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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8-03185 (C) 230318 260318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三十届会议

2018 年 5 月 7 日至 18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 的国家报告*

俄罗斯联邦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大 会

Distr.: General 1 March 2018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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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方法

1. 本国家报告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根据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社会 院、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和总统儿童权利全权代表提交的材料,在与民间团 体机构磋商的基础上,于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编写而成。

2. 该报告反映了俄罗斯联邦境内在进一步巩固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规范和结构基 础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俄罗斯在自愿履行提交第二份国家报告这一职责的框架 内对已接受建议的执行结果。

3. 2018 年 2 月初,在编写报告期间同非政府组织进行了磋商,参与人员包括联 邦律师协会、莫斯科州律师协会、国家机构下属公共理事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 代表,以及俄罗斯纳税人联盟、俄罗斯志愿者联盟、俄罗斯律师协会、青年律师 委员会、立法倡议支持基金会等一系列非商业组织的代表。

二. 增进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法规基础

А. 人权领域的宪法保障和国际法律义务(建议 1、2、7-9、12、21-23)

4. 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联邦制法治国家,由平等的联邦主体组 成。

5.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和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 循和保护个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义务。《宪法》第二章整章都在阐述 人的权利与自由,其中规定的权利保护对象覆盖面广泛。《宪法》所规定的基本 权利和自由不应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和公民其他公认的权利和自由。人的基本 权利是每个人生来具有的,不可剥夺,直接有效。权利和自由根据国际法的公认 原则和准则予以承认和保障。

6. 《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以及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 范是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倘若俄罗斯联邦所签署的国际条约中确定的规则与 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规定相异,当以国际条约所载规则为准。

7. 俄罗斯是绝大多数基本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并打算不断扩大其在人权保 护领域的国际义务,同时兼顾财政影响和修改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必要性。

8. 2013 年,俄罗斯联邦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 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9. 2013 年,俄罗斯联邦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 约》。

10. 2014 年,俄罗斯联邦签署了《欧洲委员会反操纵体育比赛公约》。

11. 2015 年,俄罗斯联邦签署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12. 2017 年,俄罗斯联邦批准了《欧洲委员会足球及其他体育比赛安全、保护 和服务综合公约》。

13. 2017 年,俄罗斯联邦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号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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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17 年,俄罗斯联邦批准了《欧洲引渡公约第四附加议定书》。

15. 2017 年,俄罗斯联邦加入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 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16. 2017 年,俄罗斯联邦签署了《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

17. 部门间研究证实,俄罗斯联邦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为时尚早,该公约的一些规定模糊不清,与俄罗斯立法规范相悖。同时,该国际 条约中的许多规定在部门法律规章中已有反映,并已在实践中积极予以落实。

18. 俄罗斯联邦不是《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 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的缔约国,因为其中一些规定与俄罗斯联邦在保护和 促进传统道德和家庭价值观以及《2025 年前俄罗斯联邦国家家庭政策构想》方 面的原则方针不一致。同时,俄罗斯联邦最为重视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俄 罗斯现行法律法规为防范家庭暴力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无需制定补充性法律规范 对该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节。

B. 人权的立法和机构支助(建议 24、27-30、32、33、56-61)

19. 俄罗斯当局继续一如既往地努力完善和巩固人权保护机制。

20. 人权保护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机构得以落实。俄罗斯联邦总统是

《宪法》、个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21.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收到的诉请书不断努力验证俄罗斯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同时兼顾国际法律标准。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根据宪法法院的决定,修订或起草了涉及以下方面的法案:患有艾滋病以及在俄 罗斯逗留和居住期间治愈结核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权利;罪犯的长期探 视权利;外国公民移民登记;减少在俄罗斯联邦有稳定社会关系的外国公民因违 反《移民法》而被驱逐出境的案例。

22. 在俄罗斯联邦设立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俄罗斯联邦总统儿童权利全 权代表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保护企业家权利全权代表三个职位。在各联邦主体中设 有地区人权、儿童权利和企业家权利全权代表。在部分地区还设立了土著人民权 利全权代表一职。金融监察员机构继续推进立法工作,就其地位和职能作出进一 步规定。俄罗斯联邦社会院及其他协调机构,尤其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各联邦 主体首脑直属公共委员会,确保了民间团体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互 动。

23. 为进一步提高刑事立法宽松度和人性化水平,开展了大量工作。扩充了经 济活动领域犯罪的罪名清单,按照规定,凡已赔偿所造成的损害的,可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即已支付司法罚款的,可免予承担刑事责任;将 行政预断列为因屡次不支付儿童抚养费或残疾父母赡养费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条 件;提高了需追究行政责任的轻罪盗窃的盗窃额度;将小额商业贿赂和小额受贿 分别定为惩罚较轻的犯罪。

24. 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的活动不断完善。自 2014 年起,监察员开始在年

度报告中向州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测。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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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了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权全权代表的互动程序,包括监察员年度工作报告的审 议程序。

25. 2014 年,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 席团根据《巴黎原则》确认了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的资格,授予人权全权代 表“A”级地位,也即最高地位。

26. 2013 年到 2017 年期间,地方人权全权代表就人权保护的各个方面向各联邦 主体当局发送报告共计 105 份。

27. 俄罗斯联邦所有联邦主体均设立了儿童权利全权代表机构。经立法修订,

明确了这些全权代表的活动基础。为协调活动开展,俄罗斯联邦总统儿童权利全 权代表每年召开一次区域儿童权利全权代表大会。

28. 经采取措施,儿童权利全权代表机构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仅 2016 年,全 权代表共计审理上诉逾 1.8 万份,提供咨询 2 万余次,全权代表办公室的专家参 加了 80 多场保护儿童的法庭听证会。2016 年,共计审理 187 份涉及保护在外国 领土上的俄罗斯儿童权利的上诉。

29. 俄罗斯联邦总统下设了公民社会发展和人权委员会,其成员包括最具权威 性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和独立专家。

30. 在实施仲裁改革(仲裁审理)的框架内,成立了完善仲裁审理委员会,其成员 包括法律科学与实践的著名代表。

31. 在俄罗斯联邦,志愿者活动正在不断发展壮大。现已批准《志愿者运动发 展措施计划》,并已创建统一的联邦互联网资源,对“俄罗斯志愿者”这一志愿 者活动进行跟踪报道。2016 年,共有 600 多名来自普通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全俄 志愿者学校的框架内接受了培训。成立了联邦志愿服务发展专家委员会。俄罗斯 联邦总统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签署了第 572 号总统令,宣布 12 月 5 日为“志愿 者日”,后又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颁布第 583 号总统令,宣布 2018 年为“志愿 者年”。

