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從我國法規面談保防工作 法制化之重要性─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從我國法規面談保防工作 法制化之重要性─"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機關維護

現行《國家安全法》之條文難以因應時局實際需要,加上保防工作 缺乏明確之 法源依據,如何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形同雪上加霜,建議應在保障 人權之前提下 加速推動相關立(修)法作業

─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從我國法規面談保防工作 法制化之重要性─

近來伊斯蘭國(IS)在世界各地發動恐怖攻擊,造成多人傷亡並引發全球 恐慌,而國內也發生數起軍官為中共蒐集軍事機密案,從以上種種現象可知,

國家安全已是當前刻 不容緩之議題,但令人擔憂的是,國人卻多認為此只是政 府當局的事,殊不知一旦發生國家安全事件,全民均難置身事外。有鑑 於此,

本文將歸納分析國家安全相關法規中攸關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條文,期藉此呼 籲社會各界一起重視並共同維護國家及自身 安全。

國家安全相關規定

一、《國家安全法》 本法堪稱國家安全之專法,明揭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 區 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 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 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 組織。 本法自 76 年公布施行以來,期間歷經 3 次修正,行政院在 102 年 5 月間公布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新增「中華民國國 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 網際網路必要之範圍」條款外,鑒於敵諜 案件犯行隱匿,舉證不易,故增訂檢 舉獎金給與及保護辦法。另 為有效推動保防工作,增訂各級機關(構)、軍隊 及與整體國力有關之團體,實施保防工作之依據及保防工作 之業務範圍(包括 公務或業務機密維護、防制滲透、內部安全防護、推展保防教育與訓練、 保防 法令之研擬等)、適用對象、類別、主管 機關等規定;同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保防教育與訓練相關事項之規定、執行保防工作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及違反執 行辦法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之處罰。

二、《國家情報工作法》本法係為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 ,維護國家 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而制定,其中與人民有關者,如明定對於涉及 情報(指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 )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 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 ,不得洩漏、交付、刺探、

蒐集、毀棄、損壞或隱匿。違者依其行為態樣有不同額度之 刑責,並將沒收犯 罪所得、處罰未遂犯及過失犯。對於從事間諜行為者,本法則分就交付對象、

內容或行為類型之不同而有刑責輕 重之規定,未遂犯亦罰。 本法另設有窩裡 反條款,從事間諜行為之人自首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 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間諜 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其刑。此外,我國人民曾有 違法失職情事,致遭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掌握並 脅迫為其擔

(2)

2

任間諜,在尚未從事間諜行為前自首犯行者,原所涉犯罪,得減輕其刑,若是 公務員主動向所屬機關陳報失職情事者,減輕或 免除其行政責任。

三、《入出國及移民法》 本法之宗旨乃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及保 障人權。原則上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 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當國民有事實足認有妨害 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涉及內亂罪或外患罪之重大嫌疑,內政部移 民署應禁止其出國,而在臺灣 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有事實 足 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 ,移民署亦得不予許可,若在停留 期間有前述情形,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四、有關大陸地區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 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若有危害國 家 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不予許可。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若影響國家安全,得限制或禁止, 其已投資經營者,

得撤銷或廢止。另依《大陸 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 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事實足認 為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得不予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行為或活動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 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之虞,邀請單位、旅行 業或代申請人,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 地區許 可辦法》,視其情節於一定期間內不予 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 許可 辦法》則明定,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 農業、工業、礦業、營造 業或技術服務業,因研究開發或產業發展特殊需要,須引進大陸地 區產業技術 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以不妨害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為限。《大學法》亦 規定,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 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 全、機密之院 、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而在《專科學校法 》也有類似限制。

五、電信相關規定《電信法》明定,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 害國家安全者,

電信事業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而為維護國家安全,電信事業對於有緊急進行 必要之通信應予優先處理。而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輸入、

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 NCC)許可,

其所製造、輸入之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亦須報請備查。 另依《第 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經營者之 營運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當有危 害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之虞時,經 NCC 通知,經營者應於 1 年內建立資通安 全防護及偵測設施 ,並定期進行滲透測試、弱點掃描及修補作業 ,並通過 ISO/IEC 國際標準之資通安全管理驗 證。為強化電信設備機房(包括網管中心 機房)之安全維護,經營者除應建立人員進出管制工作日誌及複查人員之複查 紀錄等內容外,出入口應設置錄影設備監視並記錄之,而經營者亦不得允許具 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或委託該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資 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訊系統軟體設計、遠端系統連線維運及 測試作業。

六、其他 如《遊說法》明文,外國政府、法人、團 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

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 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

(3)

3

規定,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 閱 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 他國家重大利益 ,不在此限。特此提醒,《觀光旅館業管理規 則》明定,當觀 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危害國家 安全之嫌疑時,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 警察機關處理。

結語 古語云「覆巢之下無完卵」,依此道理, 一旦失去國家,人民的生命、

自由、財產等也 將沒有保障,相信這是任何人都不會質疑的。 從本文可知,

現行《國家安全法》之條文已難 以因應實際需要,再加上缺乏保防工作之明確 法源依據,以致如何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形同雪 上加霜,故在此建議應在保障人 權之前提下加 速推動相關立(修)法作業,同時加強各機關 及全民保防教育,

始能有效強化國家安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政風室科長及亞東技術學院兼任助理教授李志強)

臺中榮民總醫院提醒您也關心您!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已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出進口人不得有產地標示不 實行為之規定。異議人所辯本件應屬中國大陸物流公司之 錯誤等情,要難解其違法之責。又查異議人前以 2

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 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

限具有法律上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 居者,須在臺灣設有戶籍滿 10

為維持勞動供需平衡及促進國民就業之安定,依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

三、雇主有左列第八款情 事,其違反職業安全衛 生法、勞動檢查法、消 防法、建築法或其他相 關法令,致所聘僱之外 國 人 發 生 死 亡 事

工作,先於 101 年 3 月由行政院函頒《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 畫指導綱要》 ,後於 103 年 12 月再修訂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

,老師說:“我的孩子們,這是我最後一 次給你們上課了。柏林已經來了命令,阿 爾薩斯和洛林的學校只許教德語了。新老

學校各級人員均 須遵守《香港國安法》及 所有適用於香港的法律 。作為一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