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11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通過
國立屏東大學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學年度
進修學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國立屏東大學招生委員會 編印 屏師校區︰900393 屏東市林森路 1 號 網址︰http://www.nptu.edu.tw
查詢電話︰(08)7663800 轉 18003-18006、18009-18010
國立屏東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甄試入學招生日程表
工作項目 日期
報 名
報名登錄、繳費日期 110 年 6 月 18 日至 8 月 6 日
通訊繳件截止日期
(審查資料以掛號郵寄或網路上傳請擇一)
110 年 8 月 6 日止(郵戳為憑)
網路繳件截止日期
(審查資料以掛號郵寄或網路上傳請擇一)
110 年 8 月 6 日止(17:30 止)
現場繳件截止日期
(僅受理實體繳件)
110 年 8 月 9 日止
線上申請成績複查 110 年 8 月 16 日
公告榜單、寄發錄取通知單 110 年 8 月 19 日
正備取生網路報到 110 年 08 月 23 日至 08 月 25 日
考生注意事項:
一、報名相關事宜、證件繳驗等問題,請撥(08)7663800 分機 18003-18006、
18009-18010。
二、有關報到、學分抵免、註冊、學雜費等問題,請撥分機 18203。
※無須另購簡章,請至:
https://webap.nptu.edu.tw/oess/O01/O0101SPage.aspx 登 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費單及網路報名表(請參閱第 8 頁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相關招生訊息查詢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www.admission.nptu.edu.tw/bin/home.php
國立屏東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目錄
壹、 依據 ... 1
貳、 報名資格 ... 1
參、 修業年限 ... 1
肆、 招生系別、名額、資料審查、同分參酌順序 ... 1
伍、 學位授予 ... 2
陸、 報名日期 ... 2
柒、 報名手續及注意事項 ... 2
捌、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 4
玖、 複查成績 ... 4
壹拾、 放榜日期及方式... 4
壹拾壹、 申訴 ... 5
壹拾貳、 新生報到 ... 5
壹拾參、 上課時間、地點 ... 6
壹拾肆、 收費 ... 7
壹拾伍、 附則 ... 7
附錄一 8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 8
附錄二 1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 11
附錄三 16 招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 16
附件一 16 原住民證明文件黏貼表 ... 17
國立屏東大學交通路線圖 ... 18
國立屏東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壹、 依據
一、「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
二、「國立屏東大學招生規定」、「國立屏東大學進修學士班新生暨轉學生招生規定」。
貳、 報名資格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者、應屆畢業者 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
。
※注意事項:
一、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但於新生報到時必須繳交學位證書,否 則取消入學資格。
二、以任何身分報考本招生考試之考生皆無加分之優待。
三、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資格。(詳見附錄二)
四、以原住民身分報名者,須於報名時間內繳送原住民證明文件(附件一),逾期不 予受理。
五、依據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 1030180421B 號令修正發布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0 條: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 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 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
不在此限。
參、 修業年限
修業 4 年,學生於修業年限內未修滿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 2 年 為限,凡修畢規定學分且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其兵役問題依兵役法之規定辦理 緩徵或儘後召集。
肆、 招生系別、名額、資料審查、同分參酌順序 學 院 系 別 招生
名額 資料審查 同分參酌順序
管理學院
企業管理學系
9 (未含申請入
學回流名額) 1. 高中、職歷年成績單,
或同等學力之歷年成 績單。(佔40%)
2.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 之證明文件。(如:讀 書計劃、競賽成果、服 務證明、專業證照、發 表或著作、相關工作經 驗證明等) (佔60%)
1. 自傳及其他有利審 查之證明文件。
2. 高中、職歷年成績 單,或同等學力之歷 年成績單。
國際貿易學系
2 (未含申請入
學回流名額)財務金融學系
2 (未含申請入
學回流名額)資訊學院 資訊管理學系
3
(未含申請入
學回流名額)※注意事項:
一、本甄試入學招生僅需書面資料審查,考生可同時報名兩個以上系別。
二、本招生名額未含申請入學回流名額,若申請入學名額不足額錄取,則剩餘名額 流用至甄試名額補足。
三、如申請入學之資通訊擴充名額不足額錄取,則剩餘名額流用至甄試名額補足。
伍、 學位授予
