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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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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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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3.08.29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10 核定 105.08.26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9.05 核定 106.08.29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8.31 核定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令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

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學習評量辦法),修訂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 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中自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起適用於本校全體學生。

三、學習評量辦法第四條之學業成績評量,各科目之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成績採百分制並 以整數評定之,其學期成績除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比率核計:

(一)日常學業成績評量:佔 40 %。

(二)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佔 60 %。

四、學習評量辦法第七條之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以小數點後第 2 位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 1 位之方式計算並登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 之。

五、不同身分別學生學業成績及格(補考)標準:

項次 身分別

學業成績及格

(補考)標準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1 一般學生 60 (40) 60 (40)

60 (40) 2 原住民學生

40 (30) 50 (40) 3 蒙藏學生

4 僑生

5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6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7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8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40 (30) 50 (40) 9 身心障礙學生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所 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之評量 方式定之。

六、學習評量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之遭遇特殊情事學生,由教務處召集學生導師、任課教師、輔 導老師等相關人員,會商後訂定其得申請補考之分數標準。

七、補考、重修成績:

(一)第一或第二學期成績不及格但達補考成績標準之科目,得申請補考乙次。另重修學分成 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二)同一科目之補考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依各不同身分別及格分數登錄成績;不及格者,

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與原成績擇優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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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科目學年成績依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計算,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於暑假重 修。

(四)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成績依各不同身分別及格分數 登錄。

(五)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並以原成績登錄。重修後 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升學用之成績統計仍以原學期成 績登錄計算。

八、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之重修依學生人數分為「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其實施方式依 照「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重修學分實施計畫」辦理。

九、學習評量辦法第六條之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 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由該科任課教師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成績 計算方式如下:

(一)請公假、病假、喪假,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請事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十、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二條之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方式如下:

(一)學生減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三分之一 (二)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

(三)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得由學校安排進行補救教學或指定適當場所進行自主學 習,其出缺席紀錄列入學期德行評量項目。

(四)減修之必修科目應於修業期限內完成補修。

十一、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三條之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 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 學分數。

十二、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各項審查工作,由教務處聘請校內相關 行政人員及教師組成甄審小組辦理之。

十三、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六條之資賦優異學生之學科鑑定,依本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 限實施計畫」辦理之。

十四、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七條學生取得經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 國外學歷,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採計,依本校「學生取得國外學歷學分採計規定」辦理 之。

十五、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一條學生所受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 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並記載於學生成績通知單內。

十六、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參考下列項目規定及各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單位提供 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不評定分數及等第,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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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 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2.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3. 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1次等於小功3次等於嘉獎9次;大過1次等於小過3次等於警告9 次;功過相抵後記滿3大過將進入留校

察看程序。

(四)出缺席紀錄: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每日 以 7 節課計算)二分之一者,或曠課累積達 42 節,經提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後,

應依據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五)其他具體建議。

十七、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條之暑期重、補修學生之德行評量,併入新學期德行評量項目。高 三第二學期結束後之重、補修及延修學生德行評量不列入學業成績評量。

十八、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四條之學生事務會議由學務處召集相關導師、任課教師、輔導教師 及輔導教官組成之。

十九、學生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視學習情況調整修業年限,最長為五年。高級中學 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前項休學以一學年為期,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限。

畢業條件:

(一)必修 120 學分(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48 學分),選修 40 學分(其中

「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 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須修習 8 學分成績及格),共 計至少 160 學分。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且無留校察看。

二十、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五條,學生修業滿三年以上,學業成績評量不符合畢業規定,但已 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得由學生主動申請或由學校核發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 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二十一、每學期結束時由教務處發放當學期成績單,學生對各項成績存有疑義時,請於開學後 一週內(畢業生於畢業典禮起一週內)向各任課教師或註冊組提出查詢,逾期不予受理。

二十二、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4)

依據中華民國94年02月22日台中(一)字第0940013084B號令修正公布 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領域、科目及學分數表

領 域 名 稱 科 目 學 分 數 備 註

語文領域 國文 8

英文 8

數學領域 數學 6-8

社會領域

歷史

6-10 地理

公民與社會

自然領域

物理

4-6 化學

生物

藝術領域

音樂

4 任選兩科目

共 4 學分 美術

藝術生活

生活領域

生活科技

4 任選兩科目

共 4 學分 家政

相關科目

體育領域 體育 4

必修學分數總計 48

說明:

一、「生活領域」中之相關科目係指「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法律與生活」及「環境科學 概論」等科目。

二、各校得考量學生生涯發展、群科屬性及學校發展特色,賦予數學、社會及自然領域學分數 修習彈性,惟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所需修習之 48 學分總數不變。

三、有關數學、社會及自然領域之學分數修習彈性,應分別依高中課程暫行綱要及高職課程暫 行綱要之規範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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