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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簡報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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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09年12月4日(五)上午10:00-12:00

報告人:蕭淑艷 03-4855368#1336

(2)

一、作業流程

二、法源依據

三、權責單位

四、申請單位資格

五、訓練時數規定

六、參訓條件

七、甄試相關規定

八、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及補助標準

九、資格審查標準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

十二、其他規定與注意事項

十三、公告資訊

2

簡報大綱

簡報大綱

竹 苗

(3)

計畫申請須於109年12月31日(四)17時前,以郵 遞或專人送達至本分署行政大樓1樓收發室登記。

請注意送件截止日須以正式公文函本分署並以實際送達 時間為準,逾期不受理,並非以郵戮為憑)

3

上開規定各項內容及規定,仍以本分署近期公告於網站之要 點及作業手冊為準,公告後仍有修正亦將公佈於網站上周知。

109/12/4 說明會

計畫詢問及 問題解答

1.109/12/31 計畫書收件 截止

2.請先送1份 計畫書至本 分署。

1.110/1/1- 110/1/10計 畫書審核及 初審修正 2.初審結束,

通知補送其 他4份計畫書

110/1月審查會

(4)

轄區直轄市、各縣

(市)政府主管機關

分署:邀請轄區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 組成審查小組。經審查通過名單及訓練計畫函 送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並通知 訓練單位修訂計畫。

分署:公開受理轄區具資格民間單位提送 托育人員職業訓練計畫。

訓練單位:提送托育人員職業訓練計畫 。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發函 委託訓練單位辦理,(托育人員部份若有 需要轉報衛生福利部核定,副知分署。)

分署、縣市政府:

訪查訓練單位辦理情形 。

訓練單位:執行計畫。

一、作業流程 一、作業流程

4

4 4

(5)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備結訓 學員名冊。

訓練單位:

一、核發結業證書(結業證書由縣市政府核發)

二、檢具規定文件,向分署請撥結訓學員訓練 費用補助。

分署:撥款至訓練單位。

訓練單位:將補助費用於撥款10日內轉發學員。

訓練單位:執行計畫。

訓練單位:結訓後,檢送學員名冊等相關資料 送地方政府核備並核發結訓證書 。

續前頁 續前頁

5

(6)

6

來函 公文

資格及場

地審查表 計畫書1份

110年托育 人員訓練 計畫送件

資料

托育人員送件資料

(7)

辦理時程、區域及班次 辦理時程、區域及班次

7

計畫書送件日期至

109/12/31日止

課程完成日期至

110/11/20止

就業推介追蹤期至

111/2/20止

班別 預算金額 (千元)

規劃開課地點、預算分配

桃園市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托育人員

5,017

16班次

7

(8)

托育人員辦訓單 位及師資規定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108.2.12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103.5.19

備註:以上如有修正即依新公布之修正要點辦理。

二、法源依據 二、法源依據

8

計畫書及核銷

規定

(9)

9

權 責單位

桃竹苗 分署

計畫宣導、執行及品質掌控

依公告評審合格訓練單位

各縣市 地方政府

審查小組成員

計畫變動審查

不預告訪視

核備結訓學員名冊及核發結業證書

已核可的 訓練單位

規畫訓練計畫及安排訓練事宜

訓練班級教務、會計、輔導及行政 相關配合事項

協助學員訓後就業輔導

三、權責單位

三、權責單位

(10)

四、申請單位資格-托育人員 四、申請單位資格-托育人員

10

符合衛福部所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者,包含以下單位:

 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

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高中(職)以上 學校。

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並報經

衛福部專案核准辦理者。

(11)

11

計畫別 法令規定時數 性別工作平等法 求職技巧及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總時數

托育人員職 業訓練計畫

7學分:126小時 3小時 4小時 133小時

托育人員職業訓練之課程內容,依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五、訓練時數規定-1

五、訓練時數規定-1

(12)

