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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糧食的生產與糧價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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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糧食的生產與糧價變動

— — 糧食供給面因素

前一章的分析已經將清代臺灣府糧價的變動情況予以釐清,針對清代臺灣府 糧價何以如斯變動,在第二至四章進行解釋。本文緒論第二節曾歸納可影響糧價 變動的糧食生產(收成分數、氣候)、消費(人口變動)及流通(糧食流通量、

糧食供需、糧價平抑機制、貨幣)三個層面的各種因素;其中除氣候、糧價平抑 機制兩者暫不予討論之外,第二章從糧食供給面著手,亦即糧食生產方面的探 討,包括種植結構、土地拓墾以及糧食收穫等項。第三章環繞著糧食需求面,也 就是從糧食消費量— — 人口變動的作用分析;至於糧食流通、豐嗇、貨幣等項的 影響則在第四章討論。筆者旨在觀察以上諸因素各在哪個階段可以(或不足以)

解釋清代臺灣糧價的變動。事實上這些因素與糧價的關聯在清人已有或多或少的 探討,本章第一節綜述清人與近人研究對這些課題的討論,以瞭解他們所留下而 待解的問題。第二至四節聚焦於糧食供給面因素,分別討論糧食作物生長與糧價 季節變動、耕地及糧食生產收成與糧價長期變動的關聯。

第一節 清人解釋臺灣糧價變動的論述

清人如何解釋當時臺灣糧價的升沈變化?已有的史料顯示,人口、耕地、糧 食生產量和糧食輸出量、貨幣流通都在他們討論之列,特別是面對高糧價之時,

他們的分析判斷其實是為了提出有效的肆應策略。那麼,每當清代臺灣糧價趨高 之時,當時閩省官員如何為上升中的價格趨勢尋求解釋?清人以人口增加解釋臺 灣高糧價現象的言論,現存史料所見,約出現在乾隆六至八、十一至十三、二十 四至二十五年(1741-1743、1746-1748、1759-1760) ,以及道光三、十三(1823、

1833) 。核諸圖 1.3.5 臺灣年平均米價(1738-1862) ,這幾個時點確實都是在波峰 或波峰近處,亦即米價將升至峰處或正在峰點的走勢之中。乾隆七年(1741),

巡臺工科給事中楊二酉和浙江道監察御史陳大玠對於乾隆六年(1740)暫停臺灣 例運漳、泉十萬石平糶穀是否得當,以及臺地糧政得失提出批評;前者主張臺灣 優先,應先實臺倉,後者則力主不應禁米出港。

1

針對臺米流通策略的爭議,中 央指示督撫具體回覆時,在六月的上諭文中提到臺地「因流寓人多,米價漸貴」,

九、十一月復云「近日臺郡生齒日繁,米價亦較前加長」。

2

乾隆十三年(1748)

1

GPCQ15182-186、JLQ693.9713.11。

2

GPCQ15183、GPCQ16206、GPCQ18043、JLQ03.0741.025、TSQ051121、QSTQ0132。

(2)

巡 撫 潘 思 榘 稱 「近年以來,生齒日繁,米價亦昂」,仍然是同樣的判斷。

3

可知 一七四○年代官方的看法大致認為,臺地米貴與人口成長關聯密切。乾隆二十四 年(1759) ,福建省方通飭各屬採買穀石定價之例時提到,由於「臺郡生齒日繁,

米價較長」 ,採買定價跟不上米糧時價,乾隆十年(1745)以前官方為此調高了 採買定價;乾隆十年間定價猶不敷採買,二度調整,及至乾隆十八年(1753),

復以「近年以來,食指日繁,價值日貴」為由,臺地買價三度奏准加增,然而還 是「倘歉歲價昂,不敷買補」。

4

可想見至一七五○年代初期,官方面對臺地米 價的持續上漲現象,人口增加是其合理解釋之所賴。數年後,從乾隆二十五年

(1760)閩省督撫關於是否開放臺民搬眷的爭議來看,人口增加與米價上漲的關 聯再度被強調。巡撫吳士功主張應該開放,以減偷渡管道貽害民人生命的人性考 量;總督楊廷璋則以「米穀出產止有此數,食之者眾,糧價不得不昂」為由反對 解禁;及至戶部同意開放搬眷,總督立即奏請臺民搬眷以一年為限,因為「臺地 米漸出而人日進,不無米穀增貴之虞」。

5

人口增加影響米貴的看法一直存在於 一七四○、五○年代,或許也可以這麼認為,特別是在這段期間才強調人口變動 與米價變動的正向相關。

與此論述相似的是,這段期間屢言臺地已至人多米少之境者,所在多有。乾 隆八年(1743)巡撫周學健提到:

福、興、泉、漳向所恃者惟臺灣一郡……近年以來臺地商民日增,就食者 眾,所產米穀,豐年當有多餘,稍歉即憂不足。

6

當年周學健到任時已「聞臺灣一郡,雖出產米穀,遠不如從前之多」。

7

三年後 周學健遴委赴臺採買穀二十萬石,臺地府縣官員堅稱由於人口增加,餘糧日減,

要買足省方要求的額度甚為勉強。據周學健描述:

乃自近歲以來,臺灣餘粟,商船帶運至漳、泉糶濟民食者日漸減少,每遇 發價赴臺採買穀石,經年累月不能買足。臣屢次詰詢地方官因何不上緊收 買,皆以臺地戶口日增,餘粟日減,異口同聲。

8

3

GPCQ32183、JYQ002591。

4

GPCQ39191《福建省例•倉庫例》(同治 13 年,1874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99 種),〈臺屬 內地採買穀石,均毋許指派勒領〉,頁 34-36。

5

JLQ03.0344.009、JLQ03.0344.010、JLQ03.0284.044。吳士功,〈題准臺民搬眷過臺疏〉,見余 文儀,《續修臺灣府志》(清乾隆 29 年,1764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21 種),卷 20,〈藝文 一•奏疏〉,頁 725-728。李桓,《清耆獻類徵選編》(同治年間,臺灣文獻叢刊第 230 種),

卷 9,吳士功條,頁 861-862。

6

JLQ03.7788.003。

7

GPCQ20217、JLQ03.0742.035。

8

GPCQ27076。

(3)

乾隆十二年(1747)續任巡撫陳大受不同意周學健的採買案,無非認為「居戶益 眾,耕寡粟少,異於初時,而內運歲額如故,然實無以應。」

9

乾隆十六年(1751)

時,閩省督撫雙雙同口聲稱臺地「近年戶口日繁,餘剩米穀接濟內地者日益減少。」

10

十八年(1753),福建巡撫陳弘謀同樣認為由於「近歲臺郡生齒日繁,餘粟 漸減」,漳、泉需糧只好藉外洋各國回廈商船所帶餘米來接濟。

11

這使得同年 年底戶部接受了總督喀爾吉善所稱臺地人口增加與臺倉儲穀難以補足的說法,認 為「今該督等以臺郡戶口日繁,倉欠亦多,請就近買補,俟臺穀補足,遇內地歉 收,再赴臺買補。應如所請。」

12

因此,由於人口增加,糧食消費增加,以致 可輸出的米糧減少、可買補存貯臺倉的額度跟著降低,乃至臺灣糧價漸漸上升,

是當時相當順理有力的論述之一。

不過,此種論述並非唯一,不同的解釋也並同存在。一說認為,人口雖增,

但耕地也跟著增加,是耕地與人口齊頭並進,故米價上升之因在這兩種變數以 外,尤與人為操弄有關。另說以為,人口增長,米價增貴,應是米糧輸出過多所 致;或者認為人口增長但耕地不增,因此糧食輸出不減和移入人口的增加都是米 貴的關鍵。乾隆十一年(1746)當臺地官員以「戶口日增,餘粟日減」回應周學 健大量採買之舉時,周氏則稱,臺地人口之增是客民增加,並非常住人口,而且 耕地也正在增加當中,兩相較衡,不可能沒有餘粟:

臣詳查臺郡近日情形,比之初開臺時,戶口雖有加增,但以成熟地土而論,

較之開臺時,已不啻加倍。即就近年而論,自彰、淡一帶分設廳縣以來,

凡從前一派荒埔,絕無人跡耕種者,十餘年中皆墾成膏腴,每歲出粟無算。

又況臺郡戶口,內地客民十居六七,究 與 土 著之 戶 携 少 挈 幼 者 不 同 ,何至 餘粟日減,不但不能接濟內地,竟至無可採買!其理實不可解。

13

不止臺地官員,巡臺御史六十七、范咸也頗有意見,稱「臺郡現在米價較上年秋 收後已貴,而採買之數倍於上年」;「臣等深知臺郡此日實有不能買足二十萬石 之勢」,極力主張暫停採買。

14

年底,皇帝反而提出異議,贊成耕地與人口齊 頭並進說:

9

胡天游,〈陳太保大受碑〉,見錢儀吉,《碑傳選集》(道光年間,臺灣文獻叢刊第 220 種),

(四),陳大受條,頁 494。

10

JYQ007140。

11

GTQ7116。

12

QSTQ0186-187、GPCQ39191、TSQ051201-1202。

13

GPCQ27077。

14

GPCQ27213、JYQ000071、QSTQ0151。

(4)

朕思臺郡本產米之區,福、興、泉、漳等郡,向資接濟,縱邇來人民赴臺 者眾,然地土亦日漸開墾,何致米價較前更昂?

