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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制度之問題與對策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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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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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制度之問題與對策

林信志 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許凱威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博士生

一、前言

校長的素養與績效表現將影響學校的整體效能,且攸關學校的辦學品質,教 師的教學品質,以及學生的學習品質。我國自《國民教育法》於 1999 年修正公 布後,國民中小學校長產生方式出現極大之變革,「甄選-派任」制度轉變成「甄 選-遴選」制度,而且校長「考(甄選)、訓(儲訓)、選(遴選)、用(任用)」 業務皆回歸為各縣市政府,實施迄今已近二十年,除了遴選制度(選)迄今仍飽 受非教育專業因素的嚴重干擾外,另一個問題就是候用校長甄選制度(考)的保 守與不合時宜。 進言之,此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業務由各縣市政府接手之後,實施型態 和方式幾乎與前教育廳統一辦理時期大同小異,不外乎資績審查、筆試與口試, 且多數縣市採兩階段篩選(資績或資績與筆試之分數高者,方進入第二階段口 試)。然而,在資績與口試分數差異不大的狀況下,筆試仍是制度中的關鍵項目, 也因此許多人戲稱候用校長甄選制度為「五題校長制度」,因為筆試的那五題寫 得好不好竟成為錄取候用校長的關鍵。更令人驚訝的是,許多參與過筆試閱卷的 學者專家直言,很多考卷的答案竟出現大同小異的觀點,格式也完全一樣(例如 金八點、張八點等)的狀況,似乎是明代八股文體的復辟,令人憂心整個候用校 長甄選制度的選才功能是否出了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有些縣市(例如臺南市與高雄市)除了資績審查、筆 試及口試外,又加入了平時表現(由教育局組成訪評小組對甄試者平日表現深入 訪評),而臺北市在 2019 年(更首次先進行口試與資績項目篩選,並將第二階段 筆試項目挪到學校實習項目之後,這樣的改變是否更符合人才培育與篩選原則 呢?本研究應用文件分析法,藉由蒐集比較分析各縣市甄選辦法或簡章,剖析我 國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制度之現況與問題,並提出相關策略。

二、各縣市甄選制度之現況分析

有關我國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制度之規定,係由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惟各縣市所訂規定不盡相同。研究者整理我國各縣市國小及國中候用校 長甄選制度並分析比較如表 1、2 所示(僅連江縣尚未蒐集到其相關資料),茲以 甄選程序、甄選項目、配分權重、原住民籍保障名額等四層面論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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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甄選程序 甄選程序有一階段制、兩階段制,多數縣市採用兩階段甄選方式。採用一 階段計算總分決定錄取人員共有 6 縣市,分別為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 縣、苗栗縣、宜蘭縣等縣市。採用兩階段篩選方式共有 15 縣市,又分為以下三 種類型:(1)臺中市、臺南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臺東縣、金門縣等 7 縣市以資績做為初選標準,再進行筆試及口試;(2)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 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等 8 縣市,則以資績及筆試做為初選標準,再 進行口試。(3)臺北市 2019 年首度嘗試以資績及口試為初選標準,第二階段進行 實習與筆試。較為特別的是,各縣市國小與國中大多採取相同階段甄選程序,惟 嘉義縣國中甄選程序採一階段程序,與國小採用兩階段篩選做法不同。 (二) 甄選項目 各縣市甄選項目皆有「資績、筆試、口試」等三個項目,較為特別的是, 臺南市報考組別分為教育行政組及學校行政組,另採計平時表現項目,高雄市另 採計訪評項目。「資績」部分僅宜蘭縣為甄選門檻,不列入總成績,其他縣市皆 併入總成績計算。「資績」積分項目大致上可分為學歷、服務年資、服務成績、 研習訓練等四大項目,其中桃園市、臺中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 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等 11 縣市另採計「特殊加分」項目, 另新竹市、南投縣、雲林縣等 3 縣市則於國中校長甄選另採計「特殊加分」。