修滿畢業總學分數,經成績考核及格者,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學位證書與日間 部相同)。
陸、 報名日期
一、報名日期:110 年 6 月 18 日(五)起至 8 月 6 日(五)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考生須於系統開放時間內將報名資料輸入及列印完畢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自 110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 時起至 8 月 6 日下 午 5 時 30 分止),完成網路報名後仍須繳交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
或「網路上傳」報名文件請擇一,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原件退還,
不予受理)。
三、 收件方式︰各項報名資料請於 110 年 8 月 6 日(含)前掛號郵寄、網路上傳或自 行送件。
(一) 實體掛號郵寄者︰以掛號郵寄至 900393 屏東縣屏東市林森路 1 號,「國立屏東 大學招生委員會」收(郵局或民營快遞均可)。
(二) 電子網路上傳者:請於報名截止當日 17:30 時前完成上傳,逾時系統將予關閉 無法傳送。
(三) 自行送件者︰請於報名期間內之上班時間(請先電洽上班時間,電話請參閱簡 章封面),資料彌封後送至本校屏師校區敬業樓三樓處教務處專案業務組登錄 收件,且當場不予審核或檢查報名資料,逾期不予受理。
※須完成網路報名、繳交報名費並寄送(或上傳)報名文件資料三項程序,才屬完成 報名手續。
柒、 報名手續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手續
(一)報名表
1.請進入本校報名系統 https://webap.nptu.edu.tw/oess/O01/O0101SPage.aspx,
進行網路報名,網路報名作業流程請參閱附錄一。
2.報名表請浮貼考生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 1 張。
3.請將國民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浮貼於報 名表上。
4.報名表請仔細核對,一經寄出(或上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
系所班或為其他之更正(報名資料若有不一致時,概以寄回之書面報名資 料為準)。5.報名表件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收件後,若經審核表件不全(不含須評分之備 審資料)、資料填寫不全、資料填寫模糊不清等情況,致無法辨識者,由 本校招生委員會通知於限期內補正。
(二)繳交報名費
1.報名費新台幣 500 元整,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費單,再至全省合作金 庫銀行臨櫃繳款或各銀行 ATM 轉帳(每一組繳款帳號限一名考生報名使 用)。
2.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報名費減免事項:
(1)依據 92 年 10 月 20 日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20153036 號函,低收入 戶子女免收報名費。
(2)依據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6 日臺技(一)字第 1050026234 號函,中低收 入戶子女減免 60%報名費。
(3)凡報考本招生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須檢附由縣(市)政府或鄉、
鎮(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非清寒證明),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其免收或減免 60%報名費之資格。請先至網路報 名系統完成「填寫報名科系」後再傳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至 教務處專案業務組(Fax︰08-7229461)並註明報考人姓名、報考系所班、
繳款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或連絡電話),以利申請及回覆,審查合格 後請於繳交所屬報名費後 30 分鐘,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進行報名。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仍須與報名資料一併寄出(報名日期截止 後不受理減免申請)。【申請免繳或減免 60%報名費者,以報考 1 系組 為限】。
(三)裝寄或上傳表件(審查資料以「掛號郵寄」或「網路上傳」請擇一)
1.網路報名之報名表(含相片 1 張及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2.學歷證件(依個別條件擇一)
(1)已畢業者:繳交畢業證書影本乙份。
(2)應屆畢業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繳交已蓋有高三年級下學期註冊章之學 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網路上傳者正反面請結合成一個圖檔)或在學證 明。
(3)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繳交同等學力證明影本及相關文件乙份,請參 閱簡章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4)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持教 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依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繳交所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新生報到時其學歷證 件須已加蓋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之學歷證件、歷年成績單(外文應 附中譯本)及入出境紀錄等相關文件,否則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3.資料審查備審文件(1.高中、職歷年成績單,或同等學力之歷年成績單。2.
