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寶村
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教授
摘要
歷史年代紀年方式除記載史事的時間點,亦反映史觀與政治文化意涵,
本文就日本統治時代的數本歷史書類;天皇逝世與紀年更替;公共事務包括 皇紀2600年、戶籍登載年號、公共建築落款年代等3個具有代表性的面向,
敘述其紀年方式的特色,進而析論其所代表的政治文化意涵,究明日本殖 民統治時期採用的天皇年號式的紀年方式,在於彰顯日本「正統」的政治符 碼,而統治者也藉著紀年的重要時間點進行動員作為,進而強化被統治者向 心力,而此作為也成為臺灣人之「日本時代」集體記憶的一部分。
關鍵字:歷史紀年、臺灣史籍、天皇繼承、戶籍紀年、公共建築
壹、前言
地理空間、時間、人群為歷史構成之基本要素,歷史學尤其有深刻之 時間意識,歷史研究之斷限分期呈顯其階段性歷史發展特質,亦反映時代與 史學研究者之史觀,不同的紀年方式更具有其文化與政治意涵。綜觀臺灣歷 史,在荷蘭、西班牙統治時期之後,歷經鄭氏王國、清帝國、日本帝國、中 華民國等政權統治,而各個政權屬性雖然不盡相同,但對於紀年的方式卻都 採用政治屬性「年號式」的紀年,也就是鄭氏、清帝國、日本帝國等政權採 取在位皇帝的年號紀年(如「乾隆某年、明治某年」等等),中華民國則是 採取「民國」紀年。這樣的紀年方式代表臺灣政權更迭的現象,也比較沒有 以貫時性的西元紀年方式標記某歷史事件發生的年份。
以日治時代紀年為研究主題的論文並不多見,蔡錦堂的〈「紀元兩 千六百年」的日本與臺灣〉一文,1除了整理日本與臺灣紀念「紀元兩 千六百年」的儀式以外,亦指出舉行紀年儀式的1940年,正好是日本進入中 日戰爭的第3年以及發動太平洋戰爭的前一年,因此這次的慶祝儀式也隱含 有政府對國民進行精神總動員之企圖,同時也反映出國民在慶典的歡樂之 餘,也必須承受當時因戰爭而出現物資與經濟統制之痛苦。另外王福順的
〈日本の年号の一考察-改元を中心に-〉、〈明治以降の改元〉兩篇論 文,前者將日本建立年號的歷史源流,以及改元的理由和手續做一整理;後 者則是整理明治以後的改元方式,並延伸至戰後。2
本文則是以整個日本治臺期間的紀年為研究重點,但為避免旁支錯雜乃 集中以日文臺灣史籍、天皇年號更替、以及公共事務等3個面向著手,來探 討紀年背後的政治歷史文化的意涵。
1 蔡錦堂,〈「紀元兩千六百年」的日本與臺灣〉,《師大臺史所學報》,第1期(2007年12月),
頁51-88。
2 王福順,〈日本の年号の一考察-改元を中心に-〉,《修平人文社會學報》,第3期(2004 年3月),頁93-130;王福順,〈明治以降の改元〉,《修平人文社會學報》,第5期(2005年3 月),頁39-62。
貳、戰前日文臺灣史籍當中的歷史紀年方式
日本統治時代臺灣史的書籍不少,本文居於典藏流通之角度選取臺灣 圖書館館藏之戰前日文臺灣史著作當中的《臺灣歷史考》、《臺灣年表》、
《臺灣史》、以及《臺灣全誌》四書為例,先概述其內容,並整理與析論這 些著作對於從史前到日本統治之間臺灣歷史的分期以及紀年方式之特色,並 分析這些著作以及其採用的紀年方式背後所顯示的思維為何?
一、《臺灣歷史考》
《臺灣歷史考》為岡田東寧撰寫,由拓殖務省文書課於1897年發行,該 書於日本統治臺灣兩年之後即發行,作者鑑於當時日本對於臺灣的統治政策 分為急進同化以及漸治安撫兩策,認為這兩策均有其道理,然而在確立統治 政策之前,必須先瞭解臺灣之民情,而欲瞭解臺灣之民情,則必須探究臺灣 在日本統治之前的盛衰治亂,因此寫作該書,希望能成為統治當局在訂定治 臺政策時的參考。作者認為臺灣為「新闢之地,且全無教化之治,天外孤島 也,古來不存正史」,因此必須從舊記、雜錄當中去找尋臺灣歷史之相關記 載。本書所徵引的的史料來源有二:一是作者隨軍渡臺時所蒐集之書籍,包 括清領時期臺灣各地官修方志、筆記文集、以及一些舊籍的斷簡殘篇;一則 是作者在全島平定之後,花費九十餘日漫遊全臺(從恆春至臺北),四處探 尋古蹟、拜訪耆老,在旅途中寫下的日記。3
該書內容因為受徵引史料的限制,體例不一。荷治時期臺灣的相關記載 非常有限且零散,而且缺乏西班牙人的相關記載;鄭氏王國時期的記載則類 似鄭芝龍、鄭成功、鄭經、鄭克塽的傳記;清治時期的記載大部分為民變與 械鬥,另外則為漢人在臺灣的墾殖,以及清代臺灣的賦稅。
該書的年代下限為光緒8年(1882),再根據該書的編纂旨趣所言「臺
3 岡田東寧,《臺灣歷史考》(東京:拓殖務省文書課,1897年),編纂趣旨、凡例、參考書目。
灣二百九十有餘年間」,可推測其上限大致為16世紀末期。作者將這段近 300年期間的臺灣史分為「荒服化外的臺灣」、「荷蘭陀佔領的臺灣」、
「鄭氏割據的臺灣」、「清朝歸版後的臺灣」等4個時期,紀年方式按照徵 引書籍使用之明或清帝國皇帝年號,並且在正文之上附註當時日本天皇紀年 與西元紀年。
二、《臺灣年表》
《臺灣年表》由伊能嘉矩及小林里平合撰,為臺灣慣習研究會發行之 刊物《臺灣慣習記事》第2卷第1號附錄,其內容是將1901年1月及1902年1月 兩度刊載於《臺灣慣習記事》上的內容編輯後再加以修訂增補而成,並由後 藤新平為此書寫序。後藤氏在序的開頭即寫道:「凡政治均與其國之歷史有 關,不詳該國之歷史而行政治,吾尚未聞也。……年表為歷史之項目,項目 既明則可明瞭其大情大勢。……」4由此可知年表編纂之目的於提供施政者 明瞭臺灣歷史之大要,並可以此作為施政之參考。