「特 殊加分」包括取得教育相關證書或獎項、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年資、高普考及格證 書、相關著作、語言能力證明、借調該縣市政府服務年資等內容。 (三) 配分權重 各縣市在資績、筆試、口試配分並不相同,各縣市「資績」占總成績比例 在 20%至 40%之間,「筆試」占總成績比例在 30%至 45%之間,「口試」占總成 績比例在 20%至 40%之間。其中,臺南市另採計「平時表現」,占總成績比例 20%; 高雄市另採計「訪評」,占總成績比例 15%。在配分權重方面以「資績」及「口 試」項目之比例範圍較大,顯見各縣市對於資績及口試之配分權重認定差異較大。 (四) 原住民籍保障名額 各縣市依其行政區特性及保障弱勢族群權益,設有原住民保障名額或增額 錄取之規定,惟以原住民保障名額或增額錄取者,應遴選至原住民區學校及原住 民重點學校服務任期兩任後,始可參加一般地區學校校長遴選。國小甄選計有新 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苗栗縣、南投縣、屏東縣、宜蘭縣、臺東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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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縣市,國中甄選則有新北市、高雄市、南投縣、宜蘭縣、臺東縣等 5 縣市設有 原住民保障名額或增額錄取之規定。另花蓮縣則有原住民族籍考生筆試得分加乘 10%規定 表 1 各縣市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比較表 縣市 資績積分項目 初選甄選 項目 複選甄選 項目 綜合計分方 式 備註 臺 北 市 (2019) 1.學歷 20 分 2.年資 35 分 3.服務成績 30 分 4.考試、學分進修、培育 班及研習訓練 15 分 1.資績審查 2.口試 1.實習 2.筆試 資績 35% 口試 30% 實習 10% 筆試 25% 新 北 市 (2019) 1.一般年資 50 分 2.特別年資 20 分 3.特殊表現 20 分 4.研習訓練 10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口試 資績 30% 筆試 30% 口試 40% 如無具原住民 身 分 者 錄 取 時,得增額錄 取 1 位具原住 民身分之候用 校長 桃 園 市 (2018) 1.學歷 20 分 2.服務年資 28 分 3.考核成績 10 分 4.服務成績 10 分 5.特殊加分 14 分 6.進修 18 分 7.外加項目 3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口試 資績 30% 筆試 30% 口試 40% 原住民籍 1 名 臺 中 市 (2018) 1.學歷 28 分 2.服務成績 21 分 3.主任服務加分 10 分 4.服務年資 30 分 5.研習 9 分 6.偏遠地區加分 5 分 7.特殊加分 5 分 8.超過以 100 分計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資績 20% 筆試 45% 口試 35% 倘錄取者無原 住民身分者, 則得增額錄取 進入口試之具 原住民身分考 生最高分者 1 名 臺 南 市 (2019) 1.學歷 12 分 2.服務年資 45 分 3.服務成績 30 分 4.進修研習 13 分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3.平時表現 資績 25% 筆試 35% 口試 20% 平 時 表 現 20% 報考組別分為 教育行政組、 學校行政組 高 雄 市 (2018) 1.學歷 21 分 2.服務年資 36 分 3.服務成績 28 分 4.研究與進修 15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1.訪評 2.口試 資績 35% 筆試 30% 訪評 15% 口試 20% 外加原住民籍 保障名額 1 名 基 隆 市 (2018) 1.學歷 10 分 2.經歷 40 分 3.服務成績 30 分 4.專業效能 20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3.口試 資績 40% 筆試 30% 口試 30% 新 竹 市 (2019) 1.學歷 20 分 2.服務成績 30 分 3.服務年資 30 分 4.進修 20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3.口試 資績 30% 筆試 40% 口試 30% 嘉 義 市 1.學歷 26 分 1.資績審查 資績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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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經歷 40 分 3.服務成績 17 分 4.考試加分 5 分 5.特殊加分 6 分 6.進修加分 6 分 2.筆試 3.口試 筆試 40% 口試 30% 新 竹 縣 (2018) 1.