32. 积极开展打击腐败的工作。自 2013 年以来,共查实违反《监督国家官员开 支法》案件 1.4 万余起,有 2 000 多名公职人员受到纪律处分。2016 年至 2017 年期间,有 700 多名公职人员因腐败行为被解职。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在侦办人 员提起的诉讼中,涉腐犯罪案件高达 14.1 万余起,其中 43 000 多起案件移交法 院起诉。所有立法草案须一律送交审查,以确保其中载有反腐败相关规定。为了 对公民进行反腐教育,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其中包括“全俄公民接待日”和“国 际反腐日”。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网站均已设立相 应专区,供公民举报其所掌握的任何腐败事实。

33. 打击腐败犯罪的刑事法律机制进一步完善:降低了轻度腐败犯罪罚款金额 (按一定金额的倍数计)的最低倍数;所施惩罚以劳动教养或罚款等形式的刑事处 罚替代措施为辅;法院还可酌情处以其他处罚措施。

34. 俄罗斯联邦已经批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对在国际商务交易中行贿外

国公职人员公约》和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为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国际

义务,现已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事判罚力度,并规定对间接形式的贿赂也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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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开放政府活动协调委员会于 2013 年批准了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开放原则。

为进一步鼓励提高国家机构活动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后又于 2014 年批准了《联 邦执行权力机关开放构想》及其《实施计划》。目前正在开展一项大规模工作,

以推出住宅和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供公民查询。

C. 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建议 55、62-64、72-74、230)

36. 在这方面,俄罗斯联邦一贯奉行的政策是加强关于国际人权议程现实问题 的建设性和非政治化对话,根据国际法原则在促进和保护人权领域推动平等和相 互尊重的合作,摒弃“双重标准”的做法,并防止打着人权的幌子干涉主权国家 的内政。

37. 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侵略性民族主义、种族和宗教不容忍、新纳粹 主义等问题以及保存历史记忆和打击历史伪证的斗争对俄罗斯联邦至关重要。俄 罗斯每年都向联合国大会提交题为“打击美化纳粹主义、新纳粹主义及其他助长 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的做法”的决议草 案。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期间,在俄罗斯联邦的倡议下,通过了题为“第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七十周年”的决议。

38. 俄罗斯联邦高度重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应俄 罗斯提议,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下列决议:《保护茨岗人》;《司法系统完整 性》;《人权和任意剥夺国籍》;《通过体育和奥林匹克理想促进人权》;《国 际人权两公约通过五十周年及生效四十周年》;《〈世界人权宣言〉七十周年和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二十五周年》。

39. 在俄罗斯倡议下,2015 年 3 月人权理事会召开了一次关于在全世界特别是 在中东地区保护基督徒的会议。为了推进这一活动,有 65 个国家发表了题为

“支持基督信仰团体和其他团体的人权,特别是在中东地区”的联合声明。2017 年 3 月 7 日,在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期间举办了一次高级别会议“相互尊 重与和平共处是宗教间和平与稳定的条件:支持基督教徒与其他宗教代表”。

40.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俄罗斯联邦分别在儿童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就所提交的国家报 告进行了答辩。

41. 俄罗斯联邦继续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互动协作。2013 年至 2017 年期间,

先后接待了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有人权的 不良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对俄罗斯的访问。还主办了人权理事会土著人民权利专 家机制和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的闭会期间会议。

42. 2017 年 2 月,接待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访问俄罗斯。

43. 在与区域人权监督机制开展合作的框架内,先后接待以下人员到访俄罗

斯: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欧安组织性别平等事务部负责人;欧安组织轮值主席

负责打击反犹太主义问题、负责打击不容忍和对穆斯林歧视问题、负责反对种族

主义、仇外心理和歧视,包括对基督徒和其他宗教代表的歧视和不容忍行为问题

个人代表;欧安组织民主制度与人权办公室主任;欧安组织打击人口贩运特别代

表兼协调员;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咨询委员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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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俄罗斯联邦对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询问一律予以快速回应。自第二轮普 遍定期审议结束以来,俄罗斯已就有关指称侵犯人权的专题问题和个人来文发出 了 108 份答复。

45. 自 2006 年以来,俄罗斯联邦每年都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预 算提供 200 万美元的自愿捐款。

46. 俄罗斯联邦积极提供国际发展援助。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俄罗斯与联合国 开发计划署、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 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以及其他几个国际组织一起参与实施了 70 多个促进国际 发展项目,并从预算中拨付了大约 2 亿美元用于这些项目的实施。

三. 保护人权和自由领域的发展

A. 平等和免受歧视(建议 77、78、93-97)

47. 俄罗斯法律禁止以社会、种族、性别、民族、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特性 为由对公民权利进行任何限制。

48. 俄罗斯法律规定对歧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歧视是指行为人出于性 别、种族、国籍、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官方地位、居住地点、对宗教的态 度、信仰、所属社会团体或某社会群体成员身份等原因,利用其官方职务侵犯他 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49. 任何暴力行为,无论其所侵害的对象是哪些社会和其他团体的哪些代表,

一经发生,执法部门都必须做出适当回应。基于对任何社会群体的仇恨或敌意而 实施的犯罪一律按加重处罚情节论处。

50. 俄罗斯联邦禁止传播煽动任何形式歧视的信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凡传 播附带歧视性限制条件的自由工作岗位信息的,一律受到行政责任追究。

51. 执法机关接到的就涉嫌歧视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数量微乎其微(在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初期间,这类上诉案件的数量不足总数的 0.2%),这充分证明 俄罗斯联邦所采取的措施切实有效。在 2013 年至 2017 年 6 月期间,登记在案的

“歧视”犯罪案件仅有 4 起。

52. 2017 年 3 月 8 日,联邦政府第 410-P 号指令批准了《2017 至 2022 年保障 妇女利益国家行动战略》,明确了国家妇女政策的主要方向。该《战略》旨在为 妇女充分平等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创造有利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 府下属协调理事会负责实施,该理事会成员由行政和立法当局以及民间团体的代 表组成。

B. 促进宽容。抵制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建 议 34-42、80-85、138、212)

53. 《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和敌对

的宣传或鼓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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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俄罗斯联邦,凡因政治、意识形态、种族、民族或宗教上的仇恨或敌 意,或基于对某社会群体的仇恨或敌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这类动机构成加重处罚的情节。

55. 2013 年至 2016 年期间,立案侦查的煽动仇恨或敌对以及侮辱人格尊严的刑 事案件共计 2 525 起,其中移交法院起诉的有 1 599 起。

56. 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常接受关于打击种族歧视和种族貌相问题的职业培 训。

57. 俄罗斯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绝对不得给予任何个别社会群体以优待,必 须考虑到各民族的特点并促进种族间和宗教间和谐。

