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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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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及其他

在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说明了何者决定利息率以后,对这个问题 的进一步考察或许都被认为并无必要;情况是否确是如此,对此我不打算发 表意见,而想让每一个人先读完我对这两位先生的观点发表的看法,然后再 自行作出判断。这些观点我已收录于此,每当我需要提到它们时,我将提及 引文前的数字。

引自威廉・配第爵士的《政治算术》和洛克先生有关利息的论文。

引自威廉・配第爵士的《政治算术》,第三版,印行于 1699 年。

1.“贷款的利息,在五十年前每百镑为十镑,四十年前降为八镑,现在则跌至六镑。但是,

利息的降低却不是任何为这个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现在只要有有力的担保,便能借到利 息更低的贷款,因为利息的自然降低是由于货币增加的结果。”

引自洛克先生有关利息的论文。

2.“我说的自然利率,是指在货币平均分布的条件下,现在的货币缺乏情况所自然决定的 利率”。

3.“我认为货币的自然利息是由于两种情况而提高的。第一,一个国家的货币太少,与其 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不相适应。假设一万镑就足以经营百慕大的贸易,再假定最初去那里的十个 移民带去了两万镑,并把这些钱借给那里的一些商人和居民;这些人过着超过他们的收入的生 活,用掉了其中一万镑,使这笔钱离开了这个岛。显然,如果债权人一齐收回他们的放款,商 人不得不把用在贸易上的钱拿来还债,货币就要大感缺乏;否则债务人需钱,只好听从债权人 支配,利率就将提高。但是,除非在很大的普遍危机中,所有或绝大部分债权人同时收回放款 的事情是很少发生的,更常见到的情况倒是人们的债务增加得很多,这经常使借款者多于可能 放款的人,结果货币缺乏,利率提高。

“第二种经常提高自然利息的情况是:货币太少,与全国贸易情况不相适应。因为在贸易 中,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寻求货币,所以人们总会感到这种不相适应的情况。假定英国 实有货币一百万镑,而英国人负债总数只一百万镑,则货币正好与债务相适应;但是如果贸易 需要二百万镑,那就缺少一百万镑,货币的价格就会提高;这和市场上任何其他商品在不能满 足半数买主的需要、每两个买主只有一个卖主的时候,其价格将会提高是一样的。”

4.“这将有利于借钱的商人。因为如果他以 4%的利率借款,而他所得的利润是 12%,则 他的纯利为 8%,贷款人只得 4%;但现在他们则是平分,各拿 6%的。”

5.“任何国家向邻国借钱都是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谁也不会向外国人借钱闲置起来。” 6.“因此,如果商人的利润比他所付的利息多 (肯定是这样,否则他就不会进行贸易

这里引用的一些段落有一些词语上的小错误以及标点符号、大写字母和分段 上的许多不准确之处。

《有关政治算术的几篇论文:其题目见随后几页》(伦敦,1699 年)。

利息在公元 1623 年根据法律由 10%降低到 8%,1660 年又由 8%降低到 6%。

《配第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 1981 年版,第 76 页。——译者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致英国下院议员的一封信》(伦敦,1692 年)。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下同),第 6 页。——译者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第 7 页。——译者

同上书,第 9 页。——译者

同上书,第 12 页。——译者

(2)

了),……”

7.“我们很难不认为要想经营任何国家的贸易,至少得有劳动者年工资的五十分之一、地 主的年收入的四分之一和经纪人*13602310_7_*的年收入的二十分之一的现钱。我们说特殊低的 情况吧,至少也不能少于上述数字的一半,也就是说现钱如少于 劳动者年工资的百分之一、地 主年收入的八分之一和经纪人年收入的四十分之一,就不能推动贸易的齿轮,使商业处于有生 气和繁荣的状态。任何国家的现钱如果少于这种比例,那么,缺少得越多,它的贸易由于缺钱 而受到的损害和阻碍就必然越大。”

8.“那时也许会发生这样的事:去年可以买一蒲式耳小麦的半盎斯白银,今年只能买十分 之一蒲式耳小麦:去年可以买三蒲式耳燕麦的半盎斯白银,今年仍能买一蒲式耳燕麦;同时去 年能买十五磅铅的半盎斯白银,今年仍然能买同样数量的铅。所以在同一时期,白银对小麦说,

就只值它过去价值的十分之一;对燕麦说,值它过去价值的三分之一;而对铅说,则和过去价 值仍然相等。

“所以利息的降低或提高,既不能直接使英国的土地、货币或者任何商品比过去增加或减 少,也就完全没有改变货币相对于商品而言的价值。因为这种价值的尺度只是数量和销路,而 它们是不会因利息的改变而立即改变的。只有在利息的改变在贸易中影响了货币或商品的进口 或出口,从而使它们在英国的比例与过去不同时,利息的改变才和能够促进或阻碍贸易的其他 一切事物一样,可能改变货币相对于商品而言的价值。”

9.“第一,土地的价值在于它能经常生产可销售的商品,从而每年带来一定收入。第二,

商品的价值在于它们做为可携带和有用的东西,可以通过消费或交换而提供生活的必需品或享 用品。第三,货币有与上述二者相当的双重价值。首先,它可以通过它的利息而对我们提供一 种年收入,在这一方面,它具有土地的性质(土地的收入称为地租,而货币的收入称为利息)。”

“其次,货币通过交换,可以使我们得到生活的必需品或享用品,所以它有一种价值。” 10.“因此,在买卖中货币和其他商品居于完全相同的地位,并且服从完全相同的价值法 则。现在让我们看一看货币如何由于产生一定的年收入(我们称之为利息)而具有与土地相同 的性质。土地天然地能产生出一些对人类有益的新东西,而货币是一种不生不长、不能产生任 何东西的物品。但是它却能通过契约把一个人的劳动的报酬转移到另一个人的口袋中去。造成 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货币的分配不均等;分配不均等对土地的影响和对货币的影响是一样的。如 果我手中的货币多于我能或愿意用来进行卖卖的货币,我就能把它借出去;如果另外一个人需 要在贸易中使用更多的货币,他就愿意借钱。但是,他为什么要支付利息呢?其理由和借地人 为租用你的土地而付给你地租是一样的。正如土地分配不均(你所有的土地比你能够或愿意耕 种的多,而别人不够用)使别人租用你的土地一样,货币分配不均(我所有的货币比我能够或 愿意使用的多,而别人不够用)使别人借用我的货币。因此,我的货币在贸易中由于借款人的 勤劳,可以为他产生出 6%以上的收益,正象你的土地由于租地人的劳动可以产生出大于他所付 地租的成果一样。所以货币正和土地一样,应该得到一种年租金作为报酬。”

11.“假定小麦的数量相对于其销路而言没有改变,那么,造成小麦价格改变的只能是国 内货币数量的改变。如果你改变任何一面的数量或销路,你就立刻改变了价格;可是世界上任 何其他方法都改变不了价格。”

同上书,第 13 页。——译者

同上书,第 25—26 页。——译者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第 29—30 页。——译者

同上书,第 30 页。——译者

同上书,第 32 页。——译者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第 33—34 页。——译者

(3)

12.“提高货币的自然利息的因素和提高地租的因素是一样的,就是说,它要能够每年为 使用它的人带来更多的所付租金以外的剩余收入,来作为他的劳动的报酬。在土地上造成这一 情况的,是土地产品的数量加多,而其销路不变,或其数量不变而销路加多。但是那使借钱者 利润增加的因素,是货币数量与贸易相比即与一切商品的总销路相比减少了,或后者与前者相 比增加了。

