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110 年教師組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110 年 6 月 10 日北市教綜字第 1103053713 號函頒訂
壹、依據:依據臺北市110 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辦理。
貳、目的:
一、鼓勵臺北市(下稱本市)教師精進語文核心素養,提高研究及學習語文興趣,期能蔚 為風氣。
二、增進各族群之語文學術研究風氣及族群情感,促進社會和諧,並收弘揚文化之效。
三、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為市爭光。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承辦學校: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內湖高工)。
肆、競賽日期及地點
一、競賽日期:110 年 10 月 3 日(星期日)。
二、競賽地點:內湖高工(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520 號)。
伍、競賽員資格及名額限制 一、競賽員資格
(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二)設籍本市之海外臺灣學校或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教師。
(三)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該組該語言該項目第 1 名或特優,或 105 至 107 年度期 間二
度獲得第2 至 6 名者,不得再參加該組該語言該項目之競賽。
(四)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1 項為限,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 賽資格。
(五)各競賽員不得擔任各語言各項各組決賽評判,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二、競賽員名額:
(一)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各項目之報名人數以 2 人為限。
(二)原住民族語:各語種(附件1)之報名人數以 2 人為限。
陸、報名時程及方式 一、報名時程:
(一)第一階段自 110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110 年 7 月 9 日(星期 五)下午4 時
(二)第二階段自110 年 8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110 年 8 月 13 日(星期 五)下午4 時 110 學年度「自他縣市調入本市」或「自本市他校調入新學校」
服務之教師,在
不超過調入後服務學校報名額度(即某競賽項目無人報名或尚餘1 位名額)之 前
提下,得於「第二階段」增額報名,惟如於調入前由他縣市原服務學校完成報 名者,須放棄他縣市之參賽資格。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取網路報名方式,請各校業務承辦人逕至臺北市語文競賽線上報 名系統(網址:language.tp.edu.tw)依限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恕不受理。
柒、競賽辦理方式
一、依本市行政區分為南、北二區分別進行賽程:
(一)南區:大安、文山、松山、信義、南港、內湖等6 行政區。
(二)北區:中正、萬華、大同、中山、士林、北投等6 行政區。
二、倘各組報名人數未超過10 人,得二區合併辦理競賽。
捌、競賽項目及時限 一、演說
(一)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每人限7 至 8 分鐘。
(二)原住民族語:分21 語種,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二、朗讀(國語、閩南語、客家語):每人限4 分鐘。
三、作文:限90 分鐘。
四、寫字:限50 分鐘。
五、字音字形(國語、閩南語、客家語)
(一)國語:限10 分鐘。
(二)閩南語及客家語:限15 分鐘。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1。
玖、競賽內容範圍 一、演說
(一)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 分鐘,當場親手 抽定。
(二)各語言之題目不事先公布。
二、朗讀
(一)以語體文為題材,國語朗讀,於競賽員登臺前8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閩南語及客 家語朗讀,則於競賽員登臺前32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閩南語及客家語朗讀之篇目不事先公布。
三、作文
(一)題目當場公布。
(二)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三)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四)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五)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四、寫字
(一)書寫內容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筆類如自來水筆 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請參閱: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二)字之大小,為8 公分見方(以上用 6 尺宣紙 4 開「90 公分×45 公分」書寫),
字數以
50 字為原則。
(三)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五、字音字形
各組均為200 字(國語字音、字形各 100 字;閩南語、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
標音書寫漢字各100 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一)國語:一律書寫標準字體,字音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號 函
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標準國字字體 」之字形為準。
(二)閩南語:
1.拼音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告之「臺灣閩南語 羅馬字
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s://bit.ly/2YWqshP及使 用手冊
https://bit.ly/2UcLYve。
2.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twblg.dict.edu.tw/。
(三)客家語:
1.拼音以教育部101年9月12日臺語字第1010161610號函修正公布之「客家語 拼音方
