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94/12/28
發文文號: 金管銀(六) 字第 09460011530 號函
主 旨:為有效落實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16 條之執行,請貴公司依說明事 項加強對股東宣導相關法令措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通知金融控股公司,由該公 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 條規定,所稱同一人係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 法人;同一關係人係指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 偶為負責人之企業;關係企業範圍包括適用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至第 369 條之 3 等規定之企業。另依同法第 5 條規定,上開持 股之計算範圍,應併計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關係企業持有者,及第 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或為渠等之關係企業持有者。
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 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超過 10 %者,本會得依同條第 6 項規定,
限制其超過許可持股部分之表決權,及依第 60 條規定核處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金融控股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之職務時,並將考量列為「金融控股 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所稱有不誠信、不正當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
四、請貴公司依下列方式加強宣導:
(一) 於貴公司網頁設置股東專區,宣導相關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 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適格條 件準則」及提供相關申請書表供下載。
(二) 於有選舉案之前一年股東會,排入股東會報告案,提醒股東注意相 關規定。
(三) 於決定股東會開會日之該次董事會對外說明或以發布新聞稿方式辦 理。
(四) 股東常會前 60 日或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股票停止過戶日後 10 日 內,針對持股 1%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提醒股東注意。本會並 將請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列為 股務業務查核項目之一。
五、本會業將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金控公司股份 10 %以上之相關 規範、查核流程圖等登載於本會及銀行局網頁,併請卓參。
正 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盛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 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金融研訓院、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第一至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