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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 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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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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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 修正總說明

為促進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生活、工作與心理健康發展,增進組織效能,

本府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以府人企字第一○二○○二二八○五號函訂定「本府 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建立本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機制。本要點施行迄今,經檢討在近便性、友善性與專業 性上有改進空間,爰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編訂之「公務 機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參考手冊」服務流程與附表,修正本要點規定,修正重 點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在諮商輔導方面之服務。(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原第三點刪除,餘點次配合修正,原四點第一款屬一般性之心理健康講座 及訓練之辦理,予以刪除,以本府員工協助方案年度實施計畫辦理相關心 理健康活動。(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諮商輔導作業流程修正,並更名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一般個案處理及 轉介流程」。(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新增辦理本服務所應遵守之倫理規範和保密責任,及當事人事前須知,確 保維護當事人權益。(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新增各機關學校員工依作業流程申請諮商服務如係經由人事處轉介者,人 事處得隱匿申請人個人資料後向其服務機關學校辦理核銷。(修正規定第 七點)

(2)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為員工遭遇 工作、生活及心理健 康問題時,提供員工 諮商輔導資訊,並辦 理轉介臨床心理師或 諮商心理師服務,以 維護員工心理健康提 升組織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為 促進本府 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生活、工作與身心健 康發展,維護組織健 康之心理環境及營造 互 動 良 好 之 組 織 文 化 , 強 化 團 隊 向 心 力,建立諮商輔導機 制,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宗旨修正,明 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 校在諮商輔導方面之 服務。

二、本要點諮商輔導對象 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 校所屬員工。

二、本要點諮商輔導對象 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 校所屬員工。

本點未修正。

三、本府人事處應建立員 工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機 制,及辦理本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人事人員 諮商輔導之專業訓練 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一、本點刪除。

二、本屬人事人員非 諮 商 輔 導 服 務 之 提 供 者 , 僅 作 諮 商 輔 導 之 轉 介 角 色 , 本 點 為 符 實 際予以刪除。

三、本府人事處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應辦理下列 事項:

(一)受理員工申請諮商 輔 導 及 轉 介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二)建立與諮商輔導相 關 專 業 團 體 之 合 作 關 係 , 運 用 網 路 或 刊 物 提 供 員 工 諮 商 輔 導 相 關 資 訊 、 宣 導 心 理 健 康 及 諮 商 輔導觀念。

四、本府人事處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應辦理下列 事項:

(一)員工心理健康相關 講座及訓練。

(二)提供員工諮商輔導資 訊 、 受 理 諮 商 輔 導 案 件 及 轉 介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 以 下 簡 稱 諮 商 師)。

(三)建立與諮商輔導相 關 專 業 團 體 之 合 作 關 係 , 運 用 網 路 或 刊 物 提 供 員 工 諮 商 輔 導 相 關 資 訊 、 宣 導 心 理 健 康 及 諮 商

一、點次配合修正。

二、由於本要點係針 對 員 工 提 供 諮 商 輔 導 相 關 資 訊 與 轉 介 服 務 , 爰 將 原 第 四 點 第 一 款 屬 一 般 性 之 心 理 健 康 講 座 及 訓 練 刪 除 , 透 過 本 府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相 關 心 理 健 康 活 動。

三、刪除原第四點第 二款與第三款文字 重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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