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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 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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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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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學年度

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簡章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編印

址:30015 新竹市香山區元培街 306 號 招生專線:(03)6102216

傳真電話:(03)6102387

址:http://www.ypu.edu.tw

本入學管道一律採網路報名、郵寄資料,其餘請詳閱簡章規定

(2)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 0 8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免 108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成績,皆可報名。

二、 各系人數報名人數未達 20 人時,得由本會轉介報名考生至其他系別、學程,如考生不願 接受轉介報名,原繳交之報名費將無息退還。

三、 依據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5 日臺教文(五)字第 1060120310B 號令修正發布「僑生回國就學 及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及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教育部臺教文(二)字第 1060090828B 號令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 5 條規定,分發有案之僑生或港澳居民來 臺灣地區就學者,不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 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故不能參加本招生管道之招生。

四、 本會辦理招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 的下,進行處理及利用。本會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使用。凡報名本招生者,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會,得將自考生報名 參加本招生所取得之個人及其相關成績資料,運用於本招生事務使用,並同意提供其報名 資料及成績予(1)考生本人(2)辦理新生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之用。

(3)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 0 8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網路報名起訖時間:自 108 年 1 月 21 日(一) ~ 108 年 7 月 16 日(二)。

1.進入報名系統

2.登入報名資料

3.確認報名資料

4.列印報名表 是

5.繳交報名費 否

6.繳交報名資料

7.完成報名

1、 登入報名系統:「元培網路報名系統」

https://w9.ypu.edu.tw/exam/

2、選取招生類別:「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

填入報名相關資料

(包含姓名、地址、電話、畢業校系、…等) 1、請先選取欲報考之「系別」。

2、在填寫報名資料時,系統將依據報考之系 別審核各項報考資格。在按下「確認」前,

考生可依需要修改個人報名資料。按下「確 認」鍵後,報考之系別等欄位一律不得要 求更改。

1、按下「確認」後,請列印 A4 直式報名表。

2、此時系統會產生一組 16 碼帳號,請以此帳 號至 eATM、銀行臨櫃等繳費,並將繳費收 據黏貼至報名表下方,請參閱【附表二】。 3、請於報名期間內繳交,報名費用概不退還。

擇一方式繳交資料:

請使用【附表一】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1、 限掛郵寄:以限時掛號郵寄。

2、 親送:行政大樓(光暉大樓)三樓,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教務處/校際合作中心。

(4)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 0 8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壹、 重要日程表 ... 4

貳、 報名日期及方式 ... 5

參、 報考資格 ... 8

肆、 招生系別、名額 ... 10

伍、 成績核計及錄取原則 ... 11

陸、 成績查詢 ... 11

柒、 成績複查 ... 11

捌、 榜單查詢 ... 11

玖、 報到 ... 12

壹拾、考生申訴事項 ... 12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3

【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17

【附錄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0

【附件一】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24

【附件二】網路報名表 ... 25

【附件三】報名證件影本黏貼表 ... 26

【附件四】學歷證件緩繳切結書 ... 27

【附件五】成績複查申請書 ... 28

【附件六】申訴申請表 ... 29 本校交通路線資訊

 交通資訊

 校園平面圖

(5)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 0 8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重要日程表

重要事項 招生日程

簡章公告 107 年 12 月 28 日(五) ~ 108 年 7 月 16 日(二) 網路報名 108 年 1 月 21 日(一) ~ 108 年 7 月 16 日(二)

元培網路報名系統 https://w9.ypu.edu.tw/exam/

成績查詢 108 年 7 月 29 日(一) 16:00 後

查詢網址: https://edu.ypu.edu.tw/p/412-1011-910.php

成績複查 108 年 7 月 31 日(三)

榜單查詢 108 年 8 月 2 日(五) 16:00 後

查詢網址: https://edu.ypu.edu.tw/p/412-1011-910.php

正取生報到作業 108 年 8 月 13 日(二) 備取生報到作業 108 年 8 月 16 日(五)

※本日程表如有變動,以相關通知為準

注意事項

入學後相關資訊諮詢單位:

◎學 分 抵 免:03-6102219 (註冊組)

