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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蕭淑艷 03-4855368#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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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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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2)

 一、作業流程

 二、法源依據

 三、權責單位

 四、申請單位資格

 五、訓練時數規定

 六、參訓條件

 七、甄試相關規定

 八、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及補助標準

 九、資格審查標準

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

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

 十二、其他規定與注意事項

簡報大綱

竹 苗

(3)

計畫申請須於108年3月8日(星期五)17時前,以郵遞 或專人送達至本分署行政大樓1F收發室登記。

請注意送件截止日須以正式公文函本分署並以實際送達時間為 準,逾期不受理,並非以郵戮為憑)

108/2/18

計畫詢問及 問題解答

1.108/3/8計 畫書收件截 止

2.請先送1份 計畫書至本 分署。

1.108.3.8- 108.3.15計 畫書審核及 初審修正 2.初審結束,

通知補送其 他5份計畫書

107/3月審查會

(4)

轄區直轄市、各縣

(市)政府主管機關

分署:邀請轄區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 組成審查小組。經審查通過名單及訓練計畫函 送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並通知 訓練單位修訂計畫。

分署:公開受理轄區具資格民間單位提送 托育人員職業訓練計畫。

訓練單位:提送托育人員職業訓練計畫 。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發函 委託訓練單位辦理,(托育人員部份若有 需要轉報衛生福利部核定,副知分署。)

分署、縣市政府:

訪查訓練單位辦理情形 。

訓練單位:執行計畫。

一、作業流程

4

(5)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備結訓 學員名冊。

訓練單位:

一、核發結業證書(結業證書由縣市政府核發)

二、檢具規定文件,向分署請撥結訓學員訓練 費用補助。

訓練單位:執行計畫。

訓練單位:結訓後,檢送學員名冊等相關資料 送地方政府核備並核發結訓證書 。

續前頁

(6)

來函 公文

資格及 場地審

查表

訓練單位 實地訪視

審查表

計畫書1 份

108年托 育人員送

件資料

托育人員送件資料

(7)

辦理時程、區域及班次

計畫書送件日期至

108/3/8止

課程完成日期至

108/11/20止

就業推介追蹤期 至 109/2/20止

班別 預算金額 (千元)

規劃開課地點、預算分配

桃園市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托育人員 5,017 (依預算分配)

(8)

托育人員辦訓單 位及師資規定

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108.2.12修正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 備註:以上如有修正即依新公布之修正要點辦理。

二、法源依據 計畫書及核銷 規定

(9)

權 責單位

桃竹苗 分署

計畫宣導、執行及品質掌控

 依公告評審合格訓練單位

各縣市 地方政府

審查小組成員

計畫變動審查

不預告訪視

核備結訓學員名冊及核發結業證書

規畫訓練計畫及安排訓練事宜

三、權責單位

(10)

四、申請單位資格 -托育人員

符合衛福部所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者,包含以下單位:

 1.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

,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高中(職)以 上學校。

 2.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並報

經衛福部專案核准辦理者。

(11)

計畫別 法令規定時數 (衛福部訂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 (勞動部訂定)

求職技巧及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勞動部訂定)

總時數

托育人員職 業訓練計畫

7學分:126小時 3小時 4小時 133小時

托育人員職業訓練之課程內容,依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五、訓練時數規定-1

(12)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第7點規定:

參訓人員出席率達下列標準,得參加成績考核,經考核及格者,

授予該課程名稱之學分:

 1.該專業訓練課程名稱(單科)出席率達2/3以上。

 2.該專業訓練課程(總時數)出席率達80%

 3.該課程名稱實習課程出席率100%(不含術科)

★★★五、訓練時數規定-2

(13)

課程名稱 學分數 課程內容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相關法規導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意涵、社區保母系統等相關政策、兒童人權與保護、兒童教育 及照顧相關福利服務法規、福利措施與資源運用的介紹、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的趨 勢與未來展望。

