 11 月 22 日(星期六),,聘請專家學者評選,複賽性質 為審查制,以現場作畫作品來審查原繳件作品有無臨摹代筆情形,評審仍以原繳件 作品為主。
九、 複賽決定各組名次;畫作未符該獎項水準時,獎項得從缺;晉級複賽未參賽者,
以入選獎論。
十、 晉級名單及複賽注意事項於103 年 11 月 4 日前於上述網站公告,請參賽者 自行上網查閱,不另個別通知。
十一、 複賽會場除參賽者及必要工作人員外,禁止他人陪同或協助作畫。
十二、 複賽當日若因天災,有任一縣(市)宣布停班或停課時,複賽延期,延期時間 個別以電話或email 或郵件通知。
柒、 優勝作品評選及獎勵:
一、 每組評選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各1 名,「優選」 5 名及「佳作」12 名,合計20 名。
二、 每組「第一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6,000 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張。
三、 每組「第二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3,000 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張。
四、 每組「第三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2,000 元、獎座 1 座、獎狀 1 張。
五、 每組「優選」、「佳作」、「入選」各頒發獎狀1 張。
六、 凡指導學生參加各組佳作以上獎項者,由主辦單位發給獎狀乙紙以資鼓勵;同 時指導多位學生獲獎時之指導老師,僅擇一事由獎勵,不重覆給獎。
七、 複賽成績將於103 年 11 月 24 日於上述網站公告,不另以電話、簡訊或電子 郵件通知,請獲獎人員於104 年 3 月 1 日上午 9 時準時出席受獎,因故未出席領 獎者,主辦單位以郵寄方式寄送獎狀及紀念出版畫冊。
捌、 得獎作品出版「第16 屆梅嶺獎作品集」,畫冊贈與本縣鄉鎮及學校、各縣市政府圖 書館典藏。
玖、 比賽作品展覽:比賽作品於梅嶺美術館展覽,並於本縣地方文化館及中小學校巡迴 展覽。
拾、 著作財產權使用及宣告:
一、 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自得獎名單公布日起歸嘉義縣政府所有,本府依著作 權法享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並可授權第三人非 營利性使用,以上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二、 合法使用得獎作品影像前,應取得嘉義縣政府同意。
拾壹、 活動洽詢電話:
承辦單位聯絡人及電話:嘉義縣梅嶺美術館 05-3795667 黃岳彬
協辦單位聯絡人及電話:嘉義縣大同國小教務處 05-3792144 #13 吳主任 拾貳、 參賽注意事項:
一、 參賽作品不得臨摹或抄襲或他人加筆,且以未曾參加各種競賽、展覽或發表者 為限;如欺瞞實情參賽得獎者,將依法追繳受獎之獎項。
二、 為尊重作者權益,未得獎及入選獎之作品於獎項公佈後一個月內得親自領回;
佳作、優選之作品於年度巡迴展覽後之六個月內(隔年1~6 月)得親自領回,逾期 未領者,不再受理;各組前三名作品,為舉辦歷屆回顧展,均不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