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同居共財 -唐代家庭研究(財產處理篇)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8-2410-H-004-136- 執 行 期 間 : 98 年 08 月 01 日至 99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羅彤華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于曉雯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黃義淞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9 年 06 月 29 日
唐代反逆罪資財沒官考論
-兼論《天聖令.獄官令》
「犯罪資財入官」條
羅彤華* 摘要: 犯罪資財入官的情況很多,本文以反逆罪為中心,分析籍没家財涉及的相關 問題。反逆罪的籍没法不以戶籍為資財没官的依據,而以同財共居與否為重要指 標。反逆罪的籍没法是官方的強制執行法,它與民間的分家慣例不同,也不強制 家產應分割,而且只要不是罪人或同居緣坐親,其分額內的財產還是可以留還。 這個查封工作應由勾官體系檢勘,但後期也常由中使負責。没官的資財分別交由 各財政機構收貯,可是中唐以後卻常納入內庫,以擴張王權。反逆罪有時因政治 情勢改變而獲得平反,此時已没官的資財除非得到皇帝的特別允許,不在返還之 限。尤其當没官資財已賞賜或分配給臣民時,就更增加返還的難度與複雜性。 關鍵字: 唐 天聖令 反逆罪 籍没 緣坐 平反一、 前言
唐人之犯罪論刑,主刑之外,有時還有從刑。從刑係附於主刑所科之刑,除 了官人的除免、官當外,戴炎輝認為主要有彼此俱罪之贓與犯禁之物的沒官,以 及反逆正犯與緣坐同居家屬之財產沒官。1唐政府對於犯罪財物,與犯罪者及其 家屬之財物的處理,〈獄官令〉「犯罪資財入官」條有專門規範:2 諸犯罪資財入官者,若緣坐得免,或依律不坐,各計分法還之。即別敕降 罪從輕,物見在者,亦還之。﹙其本罪不合緣坐而別敕破家者,罪止及一 房。﹚若受人寄借及質錢之屬,當時即有言請,券證分明者,皆不在錄限。 其有競財,官司未決者,依法檢校。 本條概言犯罪資財留還之時機與方式,財物登錄與競財時之判斷法,但沒有說明 什麼樣的犯罪要將資財入官。 在犯罪財物沒官方面,唐律於彼此俱罪之贓外,多處亦言及贓合沒官,如監 臨之官受饋餉,親屬為人殺私和受財,或坐贓致罪因事受財等,其贓皆應沒官。 *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教授 1 戴炎輝,《唐律通論》﹙台北:正中書局,1977﹚,頁 183-184。 2 該條未見於《唐令拾遺》、《唐令拾遺補》,但《養老令》與《天聖令》略同,可據以復原為唐 令。有關本條的條文與復原說明,見: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 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復原清 本,頁649;復原說明,頁 639-640。3蓋凡犯罪不法所得,官府率沒入之。此外,私家不應有的犯禁之物,4不合規制 的違法物品,5反逆罪人及其緣坐同居家屬之財產,6還有就是〈獄官令〉該條特 別提及的別敕破家,7都是資財入官的犯罪類型。8這幾類犯罪,或直接沒入不法 之所得或用物,或與罪人之家產相關,唯別敕破家之犯罪構成要件不明,難免有 擅斷之嫌。9就犯罪資財來看,只要官府的証據確鑿,贓錢與罪物是固定不變的, 很難有增減的空間,可是家財沒官,因本身非犯罪錢物,不僅官府查核起來要大 費周章,對罪人家庭的衝擊也是無與倫比的深重,更何況這類犯罪多具政治性, 一旦平反,沒官的家財還有可能返還給罪人家屬,故遠比贓錢與罪物沒官要複雜 得多。本文就擬以反逆罪為中心,觀察犯罪資財入官所涉及的諸問題,並借此了 解〈獄官令〉該條落實的程度。 反逆罪源自戰國,漢代屬不道罪,歷經魏晉南北朝至唐代,謀反、謀大逆、 謀叛的罪名才正式成立。10反逆罪的研究成果不算少,漢代的不道罪尤為學者關 注的焦點。11反逆罪的立法原因,在其違背君臣名分,威脅既定政治秩序,12此 干紀犯順、違道悖德之行為,歷代政府皆嚴懲不貸,不僅首犯處死,還連坐諸親 屬,古代族刑的普遍運用,就包含反逆罪在內。13可惜地是,學者在討論反逆罪 3 《唐律疏議》﹙北京:中華書局,1993﹚,卷 11〈職制律〉「監臨受供饋」﹙總 144 條﹚,卷 17 〈賊盜律〉「親屬為人殺私和」﹙總260 條﹚,卷 26〈雜律〉「坐贓致罪」﹙總 389 條﹚。 4 《唐律疏議》卷 4〈名例律〉「彼此俱罪之贓」(總 32 條)。 5 《唐律疏議》卷 26〈雜律〉「器用絹布行濫短狹而賣」﹙總 418 條﹚,卷 27〈雜律〉「違令」﹙總 449 條﹚。 6 《唐律疏議》卷 17〈賊盜律〉「謀反大逆」﹙總 248 條﹚、「緣坐非同居」﹙總 249 條﹚。 7 別敕是對令文的補充修訂,是令文之外的法律依據。有關別敕的分析可參考:黃正建,〈《天聖 令》中的律令格式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等主辦,「《天聖令》研究─唐宋禮法與社會」 學術研討會,2008.6。 8 犯罪財物入官的討論,亦可參看:戴炎輝,《唐律通論》,頁 170-174,315-318。 9 人主權斷制敕,量情處分,易開擅斷之門,使罪刑法定主義的適用受到限制。相關說明見:戴 炎輝,《中國法制史》﹙台北:三民書局,1995﹚,頁 22-24。傳統中國罪刑法定主義的特色與意 義,詳黃源盛的分析:〈傳統中國「罪刑法定」的歷史發展〉,收入:黃源盛,《中國傳統法制與 思想》﹙台北:五南圖書公司,1998﹚,頁 423-450。 10 反逆罪的淵源與演變,甘懷真有詳細考証,見:〈反逆罪與君臣關係〉,收入:高明士編,《唐 律與國家社會研究》﹙台北:五南圖書公司,1999﹚,頁 101-109。又見於:〈從唐律反逆罪看君 臣關係的法制化〉,收入: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中國古代政治史研究》﹙台北:喜 瑪拉雅基金會,2003﹚,頁 334-344。 11 大庭脩,〈漢律における「不道」の概念〉、〈漢簡にみえる不道犯の事例〉,收入:《秦漢法制 史の研究》﹙東京:創文社,1982﹚,頁 101-144、151-162;若江賢三,〈漢代「不道」罪につ いて〉,收入:《酒井忠夫先生古稀祝賀記念論集‧歷史における民眾と文化》﹙東京:囯書刊行 會,1982﹚,頁 27-40;王健文,〈西漢律令與國家正當性─以漢律中的「不道」為中心〉,《新史 學》3:3﹙1992﹚,頁 1-35;陳乃華,〈秦漢“不道"罪考述〉,《中國史研究》2﹙1991﹚,頁 99-103。 12 甘懷真,〈反逆罪與君臣關係〉,頁80-82;又,〈從唐律反逆罪看君臣關係的法制化〉,頁308-314。 13 有關族刑的起源、性質、與家族的關係,可參考:小倉芳彥,〈圍繞族刑的幾個問題〉,收入: 楊一凡編,《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第一卷《通代先 秦秦漢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頁 323-368。近來研究族刑集大成的著作是魏 道明的《始于兵而終于禮─中國古代族刑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該書除了說明族刑 的起源與發展,還深入分析族刑的原則、興盛原因、與親屬的關係、株連範圍等議題,很具參 考價值。