“由于货币能够通过利息产生出这种年收入,它的自然价值就取决于和全国贸易总量(即 一切商品的总销路)成比例的全国当时流通的货币总量。但是在和任何一种商品交换时,货币 的自然价值是与这一商品及其销路成比例的国内贸易货币中用于购买这一商品的数量。因为虽 然某一个人的需要或需求(不论是对货币或任何一种商品的需要或需求),可以使他为得到货 币(或那一他所需的商品)而付较高代价,但这只不过是一个特殊事例,它并不能改变这一固 定的和普遍的规律。”

13.“假设把小麦作为一个固定尺度,就是说和其销路成比例的小麦数量经常不变,我们 将发现货币也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其价值可以发生同样的各种改变。英国的小麦的确是最近 于一个固定的尺度,这要把亨利七世时代的和现在的小麦与其他商品、货币和土地年收入对比 一下,就可明显地看出了。假使在亨利七世的第一年时,某人对某甲以每年每英亩六便土地租 租出一百英亩土地,对某乙以每年每英亩一蒲式耳小麦地租(那时—蒲式耳小麦大概卖六便士 左右)租出一百英亩土壤和年价值都和上一片土地相同的土地,那么地租就是相同的。所以,

如果这些租约是对未来年代有效的,那么过去每英亩只出六便士的人,现在要付年租金五十先 令,而那个每英亩付一蒲式耳小麦的人现在将付年租金二十五镑左右;后一数字接近于土地的 年价值,如果这片土地现在出租的话。其所以如此,是今天世界上的白银是那时的十倍(西印 度群岛的发现使白银丰富了),所以白银现在只值那时的十分之一;这就是说,白银现在和产 量对销路之比与二百年前相同的任何商品交换时,都只能交换当年数量的十分之一;而在一切 商品中,不改变这种比例的以小麦的可能性为最大,因为在英国和在世界上这一部分地方,小 麦是最普通的经常食物,不随风尚而改变;它不是由于偶然而生长出来的,而是取决于农民播 种的多少,而农民又精打细算,在扣除上年的剩余以备来年之用以后,要使产量尽可能与消费 量相适应,或使消费量与产量相适应。尽管某一年年成好坏可能使小麦的产量与上一年或下一 年大不相同,可是如果把七年或二十年合在一起看,它的产量是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能与其消 费量相适应的(人们研究和确定小麦消费量比研究任何商品的消费量都更为精确)。所以世界 这一部分的小麦(或任何其他国家的主食谷物)是在较长时间内衡量商品价值改变的最适当尺 度。”

14.“假设英国和荷兰之间的贸易差额相等,但是荷兰的货币比英国的多(从荷兰的自然 利率低和英国自然利率高可以看出这点,从荷兰的一般食物和劳动力价格昂贵和英国价格便宜 也可以看出这点)。”

15.“富裕的人不会把他的土地变成现钱以图获得更大的利益,这种例子太少见了,所以 在考虑卖地者的人数时,可以不去考虑它。

“我认为在伊丽莎白年代里(那时谨慎、节俭和勤劳使得英国的财富与日俱增),土地之 所以能保持它的价格,并能按高于货币利息的年收益折算售价,原因就在于此,而且那时兴隆 的商业需款孔殷,使自然利息比现在的高得多,而议会以法律规定的利率也高些。”②

16.“有些人认为高利率对贸易不利,但是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就会发现英国从来没有象 伊丽莎白、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时代那样繁荣,流入英国的财富也从来没有那时那样多,而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第 43—44 页。——译者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第 44—45 页。——译者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第 49 页。——译者

(4)

那时利率是 10%和 8%。我不预备说这些情况是由利率造成的。我却认为我们企业的繁荣造成 了高利率。因为那时每一个人都极力想得到货币以便把它用到有利的商业中去。”

17.“的确,如果我们的货币非常多,每个人在贸易中能用多少就能以 4%的利率借到多 少;不,哪怕是人们能用多少就能以 6%的利率借到多少,那么,我承认这对于英国是好事情,

我很希望能够如此。但是即使在利率为 6%时,借钱的人已经远远多于放款的人了。”

从这些引文中可以看到,洛克先生认为,自然利息率一方面决定于一国 货币量同一国居民相互间的债务之比,另一方面决定于一国货币量同一国商 业之比;威廉・配第爵士则认为,自然利息率只决定于一国货币量;因此,

他们只在债务这一点上有不同意见;因为他们有关货币的表述虽有差别,但 其合意显然相同。

洛克先生也提及商业利润具有提高利息的作用,因为引文 16 中,他用商 业利润来说明伊丽莎白女王在位时代的高利率;但是另一方面,他又提出它 们决定于货币量同商业之比,因为(引文 12)他说,“那使借钱者利润增加 的因素,是货币数量与贸易相比即与一切商品的总销路相比减少了,或后者 与前者相比增加了”。由此可见,他认为,货币同商业之比不仅决定利息,

而且也决定商业利润。

上述这些就是那些先生的观点,而这些观点我本来也会持有,即使从一 些经验看来它们不一定符合实际情况;但是,当我发现洛克先生有关债务比 例的论点与应当与其一致的事实相抵触,并发现,就货币比例而言,其主要 论点与洛克先生本人作为最合适的经验提示的那种经验相矛盾时,我的意见 就不得不同这些论点发生分歧。

论债务比例

“我认为货币的自然利息是由于两种情况而提高的。第一,一个国家的货币太少,与其居 民彼此间的债务不相适应。”(引文 3)

如果债务象洛克先生所认为的那样,对自然利息具有如此重大的影响,人们 就可以合理地料想现在的自然利息率会比 150 年以前高一半以上;因为如果 那时这一岛国的居民彼此负有的债务是利息率高达每年 10%的主要原因,则 其后在这一方面发生的变化(私事和公务一样)应当是致使自然利息率高于、

而不是低于那一利息率的原因。

目前私人的奢侈和浪费远比过去普遍;而它们不可能在债务不增加的情 况下增长;而且就公债而言,国家的状况比 150 年以前更糟,几乎不可相提 并论;因为当时国库岁入通常能支付日常费用,而现在,也是许多年以来,

由于频繁抵押,政府所欠的债至少比人们一直料想在任一时期可以支付的国 内硬币多一倍;不容置疑,这笔债的较大部分是欠本国居民的;因而,就现 在的利息率而言,如果可以由这一时期的公私债务同我们祖先的这些债务的 对比作出某种推断,那么,按照洛克先生的法则,利息率应当高于 150 年以 前。如下推测似乎并不过分,即,这样的债务负担必然会使利息率上升到 20

%,而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可以设想利息率会低于 15%,这种利息率是许多年 来人们所支付的利息的整整三倍,这充分表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

同上书,第 51 页。——译者

同上书,第 64 页。——译者④同上书,第 74 页。——译者

(5)

相互间的债务同他们居住的那个国家的利息率具有多么少的关系。即使在较 狭窄的意义上理解这个观点,也不会有多大不同;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尽管 1740 年以后国债已由 4500 万镑增加到 7800 万镑(根据最近出版的一本题为

《论降低土地税》

的小册子中刊载的情况),但一般地说,私人之间通行的 利息率现今和那个时期大致相同。确实,对政府来说,现在的利息率比 10 年以前要高一些,其原因我将在讲到政府信用时尽力加以说明。这里我只想 说,对私人来说,突然收集巨额货币肯定会使利息率上升,正象购买大量小 麦会使小麦的价格上涨一样。到此为止,我赞同洛克先生的意见。但是,由 上述可见,当引起这种上升的需求得到满足时,利息很快会回到它的自然利 息率上来,因为货币在发生普遍危机或公众急需时所具有的价格,不能称为 自然利息率,正如一个人在急需小麦时所同意支付的价格不能称为小麦的自 然价格那样,因为此时卖主会利用买者的急需而索要高价,或者说,此时卖 主不能求助于法律迫使买者支付这种高价。