該書作者認為在荷人進據澎湖之前的歷史,能徵引之史料太少因而難 以考證年代,日本領臺在該書出版當時也不過6、7年,能記載的亦不多,因 此將年代斷限從荷蘭人進據澎湖的1622年起,至日本領臺的1895年為止。5 該書內容是以編年體的方式,條列陳述該年的重大歷史事件。由於該書為年 表,與一般史書以「某某時期」來區分不同,其紀年方式也較一般史書講 究,分為「干支」、「皇曆」、「漢曆」、「西曆」4項,「干支」為中國 古代用以記錄年月日的天干地支之曆法,「皇曆」則為當時日本天皇之年 號,「漢曆」則為當時中國皇帝之年號,「西曆」則為西元紀年,其中當以
「干支」紀年最為特別,是當時一般臺灣史書籍少用之紀年法。
三、《臺灣史》
《臺灣史》由山崎繁樹、野上矯介合著,於1927年出版,山崎氏為臺
4 伊能嘉矩、小林里平,《臺灣年表》(臺北:臺灣慣習研究會,1902年),序1。
5 伊能嘉矩、小林里平,《臺灣年表》,凡例1。
中商業學校校長,野上氏則為同校教務主任。同時有另出版《臺灣略史》一 書,為該書之精簡版,發行目的是在於供給想要瞭解臺灣史梗概者參考以及 作為中學教科書之用。6至於作者寫作《臺灣史》的動機有:1.關於臺灣歷史 的雜著頗多,但大多片段且駁雜,但沒有繁簡合宜、體裁完整、著重史實、
敘述一貫的歷史書籍;2.從教育上來說,教育者如不知臺灣歷史,也無法給 予適當的教育指導,因此必須進行相關研究,卻沒有適當的書籍;3.日本統 治臺灣,首重瞭解臺灣人,因此必須從歷史等面向加以研究,並對臺灣歷史 擁有統整的知識;4.現今臺灣人不瞭解臺灣歷史,學校教育也不教授,而臺 灣在大日本帝國統治下已過30年,過著進步安穩的生活,卻因為臺灣人不瞭 解臺灣史,不知道今昔之差異,因而缺乏感激之心。7由上可知,寫作此書 的目的除了延續之前讓施政者瞭解臺灣的目的以外,更有如周婉窈在探討公 學校教育當中「鄉土教育」所論及的兩個觀點,即「教授領臺前的『不良』
歷史,是為了襯托其後的『光輝』歷史」,以及藉由教授臺灣史,使得臺灣 歷史被置入大日本帝國的歷史脈絡中,使得鄉土認同最終導向以日本為對象 的國家認同,8從中也部分反映出殖民教育的本質。
該書年代上溯至漢代以前,下限大致到1910年代左右,分為「無所屬
(1624以前)」、「蘭領(1624─1662)」、「鄭氏(1663─1683)」、
「清領(1683─1895)」、「改隸」等5個時代。該書紀年的方式,在牽涉 到中國朝代之年號,則附註當時日本天皇紀年與西元紀年,但在牽涉到西元 紀年部分,則不另外附註日本天皇紀年。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各篇的分量呈現
「詳今略古」的現象,全書598頁,第五篇「改隸時代」就有214頁,佔了全 書的35%,且除了敘述該時代的歷史以外,另加上自然地理的敘述,並記載 統治、貿易、交通、教育、生蕃等情形,詳細記載始政30年間變遷推移之狀
6 山崎繁樹、野上矯介,《臺灣略史》(東京:東京寶文館,1927年),例言1。
7 參照山崎繁樹、野上矯介,《臺灣史》(東京:東京寶文館,1927年),自序1-5。
8 詳可參見周婉窈,〈實學教育、鄉土愛與國家認同〉,收錄於氏作,《海行兮的年代:日本殖民 統治末期臺灣史論集》(臺北:允晨文化出版公司,2003年),頁215-294的研究。
態並論及現在之情勢。9這種編纂方式,固然與史料的限制有關,但也正好 驗證了上述藉由教授臺灣史,強調大日本帝國統治之「光明」,並藉此提升 臺灣人對日本帝國的認同之寫作動機。
四、《臺灣全誌》
《臺灣全誌》原名為《臺灣史と樺山大將》,分為4編,第1編為臺灣 史,2至4編為敘述臺灣首任總督樺山資紀在1874年牡丹社事件、南澳調查、
以及擔任首任總督的事蹟。作者藤崎濟之助在1927年該書改版之際,除了增 補改訂內容之外,因書名容易使讀者誤解為樺山大將的傳記,因此改為《臺 灣全誌》。
在本文研究重點的臺灣史部分,作者在其〈自序〉當中寫道:「吾人 透過歷史,可明瞭我國進步發達之歷程,社會變遷推移之情景。……吾人無 視臺灣之歷史,則無法瞭解臺灣。……然而世人多將如此珍貴歷史,視同等 閒而不屑一顧,實不可不謂遺憾。我臺灣對母國甚多誤解,因精通其實情者 甚少亦不足為怪。」亦認為「然關於臺灣之新舊史籍,雖汗牛充棟,但多 偏於一隅,無可窺見其全豹之著作,此對欲瞭解臺灣歷史者而言,尤為不 便。……」10由此敘述可以看到和上述3本著作對於瞭解臺灣歷史有相同的 想法與史觀。
該書第一編的臺灣史,將重點放在日本領臺前的歷史,尤其著重於「我 國與臺灣間歷史關係之探討敘述。」11該書將日本領臺前的臺灣分為「無所 屬」、「和蘭人佔據」、「西班牙人佔據」、「鄭氏佔據」、「清國領有」
等5個時代,並集中於第1編第2章。至於日本領臺後的各種情況以及開發變 遷,則是按照臺灣總督府每年發行的《臺灣事情》當中的主要事項在5至7章 簡要敘述。其他第1章為臺灣地名考,第3章敘述日本人的海外發展與臺灣,
第4章則為甲午戰爭之敘述。相較於上述的歷史著作來說,雖然篇幅較小,
9 山崎繁樹、野上矯介,《臺灣史》,例言1。
10 藤崎濟之助,《臺灣全誌》(東京:中文館書店,1931年),序18-19。
11 藤崎濟之助,《臺灣全誌》,凡例1。
但涵蓋的議題卻較為廣泛。至於紀年方式,在牽涉到中國朝代之年號,與前 述《臺灣史》相同,但在牽涉到西元紀年部分,則有另外附註日本天皇紀 年。