嬰幼兒發展 1

嬰幼兒發展的分期與各期特徵,嬰幼兒身體、語言、情緒、遊戲、社會行為、認知、

性與性別發展概念與影響因素,嬰幼兒「氣質」之介紹與相對應的照顧與保育,嬰 幼兒發展評估與量表之使用、發展遲緩兒童認識及性別平等觀念。

親職教育與社會資源

運用 1

父母的角色、教養態度與方法,家庭支持與親職的社會資源與運用。保母與嬰幼兒 父母及與嬰幼兒溝通之技巧、保母與嬰幼兒父母關係之建立與維持、書寫保育日誌 的意義與技巧、合作備忘錄事宜、不同家庭型態的親職教育。

托育服務概論及專業

倫理 1

托育服務之起源與主要內容、工作的重點、原則。各類教保工作的意義與內容、保 母工作之意義、內容。優良保母的特質、保母工作相關法規的認識、保母工作倫理、

倫理兩難情境探討。

嬰幼兒照護技術 1 嬰幼兒的生活照顧(餵食、清潔、沐浴等)之實習或模擬練習,保母術科考試講習。

嬰幼兒環境規劃及活

嬰幼兒生活規劃:嬰幼兒的生活規律與環境規劃(餵食、清潔、休息、遊戲等之規

劃)、托育環境的安全與評估、家庭與社區資源的介紹與運用、家庭與托嬰中心的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7學分每學分 18小時共計126小時)

(14)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

五、訓練時數規定-3

(15)

[托育人員(保母)班別名稱]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範例

五、訓練時數規定-3

(16)

六、參訓條件1-托育人員

•年滿20歲

參訓年齡

•失業(勞、農保)

•待業(不包含在學學生、失業負責人)

•在職(勞、農保) 參訓條件

•1.本國籍。

•2.與本國籍國民結婚獲准居留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無戶籍但取得本國籍身分。

•4.取得居留本國之泰緬、印度、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5.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參訓資格

參加本要點職業訓練期間,接受本部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

(17)

六、參訓條件2-托育人員

非自願離職身分務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非自願離 職失業並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

公司或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 察人等)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

日間部在學學生如未工作,尚未身屬職場,非屬「勞

動力」範疇,亦不符合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18)

★★★五、參訓條件 3-有以下情況者不 予報名(新修正)

訓後180天就業輔 導期間。

於報名班次之開 訓日前一年內被 退訓。

開訓2年內已有2次 以上職前訓練參訓 紀錄(含離退訓不含 遞補)

重覆參訓練課程,

且其離、退訓日(不 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或結訓日於報名班

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1

2

3

(19)

六、參訓條件 4-有以下情況者不予參訓

參訓者為在職者且產業投資方案已無 三年七萬補助金額。

請特別注意:

若加保職業工會民眾以在職身份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課

程,同一時間又以失業者參加職前托育人員訓練,民眾提

供虛偽不實資料者,除會撤銷該民眾參訓資格外,將不予

(20)

學員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於參訓期間另由雇主或 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情事,依下 列原則處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 規定辦理離、退訓。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

且訓練單位應就其加保情形通報本部勞工保險局 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

六、參訓條件5-失業者訓中加保

(21)

各單位於辦理報名作業時,應 先行至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 統(TIMS)查詢報名者歷史參訓 紀錄

六、參訓條件6-查詢報名者歷史資料

有招收所列不予錄訓者,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外,並納入未

重要

(22)

六、參訓條件7-TIMS查詢畫面

1.勞保資料查詢

2.學員參訓歷史查詢 3.非自願離職者查詢

4.公司負責人查詢

5.失待業身份(在職或職業工會)查詢

(23)

六、參訓條件 8-不予參訓情況注意事項

在進行報名資料審核時,請

務必詳細審閱報名者基本資

料,並請特別注意不予參訓

的條件,以免造成民眾的紛

爭。

(24)

七、甄試相關規定-1

1.為符合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訓練單位應依課 程特性,規劃筆試、口試或其他綜合甄選方式及 錄訓標準,於招生時公開揭露。

2.考量訓練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及協助弱勢特定對象 參訓之原則,訓練單位應將報名者之歷史參訓紀 錄、持有推介單、具有特定對象身分,列入甄試 評分項目。