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s://bit.ly/2Iog8Jw。
2.漢字使用以教育部109年7月28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為準,
詳
細內容請參閱:https://hakkadict.moe.edu.tw/。
拾、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一)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40%。
(二)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50%。
(三)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四)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 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 計;
惟誤差在3 秒之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二、朗讀
(一)國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 88034600號函
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二)閩南語及客家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三、作文
(一)內容與結構:占50%。
(二)邏輯與修辭:占40%。
(三)書法與標點:占10%。
四、寫字
(一)筆法:占50%。
(二)結構與章法:占50%。
(三)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 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一字 扣均一標準分數2 分。
(四)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 分,塗改一律不計分;如分數相同時,以 正確美觀者予以評定優勝。
拾壹、成績及作品
一、教師組各項目獲前6 名之優勝名單及參賽作品將刊登於承辦學校網站。惟各語言字 音字形項目,賽後公布標準答案。
二、本局對於參賽之著作作品享有無償使用權;得以公開展示、重製、推廣、公布等方 式利用作品內容。
拾貳、研習及集訓
一、負責辦理集訓學校,應於競賽員選拔前,成立訓練家族團隊,辦理全市性指導教師 研習,選手選拔後辦理集訓及參賽事宜。
二、各組集訓學校如下:
(一)國語演說:臺北市大同區太平國民小學。
(二)國語朗讀: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
(三)閩南語演說暨朗讀:臺北市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
(四)客家語演說暨朗讀:臺北市南港區胡適國民小學。
(五)原住民族語演說:臺北市南港區東新國民小學。
(六)作文: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
(七)寫字: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
(八)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字音字形:臺北市立重慶國民中學。
三、辦理時間:110 年 10 月下旬月至 12 月上旬期間。
四、集訓參加對象
(一)競賽員獲分區第1 名或合區前 2 名者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第 2 名 者,經集訓學校評估同意後,得參加集訓觀摩。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 意者外,無故不參加或無故缺席超過集訓三分之一者,由次1 名次遞補報名。
(二)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克參賽,競賽員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
(附件5),由服務單位於110年10月20日(星期三)前將上開聲明書掃描檔函報 本局核備。棄權經核准後,由次一名次者遞補,餘依此類推。
(三)若因故仍無代表參賽,本局得邀請具相關專長之教師代表本市出賽。
(四)競賽員所屬學校應督導競賽員全程參加集訓,競賽員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 局同意者外,無故不參加集訓者,由次一名次者遞補報名。
(五)教師參加集訓或觀摩,以公假派代為原則,並核實發給教師研習時數。
拾參、經費:競賽所需經費由承辦學校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肆、獎勵
一、臺北市競賽 (一)個人組
1.競賽員:選取優勝前六名,核發獎狀並予以敘獎,第一名者記功 1 次;第二名、
第三名者嘉獎 2 次;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者嘉獎 1 次。
2.指導教師(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不限學校現職人員)
(1)學校現職人員:核發獎狀並予以敘獎,第一名者記功 1 次;第二名、第三 名者
嘉獎 2 次;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者嘉獎 1 次。
(2)非學校正式編制人員:由本局核發給優勝指導證明。
3.參賽教師未達評選標準得以從缺方式處理。
(二)依實際參賽狀況於當日完成競賽者,核發參賽證明乙禎。
二、全國賽
(一)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得名次者,除依大會規定獎勵外,本局另頒發優 勝獎金,特優3,000 元,優等 1,000 元,甲等 500 元,未於發放期限領取獎
金者,
視同放棄。
(二)為鼓勵教師參加,獲全國語文競賽優勝入選者,得由本局安排公假自費之交流 參訪活動。
三、承辦本活動有功人員,由本局另行辦理敘獎。
拾伍、附則
一、競賽員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二、報名參加本市語文競賽,需檢附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附件2)。
三、競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3)。
四、本局督學至各校視導時,各校辦理語文競賽情形,應列為視導重點,並激勵特殊專 長優秀教師參加競賽。
五、演說項目各參賽者當以「說」為主,著重段落文理之演繹發展,不宜過分強調歌舞 表演。
六、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之競賽員,不得擔任全國決賽各組各項各語言評判,經查證 屬實,取消其全國決賽代表權及市賽名次及獎勵。
七、競賽員及機關報名參賽前應詳閱110 年語文競賽參賽注意說明(附件 4)。
八、本組賽事評判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於評判前自行檢視其評判項目是否有其二 等親等以內之親屬參加比賽;倘有此情形,應由該項目之其他評判給予該競賽員評分。