有人也许会说,我通过引入公债,而对洛克先生的观点作了过多的引伸;

但是这种引伸只是言词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理由是,固然洛克先生所说 的是“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但政府欠国内私人的债务,或者更确切地说,

一部分国民所欠其他国民的债,同人们所能列举的任何债务一样,也是居民 彼此间的债务,与其他债务的区别只不过是有很多人而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 保证偿付这种债务。

至于洛克先生为支持他的见解而作出的假定,就债务在这方面的影响而 言,恕我直言,我既不认为它是正确的,也不能赞同他据此所作的结论。

假设携带 2 万镑到百慕大岛去的 10 个最初的移民不知道在这个岛经营商 业需要多少货币,是很自然的;但是,当他们到达那里,发现他们所带来的 货币比能够加以利用的货币多一倍时,他们会将其中的一半送回自己的母 国,或者送到这些货币可以找到用途的另一殖民地或地方,这样想也同样是 很自然的;因为哪里有这样的国家呢,它拥有一千万镑货币,在仅仅需要五 百万镑的时侯,不象我们所知荷兰人和瑞士人所做的那样,将多余的货币借 给外国人。或者说,哪里有这样的商人、移民、农场主或制造业者呢,他拥 有 2000 镑而只有 1000 镑能够找到用途,但不将其余的 1000 镑借给他的一些 邻人,或用它来购买某样东西。毫无疑问,我们不能认为,会有人(更不能 认为会有许多人或全体国民)如此轻率地行事。

但是,如果这些移民竟然违背自己的利益,将 2 万镑全部留在这个岛 上,那么,对他们来说,将它们全部贷出取息大概是不可能的,除非假定居 民们缺乏通常的理解力,即:虽然他只需要 100 镑,可是愿意支付 200 镑贷 款的利息,而这是为了使 2 万镑全部在这个岛的人们中贷放所必须做到的。

因此,洛克先生的假定的这一部分在任何地方都不可能是真实的;这同他本 人在另一地方所说的也不一致,因为他说(引文 5),“任何国家向邻国借 钱都是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谁也不会向外国人借钱闲置起来。“对此,也许 还可以加上:谁也不会向邻人借钱闲置起来,因为借不借钱,不是取决于能 够放款的那些人,不管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而是取决于是否缺乏货币,即,

当人们需要货币时,他们不仅乐于从能够贷款的外国人那里借取,而且在有 必要时,也会向邻人借钱付息。

《论降低土地税》(伦敦,1749 年),第 31、51 页。

(6)

从洛克先生另一部分有关浪费的假定看不出他是指一切个人借款者的浪 费,还是仅指他们当中较大部分人的浪费;实际上,了解它是在哪一意义上 使用的也不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虽然后者由于是最合理的,因而是最有可能 的,可是就结论来说,不管从前一种意义上来理解还是从后一种意义上来理 解,它几乎是一样的。因此,我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一种一般的浪费,而 不是洛克先生所指的普遍浪费;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让我们研究一下,由 所假定的情况可以就利息率的变动合理地作出什么结论;所假定的情况是,

前面提到的 2 万镑中的一万镑被过着入不敷出生活的借款人浪费掉了,而流 失于岛外。

洛克先生说(引文 3),“显然,如果债权人一齐收回他们的放款,商 人不得不把用在贸易上的钱拿来还债,货币就要大感缺乏;否则债务人需钱,

只好听从债权人支配,利率就将提高。”被要求还债的人会感到货币不足,

这无疑是真实的;因而,对欠债 200 镑而仅有 100 镑可用来还债的一个人来 说,货币当然是急需的,而将货币借给这种人会有高额报酬,也是很自然的。

但仍有必要进行比这更好的论证来说明利息会提高;因为放款者在利息的名 义下收取的那种报酬的一部分,在具有损失〔贷款〕危险的一切情况下,是 一种风险报酬,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酬;而由于在借款者奢侈浪费把一 半借款挥霍掉的地方,存在着损失〔贷款〕的很大风险,因而这种借款者支 付的很大一部分报酬,也就当然是一种风险报酬,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 酬。因此,将它称为利息,就象要将如下一种保险费称为利息一样不恰当,

这种保险费是商人为给他的船只或商品保险以防海损或敌人侵犯而交给承保 人的。所以,这里在高利息的名义下所隐藏的,实际上并不是利息,而是对 利用和风险两者的共同报酬;它可以象称之为高利息一样恰当地称为高保险 费,因为它既象前者又象后者。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要把这些浪费者为借款支付的报酬称为利息,

并以之作为利息的标准,那就得先从中扣除放款者得到的风险报酬,然后才 能这么做;而如果我们知道一个贵族凭借他的土地,或者一个声誉好的大商 人或小商人凭借他的债券或票据(我选用这些作为靠个人实物担保决定利息 串的标准)能够按什么利息率借钱,则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确定风险报酬,

因为我们只须从其他的人所付的利息率中减去上述贵族、商人或制造业者所 付的利息率,其余数就应当是风险的报酬;而如果对百慕大的居民所支付的 报酬采取这一方法,我们就可以得出实际的利息率。

那么,假定 10 个最初的移民带到那里的 2 万镑原先是按每年 5%的利息 率借给这个国家的商人和居民,而在要求还债,并发现这笔钱的一半已被挥 霍掉而且流失于岛外时,就立即坚决要求所有那些把所借金额的一半或更多 的钱已经挥霍掉的人加付 5%的报酬;这就可以说利息率已上升到 10%吗?

当然不能这样说,不仅从已经说过的那些,而且从有声誉和精明的那部分居 民仍能按那种利息率——即过去的 5%——惜到钱,都可以看到,情况显然 相反。这是因为,如果人们的欠债多到他们所能偿还的金额的一倍,被认定 为利息上升的原因,则这种上升无疑应当局限于这些择霍者,而丝毫不会影 响量入为出的、并能偿还债务的其他一切人(虽然对他们的事务或许不无损 害)。因而,挥霍者所支付的这种 10%的高额报酬——按照洛克先生的说法,

它全部被称为利息——实际上只有一半是利息,另一半是风险报酬或保险 费,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酬;从而,洛克先生所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利

(7)

息将会提高的结论,肯定是错误的。

用这种人支付给借款的报酬来论证利息,不能说是正确的,因为这引入 了不诚实或挥霍的因素,而在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有不诚实 或挥霍的。因为要在道义上和商业上具有偿还的确定性,就必须凭借个人担 保借款,而在不诚实或挥霍之风盛行的地方不可能是这样,因此,或者是,

在有关利息的所有考虑中,一切比由于人世沧桑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的风险 更大的风险都必须被全部排除在外;或者是,偿付或不偿付的可能性在绝对 的确定性程度上有多少差异,就必须认可在一个国家内同时存在、或可能存 在多少种利息率;因为按照使某一种程度的挥霍得以(在研究利息问题时)

被考虑的同一法则,其他任何程度的挥霍也都应当被考虑在内;对所有的人 来说,这样一种推论法之荒诞无稽是显而易见的。

在大不列颠,个人担保贷款的利息率现今约为 5%,但是,如果在靠他 们个人的担保借钱从事贸易、而浪费掉其中一半的这种人当中,就贷款的利 息率进行调查,就有理由相信,他们会说利息率超过 5%,或者更确切地说,

