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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王慧鎔 電 話:(02)77365936

受文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30112063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請加強宣導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辦理退休時,

相關退休年資併計、退休金核給規定,以維護教師權益,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103年7月25日院台教字第1032430465號函辦理。

二、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辦理退休時,相關退休年 資併計、退休金核給標準之適用法令如下:

(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條規定:「學校教職員之退休,

依本條例行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

,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 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二)教師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 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三)85年10月2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54條規定(86年6 月18日修正為私立學校法第57條,現為私立學校法第63 條、第66條):「…(第2項)前項校長、教師,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 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 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

第 1 頁 共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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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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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 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公 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時準用之。(第3項)依 前項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資 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曾任公立學校 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4項)前項曾任年 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均按儲金制建立前之 一次退休金基數計算。其於公立學校退休時,得支領月 退休金者,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 規定。…。」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63條 第2項規定:「…校長、教師…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 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 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撫卹、

資遣年資之併計,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 時,準用之。」第66條規定:「(第1項)依第63條第2 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

資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於依教師法規 定之儲金制建立前,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 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曾任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 與,於中華民國85年1月31日退撫新制實施前,由學校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於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 實施後已繳費,離職時未支領公、自提基金之年資,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應。(第2項)前項 曾任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均按儲金制建 立前之一次退休金基數計算;其於公立學校退休時,得 支領月退休金者,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 休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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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86年2月12日訂定發布之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 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及資遣規定採計年資外,

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 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其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 應領之給與,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私校退撫基金)之私立學校,由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 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支付…。」第2點 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

,除依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辦法及資遣規定採計 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編制 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並依私立學校教職員 工退撫辦法及資遣規定核計給與,其屬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年資,由最後服務公立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 列預算一次支給。」第5點規定:「退撫、資遣給與依下 列規定核計:(一)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 校校長、教師年資依私立學校教職員一次退休金標準核 計,由私校退撫基金會支付…。(二)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併計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服務年資,依私立學 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核計給與後,按核定年 資比例分別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支付。」

(五)99年1月1日公布施行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2條規定:「…(第4項)本 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併計標準,其退休金、撫卹金、資 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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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本條例施行 前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由儲金管理會以 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第5項)私立學校校長、教師,

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休 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 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按核定年資比例,

依下列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一

、中華民國85年1月31日以前公立學校年資,由其最後服 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支給。二、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以後 公立學校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 給。」

(六)100年2月1日發布施行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 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學校教職 員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一次退休 金及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 存款,應合於下列規定: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 理退休。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 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

、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之任 職年資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所 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三、綜上,以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身分退休時,得併計未領退 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 年資,並按核定年資比例,分別由最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 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一次給與。以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身分退休時,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 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並 由儲金管理會以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支付所具私校退撫舊 制年資,及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支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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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私校退撫新制年資。因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非屬學校教 職員退休條例之適用對象,尚無法依該條例辦理退休請領 月退休金,亦非屬上開優惠存款辦法規定之適用對象,亦 無法依該辦法辦理優惠存款。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監察院、本部人事處

電子公文 交 換 章

103/09/16

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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