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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2)2351-2329
聯絡人:葉惠玲
電 話:(02)7736-7459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0852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新竹縣政府來函(0008529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幼托整合後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人 員(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廚工、職員及其他人員等)
其薪資預算編列於人事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 貴府101年11月5日府教幼字第1010154934A號函辦理。
二、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
,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 兒園)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附設幼兒園,於本法施行 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 員。」、第3條規定:「(第一項)契約進用人員應由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每學 期至少辦理一次。但幼兒園或學校未有開缺或第一學期以 聯合公開甄選方式作業,並有備取名單足供當學年使用者
,不在此限。(第二項)前項規定於鄉(鎮、市)立幼兒園,
其契約進用人員之公開甄選作業,得擬具甄選簡章報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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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2004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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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科 ■■■■■■■收文:10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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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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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備查後,由鄉(鎮、市)公所依第五條至第九條 及第二十條甄選相關規定辦理。(第三項)教保員及助理教 保員以外之其他契約進用人員,得委由各地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公開甄選作業,並免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四項)依前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其所從事之工作為 繼續性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
」
三、援上,幼托整合後,公立托兒所及公立幼稚園均改制為公 立幼兒園,幼兒園配置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以上4類為教保服務人員)、廚工、護理人員、社工人 員、職員等人員,除依教師法聘用之教師、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任用或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繼續留用外,未來 公務人員離退出缺(不再遞補公務人員)或依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相關規定新增人力配置時,須依 幼照法第25條第5項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是類 契約進用人員為幼托整合後所創設之新型態人員,其所從 事之工作為繼續性工作,並與幼兒園簽訂不定期契約,為 幼照法規定法定配置人員,故應將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 人員納入預算員額編制表,並將其薪資預算統一編列於人 事費項下。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新竹縣政府除外)、本部 國教署國中小組(學前科)(均含附件) 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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