時,目光多集於家屬的緣坐刑,14至多只觸及籍沒奴婢的運用,15很少注意沒官 之財產該如何處置。16唐政府既依〈獄官令〉設置「犯罪資財入官」專條,顯然 很看重沒官財物,所以才做相關的制度規範。本文擬借由反逆罪的籍沒家財,探 討沒官或留還的判斷標準與計算方式,同時對沒官家財的內容與性質、執行程序 與財物管理,以及平反後返還家財的可能性,做深入的分析,期能建構政府籍沒 家財的整個流程,並認識「犯罪資財入官」條的立法目的。
二、 反逆罪的資財沒官法
唐律的反逆罪指十惡裏的謀反、謀大逆、謀叛,但並非這三種犯罪之家財 都要沒官,法律根據犯罪之行為階段與是否有實際行動,判定謀反與大逆罪之犯 者家財要沒官,〈賊盜律〉「謀反大逆」﹙總248 條﹚: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 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男夫年八十 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餘條婦人應緣坐者,準此。﹚伯叔 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 只要有謀反之犯意,即構成此罪,更何況是真反。17而大逆則須已行迄,才與謀 反同罪。謀反與大逆罪犯者,除本人處斬,父子論絞,伯叔及兄弟之子流三千里 外,還涉及兩方面的沒官,一是正犯之緣坐親屬與部曲沒官,18另一是資財、田 宅沒官。前者是人的沒官,論者以為緣坐人之沒官不屬於從刑,而是五刑外之特 14 反逆罪的緣坐刑應包括籍沒家口與緣坐配流,相關討論見:郭啓瑞,〈唐代前期﹙A.D.618-755﹚ 反逆案的處置〉,收入:中國唐代學會、中正大學編,《第五屆唐代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高 雄:麗文文化公司,2001﹚,頁 643-648。另外在唐日緣坐刑的比較中,亦可見唐代緣坐刑的特 色,見:松田惠美子著,賴郁君譯,〈日唐律之緣坐比較〉,《興大歷史學報》18 期﹙2007﹚,頁 142-153。 15 濱口重國討論唐前期的謀反案,並由此推估被沒者有數萬人,是重要的勞動力,見:《唐王朝 の賤人制度》﹙京都:京都大學東洋史研究會,1966﹚,頁 192-269。山本節子亦就律令及律令 之外討論人之沒官,見:〈沒官に関する一考察─良賤制との關連において〉,《東洋文化》卷60 ﹙1980﹚,頁 153-165。 16 約略觸及反逆罪之沒官財產者如:郭啓瑞,〈唐代前期﹙A.D.618-755﹚反逆案的處置〉,頁643; 李錦綉,《唐代財政史稿》﹙上、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2001﹚,頁680-681、1192-1193;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頁 326、1243-1244、1249-1250;錢大群, 《唐律疏議新注》﹙江蘇: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頁 551、555。此外,項春松專論遼代 籍沒法的財產刑也可參考,見:〈遼代財產刑研究─契丹“籍沒"刑及其相關問題試析〉《北方 文物》2002:2,頁 58-60。 17 謀反已如律論處極重之罪,根據「舉輕明重」的原則,真反當然亦如是論罪,故文中不再說 明真反之論罪。 18 《唐律疏議》卷 17〈賊盜律〉「謀反大逆」﹙總248 條﹚疏議曰:「部曲不同資財,故特言之。」 部曲較奴婢的身分高,為資財與否,是二者的一項區分標準。但戴炎輝認為,部曲亦稍有「物」 的性質,仍與一般良民略異。而濱口重國則從不同角度觀察,認為部曲有人的資格,不得像奴 婢般地被買賣。李天石更進而從部曲與奴婢的姓名、身分、地位、權利、財產、所生子女等方 面比較二者的差異。有關說明見:戴炎輝,《唐律通論》,頁77;濱口重國,《唐王朝の賤人制度》, 頁 65-67;李天石,《中國中古良賤身份制度研究》﹙江蘇: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頁 256-263。殊主刑。19後者是物之沒官,乃主刑之外附科罪人的特別財產處分,20包括反逆 正犯及緣坐同居家屬之財產。本文探討的犯罪資財入官問題,就是反逆罪物的沒 官部份。 十惡中的反逆罪,除謀反、大逆二罪涉及資財沒官外,餘者資財皆不在沒限, 其罪重者如謀反而不能為害、謀叛已上道、謀叛率百人以上、謀叛不滿百人而以 故為害者、或抗拒將吏同謀叛已上道等,都只要緣坐親屬;21至於其罪稍輕者如 謀大逆、謀叛、口陳欲反或欲叛、逆之言,及亡命山澤等,則連親屬亦不需緣坐。 22唐律中與反逆罪相關的還有對君主的大不敬罪與祅言罪,23但各罪條既無緣坐 刑,財產亦不需沒官。24總之,唐律將反逆罪家財需沒官的情況,儘量限縮在一 個很小的範圍內。25 反逆罪的資財沒官,史料中常以籍沒名之,如《舊唐書》卷 87〈裴炎傳〉 徐敬業構逆,裴炎請太后返政,御史崔察謂炎曰:「若無異圖,何故請太后歸政?」 故光宅元年﹙684﹚十月斬炎,「及籍沒其家,乃無儋石之蓄。」26同書卷183〈外 戚‧武攸暨妻太平公主傳〉公主謀逆事敗,「籍其家,財貨山積,珍奇寶物侔於 御府。」27又,卷117〈崔寧傳〉朱泚之亂,崔寧被誣陷與朱泚通書,「寧既得罪, 籍沒其家。中外稱其冤,乃赦其家,歸其資產。」28《新唐書》卷208〈宦者下‧ 劉克明傳〉克明等弒帝,樞密使王守澄等發兵討之,克明等「斬首以徇,籍入家 貲,又殺其黨數十人。」29雖然唐律中清楚區分謀反、大逆,但唐人論事很少精 確地運用法律概念,像太平公主的連結將相,潛謀廢立,史傳用「謀逆」稱之, 30只是其行事絕不僅於謀毀宗廟等禮制建築而已。前引諸例無論誣陷與否,確實 可被安上謀反或反逆的罪名,而從罪人之家被籍沒,皆提及其財物來看,「籍沒 其家」、「籍其家」等語,應含有將犯罪人家財沒官的意義。然而,籍沒除了指物 的沒官外,一如唐律所示,史書中時見「家口籍沒」、「家屬籍沒」、「妻子籍沒」 19 戴炎輝,《唐律通論》,頁 183。 20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頁 323。 21 《唐律疏議》卷 17〈盜賊律〉「謀反大逆」﹙總 248 條﹚、「謀叛」﹙總 251 條﹚。 22 《唐律疏議》卷 17〈盜賊律〉「謀反大逆」﹙總248 條﹚、「口陳欲反之言」﹙總250 條﹚、「謀叛」 ﹙總251 條﹚。 23 甘懷真,〈反逆罪與君臣關係〉,頁 98-101;又,〈從唐律反逆罪看君臣關係的法制化〉,頁 331-334。 24 十惡大不敬罪包含的罪名有:〈盜賊律〉「盜大祀神御物」﹙總270 條﹚、「盜御寶及乘輿服御物」 ﹙總271 條﹚,〈職制律〉「合和御藥有誤」﹙總 102 條﹚、「造御膳有誤」﹙總 103 條﹚、「御幸舟船 有誤」﹙總104 條﹚、「指斥乘輿與對悍制使」﹙總122 條﹚。祅言罪是〈賊盜律〉「造祅書祅言」﹙總 268 條﹚。 25 劉俊文在比照前代孥戮法、三族刑、房誅籍沒之制後,也有類似看法。見:《唐律疏議箋解》, 頁1249-1250。 26 《舊唐書》﹙台北:鼎文書局,新校標點本,1976﹚,卷 87〈裴炎傳〉,頁 2844-2845。 27 《舊唐書》卷 183〈外戚‧武攸暨妻太平公主傳〉,頁 4740。 28 《舊唐書》卷 117〈崔寧傳〉,頁 3402。 29 《新唐書》﹙台北:鼎文書局,新校標點本,1976﹚,卷 208〈宦者下‧劉克明傳〉,頁 5884。 30 如《舊唐書》卷 92〈蕭至忠傳〉:「左僕射竇懷貞,侍中岑羲……等與太平公主謀逆事洩」。《新 唐書》卷109〈竇懷貞傳〉:「與太平公主謀逆,既敗,投水死。」都用得是「謀逆」一詞。
