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附表修正對照表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附表修正對照表 "

Copied!
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 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五點修正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 序,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公開選 填遷調及介聘志願。積分相同 者,依下列順序選填:

(一)學校轉型。

(二)生源減少。

(三)新設學校。

(四)學區調整。

(五)課程調整。

(六)專業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 計算表內專業條件項目總分

(如附表一)。

(七)基本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 計算表內基本條件項目總分

(如附表一)。

(八)到職先後。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被裁校、併 廢校之學校教師,視同減班超 額教師,並得於辦理裁校、併 廢校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 調及介聘作業時,就本局公告 之缺額優先公開選填遷調及介 聘志願。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予整併之學 校教師,以移撥併入學校為原 則,但併入學校無教師缺額得 以容納者,視同減班超額教 師,並得於辦理整併當學年度 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 時,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優先公 開選填遷調及介聘志願。

轉型實驗學校之非超額教師,

於轉型實驗學校當學年度,經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視同減班超額教師,得參 加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 業。

視同減班超額之教師,其選填

四、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 序,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公開選 填遷調及介聘志願。積分相同 者,依下列順序選填:

(一)學校轉型。

(二)生源減少。

(三)新設學校。

(四)學區調整。

(五)課程調整。

(六)到職先後。

(七)專業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 計算表內專業條件項目總分

(如附表一)。

(八)基本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 計算表內基本條件項目總分

(如附表一)。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被裁校、併 廢校之學校教師,視同減班超 額教師,並得於辦理裁校、併 廢校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 調及介聘作業時,就本局公告 之缺額優先公開選填遷調及介 聘志願。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予整併之學 校教師,以移撥併入學校為原 則,但併入學校無教師缺額得 以容納者,視同減班超額教 師,並得於辦理整併當學年度 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 時,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優先公 開選填遷調及介聘志願。

轉型實驗學校之非超額教師,

於轉型實驗學校當學年度,經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視同減班超額教師,得參 加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 業。

經本局核定轉型為雙語實驗課

一、調整積分相同時選填 志願順序。

二、因本市訂於二○二六 年達成全市公立國民 中、小學百分之百轉 型雙語課程學校目 標,全面推動雙語課 程教育,爰刪除現行 條文第五項之規定,

以免有礙於非雙語課 程學校雙語師資儲備 致使其轉型雙語困 難。

(2)

2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方式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點第二項、第三項不適用前 點第二項規定。

程學校,未具校內雙語課程授 課專長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視同減 班超額教師,並得於辦理該類 科雙語課程當學年度參加減班 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

視同減班超額之教師,其選填 方式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點第二項、第三項不適用前 點第二項規定。

五、超額教師具雙語專長者,得選 填所具階段、類(科)別教師證 書之雙語教師缺額,於遷調及 介聘當學年度應擔任雙語課程 教師。

前項具雙語專長依「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核發國民中小學及幼 兒園教師雙語教學專長證明書 實施計畫」認定。

五、超額教師具雙語專長者,除具 授課階段、類(科)別教師證書 外,應同時具備聽、說、讀、

寫四項皆達 B2 相當等級之英 語分級測驗能力,得選填該階 段、類(科)別之雙語教師缺 額,於遷調及介聘當學年度應 擔任雙語課程教師。

前項B2 相當等級依教育部一

〇四年五月公告之「國民小學 教師加註英語專長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之各項 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認 定。

為配合教育部自一一一 年二月一日起停止援用 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 參照表,爰修正具雙語專 長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核發國民中小學及幼兒 園教師雙語教學專長證 明書實施計畫」認定。

(3)

附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4)
(5)

修正說明 一、 因應現行實務情形,整併「基本條件」項下「最高學歷」為三項,並調整配分;刪除「基本條件」中「近五學年度成績考核」項下「考列四條二款」項目;鼓勵教師擔任行政職務,增 列「基本條件」項下「年資」採計職務及調整核分標準。