58. 按照法律规定,候选人和选举协会的竞选方案、其他宣传材料、在公开活 动和媒体上的演讲不得包含煽动极端主义活动以及为极端主义进行辩解或正名的 内容。

59. 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中,极端主义活动的定义是:煽动社会、种族、族裔 或宗教冲突;基于一人的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或宗教态度而大肆宣扬 该人具有排他性特权、优越性或低劣性;宣传和公开展示纳粹或类似的属性或符 号;公开鼓动实施这些行为;大量制作和传播关于这类内容的材料;组织和筹备 上述行为,以及资助和煽动实施这类行为。

60. 国家民族政策的一大原则是预防和消除基于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 教信仰的任何形式的歧视。俄罗斯联邦 2012 年 12 月 19 日第 1666 号总统令批准 了《2025 年前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战略》。

61. 2015 年,成立了联邦民族事务局和民族文化自治事务咨询委员会,前者负 责开展活动,实现民族政策各项主要目标,后者负责定期举办研讨会、讲座、论 坛、会议和其他活动,大力倡导包容和预防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

62. 2016 年,民族文化自治事务咨询委员会实施了名为“加强俄罗斯民族团结 和发展俄罗斯民族文化”的计划。

63. 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民族关系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宗教团体合作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64. 在协调宗教间关系的政策框架内,国家当局支持同加强宗教间和族裔间和 平的非政府组织和协调机构互动协作。其中,由俄罗斯东正教会、俄罗斯穆夫提 斯理事会、俄罗斯及独联体欧洲国家穆斯林中央管理局、俄罗斯犹太宗教社团及 组织大会以及俄罗斯传统佛教僧伽会于 1998 年 12 月 23 日共同成立的俄罗斯宗 教间委员会是这类非政府组织中规模较大的组织之一。

65. 现已采取一系列措施,为生活在苏联领土上但因民族和其他原因惨遭非法 驱逐和政治压迫的亚美尼亚、保加利亚、希腊、意大利、克里米亚鞑靼和德国人 民恢复历史正义并实现政治、社会和精神复兴。

66. 在所有国立和市级普通教育机构的中小学教学大纲中增设了若干专门课 程,旨在营造相互尊重的文化、宣传传统的文化、宗教和道德价值观以及增进对 俄罗斯各族人民文化和宗教传统的了解。

67. 所有普通教育机构均开设有《宗教文化和世俗伦理基础》这一综合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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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015 年,《2016-2020 年俄罗斯联邦公民爱国主义教育国家纲要》获得批 准,其中规定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开展公民教育,通过支助开展各民族代表宽容教 育,推动青年人形成法律、文化和道德价值观。

69. 2013 年,俄罗斯联邦参加了由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发起的“无仇恨言论运 动”。

70. 在这场运动的框架内,先是于 2015 年举办了通过人权教育打击仇恨言论的 首期俄语国际培训班,后又于 2016 年 11 月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举办了关于相关主 题的第二期培训班。

71. 2017 年,召开了第二届实现俄罗斯民族团结全俄青年论坛,论坛的主题是

“俄罗斯-人民对话空间”。

72. 为了鼓励支持俄罗斯人民的民族文化发展,开展了以下活动:审查俄罗斯 联邦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土著少数民族文化中心的活动;举办少数民族文 化论坛;宣传展示区域文化机构关于加强俄罗斯民族团结和促进俄罗斯各族人民 民族文化发展的最佳项目。

C.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建议 31、43-54、106-115、141-143、213-216)

73. 俄罗斯联邦家庭立法的出发点在于巩固家庭关系、不容许任何人随意干涉 他人家庭事务、确保家庭成员不受阻碍地行使其应享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 能够诉诸司法保护。对家庭关系的协调首先是从优先开展儿童家庭教育入手。

74. 2012 年,批准了《2012-2017 年国家儿童行动战略》,为落实该《战略》,

后又于 2014 年通过的《2025 年前俄罗斯联邦国家家庭政策构想》中规定,必须 采取措施,以确保为家庭组建并发展成为独立和完全成熟的家庭政策主体创造必 要的条件,并在立足传统的社会文化价值观以及提高父母威信力的基础上完善家 庭结构。为进一步完善儿童保护领域的国家政策,俄罗斯联邦总统于 2017 年 5 月 29 日签署了一项法令,宣布 2018-2027 年为“儿童十年”。

75. 2015 年,通过了《2025 年前教育发展战略》,确立了儿童教育摆在优先发 展的战略地位。同时还批准了《儿童补充教育发展构想》,旨在建立集各种开放 式教育形式于一体的补充教育体系。

76. 2015 年,批准了《儿童信息安全构想》,承认儿童是信息社会创建过程中 的平等参与者。

77.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加大了对侵害未成年人性不可侵犯权和性自由犯罪行 为的处罚力度。

78. 在法律法规中增设了一些条款,其中规定,如若有理由认为未成年被害人 法律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当事儿童的利益,可取消其参与刑事案件工作的资格,

就未成年人遭亲属侵害的犯罪案件而言,这一规定尤为重要。

79. 2016 年,地区数据库登记的无父母照管儿童的数量减少了 51.2%,孤儿和

无父母照管儿童救助组织中的儿童人数减少了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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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俄罗斯联邦现已加入《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后,并依之对相关 法律规章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在该国际条约的基础上规范对要求返还儿童或行 使探视儿童权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

81. 《2017-2022 年保障妇女利益国家行动战略》的一个优先方向是“预防和防 止针对妇女的不利社会出境和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落实这一方向的先决条 件是,完善关于因非严重罪行被判监禁的妇女(包括有子女的妇女)的立法并放宽 限制,以及完善防止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

82. 目前正在起草俄罗斯联邦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法草案。

83.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十三条规定,年满 18 岁的公民可缔结婚姻,但 第 14 条又规定,如果拟结婚的任何一方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则不得缔结婚姻。

84. 凡指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须送交执法机关核实,经查属实的,一 律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惩处。

85. 2011 年,批准了《2011-2020 年无障碍环境国家计划》,旨在使残疾人融入 社会并提高其生活水平。受权机构负责监测残疾人设施和服务的可用性。

86. 现已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确保职业教育可及性的措施,

还批准了《2016-2018 年确保残疾人和能力受限者职业教育可及性措施计划》。

87. 根据经调整优化残疾人教育方案以及个人康复和适应方案,在包容各方的 基础上开展残疾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88. 每年都会对职业教育机构中残疾人获得中等职业教育的情况进行监测。

89. 现已出台一项规定,即生活在社会服务组织中或没有父母照管的孤残儿童 如能通过残疾人个人康复或适应方案实现自理和独立生活,则在年满 18 岁后优 先获得保障住房,无须排队轮候。

90. 现已在联邦立法中增设补充条款,规定残疾儿童可在养恤金之外领取社会 补助金,残疾儿童有权在预算拨款的资助下进入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机构接受培 训。

91. 残疾儿童的父母其中一方可依法享有弹性工作制,并适时休假。

92. 针对残疾儿童的税收减免金额有所提高。

93. 61 个盲人专用图书馆开展了大量工作,使视力障碍者了解世界文学和本国 文学。2013 年到 2017 年期间,盲人图书馆藏书量增加了约 30 万份出版物,总 数超过 950 万册。