15

「邇來人民赴臺者眾」指的是乾隆十一年(1746)上半年戶部議准六十七等人奏 許臺民直系眷屬赴臺就養,並限一年給照過臺的新令之後,新一波的搬眷潮。

16

如果耕地之增能跟上人口增加的速度,則米價不會較前升貴。但是米價愈來愈為 攀高卻是事實,因此乾隆認為臺地糧政不夠清明、採買過程不能杜官吏「私買」

之弊才是米貴之因。

17

當一七四○年代至五○年代時人注意到米價較前為昂的升勢之際,解釋何以 致此的論述,是伴隨著將人口、耕地並同考量,並關注到米糧輸出情況的檢討。

乾隆六年(1741)督撫德沛、王恕即謂「今臺郡生齒浩繁,食指日增,又因內地 連年搬運,去秋收成略減,今春雨水偶愆,米價頓長,臣等先後具摺奏請暫停臺 運,并咨借粵省穀石接濟在案」 ;

18

「近因商販頗多,而生齒日繁,春間偶一缺 雨,米價驟昂,於三月中旬外,每石長至二兩上下。」

19

兩則描述雖然是針對 短期或季節性糧價變動提出詮釋,但可看出,除了收成豐歉是影響糧價變動的根 本因素之外,人口增加已是米貴合理的認定,而「連年搬運」 、 「商販頗多」則被 認為是有相當影響性的因素。乾隆七年(1742)巡臺御史舒輅、張湄也有相似的 觀點:

查臺地情形,雖歷年產穀頗多,而民人倍聚,與昔不同。其間土著甚少,

大半皆漳、泉、潮、惠無家室之人僑寓於臺,以墾種為業。故一當收成之 後,粵人惟知糶穀易銀,以 便 携 帶 回 籍 ;閩人則將穀搬運內地,以贍其家 口;而土著之民又習俗浮華,輕視米穀,不知蓄積,兼內地採買及商販圖 利偷運者,皆取給於此。是以無論歲之豐歉,民間實少蓋藏。官斯土者,

15

QSTQ0151、TSQ051149-1150、QY02146-147、GPCQ28205、JYQ000345。

16

QSTQ0147-148、QSTQ0157、TSQ051146-1147、TSQ051157。《清會典臺灣事例》(臺灣文 獻叢刊第 226 種),(一),〈戶部•戶口•流寓異地〉,頁 38-39。李桓,《清耆獻類徵選 編》,卷 9,喀爾吉善條,頁 832-833。趙爾巽、柯劭忞,《清史稿臺灣資料集輯》(1928 年,

據「關內本」集輯,臺灣文獻叢刊第 243 種),列傳之三,喀爾吉善條,頁 613。

17

GPCQ27077-078、YTQ0006-0007。周學健描述臺灣官員「私買」行為的觀察:「臺郡採買官 穀,向有相沿成例,官發價於有田業戶以及通事、土目;業戶與通事、土目等雖家有積蓄,不 肯畫歸於官,又將所領之價,按業四佃六分派交官。廳縣各官,歷來奉文收買一萬石,即發二 萬石之價,甚至發二萬餘石之價,以一萬石歸公,為奉文採買之數;其餘多買之穀,並不令其 繳穀,待次年青黃不接時,按時值繳價還官,皆獲利加倍。此歷來相沿之陋弊,以故各官私買 之穀轉多於公買之穀。私買既多,焉得不置公買於緩圖,且私買之穀既欲因此以獲利?又焉能 禁其價之不昂,而囤戶之不居奇射利也?」

18

GPCQ13054。

19

JLQ692.9704.23。

(5)

若不於秋成時酌盈劑虛,善為樽節,則臺地之穀,一罄於趕急糶賣,一竭 於搬運透漏,病農病民,兩 碍 之 道也。

20

在「民人倍聚」的情況下,無論是官方採買、商販運穀、民人搬運贍家活口,或 者偷運透漏的地下經濟活絡,在在都指向內地的糧食需求拉力。所謂「民既仰食 者眾,官又應辦者多」,

21

糧食消費因人口增長而增加,但是糧食的外運需求 並未減少。同一年,督撫即言:

自康熙六十年以前地廣人稀,米穀充盈,每穀一石價值不過三錢。至康熙 六十年因朱一貴為匪搶失穀……又於雍正元、二、三、四等年節次撥運漳、

泉及運浙平糶穀……又每年正供改徵折色……,撥運既多,積貯日少,是 時臺地有空虛之患。前督臣高其倬以倉儲不敷,飭令各縣上緊買補……至 雍正七、八年間……臺地倉儲又復稍裕。嗣因每年撥運臺穀……接濟福、

興、漳、泉四府平糶及給發金廈兵米、班兵眷米之用,搬運多而買補少,

臺地之戶口日益加增,乾隆三、五兩年又值收成歉薄……至乾隆六年幸獲 豐收,各屬陸續買補……本年碾運平糶又約去三分之一。此數十年來臺灣 米 穀 時 赢時 絀 、消長不齊之大概也。

22

這裡督撫提到的是,第一,米價在康熙六十年(1721)以前價格水平較低,而且 當時耕地的成長大於人口成長,間接暗示此後米價水平未再如昔一般低;第二,

自雍正朝以來,糧食外運需求與時加增;第三,收成豐歉的影響;第四,臺地人 口增加,糧食消費增加,豐年時候,餘糧之中約有三分之一是因內地的糧食需求 而輸出,「搬運多」才是關鍵所在。同年一道上諭更進一步指出,臺地人口增長

(含移入人口)的同時,耕地實未隨著成長,以此為前提,形成米貴的關鍵性因 素還是在於輸出需求增加:

臺灣地隔重洋,一方孤寄,實為數省藩籬,最為緊要。雖素稱產米之區,

邇來生齒倍繁,土不加闢,偶因雨澤愆期,米價即便昂貴。蓋緣撥運四府 及各營兵餉之外,內地採買既多,並商船所帶,每年不下四、五十萬。又 南北各港來臺小船,巧借失風名色,私裝米穀,透越內地。彼處概給失風 船照,奸民恃為護符,運載遂無底止。且遊手之徒,乘機偷渡來臺,莫可 究詰。

23

20

GPCQ14136-137。

21

GPCQ13247。

22

GPCQ15186-188。

23

QSTQ0133、QY01828。

(6)

在官方的論述中,正式與非正式的糧食輸出以及人口增長(含偷渡來臺)兩項變 數,都有不可忽視的地位。乾隆十三年(1748)全國普遍檢討米貴緣由時,延續 了此一論述:

臺灣一郡,土地肥饒,一歲所產米糧,可供數年之食,穀價每石自二、三 錢至四錢而止,內地漳、泉等府賴以接濟,誠閩省之外府歷來之情形也。

緣臺地戶口日繁,食指增眾,兼之累歲官買、商販搬運甚多,近年以來米 價增長。

24

「累歲官買,商販搬運」與人口增加同樣被視為米價增長的重要因素。另外,關 於「土不加闢」的評估,乾隆六年(1741)巡臺御史陳請興建臺灣府倉時,曾對 當時的人口變動與耕地的變化關係有一段描述:

臺地素稱產穀,從前每年所出,除支放臺、澎兵米,并運內地各項穀石外,

尚屬充裕,各邑縣倉所貯,儘足以備緩急。邇 來 烟 戶 日 增 ,地無閒曠。自 開搬眷例,生齒益繁,數倍疇昔,是出產有定而食費無窮,所以一遇歉收,

民虞艱食。

25

「自開搬眷例」應是指雍正十年(1732)至乾隆五年(1740)之間第一次開放臺 民搬眷渡臺。

26

據巡臺御史的看法,「從前」(殆指乾隆六年以前)儘管米糧 輸出活絡,臺灣的人地關係尚可支應,但今非昔比,人口的社會增加(由外移入)

不止,而「地無閒曠」,地利已盡,「食費無窮」。乾隆七年(1742)巡臺官員 仍持此論:

穀價以豐歉為低昂,採買視歲時為損益,未有守以前之成例,而不務變通 者也。臺灣雖素稱產米之區,而生齒日繁,地不加廣;兼之比歲雨暘不時,

收成歉薄,蓋藏空虛……蓋臺地之所出,每歲止有此數,而流民漸多,已 耗臺穀之半,復有兵米、眷米及撥運福、興、漳、泉平糶之穀,以及商船 定例所帶之米,通計不下八、九十萬。此即歲歲豐收,亦斷難望其如從前 之價值平減也。

27

這樣的論述以為,當時的耕地增加實跟不上人口的增加,因而糧價攀升自在必然 之勢,在此一既有條件的限制下,糧食的輸出顯得頗具重要性,無非是增強「糧 食輸出不減和移入人口的增加都是米貴的關鍵因素」此一解釋。

24

GPCQ33103。

25

GPCQ13202。

26

YHP30644-646、JLY03.0026.013、TSQ051106。

27

〈乾隆七年巡臺御史書山、張湄奏請採買米穀按豐歉酌量價值疏〉,見王必昌,《重修臺灣

縣志》(乾隆 17 年,1752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13 種),卷 4,〈賦役志•田賦〉,頁 116-118。