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文件)。
4.原住民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繳交考生本人全戶之戶籍
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以證明原住民身分(黏貼於附件一)。繳交戶 口名簿影本者,其記事欄應全部謄錄,若戶口名簿上未記載「原住民」身 分戳記或記載不詳者,應繳交戶籍謄本證明。如未與其生父母同居一戶或 生父母已故者,應加繳其生父母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並須記有「山地原住 民」或「平地原住民」字樣。以原住民身分報名者,須於報名時間內繳送 原住民證明文件(附件一),逾期不予受理。5.考生可利用「掛號郵寄」或「網路上傳」方式繳交表件,為節省時間及紙 張,請考生多加利用「網路上傳」功能。
二、 注意事項
(一) 考生輸入網路報名表上之電話號碼、通訊地址、E-mail 帳號應清楚無誤,若
因錯誤致無法聯絡或誤遞郵件而權益受損,概請自行負責。
(二) 考生繳交報名費後,除資格不符、逾期報名或未完成報名程序等得申請退還 外(但需扣除 200 元行政業務費,餘數無息退還),其餘皆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退還報名費。符合退費條件者,須於 110 年 8 月 19 日前填妥「退費申請 表」(請上招生資訊網站下載),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三) 符合資格之報考者,應於規定報名期限內檢具報名所需各項表件,依前述表 件順序裝入信封內,以掛號郵寄(或上傳)。如因表件不齊或郵資不足等因 素退件而延誤報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四) 考生報名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由本校留存備查,錄取與否表件概不退還。
(五) 本校對於考生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皆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凡報考本招生考試之考生,即視為同意本校招生委員會將所屬基本資 料、報考資料作為試務作業使用;資料除提供本校各招生系所及試務相關單 位等使用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校「招生蒐 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附錄三)。
捌、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一、資料審查滿分為 100 分,取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以成績 高低依序錄取。
二、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最低標準,達錄取最低標準之考生如總成績相同時,依 系所班訂定之同分參酌標準,決定錄取優先順序。若各項成績均相同時,由系級 招生委員會與校級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三、正取生名額以本簡章所定名額為限;考生成績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生名額 時,得不足額錄取,未足額錄取之系所班不列備取生。
四、各系除依核定名額錄取正取生外,得列備取生;備取生名額由系級招生委員會與 校級招生委員會訂定之。
五、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達到最低錄取標準之備取生,依正取生錄取方式依序遞補。
六、以原住民身分報考其總成績已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以一般生招生名額內錄 取。未獲錄取時,則併入外加名額之原住民考生中依總成績高低排序,以外加名 額錄取,若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錄取。
玖、 複查成績
一、成績預定於 110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 時開放查詢,請進入本校報名系統查詢成績。
二、複查期限:考生對成績有疑義時,請於 110 年 8 月 16 日下午 5 時前提出複查申 請。
三、複查辦法:一律採線上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線上申請(參閱附錄一),請入本校報名系統完成成績複查申請、列印繳費單及 成績複查結果查詢等流程。
四、「資料審查」一律不得要求重審,僅就複查各成績分數、累計分數或總成績為限。
壹拾、 放榜日期及方式
一、放榜日期:預定 110 年 8 月 19 日(星期四)公告放榜。
※得視實際作業情形,予以提前或延緩公告放榜。
二、放榜方式
(一)本校屏商校區公告榜單。
(二)本校全球資訊網(http://www.nptu.edu.tw)公告榜單。
(三)正、備取生之錄取通知單以掛號函件個別通知。
(四)不受理電話查榜。
壹拾壹、 申訴
一、 考生對招生有關之疑義(含違反性別平等原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校招 生委員會提出申訴,否則不予受理(申訴者應為考生本人,申訴書應記載考 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系所班組別、通訊處、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 獲得之補救,並應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
二、 有關成績之申訴應先辦理成績複查,對複查成績有疑義,應於成績複查結果 後一週內提出申訴。
三、考生於考試結果仍有疑義者,應於正式放榜後 15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 員會提出申訴,逾期或以其他方式概不受理。申訴案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 後,於受理後 1 個月內函覆申訴案件當事人,並告知申訴當事人行政救濟程序。
四 、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及 考 生 申 訴 書 請 參 閱 本 校 法 規 網 頁
(http://www.laws.nptu.edu.tw/files/11-1031-4456.php?Lang=zh-tw)。
壹拾貳、 新生報到
一、正取生報到:包含「網路報到」、「繳送資料」及「註冊」等三項程序,完成 前述三項程序方為完成報到手續,未於規定時間辦理完成報到手續者,即以自 願放棄入學資格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其缺額依本校「招生考 試正取生缺額遞補辦法」辦理備取遞補。
第一階段「網路報到」:
報到時間︰110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一)10 時至 8 月 25 日(星期三)17 時止,