如違反前揭規定經檢舉而查證屬實者,該評判3 年內將不再聘任。本計畫如有未盡事 宜,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得隨時修正之。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言說明
一、客家語腔調計有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南四縣等 6 種。
二、原住民 16 族 42 語言別名稱表如下:
民族別
代碼
民族別 語言別 語種
序號
1 阿美族
(Amis)
南勢阿美語(原稱:北部阿美語)
1 秀姑巒阿美語(原稱:中部阿美語)
海岸阿美語 馬蘭阿美語 恆春阿美語
2 泰雅族
(Tayal)
賽考利克泰雅語
澤敖利泰雅語 2 四季泰雅語
宜蘭澤敖利泰雅語
汶水泰雅語 3
萬大泰雅語 4
3 排灣族
(Paiwan)
北 排灣語
5 中 排灣語
南 排灣語 東 排灣語
4 布農族 卓群布農語 6
附件 1
(Bunun)
卡群布農語 丹群布農語 巒群布農語 郡群布農語
5 卑南族
(Pinuyumayan)
南王卑南語
西群卑南語(原稱:初鹿卑南語) 7 知本卑南語
建和卑南語
(續下頁)
民族別 代碼
民族別 語言別 語種
序號
6 魯凱族
(Rukai)
霧臺魯凱語 大武魯凱語 8 東魯凱語
多納魯凱語 9
茂林魯凱語 10
萬山魯凱語 11
7 鄒族
(Cou) 鄒語 12
8 賽夏族
(SaySiyat) 賽夏語 13
9 雅美族 雅美語 14
(Yami)
10 邵族
(Thao) 邵語 15
11 噶瑪蘭族
(Kebalan) 噶瑪蘭語 16
12 太魯閣族
(Truku) 太魯閣語 17
13 撒奇萊雅族
(Sakizaya) 撒奇萊雅語 18
14
賽德克族 (
Seediq/Seejiq/Sediq
)
德固達雅語 都達語 19 德路固語
15 拉阿魯哇族
(Hla'alua) 拉阿魯哇語 20
16 卡那卡那富族
(Kanakanavu) 卡那卡那富語 21
※說明:語言別以虛線表示者併為一組,以實線表示者另立一組比賽。
臺北市 110 年度語文競賽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組別 教師組
參賽 項目
一、演說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腔調: )
□原住民語(語言別: ) 二、朗讀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腔調: ) 三、□作文
四、□寫字 五、字音字形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腔調: )
參賽 區別
□ 北區
□ 南區
參賽教師姓名 性別 □ 男 □ 女
服務學校
※請務必填寫「全銜」
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聲明:
本人同意無償將個人參加「臺北市 110 年度教師組語文競賽」
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謹此聲明。
附件 2
同意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1、 依據「臺北市 110 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第捌條、第二、三項「參賽選手之影音、影 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報名參加本市語文競賽,需檢附影音、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未繳交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2、 本同意書每一位參賽教師均需填寫,請填妥後於 110 年 7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 掃描上傳至臺北市語文競賽線上報名系統(網址:language.tp.edu.tw)。
參加「中華民國 110 年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
本人因 ,無法代表本市參加「中華民國 110 年全國語文競賽」 教師 組 語
比賽,謹此聲明。
此致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聲明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依據「臺北市 110 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第捌條、第四項「競賽員獲分區第 1 名 或合區(不分區)前 2 名者應參加集訓並代表本市參加 110 年 12 月 18 日至 20 日
(星期六、日 及一)桃園市舉行的「中華民國 110 年全國語文競賽」。競賽員 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 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 2),由其服務 學校於 110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三)前將上開聲明書掃描檔函報本局備查。
附件 3
臺北市 110 年度語文競賽參賽注意說明
競賽員及機關學校報名參賽前應詳閱下列說明:
一、為鼓勵本市各級學校及民眾加強語文教育,提高研究及學習語文興趣,期能蔚為風氣,
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並選拔代表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二、參加本市語文競賽,各組獲分區第1 名或合區(不分區)前 2 名者應參加集訓並代表本 市參加110 年 12 月 18 日至 20 日(星期六、日及一)桃園市舉行的「中華民國 110 年全國語文競賽」。
三、競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國小學生組、國中學 生組、高中學生組及教師組,由其就讀或服務學校於110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三)前 將上開聲明書掃描檔函報本局核備,社會組則由臺北市立圖書館依限函報本局備查。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之競賽員,應參加本市自10 月下旬至 12 月上旬在太平國 小(國語演說)、西松國小(國語朗讀)、博愛國小(閩南語演說、情境式演說暨朗 讀)、胡適國小(客家語演說、情境式演說暨朗讀)、東新國小(原住民族語演說、情 境式演說暨朗讀)、興華國小(作文)、中山國中(寫字)及重慶國中(國語、閩南語 及客家語字音字形)辦理之語文競賽集訓(確定時程依實際函文為主),除不可抗力之 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五、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之競賽員就讀學校或所屬單位,請惠予貴學校(機關)競賽 員參與集訓最大協助(國小學生集訓時每校應指派陪伴訓練教師1 人隨行並給予公假派 代,國、高中學生所屬學校視需要指派陪伴訓練教師1 人隨行並給予公假派代,另應給 予課務及定期考試必要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競賽員參與集訓。
附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