(7)

一七四○、五○年代曾經討論一時的有關人口因素與糧價升高關係的論述,

再度出現於十九世紀上半期。道光三年(1823)姚瑩(1785-1853)即說「臺人 不知蓋藏,生齒日繁,米價增貴」。

28

「不知蓋藏」亦為十八世紀中期時人所 常述,並以此為由,進而關注調節臺地倉儲存糧或調整向內地輸出的流通策略,

相隔八十餘年仍倡此調:

臺人不知蓋藏,又生齒日繁,歲稍歉,米貴輒思為亂。慎軫令稽出口米船,

月報實數,酌年豐歉,定限制,俾民間常留有餘。

29

引文所述,是趙慎軫(1762-1826)道光初年任閩浙總督時,針對臺地人口、米 貴及糧食輸出的調節描述。道光十三年(1833),一則上諭也表明「近年進口米 少,實因臺灣生齒日繁,糧價較昂。」

30

道光二十五年(1845)京城糧食不足,

中央諭令福建撥運米石運儲京倉,閩浙總督劉韻珂(1779-1853)卻聲稱「閩省 情形委無餘米可以海運」,並強調臺灣府「近因該府流寓日多,內渡之米已逐漸 減少。」

31

隔年(1846)劉韻珂也謂臺地「從前地曠人稀,物產豐富,力作經 營,在在皆可謀食,近則生齒日繁,生業乏術」;「臺灣夙稱殷阜,近因物力有 限,戶口頻增,以致地方日形凋敝。」

32

種種指稱,仍然認為,人口因素在十 九世紀前半期臺灣糧價變動及糧食輸出量的重要。然而根據本文第一章的分析,

一八三九至一八五○年臺灣糧價的變動趨勢並非上升,而是明顯下落(圖 1.3.7) , 因此上述十九世紀前半期時人的多種論述應該予以分別。亦即,在道光三、十三 年(1823、1833),時人將人口增加、糧食輸出太過與糧價增貴相關聯,此與十 八世紀中期的論述相差無多。至道光二十五、六年(1845-1846),時人所稱人 口增加、餘糧減少或糧食輸出量降低則是與「生業乏術」、「地方日形凋敝」相 關聯,而「物力有限」泛指臺地總生產物資跟不上人口成長的需求。在一八五○

年代,這種景氣蕭然的現象益為顯著,經過徐宗幹(1796-1866)的描述至為清 楚:

履其地而後,知十年前之不如二十年前也,五年前之不如十年前也,一、

二年內之不如五、六年前也。其故安在?兩言以蔽之,曰:銀日少,穀日

28

姚瑩,〈太子少保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雲貴總督諡文恪武陵趙公行狀〉,姚瑩,《中復 堂選集》(道光 30 年刊,1850 年;同治 6 年重刊,1867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83 種),《東 溟文後集》,卷 12,頁 169。

29

不著撰人,《臺灣通志》(光緒 21 年,1895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30 種),〈列傳〉,趙慎 軫條,頁 475-476。許丙丁等,《清代臺灣(臺南)人物志》(臺南市:臺南海東山房刊行,1958 年),頁 218。

30

QSTD0834。

31

GD16504-505。

32

劉韻珂,〈奏開番地疏〉,丁曰健,《治臺必告錄》(同治 6 年,1867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7 種),卷 3,頁 209-210。

(8)

多。……府中叛產,每年額徵洋八萬餘元,皆與穀完納。今易穀十石,纔 五、六元,而額完且多在十元以上;民間正供,少亦在二十元以內。……

乃逾一年而賤,逾二、三年而更賤,向來承辦之殷戶,今皆紛紛稟退,懇 求查抄,以延餘喘。此難之在民者,於昔日至足而今日至不足也。……往 年商船流通,地方繁富,鮮有飢寒者,故窮民無不以臺地為退步。今則不 然,弱者為道殣,強者犯法以苟免餓死。……往年春夏,外來洋元數十萬。

今則來者寥寥,已數月無廈口商船矣。各廳縣雖有海口,幾成虛設。

33

昔日出口糧食的榮景不再,糧價在一八五○年代愈加低落,夙稱殷阜的臺灣,地 方財政至此面臨困境。徐宗幹沒有提到人口與糧食變動的關聯,但此時米穀存量 相對於貨幣存量顯得多,積穀滯銷,顯然有餘糧。以上以糧食生產、流通和糧價 的變動來看,道光年間的臺灣肯定有所轉變。姚瑩即歎道:

絕憐海外彈丸地,獨運天南數郡糧。戶口日增民利盡,不知藏富幾千倉。

34

歸納前述,在清人看來,為臺灣糧價變動而提出解釋的幾個變項,無非是人 口、耕地、糧食輸出量、貨幣。無論是一七四○、五○年代,或一八二○、三○

年代,都是為了解釋臺灣糧價的上升而出現的各種論述,一八四○、五○年代的 論述則點出景氣不如從前繁盛。其中,人口增長、糧食外運需求與糧價上升的正 向關聯一直是清人一貫的論述,耕地因素則見仁見智,而貨幣與糧價變動關係的 論述只出現在特定時期。

對於清人解釋臺灣糧價的諸般論述— — 人口與耕地是否齊頭並進,糧食輸出 量是否為影響臺灣糧價變動的主要因素,近人的研究是否較清人的認識更加明 白?過去學界對人口變動與清代臺灣糧價變動的關聯,存在兩種看法:一說認為 清代臺地人口雖然增加,但是至日本殖民前夕,人口因素仍然不能視為影響臺灣 糧價漲跌的因素;一說則以為十八世紀中期臺灣糧價的上升,主要因素應該是人 口增加所致。

35

前者未探討清代臺灣糧價的長期變動,後者只以一七四○年代 至五○年代為期。兩種說法相悖,卻都沒有加以論證何以人口因素是或不是糧價 變動的因素,而以臆測為主。至於清人提出的臺灣耕地與糧價變動的關聯,已並 存兩種對立見解,近人研究於此又如何持論?仍是兩造各異。一說認為臺地糧食

33

徐宗幹,〈請籌議積儲〉,見徐宗幹,《斯未信齋文編》(同治元年序,1862 年,臺灣文獻 叢刊第 87 種),〈官牘〉,頁 66-67。

34

姚瑩,〈留別臺中人士〉,見姚瑩,《中復堂選集》,《後湘二集》,卷 2,頁 201。

35

王世慶,〈清代臺灣的米價〉、〈清代臺灣的米產與外銷〉,見王世慶,《清代臺灣社會經 濟》(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4 年),頁 79、119。陳秋坤,〈十八世紀上半葉臺灣地 區的開發〉(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75 年),頁 32;陳秋坤,〈清初 臺灣地區的開發(一七○○-一七五六)— — 由米價的變動趨勢做若干觀察〉,《食貨月刊》,

復刊第 8 卷第 5 期(1978 年),頁 33-34。

(9)

產量的增加隨著耕地的擴張而發達,因此人口雖然增加,但是並未對米糧生產構 成負面作用,影響糧價漲跌的因素在於年冬收成、米 糖 競 作 相 尅 、社會動亂、糧 食輸出量以及貨幣因素。

36

該說雖未直接處理耕地與糧價變動的關聯,似也暗 示清代臺灣耕地的增加並非糧價變動時重要的解釋變項。另造認為清代臺灣農業 的問題主要為耕地增加不如人口增加率之速。

37

或謂十八世紀中期雖然耕地持 續增加,但其增加率不及人口增長率,糧少人多,以致米貴。

38

清人論述多為 直觀觀察,或為針對短期糧價變動而發,但近人研究又缺少驗證,無論何者,皆 諸說紛紜。而糧食輸出、貨幣方面,近人研究多致力於兵米、眷穀及倉儲糶運額 或商人角色與糧食運銷組織(見緒論第二節),至於糧食輸出長時期的盈消情形 與糧價變動的關聯,或是貨幣因素的探索,則未進一步著墨。人口與耕地是否齊 頭並進,於第三章驗證;有關糧食輸出量、貨幣方面於第四章驗證。本章以糧食 供給面為焦點。

36

王世慶,〈清代臺灣的米價〉、〈清代臺灣的米產與外銷〉,收於王世慶,《清代臺灣社會 經濟》,頁 79、119。

37

張明雄,〈明 淸 時 期 臺灣 農業 演 進 之 探 討 〉,《臺灣文獻》,第 37 卷第 3 號(1986 年 9 月),

頁 16。

38

陳秋坤,〈十八世紀上半葉臺灣地區的開發〉,頁 32;陳秋坤,〈清初臺灣地區的開發(一

七○○-一七五六)— — 由米價的變動趨勢做若干觀察〉,頁 33-34。

(10)
(11)

第二節 耕地擴張、輪作制度及季節變動

前一節中提到,一七四○年代清人面對米價趨高時的諸般解釋中,充斥著「地 無閒曠」、 「地不加廣」、 「土不加闢」 、 「以成熟地土而論,較之開臺時,已不啻 加倍」、「地土亦日漸開墾,何致米價較前更昂」等等的對立觀點。

