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一、本須知依內政部檔案申請閱覽須知第十二點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簡稱閱覽)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 署)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應以書面方式申請;未以書面申請 者,受理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及申請書、
委任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三、申請閱覽檔案由申請人欲閱覽檔案之承辦單位(或業務承接單位)受 理並向秘書室(編審及檔案科)調案(卷)。受理申請後依檔案法第 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 令之規定辦理。如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 人。
四、受理閱覽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五、經核准閱覽者,受理單位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核准應用檔案之 意旨、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閱覽地點由受理單位自行擇定適當處所。
六、申請人至本署或本署所屬單位閱覽時,受理單位應查驗其身分證明文 件或委任書。
七、受理單位承辦人員應陪同申請人閱覽檔案。申請人閱覽檔案時如有下 列情事之一,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告知其不得續 閱後,停止其閱覽或抄錄,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 檢察機關偵辦。
(一)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者。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行為者。
八、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告知申請人,抄錄檔案時不得使用墨汁或墨 水。
九、申請閱覽檔案,受理單位應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 標準」計算費用,其中影印部分不論成效如何,概以紙數合計其總金 額,並請申請人依下列方式繳費:
(一)署本部單位:由受理單位陪同申請人,並檢附閱覽申請書影本 等相關資料至秘書室(出納及財物科)繳納。
(二)署本部以外單位:由受理單位於收費後將收款金額連同閱覽申
請書影本等相關資料簽請秘書室(出納及財物科)開立收據逕
送申請人。
附件
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及申請書、委任書參考格式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 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 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 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閱覽、抄錄或複製)。
四、檔案名稱、文號或內容要旨。
五、申請目的。
六、申請日期。
檔案閱覽申請書 (參考格式)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請人 地址:
電話:(H) (O)
e-mail:
代理人
如為法定代理,請敘 明與申請人之關係:
地址:
電話:
(H) (O)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名稱:
地址:
(管理人或代表人資料請填於上項申請人欄位)
序號
請先查詢檔案目錄後填入 申請項目(可複選)
【閱覽、抄錄】【複製】
檔案名稱、文號或內容要旨
1
2
3
4
5 □ □
申請目的:歷史考證 學術研究 事證稽憑 業務參考 權益保障
此致 內政部移民署
申請人簽章: 代理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請詳閱後附填寫須知
填 寫 須 知
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二、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三、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四、申請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駁回。
五、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本署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六、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應用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七、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收費標準: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 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