等提法,31可見反逆罪之籍沒,也包括罪人緣坐親屬的沒官。 反逆罪是高度政治性的犯罪,「政治優先性」的處理原則,32使犯罪處斷未 必完全依唐律來進行。如竇參接受宣武軍節度使的饋餉,又與湖南觀察使有隙, 德宗大怒,以「外交戎臣」的名義貶官,逐其子女,並沒入貲產奴婢。33竇參雖 然外交戎臣,但還不至「背國投偽」的地步,稱不上犯了「謀叛」的罪,何況謀 叛根本沒有家財沒官的立法,所以德宗的處置應該就是〈獄官令〉「犯罪資財入 官」條所謂的「別敕破家」,是超越法律規範的臨時權斷。 唐律裏只有反逆罪才可能家財沒官,但事實上,非反逆罪而籍沒家財的例子 似乎也不少。玄宗王皇后雙生兄弟王守一,坐與庶人潛通左道,左遷、賜死,籍 沒其家。34左道觸及的大概是「造祅書祅言罪」,玄宗賜死楊慎矜詔中有一個原 因是「左道亂常」,35《舊唐書》本傳稱是「蓄異書」、「說國家休咎」,36不正是 「造祅書祅言罪」的「構成怪力之書」、「妄言國家有咎惡」?37然王守一的潛通 左道,竟籍沒其家,豈非又是律外用刑,別敕處分? 犯罪之不法所得該當入官,其中又以贓罪錢物最易引人注目,但這與反逆罪 之籍沒全部家財並不相同,陸贄〈請不簿錄竇參庄宅狀〉一針見血地指出其間差 異:「沒入官產,唯有兩科,一謂姦贓,一謂叛逆。……叛逆則盡沒其家,姦贓 則止徵所犯。」38然犯贓罪者不無可能被籍沒家財,如前述的竇參就遭簿錄其家; 楊憑因贓致罪時亦被勘責家資,如果不是李絳力諫:「憑所坐贓,不當同逆人之 法」,或許很難倖免。39永泰年間,宣州刺史李佚坐贓二十四萬,集眾杖殺,籍 沒其家;40貞元中,僧鑒虛講說丐歛,用貨利交權貴,恣為姦濫,蓋亦因贓罪而 決重杖處死,並籍其財產;41元和中,弓箭庫使劉希光受財為人求官,又受庫錢 衣糧等,事發賜死,籍其家財。42唐代官吏犯贓罪者極多,因而被論處籍沒者雖 不常見,卻已顯示籍沒法的運用不限於反逆罪,有時皇帝會因罪人收取過多不法 利益,而以沒其家產的方式嚴懲之。 籍沒家財,官府可以獲得一大筆財政收入,可是不肖官吏竟濫用籍沒法,收 取無辜者的財產。如武后時,酷吏周興、來俊臣等誣構大臣,家口配流外,亦常 31 如《舊唐書》卷 80〈上官儀傳〉:「許敬宗乃構儀與梁王忠通謀,遂下獄而死,家口籍沒。」 《册府元龜》﹙台北:台灣中華書局,1972﹚,卷762〈總錄部‧忠義三〉:「天后廢中宗為廬陵王, (楊)初成偽稱郎將,矯制於都,市募人欲迎廬陵王於房州,事覺坐斬,家口籍沒。」《新唐書》 卷209〈酷吏‧來俊臣傳〉:「欲告皇嗣及廬陵王與南北衙謀反,因得騁志,(衛)遂忠發其謀,…… 有詔斬於西市,……家屬籍沒。」《舊唐書》卷84〈薛濬傳〉:「為酷吏所陷,被殺,妻子籍沒。」 32 根本誠,《中國傳統社會とその法思想》﹙東京:東洋哲學研究所,1978﹚,頁 237-242。 33 《新唐書》卷 145〈竇參傳〉,頁 4731。 34 《舊唐書》卷 183〈外戚‧王守一傳〉,頁 4745。 35 《全唐文》﹙北京:中華書局,1983﹚,卷 32 玄宗〈賜楊慎矜等自盡併處置詔〉,頁 360。 36 《舊唐書》卷 105〈楊慎矜傳〉,頁 3227。 37 《唐律疏議》卷 18〈賊盜律〉「造祅書祅言」﹙總 268 條﹚,頁 345。 38 《陸宣公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卷 19〈請不簿錄竇參庄宅狀〉,頁 210。 39 《新唐書》卷 160〈楊憑傳〉,頁 4970。 40 《冊府元龜》卷 700〈牧守部‧貪黷〉,頁 8352。 41 《唐會要》﹙台北:世界書局,1974﹚,卷 40〈臣下守法〉,頁 726。 42 《冊府元龜》卷 669〈內臣部‧貪貨〉,頁 8000。
籍沒其家;43劉希暹善候魚朝恩意旨,羅織城內富人,誣以違法,錄其家產,沒 於北軍;44劍南東川節度使嚴礪枉法沒入平人資產八十餘家;45成德節度使李寶 臣性猜忌,殺骨骾將二十餘人,並籍入其貲;46崔胤、朱全忠盡誅宦者於內侍省, 又追諸道監軍,所在賜死,其財產籍入之。47按理說,籍入的財產應沒官,不宜 落入私家之手,或成為私軍所有,但我們很難相信陷害、誣殺人的官吏、軍將、 節度使等,完全沒有獲取財利之心,或不曾從其中得到任何好處。籍沒法不依律 行事,甚至無別敕指示而遭到濫用,這可能才是最令人畏懼,亦受害者心中之最 痛吧! 反逆罪之所以要讓罪人家產沒官,其實並不是從財政利益來著眼,唐律「彼 此俱罪之贓」條問答曰:「謀反、大逆,罪極誅夷,污其室宅,除惡務本。」48既 曰「除惡務本」,便有斬草除根的意思,此所以反逆罪之緣坐家口要配沒,其室 宅資財要入官,蓋此背逆君親,罪大惡極的行為,是絕不可以寬恕的,為了永絕 後患,務必使罪人家一無所有,永不得翻身。然「除惡務本」只是懲治反逆罪的 一種手段,曾有人言曰:「沒入家貲者,所以彰有罪也,未有利人妻孥貲產而并 殺其人者也。」49由是知反逆罪用這麼重的籍沒法來對待罪人,其最重要的考量 顯然是政治性的。 反逆罪的論刑,漢以前除了罪人伏誅外,以緣坐家口為主,如漢高祖「召彭 越,責以謀反,夷三族,梟首雒陽。」50如淳注引漢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 同產皆棄市。」51似乎很少見到家產沒官的情形。然「魏律序」裏有這樣一段陳 述:52 至於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汙瀦,或梟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 嚴絕惡跡也。 謀反大逆因係極惡重罪,逮捕訴訟程序不循律令常法規定,故言「臨時捕之」。53 較引人注目的是,對罪人及其家屬梟菹、夷族之外,另有汙瀦的處置,這大概是 指毀壞罪人室宅,變成污水停聚的地方。用汙瀦來對付反逆罪人,可能是開啓家 資沒官的端緒,因為室宅拆毀為汙瀦之前,必需先處理掉罪人家產。為彰顯反逆 罪之惡跡,官府沒入其家產應是無可疵議的。正式將罪人資財沒官納入法律規定 43 《舊唐書》卷 75〈韋方質傳〉,頁 2634;《新唐書》卷 106〈郭正一傳〉,頁 4043;又,卷 106 〈劉齊賢傳〉,頁4051。 44 《舊唐書》卷 184〈宦者‧劉希暹傳〉,頁 4765。 45 《舊唐書》卷 166〈白居易傳〉,頁 4323。 46 《新唐書》卷 211〈藩鎮‧李寶臣傳〉,頁 5948。 47 《新唐書》卷 208〈宦者下‧韓全誨傳〉,頁 5901。 48 《唐律疏議》卷 4〈名例律〉「彼此俱罪之贓」﹙總 32 條﹚,頁 88。 49 蘇天爵,《滋溪文稿》卷 23〈元故資政大夫中書左丞知經筵事王公(結)行狀〉。轉引自:楊 印民,〈元代籍沒婦女的命運與籍沒妻孥法的行廢〉,《史學月刊》,2007:10,頁 108。 50 《漢書》﹙台北:鼎文書局,新校標點本,1986﹚,卷 37〈彭越傳〉,頁 1980。 51 《漢書》卷 5〈景帝紀〉,頁 142。 52 《晉書》﹙台北:鼎文書局,新校標點本,1979﹚,卷 30〈刑法志〉,頁 925。 53 甘懷真,〈反逆罪與君臣關係〉,頁 104-105;又,〈從唐律反逆罪看君臣關係的法制化〉,頁 337-339。
的,至遲見於南朝的梁律:54 其謀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斬。父子同產男,無少長,皆棄市。母妻姊妹 及應從坐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為奴婢。貲財沒官。 從魏律以來汙瀦之臨時性,不在律令,到梁律的明確標出貲財沒官,與緣坐家口 並列,統治階層積極打擊反逆罪的用心,是極深刻而堅定的。唐律只是承著這樣 的趨勢,進一步將需要沒官的家口與家財,做了更清楚的規範而已。 討論至此,我們需要分疏一下唐人的常用語:入官、沒官、籍沒這三個概念。 戴炎輝認為入官有廣義、狹義兩種,廣義的入官是指私家物因犯罪而收取於官, 亦稱沒官;狹義的入官是指闌遺物無人識認者,或雖不合罪亦需送官者。55戴氏 的看法未必合於唐人的實情,因為沒官未必原皆為私家物,蓋贓物、禁物等可能 占奪自官府;而入官亦不盡是無罪之物送官,如〈獄官令〉「犯罪資財入官」很 顯然的是有罪之物送官。就唐律而言,沒、入的意義是有區別的,〈斷獄律〉「輸 備贖沒入物違限」﹙總493 條﹚疏議:「沒謂彼此俱罪之贓及犯禁之物,沒官;入 者,謂得闌遺之物,限滿無人識認者,入官及應入私之類。」