綜上所述以及下列的表格可以發現:一、四書的紀年方式都是在牽涉 到外國紀年時在後括弧或者在上加註本國習慣之紀年與西元紀年方式,與現 在歷史研究書籍的一般習慣或規範差異不大;僅《臺灣年表》除了日本、中 國、以及西元紀年以外,又加上干支紀年,是較為特別的。二、.當時對於 臺灣史的研究範圍仍以政治與制度為主,歷史分期也是以統治臺灣的各個政 權的起迄時間作為標準。三、這些臺灣史研究,其目的有二,一是讓日本人
(統治者)能藉由閱讀這些書籍瞭解臺灣在日本統治前的歷史發展脈絡,以 藉此瞭解瞭解臺灣,並作為施政上的參考;另一個則是凸顯日本統治前的
「黑暗」與日本統治後的「光明」,使臺灣人(被統治者)能夠心懷感激,
並增強其對於殖民母國的向心力。總之,這些書籍雖有作到基礎研究與整理 的工作,然而其研究視角與目的仍是屬於統治者的,與現今學界對於臺灣史 的定義是大相逕庭的。另外必須指出的是,特地標著日本式紀年,除了習慣 以及方便讀者進行歷史事實與發生時間上的連接以外,也有強調「現在統治 者的正統性」之意涵在內。
表1:本文列舉日治時期臺灣史研究之年代斷限、時代分期、紀年方 式整理表
書名 年代斷限 時代分期 紀年方式
《臺灣歷史考》 16世紀末期─1882年
「荒服化外的臺灣」
「荷蘭陀佔領的臺灣」
「鄭氏割據的臺灣」
「清朝歸版後的臺灣」
使用之明或清帝國皇帝年 號,並且在正文之上附註 當時日本天皇紀年與西元 紀年。
《臺灣年表》 1622年─1895年 年表無分期
分為:
「干支」:為中國古代用 以記錄年月日的天干地支 之曆法
「皇曆」:當時日本天皇 之年號「漢曆」:當時中 國皇帝之年號「西曆」:
西元紀年
《臺灣史》 漢代以前─1910年代
「無所屬(1624以前)」
「蘭領(1624-1662)」
「鄭氏(1663-1683)」
「清領(1683-1895)」
「改隸」
牽涉到中國朝代之年號,
則附註當時日本天皇紀年 與西元紀年;但在牽涉到 西元紀年部分,則不另外 附註日本天皇紀年。
《臺灣全誌》 日本領臺前
「無所屬」
「和蘭人佔據」
「西班牙人佔據」
「鄭氏佔據」
「清國領有」
牽涉到中國朝代之年號,
則附註當時日本天皇紀年 與西元紀年;但在牽涉到 西元紀年部分,則有另外 附註日本天皇紀年。
資料來源:請參閱本文「貳、戰前日文臺灣史籍當中的歷史紀年方式」之整理
參、天皇繼位與紀年更替
臺灣在日本統治的50年間,經過兩次天皇的逝世與繼位,分別是明治
→大正,以及大正→昭和。而對於天皇的逝世與繼位,當時處在大日本帝國 統治下的臺灣,除了年號,也就是進行紀年方式的變更以外,臺灣總督府在 天皇逝世與繼位之時,進行哪些儀式與活動?而這些儀式與活動背後的意義 為何?也連帶是本節所欲探述的重點。接下來先整理紀年更替的程序並論述 其特色。
一、 紀年更替的程序及其特色
《大日本帝國憲法》於1889年2月11日公布後,根據憲法第2條「皇位依 據皇室典範所制訂,由皇男子孫繼承之」,再根據古來之明訓並經過樞密 顧問之諮詢,制訂〈皇室典範〉。12根據該典範之規定,天皇駕崩之時,皇 儲即繼承皇位,稱為「踐祚」。13而皇儲在完成「踐祚式」成為新任天皇之 後,即同時頒佈〈改元詔書〉,除了宣布新天皇的即位以外,同時亦宣布更 改年號。此外,明治元年之後即規定,新天皇踐祚之後所使用之年號,終其 一生不作更改,14因此日治50年在位的3任天皇僅使用3個年號。
新任天皇在繼位後會頒佈〈改元詔書〉,向全國臣民發佈新天皇繼位 以及年號更改。詔書是由新任天皇以及當時內閣總理大臣與各省大臣聯名頒 佈,內容除了宣布更改新年號以外,另有天皇敕語以及內閣總理大臣奉答,
其內容基本上均是強調日本天皇萬世一系的傳統以及忠君愛國的精神。另外 值得注意的是改元的時間點,改為大正元年的時間點為「明治45年(1912)
7月30日以後」,改為昭和元年的時間點則為「大正15年(1926)12月25日 以後」。15由此可知,改元是伴隨新天皇踐祚而實施的,並不是至翌年的1 月1日才進行改元。改元大正的總督府公告為7月31日發佈,《臺灣日日新 報》上的年月日欄位則是至8月1日才改為「大正元年8月1日」,其中大約有 2天的延遲。而昭和的改元公告發佈部分,總督府根據日本發來的電報於12 月25日發佈,《臺灣日日新報》於翌日即改為「昭和元年12月26日」。大正 改元公告所產生的延遲,應與當時電報或郵件的傳遞速度有關。上述的「大 正元年」,《臺灣日日新報》上的年月日欄位至1913年1月1日即改為「大正 2年1月1日」,亦即以「大正元年」的時間大致為5個月。「昭和元年」也
12 臺灣總督府編,《加除自在臺灣法令輯覽》,1(東京:帝國地方行政學會,1929年),頁2、
13 臺灣總督府編,《加除自在臺灣法令輯覽》,1,頁6。5。
14 臺灣總督府編,《加除自在臺灣法令輯覽》,1,頁6。
15 臺灣總督府,《府報》,號外,1912年7月31日,無頁碼;臺灣總督府,《府報》,號外,1926 年12月25日,頁1。括號中的西元紀年為筆者所加。
是同樣情形,至1927年1月1日時即改為「昭和2年1月1日」,而昭和元年在 1926年12月26日方才更改,因此這個「元年」的時間僅有6天。
二、伴隨紀年更替舉行之相關儀式與措施
如上所述,明治以後,天皇的更替伴隨著年號的變更,因此紀年的更替 包括前任天皇的駕崩與繼任天皇的踐祚兩個部分。本文以《臺灣日日新報》
當中相關的報導為主,再輔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或《臺灣總督府府 報》等官方文書,探討臺灣總督府以及地方政府在這兩個重要典禮當中,以 哪些方式進行哀悼與慶祝,另外也探討日本在這兩個重要典禮當中,對於殖 民地臺灣進行哪些措施?