學歷 20 分 2.經歷 25 分 3.服務成績 25 分 4.進修 15 分 5.特殊加分 15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3.口試 資績 30% 筆試 40% 口試 30% 苗 栗 縣 (2018) 1.學歷 20 分 2.服務成績 25 分 3.服務年資 40 分 4.進修 15 分 5.其他(加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3.口試 資績 20% 筆試 40% 口試 40% 原住民類組 1 名 彰 化 縣 (2018) 1.學歷 30 分 2.服務成績 27 分 3.服務年資 32 分 4.特殊加分 14 分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資績 20% 筆試 45% 口試 35% 南 投 縣 (2018) 1.學歷 29 分 2.服務成績 32 分 3.服務年資 32 分 4.進修 7 分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資績 25% 筆試 40% 口試 35% 保障原住民籍 1 名;若最高 成績前 10 名 已有原住民籍 者, 即不再保 障 雲 林 縣 (2018) 1.學歷 28 分 2.服務年資 32 分 3.服務成績 27 分 4.進修研習及考試 13 分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資績 25% 筆試 45% 口試 30% 嘉 義 縣 (2018) 1.學歷 10 分 2.服務成績 20 分 3.服務年資 33 分 4.經歷 32 分 5.進修 5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口試 資績 35% 筆試 35% 口試 30% 屏 東 縣 (2018) 1.服務成績 36 分 2.學歷、經歷 40 分 3.著作及進修研習 20 分 4.考試加分 4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口試 資績 30% 筆試 40% 口試 30% 外加原住民籍 1 名 宜 蘭 縣 (2019) 1.學歷 20 分 2.經歷 40 分 3.服務成績 25 分 4.進修 10 分 5.特殊表現 10 分 【以 100 分為積分採計 上限】 1.資績審查 2.筆試 3.口試 筆試 60% 口試 40% 原住民達錄取 標準者至少 1 名 資績 70 分以 上即具報名資 格,不計入總 分 花 蓮 縣 (2018) 1.學歷 18 分 2.年資 16 分 3.經歷 20 分 4.服務成績 27 分 5.職務歷練 8 分 6.進修 6 分 7.語言能力 3 分 8.個人著作、出版品 2 1.資積審查 2.筆試 口試 資績 30% 筆試 40% 口試 30% 原住民族籍考 生筆試得分加 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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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9.取得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調查資格之教 師,實際參與調查 5 分 臺 東 縣 (2018) 1.學歷 10 分 2.服務成績 50 分 3.服務年資 30 分 4.研究與進修 10 分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資績 20% 筆試 40% 口試 40% 外加原住民籍增 額1 名 澎 湖 縣 (2018) 1.學歷 22 分 2.服務年資 36 分 3.最近 5 年考核 10 分 4.最近 5 年獎懲 13 分 5.特殊加分 15 分 6.研習與專業訓練 4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口試 資績 30% 筆試 40% 口試 30% 金 門 縣 (2018) 1.學歷 25 分 2.經歷 25 分 3.進修訓練 20 分 4.服務成績 25 分 5.特殊加分 5 分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資績 40% 筆試 40% 口試 2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表 2 各縣市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比較表 縣市 資績積分項目 初選甄選 項目 複選甄選 項目 綜合計分方 式 備註 臺 北 市 (2019a) 1.學歷 15 分 2.年資 40 分 3.服務成績 30 分 4.考試及研習進修 15 分 1.資績審查 2.口試 1.實習 2.筆試 資績 40% 口試 25% 實習 10% 筆試 25% 新 北 市 (2019) 1.一般年資 50 分 2.特別年資 20 分 3.特殊表現 20 分 4.研習訓練 10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口試 資績 30% 筆試 30% 口試 40% 如無具原住民 身 分 者 錄 取 時,得增額錄 取 1 位具原住 民身分之候用 校長 桃 園 市 (2018) 1.學歷 28 分 2.服務年資 33 分 3.服務成績 19 分 4.