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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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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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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五

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帅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 103 年修正規定 102 年現行規定 說明

※填表說明: ※填表說明:

一、為讓「表件及積分審查人 員」便於核對資料,各欄 位請「正楷填寫勿潦草」,

身分證統一編號更需書寫 清楚。

一、為讓「表件及積分審查人 員」便於核對資料,各欄 位請「正楷填寫勿潦 草」,身分證統一編號更 需書寫清楚。

二、本申請表各欄位資料,均 配合申請人上網填報(登 錄)之內容;本申請表之 資料如與上網填報之資料 有所出入,以上網填報之 資料為準。

二、本申請表各欄位資料,均 配合申請人上網填報(登 錄)之內容;本申請表之 資料如與上網填報之資 料有所出入,以上網填報 之資料為準。

三、「任教地區限制」欄位;依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 長及教師資格標準」之規 定,取得教師資格者,其 教師證書備註欄均有清楚 註記。限任教偏遠(含特 殊偏遠)地區學校者,不 得申請介聘一般地區及特 殊地區學校;限任教特殊 地區學校者,不得申請介 聘一般地區學校;具一般 地區教師資格者(教師證 書無特別註記),可介聘任 何類型學校。學校之類型 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自行訂定,將註記於各縣 市上網登錄之參加介聘作 業學校名單上,請各申請 人先行查閱。

三、「任教地區限制」欄位;

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 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之 規定,取得教師資格者,

其教師證書備註欄均有 清楚註記。限任教偏遠

(含特殊偏遠)地區學校 者,不得申請介聘一般地 區及特殊地區學校;限任 教特殊地區學校者,不得 申 請 介 聘 一 般 地 區 學 校;具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者(教師證書無特別註 記),可介聘任何類型學 校。學校之類型由各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自行訂 定,將註記於各縣市上網 登錄之參加介聘作業學 校名單上,請各申請人先 行查閱。

四、前述說明之學校類型中,

「特殊地區學校」之劃 分,僅存在於國民小學,

四、前述說明之學校類型中,

「特殊地區學校」之劃 分,僅存在於國民小學,

(2)

國民中學並無此類型學 校;各縣市政府為方便介 聘作業,多數將「一般地 區學校」與「特殊地區學 校」重疊。

國民中學並無此類型學 校;各縣市政府為方便介 聘作業,多數將「一般地 區學校」與「特殊地區學 校」重疊。

五、「應聘科(類)別」欄位;

國中依教師登記科別(含特 殊教育類)及專任輔導教 師;國小分普通班、特殊 教育班及專任輔導教師 三類;帅兒園分普通班、

特殊教育班二類,國小及 帅兒園分「普通班」及「特 殊教育類」。另本項作業要 點第七點規定,教師申請介 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 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 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 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 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

別。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 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 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 入。

如 非 現 應 聘 任 教 科 ( 類 ) 別,須有該介聘科(類)

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 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 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 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 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五、「應聘科(類)別」欄位;

國中依教師登記科別(含 特殊教育類),國小及帅 兒園分「普通班」及「特 殊教育類」。另本項作業 要點第七點規定,教師申 請 介 聘 應 以 教 師 合 格 證 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

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 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 原 服 務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三 種介聘科(類)別。申請 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 服 務 學 校 聘 其 擔 任 之 科

( 類 ) 別 供 其 他 教 師 調 入。

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 別,須有該介聘科(類)

別 專 長 教 師 證 後 同 級 公 立學校 該 科 (類 ) 別最近 三 年 內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之 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 授 正 式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一以上)。

六、本項介聘作業國中教師一 般科目包括:01/公民與道 德、02/健康教育、03/國 文、04/英語、05/數學、

06/歷史、07/地理、08/

理化(物理或化學)、09/

生物、10/家政(家政與生 活科技)、11/童軍、12/

六、本項介聘作業國中教師一 般科目包括:01/公民與 道德、02/健康教育、03/

國文、04/英語、05/ 數 學、06/歷史、07/地理、

08/理化(物理或化學)、 09/生物、10/家政(家政 與生活科技)、11/童軍、

(3)

輔導活動、13/體育、14/

美術、15/音樂、16/工藝

(生活科技)、17/地球科 學、18/電腦 19/表演藝術 科等十九科。

本項介聘作業國中、小及 帅兒園教師特殊教育類包 括:01/身心障礙類、02/

視覺障礙類、03/聽覺障礙 類、04/肢體障礙類、05/

智能障礙類、06/語言障礙 類、07/學習障礙類、08/

性格或行為異常類(嚴重 情緒障礙)、09/自閉症 組、10/多重障礙類、11/

身體病弱類、12/一般資賦 優異類、13/音樂藝術才能 類(特教)、14/美術藝術 才能類(特教)、15/舞蹈 藝術才能類(特教)等十 五類。

本 項 介 聘 作 業 增 列 國 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 科類別,惟僅限於現任教 育部補助各縣市增置之 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 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12/輔導活動、13/體育、