二、 因應現行實務情形,修正「專業條件」項下「特殊表現」有關擔任實習輔導教師計分方式,改以學期為計算標準;修正「專業條件」項下「特殊表現」有關擔任認輔教師改以年為計算 標準;鼓勵教師協助推動校務及本局教育政策,增列「專業條件」項下「特殊表現」給分項目,並調整核分標準及配分比例。

三、 參考「一一一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積分審查參考原則」,並配合「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修正名稱為「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修正積分計算 項目「專業條件」項下「進修研習」及核分標準,並刪除「修滿二十學分持有結業證書」項目。

四、 配合現行政策鼓勵教師取得相關重要證照或資格,增訂積分計算項目「專業條件」項下「重要證照或資格」10 項積分計算項目及核分標準。

五、 為配合教育部自一一一年二月一日起停止援用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爰修正具雙語專長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發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雙語教學專長證明書實施計畫」認 定。

六、 本次增修項目審查標準如下:

(一)擔任特教資源中心主任、組長、專任巡迴輔導教師:以下文件擇一提供:

1、本局借調教師支援特教中心公文。

2、由特教資源中心將主任、組長及教師名單報經本局(特教科)確認公文。

(二)防火管理人證書且為有效期間:檢附核發日期三年內(含)之結業證書。

(三)職業安全衛生證照:檢附各該類別有效期間之職業安全衛生證書。

(四)內政部防災士認證:檢附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證照。

(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認定之本土語言認證中高級(含)以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認定之本土語言認證中高級(含)以上合格證書。

(六)一般教師(非以輔導活動科或專任輔導教師甄選錄取者)取得合於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中國、高中職專、兼輔教師資格:

1、國民中學:

(1)專任輔導教師: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2)兼任輔導教師:修畢輔導四十學分,或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2、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教師證書或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教師證書。

(七)取得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進階研習證明或高階人才資料庫資格:結業證書。

(八)中等學校科技領域資訊科技專長教師證書:教師證書。

(九)取得本市心評進階教師或心評諮詢教師資格:研習證明或證書。

(十)獲教育部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提供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獎狀影本。

(十一)教育部師鐸獎:提供教育部師鐸獎獎狀影本。

(十二)教育部教學卓越獎:提供教育部教學卓越獎獎狀影本,且本項目積分採累計。

(十三)特殊優良教師表揚:獲表揚獎狀影本,且本項目積分不累計。

(十四)獲臺北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提供臺北市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獎狀影本,且本項目積分不累計。

(十五)教師親自參與本局辦理之教學卓越獎、教師創新教學檔案徵件競賽或其他教材活動設計甄選比賽,並獲獎者:提供教學卓越獎、教師創新教學檔案徵件競賽或其他甄選比賽等獲獎 獎狀,按件計分。

(十六)近三學年度參與推動學前創新教學方案,並有具體證明者:檢附結訓證明、計畫相關公文及成果等紀錄。

(十七)近三學年度推動「行動學習 智慧教學」、學生自備載具到校學習、臺北酷課雲、自造教育、新興科技教育、智慧校園 4.0、親師生平臺等業務,並有具體證明者:檢附核定計畫申 請書及成果報告。

(十八)近三學年度曾任總務主任主辦連續性新建工程或修建工程預算每年總計逾新臺幣 1,500 萬元者:檢附當學年度預算書。

(6)

修正說明 為配合教育部自一一一年二月一日起停止援用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爰修正具雙語專長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發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雙語教學專長證明書實施計畫」認定。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 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公

盤點整併 教師為主 研習減量.

配合 12 年國教前導學校試辦,校長及每位教師 105 學年度都進行正式教學

(八)超額教師於超額介聘當年七月底前或次年起每年七月底前,如 原服務學校出缺時,得申請優先返回原校,原校則應依教師法

2.預估缺額係依據教育部國民教育署補 助各地方政府 109 學年度推動國小合理 教師員額計畫辦理,俟臺中市政府教育

• 實作工作坊可讓學員更深入學習成長,未 來還可以結合回饋會談,整併資深老師實 習輔導的建議,提供未來教育實習輔導修

(預估缺) 依據教育部國 民教育署補助 各地方政府 109 學年度推 動國小合理教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