谁也不愿把钱借给他们;二者必居其一,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可以说明,

洛克先生所讲的情况同他所作的结论不能相容。

即使这样的人借不到钱(事实上他们多半也不能如愿),也不应认为他 们是在做力所不及的事情;从世人的一般行为来看,很明显,在借钱或长期 保留他们过去所借款项的剩余部分方面,他们的际遇也会是这样;因为什么 人会愿意凭个人担保借钱给某人,如果他知道这个人大肆挥霍,以致胡花掉 以前借自另一人的款项的一半?或者什么债权人发现他所出借的款项的一半 已由于一个借款者的挥霍而被滥用掉,还会以得到这个人可以付较高利息(如 果法律不禁止收取高子 5%的利息)的允诺来自我安慰,而不通过法律的帮 助,把他仍有权取得的他的那一半贷款弄到手?情理和经验表明,既没有、

也不会有这种人;或者至少可以说,即使有这样的人,他们的人数也非常少,

不能把他们的行为当作世人的一般行为来引证。

一国居民之间的许多借贷,不是货币匮乏或不足的结果,而是货币分配 不均的结果;如果一国的财富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就自然会产生许多借贷,

因为财富的充裕诱引大多数人考虑舒适和享乐;为了实现这一切,他们不是 自己使用自己的货币,而是把自己的货币借给别人去营利,让别人把这样得 来的利润拿出一部分交给货币所有者。但是,如果一国的财富平均分配给许 多人,以致国内很少有人能够靠把货币投入商业的办法来供养两个家庭,那 么,就只能有很少的货币借贷了:如果 2 万镑属于一个人,它就会被贷出,

因为它带来的利息足以供养一个家庭;如果 2 万镑属于十个人,它就不会被 贷出,因为它的利息不能供养十个家庭。

也许可以说,债务数额对利息率当会产生影响,因为在过去两次大战期 间,政府几乎每年都为凭借财政收入借入的货币偿付较高的利息;我承认政 府确实支付了较高的利息,但同时我不能认为,利息的增加是债务增多造成 的,因为那样利息当会持续提高,直到债务偿清为止;它没有出现这种情况,

而是在和平恢复后不久就又下降了。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债务数额以外的 某种理由,来说明政府为什么要为借款偿付较高的利息,因为债务数额不能 解释这个问题。

政府的信用同商人的信用是一样的,商人的信用随着其贸易的兴衰而升 降:如果一个国家卷入一场大战,而战争看来很可能失败,或者胜败难以肯

(8)

定,政府信用就会降低,有时甚至还低干一个贵族或商人,如同威廉国王统 治时期和 1745 年的最近一次叛乱时的情况一样,当时政府为借款偿付的〔利 息〕高于私人;其原因是很自然和明显的,那时政府信用的基础(即政府担 保)不仅因为对外战争、而且因为国内叛乱而受到了削弱,因此,表面看来,

富人在那时似乎认为政府担保不象私人担保那样可靠;不管他们的理解是否 正确,都决非问题所在;只要有钱可以出借的那些人当中有人这样认为,那 就够了;而从觊觎王位者的叛乱幸而失败

以后政府可以以低于 1745 年的费 用借款来看,很明显,许多人是这样想的,尽管同法国和西班牙的战争持续 进行,国债也在增加。

如果我们从政府信用的这种低落出发,观察一下政府信用在社会安全和 公认的政府都久远地脱离了一切明显危险的持久和平时期的情况,就会发现 它远高于私人信用,如同过去它曾大大低于私人信用一样。于是,政府可以 以低于贵族或商人的费用筹集到款项;这不仅是因为其担保更为可靠,而且 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它比私人提供的担保更为广泛地为人们所了解。我国的 全体居民和其他许多国家的居民知道,我国政府一直是守信用的,并且知道,

他们借钱给我国政府,同借钱给其他任何国家一样安全(如果不是更安全);

而这一点,加上荷兰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利息率较低,就是使我国政府在和平 时期、甚至在战时的某一时候能够以比国内的私人所须花费者为少的费用—

—或者换句话说,以低于这个国家的自然利息率的利息率借到钱的原因。

我们就政府方面所作的说明,在某种程度上也适用于东印度公司,这家 公司的信用很高,因而它能以比私商、土地贵族甚至政府所须花费者为少的 费用借到钱;确实,它的债券借以发行

的条件对此所起的作用不小,因为这 种债务被认为是附息现金,因而为银行家和其他许多富人提供了很大方便,

这些人无法忍受或不愿其资金被这样使用,以致不能立即或在短时间内提取 出来。缺乏这种方便会迫使这种人把大量硬币留在身边,闲置不用,或者很 可能使他们不得不比现在更多地从事贸易,或比现在更愿意按较低的利息率 把钱借给别人从事贸易;但在这里我不打算讨论这一问题。

既然讲到政府借款,我就不能略而不谈政府守信用带来的好结果;我认 为它至少把国家从毁灭中拯救了过来,因为很难想象,假如荷兰人和其他一 些国家的人不能贷款给我们,威廉国王、安妮女王和现今国王陛下借来进行 战争的好几百万镑怎么能够借到手,或者说,如果荷兰的利息不比我国的利 息低得多,他们怎么能够按照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就能予以偿还的条件得到借 款。应当承认,这种借款无论对我国的商业多么不利,但对整个大不列颠还 是十分有利的。毫无疑问,只要我国政府继续守信用,我国政府在发生紧急 情况时就总能从外国人那里得到帮助,这是很值得考虑的;因为要是有公共 需要,而国外对我国政府是否能够或愿意维持国家信用心存疑虑,政府就会 不得不在国内大量举债,以进行对外战争;这就会使国家的各种事务产生混 乱(我希望在这里永远看不到这种混乱),而在国内所借到的钱最终很可能 满足不了需要。

让我们回到原来的题目上,我认为,由于前面提及的原因,政府在某一

那个觊觎王位的年轻人是 1746 年 4 月 16 日在卡洛登被打败的。

东印度公司的债券可以凭〔预先〕6 个月的通知兑付,而且人们可以把该公司债券当作现金,用来购买 该公司出售的货物,并可得到 6 个月的利息。

(9)

时期能以比法定利息率低 2%的利息率借到钱,而在另一时期则不得不支付 比法定利息高 2%的利息,而与此同时土地贵族、商人或制造业者(自然利 息是由这些人决定的)所付的利息却不比法定利息高 1%,也不比法定利息 低 1%。就整个时期而言,许多人总是按同一种利息率付息,这种利息率要 么是方才提到的那些利息率中的一种,要么是某种居中的利息率。因此,不 能由政府在任一时期据以付息的利息率来恰当地对利息率作出任何推断,因 为所推定的利息率常常与这里的自然利息率不相符而不是相一致。它们保持 同一步调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一场可怕的叛乱或者使政府面临更迭危险的战 争,会降低政府的信用,致使其低于私人的信用,特别是在巨额款项集中在 少数人手里的时候。每个人只要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就会很自然地得出这样 的结论,即:除非人们的个人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维护,否则政府就不能 存在下去,除非他很积极地支持争端的失败一方,否则,无论政府发生什么 变动或剧烈的变革,他的产业或财产都不会被取走,因而,假如他因为借钱 给政府而冒有丧失财产的危险,他就会得到与此相应的、除他应得利息以外 的风险报酬。相反,在和平时期,或者在没有进行危险的战争,而荷兰等国 的利息又比国内低的时候,政府总是能够以低于本国自然利息率的利息率借 到钱,只要国家信誉得到坚决的维护,国债也由于节俭地管理国库岁入而没 有增加到无法清偿的限度,它们都是维护政府信用的要素。然而,不管迄今 政府一直在国内外得到、并且可以指望以后总是会得到同它的意图的正义性 相当的一定程度的信任,但是信任总是会随着实现政府意图的难易程度而增 减;因为贷款者在放款以前,不仅要弄清借款人是否诚实,而且还要弄清借 款人是否有能力还债,而且在某种程度的风险显露出来的时候,必定会让借 款人支付较高的利息,不论借款人的意图多么好;我倾向于认为,这一因素 会使某些人不象 10 年前那么愿意按 3%的利息借钱给政府,因为当时国债不 到 3000 万镑。