39

糧食生產 量若要擴張,除了技術水平的提升外,耕地面積的拓展最為直接,清代臺灣耕地 的變動趨勢究竟如何?本節試圖以耕地數據的變化為指標來觀察,以便釐清這個 問題。其次,探討糧食供給可開展到如何的程度,實即探討農業部門的生產配置,

耕地變動是其中一部分,尚包括種植結構、輪作制度的變動情形。關於這方面,

近人研究曾提及,清代臺灣的農業種植結構在康熙時期有所謂稻蔗競作、米糖相 尅 現 象,

40

其中有認為此一結構性特色又是影響糧價漲跌的因素之一,

41

又有 認為清代臺灣農業發展歷經三階段,由早期稻蔗競作變為雜植耕作,到十八世紀 中期又變為為早晚禾並重。

42

另或認為,是由以蔗作為主,變為以水田為主。

43

針對農業的階段演變,也有認為自十八世紀初期起臺灣面臨嚴重的農業危機,包

39

GPCQ13202 、GPCQ27077、GPCQ28205、QSTQ0133、QSTQ0151、QY01828、QY02146-147、

TSQ051149-1150、JYQ000345。〈乾隆七年巡臺御史書山、張湄奏請採買米穀按豐歉酌量價值 疏〉,王必昌,《重修臺灣縣志》(乾隆 17 年,1752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13 種),卷 4,

〈賦役志•田賦〉,頁 116。

40

此說最早見於王世慶(1958),其後周省人(1966)、王崧興(1973)、森田明(1974)、

陳秋坤(1975)、黃克武(1981)、陳鴻圖(1996)都持同說。其說根據有二:一為引用康熙 年間高拱乾〈禁飭插蔗并力種田示〉所言「舊歲種蔗,已三倍於往昔;今歲種蔗,竟十倍於舊 年」(高拱乾,《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叢刊第 65 種,卷 10,〈藝文志〉,頁 251。),認 為植蔗面積增加,稻蔗競作發生。另一為以載籍田園數量推導,認為田以植稻、園以植蔗,園 數增加快於田數增加,故蔗作之廣甚於稻作,稻蔗競作於焉產生。王世慶, 〈清代臺灣的米價〉,

王世慶,《清代臺灣社會經濟》(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4 年),頁 74、79。周省人,

〈清代臺灣米價誌〉,《臺灣經濟史十集》,收於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經濟史》(臺 北:古亭書屋影印出版,1979 年),下冊,頁 119。王崧興,〈濁大流域的民族學研究〉,《中 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 36 期(1973 年),頁 3。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東 京:亞紀書房,1974 年),頁 510。陳秋坤,〈十八世紀上半葉臺灣地區的開發〉(臺北:國 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75 年),頁 74。陳秋坤,〈臺灣土地的開發(一七○○—

一七五六)〉,黃富三、曹永和主編,《臺灣史論叢》(臺北:眾文圖書,1980 年),第 1 輯,頁 163、173、182-183。黃克武,〈淸 代 臺灣 稻 作 之 發 展 〉,《臺灣文獻》,第 32 卷第 2 期(1981 年 6 月),頁 153-154。陳鴻圖,《水利開發與清代嘉南平原的發展》(臺北:國史 館,1996 年),頁 56。

41

王世慶,〈清代臺灣的米價〉,王世慶,《清代臺灣社會經濟》,頁 79。

42

陳秋坤,〈十八世紀上半葉臺灣地區的開發〉,頁 74。陳鴻圖,《水利開發與清代嘉南平原 的發展》,頁 167。

43

王崧興,〈濁大流域的民族學研究〉,頁 3。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頁 504-506。廖

風德,〈清代臺灣農村埤圳制度〉,收於廖風德,《臺灣史探索》(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96

年),頁 98-99。陳鴻圖,《水利開發與清代嘉南平原的發展》,頁 159、167-174。

(12)

括稻作的單位生產量減少和邊際勞動遞減、人口增加造成對農業生產的壓力和道 光年間糧價升高、稻米輸出受挫、政府投入農業生產的努力不足等五方面,使一 八六○年代臺地經濟結構產生巨變,由稻作為主的糧食作物生產轉為以茶、糖、

樟腦為主的經濟作物生產。

44

或認為,以經濟而言臺灣從康熙朝到乾隆朝乃是 由漁農社會轉為農商社會,農業型態在同治、光緒年間邁向經濟作物專業化生 產。

45

以上各家看法大同小異,主要都繫於清代臺灣農業部門是否發生了關鍵 性的結構變遷,亦即農作布局是否發生由糧食作物或經濟作物成為壓倒性的生 產,若有,即是農業部門的結構性變遷。主張臺灣早期有稻蔗競作以及主張一八 六○年代轉而以茶、糖、樟腦生產為主的論點,都是指經濟作物的種植已超過糧 食作物的種植。認為此種轉變與糧價有關聯者,其說在於米糧生產量受蔗作耕地 擴大影響而供給量降低,米價自然升高。但是持此說者並未實證蔗作耕地比例大 於稻作耕地,也未驗證此一農業結構與糧價漲跌的關聯。持清代臺灣農業發展歷 經三階段者,所指「雜植耕作」 、 「早晚禾並重」之語相當含混,不明「競作」 、 「並 重」與「雜植」的確切內容為何。換句話說,作者並不清楚清代臺灣農業輪作制 度的發展。持農業危機及一八六○年代經濟結構產生巨變者,所舉五種危機除了 政府投入一項外,其餘四種立說是史料引用以偏概全、或未實證、或僅憑想像;

46

至於一八六○年代「經濟結構巨變」之說,沒有證明何以是由糧食作物轉為 以經濟作物生產為主,且嚴格而言此種轉變應稱為「農業部門的結構變遷」,而 非「經濟結構巨變」 。

47

事實上,持乾隆朝已形成農商社會而同光年間邁向經濟 作物專業化生產之說者,也未確認農業型態的「農商」與「專業化生產」有何差

44

黃克武,〈淸 代 臺灣 稻 作 之 發 展 〉,頁 159-161。

45

張明雄,〈明 淸 時 期 臺灣 農業 演 進 之 探 討 〉,《臺灣文獻》,第 37 卷第 3 號(1986 年 9 月),

頁 6。張明雄,〈盛清時期臺灣傳統農商社會的形成及其社會結構的特徵〉,《臺灣文獻》,

第 41 卷第 2 期(1990 年 6 月),頁 95-103、108。張明雄,〈淸 代 中 期 臺灣 傳 統 農商 社 會 的 演進及其社會結構的轉變〉,《臺灣文獻》,第 42 卷第 1 期(1991 年 3 月),頁 153-158、

164。

46

作者用十八世紀初期新墾的諸羅縣及十九世紀中期已經久墾的臺灣縣的單位生產量,證明清 代臺灣稻作單位生產歷經百年後減少,但是臺灣縣開墾之初「土壤肥沃,不糞種,糞則穗重而 仆,種植後聽其自生,不事耘鋤,惟享坐獲,每畝數倍內地。」(黃叔璥,《臺海使槎錄》,

卷 3,〈赤崁筆談•物產〉,頁 53)耕地新獲每每單產高,老墾區地脈日久即薄。邊際勞動遞 減一項,純只論理,未有舉證。人口壓力如何對稻作產生危機,作者以嘉慶年間兵米積欠來說 明。殊不知兵米積欠關涉臺運的制度措施,臺地兵米積欠現象是否足以證明米無餘糧、農業生 產有危機,令人懷疑。另,作者也以部分清人提出的道光年間糧價升高以說明臺灣無餘米可輸 出,此論未檢查清人之說是否合理,也未檢核是否符合糧價變動趨勢。事實上,道光年間臺灣 糧價趨勢並非增昂,而是向下滑落(見本文第一章第三節的分析)。

47

「經濟結構」,嚴格來說是指以農業、工業、服務業三個部門的相對關係的變化,來看部門

之內及部門之間的結構變遷。當人口和國民平均生產量兩者都持續而大幅增加時,若發展充

分,其結構變遷是由農業轉變為工業、工業中的製造業在工業生產額漸有增加、服務業的勞動

比重上升。庫茨內斯(Simon Kuznets)著,林山木譯,《現代經濟成長》(臺北:今日世界

出版社,1979 年),頁 11、18、37-39、51-54、56-60、149-150。

(13)

異;若有異,是意謂經濟結構的轉型或僅指農業部門中的種植結構的轉變,作者 語意混淆。以上諸說,都是處理清代臺灣農業部門的課題,是否有「農業部門的 結構變遷」 ,在在模糊,關鍵在於各說皆未完整的交待:清代臺灣的種植結構或 輪作制度有何變化。筆者擬予釐清,以解決此一問題。同時,本文第一章第三節 已分析出的清代臺灣府糧價季節變動,正可藉由輪作制度的探討,以糧食作物生 長季節來解釋其變動。

首先探討耕地的變動趨勢。表 2.2.1 是從方志和日治初期的調查取得的田園 數據,應注意的是,除明治三十七年(1904)耕地面積數目為調查所得,較可能 接近實際的耕地面積外,其餘耕地面積數目都是指已經陳報的墾熟而登記升科的 田園而言,並非全部耕地。清代報墾田地,一般而言,雍正十三年(1735)起,