考試加分 5 分 5.特殊加分 7 分 6.進修 8 分 7.外加項目 3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口試 資績 30% 筆試 30% 口試 40% 臺 中 市 (2018a) 1.學歷 20 分 2.服務成績 20 分 3.主任服務加分 10 分 4.服務年資 41 分 5.進修 9 分 6.特遠、山地偏遠學校 加分 5 分 7.特殊加分 5 分 【超過以 100 分計】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資績 30% 筆試 40% 口試 30% 臺 南 市 (2019) 1.學歷 12 分 2.服務年資 45 分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資績 25% 筆試 35% 報考組別分為 教育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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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務成績 30 分 4.進修研習 13 分 3.平時表現 口試 20% 平 時 表 現 20% 學校行政組 高 雄 市 (2018) 1.學歷 21 分 2.服務年資 36 分 3.服務成績 28 分 4.研究與進修 15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1.訪評 2.口試 資績 35% 筆試 30% 訪評 15% 口試 20% 外加原住民籍 保障名額 1 名 基 隆 市 (2018a) 1.學歷 10 分 2.經歷 40 分 3.服務成績 30 分 4.專業效能 20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3.口試 資績 40% 筆試 30% 口試 30% 新 竹 市 (2019) 1.學歷 30 分 2.經歷 36 分 3.服務成績 19 分 4.考試加分 8 分 5.特殊加分 7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3.口試 資績 30% 筆試 40% 口試 30% 嘉 義 市 (2018) 1.學歷 26 分 2.經歷 40 分 3.服務成績 17 分 4.考試加分 5 分 5.特殊加分 6 分 6.進修加分 6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3.口試 資績 30% 筆試 40% 口試 30% 新 竹 縣 (2018) 1.學歷 20 分 2.經歷 25 分 3.服務成績 25 分 4.進修 15 分 5.特殊加分 15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3.口試 資績 30% 筆試 40% 口試 30% 苗 栗 縣 (2018) 1.學歷 20 分 2.服務成績 25 分 3.服務年資 40 分 4.進修 15 分 5.其他(加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3.口試 資績 20% 筆試 40% 口試 40% 彰 化 縣 (2018a) 1.學歷 30 分 2.經歷 36 分 3.服務成績 19 分 4.特殊加分 15 分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資績 25% 筆試 40% 口試 35% 南 投 縣 (2018a) 1.學歷 30 分 2.經歷 36 分 3.服務成績 19 分 4.特殊加分 10 分 5.研習進修 5 分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資績 25% 筆試 40% 口試 35% 保障原住民籍 1 名 雲 林 縣 (2018) 1.學歷 30 分 2.經歷 36 分 3.服務成績 19 分 4.考試加分 8 分 5.特殊加分 7 分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資績 25% 筆試 45% 口試 30% 嘉 義 縣 (2018a) 1.學歷 10 分 2.服務成績 20 分 3.服務年資 33 分 4.經歷 32 分 5.進修 5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3.口試 資績 35% 筆試 35% 口試 30% 屏 東 縣 (2018) 1.服務成績 36 分 2.學歷、經歷 40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口試 資績 30% 筆試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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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著作及進修研習 15 分 4.考試加分 4 分 5.特殊加分 5 分 口試 30% 宜 蘭 縣 (2019) 1.學歷 20 分 2.經歷 40 分 3.服務成績 25 分 4.進修 10 分 5.特殊表現 10 分 【以 100 分為積分採計 上限】 1.資績審查 2.筆試 3.