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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標示 一、建材礦石半成品出口可否免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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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1

產地標示

一、建材礦石半成品出口可否免標「MADE IN TAIWAN」之釋示

二、輸往香港零組件可否於外箱嘜頭上標示「MADE IN CHINA」之釋示 三、藥品出口時可否不標示「MADE IN TAIWAN」

四、外銷 DVD 產地標示之釋示

五、出口電子零組件標示 ASSEMBLY 之釋示 六、出口鞋底(零組件)標示最終產地之釋示 七、輸美國貨品產地標示之釋示

八、進口 IC 測試後出口之產地標示

九、雷射印表機空碳粉匣復運出口產地標示之釋示 十、進口潤滑油分裝後出口產地標示之釋示

十一、進口大陸製滑鼠加裝本國產製之驅動程式,其產地標示之釋示 十二、廠商進口鋁電池加裝塑膠殼可否加貼原產地標籤再出口

十三、廠商進口積體電路封裝測試後復出口可否加標原生產國別之釋示 十四、進口瞬間膠原料分裝後再出口,其產地標示之釋示

十五、進口零組件組裝出口管樂器產地標示之釋示

十六、廠商出口由大陸產製進口之鍵盤、CABLE 與台灣產製之主機合併組裝之電 腦選台器其產地標示方式之釋示

十七、輸出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之釋示

十八、使用大陸製鐵包裝盒內裝台灣製造之化妝品出口產地標示之釋示 十九、出口貨品內包裝為塑膠袋無法標示產地之處理

二十、OEM 廠商生產之產品其生產國可否載記為委託國之釋示 廿一、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海關對於進口產品產地標示之規定

廿二、輸出我國產製之高爾夫球頭至日本,可否在貨品本身標示「MADE IN JAPAN」

以表明產品之最終產地之釋示

廿三、輸出麥克風半成品於麥克風外殼標示成品之最終產地之釋示

(2)

12-2 一、建材礦石半成品出口可否免標「MADE IN TAIWAN」之釋示

建材礦石之半成品,裸裝於貨櫃內輸出,並於送交國外客戶後再切割成規 格化之小片方為成品使用,因難以作產地標示,情況特殊,本局同意其出口時 免標示「MADE IN TAIWAN 」字樣。

依據:本局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貿(八五)二發字第一四二五六號函

(3)

12-3 二、輸往香港零組件可否於外箱嘜頭上標示「MADE IN CHINA」之釋示

本案零組件既係在我國製造,自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之規定,於貨 品本身或其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為其產地,不得於外箱嘜頭上標示「MADE IN CHINA」。

依據:本局八十七年三月五日貿(八六)二發字第○二二六六號函

(4)

12-4 三、藥品出口時可否不標示「MADE IN TAIWAN」

本國產製之藥品於外銷出口時可否不標示「MADE IN TAIWAN」乙節,依 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 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出口廠商如無法於出口貨品 本身標示產地,則應於其內包裝及外包裝上標示。

依據:本局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貿(八七)二發字第○六三○四號函

(5)

12-5 四、外銷 DVD 產地標示之釋示

廠商申請在外銷之 DVD 盤面上標示「福建省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字樣,

並在內外包裝上加註「本 DVD 在台壓製」之字樣乙案,有關該壓製產地之標示 同意辦理。至於 DVD 盤面及內外包裝上可否標示「福建省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

字樣,應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依據:本局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二日貿(八八)二發字第○○八一四號函

(6)

12-6 五、出口電子零組件標示 ASSEMBLY 之釋示

廠商申請於出口之電晶體及積體電路內外包裝箱上加標

ASSEMBLY:TAIWAN (DIFFUSION: JAPAN),如其標示與實際製程相符,本局同 意辦理。

依據:本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貿(八八)二發字第○七一○九號函

(7)

12-7 六、出口鞋底(零組件)標示最終產地之釋示

廠商輸出我國產製之鞋底至日本供客戶組裝成品使用,申請於鞋底(大底)

標示成品鞋之最終產地(即 MADE IN JAPAN),本局同意辦理,惟仍應依規定 於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依據:本局八十八年八月六日貿(八八)二發字第○九四四四號函

(8)

12-8 七、輸美國貨品產地標示之釋示

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 裝上標示產地,...」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輸出貨品係在中華民國製造者,

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台灣製造,...但輸往美國以外之無邦交國 家或地區者,得標示台灣製造或同義之外文」規定,廠商出口本國產製之貨品 至美國,貨品本身標示「MADE IN TAIWAN」,其既已於內外包裝上標示「MADE IN TAIWAN R.O.C.」,則已符合該辦法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依據:本局八十八年十月四日貿(八八)二發字第一二一四八號函