94.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俄罗斯文化部下属各博物馆向 16 岁以下儿童免费 开放,并为带孩子的游客提供优惠,以示对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支持。

95. 俄罗斯自 2015 年起开始举办“Abilimpix”全国残疾人专业技能锦标赛。

96. 俄罗斯联邦政府 2016 年 2 月 5 日第 164-r 号命令批准了《2025 年前保障老

年公民利益行动战略》,旨在为退休公民提供支助并改善其生活质量,包括提供

物质支持、改善医疗服务和提供社会经济援助、家庭服务。截至目前,老年人约

占全国总人口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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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不可侵犯权。打击人口贩运(建议 101、103、

104、116-119、137、231)

97.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

98. 俄罗斯继续暂停将死刑作为一种刑事处罚形式。1996 年 5 月 16 日第 724 号 总统令以及 2009 年 11 月 19 日第 1344-O-R 号宪法法院令禁止法院判处死刑。这 一决定实际上宣告法律上禁止实行该刑罚。

99. 因此,俄罗斯联邦虽未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 定书》,但已充分履行其中规定的基本义务。

100. 《宪法》规定,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暴力、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 遇或处罚。实施此类罪行的,将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101.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通过施以酷刑、暴力或有辱人格的待 遇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的依据且不足采信。

102. 实施胁迫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胁迫行为包括使用暴力、欺凌或酷 刑等手段取得证据,或调查人员或审讯人员或者他人在调查人员知情或默认的情 况下进行威胁、勒索或其他非法行为。

103. 《2020 年前俄罗斯联邦刑罚制度发展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包括:提高被 拘押者和服刑人员关押条件的人性化程度,并加强其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

104. 2016 年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了对囚犯和被拘押者使用武力、特殊手段和武 器行为的有效监督形式,并规定对侵犯监狱内在押人员权利的滥用职权罪行追究 刑事责任。

105. 凡区域机构对被拘押者和囚犯使用武力和特殊手段的,一律从严审查。

106.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 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俄罗斯当局继续在国内和国际上 采取积极措施打击人口贩运活动。

107. 在联邦立法中,引入了“贩运儿童”、“剥削儿童”、“贩运和(或)剥削 儿童行为的受害者”等概念,并确立了打击贩运儿童和剥削儿童的措施。这些修 订旨在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 议定书》和《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规定的义务。此 外,为贩运儿童和剥削儿童创造条件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已明确。

108. 俄罗斯联邦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国家规范和组织体系已经形成。关 于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现行法律与俄罗斯联邦应尽的国际义务相符,无需 作根本性修改。

109. 俄罗斯法律还规定了打击恐怖主义和确保公共安全的额外措施:对犯罪行 为和国际恐怖主义行为知情不报的,追究刑事责任。

110. 2017 年,签署了《欧洲委员会防止恐怖主义公约关于打击外国恐怖武装分

子威胁的附加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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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对于提供或募集资金或提供金融服务以资助组织、筹备和实施极端主义犯 罪,或为极端主义团体或极端主义组织活动提供保障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12. 对于参与他国境内非法武装编队、参加以实施恐怖主义活动为目的的培 训、创建恐怖主义团体或组织并参与其活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 俄罗斯执法机关正在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披露北高加索地区强迫失踪 案件。根据对这些失踪事件的申诉事实,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E. 审判和司法制度(建议 120、121、123-131)

114. 在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行使和诉讼程序的执行受到《宪法》以及根据

《宪法》通过的联邦法律的监管。俄罗斯严格遵守国际司法审判标准,努力确保 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和自由。

115. 为了提高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的质量和效率,以及增强公众对司法审 判的信心,俄罗斯当局实行了司法体制改革。

116. 在俄罗斯联邦,涉及法院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所有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 国际法普遍公认的原则和准则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17. 正在通过积极利用互联网等途径落实司法公开和透明原则。

118. 准许旁听诉讼原则保证非诉讼参与人(包括媒体代表)可以旁听公开审理。

为确保司法公正,现已创建国家司法机关自动化系统和联邦仲裁法院电子司法系 统,普通管辖法院、联邦仲裁法院、司法机构和部门也已开通官方网站。

119. 2015 年,国家司法机关自动化系统认证中心获得授权,在司法系统中提供 电子签名服务。仅 2017 年便颁发了 26 000 多份电子签名证书。

120. 现已开发出一个高精密系统,藉此可实现国家司法机关自动化系统和联邦 法警局自动化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121. 国家司法机关自动化系统实用性强,广受欢迎。月平均用户访问量达 12 万人次。此外,公民也积极登录使用法院网站:2010 年至 2016 年期间,公民访 问数量总计超过 30 亿人次。仅 2016 年通过“我的仲裁员”这一信息服务发送的 文件就达 350 多万份。

122. 2017 年,批准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普通管辖法院和仲裁法院以 及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下属各司法机构在各自官方网站上发布司法法案文本的程 序条例》。

123. 在所有法院的网站上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电子申请。

124. 《俄罗斯联邦宪法》及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均规定了法官独立性原则。

125. 为进一步践行法官独立性原则,于 2013 年通过了一系列立法修正案。现

已立法禁止在法官行使自身职权的问题上向法官施加影响,并已制定一套统一程

序,供法院据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诉讼外申诉的信息。此外,还已扩充适用

于法官的纪律制裁措施,明确了纪律惩罚的组成部分,以及追究法官纪律责任的

理由和程序。法官的物质和社会保障也同步得到加强。

(12)

126. 法官独立性的一大保障是可借助自动化信息系统组成合议庭,这种方法可 避免在向法官分配工作时出现利益冲突。

127. 凡自身权利和自由受到重大影响者,皆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进行抗辩。俄罗 斯联邦最高法院现已通过一项决议,就该项权利的行使作出了澄清。

128. 现仍在继续推进刑事诉讼法宽松化进程:规定已缴付司法罚款的,可免除 刑事责任;扩充了侵犯财产罪和经济活动领域犯罪的罪名清单,以及不予适用监 禁措施的刑事罪行清单;简化了调查机制;规定对于因被监禁人员患有重病而需 改变其拘押措施的,应尽量缩短作出相关决定的时间;扩大了陪审员制度的适用 范围。

129. 现已着手建立调解服务网络,以便实施针对儿童(包括实施了带有社会危险 性的行为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恢复性司法。

130. 为确保司法保护权的有效性,现已规定一种特殊保护方式,即诉讼权利或 执行司法行为的权利遭到侵犯的,在合理时间内给予赔偿。2016 年,扩充了司 法行为清单,并针对司法行为违法情形规定了在合理时间内取得赔偿的权利。