我知道,有些人十分强调国债的偿还,并且说,如果国债得到清偿,通 过将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会使利息大大低于现在;但是,如果我们少许思 考一下这个问题,就会发现,国债的偿还十之八九会提高、而不是降低利息 率;也不会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而会使已经投入贸易的全部或大部分货 币流出国外;国为欠外国人的公债必须以铸币或金银块偿付,这种铸币或金 银块必须由英国或者对我国负有债务的其他一些国家运送,除此以外,别无 他法。

假定欠荷兰、瑞士等国的 2000 万镑国债必须在 20 年内偿还;这不会使 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而只会从贸易中取走那么多货币,因为没有多少理由 可以认为,总贸易差额能够弥补货币的不足,特别是在每年要输出的这一百 万镑上加上尚未清偿的那部分债务的利息(这笔钱也要送到国外)的时候,

因此,如果说利息在某种程度上依用于贸易的货币数量而定的话,那么,在 外国人借给这个国家的钱全部偿还以前,由于国债减少,利息必然提高而不 是降低。

我也想不出有什么理由可以认为,这部分公债得到清偿以后,欠大不列 颠人的另一部分公债的偿还,会使利息率有所降低;因为偿还国内的公债不 能在国内原有的货币以外增加投入贸易的货币,而属于国家、并且打算如此 使用的一切货币都早已进入贸易。确实,如果国内有金银矿,政府可以从那 里随意提取一定数量的金银来偿还国债,则国债的清偿无疑会使较多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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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贸易;但是,因为政府既没有这种矿山,除了靠赋税,以及向国内的土 地、生产或消费的商品征税以外,也没有任何其他获得货币的方法,因此,

我不明白偿还国债怎么能够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

除通过征税筹集到公共开支所需费用以外的资金,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偿 还这种债务。那么,假定国家的状况容许每年超过当时所需的费用筹集 100 万镑,并假定这样筹集的这 100 万镑可以用来偿还国债,由此会对用于贸易 的货币数量产生什么影响呢?其数量既不增加,也不减少,而会和过去恰好 相同。债务得到偿还的人们很快会将他们的货币借给别人进行贸易,或者自 己用来从事贸易;因为支付这 100 万镑货币所能造成的全部差别,是从事贸 易的人手的变化,这笔钱不征收进来因而也不支付出去,国家的贸易就会依 然由原先的那些人进行;但是它一经支付,就会导致过去不从事贸易的一些 人参加贸易;而且这些人在贸易中会有机会利用他们的货币,而不会使原先 一直从事贸易的那些人失去生计;由于不可能用同以前一样的方式在贸易中 重新分配这笔钱,因此,债务得到偿还的人们当中有一些人会不知道该怎样 处置他们的货币;特别是那些除放款取息外没有别的谋生手段的寡妇和没有 父亲的孩子,不得不寻求私人担保,从而冒一切托庇于特定人们的正直和谨 慎的危险,所以,我们热切希望在偿还国债时能为社会上这部分孤弱的人找 到某种较好的担保。

根据商人增多这一点,有人会认为,偿还公债会降低利息率,虽然偿还 公债不会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但是,我们只要想一想税收的减少会使本 国的商品和劳动比现在低廉多少,因而国外对它们的需求会比现在增加多 少,就几乎没有理由担心利息率会下降;相反,国家贸易规模的扩大若超过 偿还国债增加的商人所能承受的程度,反而会提高利息率。

根据政府为所借货币支付的利息率来推断自然利息率的任何尝试,都是 必然要失败的。经验表明,这两种利息率彼此既不一致,又不保持一定的关 系;理性告诉我们,它们决不可能是这样,因为自然利息率是以利润为基础,

而国债的利息率是以需要为基础,利润有界限,而需要没有界限。借货币去 改良自己土地的贵族,借货币去经营企业的商人或工业家,都有他们不能超 越的一定界限:如果他们用借来的货币能赚得 10%的利润,他们可以为所借 货币付给放债人 5%;但是他们不会付给 10%;相反,如果谁由于有迫切需 要而借债,那就一切只取决于他的需要的程度,而需要是不承认任何戒律的。

只要需要占优势,规律就不会起决定作用,因为如果规律能起决定作用的话,

政府就决不会超越为私人规定的戒律;无论是政府的需要还是私人的需要,

都是没有规律的。

由上所述,我认为,很明显,公债和私债都没有提高、也不能提高自然 利息率。以下要考察的一个问题是,货币同贸易之比是否抉定利息。但在这 之前,我不能不谈到这样一点,即,虽然洛克先生把债务看作决定利息率的 主要原因,然而他又凭借货币缺乏来说明利息率的提高,而按照他的观点,

这应当只是由债务数量引起的;因为他说(引文 3):“但是,除非在很大 的普遍危机中,所有或绝大部分债权人同时收回放款的事情是很少发生的,

更常见到的情况倒是人们的债务增加得很多,这经常使借款者多于可能放款 的人,结果货币缺乏,利率提高。”如果债务对利息率具有象他所认为的那 样大的影响,那么,有什么必要要引入货币短缺来加以援手?或者说,如果 导致利息率提高的是货币短缺,而债务除对货币短缺的发生起促进作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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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同利息卒的提高别无牵连,那么,为什么要把不是提高利息率要素的债 务看做这种要素?债务在这个场合并不是主要的,因为在债务毫未增加的情 况下货币短缺同样可能发生;众所周知,大不列颠和荷兰所欠的债多于它们 可用以偿债的货币,然而这两个国家都不缺货币;而且,过去的经验充分表 明,同法国进行自由贸易会在国内引起货币短缺,但不会导致债务增加(至 少在这个场合不会有很大增加);因为法国人会尽力使我国从他们那里取走 的一切得到偿付,就象我国的每一个人会千方百计使邻人从他那里购买的东 西得到偿付一样,从而致使两国之间似乎不存在这种自由贸易;因此,一国 的债务数量不可能是决定利息的根本原因;即使按照洛克先生的说法,债务 数量可以通过造成货币短缺提高利息率,那也是因为哪里债务多货币就可能 多,哪里债务少货币就可能少,因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利息率都会或高或低。

我还认为,即使洛克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他所假设的百慕大岛的货币 短缺,也不容许得出他所作的那种推断。因为纵然那里会真的短缺货币,我 们也不应当将一种特殊的短缺误认为普遍的短缺;因为在仅有一些借款人缺 乏付给债权人的货币同各种各样的人普遍缺乏货币(即不仅借款人缺乏货 币,而且非借款人也缺乏货币)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第一种短缺可以在存在着借贷的一切国家和一切时代看到。因为人们直 到需要货币时才借钱,因而,如果他们所借货币又突然被要求偿还,他们就 必定会在偿债时感到缺乏货币;由于还债,他们的事务将再度陷入混乱和困 厄之中;利用所借的货币可以使他们及时地从这种混乱和困厄中解脱出来;