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

48

然史料也顯示臺灣新墾土地在雍正十三年

(1735)前及劉銘傳清丈後皆執行三年起科之令。

49

這意謂每個時點的耕地面 積數目代表的,可能是三或六到十年以前的墾地數目。再加上隱漏陳報因素,冊 載耕地數字勢必失之過低。

50

據王業鍵的研究,清朝統治的第一世紀約有三分 之一新耕地未納入登記,之後的一百五十年則更有五分之四的耕地未登記。

51

十 八世紀前期,巡臺御史索琳、監察御史尹秦奏稱該省欺隱田糧以臺灣為甚,「訪 聞有以十甲之田園而止報四、五甲者」 ,請按畝清查臺地田糧時,雍正帝硃批: 「此 事非理臺急務,何必奏及此?」

52

田糧不實,包含升科田園登記不實, 「新墾者 不盡納賦,舊耕者亦多隱匿。」

53

終清一代,除非必要,中央政府很少主張清 丈所有田畝。據道光年間陳盛韶的觀察:

(采買)官發例價一石七錢,所以實倉儲、備凶荒也。臺灣廳縣采買,不 由大府奏明給札,民亦受命如響,不敢抗買。穀一石折洋銀一圓,豈臺民 醇而急公哉?非也。通臺丈量之始,東北靠山,西南邊海,多未丈及。其 中間丈量者亦草率完事,書差藉此舞弊,隱匿田額。業戶買田一甲,止完

48

YY06051。《大清會典•雍正朝》(臺北:文海出版社,1994-1995 年),卷 27,〈戶部•開 墾〉,頁 14。于敏中等纂修,《清代各部院則例•欽定戶部則例•乾隆朝》(乾隆 46 年纂,

1781 年,香港:蝠池書院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卷 9,〈田賦•開墾下〉,頁 1。

49

YHP10373、GP0920729。季麒光,〈條陳臺灣事宜文〉,王禮主修、陳文達編纂,《臺灣縣 志》(康熙 59 年,1720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03 種),〈藝文志•公移〉,頁 228。

50

何炳棣,《中國歷代土地數字考實》(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5 年),頁 106-108。

51

Yeh-chien Wang, Land Taxation in Imperial China, 1750-1911 (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pp. 26-27.

52

GTY0944、YHP10373-374。

53

孫爾準等修、陳壽祺纂,《福建通志臺灣府》 (道光 9 年纂,1829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84 種),

〈人物〉,鄭光策條,頁 817。

(14)

正供一甲,其實溢額甚多,溢甲之田即帶采買穀若干石。官民私相授受,

有條不紊,從無有告發者。

54

官府採買穀石實倉,發買價不高,但民間卻能支應,全因「溢甲之田」早成常態,

官方徵不到賦的耕地比升科田地還多。直至光緒年間才有劉銘傳力行清賦,「先 行會查保甲,逐戶問田園多寡,然後勘丈以校之」,全面清丈耕地,「所丈田園 盈溢甚多」,「山陬海澨,陞科殆盡。」

55

但是經過割臺後,劉銘傳清賦簿冊 大部分已毀,日人一時無從整理,令民自行申告,或依不完全的單據冊籍酌量課 徵地租,全部耕地也只有 361,417 甲,遠低於明治三十七年(1904)的首次土地 調查數目。

56

由於這些緣故,表 2.2.1 的清代部分不能視為精確數據,但粗略地 做為觀察清代臺灣耕地面積的變動趨勢是可以的。

表 2.2.1 列有十個年分的田園數據,當比較這些數據時,應謹記的是,除了 明治三十八年(1905)外,其餘數據在原始史料的意義都只指升科耕地,或者說 是官方能掌控的耕地範圍,並非全部的耕地面積。但是由於沒有其他可代表全部 耕地面積的數據,仍需暫時以這些數據來討論。日人的土地調查數據自明治三十 一年(1898)起就有,只取明治三十八年(1905)主要是為了方便與第三章第二 節的人口並同考察。另外還有一個明治三十七年(1904)的耕地數字 777,850 甲,

出自井出季和太的著作。

57

由於這個年分的數據與有系統的國勢調查同一年分 的數據相距甚遠,筆者暫不採用。又,囿於數據來源史料的斷限,所論的耕地變 化時期也只有遷就此一限制。表中, 「嘉慶 25 年」 、 「道光年間」兩個時點的數據 顯然與「嘉慶 17 年」數牴觸,只能說是官方保留的舊記錄,未必能代表該數據 的時點,討論耕地趨勢時應將予剔除。整體而言,清代臺灣的耕地明顯擴張。其 間,可看到從初入版圖到康熙晚期、從康熙晚期到乾隆初年、從乾隆初年到乾隆 中期、乾隆中期到嘉慶中晚期,耕地都有相當的進展,但嘉慶中晚期到光緒年間 的清丈,耕地數忽然躍增,經過割臺之後也是明顯增加。

54

陳盛韶,《問俗錄》(南投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 年),卷 6,〈鹿港廳․采買〉,

頁 75。

55

劉銘傳,《劉壯肅公奏議》(臺灣文獻叢刊第 27 種),卷首,〈清賦略序七〉,頁 31;劉銘 傳,〈全臺清丈給單完竣覈定額徵摺〉,卷 7,〈清賦略〉,頁 318。沈茂蔭,《苗栗縣志》

(光緒 20 年,1894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59 種),卷 4,〈賦役志〉,頁 57。

56

據稱有 777,850 甲。井出季和太,《臺灣治績志》(臺北:臺灣日日新報社,昭和 12 年,1937 年;臺北:南天出版社,1997 年),頁 371。

57

井出季和太,《臺灣治績志》,頁 371。

(15)

表 2.2.1:清代及日治初期臺灣耕地面積(1685-1904)

中曆 西曆 田 園 田園比 田佔耕

地面積

%

園佔耕 地面積

%

耕地面積

(單位:甲)

康熙 24 年 1685 21,019

康熙 43-49 年 1704-1710 9,162 20,948 1:2.3 30 70 30,110 雍正 12-乾隆 2 年 1734-1737 14,076 36,441 1:2.6 28 72 50,517 乾隆 9 年 1744 14,875 38,310 1:2.6 28 72 53,185 乾隆 20-27 年 1755-1762 16,855 46,244 1:2.7 27 73 63,099

1

嘉慶 17 年 1812 76,950

嘉慶 25 年 1820 66,411

道光年間 1821-1850 65,568

2

光緒 12-15 年 1886-1889 515,571

3

明治 38 年 1905 643,873

4

資料來源:QSTG1174。

蔣毓英著,陳碧笙校注,《臺灣府志校注》(康熙,1680 年代,廈門:廈門大學出版 社,1985 年),卷 7,〈田土〉,頁 140-144。

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康熙 51 年序,1712 年;康熙 57 年增補刊行,1718 年,

臺灣文獻叢刊第 66 種),卷 5,〈田賦‧土田〉,頁 160。

劉良璧輯,《重修福建臺灣府志》(乾隆 6 年序,1741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74 種),

卷 7,〈田賦‧土田〉,頁 138。

六十七、范咸纂輯,《重修臺灣府志》(乾隆 12 年序,1747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05 種),卷 4,〈賦役一‧土田〉,頁 143-144。

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乾隆 29 年,1764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21 種),卷 4,

〈賦役一‧土田〉,頁 216-219、220-221。

《清一統志臺灣府》(臺灣文獻叢刊第 68 種),〈田賦〉,頁 6。

連橫,《臺灣通史》(1918 年序,臺灣文獻叢刊第 128 種),卷 8,〈田賦志〉,頁 175。

劉銘傳,〈全臺清丈給單完竣覈定額徵摺〉,劉銘傳,《劉壯肅公奏議》(臺灣文獻 叢刊第 27 種),卷 7,〈清賦略〉,頁 318-319。

倪贊元,《雲林縣采訪冊》(光緒 20 年,1894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37 種),〈斗六 堡〉,頁 1。

沈茂蔭,《苗栗縣志》(光緒 20 年,1894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159 種),卷 4,〈賦 役志‧田園〉,頁 57-59。

胡傳,《臺東州采訪冊》(光緒 20 年,1894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81 種),〈田賦〉,

頁 46。

(16)

屠繼善,《恒春縣志》(光緒 20 年,1894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75 種),卷 6,〈田 賦〉,頁 113。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臺北:臺灣省行政 長官公署統計室,1946 年),表 196,頁 516。

註 1:以有無水源或水利設施區分,有陂塘貯水者為田,旱種者為園;田以植稻,園以植雜糧。

註 2:乾隆 20-27 年數據,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載錄的臺灣府總田園數與其志中各縣田園加 總數不符,此採計各縣加總數。

註 3:道光年間數取自連橫《臺灣通史》:「光緒十二年五月,劉銘傳奏請清賦。疏曰:至道光 間,通計全臺墾熟田園凡有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二十一頃五十餘畝。」以每甲 11 畝換算為甲數。

