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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作業手冊 外國留學生、僑生、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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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09-V01

109 年 1 月 編印

外國留學生、僑生、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

審查作業手冊

(2)

1

目 錄

一、學生工作許可項目……… 2

二、申請資格……… 2

三、應備文件……… 5

四、其他規範……….6

手冊使用須知:

本部為使資訊公開化及提高審查作業透明度,編訂並公

告本審查作業手冊。本手冊依相關法令編訂,審查標準仍以

最新法規規定為準。然為彈性因應多元類型之申請案件,本

手冊若有未盡事宜,將持續增修後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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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 類(在臺就學之僑外生工讀)-由僑外生提出申請

一、 學生工作許可項目(請依實際情形勾選):

(一) 僑生之身分(代碼 01):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輔導入學 之僑生。

(二) 華裔學生(港澳地區及海青班學生)之身分(代碼 02):1.依「香港澳門居 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之港澳生。2.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 訓練班學生。

(三) 外國留學生之身分(代碼 03):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且就讀於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之外國留學生。

二、 申請資格

號 項目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1 僑生 1. 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第 2 款 規定,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 僑生。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 理辦法第32 條第 1 項規定,

僑生應符合僑生回國就學 及輔導辦法規定之學生身 分。

僑 生 學 生 之 身 分 包 含 學 位 生、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 部。

2 華裔學生 (港澳地區 及海青班學 生)

1. 就業服務法 50 條第 2 款規 定,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 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其 他華裔學生。

華 裔 學 生 之 身 分 包 含 學 位 生、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 部、僑務委員會舉辦之海外 青年技術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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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項目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 理辦法第32 條第 2 項規定,

華裔學生應符合(1)香港澳 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 之學生。(2)就讀僑務主管機 關舉辦之技術訓練班學生。

3 外國留學生 1. 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第 1 款 規定,就讀公立或已立案 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 生。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 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外國 留學生應符合外國學生來 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外國學 生身分。

3.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 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外國 留學生正式入學修習科、

系、所課程,或學習語言課 程一年以上,且經就讀學 校 認 定 具 下 列 事 實 之 一 者,得從事與其所修習課 程與語言有關之工作:

1. 外國留學生之身分包含 學位生、來臺修習華語文 之學生(就讀大專校院附 設語文中心)、交換學生

(限在臺就學期間為 1 學年者)。

2. 大專校院指大學及專科 學校二年制之學校,若外 國留學生就讀專科學校 五年制四年級以上,得比 照專科學校二年制學生,

提出工作許可申請。

3. 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 法第 10 條規定,外國學 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 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 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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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項目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1) 其財力無法繼續維持 其學業及生活,並能 提出具體證明。

(2) 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 單位須外國留學生協 助參與工作。

(3) 與 本 身 修 習 課 程 有 關,須從事校外實習。

4. 外國留學生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 限制:

(1) 具特殊語文專長,並 經教育部專案核准,

入學後得於各大專校 院附設語文中心或外 國在華文教機構附設 之語文中心兼任外國 語文教師。

(2) 就讀研究所,並經就 讀學校同意從事與修 習課業有關之研究工 作。

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 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 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 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 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 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4. 來臺修習華語文之學生 (就讀大專校院附設語文 中心),須學習語言課程 一年以上,始得提出工作 許可申請。

5. 外國留學生,應經就讀學 校同意並認定符合雇主 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第 31 條規定事實之 一,始得提出工作許可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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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 應備文件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1 審查費收據正 本

1. 免附審查費收據,惟 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 案情形,請僑外生檢 附。

(依勞動部 104 年 9 月 23 日 勞 動 發 管 字 第 10405118501 號公告) 2. 審查費為新臺幣 100

元整。

1. 申請工作許可或 補發 許 可,每案新臺幣100 元整。

2. 申請變更資料者,不須繳 納審查費。另撤銷申請 者,不退費。

3. 如審查費溢付、不足或非 於郵局繳納,將請僑外生 重新依規定繳納。

4. 溢(誤)繳審查費退費方 式:請僑外生填寫退費申 請書,並檢附溢(誤)繳 審查費收據正本及退費 原因說明書等文件,辦理 退費。

2 申請書 1. 申請書各欄位如申請 類別、申請項目、申請 人姓名、性別、國籍、

護照號碼、居留證統 一證號、出生日期、聯 絡電話、就讀學校、系 所、年級、通訊地址、

申請許可期間為必填

1. 針對僑外生之身分別有 疑義時,請學校協助確 認。

2. 申請書之「學校輔導單位 主管簽章」欄位,非經單 位主管授權,不宜由學校 承辦人員代為蓋章,倘該 欄位為學校承辦人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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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欄位。