131. 俄罗斯司法和诉讼制度改革先已展开,自 2013 年至今,法院判决核实和 审查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确立了所有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统一程序,改变 了审级上诉和监督的诉讼程序以及根据重新查明的和新的情况审查司法判决的诉 讼程序。

132. 通过改革,2014 年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被撤销,其审判职权被移交给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从而可以更加有效地对法院活动和司法实践的一致性进行 司法监督。

133.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定期研摩人权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在促进 和保护人权的某些方面(例如,保护免受酷刑和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做法,同时提 请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和机关工作人员注意相关信息,并发送下级法院知 悉。

134. 2015 年,《行政诉讼法典》生效,该法扩大了参与行政诉讼人员的权利。

135.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通过了一系列扩大司法补救可能性的决议:宣布关于

禁止对联邦税务局活动提出争议的规定违宪,这些规定不是正式的规范性法律文

书,不包含对所有税务机关都要遵守的税收法规的规范性解释;捍卫行政诉讼原

告的权利,在某些类型的公共纠纷行政诉讼案件中,依法裁定原告胜诉,并赔偿

相关诉讼费用;捍卫公民作为选民的选举权,以及对确定投票结果是否有效的选

举委员会的决定与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的权利;对于被判处强制驱逐出境这一

行政处罚并被送交相关专门机构以确保执行该处罚的无国籍人士而言,如果经查

发现根本不存在处以该处罚的事实依据,可向法院申请对继续将有关人士关押在

相关专门机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关于禁止上诉人员在其上诉受理法院

法官未经审理便驳回其上诉的情况下,再行依据上诉程序对该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的规定被认定违宪;承认被指控犯罪的女性以及 65 岁以上的男性有权接受陪审

团审判,并禁止对此类人群适用终身监禁或死刑。

(13)

136.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现已形成若干旨在确保公正审判权的立场,包括在对 律师开展某些调查行动时采取保密措施的最低限度要求,并据此通过了一项法 律,为律师提供额外保障。

137. 向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是俄罗斯国内政策的优先领域之一。目前正 在努力完善相关立法,旨在提高免费专业法律援助的质量和可获得性。

138. 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均已通过规范免费法律援助问题的法案,并已指定 为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现已有 72 个地区确立确保实 现公民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权的额外保障。

139. 在俄罗斯联邦公共免费法律援助体系中,有 60 个联邦主体仅有律师参与 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有 8 个主体仅有司法局参与,有 16 个主体由律师和司法局 共同参与。

140. 在非公共免费法律援助体系中,现有 170 个非政府免费法律援助中心参与 提供免费法律援助。部分联邦主体还已颁布法令,规范向社会导向型非商业组织 (包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组织)提供国家支持的程序。

141. 自 2018 年起开始在地区和卫戍区军事法院推行陪审员制度。

F. 监狱系统。执法机关(建议 132-136)

142. 俄罗斯当局正在采取一贯措施来改善被拘押者的拘留条件。

143. 《2020 年前俄罗斯联邦刑罚制度发展方案》的方向之一是优化国内服刑地 点的布局,其目的主要是帮助囚犯保持有益的社会关系,以及方便囚犯亲属探 监。

144. 为此,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惩教机构从交通不便和人口稀少的地方撤出。自 2011 年至今,已裁撤 80 个惩教设施。

145. 为使服刑地点接近囚犯居住地,在惩教机构内单辟实行不同制度的场区。

自 2015 年以来,已创建 9 个此类场区。

146. 《2017-2025 年监狱体系发展联邦专项方案》草案拟开展下列活动:在惩 教机构建造 34 个集体宿舍,设立 7 120 张床位;改造 2 个集体宿舍,设立 132 张床位;改造 3 所惩教机构,设立 1 345 张床位。

147. 增设床位容纳被关押嫌犯和被告。此前,已根据《2007-2016 年监狱体系 发展联邦专项方案》建造了 14 个审前看守所和 34 所保密建筑,这些看守所和建 筑内分别共设有 5 243 和 9 158 张床位。

148. 《2017-2025 年监狱体系发展联邦专项方案》草案规定新建造 10 个审前看 守所,设立 9 430 张床位,新建造 6 所保密建筑,设立 1 800 张床位,并改造 1 所保密建筑,增设 100 张床位。

149. 为了减少通过审前看守所中转的人数,在惩教设施的基础上建造了 20 个 中转点,可容纳 898 人。

150. 现已建造 98 所房屋用作审前看守所。

(14)

151. 为改善囚犯和被羁押人员的转运条件,提高护送期间的安保可靠性,现已 采取措施进行特种车辆和特种厢式车升级并增加车辆数量。自 2013 年起生产的 特种车辆均可安装生物厕所。

152. 自 2015 年起生产的新型特种厢式车除配备密闭式厕所外,还装有空调系 统、更先进的照明和视频监控系统、水和空气消毒装置,并可直接将饮用水供应 至囚室。2016 年,共有 26 辆此款特种厢式车投入使用。

153. 囚犯和受审人员享有医疗保障,现有 136 所各类医院、各惩教机构的卫生 所或保健站、57 所治疗结核病患者的医疗教养机构和 9 所治疗吸毒成瘾者的医 疗教养机构向其提供医疗服务。同时还注重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康复手段。

154. 2015 年 4 月对刑事执行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正,就囚犯在监狱内 设立宗教组织以及与神职人员见面并举行宗教仪式和典礼的程序作了规定。俄罗 斯联邦监狱系统各区域机构均设有专门负责组织开展信徒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助 理。

155. 目前,俄罗斯联邦广泛采用替代类型的惩罚措施,由此得以减少狱中囚犯 人数。其中包括不将囚犯与社会隔离开来的惩罚(罚款;限制服兵役;强制劳 动;劳动教养;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强迫 劳动),以及其他措施(例如,缓期服刑;有条件定罪;监督囚犯接受毒瘾治疗和 医疗以及(或)社会康复治疗等处罚的执行情况)。

156. 俄罗斯联邦自 2012 年起开始采取软禁形式的预防措施来代替监禁。2012 年至 2017 年 7 月期间,共对 46 800 人使用了这一预防措施。

157. 自 2012 年以来,对被认定吸毒成瘾的被定罪人员,准予缓期服刑,直至 治疗和医疗(社会)康复结束,但延缓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158. 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实施中度、轻度犯罪或首次实施严重罪犯的人 员采用强迫劳动这种新的刑事处罚形式来替代监禁。被判处强迫劳动者在特殊机 构,也即位于其所居住或被定罪的联邦主体境内的惩教中心内服刑。目前正在采 取组织和实际措施建立惩教中心体系。自 2017 年初以来,共已执行 401 项判处 罪犯强迫劳动的判决。

159. 2016 年,俄罗斯联邦有 81 个联邦主体内设社会监督委员会,成员总数超 过 1 000 人。2016 年,在俄罗斯联邦 44 个地区的轮换期间,各社会监督委员会 成员人数共计新增 642 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批准了有关这类委员会工作的公 开报告程序。

