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0 年 3 月 14 日南市教中字第 1000172716 號令發布
施行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就 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符合下列規定 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 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大專校院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 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國中各領域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 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 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三、 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 大專校院組:一二○名。
(二) 高中(職)組:八○名。
(三) 國中組:五○○名。
前項名額,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四、 高中(職)組以上學校獎學金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以低收入戶為 優先,並按其清寒狀況、在學成績分配之。
五、 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中(職)組: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中組: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金額,本局得視財源酌予增減,但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公告之。
六、 申 請 獎 學 金 學 生 ,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向 就 讀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 經 學 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函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七、本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
八、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 消其資格。
(學校名稱)申請臺南市清寒優秀獎學金總表(請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
姓名 學制 科系 班級
學業成績(大專 校院及高中職 填總平均,國 中填各領域是 否均達標準)
是否為低收入 戶(須持有區公 所低收入戶證 明)
臺南市 學年度第 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是否請領其他獎學金:□是□否
生 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家 庭 狀 況
戶 籍 地 址台南市 區 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聯 絡 電 話 行動電話
設 籍 年 月 年 月 (請依戶籍資料填寫設籍本市之年 月)
家境現狀陳述 (請確實填寫)
父母親 職業
父:
母:
低收 入戶
是,請附證明 否
就 讀 學 校
校 名 大學(專)
部 學系(科) 年級 高中(職)
部 科 年級 國 中 部 年級
詳 細 校 址 學校電話:
前學期成績
大專校院及高中職 填總平均,國中填 各領域是否均達標
準
(一般學科或領 域)
曠課紀錄 及記過處分
□ 有 □ 無
學 校 審 查 意 見
( 請 審 查 人 勾 選並簽章)
審查意見:
□ 符合 □ 不符合
(蓋校印處)
備註:未蓋校印者無效 審查人簽章:
年 月 日
申 請 說 明
一、申請要件:在本市設立戶籍居住六個月以上者,家境清寒,在臺灣地區中 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不含研究所、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 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二、申請標準:
(一)學業成績(一般學科-領域):大學(專)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以上,
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國中各領域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三、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含出勤及獎懲紀錄,影印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 結)
(三)戶口名簿影印本
(四)如係低收入戶,請附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得優先錄取(影印本須加蓋 申請人印章切結)。
四、學校審查意見欄:請導師或承辦人員詳加審核後勾選並簽章。
五、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 取消其資格。
六、申請手續:備齊上述申請文件,請學校於規定申請日期內,備文或以掛號 函送本府教育局申請;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校印、文件不齊或未符 合本要點規定者者,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