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附件三之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 理要點第二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附件三

(2)

附件三之 2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十、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財 團 法 人 , 每 年 應 於 七 月 底 前,將次年度預算書及 業務計畫書報送本會,

另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 將決算書連同會計師查 核報告一併報送本會。

政府有捐助基金累 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財團法人,每年應於七 月底前,檢具次年度預 算書、業務計畫書、營 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本 會備查,另於次年四月 十五日前,檢具上年度 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

送本會備查;其財務報 告,並應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

政 府 未 捐 助 且 法 院 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 收入總額達新 臺幣一億 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每年 籌編預算前,應依捐助章 程擬具年度營運目標及 營運計畫送本會核定,並 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前,檢 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 計畫書,另於次年四月十 五日前,檢具上年度決算 書及業務報告書,送本會 備查;其財務報告,並應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三項以外之財團法 人,應於年度開始兩個月 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 業務計畫書,另於次年四 月十五日前,檢具上年度 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 本會備查。

前四項之預算書及決 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

收 支 餘 絀 表 、 現 金 流 量 表、主要財產目錄及有關 附表。

二十、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 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 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 人,每年籌編預算前,

應依捐助章程擬具年度 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送 本會核定,並於年度開 始兩個月前,檢具次年 度 預 算 書 及 業 務 計 畫 書,另於年度終了後三 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決 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 本 會 備 查 ; 其 財 務 報 告,並應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

前 項 以 外 之 財 團 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兩 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 算書及業務計畫書,並 於 年 度 終 了 後 三 個 月 內,檢具上年度決算書 及業務報告書,送本會 備查。

前 二 項 之 預 算 書 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 債表、收支餘絀表、現 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 錄及有關附表。

政府、公營事業、

非營業基金或以公益為 目的之社團法人參與捐 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 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

應逐季報請本會備查。

一、依 預 算 法第 四十 一 條 第三項、總預算編製辦 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 管 會 每 年須 將政 府 捐 助 基 金 累計 超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財 團法 人 年 度 預 算 書報 送立 法 院 審議,另行政院主計處 每 年 要 求金 管會 於 八 月 底 前 提供 主管 捐 助 財 團 法 人之 基金 概 況 表(須包含次年度預算 資料),爰參照「財團 法 人 依 法預 算須 送 立 法 院 之 預算 編製 注 意 事項」第二點規定,將 政 府 捐 助超 過百 分 之 五 十 財 團法 人之 次 年 度 預 算 書報 送本 會 期 限,明定為每年七月底 前。另參照「財團法人 依 法 決 算須 送立 法 院 或 監 察 院之 決算 編 製 注意事項」,將決算書 報 送 期 限改 為次 年 四 月十五日前,爰新增第 一項。

二、行 政 院 主計 處每 年 要 求 金 管 會於 八月 底 前 提 供 主 管捐 助財 團 法 人之基金概況表(須包 含次年度預算資料),

且 須 彙 整編 送政 府 捐 助 之 財 團法 人營 運 及 資 金 運 用計 畫至 立 法 院,爰參照中央政府總 預算編製日程表,明定 政 府 捐 助基 金累 計 未 超 過 百 分之 五十 之 財 團 法 人 之 次 年度 預 算 書報送本會期限,明定 為每年七月底前,報送

(3)

附件三之 3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於預定出國日前四個月內,以切結

第五條之一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附表 評點項目內容及等級點數 學歷博士學位三十 碩士學位 二十 學士學位 十 副學士學位

一、 本職類檢定規範制定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 七)勞職檢字第 033372 號函辦理。.

一、申請人、出口人及貨品 製造廠商之姓名、住 所、身分證字號;如 係廠商,其名稱、住 所及統一編號。.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 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 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 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

二、查現行法務部所屬矯 正機關辦理收容人專 案檢定之主體包含監 獄、技能訓練所、看 守所、矯正學校、戒 治所等單位,為使實

第十九條之九 外國人受聘 僱從事第四條第五款規定 之外展農務工作,其雇主 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 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

、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