12

課程名稱 學分數 課程內容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相關法規導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意涵、社區保母系統等相關政策、兒童人權與保護、兒童 教育及照顧相關福利服務法規、福利措施與資源運用的介紹、兒童福利與權益 保障的趨勢與未來展望。

嬰幼兒發展 1

嬰幼兒發展的分期與各期特徵,嬰幼兒身體、語言、情緒、遊戲、社會行為、

認知、性與性別發展概念與影響因素,嬰幼兒「氣質」之介紹與相對應的照顧 與保育,嬰幼兒發展評估與量表之使用、發展遲緩兒童認識及性別平等觀念。

親職教育與社會資源

運用 1

父母的角色、教養態度與方法,家庭支持與親職的社會資源與運用。保母與嬰 幼兒父母及與嬰幼兒溝通之技巧、保母與嬰幼兒父母關係之建立與維持、書寫 保育日誌的意義與技巧、合作備忘錄事宜、不同家庭型態的親職教育。

托育服務概論及專業

倫理 1

托育服務之起源與主要內容、工作的重點、原則。各類教保工作的意義與內容、

保母工作之意義、內容。優良保母的特質、保母工作相關法規的認識、保母工 作倫理、倫理兩難情境探討。

嬰幼兒照護技術 1 嬰幼兒的生活照顧(餵食、清潔、沐浴等)之實習或模擬練習,保母術科考試 講習。

嬰幼兒環境規劃及活

動設計 1

嬰幼兒生活規劃:嬰幼兒的生活規律與環境規劃(餵食、清潔、休息、遊戲等 之規劃)、托育環境的安全與評估、家庭與社區資源的介紹與運用、家庭與托 嬰中心的環境對嬰幼兒的身心的影響。托育環境的規劃與布置:動線考慮、工 作便利、安全性。嬰幼兒年/月齡各階段發展的遊戲與活動設計、適性玩具的 選擇與應用。嬰幼兒環境規劃及活動設計應加入性別平等觀念。

嬰幼兒健康照護 1 嬰幼兒的營養與膳食設計、嬰幼兒的常見疾病、用藥常識、預防接種、照顧病 童的技巧、事故傷害的預防、急救處理與操作實務。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7學分:126小時),依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13)

13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

五、訓練時數規定-3

五、訓練時數規定-3

(14)

14

[托育人員(保母)班別名稱]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範例

五、訓練時數規定-3

五、訓練時數規定-3

(15)

六、參訓條件1-托育人員 六、參訓條件1-托育人員

15

•年滿20歲 (以開訓日為基準)

參訓年齡

•失業者

•初次就業待業者(不包含學生)

•在職者(勞、農保) 參訓條件

•1.本國籍。

•2.與本國有戶籍國民結婚,獲准依親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3.無戶籍但取得本國籍身分。

•4.取得居留本國之泰緬、印度、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5.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參訓資格

參加本要點職業訓練期間,接受本部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

領本要點之補助。

(16)

16

六、參訓條件2-托育人員 六、參訓條件2-托育人員

非自願離職身分務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非自願離 職失業並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

公司或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 察人等)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

日間部在學學生如未工作,尚未身屬職場,非屬「勞

動力」範疇,亦不符合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17)

17

六、參訓條件 3

- 失、待業者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報名

六、參訓條件 3

- 失、待業者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報名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 次參加職前訓練結訓班次 之訓後180日內。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 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 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

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 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 日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 開訓日前3年內。 但遞補期 限內離訓者,不在此限。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

已有2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

紀錄;其參訓紀錄統計含

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

補期限內離訓。

(18)

18

六、參訓條件 4-有以下情況者不予參訓 六、參訓條件 4-有以下情況者不予參訓

參訓者為在職者且產業投資方案已無 三年七萬補助金額。

請特別注意:

若加保職業工會民眾以在職身份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課

程,同一時間又以失業者參加職前托育人員訓練,民眾提

供虛偽不實資料者,除會撤銷該民眾參訓資格外,將不予

補助其學費,錄取不予報名民眾之情事將列為訓練單位來

年參訓初評依據

(19)

19

各單位於辦理報名作業時,應 先行至職前訓練管理系統(ITS)

查詢報名者歷史參訓紀錄

六、參訓條件5-查詢報名者歷史資料 六、參訓條件5-查詢報名者歷史資料

有招收所列不予錄訓者,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外,並納入未 來審查評分之 重要 參考依據。

註:109年系統改為「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簡稱ITS系統。

(20)

20

六、參訓條件6-ITS查詢學員資料 六、參訓條件6-ITS查詢學員資料

1.勞保資料查詢

2.學員參訓歷史查詢 3.非自願離職者查詢

4.公司負責人查詢 4.公司負責人查詢

5.失待業身份(在職或職業工會)查詢

5.失待業身份(在職或職業工會)查詢

(21)

21

六、參訓條件 7-不予參訓情況注意事項 六、參訓條件 7-不予參訓情況注意事項

在進行報名資料審核時,請

務必詳細審閱報名者基本資

料,並請特別注意不予參訓

的條件,以免造成民眾的紛

爭。

(22)

22

七、甄試相關規定-1 七、甄試相關規定-1

1.為符合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訓練單位應依課 程特性,規劃筆試、口試或其他綜合甄選方式及 錄訓標準,於招生時公開揭露。

2.考量訓練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及協助弱勢特定對象 參訓之原則,訓練單位應將報名者之歷史參訓紀 錄、持有推介單、具有特定對象身分,列入甄試 評分項目。

3.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2階段,分數各占50%,筆試加口試 總成績達60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

筆試 50%

口試 50%

總分

100分

(23)

23

七、甄試相關規定-2 七、甄試相關規定-2

參訓 歷史

參訓 身分

參訓 能力

適性 參訓

就業 能力

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3%計算之特定身份如下:

1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 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3.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香港及澳門地區配偶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甄試

者,

以上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屆期未依規定提出者,

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口試:請依下列逐項詢問參訓學員

(24)

24 目 口 項 符 合 得

參訓歷史 (25%)

依 TIMS 系統資料查核

二年內未曾參加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職前訓練(25 分) 一年內未曾參加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職前訓練(15 分) 一年內曾參加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職前訓練(2 分)

參訓身分 (15%)

依報名者提供書面資料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失業且持推介單者(15 分) 具特定對象身分者且持推介單者(12 分)

具特定對象身分者【註 1】(10 分) 其他身分者(5 分)

參訓能力 (15%)【註 2】

1.請簡單介紹學經歷與家庭狀況:

2.參訓地點的往返交通:

3.家庭照顧及經濟狀況等可配合全日制課程訓練:

4.簡述個人性向及興趣:

5.敘述參加本次課程的動機:

適性參訓 (15%)【註 2】

1.簡述工作經歷(工作內容、資歷、離職原因):

2.敘述報考本班訓練課程內容:

3.您對本課程的期待與希望得到的幫助:

4.於受訓期間有意願參加相關證照考試:

5.說明是否已做好本訓練相關學習準備:

就業能力 (15%)【註 2】

1.結訓後願意馬上投入職場:

2.已在就業服務系統或人力銀行刊登履歷表:

3.您日後欲從事之工作與就業方向:

4.對未來就業或創業,目前已作之準備:

5.請敘述您個人考量工作之條件有那些(如地點、待遇):

□ 綜合評量

(15%)【註 3】

口試人員: 總分: 分

依特定身份 勾選是否加

權3%

就業意願 口

試 試 題 參 考 範 例

七、甄試相關規定-3

七、甄試相關規定-3

(25)

參訓學員為具有下列身分之ㄧ之且取得結業證書者,依訓練班次之 個人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25

八、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及補助標準-1 八、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及補助標準-1