或者他们会遇到种种困难,这些困难他们如果没有借过钱,是决不会遇到的;

因而,借款者在突然被要求还债时感到的货币短缺,并不能认为是某个时候 的利息率高于另一个时候的原因。

第二种短缺是唯一可以恰当地如此称呼的一种短缺;因为我们不能仅仅 由于英国有一些奢侈浪费的借款者,对于他们来说,货币是一种短缺的商品,

就说英国缺乏货币;同样,我们也不能仅仅由于一些人奢侈浪费而没有面包 吃,就说丰年缺乏小麦;可是,洛克先生所说的会使利息率提高的短缺,正 是这种短缺;因为他假定,在前述的百慕大的事例中,留在岛上的一万镑足 以经营这个岛的贸易,因而只有那些奢侈浪费的借款者缺乏货币。

收回这一万镑的移民们用什么方法才能引起会提高利息率(假定它取决 于货币数量)的货币短缺,我很难确定;因为收回货币的人们不会让货币闲 置起来,而会再把货币借给别人,或者自己用来经营贸易;这些移民必然会 做这两件事情中的一件;因而岛上流通的货币数量在货币收回以后同收回以 前一样多;不管借到货币的人是彼得和詹姆斯,还是理查德和托马斯,或者 那 10 个移民自己在贸易中使用绝大部分货币,对利息率来说都无关宏旨;事 实上,不是从彼得和詹姆斯手里收回货币,又把它放到理查德和托马斯的手 里,或者从一个借款者那里取走货币,又把它还给一个贷款者,而是把货币 从流通过程中取出,或者把它带出国外,才会造成货币短缺。

论货币数量

“利息的自然降低是由于货币增加的结果。”(引文 1)

“第二种经常提高自然利息的情况是:货币太少,与全国贸易情况不相适应。”(引文 3)

(12)

“由于货币能够通过利息产生出这种年收入,它的自然价值就取决于和全国贸易总量(即 一切商品的总销路)成比例的全国当时流通的货币总量。”(引文 12)

由于这些观点中的第二种除包含在第三种当中的内容以外没有别的意 思,所有这三种观点可以只当作一种观点来考察;但是,由于洛克先生提出 了一国需要有能同它的贸易成一定比例的货币,因而我认为有必要分别考察 这个问题。因为虽然可以说他规定了这个比例,但即使如此,我相信也没有 人能由此知道多少货币足以经营这个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因为按照 他所提出的如下法则(引文 7),不论 200 万镑、400 万镑、800 万镑还是 1600 万镑,都一样可以很好地做到这一点。

我们很难不认为要想经营任何国家的贸易,至少得有劳动者年工资的五 十分之一。地主的年收入的四分之一和经纪人的年收入的二十分之一的现 钱;至少也不能少于上述数字的一半,否则就不能推动贸易的齿轮,使商业 处于有生气和繁荣的状态,任何国家的现钱如果少于这种比例,那么,缺少 得越多,它的贸易由于缺钱而受到的损害和阻碍就必然越大。

这些计算中的哪一种更接近真理,我不想加以推定,因为洛克先生本人 也没有这样做,这也不是很重要的,但是,当必须决定其中一种的时候,我 将选取前一种。

洛克先生的法则说,我们很难不认为要想经营任何国家的贸易,至少得 有劳动者年工资的五十分之一、地主的年收入的四分之一和经纪人的年收入 的二十分之一的现钱;而由此作出的推断是,任何国家的现钱如果少于这种 比例,那么,缺少得越多,它的贸易由于缺钱而受到的损害和阻碍就必然越 大。

我倒想知道,劳动者的年工资的五十分之一、地主的年收入的四分之一 和经纪人的年收入的二十分之一是多少;因为他们合计成的货币量,必须是 固定不变的金额,否则就不可能据以知道多少货币可以经营任何国家的贸 易;因为如果它们象所有的人都知道的那样变动,则由它们决定的货币的比 例也会变动;因而洛克先生的法则不能使人们知道多少货币可以满足贸易的 需要。

劳动者的工资的五十分之一可能在一个时候是 1 先令 3 便士,在另一个 时候是 2 先令 6 便士,在第三个时候是 5 先令,而在第四个时候是 10 先令,

地主和经纪人的收入也是这样;按照弗利特伍德主教在《珍贵的编年史》

一书中的记述,我国各个时期的情况正是如此,或接近于此;因此,如果我 们按照洛克先生的法则,研究一下多少货币足以经营大不列颠的贸易,其答 案当为,或者是 200 万镑、400 万镑、800 万镑货币,或者是 1600 万镑货币;

假定当劳动者的工资的五十分之一是 1 先令 3 便士的时候,国内流通的货币 为 200 万镑,并假定国民人数和贸易额在不同时期都相同,那么,他应当同 我一样同意这个答案,虽然事实不是这样。

一国的货币和贸易之间的均衡和不均衡,都是我们可以谈论的问题,但 是议论这些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货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它的价值随 同它的数量的变动而增减,当货币充裕的时候,较多的货币在劳动者的工资、

地主的年收入的支付或经纪人的交易上将无所作为,而当货币短缺的时候,

《珍贵的编年史,或,关于过去 600 年间英国的货币、谷物和其他商品的价格的记述,录自致牛津大学 一个学生的一封信》(伦敦,1707 年)。第 2 版出版于 17

(13)

较少的货币也能应付;因而很难断定均衡在那里终止,或不均衡在那里开始。

如果金银可以被人吃或被人穿,则一定数量的金银就总是会被人们所需 要;而假如其数量与所需数量不一致,就无可置疑地会出现不均衡;但是,

金银既不能吃,也不能穿,作为货币(若充当货币,一定数量的金银是必不 可少的)也没有多大用处;如今每蒲式耳小麦可以卖到 4 先令的农民以这一 价格出售小麦获得的利益,不比生活在 200 年以前的农民以 2 先令的价格出 售小麦得到的利益多(假定当时国内的货币很少,因而每蒲式耳只卖 2 先 令),因为在那时,2 先令在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地租或者向一个人提供肉 类、饮料或衣服方面可以做到的同现在 4 先令可以做到的一样。因此,因为 现在流通的货币比 200 年以前多一倍,就说目前不缺乏用以进行国家贸易的 货币,是没有充分根据的;或者因为 200 年以前流通的货币仅为现在的一半,

就说那时缺乏货币,也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实际情况是,那时这个岛的居民 以 800 万镑货币经营或可以经营的国内贸易,同现在这个岛的居民以 1600 万镑所能经营的一样;不这样说,就是否认货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

它的价值是由它的数量决定的。

至于对外贸易,在这种研究中几乎没有必要求助于它;因为,按照威廉・配 第爵士的叙述

,我国的对外贸易仅占整个贸易的六分之一;因而,可以说,

对国内贸易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于整个贸易也适用,因为它符合于整个贸 易中的最大部分;而且,通过调查可以看到,我国只用 800 万镑货币就可以 经营比 1600 万镑经营的要多的对外贸易;谁不这样认为,他就或许具有同样 多的理由可以认为,使我国的各种商品便宜一些,不会增加国外对它们的需 求。