註 4:光緒 12-15 年為劉銘傳清丈後數據。一九一四年福建委派程家潁到臺灣調查土地制度,稱 劉氏清賦事業後田園面積為三十六萬一千四百四十八甲(《臺灣土地制度考查報告書》 (臺 灣文獻叢刊第 184 種,頁 22),誤,此數應是割臺後日人令臺民自行申告或依不完全單 據冊籍所得。今存劉銘傳所奏包括全臺官莊田園及基隆、安平、鳳山、嘉義、彰化、淡水、

新竹、宜蘭、埔裏社廳、恒春二廳八縣民業田園;另筆者彙總現存雲林、苗栗、臺東州等 方志所載清丈後的田園甲數,恒春縣以現存方志載數為準,但仍缺臺灣縣(建省後之行政 區域)、澎湖廳。澎湖廳因不產穀,耕地亦有限,影響不大。筆者彙計的清丈數與程家潁 報告書中日人調查前推定的 518,270 甲(以簡明冊內所載 431,892 甲數視為清丈後甲數,

加上預計增加二成 86,378 甲)甚為接近。(頁 42)

註 5:原數據為 624,500.8 公頃,以 1 公頃 = 1.03102 甲換算。

為了易於觀察耕地面積的變動趨勢,筆者將表 2.2.1 的耕地數轉換為倍數比 例關係,列於表 2.2.2,以便明瞭其倍數成長情形。如表所示,無論數據時點相 隔的間距長短,至十九世紀晚期之前,每一時點耕地面積的擴展都較前一個時點 增加;長期而言,這種變動可以說相當穩定。細察各階段,一七三○年代是清領 之初的 2.4 倍,一七六○年代增為 3 倍。亦即清領到十八世紀前半期土地拓墾最 有進展,官方從中獲得的升科田園數也跟著水漲船高。由此可判斷,一七四○年 代清人持「地不加廣」 、 「土不加闢」之說者,未必可信。表中所示只有十八世紀 後半期和十九世紀前半期(1755-1762、1812)載籍耕地增加得極為緩慢。但是 光緒十二年(1886)劉銘傳公布清丈章程時仍堅稱「近年開闢日多」 , 「開闢田園 數倍於前,久未報丈升科。」

58

按上下文所指, 「數倍於前」是相對於一七八○

年代晚期而言,十九世紀後半期的耕地想必有相當程度的增加。從表中看來,十 九世紀晚期(1886-1889)竟突躍為初期(1812)的 6.7 倍,增加最為顯著,可是

58

劉銘傳,〈諭辦臺灣地方清丈章程示〉,葛士濬,《皇朝經世文續編》(光緒 14 年,1888 年;

上海:廣百宋齋校印,光緒 17 年,1891 年),卷 32,〈戶政九•賦役下〉,頁 13。

(17)

這個數據應包括由清賦過程揭出的隱漏和新墾田園數在內。一八八○年代清丈後 的田園數是清領之初的 24.5 倍,兩百年間的耕地擴張倍數驚人。

據清丈前後的田園數推想,十八世紀後半期和十九世紀前半期耕地增加緩慢 之況,恐非實情。依臺灣布政使邵友濂的分析,「自道光初年報升之後,續墾田 園,群相欺隱。」

59

一八八○年代至二十世紀初期不過十六年,且還歷經治權

表 2.2.2:清代至日治初期臺灣耕地面積變動趨勢

西曆 耕地面積

(單位:甲)

以前一時點 為基期的倍數

以 1685 年 為基期的倍數

以 1755-1762 年 為基期的倍數

1685 21,019 1.0 1.0

1704-1710 30,110 1.4 1.4 1734-1737 50,517 1.7 2.4

1744 53,185 1.1 2.5

1755-1762 63,099 1.19 3.0 1.0

1812 76,950 1.22 3.7 1.2

1886-1889 515,571 6.7 24.5 8.2

1905 643,873 1.2 30.6 10.2

易主的軍事行動,耕地面積又再增多 0.2 倍。再次令人懷疑是否十八世紀中期(表 中 1755-1762 列)的耕地,僅較一七四○年代(表中 1744 列)增加 0.09 倍;十 九世紀初期(表中 1812 列)的耕地,只比十八世紀中期增加 0.03 倍;其成長倍 數或應上修。若對照本文第三章第一節對清代移民渡臺趨勢的瞭解,有理由相信 持續的勞動力跨海投入,使十八世紀後半期和十九世紀前半期的耕地之增,不會 只是清領之初的 3 或 3.7 倍。綜言之,劉銘傳清丈以前各時期,以清領到十八世 紀前半期耕地增加最巨;此後官方能起科的田園數微幅變動,所增有限,十九世 紀前半期實際的耕地面積還是在增加之中,只是增加的倍數稍減。從清丈後可起 科田園數的突增可知,投入農業生產的耕地遠在先前官方可掌握的範圍之外。這 種耕地擴張的趨勢若與一府時期臺灣行政區的調整節奏相對照,耕地增加最顯著 的清領到十八世紀前半期,與最初三縣到十八世紀二○年代增為四縣二廳,兩者 若合符節。此後到十九世紀一○年代才增一廳,並且直到光緒元年(1875)才有

59

劉銘傳,〈臺畝清丈將竣擬仿同安下沙定賦摺〉(光緒十三年),劉銘傳,《劉壯肅公奏議》

(臺灣文獻叢刊第 27 種),卷 7,〈清賦略〉,頁 308。

(18)

變動,與十八世紀後半期和十九世紀前半期耕地緩慢增加之況,其趨勢也是一致 的。

雖然如此,表 2.2.2 中以前一時點為基期的倍數來看,從十八世紀中期到十 九世紀期間的耕地增加極緩,也有可能是十八世紀中期的數據過低所致。那麼十 八世紀中期、十九世紀中期的實際耕地面積可能是多少?筆者將從人地比例著手 估計。據 Perkins 的研究,一七五○年的全國人口數為 200,000,000-250,000,000,

一八五○年的人口數為 410,000,000;耕地方面,由於史料的侷限,無法完滿地 存在與人口數同一時點的耕地數,可以一七六六年代表十八世紀中期,為 63,000,000 公頃,一八七三年代表十九世紀中期,為 81,000,000 公頃。

60

將其耕 地數換算為甲數後,可知十八世紀中期、十九世紀中期的全國人地比例分別為 3.1-3.8、4.9(人/甲) 。相對於福建內地「已開發地區」 ,臺灣是「開發中地區」 ,

61

充滿著新墾地,其人地比例應較緩和,不會大於全國平均水平。臺灣入清版 圖之初地廣人稀,勞動力未裕,人口數約 70,000(見第三章第二節),載籍耕地 21,019 甲,人地比例為 3.3(人/甲) ,似稍高,應是載籍耕地數太低所致。一八 五○年臺灣人口為 2,210,172(見第三章第二節的估計) ,沒有對應於同年的耕地 數,暫以劉銘傳清丈後的耕地數 515,571 甲代表,則十九世紀中期臺灣的人地比 例為 4.3(人/甲)。此數確實比全國平均水平低,不過由於筆者掌握的劉銘傳清 丈後耕地數字稍低,所以此一人地比例可能還要向下調整。一九○五年臺灣人口 數 3,039,751(見第三章第二節) ,耕地面積 643,873 甲,

62

其人地比例為 4.7(人 /甲) ,已比一八五○年提高。可知在耕作技術水平或有益於耕作的制度沒有重大 變革的條件下,臺灣的人地比例隨著時間有愈增升之勢。那麼十八世紀中期臺灣 的人地比例應會高於或近於入清版圖的 3.3(人/甲),但不會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的 3.8(人/甲) ,酌定為 3.5(人/甲)應不會不合理。根據本文第三章第二節的討 論,十八世紀中期臺灣府人口為 910,000-1,010,000,可以此人口數按人地比例 3.5

(人/甲)計出十八世紀中期的耕地面積數,為 260,000-288,571 甲。假設十九世 紀中期臺灣的人地比例與一八八○年代的 4.3(人/甲)相當,則相對應的耕地面 積應有 513,994 甲。

比較表 2.2.1 所列十八世紀中期(乾隆 20-27 年)的耕地數 63,099 甲,筆者 估計數為其 4.1-4.6 倍,是否合理?雍正四年(1726)浙閩總督高其倬認為臺灣 田園有官庄認佔、豪強報佔,又都招佃墾種,佃戶又招佃戶輾轉頂授;「佃戶之

60

Dwight H. Perkin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China, 1368-1968(Aldine Publishing Co., 1969), Appendix A: Chinese Population Data; Appendix B: Cultivated Acreage Data, pp. 216, 240.