(9)

12-9 八、進口 IC 測試後出口之產地標示

廠商進口 IC 後,僅作測試、打號、包裝之工作後再出口,其產品本身及內、

外包裝可免予標示我國產地、國名。

依據:本局七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貿(七六)二發字第一九四三八號函

(10)

12-10 九、雷射印表機空碳粉匣復運出口產地標示之釋示

(一)廠商進口已使用之雷射印表機空碳粉匣,在台經拆卸、填充、組裝(包 括更換感光鼓)成「再製造碳粉匣」後出口,申請保留「空碳粉匣」塑 膠 外 殼 上 之 原 產 地 標 示 , 及 於 「 再 製 造 碳 粉 匣 」 貼 紙 上 標 示

「REMANUFACTURED BY XXXX Co., Ltd. TAIWAN. R.O.C.」乙案,本局 同意辦理。

(二)本案貨品出口時,廠商應備妥「已使用過雷射印表機空碳粉匣」之進口 文件,供海關查核該「碳粉匣」確係國外產製。

依據:本局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貿(八四)二發字第一二六五六號函

(11)

12-11 十、進口潤滑油分裝後出口產地標示之釋示

廠商自日本進口潤滑油,在本地分裝成小包裝後出口,申請在罐子及外包 裝上標示原日本廠商名址及「MADE IN JAPAN」字樣,依「原產地證明書管理 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貨品為上市或為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 裝與包裝等作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作業或賦予產品新特性。依上述產地認 定基準規定,自應以潤滑油之原產地為其產地標示,並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 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該產地出口。

依據:本局八十四年十月二日貿(八四)二發字第一四四一八號函

(12)

12-12 十一、進口大陸製滑鼠加裝本國產製之驅動程式,其產地標示之釋示

廠商進口大陸製之滑鼠於保稅倉庫內加裝本國產製之驅動程式(磁片)及 說明書後復運出口,申請分別於滑鼠本身標示「MADE IN CHINA 」,於驅動程 式(磁片)標示「MADE IN TAIWAN」,並於彩盒及外箱上標示「PACKAGED IN TAIWAN」乙案,同意辦理。

依據:本局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貿(八六)二發字第一○○一○號函

(13)

12-13 十二、廠商進口鋁電池加裝塑膠殼可否加貼原產地標籤再出口

進口鋁電池加裝塑膠殼,係簡單加工,未涉產地變更,屬外貨復出口,可 逕向海關申報出口,毋需向本局專案申請。

依據:本局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貿(八七)二發字第○一六○三號簡便行文 表

(14)

12-14 十三、廠商進口積體電路封裝測試後復出口可否加標原生產國別之釋示

進口之積體電路經封裝測試後,其商品標準分類號列前六位碼與測試之前 並無相異,未涉實質轉型,其產地標示,自可加標原生產國別。

依據:本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貿(八七)二發字第○四二三二號函

(15)

12-15 十四、進口瞬間膠原料分裝後再出口,其產地標示之釋示

自國外進口瞬間膠原料,分裝成小包裝後再出口,請准於貨品本身標示國 外地區產製案件,因其係經簡單加工後之出口行為,屬外貨復出口,其產地將 由海關依原進口報單申報之「生產國別」認定,且內外包裝或貨品本身之產地 標示亦應一致。

依據:本局八十七年六月九日貿(八七)二發字第○六○五八號函

(16)

12-16 十五、進口零組件組裝出口管樂器產地標示之釋示

廠商接受美國公司委託以進口之零組件在台組裝管樂器 SAXOPHONE 出口 案件,其既已在我國境內進行實質轉型,產地即為我國,依規定應標示「MADE IN TAIWAN」,該產地標示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如以貼紙標示,亦應符合上項 規定;另有關加標「ENGINEERED BY UMI ELKHART, USA」以補充說明本案貨 品之設計者乙節,與產地標示之相關規定,並無不合。

依據:本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貿(八八)二發字第○三二八○號函

(17)

12-17 十六、廠商出口由大陸產製進口之鍵盤、CABLE 與台灣產製之主機合併組裝之電

腦選台器其產地標示方式之釋示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 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及同辦法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廠商出口由大陸 產製進口之鍵盤、CABLE 及台灣產製之主機合併組裝之電腦選台器(SET TOP BOX),申請准予保留鍵盤及 CABLE 等二項配件原先進口時所標示之「MADE IN CHINA」字樣,及於該組裝出口之貨品外箱標示「MADE IN TAIWAN」字樣一 案,查貨品中之鍵盤及 CABLE 二項配件既為原樣出口,其進口時所標示之

