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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碼之編碼、標示及其產品對應資訊之登載
一、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 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碼(Unique Device Identifier,UDI):
依發碼組織訂定之編碼標準,針對單一特定型號規格之醫療器材,給予一 串數字或文字與數字,作為識別。
(二) 產品識別碼 (Device Identifier,DI):
為識別特定醫療器材類別(如製造廠、型號、版本等)之編碼。
(三) 生產識別碼(Production Identifier,PI):
為識別醫療器材生產資訊(如批號、序號、製造日期、保存期限等)之編碼。
(四) 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系統資訊管理平台(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 Database,
UDID):
由衛生福利部建立及維護之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系統資訊管理平臺。
(五) 人眼可識別標示 (Human Readable Interpretation,HRI):
在UDI 標示中,以數字或文字與數字呈現,由人眼即可解讀。
(六) 機器可識別標示(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and data capture,AIDC):
在UDI標示中,應透過自動化流程取得產品識別資訊之標示方式。
(七) 植入式醫療器材(Implantable Device):
醫療器材之本體全部或部分依下列方式使用,持續留置三十日以上,並藉 由外科或其他醫療方式取出之器材:
1. 經手術或其他方式植入人體。
2. 直接置放於人體自然腔道內。
3. 直接置放並替代上表皮或眼表面。
二、 醫療器材單一識別之編碼及標示,規定如下:
(一) 醫療器材製造廠應完成產品單一識別碼之編碼及標示。
(二) 編碼原則如下:
1. 依國際醫療器材法規論壇(International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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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DRF)建議之編碼組織訂定之標準進行產品編碼,應包括 DI 及 PI。
2. DI應具有全球唯一性,代表特定醫療器材產品型號規格。
3. 醫療器材變更為新型號(版本)或新包裝,DI應更新。
(三) 標示原則如下:
1. 應包括HRI及AIDC之形式。
2. UDI標示不得改變或影響原有醫療器材標示。
3. AIDC應使用符合國際標準之一維條碼、二維條碼或無線射頻識別(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電子標籤。
4. 核定為可重複使用之醫療器材,在產品生命週期內,UDI標示應清晰可識 別。
5. 醫療器材組合包及體外診斷醫療器材內之組件,為可重複使用醫療器材,
或可單獨販售者,其各別組件應具有UDI標示。
6. 醫療器材軟體之PI,應為醫療器材軟體版本;其不經實體販賣流通者,
應在啟動畫面或軟體資訊頁呈現HRI,無需具有AIDC。
三、 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產品對應資訊之登載,規定如下:
(一)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於產品市面流通前,至UDID平臺登 載DI及對應資料;應登載之資訊欄位,不得空白。
(二) DI有變更者,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於產品市面流通前,
將變更之DI及對應資訊,至UDID平臺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