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 105 年新進職員 甄 試 簡 章
受託辦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 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 至 17:00
台灣金融研訓院/中國輸出入銀行 105 年新進職員甄試專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502eximbank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中國輸出入銀行 105 年新進職員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05 年 10 月 3 日(星期一)9:00 至
105 年 10 月 13 日(星期四)18:00
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報名後請注意 繳款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不合報名資格者,請勿報名;如於 第二試時發現,不得進行第二試;
於錄取後發現時,取消資格。
測驗入場通知書
查詢 105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一)
請於甄選專區查詢測驗時間、試場位 置及應試注意事項;請自行由網頁 列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5 年 10 月 29 日(星期六)下午 僅設台北考區。
試題公告 105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一)12:00 請於甄選專區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5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一)12:00 至
105 年 11 月 1 日(星期二)18:00
請於甄選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他方 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09:00 請於甄選專區查詢,不另行寄發書面 通知。
測驗結果複查申 請
10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09:00 至
105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二)18:00
請於甄選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他方 式申請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 限。
複查結果寄發 105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掛號寄發並輔以手機簡 訊通知。
第 二 試
: 口 試
第二試(口試)相關 文件與應注意事 項查詢
10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9:00
請於甄選專區查詢、下載列印測驗時 間、試場位置及應注意事項;請自行 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
個人資料暨自傳 上傳
10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09:00 至 11 月 23 日(星期三)12:00
「個人資料暨自傳」應於 11 月 23 日 (星期三)12:00 前上傳電子檔,詳細 格式請參照甄試專區公告。
測驗日期 105 年 11 月 27 日(星期日)
1.僅設台北考區。
2.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時間及地點 攜身分證件正本辦理報到,凡逾時 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棄權,未攜 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甄試結果查詢 105 年 12 月 5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選專區查詢,錄取人員移請中 國輸出入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中國輸出入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壹、報名資格、甄試科目、甄試類別、錄取人數
一、報名資格(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加第 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英語語文能力:英語程度必須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準,並取得成績證明者:
1.外語能力測驗(FLPT)筆試達 195 分以上、口試達 S~2 以上;
2.全民英檢(GEPT)中級以上檢定合格;
3.托福(IBT)達 57 分以上或托福(ITP)460 分以上;
4.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
英語檢測(BULATS) ALTE Level 2 以上;5.多益(TOEIC)達 550 分以上;
6.IELTS 國際英語測試 4 以上。
(三)年齡、性別、兵役:不限。
(四)甄試類別、錄取人數、筆試科目、學歷資格條件:
甄試類別 職等 需才地區 (代碼)
正取 (備取)
得參加 第二試 人數
筆試科目 學歷資格條件
金融保險 人員 第
五 職 等
台北市 (J5401)
7
(7) 28 一、國際貿易與實務 二、國際經濟與會計
財報分析 三、銀行業務
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 商學、財經等相關科 系畢業,且已取得畢 業證書者。
新竹分行 (J5402)
1
(2) 4
資訊人員 台北市
(J5403)
3
(3) 12
一、資料結構 二、程式語言 三、資通網路
國內外專科以上院校 資訊等相關科系畢 業,且取得畢業證書 者。
註 1.上表所列學歷等資格限於第二試前一日(105 年 11 月 26 日)以前取得。
2.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3.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 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 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 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4.各甄試類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報名時毋須提供;具備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者,
於第二試報到時應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
5.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 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 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 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甄試方式
本項甄試分兩階段進行:
(一)第一試(筆試):筆試科目共三科。
(二)第二試(口試):
1.依各類組筆試成績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各類組得參加第二試(口試)之名 額,請參閱「壹、(四)甄試類別、錄取人數、筆試科目、學歷資格條件」之口試 名額說明。
2.詳細測驗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於 10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09:00 起參閱本 院「中國輸出入銀行 105 年新進職員甄試專區(以下簡稱:甄試專區)」。
貳、報名期間、報名方式、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期間:105 年 10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00 起至 105 年 10 月 13 日(星期四)18:
00 截止,逾時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建置於台灣金融研訓院「中國輸出入銀行 105 年新進職員甄 試專區(下稱甄試專區)」,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 報名。
(三)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考 人權益。
(四)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需才地區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於報 名期間內,得於本甄試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 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 名、退還報名費、異動需才地區。各甄試類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報名時毋須提供;
具備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者,於第二試報到時應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核驗通過後始 可應試。
(五)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時申請「特 殊考場」並註明需求,台灣金融研訓院得要求應考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 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80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起至 第一試測驗成績公告結束後三個月內至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收據列印,下載 列印,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逾期 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登錄報名資料後直接連結至信用卡線上刷卡網頁,繳款期限至 105
年 10 月 13 日(星期四)18: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 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項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網頁查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5 年 10 月 13 日(星期四)24:00 止。繳款 帳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 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報名 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5 年 10 月 13 日(星期四)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 負擔;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 ;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4.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完成」,
始完成報名。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 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須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後第 2 個工作天起再至網 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至台灣金融研訓院。
參、測驗日期、時間、地點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一)測驗日期及時間:105 年 10 月 29 日(星期六)下午。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一節 科目一 13:30 13:40~14:40
第二節 科目二 15:00 15:10~16:10
第三節 科目三 16:30 16:40~17:40
註:皆為非選擇題。
(二)測驗地點:應考人員請於 105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一)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入場通 知書號碼、試場位置及應試注意事項,並直接由網頁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不另 行寄送書面通知書。
(三)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 試。
二、第二試(口試):
(一)集中於台北考區舉辦,應考人可於 10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09:00 起至甄試專 區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點。
(二)攜帶證件:第二試當日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
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入場應試;未攜帶前 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三)各甄試類別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交下列表件:
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參照甄試專區公告)。
2.應考人個人相關資料,含個人資料表、自傳(請參照甄試專區公告)。
3.國籍具結書。(請參照甄試專區公告) 4.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5.學歷證明資格:畢業證書影本,詳參簡章第 2 頁規定。
6.英語語文能力測驗證明。
7.其他相關資料:除各甄試類別應繳驗之必要資格條件證明影本外,如有考取各項 金融證照、其他技能檢定等個人優良證明資料,請一併檢附以供口試時參考。(無 者免附)。
註:以上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係採事後審查,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 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 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 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肆、應試注意事項(詳細規範屆時請詳閱網站及入場通知書說明)