(一)天皇駕崩後的相關儀式
根據〈皇室喪儀令〉的規定,天皇駕崩之時,以宮內省與內閣總理大臣 之連署直接公告之,而從駕崩的當日或翌日起五日,新任天皇不處理政務,
喪儀舉行當日亦同(稱為「廢朝」)。16「廢朝」期間,特免囚犯之服役,
死刑及笞刑之執行與歌舞音樂均停止,懸掛國旗時,旗竿之竿球以黑布包 覆,旗竿上方加上黑布,著喪服,但官廳及學校並不隨之停班停課。17男性 與女性喪服都分為3種,男性包括制服(有無配劍或配刀)、禮服、通常服 裝,女性包括西式禮服、和式禮服等均有相關規定,並將喪期分為3期,每 期服裝顏色要求亦不相同。18上述應是規定官員之衣著,至於一般國民穿和 服者在衣服左胸附上蝴蝶結形黑布,穿西服者則是在左上臂處纏繞黑布。19
駕崩天皇出殯的儀式稱為「大喪儀」,明治天皇的大喪儀是在1912年9 月13至15日,大正天皇則是1927年2月7至8日,大喪儀期間不僅天皇不處理 政務,官廳學校亦停班停課。20從前述兩任天皇駕崩的時間來推算,大喪儀
16 臺灣總督府編,《加除自在臺灣法令輯覽》,1,頁62。
17 臺灣總督府,《府報》,號外(1912年7月31日),無頁碼;臺灣總督府,《府報》,472號
(1915年4月22日),頁101。
18 詳可參閱臺灣總督府編,《加除自在臺灣法令輯覽》,1,頁108-111。
19 〈喪章規定公布〉,《臺灣日日新報》,1912年8月2日,版2。
20 臺灣總督府,《府報》,31號(1912年9月12日),頁33;臺灣總督府,《府報》,號外,1927 年1月25日,頁1。
大致是在天皇駕崩後1個半月左右舉行。此次大喪儀臺灣總督府派遣6名代 表參加,日本人、臺灣人各3名,臺人代表為黃玉階、蔡蓮舫、許廷光;此 外一般官民有參加大喪儀資格者,不限日本或臺灣人,需有官位從六等以 上或受勳六等以上,當時臺灣有此資格有辜顯榮在內的13位受勳者以及獲 頒綠綬章21的苗栗節婦徐氏友妹。22總督府決定於臺北古亭練兵場舉行遙拜 式,於9月13日下午9時舉行(與東京舉行喪儀時間相同),13日當天不開放 婦女團體以及學生參拜,但遙祭式會場保留至15日下午6點,供一般人士參 拜。23臺灣各地方政府、學校、陸海軍、各宗教團體等亦舉行遙拜式,24高 雄除了遙拜式以外,也計畫進行植樹等可以保存較長之紀念活動。25日本文 部省亦編寫奉悼歌,並將之發送至日本全國包括臺灣、朝鮮、樺太、滿州等 各級學校。26《臺灣日日新報》亦撰文建議「一般國民或家庭」在大喪儀當 天,可以祭壇、供品、或者向舉行大喪儀的青山方向遙拜等作法,「體現其 至情」。27
至於大正天皇大喪儀之時,臺灣總督府所舉辦儀式的程序與過程大致 與上述相同,僅有臺北遙拜式場地改在新公園,以及陸軍各砲兵所在地於舉 行遙拜式的下午10點之時,同時發射110發悼砲,海軍軍艦大井號亦在喪儀
21 所謂「綠綬章」,正式名稱為「綠綬褒章」,為明治政府於1971年12月7日以太政官布告第63 號〈褒章條例〉當中的一種褒章。頒發對象為「有孝子、順孫、節婦、義僕且德行卓絕者,又 精勵於實業,足堪眾民之楷模者,頒授此章。」可參見「褒章条例中ヲ改正ス」(1918年9月18 日),〈賞恤.褒賞.恩給.退官賜金、司法.裁判所.執達吏.民事〉,《公文類聚》,第42 編大正7年第26卷,東京:國立公文書館藏,登錄號:類01297100(アジア歷史資料センター參 考代碼:A13100333300),頁33。
22 〈御大葬參列者〉,《臺灣日日新報》,1912年8月21日,版2。
23 〈御大葬遙拜式〉,《臺灣日日新報》,1912年8月21日,版2。〈本日之遙拜式〉,《臺灣日日 新報》,1912年9月13日,版5。
24 可參見〈臺中遙拜式協議〉,《臺灣日日新報》,1912年8月24日,版2;〈澎湖雜信御大葬と 遙拜〉,《臺灣日日新報》,1912年9月4日,版2;〈花蓮港雜信御大葬遙拜式〉,《臺灣日日 新報》,1912年9月11日,版2;〈御大葬と各學校〉,《臺灣日日新報》,1912年9月15日,版2 等相關報導。另外1912年9月15日發行之《臺灣日日新報》第7版全版刊載臺灣各地、陸海軍、各 宗教團體遙拜式之概況。
25 〈打狗遙拜式準備〉,《臺灣日日新報》,1912年8月21日,版2。
26 〈遙拜の奉悼歌〉,《臺灣日日新報》,1912年9月2日,版1。
27 〈一般國民の心得〉,《臺灣日日新報》,1912年9月2日,版1。
當夜於基隆港發射48發悼砲。28此外總督府在天皇駕崩後隔日即開始進獻神 前供奉用的臺灣特產水果,也包括大喪儀當天使用的水果。29且由於當時廣 播與攝影技術已發展至一定程度,因此在天皇大喪儀當天,可藉由廣播方式 進行現場實況報導。30另外在大喪儀結束之後,臺灣日日新報社於基隆、臺 北、臺中、彰化、臺南等地舉辦大喪儀相關活動照片之展覽,並於2月14日 發行《臺灣日日新報第9624號附錄》,內容為大喪儀之寫真畫報。31除了寫 真之外,臺灣日日新報社也在全島各地戲院以及學校播放大喪儀相關影片,
愛國婦人會臺灣支部更進一步進行全島包括澎湖的巡迴播放。32
除了大喪儀等紀念儀式以外,另有頒佈大赦令以及發放慈惠救濟金等 措施。大赦令是根據《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6條「天皇有大赦、特赦、減刑 及復權之命令權」,由內閣擬定法條、召開閣議之後,再由天皇以敕令頒 佈。33兩次因天皇駕崩所頒佈的大赦令,赦免的刑罰範圍並不一致,且與本 文探討重點較無直接關連,因此不擬深論。而對於日本帝國的殖民地包括 臺灣來說,大赦令適用範圍是指,在各該殖民地所施行之法令當中規定之