要研究的另一个问题是,一国的自然利息率是否取决于当时在国内流通 的全部货币数量同该国的全部贸易的比例;或者,换句话说,一国的利息是 否会、而且必然按照该国流通的货币数量相对于该国的贸易来说减少或增加 的程度而提高或降低;因为实际上这是洛克先生在如下一段话(引文 12)中 谈到的,“但是那使借钱者利润增加的因素,是货币数量与贸易相比即与一 切商品的总销路相比减少了,或后者与前者相比增加了。”而且他是把这一 点作为固定的和普遍的规律提出来的,因为他在同一引文中说,“虽然某一 个人对货币的需要或需求,可以使他为得到货币而忖较高代价,但这只不过 是一个特殊事例,它并不能改变这一固定的和普遍的规律。”

洛克先生用小麦的价格来推定一国的货币相对于该国的贸易来说是增加 还是减少,我同意他的意见,认为这是最好的方法,这既是由于他列举出的 一些原因(见引文 11 和引文 13),同时也是由于从他所处的时代起就开始 显露的另一原因,即各种赋税显著增加,它们大大提高了一般商品的价格,

但对小麦价格的影响却较少,对小麦不征收任何直接税,小麦的价格也没有 受到对其他各种商品征收的赋税的多大影响;因而小麦的价格最适于表明,

我国的货币数量对国家的贸易来说已变动到什么程度;因为其他商品都不能 象小麦(它的价格由于赋税而产生的变动很小)那样普遍利用。但不幸的是,

没有象我所希望的那样将那么多年的小麦价格收集起来。

弗利特伍德主教提供了仅仅连续 60 年的小麦的真实市场价格,这 60 年

《政治算术》(伦敦,1690 年),第 85、112—113 页;载《经济学著作集》(赫尔编,剑桥,1899 年),

第 1 卷,第 297、311 页。

(14)

开始于 1646 年,而结束于 1705 年;固然他提供了那一时期以前大约 500 年 间不同时期的小麦价格,但我相信,任何人看到其间存在的巨大间断或变动,

都会推断它们对于论证目前的论题殊少帮助:其中只有一部分可以可靠地加 以引用,用小麦的价格来表明当时货币的价值;这便是关于 1444 年和 1460 年间大约 1O 年的资料,在这期间货币既不很缺乏,也不很充裕;虽然约克王 室和兰开斯特王室当时处于战争状态,并且在时间上有若干间断,可是由于 它们是仅有的一些资料,我认为还是可以计及。

我搜集到了刚过去的大约 20 年间的小麦价格;它不象我所希望的那样准 确,但是它接近于事实;因此,我们虽然不能从这些资料中看到过去 300 年 间货币价值方面发生的一切连续变动,却可以由此了解五个不同时期的货币 价值,而这就足够了,因为人们所知道的英格兰的自然利息率的一切变动都 是在这一期间发生的。

根据弗利特伍德主教的计算,在 1444 年和 1460 年之间的 10 年中,每夸 脱小麦的价格平均为 6 先令 3 便士,当时这一金额的铸币的内在价值,按照 马丁・福克斯先生的计算

,相当于我国现在的货币 12 先令 1 便士,在他的 英国银币表中,他算定当时英镑的票面价值同目前英镑的票面价值之比,为 1.937 比 1.000。

从 1646 年开始到 1665 年结束的 20 年间每夸脱小麦的价格,按当时的铸 币计算平均为 2 镑 17 先令 5 10便士,同我国目前的货币价值恰好相同;

从伊丽莎白女王在位的第 43 年以来,英镑的票面价值没有发生变动。

从 1666 年开始到 1685 年为止的 20 年间的小麦价格,平均每夸脱 2 镑 6 先令 3 便士。

从 1686 年到 1705 年的第三个 20 年间的小麦价格,平均每夸脱为 2 镑 5 先令 9 便士。

而刚过去的 20 年间的小麦价格,平均每夸脱略低于 1 镑 8 先令 6 便士。

这些就是上述几个时期的小麦价格,我们根据它们可以取得国内流通的 货币数量同国家的贸易之间的比例。

        在 年间 从 到 17

20 20 20 20

1444 1646 1666 1686 1729

1460 1665 1685 1705 174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这几个时期利息率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洛克先生的法则,从下列的表中 可以看得很清楚;我在表中列出了法定利息率,也列出了自然利息率,我假 定自然利息率比法定利息率低 1%,因为确切地确定自然利息率似乎是不可 能的;即使在现在,私人支付的利息率之间的差别也非常大;而且过去有些 时候的差别很可能更大,但有理由认为,由于许多人支付法定利息率(我指 的是根据协议规定的利息率,而不是凭借法律力量规定的利息率),这些差 别被拉平了,因此,如果我们一般地理解自然利息率,1%的差别该是接近于

《英国货币史,从 1066 年成廉征服英国起至现在;包括苏格兰的有关情况,从国王詹姆斯一世在位期间 两个王国的合并开始。第 2 版,此版作了许多增补和改进,增添了有关金银币的一些表格以及 6 幅新的插 图》(伦敦,1745 年)。

(15)

实际情况,因为法定利息率是仿照自然利息率订立的。在这个表中,我还列 出了假如自然利息真是依照货币数量与贸易额之比而提高或降低,则应该出 现的自然利息率。同时,我认为有必要在这里提到一项研究的结果,我进行 这项研究是为了弄清,货币与贸易之比的下降(小麦价格的下跌表明了这种 下降)是否可以用任何其他商品来证实,这种商品也是经常而普遍地被人使 用,而且很少受赋税的影响。我发现大麦的价格可以证实这一点,大麦的价 格在刚过去的 100 年间已经降低,并且下降的比例和小麦相同;这连同洛克 先生所说的那些话,使我具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认为,小麦价格的下降至少主 要(如果不是完全)是由于货币流通量与贸易之比降低造成的;无论其他人 多么不愿意相信这一点,我都认为没有理由表示怀疑;因为如果小麦在几百 年间以每夸脱 3 先令、6 先令、9 先令和 12 先令的价格出售(我从未听到任 何人对此提出质疑),是由于国内只有很少的货币,则小麦在 100 年以前以 高于过去的价格出售,必定是由于那时货币相对于贸易而言有所增加的缘 故;否则货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其价值便不由其数量来决定;我相 信没有人会这样认为,没有人说小麦和大麦的情况是这样,因为过去的经验 已经表明,数百年来,随着货币的增加,这些商品和其他商品的售价在不断 提高;而且应当记住,就小麦的价值取决于劳动和生活费用来说,它现在就 应该比 100 年以前高,因为从那时以来赋税和时尚也提高了劳动者和农民的 生活费用,其幅度超过了货币数量使生活费用上升的幅度。

利息率和小麦价格表

货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 商品时的价值,或它同贸易 的比例,由小麦的价格决定

如果在刚过去的二十年间货 币同贸易之比是自然利息率 之所以是 4%的原因,则按照 洛克先生的法则,自然利息率 应当发生如下的变动

平均价格的 起迄年份

现 在 的 货 币 价格

各个时期 的法定利 息率

各个时期 的自然利 息率

1444 至 1460 1646 至 1665 1666 至 1685 1686 至 1705 1729 至 1748

镑 先令 便士 0 12 1 2 17 54/10 2 6 33/4 2 5 93/4 1 8 6

不由法律 确定的

8 6 6 5

假定约为 10%

7 5 5 4

91/2 2 21/2 21/2 4

由上表可见,如果在刚过去的 20 年间国内货币同贸易之间的比例是自然 利息率之所以是 4%的原因,那么,按照 1666 至 1705 年这 40 年间货币同贸 易之间的比例,那一时期的自然利息率就应该只是 2 1/2%,而实际上却比 这一数目大一倍;同一法则,1646 至 1665 年的自然利息率应该只是 2%,而 实际上自然利息率却是 7%左右。1444 至 1460 年自然科息率应为 91/2%,