一、第一試(筆試):(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 點應試;未攜帶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除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 許入場外,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於測驗結 束前 5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應考人擅自離場,該節以零分計。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角 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 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請依題型方式自備文具: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六)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卷上作答。
(七)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請參照答案卷注意事項,依指示方式作答。
(八)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 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 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該節以零分計。
(九)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中聲響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 式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 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 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一)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卷併同繳回給監 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卷及答案卷者,該科以零分計。
(十二)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卷,不 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
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
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卷;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卷、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如上述情節涉及刑責,本院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未立即停止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
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持續制止而仍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卷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響時,仍繼續作答。
(十四)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各類科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 105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一)12:00 起於甄試專區公告。
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5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一)12:00 至 11 月 1 日(星 期二)18:00 前至甄試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五)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 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六)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 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指定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口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公 告,應考人可於 10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09:00 起至甄試專區查。
伍、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成績計算(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1.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三科原始分數相加後平均即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3.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者,不得進入第二試(口試)。
4.若筆試成績相同者,依序以筆試科目(一)、(二)、(三)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 取排序。如仍同分,則增額通知參加第二試。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
1.第二試(口試)成績,滿分以 100 分計,並依下列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 各項資料進行綜合評分:
(1)儀態、口才及工作態度(包括禮貌、服裝、工作態度、表達能力、自我推 銷能力等)。
(2)商用英文(包括商用英文之表達、應對與溝通能力等)。
(3)才識(包括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問題判斷與分析、志趣、領導等)。
(4)人格特質(包括價值觀、自信、抗壓、企圖心等)。
2.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60%。
2.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40%。
3.第一試(筆試)成績與第二試(口試)成績加權相加後為甄試總成績。
二、錄取方式:
(一)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第一試(筆試)成績、(2)第二試(口試)成績之高低決定 錄取排序;若仍為同分者,則再依序筆試科目(一)、(二)、(三)原始分數之高 低決定錄取排序。
(三)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陸、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預定 10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09:00 起於本院甄試專區開 放查詢,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第二試(口試)入場通知書及相關資料預定 10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09:00 起於本 院甄試專區公告,請應考人自行至網站查詢及下載,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三、錄取名單預定 105 年 12 月 5 日(星期一)14:00 公告,請應考人員於本院甄試專區 查詢。
四、測驗結果若有疑義,以答案卷、口試應得正確成績為準,本院得更正。
柒、筆試成績複查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 一)09:00 至 105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二)18:00 前至甄試專區/成績複查專區申請,
逾期或以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5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5 元,
複查二科為 125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逾期恕不受理。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5 年 11 月 22(星期二)18:00 止,刷卡失敗 視同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5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二)24:00 止,繳款 帳號請詳台灣金融院網站。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付款完
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申請 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非選擇題部分係將各題所得之分數加總,不得要求重新 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應考人亦不得要求閱覽、複印答案卷或要求告知閱卷委員姓名 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甄試類組得參 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測驗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 加第二試(口試);原已通知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 於該類組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該應考 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五)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應考人並輔 以手機簡訊通知。
捌、錄取人員進用相關規定
一、正取及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由中國輸出入銀行視業務需要、
職缺及職員預算員額空缺按甄選總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進用。正取人員經全數通知進用 完竣後,備取人員將由中國輸出入銀行視業務需要及職員預算員額有空缺時,始按甄 選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有效,期限屆 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分發進用。惟正取、備取人員經通知進用,
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通 知不到者亦同)。正取及備取人員均須同意其個人資料由中國輸出入銀行歸檔保留,
並同意中國輸出入銀行得就正取及備取人員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分行錄取人員將視業務需要先在總行參加有關業務之教育訓練。
三、錄取人員進用後需先行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正式派用,不合格解職。
四、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時須繳驗資料如下,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 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 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
證。
(三)如為役畢男性須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件正本。
(四)英語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正本。
(五)其他相關資料:如技能檢定、金融與保險等相關專業證照、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無者免附)。
(六)公立醫院最近 3 個月內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未提出檢驗合格報告者,即 取消錄取資格。
五、依「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凡經錄取 分發後,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解僱(職):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 告,不在此限。
(六)依公務人員法令停止任用、進用人員。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為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主席及總經理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者。
玖、待遇
依據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敘薪標準核給:第五職等錄取,試用期間支33,569元薪;試 用期滿考核合格正式派用支34,585元薪。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為報名「中國輸出入銀行 105 年新進職員甄試」,須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教育、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中國輸出入 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 於製作甄選相關表單、甄選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二、本項甄試有關訊息登載於網際網路,歡迎上網查閱。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http://www.eximbank.com.tw)
(二)台灣金融研訓院/中國輸出入銀行 105 年新進職員甄試專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502eximbank)
三、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之各 項內容,不得異議;本簡章內容如有變更,以中國輸出入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中 國輸出入銀行 105 年新進職員甄試專區最新公告為準。
四、試務行政作業洽詢電話:台灣金融研訓院 測驗中心 (02)3365-3666 按 1;服務時 間:週一至週五 9:00~17:00。
五、第一試(筆試)或第二試(口試)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 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所發布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