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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應記載事項十六點,不得記載事項七點,其重點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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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

按金融卡已成為國人普遍使用之金融交易工具,為維護消費者權益 並利業者有所遵循,本會業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公告「活期(儲蓄)

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並已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生效。惟有關定型化約款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則尚未訂定,爰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 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訂定活期(儲蓄)存款契 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案共計二十三點,

其中應記載事項十六點,不得記載事項七點,其重點如次:

一、 應記載事項:

(一) 明定金融卡領取、啟用及作廢之方式。其中存款行應提供金融卡 領取方式,供存款人選擇。(第一點)

(二) 明定金融卡提款、轉帳金額、次數之限制、存摺補登,以及變更 時之揭示方式,俾存款人瞭解自身權益。(第二點至第五點)

(三) 明定轉帳交易內容之核對及存款人轉帳錯誤時,存款行應立即協 助事項。(第六點)

(四) 明定存款人得終止契約之辦理方式及存款行得終止契約或暫停提 供金融卡功能之情形。(第八點)

(五) 明定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因達密碼使用錯誤次數或其他原因遭自 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之處理方式。(第九點)

(六) 明定各項費用之計收方式及標準,以及變更時之揭示方式,俾利 消費者選擇參考。(第十點)

(七) 明定金融卡發生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之處理程序及 雙方責任歸屬。(第十一點)

(八) 明定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為跨行業務之服務時,個人資料使用之 同意方式。(第十四點)

二、 不得記載事項:

(一) 明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第一點

(2)

(二) 明定除不可歸責於存款行之系統故障外,存款行不得以電腦登錄 程序未辦妥而要求存款人對遭冒用之損失負責。(第二點)

(三) 明定契約相關重要事項之變更揭示方式,不得約定排除。(第三 點)

(四) 明定存款行不得片面變更或解除契約。(第五點)

(五) 明定存款行不得約定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第六點)

(3)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 載事項

規定 說明

一、領取、啟用及作廢方式

存款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 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 件及原留印鑑至(原)存款行或依雙方 約定方式辦理。(註:存款行應提供領 取方式供存款人選擇,並明定於契約。

存款人自申請日起算逾_個月未領 取者,存款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 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存款 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即可 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 手續。

明定金融卡領取、啟用及作廢之方式。其 中存款行應提供金融卡領取方式,供存款 人選擇。

二、存款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存款行自動服 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存款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 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其他:存款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 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本點應於契約以粗體紅色文字標示】

明定自行使用金融卡提款之金額上限,以 及於約定轉帳、非約定轉帳之金額上限。

三、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 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 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明定跨行使用金融卡提款之金額上限,以 及於約定轉帳、非約定轉帳之金額上限。

(4)

規定 說明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存款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 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其他:存款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 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本點應於契約以粗體紅色文字標示】

四、存摺補登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 達 次或累計提款金額達 萬元 或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達 萬元,除 另有約定外,應於補登存摺後,方可繼 續使用金融卡。

基於使用金融卡交易風險之控管,明定連 續使用金融卡交易應補登存摺之條件。

五、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

前三點所定之金額及次數,存款行 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存款行應於調 整○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存 款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為利存款人瞭解自身權益,爰明定提款及 轉帳之限額與次數調整時之揭示方式。

六、存款人轉帳錯誤,存款行協助事項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

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 與金額,倘因存款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 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 款人通知存款行,存款行應即辦理以下 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 及相關資料。

(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明定轉帳交易內容之核對及存款人轉帳錯 誤時,存款行應立即協助事項。

七、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存款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存款行 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 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

明定以金融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 備(例如:網路 ATM、網路銀行、電話語 音、網站、POS 機等)進行交易之行為效

(5)

規定 說明 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

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力。

八、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存款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以 雙方約定之 方式辦理(例如:書面 通知、寄回金融卡、書面通知並寄回金 融卡等)。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存款行得隨 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 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 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存款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 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存款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存款行權 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存款行如有其他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 提供金融卡功能之正當事由,應於契約中 載明。】