毫無疑問地,沒官 皆犯罪之物,反逆罪之家資沒官,正符合這項特質。然〈名例律〉「彼此俱罪之 贓」﹙總32 條﹚疏議曰:「簿斂之物,謂謀反、大逆人家資合沒官者。赦書到後, 罪人雖已決訖,其物未入官司者,並從赦原。」看來沒官家資因為要收入官司, 故稱其為入官亦無不可。〈衛禁律〉「齎禁物私度關」﹙總87 條﹚有更明顯的例子: 「私家應有之物,禁約不合度關,已下過所,關司捉獲者,其物沒官;若已度關 及越度被人糾獲,三分其物,二分賞捉人,一分入官。」同樣的禁物,前文稱沒 官,後文稱入官,並非唐人隨意混用,實因有罪沒官之物既要送入官司,名之為 入官也是合於情理的。總之,沒官者必為犯罪之物,私物或官物皆在所不問;而 入官則泛指應送入官司之物,但不以罪物為限。 反逆罪家資沒官,唐人常以籍沒名之。籍非戶籍之意,《漢書》卷 6〈武帝 紀〉顏師古注:「籍者,總入籍錄而取之。」56即登入簿籍而收取之,也就是前 引「彼此俱罪之贓」條的「簿斂」之意。唐人論及籍沒時,常以類似語彙表示之, 如「簿錄其家」、「簿其田貲」、「簿無遺貲」、「錄其家產」,57正是將貲財登錄於 簿籍中。而即使直接用「籍」字,也與戶籍無關,如「籍第舍」、「籍田宅入于官」、 「其財產籍入之」,58也很清楚是指登錄罪人資財。反逆罪的資財沒官不依戶籍 簿斂,是有法律依據的,〈名例律〉「同居相為隱」﹙總46 條﹚疏議曰:「同居, 謂同財共居,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並是。」同居指得是同財共居,59既不 54 《隋書》﹙台北:鼎文書局,新校標點本,1979﹚,卷 25〈刑法志〉,頁 699。 55 戴炎輝,《唐律通論》,頁 178、315。 56 《漢書》卷 6〈武帝紀〉,頁 201。 57 《新唐書》卷 149〈劉晏傳〉,頁 4797;又,卷 83〈諸帝公主‧太平公主〉,頁 3652;又,卷 177〈韋博傳〉,頁 5289;《舊唐書》卷 184〈宦者下‧劉希暹傳〉,頁 4765。 58 《新唐書》卷 134〈王鉷傳〉,頁4566;又,卷 179〈王涯傳〉,頁 5319;又,卷 208〈宦者下‧ 韓全誨傳〉,頁5901。 59 唐律裏「同居」的意義,及同居家庭財產權利的問題,可參考:拙著,〈「同居」析論-唐代 家庭共財性質之探討〉,《大陸雜誌》100:6(2000),頁 6-16。
以戶籍為限,沒官時也就當然不依戶籍來簿斂。易言之,戶籍上所登錄的財產, 可能只是沒官時的參考,官府並不以之為沒官的唯一依據。其間唯罪人與同居之 緣坐親屬的財產要沒官,凡緣坐非同居、同居非緣坐,或緣坐人子孫應免流者的 財產,則不在沒官之限。60由此可見,資財沒官與否,除了是否緣坐外,同居是 一項很重要的指標。 反逆罪的資財沒官,只限於同居共財的範圍,如罪人之伯叔兄弟已分異,其 資財便不在沒限。但同居親屬的資財也不全然沒官,〈賊盜律〉「緣坐非同居」﹙總 249 條﹚:「雖同居,非緣坐及緣坐人子孫應免流者,各準分法留還。」所以這裏 涉及了沒官與留還該如何進行的問題。該條直言準〈戶令〉分法,〈戶令〉的基 本處置是:「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 亡,則諸子均分。」61至於其運作方式,唐律裏有一個問答提供了這樣的例子: 62 問曰:「老疾得免者,各準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孫, 或一孫反逆,或一男見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孫。老者若為留分? 答曰:男但一人見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為四分。若三男 死盡,依令諸子均分,老人共十孫為十一分,留一分與老者,是為「各準 一子分法」。 按理來說,反逆者之父子皆絞,祖孫、兄弟皆沒官,但因反逆者之祖為年八十之 老者,可免沒官,故準一子分法留還。如問答所言,孫反逆,則老人之三男為其 父與伯叔,只要一人見在,老與三男之房各分得1/4 的家產。如伯叔與反逆孫共 財,則伯叔為同居緣坐親,本人雖不得留還財產,但不代表其子孫不能準分法留 還。因為伯叔之子是反逆罪人的從兄弟,屬同居非緣坐親,按律各準分法留還, 此時該比照〈戶令〉的「兄弟亡者,子承父分」法,各得其分,例如伯有四子, 每人應得家產的1/16;叔有三子,每人則得 1/12。類似情形亦適用於老人之另一 男,即反逆孫之父這一房。依法,反逆者的父子絞,孫、兄弟沒官,兄弟之子流 三千里,他們如果都是同居緣坐親,其財產都該沒官才是,但其子孫就未必不能 擁有財產,像兄弟之孫,據律不緣坐,應免流,當準分法留還之。 問答擬題的另種情況是三男俱死,則依〈戶令〉諸子均分法,老人與十孫各 得一分。當然,該題中得留還者仍必需是同居非緣坐,或緣坐人子孫應免流者, 如是反逆罪人及其同居緣坐親,則資財仍需沒官。 同居親屬中還有相當數量的婦人,她們是否需緣坐,或可否留還資財,以下 做進一步分析。反逆罪人之母女、妻妾、子妻妾、姊妹都因緣坐而沒官,這裏的 女、姊妹,應指在室或也可能是歸宗者。63如其許嫁已定或娉妻未成,俱不緣坐 60 《唐律疏議》卷 17〈賊盜律〉「緣坐非同居」﹙總 249 條﹚,頁 323。 61 仁井田陞撰,栗勁等編譯,《唐令拾遺》﹙長春:長春出版社,1989﹚,卷9〈戶令〉「應分」條, 頁155。 62 《唐律疏議》卷 17〈賊盜律〉「緣坐非同居」﹙總 249 條﹚,頁 323-324。 63 在室女從本家緣坐,不從夫家緣坐,始於曹魏末年的毋丘儉案,見:《晉書》﹙台北:鼎文書 局,新校標點本,1979﹚,卷 30〈刑法志〉,頁 915。
本家。64這層親屬關係如再向外擴張,律疏云:「其祖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 各謂無夫者,律文不載,並非緣坐。」65無夫應包含寡、在室或歸宗。有學者謂 姑是筆誤,66愚意不以為然,蓋其與女、姊妹都指在室者或歸宗者,只是姑不在 緣坐範圍內,女、姊妹要沒官。至於祖母、伯叔母、兄弟妻之寡者,是同居非緣 坐親,當準〈戶令〉「應分」條的規定:「寡妻無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 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別得分,謂在夫家守志者。﹚」67反逆罪不緣坐之寡婦, 其生活還是有保障的。但是彼等如果有夫,就稍為複雜些。伯叔既處流三千里, 據「犯流應配」﹙總24 條﹚:「妻妾從之」,即伯叔母要強制隨流。若似祖、兄弟 需配沒者,其妻是否皆準律疏所言:「其孫婦,雖非緣坐,夫沒即合歸宗,準法 不入分限。」68還有疑慮。比如祖八十老免,祖母雖年不及六十,亦非廢疾,但 祖既未沒官,且準一子分法,則祖母當隨侍其夫,豈有歸宗之理?不過,有夫而 夫沒官者,其本人既不在緣坐名單內,似應從孫婦之例,「合歸宗,準法不入分 限」。 〈戶令〉「應分」條言及的女性有兩類,一是在室的姑姊妹,應得男子娉財 之半。另一是寡婦,視情況承夫分或同一子之分。在室姊妹既已緣坐沒官,自然 沒有娉財的問題,但是在室姑非緣坐,理當留還其娉財。在寡婦方面,寡妻是否 緣坐或留還資財已如前述,可是寡妾卻未必能比照辦理,〈賊盜律〉「部曲奴婢謀 殺主」﹙總254 條﹚疏議曰:「其媵及妾,在令不合分財,並非奴婢之主。」寡妾 雖非家財的應分人,但如其有男,該男子在正常情況下可與諸兄弟均分家產;而 在反逆罪中如該男子亦非緣坐親,則準〈戶令〉留還資財的權力不應被剝奪,寡 妾還可在其子的供養下生活得到保障。更何況唐人一直有恤親的觀念,容許妾與 寄養親屬使用家財,69所以守志之寡妾縱無兒子,也不大可能任其流落街頭吧! 總之,反逆罪資財沒官考慮的兩個主要因素是同居與緣坐,罪人及其親屬中 唯同居且緣坐者之資財要沒官(老疾除外);凡緣坐非同居,或同居非緣坐,包 括緣坐人子孫免流者(非緣坐),其資財不沒官,或當留還。但資財不沒官,並 不代表其必然不受緣坐刑,如已分異的伯叔父仍要流三千里。