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之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 理要點第二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附件三
附件三之 2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十、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財 團 法 人 , 每 年 應 於 七 月 底 前,將次年度預算書及 業務計畫書報送本會,
另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 將決算書連同會計師查 核報告一併報送本會。
政府有捐助基金累 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財團法人,每年應於七 月底前,檢具次年度預 算書、業務計畫書、營 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本 會備查,另於次年四月 十五日前,檢具上年度 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
送本會備查;其財務報 告,並應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
政 府 未 捐 助 且 法 院 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 收入總額達新 臺幣一億 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每年 籌編預算前,應依捐助章 程擬具年度營運目標及 營運計畫送本會核定,並 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前,檢 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 計畫書,另於次年四月十 五日前,檢具上年度決算 書及業務報告書,送本會 備查;其財務報告,並應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三項以外之財團法 人,應於年度開始兩個月 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 業務計畫書,另於次年四 月十五日前,檢具上年度 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 本會備查。
前四項之預算書及決 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
收 支 餘 絀 表 、 現 金 流 量 表、主要財產目錄及有關 附表。
二十、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 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 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 人,每年籌編預算前,
應依捐助章程擬具年度 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送 本會核定,並於年度開 始兩個月前,檢具次年 度 預 算 書 及 業 務 計 畫 書,另於年度終了後三 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決 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 本 會 備 查 ; 其 財 務 報 告,並應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
前 項 以 外 之 財 團 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兩 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 算書及業務計畫書,並 於 年 度 終 了 後 三 個 月 內,檢具上年度決算書 及業務報告書,送本會 備查。
前 二 項 之 預 算 書 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 債表、收支餘絀表、現 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 錄及有關附表。
政府、公營事業、
非營業基金或以公益為 目的之社團法人參與捐 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 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
應逐季報請本會備查。
一、依 預 算 法第 四十 一 條 第三項、總預算編製辦 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 管 會 每 年須 將政 府 捐 助 基 金 累計 超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財 團法 人 年 度 預 算 書報 送立 法 院 審議,另行政院主計處 每 年 要 求金 管會 於 八 月 底 前 提供 主管 捐 助 財 團 法 人之 基金 概 況 表(須包含次年度預算 資料),爰參照「財團 法 人 依 法預 算須 送 立 法 院 之 預算 編製 注 意 事項」第二點規定,將 政 府 捐 助超 過百 分 之 五 十 財 團法 人之 次 年 度 預 算 書報 送本 會 期 限,明定為每年七月底 前。另參照「財團法人 依 法 決 算須 送立 法 院 或 監 察 院之 決算 編 製 注意事項」,將決算書 報 送 期 限改 為次 年 四 月十五日前,爰新增第 一項。
二、行 政 院 主計 處每 年 要 求 金 管 會於 八月 底 前 提 供 主 管捐 助財 團 法 人之基金概況表(須包 含次年度預算資料),
且 須 彙 整編 送政 府 捐 助 之 財 團法 人營 運 及 資 金 運 用計 畫至 立 法 院,爰參照中央政府總 預算編製日程表,明定 政 府 捐 助基 金累 計 未 超 過 百 分之 五十 之 財 團 法 人 之 次 年度 預 算 書報送本會期限,明定 為每年七月底前,報送
附件三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