至本校校務行政系統新生報到系統完成網路報到,網路報到系統須知,請至本 校招生資訊網(http://www.night-exam.nptu.edu.tw/bin/home.php)下載。
系統登入學號為錄取通知單內所載之學號。
第二階段「繳送資料」:
繳件時間:110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一)14 時至 8 月 25 日(星期三)20 時止,
應繳送學歷證件、相關資料及附件表格(相關附件表格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www.night-exam.nptu.edu.tw/bin/home.php 下載),於繳件時間內之上班 時段親自送件至本校屏商校區行政大樓一樓教務處進修教學組(900392 屏東 縣屏東市民生東路 51 號),逾期不予受理。(教務處進修教學組上班時間為 14:00 至 21:30)。
第三階段「註冊」:
註冊日為 110 年 9 月 6 日(星期一),繳費期限:自 110 年 8 月 28 日至 9 月 6 日止。
學生完成註冊繳費應將註冊繳費收據及相關資料(含辦理減免或就學貸款者繳 交申請書及辦理減免或就學貸款後應繳交註冊費之收據)於上述註冊日前親送 至本校屏商校區行政大樓一樓教務處進修教學組查驗,亦可以電子郵件或傳真 方式辦理,惟若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辦理查驗者請務必於上班時間(週一至
週五 14:00 至 21:30)來電確認。
二、備取生報到:
第一階段「遞補意願」須完成「網路報到」與「繳送學籍調查表」:
1.網路報到時間︰110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一)10 時至 8 月 25 日(星期三)17 時止,至本校校務行政系統新生報到系統完成網路報到;網路報到系統須 知,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http://www.night-exam.nptu.edu.tw/bin/home.php)
下載。(系統登入學號請輸入「准考證號碼」)。
2.請將「學籍調查表」於 110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三)20 時前親自送件至教務 處進修教學組,逾期不予受理;教務處進修教學組上班時間為 14:00 至 21:30。
第二階段「遞補」須完成「繳送資料」及「註冊」:
1.遞補通知由本校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電話通知(以上三種方式擇一)。
請依通知規定事項,並檢具相關規定之證件資料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持雙方 身分證件正本,於規定期限內至本校屏商校區行政大樓一樓教務處進修教學 組辦理報到,並繳送資料。
2.遞補生註冊日:
(1)遞補生報到日為正取生開始繳費日之前者,其註冊日及繳費期限同正取 生。
(2)遞補生報到日逾正取生開始繳費日者,其註冊日為報到後第 10 日。
遞補生完成註冊繳費(含完成申請減免及辦理就學貸款程序)後,應將繳 費收據及相關資料於上述註冊日前親送至本校屏商校區行政大樓一樓教 務處進修教學組查驗,亦可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辦理,惟若以電子郵件 或傳真方式辦理查驗者並請務必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 14:00 至 21:30)
來電確認。
三、報到時應繳交學位(畢業)證書正本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 標準」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逾期未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學位證 書正本預計 110 年 9 月底前歸還。
四、持國外學歷報考並錄取者,應於報到時繳交「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所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不符 合本校報考條件,即便已獲錄取並註冊入學,亦撤銷其學籍。
五、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由同學系達到最低錄取標準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六、報考二學系以上者,如均獲錄取,僅能擇一學系辦理報到,報到後不得申請更 改學系別。
七、錄取通知以報名時之通訊地址掛號寄發,如有住址錯誤、無人收件等,致未如 期報到者,以放棄錄取資格論。
八、錄取考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 事,即取消其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如係在本 校畢業後始發覺者,除繳銷其學位(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壹拾參、 上課時間、地點
一、上課時間:週一至週五夜間上課為原則。
二、上課地點:本校進修學士班學系安排之教室上課。
壹拾肆、 收費
本進修學士班學生一律自費(含實習實驗材料費)並依實際修課小時數收取學分 學雜費,共同科目每學分/小時學雜費新台幣 970 元整,專業科目每學分/小時學 雜費新台幣 1,080 元整,並依規定繳交學生平安保險費及電腦使用費(若當年度 相關費用調整,則以調整後之標準收取)。
壹拾伍、 附則
一、 未按規定繳交證件正本(影印本予不受理)取消入學資格。
二、 已報到而逾時未依規定日期辦理註冊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三、 新生入學應繳交開學日前三個月內健康檢查證明(依教育部指定項目檢查;
開學後學校得擇日統籌辦理健康檢查),違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四、 凡經錄取正取生或遞補之備取生,符合本校學則第八條規定得申請保留入學 資格者得保留入學資格。錄取生經註冊入學後,其應修學分、科目、畢業資格 等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 錄取生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於入學當學年第一學期加退選截止前辦 理完成全部學分抵免手續,逾期恕不受理。
六、 錄取生於就學期間得依本校規定申請試辦「學分累計制」。
七、 本簡章未規定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辦理。
附錄一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一、 網路報名起訖時間︰110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 時起至 110 年 8 月 6 日下午 5 時 30 分止。
二、報名網址︰https://webap.nptu.edu.tw/oess/O01/O0101SPage.aspx。
步驟 注意事項
一.