至於女性之非緣坐 者,其資財留還與否,則與其夫之處境關係密切。 反逆罪的資財沒官或留還,法律裏有很清楚的規範,可是這個處置並非出自 同居家庭的自行決定,而是官方的強制執行法。官方簿錄家產總數後,估算其家 要是分產,依律令設定的沒官或留還辦法,每個應分人可獲得多少應分額,再就 其是否為同居緣坐親,決定該分額要沒官,還是留還。既然這整套辦法由官方設 64 《唐律疏議》卷 17〈賊盜律〉「緣坐非同居」﹙總 249 條﹚,頁 324。 65 同上註,頁 323。 66 戴炎輝,《唐律通論》,頁 171 67 《唐令拾遺》卷 9〈戶令〉「應分」條,頁 155。 68 《唐律疏議》卷 17〈賊盜律〉「緣坐非同居」﹙總 249 條﹚,頁 323。 69 滋賀秀三認為,即使夫死,妾有在家被扶養的資格。見:《中國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2),頁 457-458。唐代依養外親的情形相當常見,這已是一種家庭責任,而寄居者可使用 其家財。見:李潤強,〈唐代依養外親家庭形態考察〉,收入:張國剛,《家庭史研究的新視野》 ﹙北京:三聯書店,2004﹚,頁 72-79。
定,反逆之家便無置喙之餘地,家長或共財親也不得私下專行或協議。官府在強 制執行時,只沒入該沒入的部分,而留還該留還的分額,並不強迫其分家,非緣 坐親或免緣坐親還是可以繼續生活在一起,維持同居共財的家庭型態,故反逆罪 的資財沒官,並不意味家產的強制分割,70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再者,反逆 罪錢物的沒官,是附科於罪人及其緣坐親的特別財產處分,而也只有在官府強制 執行沒官時才會發生。相對地,留還是保障未受牽連的同居親屬的財產權,但與 家產分割的方式不盡相同,很難看成是一種獨立的特別處分,愚意較贊同滋賀秀 三的說法:「留還祇係執行沒官時所發生之一問題。」71 反逆罪的強制執行法,雖然也涉及應分人、應分額等家產分割時的要素,但 畢竟不同於民間的分家慣例。〈戶令〉「應分」條的「兄弟均分」,通常是在父亡 後進行,從無父與諸子均分之例,像反逆罪的老者「準一子分法」,在民間分家 時是不太可能發生的。72唐律禁止子孫別籍異財,亦即只要父祖在,就應同居共 財,即使父祖令異財,73也只是准許各房有私產,並不是說父與諸子就此均分全 部家產,所以異財不是家產分割,更與反逆罪的分法不相干。此外,反逆罪人及 其緣坐親屬的家產承分權被官府強制剝奪,也非民間分家之常態,因為按〈戶 令〉:「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只有父死之後,子才能代位繼承,故只要父不被 判死刑,父依然保有其在家產中的權力,子是不得僭越承父分的。可是反逆罪的 緣坐親,有的只處流刑,官府便將其承分權強制歸於非緣坐親的子孫,這顯然又 與〈戶令〉陳述的分家法有所不同。復次,反逆罪中夫沒官之妻處境很尷尬,她 不像無夫之寡婦,可準分法留還,依然安居在夫家;也不像夫配流者,可以從夫 而去,相伴身邊。政府強制夫沒官者之妻合歸宗,此既非一般歸宗之通例,而且 不能依從非緣坐之子孫生活,又被迫與之骨肉分離,似乎相當不合理。總之,反 逆罪的沒官與留還法,是官府參照民間分家辦法所為之特別規定,基本上它不在 保障每位應分人的財產權,反而是對緣坐者進行沒官的財產懲罰,故其不同於民 間的分家慣例,也是可理解的。 唐律反逆罪的緣坐親屬,皆指明特定身分,如父子、祖孫、兄弟、伯叔等, 並未用「房」的概念含括之。蓋反逆者之孫雖沒官,而曾孫則免緣坐;兄弟之子 流,而兄弟之孫亦免緣坐。唐律反逆罪不直接論罪某房,似有限縮緣坐範圍的用 意。然唐政府在實際處刑時,未必會依唐律行事,〈獄官令〉「犯罪資財入官」條 注云:「其本罪不合緣坐而別敕破家者,罪止及一房。」74別敕破家乃法外用刑, 有擅斷主義的傾向。此處所言的「本罪」,可能不限於反逆罪,如睿宗〈頒新格 70 中田薰認為這是法律上強制實行的家族共產的分割;仁井田陞也視為法律上的強制分割。但 戴炎輝與滋賀秀三不採取強制分財說。見:中田薰,〈唐宋時代の家族共產制〉,收入:《法制史 論集》卷三﹙東京:岩波書店,1943﹚,頁 1345;仁井田陞,《中國身分法史》﹙東京:東京大 學出版社,1983﹚,頁 474;戴炎輝,《唐律通論》,頁 171 與頁 179 註 3。 71 戴炎輝,《唐律通論》,頁 179 註 3。 72 民間的分家,有可能給父親留下養老分,但分額多少,是完全沒有一定的。可參考:滋賀秀 三,《中國家族法原理》,頁143-147。 73 《唐律疏議》卷 12〈戶婚律〉「子孫別籍異財」﹙總 155 條﹚,頁 236。 74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復原清本,頁 649。
式制〉:「自今已後,造偽頭首者斬,仍沒一房資財。」75玄宗〈定犯盜人刑法詔〉 抵罪人決杖六十之外,「一房家口,移隸磧西」。76一房移隸,其資產自當官收, 這可從反逆緣坐者資財沒官的斷例推知。事實上,別敕破家可能更多的還是用在 反逆罪,如柳奭被許敬宗誣構大逆罪,沒其家,一房隸桂州為奴婢,其曾孫亦在 列。77崔湜素蓄異圖,交結兇黨,其家除湜一房外,餘並不需為累。78肅宗收復 兩京後大赦天下,李林甫、王鉷、楊國忠等一房,不在免限。79柳奭、崔湜等人 都未按律處斷,應是別敕破家之類,所以原本免緣坐的柳奭曾孫,因一房移隸而 亦隨從並流。相對地,崔湜之兄崔滌本應從坐,卻因玄宗之特別恩免,而逃過一 劫,這大概是〈獄官令〉「犯罪資財入官」條裏的「別敕降罪」吧!反逆罪之論 刑,時而不依律處斷,別敕顯然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反逆罪之緣坐者要從坐,資財也要沒官,所以別敕破家之那一房要如何界 定,對當事人的影響就相當大。元和年間李錡因反逆誅,朝議削屬籍,毀祖父廟 墓,及所坐,親疏未定,《新唐書》卷132〈蔣乂傳〉述其討論過程如下:80 宰相召乂問:「一房自大功可乎?」答曰:「大功,錡之從父昆弟。其祖神 通有功,配饗於廟,雖裔孫之惡,而忘其勳,不可。」「自期可乎?」曰: 「期者錡昆弟。其父若幽死社稷,今以錡連坐,不可。」執政然之,故罪 止錡及子息,無旁坐者。 如果不是五代祖淮南王神通有開國之功,錡之從兄弟或許難倖免;又若非其父若 幽死王事,錡之兄弟可能因此從坐。雖然最後罪止元惡者李錡一房,卻透露出唐 人對論罪房的起算方式,尚無定制,81寬嚴之間,牽涉層面就大不相同,因為一 旦被納入房的範圍內,唐律原本非緣坐、免緣坐的人,都要緣坐,資財也就當然 不能留還了。
三、 沒官資財的內容
反逆罪除了特定的緣坐親要沒官外,其家的「部曲、資財、田宅」也要沒官。 前者毫無疑問地是人的沒官,後者則不能全看成是物的沒官,因為疏議曰:「部 曲不同資財,故特言之。」82部曲量酬衣食之直,83不可如奴婢般地被買賣,所 以他的物的性質沒有那麼明顯,84不能像奴婢那樣直接視為資產。田宅在此單獨 75 《全唐文》卷 18 睿宗〈頒新格式制〉,頁 218。 76 《唐會要》卷 40〈君上慎恤〉,頁 718。 77 《新唐書》卷 112〈柳奭傳〉,頁 4177-4178。 78 《全唐文》卷 26 玄宗〈免崔滌從坐詔〉,頁 302。 79 《全唐文》卷 44 肅宗〈收復兩京大赦文〉,頁 489。 80 《新唐書》卷 132〈蔣乂傳〉,頁 4533。 81 族刑或緣坐的範圍,歷來的變動很大,而且也不一致,趙翼認為元魏族誅最慘,而唐以下, 如李錡之例,可謂仁至義盡。魏道明則判斷族刑或緣坐的範圍,由同居向親等轉移。趙翼說法 見:《陔餘叢考》﹙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卷 16〈元魏族誅之法最慘〉,頁 297-298; 魏道明,《始于兵而終于禮─中國古代族刑研究》,頁161-171。 82 《唐律疏議》卷 17〈賊盜律〉「謀反大逆」﹙總 248 條﹚,頁 322。 