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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設置及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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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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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

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設置及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經濟管理學院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系所主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 年 10 月 17 日管理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國立高雄大學教學優 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六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成員如下: 一、 院長(或院召集人)、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其任期從其 職務任期。 二、 各系所推選在本校任教一年以上專任教師一人(惟成立未滿 三年之系所不受年資限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由院長(或院召集人)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第三條  本院各系所應依「國立高雄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四 條暨第六條規定,由在本院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中,推薦出 教學優良教師送本會遴選。本會在系所推薦教師名單中,得參考本 校所進行之教學意見調查結果,並斟酌其歷年來教學成果與其他相 關資料(如課程大綱與進度、教材、作業設計及試題、成績報告單 等),決定本院推薦候選人名單。 第四條  本院各系所推薦教學優良教師名單方式,由系所自訂之。 第五條  本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推選委員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如為候選人時應辭去遴選委員工作, 並由該系所另推選一人遞補。 第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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