1.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自願或非自願之 失業者

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自願失業者

3.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

4.外籍、大陸、香 港或澳門地區配偶 之失業者

5.身心障礙者 6.原住民 7.中高齡者 8.長期失業者

9.二度就業婦女之 失業者

10.家暴及性侵害被 害人

11.更生受保護人 12.獨力負擔家計者

13.跨國(境)人口 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14.無戶籍國民之失 業者

15. 無國籍人民之 失業者

16.因犯罪被害者

17.因重天然災害受 災之失業者

18.自立少年之失業 者

19.逾65歲者

20. 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其委託 計畫之社工人員 訪視評估確有經 濟困難者

21.由職業工會、漁 會或農會參加相關 職業保險之失業者

註:紅字為甄試(口試+筆試)總成績加權3%之特定對象

(26)

26

八、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及補助標準-2 八、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及補助標準-2

補助標準:

1.前項規定以外(一般身份)取得結業證書之參訓學員,

依核定訓練費用80%補助,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 負擔。

2.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主管機關之相 關規定,但參加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者,依前二 項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1/2。

3.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納入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27)

訓練單位資格廠商須檢附資格證件

項次 資格 應檢具證明文件

1

設有社會工作或幼兒保育相 關學院、系、所、學位 學 程、科之高中(職)

1.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影本

2.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2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 團體

1.請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 關核准設立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2.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應另檢附組織 章程。

訓練單位資格審查-托育人員

27

九、資格審查標準-1

九、資格審查標準-1

(28)

講師 項

資格 應檢具證明文件

1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

學位學程、科之大專校院相關科 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1.最高學歷影本

2.教育部審定合格教(講)師證書或職 業訓練中心所核發職業訓練師、助理 研究員聘書影本

2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

學位學程、科之大學以上畢業,

且具實務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服務單位 開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 明職稱或工作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5年 以上者。(以實習及照顧技巧課 程為限)

1.學歷證明影本

2.經歷證明(聘書)影本

3.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服務單位 開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 明職稱或工作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訓練單位師資審查標準-托育人員

28

九、資格審查標準-2

九、資格審查標準-2

(29)

辦訓單位

29

基本資料 立案證 明文件

或法人登記 證明文件

組織章程

財務報表

定期開 會紀錄

場地設備

(學術及實習場地)

建築物 消防安 全相關

文件

(利用公、私 立學校或政府 機關場地辦理 者,得免附)

如屬租 借請附 場地租 借證明

公共責任意 外險證明

師資證明

(與授課主題相關)

最高學 歷證明 及講師

證書 最高學 歷證明 及經歷 (服務

證明)

其他證明

招生計畫

辦訓經 驗佐證

資料 ...

依其符合的師資條 件擇一或二即可

九、資格審查標準-3(佐證資料) 九、資格審查標準-3(佐證資料)

資料來源: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第六點規定

(30)

計畫書格式

30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1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1

A 4 紙 張 直 式

、 橫 書

、 雙 面 繕 打 並 裝 訂

封 面 + 目 錄 + 頁 碼

申 請 班 次 可 寫 在 同

一 計 畫 書 內

計 畫 主 持 人 以 1 人

為 代 表

(

需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

師 資 及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請 放 至 最 後 參 考

附 件

註:無以上格式者一律退件,請特別注意

(31)

編班人數:

每一職訓班別以規劃招收30至50人辦理 規劃,新申請計畫者以 30人為限,請訓 練單位衡量場地之大小進行規劃。

31

小提醒:

請以申請計畫書核定招收對象及人數為招生依據

1.職前班次招收在職者以不超過招訓人數15%為原則。

2.在職班招收失業者以不超過招訓人數15%為原則。

3.以上均需經專案報本分署核可始可開訓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2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2

(32)

32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3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3

縣市別 班別

是否為全日制?