61

王業鍵,〈清代經濟芻論〉,《食貨月刊》復刊,第 2 卷第 11 期(1973 年 2 月),收入王業 鍵,《清代經濟史論文集》(臺北:稻鄉出版社,2003 年),第 1 冊,頁 8-9。

62

耕地面積原載 624500.8 公頃,以 1 公頃=1.03102 甲換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臺

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1946 年),表 196,頁 516。

(19)

下皆多欺隱,佃戶下之佃戶又有偷開,至業主不能知佃戶之田數人數,佃戶又不 能究其下小佃戶之田數人數,實則種百畝之地不過報數畝之田。」

63

五年(1727)

巡臺御史索琳、尹秦也說「以十甲之田園而止報四、五甲。」

64

十八世紀初期 這種情形是否到了十八世紀中期乃至往後時期有所改善或減緩?其實並不樂 觀。道光十六年(1836)有循吏之譽而自鹿港廳同知升補噶瑪蘭通判的陳盛韶指 出「業戶買田一甲,止完正供一甲,其實溢額甚多,溢甲之田即帶采買穀若干石。」

65

顯然沒有什麼機制可使隱漏、未報升科的耕地較大程度地進入官方的掌握之 中,但是為官者都清楚臺地能夠生產米糧,乃至有溢額可供出口的耕地,遠在可 升科的數目之上。在劉銘傳全面清丈前,恐怕連官方都未能確知民人開墾的耕地 究竟有多少。這一方面,十八世紀中期的情況不會比十八世紀初期改善,那麼進 入升科的田園數,應在實際耕地的 40%以下,甚或低於 10%。以表 2.2.1「乾隆 20-27 年」的耕地數 63,099 甲計,實際耕地至少在 157,800 至 630,990 甲之間。

這是一個極有彈性的範圍,而筆者所估並未誇大。

表 2.2.3 為加入筆者估計的兩個耕地面積數的變動趨勢,與前述臺地耕地的 增加趨勢實為一致,亦即從清領到十八世紀前半期土地拓墾最有進展,其後所增 較緩,而十八世紀耕地之增較十九世紀顯著,十九世紀中期起耕地量的增加極 微,以致倍數的量沒有變化。如表所示,十八世紀中期增為十七世紀晚期的 12.4-13.7 倍;從十八世紀中期到十九世紀中期也是增加之勢,雖僅增多 0.8-1 倍 的量,但也已是初入版圖時的 24.5 倍,是十八世紀中期的 1.8-2 倍。十九世紀後 半期耕地倍數可說沒有變動,從十九世紀晚期到二十世紀初期才多 0.2 倍的量。

表 2.2.3:清代及日治初期臺灣耕地面積(估計數)變動趨勢

分期 估計的耕地面積

(單位:甲)

以前一時點為基 期的倍數

以十七世紀晚期 為基期的倍數

以十八世紀中期 為基期的倍數

十七世紀晚期 21,019 1.0 1.0

十八世紀中期 260,000-288,571 12.4-13.7 12.4-13.7 1.0 十九世紀中期 513,994 1.8-2.0 24.5 1.8-2.0 十九世紀晚期 515,571 1.0 24.5 1.8-2.0 二十世紀初期 643,873 1.2 30.6 2.2-2.5

63

GTY0845-0846。

64

YHP10373。

65

JYD069859。陳盛韶,《問俗錄》,卷 6,〈鹿港廳•采買〉,頁 75。

(20)

清代臺灣耕地面積從初入版圖到十九世紀中晚期擴增為 24.5 倍,其中十九 世紀中期只是十八世紀中期的兩倍,可知極大部分是在十八世紀中期及以前所開 拓的。而耕地之所以能迅速擴展,部分可拜賜於地方政府的鼓勵,較大部分應歸 於民間的需求和積極性(增加勞動力、早熟品種傳佈、資金— — 水利的投入)所 致,因官方政策的主導而增加耕地者應在十九世紀中期以後,然政策之向背,地 方與中央又有差異。一般而言,在晚清執行改革推動開山撫番之前,除雍正朝外,

中央政府並不鼓勵大張旗鼓地開墾臺地,地方政府,尤其是臺地官員,則較主積 極開墾。臺灣入清版圖後設一府三縣,臺灣縣以北以南實仍曠土,雍正初年總督 高其倬即言領臺之初「止臺灣一縣之地原有人戶錢糧」,諸羅、鳳山二縣皆係未 墾土地,地方官尚需招人認墾。

66

地方政府鼓勵拓墾,移民的尋墾速度更不落 於官後。諸羅始設縣治時仍草萊一片,文武各官僑居佳里興, 「流移開墾之眾極 遠不過斗六門」 ;至康熙四十三年(1704)時, 「流移開墾之眾已漸過斗六門以北」 , 康熙四十九年(1710)後「數年間而流移開墾之眾,又漸過半線、大肚溪以北矣。

此後流移日多,乃至南日、後 壠 、竹塹、南嵌,所在而有。」

67

一紙康熙四十 八年(1709)由諸羅縣衙發給的墾單,顯示了淡水河流域耕墾之早以及地方政府 鼓勵墾殖的態度:

據陳賴章稟稱:「竊照臺灣荒地現奉憲行勸墾,章查上淡水大佳臘地方,

有荒埔一所。東至雷匣秀朗,西至八里坌干脰外,南至興直山腳內,北至 大浪泵溝,四 至竝 無 妨 礙 民 番 地 界 。現在招佃開墾,合情稟叩金批、准給 單示,以便報墾陞科」等情,業經批准行查票著該社社商、通事、土官查 勘確覆,去後,茲據社商……土官……等覆稱:「……踏勘陳賴章所請四 至內高下不等,約開有田園伍十餘甲,竝 無 妨 礙 ,合就據實具覆。」各等 情到縣。據此,合給單示付墾。

68

「奉憲行勸墾」指出民間的拓墾活動正符合地方政府的政策。康熙晚期諸羅知縣 季麒光指出「今土曠人稀,皆棄為黃茅白葦之區」,力主招集丁民並提出按丁授 地辦法:

卑縣設法招徠,雖時有授塵附籍之人,然重洋間隔,聞多畏阻而不前。況 南北草地一望荒蕪,得人開墾,可成沃壤。合無請照昔年奉天、四川招民 之例,酌議名口,就現任候選官員,或紀錄、或加級,廣勸召募。在貧民

66

GTY0844。

67

周鍾瑄修,陳夢林等編纂,《諸羅縣志》(康熙 56 年,1717 年序,臺灣文獻叢刊第 141 種),

卷 7,〈兵防志•總論〉,頁 110。或謂康熙四十九年(1710)時的墾殖範圍南已入屏東平原,

北達彰化平原,只西北部較荒蕪。陳正祥編著,《中國歷史文化地理圖冊》(東京:原書房,

1982 年),圖 108,頁 180。

68

〈康熙四十八年上淡水社大佳臘地方墾單〉,高賢治編著,《大臺北古契字集》(臺北:北

市文獻委員會,2002 年),頁 11。

(21)

有渡海之費,相率而前。到臺之日,按丁授地,並將偽遺生熟牛隻照田給 配,按三年起科之令,分則徵收。不特人民彙集,抑且野無曠土,田賦日 增,國勢軍需有攸賴矣。

69

「按丁授地」或許未曾實現,不過此際移民渡臺者相對於未開新地而言,還是地 浮於人,臺地官員才思招民開墾,冀望招墾政策具體化。臺廈道陳璸(1656-1719)

也認為北路諸羅縣、南路鳳山縣屬確是「曠土尚多,棄之可惜」,主張「應廣為 招徠,以閒曠之地處之。」

70

開墾諸羅的提議終於在康熙五十四年(1715)由 福建巡撫覺羅滿保摺中正式上呈,

71

但是康熙做了如下的批示:

臺灣地方多開田地,多聚人民,不過目前之計而已,將來福建無窮之害,

俱從此生。爾等會同細商,毋得輕率。

72

皇帝不鼓勵的態度昭然揭示,覺羅滿保與總督范時崇詳議後立即回報「臺灣墾田 之事即行停止」。雖然如此,民間的耕墾活動並未因此停止。臺灣南、北兩淡水 區域本均瘴鄉,

73

至康、雍之際諸羅、鳳山已非領臺之時的惡水瘴地,也遠不 是郁永河時代聽聞的「君不聞雞籠、淡水水土之惡乎?人至即病,病輒死」的絕 域。

74

比起臺灣縣,「鳳、諸、彰三縣係新經遷處」,

75

前此臺灣,止府治百餘里,鳳山、諸羅皆毒惡瘴地,令其邑者尚不敢至。

今則南盡郎嬌、北窮淡水、雞籠以上,千五百里,人民趨若鶩矣。

76

開墾運動如此旺盛,康熙晚期跟著出現調整行政區的建議:

淡水以南至半線三百餘里,水泉沃衍,多曠野平林,後 壠 諸港 實 與 鹿 仔 、 三林、海豐、笨港各水汛相為表裏,宜割半線以上別為一縣,聽民開墾自 如。而半線即今安營之地,周原肥美,居中扼要,宜改置為縣治。

77

69

季麒光,〈條陳臺灣事宜文〉,王禮主修、陳文達編纂,《臺灣縣志》,〈藝文志•公移〉,

頁 227-228。

70

陳璸,〈臺廈條陳利弊四事〉,見陳璸,《陳清端公文選》(光緒 23 年刊,1897 年,臺灣文 獻叢刊第 116 種),頁 13。

71

KMP1000-001。

72

KHP60192。

73

周鍾瑄修,陳夢林等編纂,《諸羅縣志》,卷 12,〈雜記志•外紀〉,頁 292。

74

郁永河著,方豪校勘,《裨海紀遊》(K36,1697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44 種),卷中,頁 16。