2. 申請人應親自簽章。

3. 應加蓋學校輔導單位 及主管章(輔導單位包 含系所、學生輔導單 位及行政單位)。

員蓋章,應於職章旁註明

「代」。

3 護照影本 1. 護照於申請許可期間 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2. 資料頁及簽名頁應完 整、清楚可辨識。

3. 除港澳人士外,大陸 居民尚未開放來臺工 作。

如遇有護照換發之情形,請 併同提供新、舊護照,以利核 對並辦理變更。

四、 其他規範

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1 親 自 領 件 聲 明書

欲親自領件者,請於申辦網工 作 許 可函 公文 領取 方 式 點 選

「親自領取」,或填寫親自領件 聲明書至本部櫃檯送件辦理,

不得以掛號方式辦理。

親自領件者由申請人本 人或委任代理人到本部 領件櫃台(臺北市中正 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0 樓)親自取件,取件時 須憑親自取件回條正本 始可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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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2 用印原則 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 正本相符」之文字,並由申請 人蓋章或簽名。

3 工作許可期 間

1. 申請工作許可期間於上學 期提出者,工作許可之期限 原則至次學期之 3 月 31 日 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 許可之期限原則至同年之9 月30 日止。

但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申請之許可期間較短 者,依其申請期限。

(2) 跨學期申請工作證,

經學校出示含括欲申 請期間之次學期註冊 章(註冊證明),最長 仍為 6 個月。

2. 高中及大學應屆畢業生(含 延畢生)許可期限至同年6 月 30 日止。但有下列情事 之一,得延長許可期限至9 月30 日:

(1) 應屆畢業生或延畢生

1. 僑外生之工讀應符合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 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工作許可有 效期間最長為6 個月。

2. 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 僑生及華裔學生,依各 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 假期辦法第 3 條規定,

上學期為 8 月 1 日至 翌年 1 月 31 日、下學 期為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學生應於學期 開始後再行申請工作 許可,並依學校審核結 果採認學生註冊情形。

3. 應屆畢業生於畢業後 考取大學或研究所,申 請延長許可期限至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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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有 暑 修 或 延 畢 之 需 要,由學校辦理註冊 相關單位或(系)所出 具相關證明,並敘明 理由。

(2) 僑外生於畢業後考取 大學或研究所,加附 由錄取學校出具該生 已完成報到手續之證 明文件(不含分發通知 書)。

3. 碩士應屆畢業生(四年級)和 博士應屆畢業生(七年級),

許可期限至同年7 月 31 日。

4. 海青班最後一期工作許可 期限,原則上依僑務委員會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招生 學校作業須知之訓練期間 核發許可。

5. 語文中心學生以學生證背 面「註冊期間」為許可期間 之依據。

月 30 日者,仍應將申 請案送請原畢業學校 審核。

4 每週工作時 僑外生之工讀應符合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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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數 法第50 條規定,其工作時間除 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 小 時。

5 電子送達 自10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電子 送達工作許可函措施,僑外生 於「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 辦網」

(https://ezwp.wda.gov.tw/) 經約定「同意」以電子公文方 式送達工作許可函者,經本部 許可後,就可直接至前開申辦 網領取工作許可函。

1. 如「不同意」者,則 工作許可申請案件經 本部核准後,將以郵 寄方式寄發紙本工作 許可函。

2. 僑外生應於本部以電 子郵件通知日起 8 個 日曆天內至「外國專 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 網」領取電子公文,逾 期未領件者,系統將 關閉「領取電子公文」

功能,本部將直接以 紙本公文寄發工作許 可函至就讀學校。

3. 僑外生經約定以電子 送 達 方 式 通 知 領 取 者,可再選取使用「行 動裝置檢視」功能。當 行動裝置直立時,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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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幕 顯 示 畫 面 為 QR code,可供雇主掃描 驗證辨明真偽;當行 動裝置橫放時,螢幕 顯示畫面為工作許可 相關資訊,以供雇主 核對。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54 條、第 55 條及第 57 條等 4 項規定。缺一 者不列計。. ⑤聘僱外籍勞工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至少包

Note: Based on Regulations Regarding Study and Counseling Assistance for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in Taiwan,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who voluntarily transfer to other sch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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