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每星期上課4次以上。

3.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達100小時以上。

(33)

33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4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4

表格請參考 作業手冊 表格請參考 作業手冊

訓練計畫書目錄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頁次 二、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頁次

(並請檢附相關報表例財務報表、定期開會紀錄、公司章程…等)

三、109 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頁次 四、職業訓練計畫

(一) 職業訓練計畫………頁次

(二) 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頁次

(三) 教學環境資料表………頁次

(四) 術科教學環境資料表(托育人員訓練使用) ………頁次

(五) 課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托育人員使用) 頁次

(六)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編配表………頁次

(七) 職業訓練師資名冊……….…..………頁次

(八) 師資及助教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具體說明……頁次

(九) 經費明細表(托育人員訓練使用) ………頁次

(十) 預定材料明細表………頁次

五、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 ………頁次

六、就業輔導計畫表………頁次

七、附件(師資證明文件及資格審查資料) …… ………頁次

(34)

34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5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5

範例:經費編明細表

(35)

35

A.鐘點費 B.學雜費 C.材料費

D.保險費 E.設備使用或

維護費 F.場地費

G.宣導費 H.行政管理 費

範例:經費編明細表項目

(36)

A.鐘點費編列:

36

注意事項:

1.超過1000元額度以上編列之鐘點費時數,以不超過各訓 練班次課程總時數1/4為原則。

2.單一師資授課時數不得逾該班次總訓練時數1/2。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為原則;訓練 單位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者,得 於1000元至2000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 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與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編列之 合理性及必要性等,以供審查。

2.招生人數達26人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

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500元編 3.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二目鐘點費 列。

得額外加2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

鐘點費支給表之規定。

(37)

以每人每小時12元為標準編列:以上課需使用物品 使用項目說明:影印教材費、印刷裝訂費、文具費 紙張費、教具費……等

例:以托育人員30人班次為例,假設開班133小時,

則此期學雜費為30人*133小時*12元=47,880元整

37

B.學雜費編列:

(38)

38

支用參訓學員課程所需之材料用品,以每人每期

不超過 2,000元為限 ,材料費請勿以一式一套編列,

請確實填寫所需材料明細。

註 :1.書籍費用若需納入材料費請以有出版社出 版者始可納入,未有出版社視同教材請放 至學雜費或行管費用。

2.材料需載明規格及數量,未載明明細者一 律退回。

3.材料指課程所需為原則,意即用完即丢視 同材料。

4.藥膏、奶粉以教學為目的,請斟酌其價格。

C.材料費編列:

(39)

依據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 列(依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第1級月投保薪資新臺 幣1萬3,500元申報,保費1291元/人/月,不足1個月 以天計算,43元/天)。

本項係強制保險,受訓學員一律投保職訓保險。

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 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200萬元(含)以上之平安 意外保險,其中應含20萬元(含)以上之意外醫療 保險。

39

D.保險費(勞保費)編列:

(40)

40

E設備維護費: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3元。

F.場地費: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2,500元,

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 最高5萬元。 (訓練場所、教室、設備等非屬訓練單 位自有者,應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 意書。 )

G.宣導費:每班次最高2萬元 (需說明宣傳的方式及目的)

H.行政管理費: 以各該班次(A.鐘點費+B.學雜費+C.

材料費)×10%,即3項費用總和之10%編列為上限,可支 用於訓練單位之事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

輔導活動等與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等。

(41)

41

A B C D E F G H T

T/訓練人數= 個人單價(整數)

特定身份 100%補助

一般身份

80%補助

A.鐘點 費

B.學雜 費

C.材料 費

D.保險 費

E.設備 使用或 維護

F.場地 費

G.宣導 費

H.行政 管理費

T.總訓 練

費用

經費明細表:

註:總訓練費用

以可整除為

原則,勿留

小數位,以

免學員收費

產生爭議。

(42)

42

A.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 B.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C.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主持人經歷及行政人力規劃

D.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 E.職業訓練計畫表

F.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G.教學環境資料表

H.術科教學環境資資料表

I.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J.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編配表 K.訓練師資名冊

