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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109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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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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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109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5月23日中市教體字第1090043646O 號函。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6月15日中市教體字第1090050982號函。

貳、甄選種類、名額及聘任級別:

一、「籃球」專任運動教練:「正取」1人;「備取」1人。

二、聘任級別:初級專任運動教練。

參、報名資格條件:

一、繳驗證件、證明(1-2項條件需同時具備)。

(一)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 設籍10年以上)。

(二)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 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核發籃球運動項目初級(或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二、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2條(附錄壹)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者(附錄貳)。惟經查證隱瞞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解聘。

三、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並先自行檢核,工作人員辦理書面審查,未符 資格者,即不得參加甄試,不得異議。

肆、報名表件(簡章、報名表及各項附件) :

甄選簡章請於109年6月19日(星期五)起至109年6月29日(星期一),逕自下列網站 下載: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公告訊息「甄選介聘」區(http://www.tc.edu.tw)。

二、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http://www.ljjhs.tc.edu.tw)

伍、甄選作業日程:

(2)

甄還重要事項 日期 備註

簡章公告 109年6月19日(五)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http://www.tc.edu.tw)。

2.本校(http://www.ljjhs.tc.edu.tw) 報名、積分審查 109年6月29日(一) 08:00~11:00

口試 109年6月29日(一) 13:00~16:00 放榜(錄取名單

公告)

109年6月29日(一) 20:00

成績複查 109年6月30日(二) 08:00~10:00

陸、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109年06月29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1時,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臺中市龍井區三港路130號) 三、報名方式:

(一)採現場報名與資格審查,得委託報名(需檢附委託書-如附件4),通訊報名 不予受理。

(二)報名應繳交證件(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收 A4影本1份備 查,逾時不受理補件):

1.報名表。(如附件1)

2.黏貼國民身份證影本。(如附件2)

3.報名切結書。(如附件5)

4.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6)

5.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6.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發合格籃球項目初級(或以上)專 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7.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及證明文件影本。

8.為配合防疫措施應考人需繳交健康關懷表(如附件8)。

9.報名費700元整。

10.資料交後,取得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如附件3)。

(3)

柒、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試前後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 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相關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 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捌、考試時間與方式:

一、考試時間:109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2時開始口試,請應試者提前抵達考 場,並配合量測體溫等防疫措施。

二、考試方式:

(一)專業成就資料審查(積分最高上限100分)占總分60%。

1.參賽成績或指導成績:指導各級球隊或參加亞洲運動會、全國運動會、教 育部甲級聯賽(最優級組)、指導學生參與本市府主辦之錦標賽(市長盃、

中等學校學生聯賽)

2.教練證明:全國單項協會核發之教練證照(僅參考最高等級證件)。

3.以上專業成就取得計分如下:(採計最近5年成績)

積分項目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第 五 名

第 六 名

第 七 名

第 八 名

備 註 1.亞洲運動會 30 28 26 24 22 20 18 16 最高

積分 90分 2.全國運動會 28 26 24 22 20 18 16 14

3.教育部甲級聯賽(最優級組) 26 24 22 20 18 16 14 12 4.指導學生參與本市府主辦之錦

標賽(市長盃、中等學校學生聯 賽)

20 18 16 14

計分(A) 籃球教練證明 全國單項協會核發之教

練證照(僅參考最高等 級證件)

籃球A級教練10分 最高 積分 籃球B級教練8分 10分

籃球C級教練3分 計分(B)

總得分 績分總計:A+B(最高以100分為限)

(4)

4.其他說明:

(1)採計分數自民國104年8月01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以上均以籃球比賽 積分始得採計。

(2)參加同一賽會,同競賽項目但不同組別可重複計分。

(3)積分認證:參加之積分原則上以獎狀正本採計(原主辦單位未頒發獎狀 者需附秩序冊佐證)。

(4)積分認証正本文件遺失,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2.口試,佔總分40%

(1) 口試時間15分鐘,依抽籤序編排時間,唱名3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2) 具正確教育理念及體育教學熱忱者、教學專業知識及能力。

(3) 能配合學校行政態度及行政作業能力。

(4) 品性端正且無不良記錄等。

3.口試地點:本校智慧型科技教室

玖、甄試錄取方式:

甄試正取名額按公告錄取之,如口試之原始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正取未依 期報到,由備取遞補。錄取總分相同時依口試、專業成就資料審查成績之順序擇 優錄取。

拾、甄試錄取公告日期:

甄試錄取名單公告:於109年06月29日(星期一)下午8:00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及本校網頁。

拾壹、成績複查:請於109年06月30日(星期二)08:00-10:00止,持新式國民身分 證、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 (如附件8)親自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複查手續 費100元整。另需檢附限時回郵信封1只,貼足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 郵遞區號。

拾貳、報到及聘期:

(5)

一、報到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星期四)。

二、報到時間:請正取、備取人員持新式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單,於109年7月2日(星 期四)上午9時至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正取人員唱名3次 未到場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額滿為止。