繳 費 作 業
填寫報名科系
1. 至本校報名系統,點選「招生類別」、「班組別」,輸入「身 分證字號」、「姓名」、「聯絡電話」、「減免身分」、「驗 證碼」,存檔前請再次確認報名之「招生類別」、「班組別」,
經確定存檔後無法修改。
2. 「減免身分」若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請先傳真低收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至 教 務 處 專 案 業 務 組 ( Fax ︰08-7229461)並註明報考人姓名、報考系所班、繳款帳號及電
子郵件信箱(或連絡電話),以利確認及回覆減免身分(身分 經確認後),再進行繳費作業。列印繳費單
1.列印繳費單至全國合作金庫銀行臨櫃繳款或各銀行自動櫃員機
(ATM)轉帳,一組繳款帳號限一名考生繳費(報考不同系所 班別會產生不同繳費帳號)。
2.請檢查所報考之系所班別是否無誤?
3.經取得網路繳費單後若資格不符或報考系所輸入錯誤,請勿繳 交報名費用,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4.如需[列印繳款單]但無法列印時,請注意您的電腦是否有安裝閱 讀 PDF 的軟體(注意:列印檔案為 PDF 格式,如尚未安裝請自 行上 Adobe 官方網站下載)。
5.申請低收入戶報名費用全免者毋須列印繳費單及繳費,並參閱 簡章第 2 頁,申請中低收入戶減免 60%報名費者仍須列印減免 後繳費單及繳費。
繳費說明
1.繳費須知︰
(1)臨櫃繳款︰由網路報名系統直接列印繳費單至合作金庫銀行 各地分行繳交報名費。
(2)自動櫃員機繳費(ATM)︰
插入提款卡→輸入密碼→功能選擇「其他交易」、「轉帳」或
「跨行轉帳」,郵局請選「非約定帳號」→輸入合作金庫銀行 代號「006」→輸入報名表上之繳款帳號共 13 碼(注意︰每張 報名表帳號不同)→輸入轉入金額(金額輸入錯誤時則無法完 成轉帳手續)→確認無誤後按「確認」→完成(採 ATM 轉帳 者,請詳細核對是否扣款成功)。
2.繳費後請保留交易明細表或繳費收據以便備查(不需繳寄)。
3.請勿跨行臨櫃匯款繳交報名費。
4.ATM 匯款注意事項:請考生勿在 23:30~00:30 之間進行繳款動 作,此時段因銀行轉檔作業關係,可能導致繳款確認失效,請 考生特別注意。
步驟 注意事項 重新進入網路報名
系統
1. 請繳費成功1 至2 小時後,再重新進入系統。
※因報名系統將於 110 年 8 月 6 日下午 5 時 30 分關閉,請注意繳 費時間,應於 8 月 6 日下午 4 時前完成。
2.請仔細閱讀各「注意事項」。
二.
