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09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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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地址:10058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傳真:02-33566920
聯絡人:徐吉志02-3356712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B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1060091612B-0-0.tif)
主旨:指定律師、會計師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 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業、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 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發布,並自106年6月28日生 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106年6月5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604509760號、內政部內 授中辦地字第1061303633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576 830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60017540號 會銜函;法務部106年6月19日法檢字第10604519590號函;
106年6月23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604519580號、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60024241號會銜函及洗錢防制 法第5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影附發布令1份。
正本: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 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 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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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 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 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臺 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 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本: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06-27
16:4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