三、報到後由本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四、聘期: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拾參、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拾肆、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 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伍、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 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聘任管理辦法」辦理。

拾陸、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具較高級別教練證 之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 任之級別為準」。

拾柒、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 告。

拾捌、本簡章經本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並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核定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本校網站。

(6)

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予以 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 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2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 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2條: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及第六項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已聘任者,由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 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 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7)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 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 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 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 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 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8)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109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表

准考證編號: (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相 片

(最近3個月內正 面半身脫帽2吋照

片)

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 電話

(0)

(H)

(手機)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應備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 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 )1.准考證(貼上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 )2.指導學生參加運動成就積分審查表(審查結果,核計 分)

( )3.各項證件影本

( )1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 )3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級) ( )4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業成就表現積分表及證明文件影本。

( )4.切結書

( )5.委託書(無則免附)

( )6.自備回郵信封一個填妥姓名、地址、貼足限時回郵郵資。

( )7.報名費700元整。

一、資格審核 ( )合格 ( )不合格

( )證件不齊,不予報名

審核人員 核章 二、繳費核章

三 、 領 准 考 證 核

成績

登錄 積分審查: 口試: 總分:

□正取□備取□未錄取 附件1

(9)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109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黏貼證件資料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109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國民身份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份證 (反面)黏貼處

附件2

(10)

應試者參加甄選之注意事項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109學年度 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准考證

考試時間及地點:

口試:

1.預定自14:00於本校智慧科技 教室舉行,預計每人10-15分 鐘,連續唱名 3 次未到場 者,視同棄權。

2.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辱國民 身分證入場應試,以供查 驗 。

編號

類別

籃球

姓名 請

自 行 黏 貼 照 片

口試

口試委員簽名

口試

口試委員簽名 附件3

(11)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109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試

委 託 書

本人_________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名作業,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相關手續。

此致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附件4

(12)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109學年度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學 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 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2條及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33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

立切結書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附件5

(13)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學籃球專任運動教 練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 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附件6

(14)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

109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積分審查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項目:籃球 109 年 月 日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自評

分數 審核 評分

1

□亞洲運動會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

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

第7名 次、第8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2

□全國運動會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

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

第7名 次、第8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3

□教育部甲級聯賽(最優級組)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

第4名 次、第5名 次、第6名 次、

第7名 次、第8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4

□指導學生參與本市府主辦之錦標賽(市長盃、中等學校學生聯賽) 第1名 次、第2名 次、第3名 次、

第4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計分(A):最高積分90分

1~3 擇優1項

1 籃球A級教練10分 2 籃球B級教練8分 3 籃球C級教練3分 計分(B):最高積分10分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大小紙張影印 自評總分 (A+B) 審核總分 (A+B)

報考人員簽章 審核人員核章

附件7

(15)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109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正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箱 申請複查項目

□資格積分審查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評審委員會留存。 申請人簽章: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109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副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箱 申請複查項目

□資格積分審查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評審委員會加蓋戳印後,交還申請人留存。 申請人簽章:

注意事項:

一、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正副表不可裁開且所填之內容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表為準;申請複查項目 務請劃記。

二、申請複查時間:109年6月30日(星期二),08:00至10:00止。

三、申請方式: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填具本申請表親自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手續費100元整;另須 檢附限時回郵信封一只,貼足回郵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四、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附件8

(16)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109學年度籃球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應考人健康關懷表

請應考人填寫本表,並於進入本校報名時交由工作人員查驗,共同為防疫工作及大眾健康把 關!

氺提醒您:

1.如有呼吸道症狀,應儘速就醫後在家休養,避免參加甄選,並配戴口罩。當口罩沾到口鼻 分泌物時,應將已污染之口罩内摺丟進垃圾桶,並立即更換口罩。

2.打噴嚏時,應用面紙或手帕遮住口鼻,若無面紙或手帕時,可用衣袖代替。

3.於電梯等密閉空間中,儘量避免交談。

4.手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請立即使用肥皂及清水澈底洗淨雙手。

應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一、請問您於甄選當日是否為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 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期間?

□是,說明:

□否

二、請問您於甄選當日是否為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自主健康管理期間?

□是,說明:

□否

三、近期身體是否有以下情形(可複選)?

□發燒(額溫37.5°C或耳溫38°C)

□呼吸道症狀(如:咳漱、流鼻水、打噴嚏、喉嚨痛、喉嚨乾癢或呼吸急 促。)

□失去味覺

□失去嗅覺

□腹瀉

□肌肉痠痛或四肢無力

□頭痛或極度疲倦感

□其他身體不適:_______________

□無

※本表請翔實填寫,如有填寫不實,罰責自負。

應考人請簽名:_________________

填寫日期:109年______月_____日

附件9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 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 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予以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十一、成績複查:請於 109.7.13(一) 上午 9:00~11:30 前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件

(二)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式 2 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