28 〈大喪儀當夜新公園の遙拜式〉,《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2月2日,版5;〈軍艦大井大喪儀當 夜弔砲を發射〉,《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2月2日,版5。
29 〈神前供御用果物發送〉,《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1月30日,夕刊版1。
30 〈御大葬之無線電音〉,《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2月7日,版4。
31 〈社告御大葬活動寫眞公開臺北、基隆は十二日夜〉,《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2月12日,夕 刊版2;〈社告御大葬活動寫眞公開十三日は臺北、臺中、臺南〉,《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 2月13日,夕刊版2;〈大正天皇御大葬寫真畫報〉,《臺灣日日新報》,第9624號附錄,1927年 2月14日;〈御大葬活寫〉,《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2月19日,版5。
32 〈御大葬映畫時間變更 基隆劇場の分〉,《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2月12日,版3;〈新公 園も埋めつくすかと大喪儀映畫に集つた觀眾〉,《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2月13日,版5;
〈小國民の感激をそゝつた御大葬映畫〉,《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2月14日,夕刊版2;〈本 社主催 御大葬儀映畫〉,《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2月14日,夕刊版4;〈本社御大葬儀映畫
十三日午後七時開於臺中公會堂 入場者達三千以上〉、〈在嘉義公開之本社御大葬映畫 觀衆多 至六千餘名〉,《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2月14日,版4;〈本社之御大葬影片在馬公公園公 開〉,《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2月23日,版4;〈愛婦支部の御大葬映畫全島一巡〉,《臺 灣日日新報》,1927年2月22日,夕刊版2。
33 參照臺灣總督府編,《加除自在臺灣法令輯覽》,一,頁2;「大赦令を定ム」(1912年),
〈皇室.大喪儀.帝室財產〉,《公文類聚》,第36編明治45年至大正元年第1卷上,東京:國 立公文書館藏,登錄號:類01133100(アジア歷史資料センター參考代碼:A13100002600),
頁1。
罪責,與大赦令記載之可赦免之罪性質相同者方可赦免。34至於慈惠救濟金 部分,則是由天皇擁有的財產(「內帑」)當中抽出部分,頒發給全國各 地作為慈惠救濟之金額。臺灣所獲得的慈惠救濟金,大正元年時獲得48,600 圓,35昭和2年時則是70,900圓,總督府決定在大喪儀的首日(1927年2月7 日)發放給貧民每人2圓,並表彰對於社會事業有功勞者以及有志於社會事 業者,當時共有21名人士受到表彰,表彰方法為每人獎勵金100圓。36
(二)天皇踐祚後的相關儀式與措施
如前所述,前任天皇駕崩之後,皇儲立即即位,並頒佈〈改元詔書〉公 告全國國民。然而由於踐祚之時尚處於大喪期間,因此一切從簡,然而喪期 過後,如何塑造新任天皇即位「薄海歡騰」的氣氛,並且加強「忠君愛國」
的觀念,則是統治者必定會思考的面向。
大正天皇的踐祚大典於1915年的11月10日舉行。踐祚大典與大喪儀一 樣,均派遣官民代表前往觀禮,37臺灣總督府、地方政府、學校、軍隊、宗 教團體也舉行相關奉祝儀式。另外各地亦舉辦許多慶祝活動,以行政中心的 臺北為例,及從11月10日開始舉行一連7天的慶祝活動,除了14日大嘗祭當 天保持肅靜莊嚴以外,其餘6日則安排包括官方與學校慶祝儀式、運動會、
舞蹈、舞龍、煙火、提燈遊行、以及許多娛樂表演與活動等,且這7日當中 街道懸掛國旗以及燈籠,並在主要大街上搭建牌樓,此外亦有植樹活動以資 慶祝與紀念。38此外,一些行政單位也針對大典提出慶祝的方法,例如通信 局建造紀念遞信局以及設置紀念郵箱、自動電話、電氣時鐘、發行紀念明信
34 臺灣總督府,《府報》,號外,1912年9月26日,頁2;臺灣總督府,《府報》,號外,1927年2 月7日,頁1。
35 臺灣總督府,《府報》,號外,1912年9月14日,無頁碼。
36 〈今日の大喪儀に窮民及不遇者に賑恤金交付〉、〈表彰さるゝ社會事業に關する功勞者及び篤 志家〉,《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2月7日,版2;〈地方慈惠救濟の御內帑金〉,《臺灣日日 新報》,1927年2月12日,版3。
37 辜顯榮翁傳記編纂會,《辜顯榮傳》(臺北:成文出版社,2010年複刻),頁72-73。
38 可參見〈大典紀念植林〉,《臺灣日日新報》,1915年10月28日,版5;《臺灣日日新報》,
1915年11月10日,版2、5、7;《臺灣日日新報》,1915年11月12日,版4、6等報導。