160. 2016 年期间,社会监督委员会成员视察监狱系统各机构 3 300 余次,视察 期间,与囚犯和受审人员进行个人谈话 5 110 次,并收到了逾 975 份囚犯和受审 人员投诉。

161. 截至 2017 年 1 月 1 日,惩教机构内在押女性囚犯共计 48 131 人,其中

38 941 人分散关押在女子监狱、医疗惩教机构、医疗和预防机构,9 190 人关押

在审前看守所及暂且充当审前看守所的房屋内。惩教机构中设有 13 个儿童之

家,里面共居住有 540 名儿童。

(15)

162.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规定了女性囚犯服刑的一些具体特点。被定 罪的孕妇、被定罪的携带年幼子女的妇女、残疾罪犯以及在医疗惩教机构中接受 治疗的罪犯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个人账户上的资金购买食品和基本必需品。

163. 子女寄居教养所儿童之家的女性囚犯可短期离开监狱去安顿子女,而在教 养所之外有残疾未成年子女的女性囚犯则可每年前去短期探望。

164. 允许在劳改营服刑的女性囚犯接收包裹、他人转交的物品和邮件,无数量 限制。

165. 2015 年,批准了关于按计划过渡到服刑母亲与子女共同居住的“路线 图”,该“路线图”预计将于 2016 年至 2021 年期间启动实施。

166. 2016 年,共有 26 300 名女性囚犯参加了适应性劳动。特别是,24 800 名 女囚长期从事生产以及机构维护工作,1 500 名女囚从事职业教育和培训。此 外,有近 3 500 名女囚接受了不脱产的职业培训。

167. 被判处监禁者的人数呈继续减少之势。2016 年,被判处监禁者共有 206 134 人,占罪犯总人数的 27.8%,而在 2015 年,这一比例为 28.8%。

168. 被判处监禁但缓期执行者所占的比重从 2015 年的 23.3%增加到 2016 年的 25%。

169. 被判处罚金者的人数所占比重增加了 1.7%。被判处强制劳动的人数占比增 加了 7.6%。

G.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民间团体机构(建议 144、145、148-150、152、

154、156、157、159、160、164、166、167、170、173、175、177、

185-192)

170.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新闻审查,保障思想和言论自由、大 众传媒的自由。

171. 俄罗斯联邦继续积极与威尼斯委员会合作并参加其所有会议。

172. 每一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以及和平集会的权利都享有法律保障。根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 使必须遵守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

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设的限制。

173. 俄罗斯立法规范未对和平集会和表达意见的自由权利进行不当限制。

174. 《宪法》保障公民不携带武器地进行和平集会、召开会议、举行集会、示 威、游行和纠察的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

175. 法律业已规定举行公开活动的通知程序。只有当递交公开活动举行通知之 人被依法确认无权组织公开活动时,或者该通知指明的场所被依法确认禁止举办 公开活动时,主管部门才可以拒予批准。

176. 公民和组织可以依照司法程序对主管部门的决定提出异议。

177. 完善集会立法的工作仍在继续推进,其间,针对通知递交截止日期与非工

作假期完全重合的情况作了修订,澄清了举办公开活动的通知递交程序。

(16)

178.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评估了《集会法》的部分条款。对关于公开活动组织 者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公开活动参与者行政责任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公开事 件组织者和参与者的权利保障,包括确保举办公开活动的通知递交到位并限制主 管部门协调活动的自由裁量权。

179. 俄罗斯立法目前已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公民言论和思想表达自由,禁止 妨碍记者正常工作的活动,对信息来源予以保护。信息来源的披露须经法院特殊 决定批准。立法明确了反驳非真实信息的程序。

180. 支持记者的一大表现是俄罗斯联邦政府向那些积极开展调查(包括针对地方 当局的调查)的记者颁发奖项。这种高水准的政府支持是给予独立新闻工作的一 道特殊保障和必要支持。

181. 鉴于侵害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强化产 生了严重的消极后果,已将执法机关调查和防范有关犯罪列为重中之重。在本报 告所述期间,共计发生“妨碍记者合法职业活动”犯罪 25 起,确认罪犯 29 人。

182. 尽管联邦预算紧张,但仍每年从中划拨补助款,用于制作印刷和电子媒体 领域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项目――电视和广播节目、纪录片、社会广告短片以及 具有社会和教育意义的互联网网站。

183. 国家投入大量物力和财力,确保民众能够接触到不同的信息来源― ―免费 的电视和广播节目(10 个电视频道和 3 个广播频道)、印刷出版物。

184. 鉴于互联网发展迅猛,国家现已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广建通信基础设施,在 人口超过 500 人的居民点提供互联网宽带接入。

185.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对相关立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制定相关规范,以限制 对传播侵犯版权信息的互联网网站的访问。目前,权利持有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采 取初步保证措施。

186. 2013 年出台了相关规范,限制获取那些传播煽动骚乱、鼓动实施极端主义 活动和煽惑参与违反既定秩序的大规模(公开)活动等信息的信息资源。

187.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和法律作出的解释,对屡次违反公开活动 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

188. 对行使外国代理人职能的非商业组织活动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必要审查,继 而澄清了“政治活动”这一概念――这是外国代理人是否承认非商业组织的关 键,并补充了新的特征,从而降低了法律不确定性。

189. 政治活动不包括科学、文化、艺术、卫生、公民健康预防和保护、社会服 务、公民的社会支持与保护、保护母亲和儿童、残疾人的社会支持、宣传健康的 生活方式、体育文化和运动、保护动植物、慈善事业等方面的活动。

190. 履行外国代理人职能的非商业组织进行相关登记的义务并不妨碍其获得外 国和国际组织、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资助,而这类资助也不会令其失去参加 俄罗斯联邦境内政治活动的机会,因此与没有获得外国资助的非营利组织相比,

并未受到歧视。将外国代理人从相关登记册中除名的程序也已到位。

191. 民间团体蓬勃发展。截至 2017 年 10 月 3 日,共计注册非商业组织逾 22

(17)

192. 向非营利组织提供金融、财产、信息和咨询支持是国家政策的重要方向之 一,这一支持主要表现为俄罗斯联邦总统为参与民间团体机构发展和实施具有社 会意义的项目以及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领域的项目的非商业组织拨款供 资。2017 年,共从联邦预算中拨出 70 多亿卢布用于这些需求,这几乎是 2016 年类似拨款的两倍。一些联邦部门也在实施民间团体机构支助计划。地方自治机 构也在向这个方面推进。

193. 每年都会颁发国家人权活动领域杰出成就奖。2017 年,“赫尔辛基协议莫 斯科执行小组”(莫斯科赫尔辛基小组)区域公共组织主席柳德米拉·阿列克谢耶娃 获此殊荣。

