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63.Lenvatinib (如 Lenvima) (107/7/1、109/1/1)
1.用於放射性碘治療無效之局部晚期 或轉移性的進行性(progressive) 分化型甲狀腺癌(RAI-R DTC):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 請之療程以 3 個月為限,送審時需 檢送影像資料,每 3 個月評估一 次。
2.晚期肝細胞癌部分:(109/1/1) (1)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
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 Child-Pugh A class 晚期肝細胞 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
Ⅰ.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 淋巴結侵犯)。
Ⅱ.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 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 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 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
T.A.C.E.)失敗者,需提供
9.63.Lenvatinib (如 Lenvima) (107/7/1)
用於放射性碘治療無效之局部 晚期或轉移性的進行性
(progressive)分化型甲狀腺癌 (RAI-R DTC):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 請之療程以 3 個月為限,送審時需 檢送影像資料,每 3 個月評估一次。
2. Lenvatinib 與 sorafenib 不得合併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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