◎選 課:03-6102226 (課務組)

◎減 免 學 雜 費:03-6102233 (生活輔導組)

◎就 學 貸 款:03-6102236 (生活輔導組)

◎住 宿 諮 詢:03-6102441 (生活輔導組)

◎學 雜 費 標 準:03-6102274 (會計室)

https://account1.ypu.edu.tw/p/412-1007-21.php?Lang=zh-tw

→107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參考)

◎各院系簡介(含師資、課程、設備等)

http://www.ypu.edu.tw →教學單位→選擇系别

(6)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 0 8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07 年 12 月 18 日 108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貳、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

108 年 1 月 21 日(一) ~ 108 年 7 月 16 日(二)止。

二、報名方式 (一) 網路報名

1. 元培網路報名系統https://w9.ypu.edu.tw/exam/,登入個人基本資料。

2. 線上列印網路報名表,如【附表二】並請考生簽名確認。

3. 報名表上請黏貼本人近 3 個月內之兩吋正面半身脫帽相片 1 張。

4. 報名費收據請黏貼於報名表下方處。

(二) 繳交報名費 1. 報名費

身分別 一般考生 中低收入考生 低收入戶考生 報名費 200 元 80 元 免繳費 註: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需提供證明文件,得予減免。

2. 繳費帳號:請使用網路報名系統自動產生之「個人專屬報名費繳費帳號」(共 16 碼),

進行繳費。

3. 繳費方式:【請選擇下列方式,擇一繳費】

A、 自動櫃員機(ATM)繳費:(如下圖所示)

B、 郵政匯票:至郵局臨櫃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請填【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 培醫事科技大學】,金額依身份別而定,不需黏貼於報名表上,請連同報名資 料裝入信封袋郵寄。

C、 現金繳納:至本校光暉大樓三樓教務處/校際合作中心繳納。

(7)

[註]:

1. 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入戶考生,得於報名時繳交各縣市政府審核通過,由各鄉(鎮、

市、區)公所開具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本、低 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 60%,餘額以郵政匯票方式支 付(詳見上列【B、郵政匯票】繳費方式)。符合資格者,請勿繳交全額報名費,若事 先已繳交全額報名費者,本校將不退還報名費。

2. ATM 繳費完成後,請檢查交易明細表,若「交易結果」未顯示『成功』或『OK』, 即表示轉帳未完成,請依繳費方式再次進行繳費。若因報名費不正確、帳號輸錯、

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由考生自行負責。

3. 考生繳納報名費後,無論是否符合報考資格或錄取,報名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三、應繳交資料:

項目 應繳表件、資料

資 格 證 明 資 料

附表二:網路報名表 1. 考生簽名處簽名 2. 浮貼兩吋相片 1 張

3. 繳交報名費證明(繳費收據請浮貼於報名表最下方處)

※報名表若有塗改時,請加蓋私章。

附表三:學歷(力)證件影本黏貼表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2.學生證影本/高中職學歷(力)以上畢業證件影本/同等學力證件影本

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可暫以學生證影本替代報名,報到時仍需繳交學歷證明正本,

屆時未繳交者本招生委員會保有取消資格之權利。

[備註]:

(1) 107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每學期「註冊章」務必清晰 可辨)。

※應屆生可暫以學生證影本替代報名,報到時仍需繳交學歷證明正本,屆時未繳 交者本招生委員會保有取消資格之權利。

(2) 高中(職)學校以上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3) 同等學力考生:

繳交附歷年成績單正本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或其他學歷證明文件。

(4) 國外學歷考生:

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請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學歷證件及歷年 成績證明影本。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赴國外求學期間之入出境紀錄 影本,申請人係外國人僑民者免附)。

(5)大陸學歷:

本國人民及己在臺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持教育部認可大陸地區高等學 校學歷之考生:請附「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畢業證 書(或學位證書或相關學歷證件)影本。

(8)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一)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最高學歷(力)歷年成績單,附班級排名或系排名。

(二)自傳

A4 紙張,格式自訂,內容含個人學、經歷及有利審查之說明等。

(三)其他有利審查資料(選繳)