83 《唐令拾遺》卷 9〈戶令〉「轉易部曲事人」,頁 171。 84 部曲的性質,參見註 18。列出也是有深意的,〈戶婚律〉「妄認盜賣公私田」﹙總166 條﹚疏議曰:「地既不 離常處,理與財物有殊。」又,「盜耕種公私田」﹙總165 條﹚疏議曰:「田地不 可移徙,所以不同真盜。」田地是不動產,價值高,又是均田制下的特殊物業, 為突顯其屬性與重要性,故令其與資財並列。而宅舍等之所以附帶言之,似隱有 包含各類不動產之意。可是我們仍不宜把資財只視為動產,它應該是所有財物的 總稱,像〈獄官令〉「犯罪資財入官」條的「資財」,就應含括田宅在內,是動產、 不動產的概括性總稱。總之,反逆罪被沒官的,除了部曲之外,田宅之類的不動 產,及其他動產等財物,都在收取之列。 從官府籍沒資財的實例來看,沒入的類目小大不拘,頗有一網打盡的味道。 太平公主反逆,史書描述籍其家的情況是;85 財貨山積,珍奇寶物,侔於御府,馬牧羊牧田園質庫,數年徵斂不盡。 財貨、珍寶,大概指動產之類,所含名品可能已至極細瑣之境。史載中宗時宮禁 不嚴,御府之珍多歸私宅,金璧法書等因此而出,安樂公主、太平公主等皆內取 以歸。86可能太平公主的這次籍沒其家,部分來自御府的財貨珍寶,又要簿錄於 官而收歸之。官府在籍沒家資時,財物大概無所不取,據稱元載得罪後籍其家, 得鍾乳五百兩,胡椒八百石,它物稱是。87吾人固然訝異彼等之聚斂無度,亦頗 驚歎官府極盡搜羅之能事。同樣地,在籍沒清廉之家時,亦可見其無物不取,幾 近趕盡殺絕的手段,如劉晏死,簿錄其家,唯雜書兩乘,米麥數斛;88竇懷貞敗 時,家惟粗米數石而已。89由此可見,沒官之家財中動產之類無分價值,不問數 量,都要造簿登錄,收入官府。 太平公主家還有馬牧羊牧之屬,這些牲畜應該也列入動產之疇類。〈賊盜律〉 「公取竊取皆為盜」﹙總300 條﹚將可移徙之器物,可絕離常處的牛馬駞騾,可 放逸飛走的鷹犬,都做為判斷成盜的標準。也就是說牲畜如器物、錢帛之類,都 是可徙離本處,被人專制在己的動產。太平公主家的籍沒,不可能巨細靡遺的載 錄所有畜產的類別,但於此提示了牛馬鷹犬之類的牲畜也是沒官的對象。高宗年 間房遺愛因反逆而遭籍沒,上命陳逆人等口馬資財為五垛,引王公百官射之。90 德宗籍沒受賊偽署之家,所沒財物、牛馬、奴婢等,皆賞軍士。91牛、馬正是可 移徙的畜類,所以才能陳列戲射,也才能直接犒賞軍士。 唐律反逆罪沒官的資財中包括奴婢一項,疏議曰:「部曲不同資財,故特言 之」,又曰:「奴婢同資財,故不別言。」部曲與奴婢在身分、性質上雖然有差異, 方其一旦因主家反逆而沒官,便都無所分別的淪為官奴婢。反逆罪人家奴婢沒官 的情形相當普遍,如竇參外交戎臣,德宗怒貶官職,逐其子女,並沒入貲產、奴 85 《舊唐書》卷 183〈外戚‧武攸暨妻太平公主傳〉,頁 4740。 86 《全唐文》卷 268 武平一〈徐氏法書記〉,頁 2724-2725。 87 《新唐書》卷 145〈元載傳〉,頁 4714。 88 《新唐書》卷 149〈劉晏傳〉,頁 4797。 89 《新唐書》卷 109〈竇懷貞傳〉,頁 4101。 90 《舊唐書》卷 4〈高宗紀〉,頁 71。 91 《舊唐書》卷 12〈德宗紀〉,頁 343。
婢;92李訓、鄭注之變,謀逆家族除了檢責貲貨產業外,妻女、奴婢並入官;93逆 賊劉闢到處所有應接之將士官吏百姓等,劍南東川節度使嚴礪皆沒入之,共計八 十餘家田產、奴婢。94奴婢是資財,理應全數沒官,但如果有其他考量,也會以 別敕做特別處分,如李安儼參與太子承乾之謀反,遭籍沒其家,其父年九十餘, 太宗愍焉,特賜奴婢以養之;95李林甫被誣有異謀,玄宗怒削官爵,官收一切資 產,諸子配流嶺南、黔中,但各房給奴婢三兩人,并與緣身衣服糧食,使其存續。 96奴婢既是沒官的對象,也可以隨意賞賜與人,其資財的屬性,顯而易見。 籍沒太平公主家,另一項重要的類別是田園等具有高價值的不動產。按理來 說,應該還包括宅第、店舍、碾磑等可居住及營生之具,都是政府登錄反逆罪人 家產時的首要物件。如楊慎矜因有逆節,賜自盡,其家及兄弟莊宅等併官收;97 王鉷亦因反賜死,「有司籍第舍,數日不能徧」,看來是屋宇連棟,豪奢已極;98 憲宗討平李錡後,令所由官聞奏「兩都及諸州府應有李錡莊宅錢物等」,則李錡 的不動產遍置於鎮海軍轄區之外的各處;99元稹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嚴礪擅籍沒 管內將吏百姓之「莊宅奴婢桑柘錢物斛 邸店碾磑等」,100就將莊園、宅第之外 的不動產,如供旅宿飲食倉庫運輸金融業之邸店,101用做農產加工磨製粟麥之碾 磑設備,102都列了出來,甚至連田園的地上物桑柘之屬,也沒放過。官府籍沒逆 人家產似乎已到了無物不收,不留餘地的境地。 籍沒之家如果涉及債權債務問題,官府也要查証清楚,既不可誣枉,也不可 縱放,〈獄官令〉「犯罪資財入官」條曰:「若受人寄借及質錢之屬,當時即有言 請,券証分明者,皆不在錄限。」前引籍沒太平公主家:「馬牧羊牧田園質庫, 數年徵斂不盡。」經營農、牧業固然可能因租、僱、交易等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但最易導致數年徵斂不盡的,或許還是從事放貸業的質庫。《新唐書》本傳就直 言:「督子貸,凡三年不能盡。」103太平公主家經營質庫,留置之質物待出質人 回贖,官府沒官時當以券証為憑,不該沒入的質物便不應在登錄之限,但官府自 此要代行處理後續之返還質物,或拍賣清償等事宜,故云:「督子貸,凡三年不 能盡。」「犯罪資財入官」條的「受人寄借」也有類似情形,肅宗〈御丹鳳樓大 92 《新唐書》卷 145〈竇參傳〉,頁 731。 93 《冊府元龜》卷 935〈總錄部‧搆患〉,頁 11021。 94 《全唐文》卷 651 元稹〈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頁 6612。 95 《冊府元龜》卷 147〈帝王部‧卹下二〉,頁 1777。 96 《全唐文》卷 33 玄宗〈削李林甫官秩詔〉,頁 368。 97 《全唐文》卷 32 玄宗〈賜楊慎矜等自盡併處置詔〉,頁 360。 98 《新唐書》卷 134〈王鉷傳〉,頁 4566。 99 《全唐文》卷 59 憲宗〈討李錡詔〉,頁 641。 100 《全唐文》卷 651 元稹〈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頁 6112。 101 邸店的諸種業務,日野開三郎有詳細介紹,見:《日野開三郎東洋史學論集》17《唐代邸店の 研究》﹙東京:三一書店,1992﹚,第 2、3 章。 102 《唐律疏議》卷 20〈賊盜律〉「公取竊取皆為盜」﹙總 300 條﹚疏議曰:「木石重器,非人力 所勝,應需馱載者。」此與易於移徙離於本處的動產頗不相同,而應與莊田園店等同為不動產。 有關碾磑的經營方式可參考: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戶制度》﹙北京:中華書局,1987﹚,頁226-246。 103 《新唐書》卷 83〈諸帝公主〉,頁 3652。