距离假定的那一时期的自然利息率不超过 0.5%,因为在亨利八世 37 年以前 自然利息率从来不由法律调节,但是这并不能证明洛克先生的规则是正确 的,即使我们承认 10%或 9 1/2%的利息是那个时期的实际利息率,因为如

(16)

果那时利息率与这个法则相一致是那时货币与贸易之比必然产生的结果,利 息率就决不会象其他时期的利息率那样背离这个法则,在那些时期,利息率 既不与这个法则相一致,也不同它保持任何形式的协调;而相反地在 100 年 间逐年下降,其时货币同贸易的比例正在降低;现在的利息率非但不比 100 年以前高一倍,反而只是那时的大约一半,因此我认为,这无可争辩地证明 了洛克先生的法则是错误的;如果他象论证货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

它的价值取决于它的数量同贸易的比例那样,在他的论述中周详地论证他的 法则,他就会发现,在他自己谈到的时期内货币和利息发生的变动同这一法 则是抵触的,这个时期就是伊丽莎白女王在位时期和他写作期间;因为他说

(引文 16),流入英国的财富从来没有象伊丽莎白、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 时代那样多;这三个朝代末期的小麦价格证实了这一点,因为以前小麦从来 没有卖这么多钱;他还谈到他写作的时代缺乏货币,而那时小麦的价格表明,

那时国内的货币相对于贸易来说少于 50 年以前。

再者,在这一时期,自然利息率下降了 2%,因此,如果洛克先生考虑 到这些事实,并且把他的法则同它们相比较,他也会发现他的法则是不正确 的。还有一个方法可以用来检验这个法则,这个方法会给人们提供很大的余 地来怀疑洛克先生法则的真实性,这就是考察一下,假如利息率取决于货币 同贸易的比例,那么前几百年的利息率应当是多少;因为如果使 20 年间平均 每夸脱小麦卖 2 镑 17 先令 5 便士的货币,使自然利息率达到 7%,那么,当 每夸脱小麦卖 1 镑 8 先令 8 1/2 便士的时候,自然利息率就应当是 14% 。 当每夸脱小麦卖 14 先令 4 1/4 便士的时候,自然利息率应当是 28%,当每 夸脱小麦卖 7 先令 2 便士的时候,自然利息率应当是 56%,而当每夸脱小麦 卖 3 先令 7 便士的时候,自然利息率就应当是 112%;在 1066 年威廉征服英 国以后,小麦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的;可是任何人都无法想象有人会为借用 100 镑而一年偿付 120 镑的利息;或者利息率曾经高达 56%或 28%。

洛克先生是否会象我在这里做的那样应用这个法则,我不敢说,但是,

我想不出有其他任何方法来应用这个法则,因为他说,利息率取决于流通的 货币总量同贸易的比例;而如果这样,利息就应当随着这一比例的变化而变 动;而利息如果发生变动,就应当象上面所说的那样同货币一起均等地变动;

否则,如果这种变动是不均等的,我倒想知道,不均等到什么程度,又怎样 查明,因为我目前看不出有任何理由可以相信利息的变动与货币是均等的或 不均等的。不过这一点并不重要,因为经验已经表明,自然利息率既不与用 于贸易的货币数量均等地或者不均等地变动,也毫不依存于一国的货币同该 国居民彼此之间的债务的比例,因此,有必要找出除这些以外的其他一些法 则来说明利息率,因为很明显,它们不决定利息率;而这就是现在我要努力 去做的事情。

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

为了找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我认为有必要研究一下支付利息的原 因是什么,因为在我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这是最自然和最可靠的研究方法,

如果我们知道据以确定利息的根据,我们就能更好地断定决定自然利息率的 是什么。

首先,关于支付利息的原因。由于任何商品的所有者象他对这一商品本

(17)

身具有权利一样,对该商品所能提供的一切利益也无可置疑地具有同样的权 利,因而毫无疑问,他将这些利益中的任何一种转让给任何人,这个人就对 他负有义务,恰象这个所有者将这些利益由以产生的商品给了他一样;因为 各种物品的价值仅仅在于它们有用处,凡由于利用或占有某一物品而受益的 人,均可以恰当他说得到了它的部分价值,因此而从该物品所有者那里得到 了好处。

所以,如果某人向其邻人借取 100 镑货币,为期一年,而在这一年期间,

将这笔钱用于贸易或其他方面,他的邻人本可以而且他也可以在补偿由此产 生的一切辛劳和风险之外获得 5 镑利润,那么,此人便欠他的邻人 105 镑,

就象他实陈上向邻人借了 105 镑,并在借到手以后又马上偿还那样;因为虽 然在一种情况下他借了 105 镑,而在另一种情况下他只借了 100 镑,可是通 过使用后一笔钱 1 年时间,他比应得的份额多挣了 5 镑,这实际上同他向邻 人多借了 5 镑是一样的;因为这 5 镑是由于利用那 100 镑而挣得的,它同后 者一样实际上属于他的邻人;因而不仅应偿还给邻人那 100 镑,而且那 5 镑 也应偿还给邻人。

按照同一法则,如果彼得向詹姆斯借 100 夸脱小麦,为期一年,并将它 用于贸易或其他方面,带来同上述一样的利益,那么到年底,他实际上就欠 詹姆斯 105 夸脱小麦,就象另一个人欠他的邻人 105 镑,而这个人向他的邻 人借的钱只有 100 镑那样;即使借主不可能靠借到的货币或小麦获得假定的 利润,甚至完全不能靠它们得到任何利润,也不会使出借人对 105 镑货币或 105 夸脱小麦的要求权的合理性略有减少;因为出借人实际上有权要求得到 这种利润,或者说,显而易见,按照他们的能力,他们至少可以靠这些商品 获得 5%的纯利,因而有权要求借主为借用它们而作出这种补偿,而借主如 果得到超过 5%的利润,既不会、也不应当偿付比他们同意支付的数额更多 的报酬,因而,尽管他们没有得到这么多的利润,他们也应当遵守协议。

以上就货币和小麦所作的表述,同样适用于通过消费、利用或占有能够 给借主带来利润的其他一切商品;也适用于出于需要而借贷、没有任何牟利 目的或意图的那些人;因为一个人需要货币或小麦供他挥霍,或者满足他目 前的需要,并不能成为提供货币或小麦的人不为此收取利息的原因,正象并 不能因此而不收回本金那样,因为出借人既有权收回本金,又有权索取利息,

收取利息的合理性,不取决于借债人是否赚得利润,而取决于这些货币如果 正确地加以使用,能够带来利润。因此,不难断定自然利息率直接取决干什 么;因为,既然借债人为所借货币支付的利息,是所借货币能够带来的利润 的一部分,那么,这个利息总是要由这个利润决定。

日常经验表明事实也是如此,因为每个人当他放债或借债的时候在内心 产生的问题是,他靠所借出或借入的物品能够得到什么?如果能够得到很多 东西,则理性会告诉他应当为利用该物品按较高的利息率收取或支付利息;

如果能够得到的东西很少,他就应当只按较低的利息率收取或支付利息;而 任何人这时悬而未决的问题可能是,在这个利润中,多大一部分归借债人,

多大一部分归放债人才算合理呢?这一般地只有根据借贷双方的意见来决 定。因为在这方面合理不合理,仅仅是大家同意的结果。洛克先生说(引文 4),他们平分这个利润,我相信,这是一般情况;如果是这样,则就利用所 借物品产生的利润而言,合理的分配就应该是,放债人得到一半,而借债人 得到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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