筆試

50% 口試

50%

總分

100分

(25)

七、甄試相關規定-2

口試問項參考

參訓 歷史

參訓 身分

參訓 能力

適性 參訓

就業

能力

(26)

26

項 目 口 試 問 項 符 合 得 分

參訓歷史 (25%)

依 TIMS 系統資料查核

二年內未曾參加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職前訓練(25 分) 一年內未曾參加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職前訓練(15 分) 一年內曾參加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職前訓練(2 分)

參訓身分 (15%)

依報名者提供書面資料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失業且持推介單者(15 分) 具特定對象身分者且持推介單者(12 分)

具特定對象身分者【註 1】(10 分) 其他身分者(5 分)

參訓能力 (15%)【註 2】

1.請簡單介紹學經歷與家庭狀況:

2.參訓地點的往返交通:

3.家庭照顧及經濟狀況等可配合全日制課程訓練:

4.簡述個人性向及興趣:

5.敘述參加本次課程的動機:

適性參訓 (15%)【註 2】

1.簡述工作經歷(工作內容、資歷、離職原因):

2.敘述報考本班訓練課程內容:

3.您對本課程的期待與希望得到的幫助:

4.於受訓期間有意願參加相關證照考試:

5.說明是否已做好本訓練相關學習準備:

就業能力 (15%)【註 2】

1.結訓後願意馬上投入職場:

2.已在就業服務系統或人力銀行刊登履歷表:

3.您日後欲從事之工作與就業方向:

4.對未來就業或創業,目前已作之準備:

5.請敘述您個人考量工作之條件有那些(如地點、待遇):

□ 綜合評量

(15%)【註 3】

口試人員: 總分: 分

有提供特定 身份資格者

優先錄訓 持推介單者

就業意願 口

試 試 題 參 考 範 例

七、甄試相關規定-3

(27)

1.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

2.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外籍配偶

、大陸地區配偶、香港及澳門地區配偶或性侵害被 害人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 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 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屆期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 放棄加分資格

七、甄試相關規定-加權百分之3身份

(28)

參訓學員為具有下列身分之ㄧ之且取得結業證書者,依訓練班次之個人訓練費 用全額補助:

八、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及補助標準-1

1.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自願或非自願離 職失業者

2.獨力負擔家計 者

3.中高齡者 4.身心障礙者。

5.原住民 6.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

7.長期失業者 8.二度就業婦女之 失業者

9.家暴及性侵害被 害人

10.更生受保護人 11.外籍及大陸香港、

澳門地區配偶之失業 者

12.跨國(境)人 口販運被害人失業 者

13.無戶籍國民之失 業者

14.無國籍人民之 失業者

15.因犯罪被害者 16.因重大災害受 災之失業者

17.自立少年之失業 者

18.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其 委託計畫之社工 人員訪視評估確 有經濟困難者

19.逾65歲者 20.參加職業工會、

農會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之失業者

※非以上特定身份則為一般身份以 80%補助

(29)

八、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及補助標準-2

補助標準:

1.前項規定以外(一般身份)取得結業證書之參訓學員,

依核定訓練費用80%補助,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 負擔。

2.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主管機關之相

關規定,但參加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者,依前二

項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二分之一。

(30)

訓練單位資格廠商須檢附資格證件

項次 資格 應檢具證明文件

1

設有社會工作或幼兒保育相關學 院、系、所、學位 學程、科之 高中(職)

1.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2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

1.請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核 准設立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2.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應另檢附組織章程。

訓練單位資格審查-托育人員

九、資格審查標準-1

(31)

講師

項次 資格 應檢具證明文件

1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

學位學程、科之大專校院相關科 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1.最高學歷影本

2.教育部審定合格教(講)師證書或職 業訓練中心所核發職業訓練師、助理 研究員聘書影本

2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

學位學程、科之大學以上畢業,

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服務單位 開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 明職稱或工作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訓練單位師資審查標準-托育人員

九、資格審查標準-2

(32)

九、資格審查標準-3(證明文件參考)

請依此表格內容填寫,空白處張 貼證明文件,請注意所有文件請

更新至最新版,以免被退件

(33)

辦訓單位 基本資料 立案證 明文件

或法人登 記證明文

組織章 程 財務報

場地設備

(學術及實習場地)

建築物 消防安 全相關

文件

(利用公、私 立學校或政府 機關場地辦理 者,得免附)

如屬租 借請附

師資證明

(與授課主題相關)

最高學 歷證明 及講師

證書 最高學 歷證明 及經歷

其他證明 招生計

畫 辦訓經 驗佐證

資料 ...