報 名 作 業
填寫報名資料
1.請確定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E-mail)。
2.畢業學校或證明書學校名稱,若系統無法點選請自行輸入全銜。
3.110 年高中(職)應屆畢業身分報考者,請於報考身分資格欄選 擇「高中(職)畢業」,畢業日期請輸入 110 年 6 月。
4.照片請上傳與報名表相同之最近三個月內兩吋、正面半身脫帽 照片。
5.資料確認點選「是」,送出資料後無法再修改。
6.列印失敗或須重新列印者,請重新進入「填寫報名資料」即可 重複列印報名表。
7.以上步驟須於 110 年 8 月 6 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完成。
報名信封封面 點選「招生類別」、「班組別」,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查詢報名結果 於報名截止日起一週內,可上系統查詢報名結果。
1. 報名表繳送說明
※「掛號郵寄」或
「網路上傳」請擇 一方式辦理
掛號 郵 寄
1.填寫報名資料後,請上傳:
(1)證件照片(jpg 檔),最近三個月內脫帽半身正面照,禁 用自拍或生活照。
(2)身分證件正反面(jpg 檔),如國民身分證、附照片健保 卡、駕照、居留證等正反面。
(3)學歷(力)證明(jpg 檔),如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
畢業證書、同等學力證明等。
2.若因電腦無法產生之罕見字或輸入錯誤,請於列印網路報 名表後以紅筆更正,連同學歷證件及各學系規定資料審查 文件於 110 年 8 月 6 日(含)前寄出,未寄出者視同未完 成報名手續。
3.繳送資料之信封,請貼上「進修學士班甄試入學報名專用 信封封面」(請上網列印報名信封封面)。
4.請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片浮貼於報名表,再與其它資 料一併寄出。
步驟 注意事項
網 路 上傳
1.填寫報名資料後,請上傳:
(1)證件照片(jpg 檔),最近三個月內脫帽半身正面照,禁 用自拍或生活照。
(2)身分證件正反面(jpg 檔),如國民身分證、附照片健保 卡、駕照、居留證等正反面(正反面請結合成一個圖檔)。
(3)學歷(力)證明(jpg 檔),如學生證正反面(正反面請 結合成一個圖檔)或在學證明、畢業證書、同等學力證明 等。
2.已完成網路報名資料並確認者免郵寄報名表,若持境外學 歷或具報名費減免,仍須郵寄相關證明文件。
2.審查資料繳送說
明※「掛號郵寄」或
「網路上傳」請擇 一方式辦理
掛 號郵 寄
1. 請將審查資料裝入合適的信封袋內,袋外黏貼【報名信封 封面】(請自行上網列印)。
2. 依簡章各系所規定繳交相關資料於 110 年 8 月 6 日(含)
前,郵寄至「900393 屏東縣屏東市林森路 1 號國立屏東大 學招生委員會(專案業務組)收」(郵局掛號、超商或民 營快遞均可)。
3. 現場繳件/補件:請於 110 年 8 月 9 日(含)前之上班時間
(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00 分),資 料彌封後送至本校屏師校區敬業樓三樓教務處專案業務 組登錄收件,且當場不予審核或檢查報名資料,逾期不予 受理。
網 路上 傳
1. 請將資料合併成一個檔案上傳(以 15MB 及 PDF 檔為限)。 2. 上傳後務必確認是否成功,若上傳失敗、資料不清晰或資
料不全,僅就考生已上傳之資料進行審查。
3. 系統關閉後不接受補傳或更換,為免網路壅塞,請及早作 業。
4. 已上傳電子檔案者,免郵寄書面。
三.
成 績 作 業
成績複查申請
1. 線上申請成績複查,請於 110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止提出,申請以 1 次為限。
2. 每科複查費用新台幣 50 元。
成績複查列印繳費 單
1. 列印繳費單至全國合作金庫銀行臨櫃繳款或各銀行之自動櫃員 機(ATM)轉帳。
2. 繳費請參照第一階段繳費作業之繳費說明。
3. 此階段不受理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免繳及減免費用申請。
※僅線上申請,但未完成繳費者,本校恕不受理成績複查
成績複查結果 線上申請者繳費成功後,請於 110 年 8 月 17 日下午 3 時起進入系 統查詢成績複查結果,不另寄成績查覆表。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05.02.24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50006004B 號令修正 106.06.02 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 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 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 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 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 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 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 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 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 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2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 經驗二年以上。
(三)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 分證明:
(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 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 學分證明:
(一)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 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 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 試:(略)
第 4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 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
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 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 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 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 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 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 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 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 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 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 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 試。
第 8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14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 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 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 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 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 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 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 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 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 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 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 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 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 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 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 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 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 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