赦制〉:「偷劫逆賊家錢物,或受賊寄附,……因此隱沒者,並限敕到十日內,於 所繇陳首,其物便準數送納,本色並還,不須科罪。」104侵占逆賊家錢物或寄附 物者,都應於赦後十日內返還,也就是說凡該當是逆賊之錢物,便都要沒官,即 使當時該錢物寄附於外,不在逆賊家,查清楚後,也要計算在內。「犯罪資財入 官」條特別標出「受人寄借及質錢之屬」,其實意在包舉所有涉及犯罪人之債權 債務,當然也包括反逆罪人的在內。如果財產權利有爭議,就要依「犯罪資財入 官」條所言:「其有競財,官司分明者,依法檢校。」即按官司裁斷來決定,是 否為逆人家資財,是否要沒官。 反逆是重罪,不僅罰及緣坐親屬,課令資財沒官,往往還累及先祖受斲棺之 刑或廢毀墳塋,而逆人所屬的墳莊祠堂,似也可能隨著籍沒而一併收取入官。史 載蕭瑀歸朝之前,關中產業並先給勳人,至是特還其田宅,瑀皆分給諸宗子弟, 唯留廟堂一所,以奉蒸嘗。105蕭瑀非反逆者,但產業因故被官收,高祖所還田宅 中,似含廟堂在內,難道初時官府連廟堂亦一併收取之?後唐明宗長興元年﹙930﹚ 〈南郊改元赦文〉:「昭宗太祖莊宗時,或有犯罪籍沒人,若有子孫在者,並許識 認上祖墳塋,主祭莊田。已係官及有主承佃,不在識認之限。」106這裏述及唐末 五代的籍沒法,墳塋莊田既已係官,顯然係被官府收取,只是特許歸還子孫在者。 晉高祖〈平張從賓赦制〉亦有類似作法:「一房家業,準法雖已籍沒,所有先臣 并祖父母墳莊祠堂,並可交付親的骨肉主張。」107既曰「準法」籍沒,似乎沒入 墳莊祠堂是理所當然之舉,而交付親的骨肉,反而是殊恩特例留還給非緣坐親。 唐末五代的籍沒法,既依常例沒入反逆罪人之墳莊祠堂,或許此作法可以往前推 溯到晚唐之前,或更早的時期吧! 唐代有九等戶制,每二、三年一定戶等,108量貲產以貧富為差。定戶之法, 據天寶四載﹙745﹚三月敕:「宜委縣令與村鄉對定,審於眾議,察以資財,不得 容有愛憎,以為高下。」109民戶貧富,村鄉中人最清楚,縣令依眾議審定各戶資 財,自然最公平。但是什麼樣的資財是定戶等的依據?這些資財即戶籍所列的項 目嗎?或就是反逆罪籍沒的資財嗎?據日野開三郎的說法,戶的資產評價,超越 單純的經濟評價,而是標示出負擔稅役的能力。就鄉村農戶而言,實際列入資產 的只有田地園土,屋舍、牛、農具、家財等皆不列入。就城市居民或工商戶而言, 土地之外,屋舍、店鋪、倉庫、工場等無論投資或自用,都有高價值、高利益, 都列入資產中,可是商品、貨幣等不易把捉,似不列入。110兩稅法時期,鄉村農 戶與郭內戶、商戶堪充課稅的對象資產,大體與租庸調時代相近。111這些定戶等 104 《全唐文》卷 42 肅宗〈御丹鳳樓大赦制〉,頁 459。 105 《舊唐書》卷 63〈蕭瑀傳〉,頁 2401。 106 《全唐文》卷 112 後唐明宗〈南郊改元赦文〉,頁 1145。 107 《全唐文》卷 114 晉高祖〈平張從賓赦制〉,頁 1162。 108 《唐會要》卷 85〈定戶等第〉,頁 1557-1558。 109 同上註。 110 日野開三郎,〈唐天宝以前に於ける土戶の対象資產〉,收入:《日野開三郎東洋史學論集》卷 11《戶口問題と糴買法》﹙東京:三一書房,1988﹚,頁 165-170。 111 日野開三郎,〈唐代兩稅法下における対象資產と賦稅の系列〉,收入:《日野開三郎東洋史學
的財物項目,應只是民戶的部分貲產,它與目前所見政府將農戶之宅地列入戶籍 顯然有異,更與反逆罪幾乎無所不沒入的情形大不相同。戶籍、戶等都由政府編 定,其中資財不是登記有案,就是經過審查,但反逆罪的籍沒絕不僅於這有限的 不動產,其他的動產、部曲奴婢、112債權債務、甚至墳莊祠堂,林林總總,不在 戶籍、戶等資財中的項目,都在沒入之列。易言之,反逆罪的資財沒官,政府不 能只根據戶籍、戶等之編定來收取,而必須做更精細、更全面地徹查,才不致有 遺漏。至於留還的部分,可能要在評估整體資財後,才能做出判斷。
四、 沒官資財的管理
唐政府造籍、定戶,都要官吏簡勘百姓資產,量貧富升降,所以官吏早有 親身審查民戶財產的經驗。而在不重視人民權益與隱私的時代,只要政府認為有 需要,更會毫無顧忌地入人宅舍,大肆搜索,像趙贊提出間架法,「所由吏秉算 執籌,入人之廬舍而計其數」,113就把政府權力做了無限度的擴張。要是有人犯 了罪或被舉告,政府便更有理由檢核其家,如王稷為奴所告換父遺表,隱沒所進 錢物,憲宗「發中使就東都驗責其家財」;114福建鹽鐵院官盧昂坐贓罪,盧簡辭 按之,「於其家得金牀,瑟瑟枕大如斗」;115唐扶卒,家中「奴婢爭財,有司按其 貲至十餘萬,時議蚩薄之」。116查緝官吏顯然已登堂入室,逐物搜索了。 反逆是極惡重罪,法律明文要資財沒官,奉命按察的官吏自然可以堂而皇 之,無所避忌地任其所為,如建中元年﹙780﹚劉晏以謀亂賜死,議籍沒,眾論 雖不可,「然已命簿錄其家,唯雜書兩乘,米麥數斛」。117連如此微細瑣物都要登 錄在沒官清冊裏,想見反逆罪簿錄其家財物之徹底了。劍南東川節度使嚴礪擅籍 沒管內吏民家財,元稹奏狀稱:「莊宅奴婢桑柘錢物斛 邸店碾磑等,悉皆搜 檢」,118也是無分巨細小大,無物不列籍沒入。反逆罪人的資財不僅在其所居地, 凡他處有產業者,亦在收禁之列,如憲宗討李錡後,「其兩都及諸州府應有李錡 莊宅錢物等,並委所繇官簿錄聞奏」;119文宗誅鄭注、李訓後,「資貨產業,天下 所在,切加簡責,據數聞奏」,120就是特別命官檢勘罪人名下的所有產業,一一 查封登錄,以備進一步的處置。 官府要查核反逆罪人的資財,應該是以與其同居共財之家的財產為範圍,然 後再考慮沒官或留還的分額各該當是多少。官府在清查罪人家產時,如前文所 論集》卷4《唐代兩稅法の研究‧本篇》﹙東京:三一書房,1982﹚,頁 162-173。 112 部曲、奴婢列在戶籍中,但是否為定戶等第時的資產項目,似無確証。有關之戶籍資料可參 考李天石所舉例証,見:《中國中古良賤身份制度研究》,頁243-253。 113 《舊唐書》卷 49〈食貨志〉,頁 2127。 114 《舊唐書》卷 151〈王稷傳〉,頁 4061。 115 《舊唐書》卷 163〈盧簡辭傳〉,頁 4270。 116 《新唐書》卷 89〈唐扶傳〉,頁 3761。 117 《新唐書》卷 149〈劉晏傳〉,頁 4797。 118 《全唐文》卷 651 元稹〈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頁 6612。 119 《全唐文》卷 59 憲宗〈討李錡詔〉,頁 641。 120 《全唐文》卷 72 文宗〈賞誅鄭注功臣軍士詔〉,頁 762。
示,不以其所居地為限,也不以戶籍、定戶所據之田園宅地為準,而是所有的動 產、不動產、地上物、奴婢、甚或債權債務等都要詳加登錄,列造清冊。後唐莊 宗時郭崇韜罹族滅之禍,史稱「籍沒之日,泥封尚濕」,121似乎官府查封的財物, 無論是否能清運走,都要貼上封條,蓋上封泥,以別於一般可用益買賣轉讓繼承 之財物。唐代的籍沒法或許也有這樣的規定。此外,官府在全面清查罪人家財, 並做登錄後,還要上報中央,前例所謂「簿錄聞奏」、「據數聞奏」,都是指報給 皇帝聞知。反逆是謀危社稷,悖逆君臣名分的大罪,即使逆賊起事於外,家產在 諸州府,也不能任由地方官隨意處置,漠視中央的最高權威,元稹彈奏嚴礪擅籍 沒,其中的一個理由是:「便收家產沒官,其時都不聞奏」,「苟利資財,擅破八 十餘家,曾無一字聞奏」。122畢竟反逆的終極對象是國家、是君主,向國家最高 權威交代逆賊家財的沒官情形,以示不擅自侵吞,應是合情合理的。反逆罪人沒 官的資財由檢查、登錄到上報,是整個管理程序中基礎而必要的環節。 罪人資財可能散在各處,由誰負責勘驗等事,令人好奇。《舊唐書》卷98〈韓 休子浩傳〉御史大夫王鉷犯法,籍沒其家,史云:123 浩為萬年主簿,捕其資財,有所容隱,為京兆尹鮮于仲通所發,配流循州。 主簿是縣裏勾官,似乎由他指揮查封罪人資財。至於實際的執行者,應如間架法, 由秉算執籌,入人宅舍而計之的所由吏承擔。王鉷事案發在中央,似乎責令所居 地的縣級勾官負責查封事宜,而其各級長官則層層有監督之任。萬年主簿韓浩因 隱匿資財,為京兆尹所發,就顯示籍沒罪人資財的主管與監督單位。 安史亂後,政情丕變,中央屢受外藩挑戰,權勢大為減縮,但也因此更要以 集權中央的手段,強化專制王權。唐後期的籍沒,常直接派遣中使來負責,如憲 宗發中使就東都驗責王稷家財;124蕭本妄詐得罪,文宗詔中人籍其財;125仇士 良擅權,死後武宗籍沒之,中人於其家得兵杖數千件。126前期勾官指揮查封事宜 的體制,已有動搖跡象,君主指使中官檢勘至少已可及於東都,但這並不代表王 權可無遠弗屆地及於每個角落,如籍沒李錡在兩都及諸州府財物,仍委「所繇官 簿錄聞奏」,透露出勾官查封體制或許還值得倚重。而劍南東川節度使嚴礪的擅 籍沒,竟是公違詔命,完全不理會中央的相關規制。唐後期中央與外藩權力的變 動,也多少反映在籍沒罪人資財的檢勘上。 反逆罪人的資財要如何沒官,也是一個問題。《舊唐書》卷 164〈李絳傳〉: 127 (李)錡既誅,朝廷將輦其所沒家財,絳上言曰:「……今輦運錢帛,播聞 四海,非所謂式遏亂略,惠綏困窮。伏望天慈,並賜本道,代貧下戶今 年租稅。」 121 《冊府元龜》卷 942〈總錄部‧禍敗〉,頁 11102。 122 《全唐文》卷 651 元稹〈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頁 6612。 123 《舊唐書》卷 98〈韓休子浩傳〉,頁 3079。 124 《舊唐書》卷 151〈王稷傳〉,頁 4061。 125 《新唐書》卷 177〈韋博傳〉,頁 5289。 126 《舊唐書》卷 18 上〈武宗紀〉,頁 600。 127 《舊唐書》卷 164〈李絳傳〉,頁 4285-4286。