九、資格審查標準-4(佐證資料)

(34)

計畫書格式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1

A 4 紙 張 直 式

、 橫 書

、 雙 面 繕 打 並 裝 訂

封 面 + 目 錄 + 頁 碼

申 請 班 次 可 寫 在 同

一 計 畫 書 內

計 畫 主 持 人 以 1 人

為 代 表 (

需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

師 資 及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請 放 至 最 後 參 考

附 件

註:無以上格式者一律退件,請特別注意

(35)

編班人數:

每一職訓班別以規劃招收30至50人辦理 規劃,新申請計畫者以 30人為限,請訓 練單位衡量場地之大小規畫。

小提醒:

請以申請計畫書核定招收對象及人數為招生依據,招 收七成學員始可開訓。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2

(36)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3

縣市別

是否為全日制?

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每星期上課4次以上。

3.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達100小時以上。

(37)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4

(38)

A.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 B.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C.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D.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 E.職業訓練計畫表

F.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G.教學環境資料表

訓練計畫書內容:應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 益分析,並提出訓後90日內之具體就業輔導計畫,並以 班為單位,參考下列架構撰寫:

( 請配合本分署統一訂定計畫書表件使用)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5

(39)

H.術科教學環境資資料表

I.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J.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編配表

K.訓練師資名冊:應檢附師資學經歷證明文件於附件。

L.經費明細表 M.預定料明細表

N.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說明本訓練計畫班次行政團隊 組織、人員分工、招生宣導、學員甄選錄訓機制、學 員參訓收退費方式、學員學習輔導規劃、學員申訴處 理方式等管考機制。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6

(40)

A.鐘點費 B.學雜費 C.材料費

D.保險費 E.設備使用

或維護費 F.場地費

G.宣導費 H.行政管 理費

範例:經費編明細表項目

十、計畫書填寫與經費編列-7

(41)

★★★A.鐘點費編列: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1000元為原則;訓練單位規劃特 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者,得於1000元至

2000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 說明該課程與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等,以供審查。註:若編列 1,000元以外鐘點費請填寫「師 資及助教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具體說明表」

2.招生人數達26人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 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500編列。

3.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二目鐘點費得

額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

費支給表之規定。

(42)

B.學雜費編列:

以每人每小時12元為標準編列(支用於教材費、印刷 裝訂費、設備維修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等。

以托育人員30人班次為例,假設開班133小時,則此期學雜費 為30人*133小時*12元=47,880元整

C.材料費編列:

支用參訓學員課程所需之材料用品,以每人每期不超過

2,000元為限 。(書籍費用若需納入材料費請以有出版

社出版者始可納入,未有出版社視同教材需放至行政費

用),材料費請勿以一式一套編列,請確實填寫所需材料

明細。(材料指上課使用,且為一次性使用為之)

(43)

訓練單位應為學員(含在職者)於參訓當日辦理參加勞 工保險(訓字保)事宜。→參訓者全部都要加保

依據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依職 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第1級月投保薪資新臺幣1萬3,500元申 報,保費1231元/人/月,不足1個月以天計算,41元/天)。

本項係強制保險,參訓學員除既有保有勞保之在職學員外,ㄧ 律參加職訓保險。

★★★D.保險費(勞保費)編列:

(44)

44

E設備維護費: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3元。

F.場地費: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五百元,

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 最高5萬元。 (訓練場所、教室、設備等非屬訓練單 位自有者,應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 意書。 )

G.宣導費:每班次最高2萬元 (需說明宣傳的方式及目的)

H.行政管理費: 以各該班次A.鐘點費、B.學雜費、C.

