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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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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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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 務積分審查補充說明

102 年要點 審查 補充說明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

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者。

期。

2.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 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 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3.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 規定期限者。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4.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 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二)服務條件: 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 月 31 日止外,

餘一律採計至5 月 09 日 ,並應檢附正 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 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為原 則,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因結婚 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 者,得申請介聘。

實際教學滿2 學期就可以申請介聘者,

檢附服務學校同意書。

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 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 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 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 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且符合

「師資培育法第22 條」規定者,可以先 以切結方式介聘,屆時再換一般地區教 師證。

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 一日)回職復薪者。

檢附縣市政府復職證明文件。

臺灣省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 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 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各縣市自行控管。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 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

各校及縣(市)教育局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 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 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 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要求學校確實審查年資及考績部份,不 得有短列情事。

(一)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如須檢附戶籍謄本時,應附102 年 4 月 12

日起至 102 年 5 月 09 日 止之足資證 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 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 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

1. 服務年資是以結婚日起算。

2. 須檢具配偶服務機關投保公(勞)保或 持有自營事業登記證明及投保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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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要點 審查 補充說明

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明。

3. 兼職或兼課或是以學生身份(博士班、

碩士班等)不予採計。

4. 服義務兵役之所在地不算工作地,志 願役可採計。

5. 須連續一年以上,若服務不同單位且 無中斷年資,則准予併計。

6. 配偶為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 記證明及投保健保證明。配偶為自營 商無法開具服務證明,亦無法以其他 方式認定,不予採計。以營利事業登 記所在縣市為採計標準。

7. 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代替) 。 2. 本 人 服 務 學 校 未 與 配 偶 設 籍 地 為 同 一 縣

(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 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時 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 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1. 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替代)。

2. 須檢附戶籍謄本。

3. 若配偶為外籍配偶,需檢附其永久居 留證影本。

3.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或教 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 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者,申請至父 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或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教 師 , 申 請 至 設 籍 縣

(市)者,給九十分。

單親教師係指喪偶、離婚或未婚育有未成 年子女,或其子女已滿廿歲而仍在學或 沒有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1. 須檢附戶籍謄本。

2. 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及養子女比照父母 或子女採計。

3. 持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資格者

(重大傷病證明可至健保局各分局及 聯絡辦公室申請),須在有效期間內。

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 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 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1. 須檢附戶籍謄本。

2. 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可比照父母採計。

3. 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父 設籍新北市,母設籍桃園縣,教師選 填縣市甲為新北市,乙為桃園縣,皆 可採計為90 分,惟選填縣市須為年 滿70 歲者所設籍之縣市。

4. 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替代) 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

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1. 須檢附離婚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 本)。

2. 現服務學校離婚者始採計。

6.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 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縣 ( 市 ) 者,給七十五分 。

1. 須檢附戶籍謄本。

2. 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父 設籍新北市,母設籍桃園縣,教師選 填縣市甲為新北市,乙為桃園縣,皆 可採計為60 分。

備註:103 年起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一 年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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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要點 審查 補充說明

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 (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全家遷居」指與家人同時有跨縣市遷居 之事實。(未婚教師應與父母一起遷居;

已婚教師無子女者應夫妻一起遷居,有 子女者應夫妻子女一起遷居【父母或夫妻 一方死亡者,以生存者一方為準】)。

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 聘者,給六十分。

檢附服務證明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其積分採計以同 級學校之間為限,且為維持介聘作業之 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 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 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 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 拒絕其申請。

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

每滿一年給二分。 1.各階段別不可以合併採計。

2.兵役為義務役可以採計,不含志願役。

3.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

4.私立學校(幼兒園)服務年資符合行政 院服務獎章頒發之服務認定標準年資 者准併計。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 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檢附服務證明。

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 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檢附服務證明。

4.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 長,每滿一年加給2.5 分。

檢附兼職證明。

5.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 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1.5 分(具二種以上 兼職者,擇一採計)。

檢附兼職證明。

6.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 加給0.5 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檢附兼職證明。

7.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 八十五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 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 師期間始得採計。

1.實習教師係指以舊制(登記制)之公 費生。

2.試用教師必須持有試用教師證始得採 計。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為 96-100 學年度成績考核。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檢附成績考核表。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檢附成績考核表。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檢附成績考核表。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檢附成績考核表。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

分。 1.由所屬機關或所屬上級機關核給之嘉

獎、記功、記大功,縣市級、省級、中央級 核給之獎狀(牌)為認定標準(如選舉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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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 年要點 審查 補充說明

予採計)

2.積分採計自 97 年 5 月 10 日至 102 年5 月 9 日止(含留職停薪年資)。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同上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同上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同上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 (牌),縣

(市)級每紙給 0.5 分,省級者每紙給 1.5 分,

中央級者每紙給2 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 重複計算。

同上

(五)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 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 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

給0.5 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 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 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 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

1.教師只要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符合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並由服務學 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 派 或 同 意 進 修 的 學 位 或 學 分 都 給 分

(惟需檢附同意進修相關文件),學 分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 為認定標準;另空中大學之進修、研習 學分則予採計。

2.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 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

另參加其他機關團體(如教師會、基金 會、協會、財團法人、補習班等)辦理之 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文號者,不得採計。

3.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 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 習 時 數 , 需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可,方可採計。

4. 積分採計自 97 年 5 月 10 日至 102 年5 月 9 日止(含留職停薪年資)。

(六) 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 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分。

檢附證明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 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 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 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

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 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 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 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

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 師調入。

1.特教—持身心障礙類合格證教師,均可 填寫各身心障礙類別 (如啟智類、學障 類)不須有實際任教,但以三類為限。

2.一般教師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 明文件,須提出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 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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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 超額教師應檢齊減班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申請表及有關學歷

十六、各校辦理國中教師介聘本市他校服務資料審查文書作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如

五、 擔任童軍團長每滿一年得另加給 1 分;級導師、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各領 域召集人每滿一年得另加給

(四)最近五年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參加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學校及其他 機關舉辦之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進修學分不採計) ,每 35 小時核算 1 週,每週給

(四) 最近五年在本校連續服務,參加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學校及其他機 關舉辦之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進修學分不採計),每 35 小時核算 1 週,每週給

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

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

(四) 最近五年在本校連續服務,參加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舉辦 之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進修學分不採計),每 35 小時核算 1 週,每週給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