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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 專 校 院 :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每 名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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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5 年單親培力計畫

104.11 一、目的

鼓勵獨自撫養18 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再度進修就學,提升專 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 立脫貧。

二、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

補助獨自撫養18 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就讀大專校院及高 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 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 18 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 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 8,000 元。

(2 ) 大 專 校 院 :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每 名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000 元。

2、臨時托育補助費(第 2 階段補助至 12 月底止)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 育費用(含居家托育人員及送托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 高補助新臺幣120 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 48 小時,臨時 托育時數低於48 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18 歲以 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 理辦法規定之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亦 得檢據申請補助。

3、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期限

單親家長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每學期應重新申請。

(四)補助對象: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 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

(2)

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 單親,並獨自扶養18 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 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 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 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 班及博士班)。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 105 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 倍。各縣市標準如 下︰

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 : 該縣市家庭總收入標準金額╳ 12 個月╳

全家人口 ( 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 18 歲以下子女人 數 ) 。

縣市 家庭總收入

每人/每月標準

台北市 2 萬 9,967 元

新北市 2 萬 9,967 元

桃園市 2 萬 9,967 元

台中市 2 萬 9,967 元

台南市 2 萬 8,620 元

高雄市 2 萬 9,967 元

台灣省 2 萬 8,620 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2 萬 5,725 元

(3)

4、家庭存款本金平均每人未超過 105 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 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各縣 市標準如下︰

縣市 家庭存款本金

(每人/全年標準)

台北市 45 萬 4,860 元

新北市 38 萬 5,200 元

桃園市 41 萬 0,760 元

台中市 39 萬 2,520 元

台南市 34 萬 3,440 元

高雄市 37 萬 4,550 元

台灣省 34 萬 3,440 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30 萬 8,700 元 家庭存款本金計算方式 : 該縣市存款本金標準金額╳全家人 口 ( 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 歲以下子女人數18 ) 。 5、未領取政府學費(含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學雜費、學分費補助

或減免者。

6、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送托之居家托育人員依據居家式托 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應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

縣(市)政府委託單位辦理托育服務登記,或為合法立案之 托嬰中心。

(五)補助名額

1、高中(職)組:每學年(計 2 學期)預計補助 50 名 2、大專校院組:每學年(計 2 學期)預計補助 350 名 3、以上 2 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

(六)申請時間

1、本年第 1 學期(104 學年下學期):105 年 2 月 24 日至 105 年 3 月 25 日止。

2、本年第 2 學期(105 學年上學期):105 年 9 月 7 日至 105 年 10 月6 日止。

(七)申請文件

(4)

1、申請表。

2、全戶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未滿 18 歲以下子女)各類 所得清單。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 ATM 繳款者,

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 轉帳證 明);辦理就學貸款,除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 校加蓋印章之影本外,並請附上原始學費明細繳費單影本。

5、學生證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 事曆、送托居家式托育人員、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之書 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 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8、其他相關資料。

(八)資格審查

1、申請者應備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註冊收據及在學證明等證 明文件,承辦單位於每學期本計畫申請期間對申請資料齊全 者進行審查。

2、資料不齊者應於接獲通知 7 日內補件。

3、本計畫申請者所送申請資料由本署送「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 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逕行比對,如比對結果已獲其他政 府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九)停止補助

受補助者於當年中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故未領取 補助,停止撥付補助。如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 資格者,除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十)轉介福利服務

受補助者如需其他福利服務,本署得以轉介表(附件)轉介 至住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輔導。

五、經費來源:由本署105 年度推展家庭支持服務獎補助費支應 六、預期效益

(5)

預計提供400 名單親家長進修補助及子女照顧支持性服務,以 利專心向學,提昇單親能力,因應生活及就業挑戰,獨立自主。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8.設立全國技能檢定專戶,代收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新臺幣 150 元) 、學科測試 費(每人新臺幣 120 元) 、術科測試費(參照各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及報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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