片等,鐵道部也提出在大典當日當天往返的乘客可享票價7折的優惠。39而 針對在殖民地臺灣首次出現的「喜事」,《臺灣日日新報》亦特別為文討 論一般家庭如何慶祝大典。文中提到,在慶祝期間,家庭成員應謹言慎行,
不應口角爭執;在即位當日,應與子孫宣揚忠君愛國之道理,並備盛饌以為 慶賀;為作永久紀念,可設家庭圖書室,或為子女辦存摺,以培養閱讀與節 儉之美德,且不可虛言或懷惡意;另應將所見之御大典儀式,簡單講述給兒 童,使其深感盛德,並於腦中留下印象。最後論及「以上所列,不獨內地人 為然,雖新附之地,亦不可不涵養此德性,庶幾為陛下忠良之臣民。」40
昭和天皇的踐祚大典於1928年11月10日舉行,其儀式與慶祝模式與大正 天皇踐祚大典時相差不多,41與上次不同的則是除了慶祝活動以外,增加許 多常設性的設施與土木工程。學校方面,新設奉安所或奉安庫(保管天皇肖 像與教育敕語之處)145校、升旗臺60校、制定校旗64校,另外亦有設置樂 器、書庫、運動場、游泳池、網球場等;州廳市街庄方面,新建神社或神 祠、建造寺廟、休閒所、公會堂、圖書館或書庫等工程亦不少。42另外,基 隆青年同志會為了慶祝大典,並向島內外介紹基隆以資該市之發展,與基隆 市等單位合作推動基隆八景票選,43可說是結合慶典與觀光來推銷基隆的創 意手法。臺灣日日新報社亦舉辦大典影片的公開放映活動。44
除了慶典儀式與慶祝活動之外,尚有一連串恩赦與恩賜的儀式。因天皇 踐祚大典的恩赦,與前述天皇駕崩時所頒佈之特赦令不同,不進行大赦,而 是進行一般減刑、復權、特赦、免除對於官吏的懲戒與懲罰等。45至於恩賜
39 〈大典と通信局〉,《臺灣日日新報》,1915年10月2日,版2;〈御大典と鐵道〉,《臺灣日日 新報》,1915年10月7日,版2。
40 參照〈御大典と家庭〉,《臺灣日日新報》,1915年10月16日,版7;〈御大典及家庭〉,《臺 灣日日新報》,1915年10月17日,版6。
41 詳可參見〈御大典奉祝催物臺北市行事決定〉,《臺灣日日新報》,1928年10月20日,夕刊版 4;〈督府奉祝行事〉,《臺灣日日新報》,1928年11月2日,版7等刊載內容。
42 〈御大典記念事業千六百五十二件に達す〉,《臺灣日日新報》,1928年10月31日,版7。
43 〈基隆八景御大典奉祝記念に選定〉,《臺灣日日新報》,1928年10月13日,版7。
44 〈本社主催御大典映畫〉,《臺灣日日新報》,1928年11月11日,版7。
45 〈御大典に際し奏請する恩赦の範圍〉,《臺灣日日新報》,1928年8月21日,夕刊版2。
部分則比較多樣,包括授勳或授賞、頒給高齡者養老典、下賜饗饌、貧民發 放等。在授勳或授賞部分,大正天皇即位大典之時授勳相關資料不多,僅知 辜顯榮在參加大典當日時,陞敘勳四等;46昭和天皇即位大典之時,臺灣人 獲頒勳章者,有黃純青敘勳六等,王吳俗、楊董意、駱桂氏獲頒綠綬勳章,
辜顯榮與林熊徵獲賜金杯,顏國年則因多年殖產興業功勞不少,由臺灣總督 授與銀杯。47頒給高齡者養老典為頒給高齡者木杯以及營養金。48下賜饗饌 部分,昭和天皇踐祚大典時,臺灣獲賜者達5,200名。49貧民發放部分包括賑 恤金與食物,大正天皇踐祚大典時,發放給臺灣賑恤金48,600圓,昭和天皇 踐祚大典時,除了發放賑恤金以外,臺北市亦發放紅豆飯及紅白麻糬給市內 貧戶。50
綜上所述,天皇駕崩及繼任並非只是單純的年號更替而已,其所伴隨 的前任天皇喪儀以及繼任天皇的踐祚,統治者設計一連串的相關儀式以及哀 悼與慶祝活動,所欲強調的重點有二:一為凸顯天皇的道德崇高:大赦令的 頒佈,本為中國儒家強調的王道與道德理想相符合,顯示出統治者恩威並施 以達到教育萬民尊法守禮的政治目的;51而藉由慈惠救助金、賑恤金、養老 典以及食物的發放等,彰顯天皇關懷弱勢的道德形象。二為強調為忠君愛國 的觀念,此可從前引《臺灣日日新報》兩篇社論當中即明白顯示;另外藉由 減刑、授勳、恩賜金錢食物、以及儀式與慶祝活動等方法,也能加強臺灣各 個階層對於統治者的向心力。因此可說,年號更替除了表面上的紀年方式改 變以外,更應該注意的是其伴隨的一連串儀式與活動等背後所隱藏的政治意 涵。
46 辜顯榮翁傳記編纂會,《辜顯榮傳》,頁73。
47 〈御大典奉祝佳辰九重恩賞全國勳猷卓著及性行貞純之人島內亦有沐恩者〉,《臺灣日日新 報》,1928年11月12日,朝刊8版;谷ヶ城秀吉編,《顏国年君小伝》,植民地帝国人物叢書台 湾編19(東京:ゆまに書房,2009年),頁53。
48 〈賑恤金と養老典〉,《臺灣日日新報》,1915年11月10日,版2;〈養老賑恤に關する御沙汰 書〉,《臺灣日日新報》,1928年11月11日,版7。
49 〈御大典植民地賜餐〉,《臺灣日日新報》,1928年11月16日,夕刊版4。
50 〈賑恤金と養老典〉,《臺灣日日新報》,1915年11月10日,版2;〈御大典當日紅白の餅と赤 飯を窮民に頒つ〉,《臺灣日日新報》,1928年11月25日,版2;〈養老賑恤に關する御沙汰 書〉,《臺灣日日新報》,1928年11月11日,版7。
51 相關論點可參見錢穎,〈中國古代大赦問題論述〉,收錄於葉孝信、郭建主編,《中國法律史研 究》(上海:學林出版社,2003年),頁104-106。
肆、 公共事務與紀年方式
所謂「公共事務」牽涉範圍相當廣泛,即便牽涉到時間的記載也是種類 繁多,無法詳盡其全貌。因此擇取「皇紀二千六百年」的慶祝、生日登記方 式、以及公共建築落款3個主題來探討紀年在這其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其目的 為何?
