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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推動偏遠地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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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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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推動偏遠地區國小合理教師員額編制政策會議議程 壹、主席致詞

貳、 業務報告

一、 本署自 102 年起提出應從滿足學生學習總節數基本需求之原則,

推算教育現場所需之教師員額編制數,並依學校規模大小訂定一 固定行政總減授節數,進而核定所需之教師員額編制數,以確保 教學現場穩定性,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如 6 班規模之學校,每班 將調整為 2 位教師(採混齡教學者另提配套措施)、7-36 班每班調 整為 1.75 至 1.92 位教師、37-65 班每班調整為 1.7 至 1.81 位教 師、66 班以上每班維持 1.65 位教師。

二、 審酌未來少子女化情形及地方財政狀況,自 105 學年度起,本署 以「採外加代理教師」方式推動國小由每班教師員額編制 1.65 人 提升至合理教師員額,以回應各地方政府建議不增加正式教師員 額編制之意見,同時解決教育現場教師人力不足之情形,並紓緩 現場代課教師比率較高之現象。

三、 另為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業透由採取訂定正式教師留任年 限、保障並培育公費生名額、訂定彈性之代理及專聘教師制度、

確保代理教師具備教育專長、提供校長、教師特別獎勵及久任獎 金及提供偏遠地區學校合理之教師員額等積極措施,以降低教師 流動率,需請各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 善用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甄選之機制:教師如係透由專為偏遠 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而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 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二) 善用專聘教師機制:為確保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員額及其人事費用 之彈性運用,偏遠學校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 得控留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人事經費,公開甄選代理 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

(三) 善用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機制:為使師資人力 有效運用,偏遠地區學校得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 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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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請規劃偏遠地區學校合理教師員額編制,並搭配教師介聘及專長 授課辦理。

四、 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規 定,偏遠地區國小全校學生人數達 31 人以上者,應於 110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合理教師員額編制,為確保各地方政府於 109 學年度前 達成偏遠地區合理員額編制,並瞭解各地方政府推動該政策之執行 情形,爰召開本次會議。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推動偏遠地區國小合理教師員額編制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1 條略以:「(第 1 項)偏遠地區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 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第 4 項)第 1 項增加員額編制衍生之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 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二、 復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以下 簡稱本準則)第 4 條之 1:「(第 1 項)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全校學生人數達 31 人以上者,其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應依偏遠 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按教師授課節數滿足 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前 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限制;其計 算公式,偏遠地區學校全校教師員額=(全校學生每週學習總節 數+全校教師每週兼任各項職務總減授節數)÷ 各該主管機關規 定專任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第 2 項)前項全校教師員額,應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逐年增加,並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完成前 項員額編制之規定。」

三、 本署擬定國小合理員額設算表(如附件),不同規模學校推動合 理員額所需教師數-(該校普通班班級數*1.65 人+「全校未達 9 班者,增置教師 1 人」)=推動合理員額需外加教師數;另行政授 課總減授節數係依本署所列行政總減授節數設算,倘地方政府因 行政總減授節數不同所衍生差額部分,應由地方政府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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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為達成偏遠地區國小合理員額,109 年度起將納入專任教師員額編 制,各地方政府應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 編制準則第 4 條之 1 規定,按學校實際所需教師員額數,配合修 正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表。

五、 本案規劃推動期程如下:

(一) 109 年 5 月:各地方政府辦理修正偏遠地區國小員額編制表作業。

(二) 109 年 5-7 月:本署預核 109 學年度「偏遠地區國小合理員額編 制」經費;各地方政府辦理 109 學年度教甄作業及請領預核經費 第 1 期款。

(三) 109 年 7-8 月:各地方政府完成 109 學年度偏遠地區國小合理員 額編制表初稿修正作業,並函報本署辦理實際員額進用情形及經 費調整作業。

(四) 109 年 9-10 月:本署完成「偏遠地區國小合理員額編制」經費核 定作業。

(五) 109 年 11-12 月:各地方政府報署請領第 2 期款,各地方政府完 成 109 學年度偏遠地區國小合理員額編制表核定作業。

六、 請各地方政府代表惠示卓見,俾利後續作業。

決 議:

案由二:有關推動偏遠地區國小合理教師員額編制經費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本案現行經費補助計算說明:

(一) 聘任專任教師者,每名年薪以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計算;

聘任代理教師者,每名年薪以 65 萬元計算。

(二) 全校 37 班以上學校,每名教師回兼節數經費:以每人回兼 1 節,每節以 320 元計算。

(三) 核定總經費包含每名教師所需經費+全校 37 班以上學校,每名 教師回兼節數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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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考量全校學生 100 人以下國小(不限班級規模)之行政需求,

爰此類學校可選擇按合理教師員額增置專任教師或員額控留 改聘行政人力。

(五) 另考量偏遠地區國小推動合理員額編制後,其「學生學習總節 數」及「教師授課總節數」已達成平衡,爰將現行課稅配套補 助公立國中教師每週均核定減授 2 節之鐘點費整合納入本案經 費,不再重複補助,餘不足部分由本署額外挹注經費支應,並 採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決 議: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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