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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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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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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 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 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 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 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 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 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 入一年級下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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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 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 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 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 年級: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 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 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 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 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 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 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 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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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 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 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 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 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 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 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 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 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 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 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 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 成績證明、前項香港、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 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 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 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 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 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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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 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 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 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 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 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 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 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 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 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 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 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 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 定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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