「MADE IN CHINA」字樣得予保留,另我國產製之主機之內包裝塑膠套上標示

「MADE IN TAIWAN」,並於該組裝之貨品外箱上標示「MADE IN TAIWAN」, 符合出口貨品產地標示之規定。

依據:本局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貿(八九)二發字第○○○○八○五二號函

(18)

12-18 十七、輸出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之釋示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 包裝上標示產地,...」係指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 包裝」擇一標示產地。

依據:本局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貿(九○)二發字第○九○○二○○七一五 五號公告

(19)

12-19 十八、使用大陸製鐵包裝盒內裝台灣製造之化妝品出口產地標示之釋示

(一)廠商擬進口標有「MADE IN CHINA」紙標之大陸製馬口鐵包裝盒,進口 後內裝台灣製造之化妝品再出口,因其有使人誤認該化妝品為大陸產製 之虞,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准通關進 口。

(二)另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 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輸出貨品係 在中華民國製造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台灣製造...。」

本案出口之化妝品本身既無產地之標示,則作為包裝用之「馬口鐵包裝 盒」自應標示「MADE IN TAIWAN」,以符輸出貨品產地標示之規定。

依據:本局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貿(八八)一發字第○四六六五號函

(20)

12-20 十九、出口貨品內包裝為塑膠袋無法標示產地之處理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 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內外包裝係指內包裝及外包裝。又同條但書規定,但因 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

廠商申請出口之貨品,貨品本身未標示產地,其內包裝為一般塑膠袋者,由於 該塑膠袋包裝之特殊性,實務上少有於塑膠袋上標示產地,如於貨品之外包裝 箱上標示「台灣製造」字樣,應屬符合前揭產地標示規定。

依據:本局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貿(八九)二發字第一六二六九號函

(21)

12-21 二十、OEM 廠商生產之產品其生產國可否載記為委託國之釋示

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輸出貨品係在我國製造者,應 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台灣製造。至有關我國產地之認定,依據「原產 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他國 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進行最終實質轉型或賦予產品新特性者認定為我國 產製之貨品。同辦法第五條規定,所稱「實質轉型」,係指(一)原材料經加工 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商品標準分類前六位碼號列相異 者。(二)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 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者。由是,貨品之製造地,應依其實質轉型地據 以認定為生產國。

依據:本局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貿(八七)二發字第○一○七一二號函

(22)

12-22 廿一、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海關對於進口產品產地標示之規定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海關規定,所有進口至沙國之貨品本體上均需以明確方 式標示產地,衣物須採用織印,其餘則按其貨品性質分別採用蓋章、印刷、澆 鑄、刻印或以無法撕除之黏貼標籤直接標示於貨品上而非僅標示於其包裝外 部;但在無法直接將產地標識標明於貨品上者,例如水果、蔬菜、肉品等則不 在此限。違反前述規定者,如屬初犯,貨主按章予以罰鍰沙幣二千里亞,並簽 具切結書備案,若再次觸法,按章加倍罰鍰至沙幣四千里亞,第三次違規者,

貨品不准進口,並遣運返原產地。

依據:

(一)駐吉達辦事處商務組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吉商專八七字第○四 二六號函

(二)駐吉達辦事處商務組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吉商專八七字第○四 七六號函

(23)

12-23 廿二、輸出我國產製之高爾夫球頭至日本,可否在貨品本身標示「MADE IN JAPAN」

以表明產品之最終產地之釋示

(一)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輸出貨品係在我國製造者,

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台灣製造。另依據「原產地證明書管理 辦法」第三條規定,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他國共同參 與者,以在我國境內進行最終實質轉型或賦予產品新特性者認定為我國 產製之貨品。同辦法第五條規定,所稱「實質轉型」,係指1.原材料經 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商品標準分類前六位 碼號列相異者。2.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 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者。

(二)查高爾夫球頭與完整之高爾夫球桿(單支)所列屬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均歸列第九五○六.三九.○○號,本案出口貨品高爾夫球頭與完整之高爾 夫球桿兩者之商品標準分類前六位碼號列既相同,故仍應標示我國產 製,以符規定。

依據:本局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貿(八九)二發字第八九○○○一一六五二號 函

(24)

12-24 廿三、輸出麥克風半成品於麥克風外殼標示成品之最終產地之釋示

廠商輸出我國產製之麥克風半成品(包括鋼網組合、麥克風外殼、連接器

(含 PVC 線)及開關至奧地利,供客戶組裝成品使用,申請於麥克風外殼標示 成品之最終產地(即 MADE IN AUSTRIA),本局同意辦理,惟仍應依規定於內 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依據:本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貿(八九)二發字第八九○二○○一八一三 號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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