訓練計畫書內容:應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並提出訓後90日內 之具體就業輔導計畫,並以班為單位,參考下列架構撰寫:

(請配合本分署統一訂定計畫書表件使用)

(43)

43

L.師資及助教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具體說明表 M.經費明細表

N.預定料明細表 (請區分共同材料及個人材料)

O.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

(1)招生宣導

(2)學員甄選錄訓機制、筆試測驗題目及甄試評量表

(3)參訓費用收退費方式

(4)學員學習輔導規劃

(5)學員申訴處理方式等管考機制

P.就業輔導計畫表:

請說明輔導計畫、方式、結合之就業機會及就業率

Q.附件: 師資證明文件、公司章程、財務報表、開會紀錄

消建安資料公共責任險…等佐證資料。

(44)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1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1

44

資格法源

•依據「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班次審查及 核定作業原則」辦理

審查小組

•1.桃竹苗分署

•2.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

•3.專家學者

序位核定 班次

•1.依辦訓能力進行審查評定序位

•2.通知結果

(45)

*計畫審查

召開審查會議:由審查委員會審核計畫書,

依計畫書審查表所列審查項目、內容、配分審查,

審查評分以100 分為滿分,總平均70分(含)以 上 者為合格分數。出席審查委員審查評定分數過半 數(含)均低於70 分者不得做為補助之對象。

計畫書審查表如下頁:

45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2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2

(46)

46

審查項目 審查內容 配

訓練班 次得分

一、組織和財 務健全性

1.計畫主持人及專案人員學經歷、本計畫行政 人員之配置。

2.機構組織健全性、財務報表、定期開會會議 紀錄。

5

二、師資及課 程規劃

1.訓練時數編配及課程內容之合理性。

2.訓練課程內容充實度及符合就業需求。

3.授課師資之學經歷及專長。

4.學科及術科教學場地及設備之充實度。

15

三、經費合理

性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20

四、行政管理 與執行能 力

1.招生宣導及甄選錄訓機制之規劃。

2.學員申訴處理及學習輔導之規劃。

3.開班及訓練人數目標達成情形。

4.最近一年度辦訓缺失情形。

30

五、就業輔導

1.訓後就業輔導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2.就業機會之開拓與掌握(與社區托育人員支 持系統或長期照顧資源之聯結度)。

3.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

4.結訓班次結訓學員就業率。

30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3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3

(47)

*序位核班 :

分署總計各審查委員之審查評定序位結果,序位 總和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名,次低者,為序位第二名,

餘依此類推,若遇2個(含)以上訓練班次總序位和 相同者,則以審查項目「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分數 較高者優先;若分數相同,依「就業輔導」標價低者 優先;若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47

序位和 相同者

行政管 理執行

能力

就業 輔導

費用仍 相同抽 籤決定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4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4

(48)

資格審查與補件:

經審查委員會評定須修正後通過之計畫書須於 修正函文指定日期內完成修正並函送本分署,

未於期限內補正資料者不予核定。

48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5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5

(49)

1. 申請單位依規定編列需要的訓練經費,若經分署認

有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2 .計畫變更:計畫變更包含地點、師資及課程時

段變更等,變更須事先函知縣府政府並副知本分署。

3.報名期間至少一週,若因招生不足等因素延班者,

2次為原則,以 延後2週為限。

4.本計畫應由訓練單位負責自行辦理,不得委任或轉

包其他單位辦理。

5.109年就業率低於35%或連續2年低於45%者不予核班。

6.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考作業手冊。

49

十二、其他規定與注意事項

十二、其他規定與注意事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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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告資訊 十三、公告資訊

參考網址:http://thmr.wda.gov.tw/

請本分署業務專區/職業訓練/補助訓練/托育人員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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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督導員 蕭淑艷

電話03-4855368 分機:1336 傳真:03-4752584

pennyhsiau@wda.gov.tw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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