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辦理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8 月 12 日金管銀國字第 10400191910 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2 月 2 日金管銀國字第 10500279940 號函修正
一、為振興經濟,協助企業取得營運資金,爰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總額度:新臺幣五千億元。
三、貸款資金來源: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支應。
四、承作銀行:全體金融機構。
五、貸款對象:規模超過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六、貸款條件如下:
(一) 貸放利率:依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二)融資種類:
1.短、中期週轉融資:包含保證及承兌等間接授信。
2.資本性支出融資:對企業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等 資本性支出(含資本化之修繕費用)需要而辦理之融資。
(三)每一企業貸款額度:按企業實際需要、承貸金融機構及財團法人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相關規定辦理。
(四)融資期限及償還方式:
1.短期週轉融資:憑票據、信用狀辦理者,每筆融資期間最長以一百八十 天為限;其他週轉融資最長以一年為限。
2.中期週轉融資:最長以五年為限,並約定自貸放日後按月或按季分期平 均攤還,但憑工程合約辦理者,不受前開分期攤還方式之限制。
3.資本性支出融資: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企業財務狀況核定之,最 長不得超過十年,寬限期最長二年。惟企業提供廠房及其土地等不動 產為擔保品之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借款期限得不受十年之限制,由承 貸金融機構視個案決定之。
4.建築業者辦理中期週轉融資及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償還方式得不受前二 目之限制,由各承貸金融機構依總行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5.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貸款期限或償還方式,
不受前四目規定之限制。
(五)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擔保品不足,
得依信保基金訂定之「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有 關規定辦理。本專案保證額度不併入其他信用保證額度計算,並訂定上 限規範如下:
1.短、中期週轉融資:每一企業融資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
2.資本性支出融資:每一企業融資總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億元。
(六)信用保證成數:信用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之八成(限新貸,借新還舊 貸款不予保證)。
七、金融機構辦理本項專案貸款應注意借款企業資金用途之允當性。
借款企業應出具資金不得流出境外之承諾切結書。惟資金如用於採購進口 原物料、機器設備等及整廠整案或系統整合出口者,不在此限。
八、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應依照授信及信用 保證相關規範辦理。其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承貸金融 機構、信保基金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承貸金融機構依本要點及授信規範辦理本專案貸款,並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後,依核貸條件執行者,金融檢查時不提列檢查意見。
九、承貸金融機構與借款企業訂約時,應約定其及信保基金得派員前往借款企 業調查相關貸款之運用情形,借款企業不得拒絕。
十、經濟部工業局設立單一窗口,受理企業融資遭遇困難案件,如經該局洽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信保基金評估,係屬對國家經濟發展確有助益且計畫可 行者,請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並洽請金融機構辦理融資。
十一、辦理本專案貸款績效良好之機構,請相關主管機關優予獎勵。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