一、「皇紀二千六百年」的慶祝
「皇紀二千六百年」又稱「紀元二千六百年」,以西元紀年法換算,
即為1940年。明治新政府於1872年宣布「以神武天皇即位之年訂為紀元元 年」,該年即為西元前660年。如此紀年法的規定,一方面清楚定出日本皇 國的起源,另一方面也表現日本是世界上屈指可數擁有悠久歷史的國家。52 因此不論日本或臺灣,都展開一連串的奉祝活動。就臺灣來說,在11月10日 紀元2600年式典舉行之日之前的2月11日,也就是「紀元節」當天,《臺灣 日日新報》刊登〈與內地人同樣 開啟姓名變更之途 修正臺灣戶口規則〉等 相關報導,其重點在於開放臺灣人更改日本姓名,以期「精神與形式並進,
於皇民化上更進一步」。53關於此點,有研究指出,臺灣人(特別是漢人)
因求學經商等種種因素,希望改成日本式姓名的事例於1937年以前即已存 在,但一直未被批准。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後,日本政府要求臺灣人改或取
「日本名字」(不包括姓)的例子大增,但正式「許可」臺灣人改成日本
「姓」與「名」,則是適於1940年2月11日,而這樣正式開啟臺灣人「改姓 名運動」與「紀元2600年紀元節」結合,臺灣總督府官方應有其特別考量存 在。54
11月10日當天,臺灣不論官方與民間所舉行奉祝活動的規模實不亞於前
52 參照蔡錦堂,〈「紀元兩千六百年」的日本與臺灣〉,頁52-53。
53 〈內地人と同樣に姓名變更の途開く臺灣戶口規則改正さる〉,《臺灣日日新報》,1940年2 月11日,版3。
54 蔡錦堂,〈「紀元兩千六百年」的日本與臺灣〉,頁70-71。
述因應天皇踐祚大典所舉辦之慶祝活動。根據統計,「奉祝行事」全臺共 300件,「奉祝記念事業」全臺共465件;此外,從臺灣派出參加日本本國式 典之「臺灣在住者總代」,包括日本人與臺灣人共492名。55而在這熱鬧的 奉祝活動當中,特別是記念事業當中,值得注意的有:1.有許多公、小學校 利用所謂紀元2600年奉祝記念的名義,建立楠木正成(1294?-1336)與二宮 尊德(1787-1856)的銅像。前者為忠臣代表,後者則為努力上進的典範,
兩者的故事都出現在戰前的修身教育當中。2.「御真影奉安殿」或「奉安 庫」的設立。3.地方進行神社創建、遷建、擴建等工程,甚至在學校內設置 與神社、神道教有關的建築。由上可以看出,總督府乃至於地方政府欲藉由
「學校」與「神社」來作為奉祝活動與紀念事業的場所,藉此滲透「忠君愛 國」、「勤勞奉仕」等精神到學生以及地方民眾。56
二、生日登記方式與紀年
1905年6月8日臺灣總督府發佈〈臨時臺灣戶口調查規則〉,並於同年 10月1日進行全島(但不包括原住民)的戶口調查。57根據調查規則,此次 戶口調查為調查1905年10月1日零時現在者,調查共分22項,其中第5項即為 出生年月日。58關於出生年月日的記載方式則有下列規定:1.應記載每個人 出生時之年號月日;不知出生年月日者,則記何年(12支)何歲;不知何歲 者,則以推定記載何歲。2.外國人得依其本國之年號月日記載。59由上述規 定可知,當時做為戶口調查主要對象的臺灣漢人,是被視為「本國人」的,
因此出生年部分,是採用日本紀年年號,但是基於當時統治不過10年,臺灣 漢人不熟悉日本年號之故,因此變通可以干支紀年方式紀錄。
由於限於個資法的規定,日治時期戶籍謄本紀載之個人資料不便公開,
55 蔡錦堂,〈「紀元兩千六百年」的日本與臺灣〉,頁75-77。
56 參照蔡錦堂,〈「紀元兩千六百年」的日本與臺灣〉,頁77-81的論述。
57 臺灣總督府,《府報》,1765號(1905年6月8日),頁12;〈臨時戶口調查部設置〉,《臺灣日 日新報》,1905年5月31日,版2。
58 臺灣總督府,《府報》,1765號,1905年6月8日,頁12。
59 臺灣總督府,《府報》,1765號,1905年6月8日,頁18。
因此本文改以《臺灣人士鑑》上登載人物的出生年月日記載為例。該書共 有3個版本,發行時間為1934、1937、1943年,收錄人物包括臺灣人與日本 人,其範圍除了當時社會有名望的人士(意即資產家)以外,也包括社會運 動家、藝術家、善行德行者等;601937與1943年的版本則根據這個標準來增 刪書內登載的人士。以1934年版裡登載基隆顏家顏國年、畫家顏水龍、以 及醫學博士喜多兵太郎在該書登載的出生年月日形式來看,顏國年為「明 治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顏水龍為「明治三十七年六月五日」,喜多氏則 為「明治廿九年」。61乍看之下3位都是明治年間出生,但從歷史脈絡下來 看,喜多兵一郎是日本人,所以出生年月日使用日本紀年並無問題,而顏水 龍出生的明治37年(1904),臺灣已歸於日本統治,出生年月日自然使用日 本紀年,但是顏國年出生年使用的「明治十九年」即1886年(光緒12年)之 時,臺灣仍為清帝國所統治,但是書寫者忽略此一歷史事實,使用日本紀 年。而1937與1943年版本亦有此種狀況。62就查閱日治時代戶籍資料經驗,
臺人出生的年代有慶應(1865-1868)、元治(1864-1865)、文久(1861- 1863)、萬延(1860-1861)、安政(1854-1859)、嘉永(1848-1853)等狀 況,這些年代日本都還未領治臺灣,但仍將其所治之民追溯至1895之前,展 現強烈的正統觀。這就如同臺灣長期在討論「日據時期」的相關議題時,在 紀年方面,於中華民國成立前,使用清帝國年號或者「民國前幾年」之紀年 方式,1912年之後使用民國幾年或是將文物上的大正、昭和塗改為民國的狀 況頗有異曲同工之妙,即強調現今統治者的「正統」,否定先前統治者的意 圖在內。
三、公共建築落款與紀年
就臺灣建築史而言,日本統治時期應是臺灣史上第一波進行大規模且有
60 臺灣新民報社調查部,《臺灣人士鑑》(臺北:臺灣新民報社,1934年),發刊之辭。
61 臺灣新民報社調查部,《臺灣人士鑑》,頁31-32。
62 以「甘得中」為例,其在1937年與1943年版的《臺灣人士鑑》上的生年紀載均為「明治十六年」
(即1883年),與顏國年的記載情況相同。詳可參見臺灣新民報社編,《臺灣人士鑑》,臺北:
臺灣新民報社,1937年,頁61;興南新聞社,《臺灣人士鑑》,臺北:興南新聞社,1943年,頁 102。
規劃性的興建公共建築的年代,包括前述因應天皇踐祚大典或者紀元2,600 年的「奉祝事業」,其中很大一部份也是在進行計畫性的公共建築建設工 程。這些官方建設的土木建築甚至紀念碑等,都會留下當時的紀年年號,以 標明其落成時間。
而這些日治時期遺留的文件建築以及其上所附的年號紀年,在1945年 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之後,即因為政府實施各種去日本化、去殖民化的措 施,而進行有計畫的塗改甚至銷毀。63例如1948年,花蓮縣政府在訂定國語 文推行辦法時,即通令其轄區內限期拆除或塗飾轄內所有含有日本精神之紀 念碑或其他文物建築。64臺灣省政府於1952年以代電規定「應將日據時代遺 留之紀念建築物(如燈塔等均予以清除)」。在回覆臺南市政府相關議題的 公告中,即說明除了應將橋樑名稱進行更改以外,如有日本年號(如昭和某 年某月竣工等)字樣,亦應塗毀,不得遺留。65在1954年南投縣政府請示臺 灣省政府關於日治時期建造之神社牌坊應否拆除一案當中,即說明了省政府 下令地方政府對於日治時期之「皇民」、「年號」、「標誌」等進行有計 畫的塗改,而對於南投縣政府的請示,省政府教育廳認為「關於『神社牌 坊』、『鳥居』、『奉獻燈柱』等日人遺物,對我文化及民族思想確有影 響,應予拆除」。66尤有甚者,基隆市政府曾請示臺灣省政府關於公墓日人 墓碑上刻有「明治」、「昭和」等字樣是否需刪改一案,省政府則回答「核 無必要」。67