194. 2017 年 1 月 1 日,正式提出了“非商业组织”― ―有益社会服务的执行 者――这一概念,确定了服务清单,并就这些非商业组织在何种情况下可获得最 少两年的财政和场地支持作出了规定。

195. 实践表明,自 2012 年《政党法修正案》生效后,公民创建新政党的政治 活动有所增加。目前,登记在册的政党共计 69 个,其中 67 个有权参加选举。

196. 2016 年,有 14 个政党参加了俄罗斯联邦会议第七届国家杜马代表选举。

197. 共有 42 个政党和 6 个社会团体参加了于 2017 年 9 月 10 日“统一投票 日”举行的各级选举。

198. 《政治迫害受害者康复方案》仍在继续实施。2015 年,批准了《永久纪念 政治迫害受害者国家政策构想》。

H. 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建议 194-201、203、204、227-229)

199. 《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一个社会国家。

200. 2014 年,批准了《公民社会支助国家计划》,将减贫列为一大优先事项。

201.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俄罗斯联邦最低工资水平逐年攀升。过去五年来,最 低工资增长了近七成,达到有劳动能力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2%。

202. 2018 年起,最低工资标准设定为有劳动能力人口实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5%,后又于 2019 年引入一项永久机制,将最低工资标准定为实际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 100%,禁止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调的情况下降低最低工资标准。

203. 自 2007 年起,凡生育或领养第二个(以及后续)孩子的,即一次性发放一笔

“母亲资本”(由于近几年实行指数化,其数额几乎翻了一番,增至约 7 800 美 元),该方案预定到 2021 年结束。在大多数联邦主体,除了“联邦母亲资本”之 外,还额外提供“地区母亲资本”,数额由各联邦主体自行决定。各联邦主体还 从 2013 年开始向需要援助的家庭每月支付一笔最低生活保障金,指定用于 2012 年后出生的第三个或后续子女,开始该名子女年满 3 岁。2017 年底,通过了一 项法律,规定凡家庭收入少于各联邦主体规定的最低生活工资一半的家庭,在生 育第一个孩子后,即可每月领取一笔津贴,直至孩子满一岁半。

204. 各类养老金每年都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剔除通胀因素。

205. 2017 年 1 月,向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养老金领取者每人一次

性支付了 5 000 卢布的现金。

(18)

206. 自 2013 年以来,各地一直在发展基于社会契约的国家社会援助。

207. 自 2015 年以来,各联邦主体在提供社会支助方面推行有针对性的、以需 求为导向的标准。

208. 2017 年,大多数联邦主体都制定了旨在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并减少贫困的一 揽子长期措施,包括采取措施提高实体经济部门从业者的薪资水平、创造高生产 率的就业岗位、促进创业活动的收入增长等等。

209. 自 2014 年起开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对寻求再就业的失业公民进 行职业培训和补充职业教育,并向失业公民发放失业补助金。

210. 2015 年,《俄罗斯联邦居民社会服务原则法》生效,该法旨在大幅提高社 会服务质量新体系的有效性,包括确保残疾人以及老年公民和其他需要社会服务 的人群获得优质社会服务。

211. 俄罗斯联邦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竞争。2016 年,首次制定了《2030 年前俄罗斯联邦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并批准了 2017-2018 年优先项目《小企业和 支持个人创业倡议》。

212. 修正了企业家责任限制条款。自 2016 年起,对首次发生行政违法行为但 未造成有害后果的企业家仅予以警告处罚。

213. 现已出台一项机制,核实指称雇主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投诉。

214. 对年收入不足 4 亿卢布的公司实行反垄断豁免,并精简小企业所需办理的 公文。

215. 简化税制适用范围扩大,这得益于适用收入门槛的提高和一系列税收减免 措施的出台。

216. 自 2016 年起开始运行中小企业主体统一登记册,现在,中小企业获得国 家支持更加方便快捷,参与支持计划无需再提供证明其商业主体地位的文件。

217. 2016 年用于发展中小企业的拨款高达 111 亿卢布,超过 10 万名企业家可 获得支持。计划创造 20 000 个工作岗位。

218. 关于企业家租赁联邦财产的程序规范进一步完善。

219. 在信贷机构开立账户的程序,包括在法人或个体企业家国家注册期间的账 户开立程序,已大为简化。

220.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对自营职业公民实行免税。

221. 实施了关于创建为企业提供国家和市政服务的多功能中心网络的项目。

222. 电子商务发展路线图现已出炉。

223.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推行职业公民强制性社会保险,这是居民 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居民物质和社会生活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 作用。

224. 2013 年至 2016 年期间,针对暂时性残疾以及休产假的情况完善了强制性

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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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旨在确保公民有权享有国家保障的暂时性残疾津贴、

孕产补助和儿童保育月补助,并落实为被保险人提供社会保障这一社会保险基本 原则,特别是在经有效的法院裁定证明保险人未支付这类补助金(例如,停止支 付活动或因其信用机构账户资金不足而未能支付以及其他类似情况)的事实属实 的情况下。

226. 自 2015 年起,延长了残疾儿童以及因患有某些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儿童享 受暂时性残疾津贴的时间。

227. 社会支付、福利和补偿逐年进行指数化调整。2018 年,出台了根据上一年 消费价格实际增长指数对社会支付、福利和补偿进行指数化调整的程序规定。

228. 自 2015 年起,雇主有义务向俄罗斯联邦养恤基金定期缴纳保险缴款,用 来支付外籍员工的报酬。同时,暂时留居俄罗斯联邦的外籍员工可以暂时性残疾 津贴的形式享受保险。

229. 俄罗斯联邦将继续致力于缔结关于社会(养恤金)保障领域合作的国际协 定。现已缔结此类协定 21 项。

230.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四十条,人人都享有拥有住宅的权利。对于经 济贫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住宅的公民,免费或从国家、市属和其他住房基 金中为其提供足够的资金。

231. 除法律规定的理由和方式外,任何人不得被驱逐出住宅或限制其住宅使用 权。

232. 地方自治机构将根据社会住房租赁合同对有住房需求的公民进行统计。

233. 在俄罗斯联邦,根据联邦公民免费医疗援助方案,每个人都有权免费获得 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援助,每个人都有权依据自愿医疗保险合同获得有偿医疗和其 他服务。

234. 2015 年,批准了关于医疗机构组织和实施非传染性疾病预防工作以及开展 活动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程序。

235.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为了实现公民在健康保护方面的权利,通过了《保护 公民免受烟草烟雾及烟草制品危害法》、《保障某些疾病患者药物供应的补充规 则修正案》、《加强艾滋病毒感染者药物供应计划》、《向孤儿和无父母照管儿 童提供医疗援助改进措施》等等。

236. 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围产期中心发展方案》以及《2025 年前俄罗斯联邦居 民药物供应战略》(2013 年)、《俄罗斯联邦卫生保健发展国家方案》(2014 年)、