明定存款人得終止契約之辦理方式及存款 行得終止契約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之情 形。

九、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 之處理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 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次(不得少於三 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 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 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 另有約定外,存款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 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行或 存款行指定處所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 起算 個營業日內(不得少於十四 日)至(原)存款行取回或換發新卡

,逾期未取回,存款行得將金融卡 註銷。

明定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因達密碼使用錯 誤次數或其他原因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 或留置時之處理方式。

十、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 服務所生之工本費項目及金額;如收取

參酌各銀行收費狀況,於合理作業成本之 前提下,明定各項費用如收取之計收方式 及上限,以及變更時之揭示方式,俾利消

(6)

規定 說明

,其金額不得逾下列上限:

(一)交易手續費類:

1、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元(最高 不得超過陸元)。

2、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元(最高 不得超過壹拾柒元)。

(二)服務費用類:

1、卡片解鎖:每次為○元(最高不得 超過伍拾元)。

2、補/換發新卡:每次為○元(最高不 得超過壹佰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

□自存款人帳戶扣繳。

□其他約定方式: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 所及存款行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存 款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 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 之。存款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

而發生損害者,存款行應負賠償責任,

但存款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 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費者選擇參考。

十一、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 失占有

存款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 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 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存款行辦理掛失 手續。

前項約定方式,應以存款人安全、

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存款 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存款人已為給付

。但存款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 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 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

明定金融卡發生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 喪失占有之處理程序及雙方責任歸屬。

(7)

規定 說明 事由,致存款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

仍應由存款行負責。

十二、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存款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 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存款人應自負 其責。

明定禁止存款人出借、轉讓或質押金融卡

十三、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存款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 行為。

明定禁止存款人複製或改製金融卡。

十四、個人資料之使用

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

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 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存款行

、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 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 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 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存款 行非經存款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

,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 外之第三人利用。

一、 鑒於存款人辦理相關跨行業務之服 務,均須存款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 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 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 機構等完成上開服務之基本需求,爰 明定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為跨行業 務之服務時,個人資料使用之同意方 式。

二、 本點所稱「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 立或營業之機構」,係指完成跨行服 務所須之資訊中心,查目前該類機構 業經核准設立者,包括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 心、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新 北市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用中 心、財團法人農漁會中區資訊中心、

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等機 構。

十五、申訴管道

存款行應於契約載明申訴專線:

□免付費服務專線: 。

□傳真: 。

□電子信箱 (E-MAIL): 。

□其他: 。

明定存款人申訴管道,以利存款人即時投 訴,保障相關權益。

(8)

規定 說明 十六、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 轄法院之適用。

【本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至第十六點等,

若主契約中已有規範,則毋庸重複作相同 之規範】

明定爭議管轄法院。

(9)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 記載事項

規定 說明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明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以保障 消費者權益。

二、除不可歸責於存款行之系統故障外,

不得約定在存款行未辦妥電腦掛失登 錄前,掛失不生效力,及因該金融卡被 冒用所生之損失概由存款人負責。

明定除不可歸責於存款行之系統故障外,

存款行不得以電腦登錄程序未辦妥而要求 存款人對遭冒用之損失負責。

三、不得約定存款行就存款人使用金融卡 交易之金額、次數、應付之手續費用等 之調整,得不經公開揭示即生效力。

明定契約相關重要事項之變更揭示方式,

不得約定排除。

四、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 定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約定。

明定契約不得有違反相關法規及不符誠信

、公平原則之規定。

五、不得約定存款行得片面變更契約之內 容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明定存款行不得片面變更或解除契約。

六、不得約定存款行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 責任。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存款行不得約定 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約定存款行之廣告及與存款人之 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 廣告僅供參考。

為避免存款行以不實廣告行為欺瞞存款人

,爰明定不得約定口頭或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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