口試 筆試 60% 口試 40% 原住民達錄取 標準者至少 1 名 資績 70 分以 上即具報名資 格,不計入總 分 花 蓮 縣 (2018) 1.學歷 18 分 2.年資 16 分 3.經歷 20 分 4.服務成績 27 分 5.職務歷練 8 分 6.進修 6 分 7.語言能力 3 分 8.個人著作、出版品 2 分 9.取得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調查資格之教 師,實際參與調查 5 分 1.資積審查 2.筆試 口試 資績 30% 筆試 40% 口試 30% 原住民族籍考 生筆試得分加 乘 10% 臺 東 縣 (2018) 1.學歷 10 分 2.服務成績 50 分 3.服務年資 30 分 4.研究與進修 10 分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資績 20% 筆試 40% 口試 40% 外加原住民籍增 額1 名 澎 湖 縣 (2018) 1.學歷 22 分 2.服務年資 36 分 3.最近 5 年考核 10 分 4.最近 5 年獎懲 13 分 5.特殊加分 15 分 6.研習與專業訓練 4 分 1.資績審查 2.筆試 口試 資績 30% 筆試 40% 口試 30% 金 門 縣 (2018) 1.學歷 25 分 2.經歷 25 分 3.進修訓練 20 分 4.服務成績 25 分 5.特殊加分 5 分 資績審查 1.筆試 2.口試 資績 40% 筆試 40% 口試 2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三、問題與對策

綜觀各縣市在現行候用校長甄選階段中,主要採用二階段篩選,項目包含資 績、筆試、口試,少數縣市使用訪視與實習。在資績計分項目中,主要細項有學 經歷、服務年資、服務成績、研習訓練、特殊表現。平均而言,資績約占 30%、 筆試約占 40%、口試約占 30%。顯示各縣市仍較重視筆試。研究者以為,這係 因為大多數人仍質疑資績成績實務操作上差異不大,口試又過於主觀,因而筆試 成績才成為重點。然而挑選學校領導人才實不應該以筆試為主要評量工具。臺北 市的作法相當創新,值得其他縣市參考,但其中也有不少問題,分述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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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先面談、實習再筆試,還是把筆試當成最後一關,候選人自然會認為讀書 準備考試比實習重要,不太符合領導人才的挑選原則。(二)面談有加入三分鐘 演說,實習達三個月(在兩間學校進行),方法上皆有評鑑中心法的精神,但演 說的評量架構不明,而實習也沒有結構化(應設計共同的校內活動讓評分有可比 較性),評分的信效度有待商榷。(三)長達三個月的實習對候選人付出的時間成 本太高,加上淘汰率 (60%)相當高,可能造成未來臺北市的主任或教師不願 意考校長。 綜上,研究者提出建議之改善方案如下:(一)第一階段採用資績與筆試, 第二階段採用訪評與面談,第一階段之分數僅是門檻。(二)確認各個甄選項目 (資績、筆試、訪評、面談)所要評量的職能。(三)筆試盡量以實作式情境式 評量(以領導實務的案例問題解決能力為主)。(四) 訪視除訪談各利害關係人 外,也應加入原校校長的推薦函。(五)面談(口試)應朝向結構化(以前瞻性 面談為主)或創新化(應用評鑑中心法的各項模擬演練工具)來進行。 另外,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三、四項「直轄市立、縣(市)立國民中、 小學校長,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 員遴選後聘任之。」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參 加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但事 實上問題的關鍵是,各縣市皆只重視短期「甄選階段」的人才篩選功能,而不願 意強化或重視長期「儲訓階段」的人才挑選功能。完整的甄選制度本來就應該涵 蓋「甄選」與「儲訓」,但各縣市只希望在短時間中選出領導人才,但方法又是 傳統且信效度不佳的評量方式,無怪乎每年各縣市都有少數幾位不太適合當領導 者的參與報考者通過甄選,讓各縣市長官困擾著是否該讓其參與接下來的校長遴 選,故建議未來可加強儲訓的功能,並授權給儲訓單位有淘汰的權力,以彌補甄 選過程可能的缺失,使甄選及儲訓兼顧,藉此將更可遴用卓越之學校領導人才。

四、結語

近年來,在教育改革趨勢影響下,學校面臨前所未有的衝擊,學校領導者所 承擔之責任及角色也愈趨複雜,然而綜觀各縣市甄選制度,筆試成績仍是錄取的 關鍵,如此不合時宜的評量方式自然不符學校領導者的選才原則,期望未來校長 甄選制度能持續改善,選出真正適才適所的學校領導人,方能領導學校發揮最大 的效能。 參考文獻  宜蘭縣(2019)。宜蘭縣 106 年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簡章 。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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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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