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草案)總說明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為臺南市政府所投資之事業機構,成立宗旨為 供應大臺南市農產品、調節供需及促進公平交易,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 款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是以,
為規範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組成、運作及相關權責,爰擬具「臺 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案,其制定重點如下:
一、 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業務項目。(草案第二條) 三、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組成。(草案第三條) 四、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產生及職權。(草案第四條)
五、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之召集及會議決議生效之要件。
(草案第五條)
六、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職權。(草案第六條) 七、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組成。(草案第七條) 八、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職權。(草案第八條)
九、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之任免及職務之代理。(草案第九條) 十、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置之部門及其職掌、辦事細則。(草案第
十條)
十一、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各種職位及職稱。(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員額編制表及分層負責明細表訂定之依 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 本自治條例自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日施行。(草案第 十三條)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草案) 逐條說明
條文 說明
第 一 條 為規範臺南市農產運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 公司)之組織組成、運作及 相關權責,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制定目的。
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農產品批發 市場、農產品零售業、農產 品網路販售與直銷、農產品 量化與客製化訂購、代理進 出口水果業務、農產品契作 及承銷經營業務。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業 務項目。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 事五人,任期三年。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之組成。
第 四 條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
由董事互選之,對內為董事 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 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產生及職權。
第 五 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司 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會議之召集及會議決議生效之要件。
第 六 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各項規則及 規章之審議。
二、本公司年度事業計 畫 及 預 決 算 之 審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之職權。
議。
三、分公司之設立、廢 止之審議。
四、本公司場地變更、
新建、擴充改善之 審議。
五 、 總 經 理 任 免 之 審 議。
六、本公司業務報告之 審議。
七、本公司財產處分之 審議。
八、總經理提議事項之 審議。
九、其他法規及公司章 程規定事項。
第 七 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一人,
任期三年。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之組成。
第 八 條 監察人權責如下:
一、監督公司業務之執 行。
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 務狀況。
三、查核簿冊文件。
四、請求董事會或經理 人提出報告。
五、其他法規及公司章 程規定事項。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之職權。
第 九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
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公 司業務。總經理由董事長提 名,並經董事會過半數董事 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後委任之,解任時亦同。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之任免及職務之代理。
總經理請假或因故不能 執行職務時,由總務課長代 理。
第 十 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課:
一、總務課:掌理人事 管理、文書、印信、
庶務、採購、財產管 理、出納、公共關 係、福利等其他有 關事項及不屬其他 課之事項。
二、業務課:掌理攤位 之管理與規劃、管 理費徵收、彙總與 統計、農產品重量、
品質抽驗與農藥殘 留檢驗、行情報導 與交通管理,並推 廣行銷業務及其他 有關業務事項。
三、會計課:掌理年度 預算、決算、會計、
統計及內部審核等 事項。
四、其他:依實際業務 需要經董事會決議 設置。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 置之部門及其職掌、辦事細則。
第 十一 條 本公司各課分置課長一 人,綜理各課業務,並置股 長、業務員、事務員、助理 員、雇員、技術士及事務士 等人員。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各種職 位及職稱。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員額編制表及分 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公司另定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員額編 制表及分層負責明細表訂定之依據。
之。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自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基準日施行。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草案)
第 一 條 為規範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組 織組成、運作及相關權責,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零售業、農產品網路販售與 直銷、農產品量化與客製化訂購、代理進出口水果業務、農產品契作 及承銷經營業務。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任期三年。
第 四 條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 外代表本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 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五 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董事長召 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各項規則及規章之審議。
二、本公司年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之審議。
三、分公司之設立、廢止之審議。
四、本公司場地變更、新建、擴充改善之審議。
五、總經理任免之審議。
六、本公司業務報告之審議。
七、本公司財產處分之審議。
八、總經理提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
第 七 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一人,任期三年。
第 八 條 監察人權責如下:
一、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三、查核簿冊文件。
四、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五、其他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
第 九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公司業務。總 經理由董事長提名,並經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後委任之,解任時亦同。
總經理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總務課長代理。
第 十 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課:
一、總務課:掌理人事管理、文書、印信、庶務、採購、財產管理、
出納、公共關係、福利等其他有關事項及不屬其他課之事項。
二、業務課:掌理攤位之管理與規劃、管理費徵收、彙總與統計、
農產品重量、品質抽驗與農藥殘留檢驗、行情報導與交通管 理,並推廣行銷業務及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三、會計課:掌理年度預算、決算、會計、統計及內部審核等事項。
四、其他:依實際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設置。
第 十一 條 本公司各課分置課長一人,綜理各課業務,並置股長、業務員、
事務員、助理員、雇員、技術士及事務士等人員。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員額編制表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公司另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