14/美術、15/音樂、16/

工藝(生活科技)、17/地 球科學、18/電腦 19/表演 藝術科等十九科。

本項介聘作業國中、小及 帅兒園教師特殊教育類 包括:01/身心障礙類、

02/視覺障礙類、03/聽覺 障礙類、04/肢體障礙 類、05/智能障礙類、06/

語言障礙類、07/學習障 礙類、08/性格或行為異 常類(嚴重情緒障礙)、 09/自閉症組、10/多重障 礙類、11/身體病弱類、

12/一般資賦優異類、13/

音樂藝術才能類(特 教)、14/美術藝術才能類

(特教)、15/舞蹈藝術才 能類(特教)等十五類。

七、103 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 中小暨帅兒園教師申請介 聘縣市服務作業網站網 址:http://exc.ks.

edu.tw。申請介聘之教師 應於5 月 08 日前上網填報 資料並向學校提出介聘申 請,並請依各服務縣市規 定之時間完成表件及積分 審查程序。

七、102 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 中小暨帅兒園教師申請 介聘縣市服務作業網站 網址:http://exc.ks.

edu.tw。申請介聘之教師 應於 5 月 09 日前上網填 報資料並向學校提出介 聘申請,並請依各服務縣 市規定之時間完成表件 及積分審查程序。

依 103 年作業日程表修 正。

八、「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各款條文:

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

八、「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各款條文: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

(4)

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 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3.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 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 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5.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撤銷。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 病尚未痊癒。

8. 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 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 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9. 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 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 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 重大。

10.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 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 性別帄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 侵害事件;或偽造、變 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11.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 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 判決確定獲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 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 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撤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者。

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 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 約情節重大者。

9.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 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 屬實。

字第 103000006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5)

12. 體罰或霸淩學生,造成 其身心嚴重侵害。

13.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4. 14.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 及教師資格標準」部分條 文:

第 六 條 偏遠地區國民中小 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 十二條規定者外,得以具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 一、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 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小 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 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 用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音樂、體 育、勞作、美術相關科 系畢業,並曾修習規定 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成 績及格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

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 教育學科及學分,成績 及格者。

第六條之一 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認定為教師缺乏之特 殊地區國民小學教師,除 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 之一者擔任: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 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滿 二十八學分以上,且經 實習一年以上成績及格 並持有畢業證書者。

二、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派 認知偏遠地區國民小學 教師,已在該地區服務

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 長及教師資格標準」部分 條文:

第 六 條 偏遠地區國民中小 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 十二條規定者外,得以具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二、 一、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 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小 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 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 用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音樂、體 育、勞作、美術相關科 系畢業,並曾修習規定 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成 績及格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

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 教育學科及學分,成績 及格者。

第六條之一 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認定為教師缺乏之 特 殊 地 區 國 民 小 學 教 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 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 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 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 滿二十八學分以上,且 經實習一年以上成績 及格並持有畢業證書 者。

二、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派 認知偏遠地區國民小學

(6)

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或 師範專科學校帅稚教育 師資科畢業,已依規定 派任在偏遠地區服務五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特殊地區國民小學之認 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配合師 資需求狀況,每年檢討一次。

第 七 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 民中學教師,除符合本條 例第十三條規定者外,得 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 任:

一、大學、獨立學院本學 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二、大學、獨立學院非本 學系或非相關科系畢 業,經修習與任教學科 相同之專門科目規定學 分者。

三、曾依中、小學教師登 記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 中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 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 用者。

教師,已在該地區服務 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者。

三、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或 師範專科學校帅稚教 育師資科畢業,已依規 定派任在偏遠地區服 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者。

前項特殊地區國民小學之認 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配合 師資需求狀況,每年檢討一次。

第 七 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 民中學教師,除符合本條 例第十三條規定者外,得 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擔任:

一、大學、獨立學院本學 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二、大學、獨立學院非本 學系或非相關科系畢 業,經修習與任教學科 相同之專門科目規定 學分者。

三、曾依中、小學教師登 記及檢定辦法有關國 民中學教師應具資格 之規定,經甄選儲訓合 格候用者。

十、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規定: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 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 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協 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 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專案 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 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 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 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 習。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

十、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規定: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 區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 教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 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 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 專 案 辦 理 教 育 專 業 課 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 區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 課程者,得報請主管機關 換 發 一 般 地 區 教 師 證 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 加教育實習。取得合格偏

(7)

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 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 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 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 關 換 發 一 般 地 區 教 師 證 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 加教育實習。

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 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 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 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 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 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 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 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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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 專責人員包括普通學校及特殊學校的教育心理學家、言語

學校名稱 系代碼 系科名稱 名額 備   註 1110073 特殊教育學系 1 *總成績須達本類組均標。.

 假如學校有特殊的校本需要,校董會/法團校董 會可考慮聘用現職或中斷服務不超逾一年 (過剩教 師不受此限

常識科的長遠目標是幫助學生成為終身學習者,勇於面對未來的新挑 戰。學校和教師將會繼續推展上述短期與中期發展階段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