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 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 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 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 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 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 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 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 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 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 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 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 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6
附錄三
招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103年9月23日104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議第1次會議通過
一、 資料蒐集:
(一)國立屏東大學(下稱本校)對於您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皆以尊 重您權益為基礎,並以誠實信用方式及以下原則為之。
(二)當您於本校招生報名系統內填寫之個人資料,只作為本校招生試務之用,
不會任意對其他第三者揭露。
(三)您填寫的各項個人資料如需更改,除招生簡章規定不得更改的欄位外,其 餘欄位可於報名期間您未確認資料前自行至系統中更正,非報名期間請聯 絡本校綜合業務組,以書面方式申請更正。
二、 資料蒐集目的:
本校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目的,係為本校招生入學考試招生試務管理之用。
三、 資料處理與利用:
(一)本校各級人員依權責及業務的不同,設定必要的報名資料系統存取權限,
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接觸您的個人資料。
(二)為改進本校招生服務品質,本校將運用您個人資料進行統計及分析,但不 會針對個別使用者資料作分析。
(三)除非取得您的同意或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本校絕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 揭露給其他團體、個人或私人企業或使用於蒐集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四、 考生可依法行使之權利:
本校保有您個人資料時,基於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考生可以透過書面方 式行使下述的權利,除基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外,本 校於本招生試務工作進行期間不會拒絕: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本人之個人資料。
(二)請求製給本人之個人資料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本人之個人資料。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五)請求刪除本人之個人資料。
五、 資料保護、保存與銷毀:
(一)您所繳交的各項書面證明文件、答案卷及本校辦理各項試務作業所產生的 各種文件資料,本校將妥善保存於上鎖的櫃子或倉庫。
(二)您報考本項考試所繳交的報名資料、書面資料審查資料及本校辦理各項試 務作業所產生的文件資料(包含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本校將依 本校招生規定第十條規定「...考試方式、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 率等,由各招生所、系(學位學程)自訂,並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載明 於招生簡章。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進行時,應以錄音、錄影或 詳細文字紀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於評分 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 保存一年。但考生不服應試評分而提起申訴時,相關應試評分資料應保存 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三)上述資料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將依「檔案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及「機 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進行銷毀作業。
附件一
附件一
原住民證明文件黏貼表
國立屏東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甄試入學招生
報名 系別
考生 姓名
身分 證號
原住民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繳交考生本人全戶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 簿影本一份,以證明原住民身分。繳交戶口名簿影本者,其記事欄應全部謄錄,若戶口 名簿上未記載「原住民」身分戳記或記載不詳者,應繳交戶籍謄本證明。如未與其生父 母同居一戶或生父母已故者,應加繳其生父母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並須記有「山地原住 民」或「平地原住民」字樣。以原住民身分報名者,須於報名時間內繳送原住民證明 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浮貼處】
18
國立屏東大學交通路線圖
ㄧ、屏東火車站
(一) 屏東客運:可搭屏東霧台、屏東三地門、屏東潮州(經內埔)、屏東恆春、屏東來義(經內埔)(於屏東大 學民生校區或屏商校區下車)。
(二) 國光客運:可搭屏東恆春、屏東枋寮(屏師校區於工業區站下車、民生校區於民立電台下車、屏商校區於屏 商校區校門口下車)(10-20 分鐘ㄧ班車)。
(三) 步行:火車站至本校民生校區約 2.6KM、25 分鐘,屏東火車站往麟洛方向,走逢甲路、民生路,至民生校區→
步行約 10 分鐘→屏商校區。民生校區步行至屏師校區約 1.2 公里、15 分鐘,民生校區後門越過屏師橋左轉 林森路一巷直行右轉福田巷後直行左轉林森路後直行即抵達屏師校區。
二、國道 3 號高速公路
(一) 九如交流到(309KM):往屏東方向右轉台 3 線(此段路程約 9.1KM) 左轉廣東路(此段路程約 3.3KM)
1. 屏師校區:(1)廣東路左轉接林森路到達屏東大學屏師校區。(2)廣東路直行左轉民生路民生路直行左轉民 教路左轉林森路到達屏東大學屏師校區。
2. 民生校區、屏商校區:廣東路直行左轉民生路到達屏東大學民生校區民生路直走民生東路到達屏東大學 屏商校區。
(二) 長治交流道(400KM):右轉長治火燒庄直走大連路左轉廣東路
1. 屏師校區:(1)廣東路左轉接林森路到達屏東大學屏師校區。(2)廣東路直行左轉民生路民生路直行左轉民 教路左轉林森路到達屏東大學屏師校區。
2. 民生校區、屏商校區:廣東路直行左轉民生路到達屏東大學民生校區民生路直走民生東路到達屏東大學 屏商校區。
(三) 麟洛交流道(400KM)︰往屏東方向右轉台 1 線國仁醫院(此段路程約 2KM)民生家商綠樹濃蔭是屏東大學 屏商校區直走民生路人文薈萃是屏東大學民生校區民生校區正門右直行約 500 公尺右轉民教路直行 約 400 公尺右轉進路直行約 120 公尺科學知能是屏東大學屏師校區。
三、國道 1 號高速公路
可利用東西向快速公路或國道,轉至 3 號高速公路,再由九如或麟洛交流道至本校民生校區、屏商校區、屏師校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