材料費等3項費用和之最高10%編列,可支用於訓練單位

之事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輔導活動等

(45)

A B C D E F G H T

失業者補助款

T/訓練人數

特定身份 100%補助

A.鐘點 費

B.學雜 費

C.材料 費

D.保險 費

E.設備 使用或 維護

F.場地 費

G.宣導 費

H.行政 管理費

T.總訓 練

費用

經費明細表

(46)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1

資格法源

•依據「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班次審查及 核定作業原則」辦理

審查小組

•1.桃竹苗分署

•2.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

•3.專家學者

序位核定 班次

•1.依辦訓能力進行審查評定序位

•2.通知結果

(47)

*計畫審查 :

召開審查會議:由審查委員會審核計畫書,依計 畫書審查表所列審查項目、內容、配分審查, 審查評 分以100 分為滿分,總平均70分(含)以 上者為合格分 數。出席審查委員審查評定分數過半數(含)均低於 70 分者不得做為補助之對象。計畫書審查表如下: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2

(48)

48

審查項目 審查內容 配

訓練班 次得分 一、組織和財務

健全性

1.計畫主持人及專案人員學經歷、本計畫行政人員 之配置。

2.機構組織健全性、財務報表、定期開會會議紀錄。

5

二、師資及課程 規劃

1.訓練時數編配及課程內容之合理性。

2.訓練課程內容充實度及符合就業需求。

3.授課師資之學經歷及專長。

4.學科及術科教學場地及設備之充實度。

15

三、經費合理性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20

四、行政管理與 執行能力

1.招生宣導及甄選錄訓機制之規劃。

2.學員申訴處理及學習輔導之規劃。

3.開班及訓練人數目標達成情形。

4.最近一年度辦訓缺失情形。

30

五、就業輔導

1.訓後就業輔導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2.就業機會之開拓與掌握(與社區托育人員支持系 統或長期照顧資源之聯結度)。

3.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

4.結訓班次結訓學員就業率。

30

得分加總 100

轉換為序位 審查委員意見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3

51

(49)

*序位核班 :

分署總計各審查委員之審查評定序位結果,序位 總和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名,次低者,為序位第二名,

餘依此類推,若遇2個(含)以上訓練班次總序位和 相同者,則以審查項目「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分數 較高者優先;若分數相同,依「就業輔導」標價低者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4

(50)

資格審查與補件:

經審查委員會評定須修正後通過之計畫書,請訓練單 位於收到本分署之修正核可函文後,於10日內完成修 正並函復本分署,未於期限內補正資料者不予核定班 級。

十一、計畫審查流程及規定-5

(51)

1. 申請單位依規定編列需要的訓練經費,若經分署認 有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2 .本計畫應由訓練單位負責自行辦理,不得委任或轉 包其他單位辦理。

3.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35%或連續2年低於45%應 列為審查及不予核班,於離島、偏遠地區所辦班別,

上年度就業率低於25%或連續2年低於35%。

十二、其他規定與注意事項-1

(52)

十二、其他規定請參考本分署公告-2

參考網址:http://thmr.wda.gov.tw/

(53)

衛福部法令

(54)

第七條、訓練課程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本計畫訓練課程,一學分以18小時計。

(二)參訓人員出席率達下列標準,得參加成績考核,經考核及格者,

授予該課程名稱之學分:

1.該專業訓練課程名稱(單科)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2.該專業訓練課程(總時數)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3.該課程名稱實習課程出席率百分之百。

第八條、訓練結業(學分)證書發給方式如下:

(一)訓練期滿(學分取得)後,訓練單位應將結訓(參訓)人員名冊、

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據以發給 結業(學分)證書。

(二)同一人參加不同年度、不同主管機關、不同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 課程,並已取得主管機關發給之學分證明者,得依其符合之專業 人員類別,備齊證明文件向最後參加訓練之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該 類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衛福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

訓練實施計畫-重點說明

(55)
(56)

業務督導員 蕭淑艷

電話03-4855368 分機:1336 傳真:03-4752584

pennyhsiau@wda.gov.tw

報告完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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