75

QSTY0102。

76

藍鼎元,《平臺紀略》(雍正元年序,1723 年;雍正 10 年再版序,1732 年,臺灣文獻叢刊 第 14 種),頁 30。

77

周鍾瑄修,陳夢林等編纂,《諸羅縣志》,卷 7,〈兵防志•總論〉,頁 112。

(22)

此議以為諸羅縣應切分為二,而且仍應鼓勵民人拓墾。雍正元年(1723)官方不 得不從諸羅縣析出彰化縣、淡水廳,設官治理,正是因應民間耕墾結果的明證。

78

一仍康熙晚期,臺地官員力主開墾的主張在雍正初年依舊可見;此際中央與 地方政策較能一致,這應對耕地面積的增加有催速之效。此外,官方未必主張開 墾,而是妥協於民人將番地墾成熟業的現實,或者在鎮壓原住民變亂後,將原番 社土地讓民人開墾,反使耕地更加擴張。雍正元年(1723)彰化設縣之後,藍鼎 元依舊認為「南北二路,地多閒曠,應飭有司勸民,盡力開墾,勿聽荒蕪。」

79

巡臺御史索琳、尹秦的建議亦然, 「北路彰化一帶,縣係新設,地稍偏遠,臣等 見多未闢之土,亦宜召民開墾,以盡地利而益國賦」;淡水同知臣王汧更詳擬招 民開墾之法,以拓展閒原寬曠的虎尾溪以北地土。

80

根據雍正年間臺灣知府沈 起元的描述:

漢民開墾,向來請墾,混以西至海、東至山為界,一紙呈請,至數百甲而 不為限。業戶招集佃丁,又私行廣墾,以致欺隱日甚,甲畝不清。

81

依其文意,民人申墾呈明四至經常籠統指稱以致欺隱嚴重,然沈起元此語應也反 映:在 地 方 官 給 墾 從 寛 的 前 提 下 ,民人籠統指稱四至請墾新地並沒有受到官方太 大的阻難。相較於康熙朝,雍正朝中央對於開墾臺地的政策正面而積極。雍正三 年(1725)指示「福建各番鹿場閒曠地土可以墾種者,令地方官查出,聽各番租 與民人耕種,陞科補額」,正視番業漢佃現象。

82

事實上漢人渡臺所墾之地無 一不是番地,乾隆初年的《臺灣志略》說得很明白:

臺地當年有社無莊,南北千餘里,草木茂密,各番以世相承,用資捕鹿,

名曰「草地」,此疆彼界,社番自定。迨後地入版圖,閩、粵之人以次鱗

78

雍正元年(1723)已在淡水設捕盜同知,同知衙門設於半線;雍正九年(1731),原由彰化 縣管轄的大甲溪以北刑名錢穀事務,才轉歸淡水廳管轄,同知衙門移駐竹塹。張勝彥,《清代 臺灣廳縣制度之研究》(臺北:華世出版社,1993 年),頁 16。洪敏麟、陳漢光、廖漢臣等 編,《臺灣堡圖》(小冊,據一九○六至一九三一年間七次不同版本縮製,臺北:臺灣省文獻 委員會,1969 年),〈臺灣歷代行政區域變遷概述〉,頁 2。詹雅能編撰,《明志書院沿革志》

(新竹:新竹市政府,2002 年),頁 19-20。胡邦翰,〈明志書院引〉(乾隆 29 年,1764 年),

《明志書院案底》,收於詹雅能編撰,《明志書院沿革志》,頁 135。

79

藍鼎元,〈經理臺灣疏〉,藍鼎元,《平臺紀略》,頁 69。

80

YHP10374。

81

沈起元,〈治臺灣私議〉,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道光 6 年,1826 年,上海:廣百宋 齋校印,1891 年,中央研究院漢籍電子文獻,http://www.sinica.edu.tw/~tdbproj/handy1/),卷 84,〈兵政十五•海防中〉,頁 20。

82

《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27,〈戶部•開墾〉,頁 15。

(23)

集,或 向 番 贌 墾 ,年貼社餉、社租,或向番價買。昔日荒蕪之地,今為沃 壤矣。

83

無 論是 透 過贌 墾 或 價 買,原本世世相承以為捕鹿的「草地」,全成為移民者競相 開墾的沃土。這種現象不待乾隆初年才發生,溯自十七世紀晚期起,平面地貌的 改變已經成為主流,所謂「鹿場半被流民開,蓻麻之餘兼蓻黍」、「鹿場乃蕃窟,

化為良田疇」,莊盡番地。

84

十八世紀初期的《諸羅縣志》即稱「鹿獐之多,

由草之暢茂,且稀霜雪,故族蕃息而肥碩。三十年來附縣開墾者眾,鹿場悉為田。」

85

據康熙四十八年(1709)陳賴章等墾號合夥招耕的合約文:

因請墾上淡水大佳臘地方荒埔壹所……立陳賴章名字。又,請墾淡水港荒 埔壹所……立陳國起名字。又,請墾 北 路蔴 少 翁 社 東 勢 荒埔 壹 所 ,東至大 山,西至港,南至大浪泵溝,北 至蔴 少翁溪,立戴天樞名字。以上參宗草 地,俱于本年柒月內請給墾單參紙,告示參道。

86

戴天樞墾號地域中的東勢荒埔,極 可 能 是 座 落 在 蔴 少 翁 社 原 有 的 活 動 地 域 內 。漢 人眼中請墾的「荒埔」、「草地」以及諸羅知縣季麒光所稱「南北草地一望荒蕪」

者,莫不是指番地而言。上引陳賴章墾單中聲明「四 至竝 無 妨 礙 民 番 地 界 」云云,

也恐是虛應之文。誠如藍鼎元所道:

前此皆以番地禁民侵耕,今已設縣治(彰化縣),無仍棄拋荒之理。若云 番地,則全臺皆取之番,欲還不勝還也。宜先出示令各土番自行墾闢,限 一年之內盡成田園,不墾者聽民墾耕。照依部例,即為業主。或令民貼番 納餉,易地開墾,亦兩便之道也。

87

云為番地,但已改土為流,沒有不聽民墾成田園之理。雍正十一年(1733)為因 應開放搬眷後新移民入臺的糧食供給,總督郝玉麟清查並報告臺灣是否還有多餘 土地可供食。他認為若要擴張耕地,番民蓄草打鹿荒地至為廣闊,招墾有益;其 次是已遭勦滅的大甲西、牛 駡、沙轆三社地區的成熟及未墾之田,約二、三萬畝

83

尹士俍著,李祖基點校,《臺灣志略》(乾隆 3 年序,1738 年,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 年),

上卷,〈民番田園〉,頁 25。

84

孫元衡,《赤崁集》(康熙 48 年,1709 序,臺灣文獻叢刊第 10 種),卷 4,〈戊子〉,頁 70。黃叔璥,《臺海使槎錄》(乾隆元年序,1736 年,臺灣文獻叢刊第 4 種),卷 1,〈赤崁 筆談•形勢〉,頁 8;卷 6,〈番俗六考•北路諸羅番九〉,頁 135。

85

周鍾瑄修,陳夢林等編纂,《諸羅縣志》,卷 12,〈雜記志•外紀〉,頁 298。

86

〈康熙四十八年大臺北仝立合約字〉,高賢治編著,《大臺北古契字集》,頁 12。

87

藍鼎元,〈與吳觀察論治臺灣事宜書〉(雍正 2 年,1724 年),收於藍鼎元,《平臺紀略》,

頁 54。

數據

表 2.2.1:清代及日治初期臺灣耕地面積(1685-1904) 中曆 西曆 田 園 田園比 田佔耕 地面積 % 園佔耕地面積% 耕地面積 (單位:甲) 康熙 24 年 1685 21,019 康熙 43-49 年 1704-1710 9,162 20,948 1:2.3 30 70 30,110 雍正 12-乾隆 2 年 1734-1737 14,076 36,441 1:2.6 28 72 50,517 乾隆 9 年 1744 14,875 38,310 1:2.6 28 72 53,185 乾隆 20
表 2.2.4:清代臺灣田、園面積百分比 年 土地利用 臺灣縣 鳳山縣 諸羅縣 彰化縣 淡水廳 1704-1710 田 41 40 12 園 59 60 88 1744 田 29 園 71 1755-1762 田 37 34 10 22 51 園 63 66 90 78 49 資料來源: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康熙 51 年序,1712 年;康熙 57 年增補刊行,1718 年, 臺灣文獻叢刊第 66 種),卷 5,〈田賦‧土田〉,頁 160。 六十七、范咸纂輯,《重修臺灣府志》(乾隆 12 年序,174
表 2.2.5:十七世紀中期及日治初期臺灣稻、蔗、茶耕地面積比 註 1 西曆 稻 蔗 茶 稻蔗比 (稻/蔗) 稻茶比 (稻/茶) 稻與蔗茶比 (稻/蔗+茶) 1645 1,713 612 2.8 1647 4,056 1,469.25 2.8 1655 5,577.7 1,516 3.7 1656 6,516 1,837.3 3.5 1898 243,540 註 2 46,374 9.3 註 6 5.3 3.4 註 7 1902 253,001 註 3 355,690 註 4 26,167 註 5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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