如技能檢定證照證明、重要競賽成果、語文檢定證明、研究報告、社團表現 或其他足以證明個人優秀之資料。

四、寄送報名資料:

(一)掛號寄出:將相關報名資料密封後,於報名期限 108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前,以 B4 大型牛皮紙袋(請貼上「報名專用信封封面」【附表一】),以限時掛號郵寄至「30015 新竹市香山區元培街 306 號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收」,以國內郵戳為憑,逾 期不予受理。

(二)現場繳交:於報名期限內,繳交至本校光暉大樓三樓教務處校際合作中心。

(三)報名資料寄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報考資料,同時無論錄取與否,報名資料概 不退還,相關資料請自行影印留存。

五、相關注意事項:

(一) 報名網頁中之個人基本資料請詳細填寫,務必登錄有效之資料。如因填寫資料有誤,

使各項通知無法寄達或聯絡而造成延誤,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二) 報名資料寄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報考資料,同時無論錄取與否,報名資料概 不退還,相關資料請自行影印留存。

(三) 因逾期寄件、資格不符、表件不全導致無法完成報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所繳報名 費一概不予退還,請考生郵寄報名資料前詳細檢查、確認。

(四) 持境外學歷考生,報名時須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規定繳驗所需文件影本。錄取後應繳交文件正本,以供查驗。

(五) 各項證件如有偽造、假借、不實、塗改、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考試前取消考試資 格,放榜前取消錄取資格,若已入學則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證件。如於本校畢業後 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六) 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招生、通知、錄取、報到及註冊(錄取生資料轉為學籍資料)使用,

及相關統計分析使用,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七) 其它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本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9)

參、 報考資格

一、 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

二、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以具同等學力報名: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

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 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項所列情 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 上。

2、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

3、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10)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4、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2、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 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三、 報考資格注意事項

(一) 各項報考資格年資之計算基準為 108 年 9 月 30 日。

(二) 報考護理系考生若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聽覺障礙、肢體障礙、精神障礙、言語 溝通障礙等狀況,恐影響專業學習與臨床病患照護,宜慎重考慮。

(三) 持境外學歷考生,報名時須依【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附錄三】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繳驗所需文件影本。錄取後應繳交文件正本,以供查驗。

(四) 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檳吉臺灣學校、吉隆坡臺灣學校、胡志明市臺灣學 校、東莞臺商子女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上海臺商子女學校等 8 所海外臺灣學校 學生報名資格比照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相關規 定辦理。

(五) 特種身分考生報名事項:

1、 符合下表所列特種分資格之考生,請繳交下述文件:

2、 具多種特殊身分者,限擇一身分報名。

3、 報名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經審查通過後,始可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 優待辦法之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規定,不予優待。

身分類別 應繳文件

退伍軍人

1、軍官:繳交國防部核准退伍證明文件及初任官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 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2、士官:繳交各主管總司部核准退伍證明文件及初任官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 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3、士兵:繳交各主管總司部核准退伍證明文件,志願士兵(含後期轉服士官者) 須另繳初次任士兵之人事命令影本。

(11)

肆、 招生系別、名額

系別 107 學年度

應屆高中生 高職生 原住民 退伍軍人 境外優秀科

技人才子女 蒙藏生 政府派外 子女 護理系 20 25 1 1 1 1 1 環境工程衛生系 15 53 2 2 2 2 2 食品科學系 15 53 2 2 2 2 2 餐飲管理系 20 102 3 3 3 3 3 資訊管理系 20 49 2 2 2 2 2 企業管理系 20 51 2 2 2 2 2 應用外語系 15 15 1 1 1 1 1 健康休閒管理系 15 21 1 1 1 1 1 合計 140 369 14 14 14 14 14 1.招收應屆高中生之錄取名額如未額滿,其招生缺額得流用至高職生名額。

2.本校四技各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4.各系上課時間原則如下:

(1) 護理系上課時間為每週三至週五 8:10~20:10,實習時間安排於每週一至週五。

(2) 環境工程衛生系上課時間為每週二至週四 17:55~21:50。

(3) 食品科學系上課時間為每週三、週四 8:10~20:10 (4) 餐飲管理系上課時間為每週三、週四 8:10~20:10。

(5) 健康休閒管理系上課時間為每週三、週四 8:10~17:55。

(6) 資訊管理系上課時間為每週六、週日 8:30~20:10。

(7) 企業管理系上課時間為每週三、週四 8:10~20:10。

(8) 應用外語系上課時間為每週ㄧ、週二 8:10~20:10。

以上時段若有異動,請以本校教務處最新公告為準。

4、替代役:內政部核發退役證明文件。

5、身心障礙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影本。

原住民生 繳交考生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 3 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蒙藏生

1、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2、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3、繳交教育部委託學校或團體組成之甄試委員會出具之蒙語、藏語等語文甄試合 於參加本招生予以優待之成績證明。

政府派赴 國外工作 人員子女

1、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或介考「高級中等學校」入學之函件。

2、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3、派外人員派用令(函)影本。

境外優秀 科學技術 人才子女

1、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或介考「高級中等學校」入學之函件。

2、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12)

伍、 成績核計及錄取原則

一、 成績核計:書面資料審查以 100 分計 (一) 歷年成績佔 30 分

(二) 自傳及其他有利於審查資料共佔 70 分 二、 錄取原則:

(一)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最低錄取標準,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依考生總成績高低順序與 志願依序錄取為各系之正取生或備取生。

(二) 各系正取生報到後,若遇缺額,即依備取生順序遞補至教育部原核定之各系招生名額 數。

(三) 總成績之同分參酌順序為 1.歷年成績、2.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之成績。

陸、 成績查詢

成績於 108 年 7 月 29 日(一) 16:00 後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請自行上網查詢成績,亦可 列印成績單留存,本校不寄發紙本成績單,惟正式成績仍以本校招生委員會之紀錄為憑。

柒、 成績複查

一、 截止日期:至 108 年 7 月 31 日(三)中午 12 時止,一律先以傳真方式辦理,時恕不受理。

二、 申請手續:填寫【附表五】「成績複查申請表」傳真至(03)6102387 後,請來電至(03)6102216 確認,最後郵寄申請表、成績單及複查費等,至「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收。以 郵戳為憑,口頭申請恕不受理。

三、 複查費用:複查工本費每項(每科)新台幣 50 元整。以郵政匯票支付,受款人全銜請填「光 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郵票恕不受理。

四、 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且不得申請調閱、攝影、照相及影印相關成績資料。

捌、 榜單查詢

預定於 108 年 8 月 2 日(五) 16:00 後,開放個人榜單查詢,並得視實際作業情形,予以提 前或延緩公告,考生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頁查詢。

(13)

玖、 報到

一、 正取生:

(一)

報到日期為 108 年 8 月 13 日(二),報到時間及地點,依本校招生資訊網站公告辦理。

(二) 未依規定時間至本校辦理完成報到手續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事後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補辦報到,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二、 備取生:

(一) 報到日期為 108 年 8 月 16 日(五),報到時間及地點,依本校招生資訊網站公告辦理。

(二) 未依規定時間至本校辦理完成報到手續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事後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補辦報到,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三、 正、備取生報到時,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持以下證明文件(須與報名表上所載報考資格 相符之證件)辦理報到事宜:

(一) 學籍資料登記表(貼妥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及 2 吋照片 1 張)。

(二) 學歷(力)證件正本(畢業證書正本、同等學力者以修業證明書及歷年成績單正本)。

四、 學雜費收費標準,請參閱本校首頁「行政單位」→「會計室」→「公告事項」→「學雜費 收費標準」網頁。

壹拾、 考生申訴事項

一、 若考生對於考試相關事宜有任何疑義及糾紛時,需於事件發生日起 7 日內以正式書面具 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本會悉依簡章及招生糾紛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之,並將 結果於 1 個月內函覆該考生。

二、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若有相關法令規章仍未明定,而造成疑義者,由本 校招生委員會研議方案,加開臨時委員會議討論作成決議。

(14)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 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 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 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 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

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 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

(15)

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 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 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 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 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 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

第 3 條 ~ 第 5 條 (略)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 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 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 第 8 條 (略)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 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 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

(16)

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 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 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 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 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 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 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 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 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 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 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 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 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 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 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17)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 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8)