《2020 年前俄罗斯联邦早期援助发展构想》(2016 年)。

237. 逐年审批联邦公民免费医疗方案,该方案规定国家负有向人民免费提供医 疗服务的义务。

238. 自 2013 年起,先后对劳动立法进行了多次修订,旨在加强雇员保障。特 别是规定,雇主在接到落选应聘人员的书面询问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拒绝 聘用的理由,雇员有权更改其工资转入的信贷机构,并就工资支付程序作出了具 体说明。

239. 俄罗斯联邦在劳务移民领域施行了有效的政策。

(20)

240. 雇主和客户有权在相关许可证齐备的情况下招聘和使用外籍员工。

241.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联邦法律新增一条规定,要求雇主在与外籍员工签订 劳动合同时,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向外籍员工提供自愿医疗保险或者与医疗 机构签订为外籍员工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

242.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雇主有权全年申请招聘外籍员工,各联邦主体可在一 年内多次提交追加当年度需求量的提案,同时,雇主申请审核时间以及部门间委 员会决策时间均有所缩短。

243. 根据 2015 年新出台的规则,雇主获颁工作配额许可证并进入劳动市场招 聘的平均用时缩短了 2.5-3 个月。

244. 2014 年,建立了在外籍员工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向其提供养恤金和社会 保障的保障机制,前提是其雇主先前定期向俄罗斯联邦养恤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 为其缴纳养恤金和社会保险费用。

I. 包括人权在内的教育(建议 205-211)

245. 俄罗斯中等普通教育实行免费,允许使用民族语言接受教育以及将其作为 单独学科加以学习。

246. 俄罗斯现有 74 种民族语言作为单独学科教授,其中 22 种是土著少数民 族语言。目前作为全程授课语言使用的民族语言有 24 种。

247. 国立大学提供通过竞争获得免费高等教育的机会。

248. 在俄罗斯,具有高等职业教育程度人口为 2 790 万,高等教育肄业人口 540 万,具有中等职业教育程度人口 710 万。具有中等教育、基础教育和小学教 育程度人口分别为 2 180 万人、1 300 万人和 640 万人。

249. 2015 年,批准了《2030 年前俄罗斯联邦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旨 在向农村地区小型幼儿园和学校提供支持。

250. 俄罗斯联邦继续采取措施普及法律教育。在学校教育体系内,利用各类机 会在初级、基本和完全三个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中间营造法律文化,并组织基础 教育阶段的学生学习《法律基础》、《基本法》、《日常权利》等课程,重点关 注 “青少年公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

等主题。在社会人道主义和社会经济专业的教育大纲中单独开设了法律课程。在

《通史》课程框架内,特别注重对待人权概念的世界观和法律态度。学校还开展 以法律为主题的课外和校内活动,包括与执行权力机关互动。

251. 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参与编制有关执行和保护人权与自由问题的教育 方案、出版教材和辅导材料以及设立法律援助站等各项活动,同时还参与开展科 研活动和项目,并推动完善旨在培训专门从事人权保护的法律专业人员的硕士课 程设置。

252. 硕士课程《国际人权保护》得到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和欧洲大学校际人权

与民主中心的大力支持。同时还以《国际人权保护》硕士课程为框架,在俄罗斯

人民友谊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的基础上成立了大学校际人权资源中心。

(21)

253. 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积极与高校开展合作,包括与高校签署协议,以 进行信息材料交流,就国际主题开展联合科研、实践和教育活动,并组织学生在 全权代表办公室进行实习。

254. 每年 11 月 20 日为“全俄儿童法律援助日”。该项行动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是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向孤儿、监护人和寄养家庭以及残疾儿童及其父母宣传解 释其应享权利。该项行动通过多种形式展开,包括在各种场所设立咨询点、开通

“热线”、举办法律讲座、开设课程、组织认知游戏等等,行动对象包括儿童之 家和儿童惩教机构内的儿童。

255. 关于生殖健康和性教育的专题课程现已编制完成,教育机构可自由获取并 在工作中使用。

J. 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的权利(建议 217-222、224)

256. 在俄罗斯联邦居住着 190 多个民族和族裔群体,他们依法拥有维护和发展 其语言、文化和传统的平等权利。同时,国家还已采取补充措施为北部、西伯利 亚和远东地区的土著少数民族以及其他族裔群体提供支持。

257. 考虑到土著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栖息地易受干扰且人数很少,现已 通过立法规定他们在使用自然资源和土地以及获得社会援助方面享有多项优惠和 特权。

258. 《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少数民族权利受到保护提供了保障,其中规定必须 满足公民的民族文化需求。《宪法》第四十三条保障公民免费接受由国家、市属 教育机构以及企业提供的基础阶段普通教育。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自由选择使用 何种语言接受教育。

259. 俄罗斯联邦各自治共和国境内的教育机构可以采用所属共和国的国语开展 教学和研究。目前,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国语共有 34 种,可在该共和国境内与俄 语一起使用。

260. 国家根据公民团体的需求和利益,协力配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各民族母 语教育。

261. 正在采取措施帮助某些儿童适应教育大纲,特别是移民儿童、茨冈儿童和 因疾病而落后的儿童。为使茨冈儿童成功融入学校教育,专为不会说俄语的茨冈 儿童编写了俄文字母概念课程和茨冈语小学教科书。

262. 有土著少数居民生活的各联邦主体现已通过《北部土著少数民族发展区域 目标方案》。

263. 2016 年,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土著人民可持续 发展纲要 2016-2025 年实施措施计划》。

264. 境内有少数民族儿童生活和学习的各联邦主体另行出版了用其母语(非俄

语)编写的教科书、教学法书籍、文学作品及期刊。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科米

共和国已发行科米语版普通教育教学法书籍 17 份,正在筹备发行另外 12 份,已

发行科米语版电子教材 4 份。

(22)

265. 在促进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兼顾土著人民的游牧生活方式。例如,在 2016- 2017 学年,仅在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就有 9 所游动式幼儿园、1 所游动式幼儿 园直读小学、3 所游动式学校招生开课。教学工作由 24 名“游动式”教师负责 开展。学前教育在校生人数为 106 人,初级基础教育在校生人数为 77 人。

266. 联邦法律规定为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的土著人民提供如 下特别保障:简化利用生物资源的程序;传统居住地林业发展和森林使用的特别 制度;向致力于保护其祖先栖息地、保存、发展和管理其传统生活方式、手工艺 和文化的社会导向型非商业组织等团体提供国家支持。

267. 目前正在以“俄语教育”项目为框架,创建一个多语种互动教育门户网

站。由众多知名教育机构开设的首批大规模开放式教育课程现已在世界领先的开

放式教育平台推出,吸引了 10 000 多名学生,同时还在主要教育计划的框架下

对开放式课程的培训结果进行考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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