由上述舉例可知,中華民國政府有計畫性的進行「去日本化」的措施,
除拆毀或改建日式建築與紀念碑以外,也對於「含有日本精神」的文字進行 塗改,其中及包括日本紀年的標示。如此可說,此時日本式的紀年已非單純
63 劉澤民,〈淺談金面大觀碑〉,《臺灣文獻別冊》,第44期(2013年3月),頁47-48。
64 〈花蓮縣國語文推行委員會組織規程等3種呈核案〉(1948年2月14日),〈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 規程〉,《臺灣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40121001899001。
65 《臺灣省政府公報》,41年秋季第2期,頁21-22,1952年6月28日〈據報日據時代遺留以日文題 字之橋樑名稱更改情形復遵照辦理報核〉。
66 「據呈日據時代遺留神社牌坊等紀念物應否拆除案」(1951年1月8日),〈名勝古蹟〉,《臺灣 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41270022286018。
67 〈據電請釋示公共墓地內日人墓牌刻有「明治」「昭和」等字樣,應否刪改,電復知照〉,《臺 灣省政府公報》,41年秋季第35期(1952年8月6日),頁491。
的標示時間的工具,而被視為「對我文化及民族思想確有影響」之符號,而 為現任統治者所嫌忌,因此必須塗改成現任統治者所使用之紀年方式。而對 照前一段將日本統治以前出生的臺灣人之出生年,以日本紀年方式登記的作 法,更可以證明對於使用天皇年號作為紀年方式的日本政府來說,紀年不僅 是做為時間記錄的方式,更是標示統治者統治正當性的符號之一。
伍、結論
綜合以上的探討可知,日治時期以日本天皇年號的紀年方式,其目的不 僅僅是將統治者習用的紀年方式導入臺灣,經過長年的潛移默化之後,使得 被統治者的臺灣人也開始習慣使用天皇年號作為紀年方式而已。從上述出版 品以及出生年的紀年方式可以發現,採用日本式紀年其背後更隱含有宣示政 權合法性與正統性的意義。而從年號更替以及「紀元二千六百年」的各種慶 祝儀式與活動來看,統治者除了藉此進行「忠君愛國」思想的灌輸,同時也 藉著慶祝儀式與活動以及慈善發放等措施,更進一步加強臺灣各個階級人士 對於統治者的向心力。而上述兩者交相運作,不只公共性的紀年具有高度日 本性,進而也影響到庶民階層,更進而形塑了「日本時代」的意象,使其成 為除了「正雄」、「昭雄」等日式命名以外,延續該時代歷史記憶的方式之 一。因此可說,日本殖民統治時期採用的天皇年號式的紀年方法,成為象徵 統治者「正統」的政治符碼,而統治者也藉此型塑各種集體記憶,進而促進 被統治者無形當中對於統治者的向心力。而對於臺灣社會而言,這種情形所 造成的不同世代間因不同政權藉由包括本文研究主題的紀年等諸多方式所灌 輸的意識型態與價值判斷,因而造成不同世代之間對於歷史認知的矛盾,亦 是值得注意的現象。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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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類聚》(東京,國立公文書館藏)
類01133100,「大赦令を定ム」,〈皇室.大喪儀.帝室財產〉,第 36編明治45年至大正元年第1卷上(アジア歷史資料センター參考代 碼:A13100002600),頁1。
類01297100,「褒章条例中ヲ改正ス」,〈賞恤.褒賞.恩給.退官 賜金、司法.裁判所.執達吏.民事〉,第42編大正7年第26卷(ア ジア歷史資料センター參考代碼:A13100333300),頁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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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cal Era Forms during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Pao-tsun Tai
*Abstract
The forms of historical era not only the time of historical events but also reflect historical idea and politic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forms of historical era during Japanese colonial rule. I take some dimensions include historical books and the accessions of Japan emperors. Public affairs about Emperor era 2600 (1940) and household register form and the year of public buildings.
I narrate the characters of era forms and discuss their political meaning. We find Japan colonial government used Japan emperor era to enforce the legitimism of its rule and mobilized Taiwanese people at key point times. Taiwan had been ruled by Japan for fifty years and these historical era forms became a part of Taiwanese collective memory.
Keywords: historical era forms, Taiwan history books, Japan emperors, household register, public buildings
* Professor, Institute of Taiwan History,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