【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 類學校相 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 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 為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 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 地國政府 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 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 外館處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 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 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 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19)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 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 際情況,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 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 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其修業期限得由學 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 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請人 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 定之當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 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其 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在 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 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 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依 下列程序為之:

一、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規 定採認。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及運 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送本部協助。

(20)

第 9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 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 學歷。

七、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 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 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 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請申請人繳 還及註銷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1)

【附錄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稱機 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書及肄業證(明)

書。

二、查驗: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 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證實當地 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 項。

四、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 之學歷。

五、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 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 3 條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臺灣地區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 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 認。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一)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

書】及公證書影本;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 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一) 肄業:

(22)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 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畢業:

1、 畢業證(明)書。

2、 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得免檢具 學位證(明)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並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 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辦理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 5 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並 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同時 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明)

書。

第 6 條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第 二款以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或持大 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博士學位,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 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 認定。

四、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23)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 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無戶籍者,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 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認定及第四款採認,必要時,得委託學校、

機關(構)或團體為之。

第 7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規定如下:

一、持專科學歷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 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 機構修讀學位者,該二校修業期間,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不適用前項規定。但 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 合判斷。

第 8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 9 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24)

第 10 條 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 採認之規定。

第 11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至九 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之學 歷或學位,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機關(構)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得以筆試、口試、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 12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5)

【附件一】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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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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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

□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 3.資格證明資料(附表三)

□身分證影本

□學歷(力)證件影本 4.書審資料

□歷年成績單正本

□自傳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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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郵資

108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元 培 街 306

(26)

【附件二】網路報名表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 網路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免填 報名序號 免填

相片 1 張 黏貼處

考 生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性 別 出生日期

報 考 身 份 □高職生 □107 學年度應屆高中生 報 考 系 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夜): 手機:

電 子 信 箱

畢(肄)業學校 學校 科

學 歷

□已畢(結)業生: 年 月 □應屆畢(結)業生: 108 年 月

□具同等學力資格

緊急聯絡人

姓名 關係 聯絡電話

考 生 切 結 事 項

本表所填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本人詳實核對無誤,若有不實,本人願 受招生委員會處置,絕無異議。

考生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請將轉帳收據,浮貼於此

報名費用:200 元整(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報名費全免) 轉入帳戶: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轉入帳號:網路報名系統自動產生之「報名費繳費帳號」(共 16 碼)

(27)

【附件三】報名證件影本黏貼表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 0 8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名證件影本黏貼表

身分證影本正面 浮貼處 身分證影本反面 浮貼處

學歷(力)證件黏貼處 (非應屆或同等學力) 浮貼處

學生證影本正面浮貼處

(限應屆畢業生)

學生證影本反面浮貼處

(限應屆畢業生)

(28)

【附件四】學歷證件緩繳切結書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 0 8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切 結 書

本人 因原就讀學校之相關證明文件未能及時取得,請准 予先行報名考試,日後入學所繳交之相關證明文件,若與招生簡章中所訂之報 考資格不符時,願接受被處以取消錄取資格並勒令退學之處分本人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9)

【附件五】成績複查申請書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成績複查申請書

編號(考生勿填):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報考系別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複查項目 原始分數 複查後分數 複查回覆事項

書面審查

申請人簽章:

注意事項:

1、 申請每項應繳複查費新臺幣 50 元,於 108 年 7 月 31 日(三)中午 12 時止。

2、 申請流程:先以傳真(03)6102387來電(03)6102216 確認收件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 郵寄,連同申請書、成績單、複查費匯票(受款人: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 學)及回郵信封至「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收」,郵寄地址:30015 新竹市元培 街 306 號(校際合作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3、 申請複查各項成績以 1 次為限,並不得要求重閱或影印相關資料。

4、 複查結果以電話或書面方式回覆。

(30)

【附件六】申訴申請表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 申訴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准考證號碼: 申請系別:

考 生 姓 名: 連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行動電話: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事 由: (如不敷填寫,請另紙書寫)

注意事項:事件發生日起 7 日內,將相關資料寄回或親至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訴(逾期或資料 不 齊不予受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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