李錡莊宅錢物遍於兩都及諸州府,錢帛等動產看來要運至中央儲存,李絳請求賜 本道代貧下戶租稅的建言,只能視為特例。輦運京師的情形亦見於竇參的籍沒: 「其財物婢妾,運送京師」,128就是連婢妾等也要運京沒入。婢妾沒入為官奴婢, 據《唐六典》卷 6〈都官郎中員外郎〉條:「凡初配沒有伎藝者,從其能而配諸 司;婦人工巧者,入於掖庭;其餘無能,咸隸司農。」129沒官婢妾的配屬單位與 役使方式,史書裏記載得清楚明白,可是沒入的財物究竟撥歸何處,似乎因情況 而異,難有定準。唐前期御史臺侍御史的職掌之一是管理贓贖錢,130至元和三年 ﹙808﹚正月敕仍曰:「其贓但准前申送御史臺。」131御史臺既管理沒入的贓錢, 是否亦監理反逆罪沒入的家資呢?盧簡辭為侍御史,京兆尹黎幹男煟詣臺請求發 還沒官之舊業,簡辭精詳歷朝簿籍,依理駁之。132御史臺固然是訴冤之管道,但 好像也收存沒官之簿籍,吾人能否推測御史臺就是籍沒家資的最高查核單位呢? 如果沒入的贓錢確送御史臺,那麼反逆罪的資財也不無可能有部分沒入御史臺。 開成中,蕭本妄稱太后弟,詔中人籍其財,「中人利寶玉,欲竊取去,﹙韋﹚博奪 還,簿無遺貲。」133韋博為殿中侍御史,雖然文宗詔中人執行沒官任務,可是最 終的查核之責還是落在御史臺,至於奪還的資財是留置於臺中,抑或轉於其他單 位貯藏,還很難說。 配沒之官奴婢分送諸官司,按理來說,沒入的資財,包括田產在內,應該也 分別納入各財務機構來收存或管理。後唐閔帝應順元年﹙934﹚正月敕:「諸州府 籍沒田宅,並屬戶部,除賜功臣外,禁請射。」134唐前期戶部掌領戶口田畝賦役 之事,後期之官莊店鋪等產業也隸屬於戶部。135此例雖見於五代,推測唐朝籍沒 之諸州田宅,最適當地係屬機構莫過於戶部。閔帝敕:「除賜功臣外,禁請射。」 想來唐政府賜功臣田宅的主要來源就是戶部,而其中有些就籍沒自反逆人,如則 天賜侯思止官宅,高元禮教之曰:「諸反逆人,臣惡其名,不願坐其宅。」136可 見籍沒田宅有時供作賞賜之用。前引盧簡辭駁還案,黎幹之舊業指得正是籍沒之 田產,簡辭曰:「況其田產,分給百姓,將及百年。」137將田產配給百姓的作業 單位,應該就是戶部。 籍沒資財中不乏財帛珍寶粟麥之屬,大概依其類別各自貯納於金部、倉部等 處。唐後期度支權力大增,籍沒的資財有歸於度支者,如鄭注誅後,「度支奏注 家得絹一百餘萬匹,他物稱是」。138或許隨著財政機構職能的演變,三司格局中 度支地位的突出,絹帛及他物之類便逐漸轉存於度支,以便供各種支出之用。但 128 《舊唐書》卷 136〈竇參傳〉,頁 3748。 129 《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1992﹚,卷 6〈都官郎中員外郎〉,頁 193。 130 《唐六典》卷 13〈御史臺〉:「侍御史掌糺舉百僚,推鞫獄訟。其職有六:……五曰贓贖。……」 131 《唐會要》卷 40〈定贓估〉,頁 727。 132 《舊唐書》卷 163〈盧簡辭傳〉,頁 4269-4270。 133 《新唐書》卷 177〈韋博傳〉,頁 5289。 134 《五代會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卷 15〈戶部〉,頁 256。 135 李錦綉,《唐代財政史稿》﹙下﹚,頁 889-890。 136 《舊唐書》卷 186〈酷吏上‧侯思止傳〉,頁 4844。 137 《舊唐書》卷 163〈盧簡辭傳〉,頁 4270。 138 《冊府元龜》卷 455〈將帥部.貪黷〉,頁 5395。
後期籍沒最常接納資財之處其實是內庫,這也是王綱不振時企圖擴充王權,掌握 資源的一種表徵,《新唐書》卷52〈食貨志〉:「及劉闢、李錡既平,訾藏皆入內 庫。」139《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4 會昌四年﹙844﹚九月敕:「進路府劉﹙稹﹚ 家資財錢物、寶珮、家具等,每度七八乘,金裝車載,送到城中,進納內庫。」 140籍沒資財由政府機構管領、存放,漸漸轉變到大量入藏於王室內庫,成為王室 私財,這不啻是國家財產的損失。 反逆罪人資財原則上應沒官,但如果有赦令或別敕特降,其資財有可能被放 免或還之。《唐律疏議》卷4〈名例律〉「彼此俱罪之贓」﹙總 32 條﹚: 及簿歛之物,赦書到後,罪雖決訖,未入官司者,並從赦原;若罪未處決, 物雖送官,未經分配者,猶為未入。 這裏的簿歛之物是指反逆人家資合沒官者。赦書到後之處分,視罪人決訖與否分 兩大類來處理,一類是罪人已決訖,其家資有兩種處置法,其物仍在私家未入官 者,則從赦原,不再徵歛;若其物已入所在官司守掌,則屬官物,不合放免。另 一類是罪已斷訖,而罪人身尚存,未處決者,亦有兩種處置法,即物雖送官,只 要未經分配,仍可從赦原;若是已經分配,猶需沒官。這是說籍沒家產遇赦者, 以罪人已決、未決,家產已入官、未入官,已分配、未分配,共分四種情況來處 置。141反逆是常赦所不免的十惡重罪,罪人會赦既免死配流,142連帶地,其應 籍沒的家產,也要視官司處理的程度而有所不同。再者,罪人非遇赦,但別敕降 罪從輕,則按〈獄官令〉「犯罪資財入官」條的規定:「物見在者,亦還之。」即 比照遇赦,用物未入官司或未分配的情況處理,罪人家仍可保有其資產。 一旦確定罪人資財要沒官,政府就要逐項點檢,分類簿錄,清算價值,總計 其數。這一連串的登錄與估價動作,在嚴礪籍沒管內吏民資財與元稹的彈奏中可 以看出,奏狀就「項內分析」云:143 莊宅奴婢桑柘錢物斛 邸店碾磑等,悉皆搜檢。……所收資財奴婢,悉 皆貨賣破用,及配充作坊驅使。其莊宅桑田,元和二年三年租課,嚴礪並 已徵收支用訖。 嚴礪全面搜檢籍沒的資財,依類別與項目登入簿籍,所以其舉牒與元稹的奏狀, 可以清楚地列出細目,並計出總數為吏民88 戶,莊宅 122 所,奴婢 27 人。被官 府沒入的各種資財,可能還要估算其價值,嚴礪的貨賣資財,徵收莊宅桑田租課, 其實就是一種計量價值的方式,只是他將折價後的錢物,轉做他用,耗費殆盡了。 正因為籍沒需經官估及計價,史籍所見之家產總數就未必是浮濫虛報,如與太平 139 《新唐書》卷 52〈食貨志〉,頁 1359。 140 圓仁著,白化文、李鼎霞、許德楠校註,《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註》﹙石家莊:花山文藝出版 社,1992﹚,卷 4,頁 451。 141 滋賀秀三認為籍沒家產遇赦分三階段來處理,但似乎漏掉本文所述的第四種情況。滋賀說法 見:《譯註日本律令》五《唐律疏議》譯註篇一﹙東京:東京堂出版,1979﹚,頁 190-191。 142 常赦所不免的罪名與處罰,及會赦的處置,見:戴炎輝,《唐律通論》,頁 335;陳俊強,《皇 恩浩蕩-皇帝統治的另一面》(台北:五南圖書公司,2005),頁 256-263。 143 《全唐文》卷 651 元稹〈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頁 6612。
公主有私的胡僧惠範,沒入家產有數十萬貫;144通於內樞密的滑渙,得奸狀籍沒 家產數千萬。145如果不是政府對沒官資財有一套細緻地檢勘與登錄制度,精確地 估價與折算辦法,又怎能知道沒入的家產總數,並據以決定沒官或留還的分額? 唐政府對反逆罪人的沒官資財,看來已做了很有系統的管理。 籍沒罪人家財,政府可獲得龐大經濟利益,執行者或經手人如不能以廉潔自 守,很難敵得過錢財的誘惑,前述負責查封資財的萬年主簿韓浩,即以隱沒而遭 配流;146被詔籍沒蕭本之財的中人,利寶玉而欲竊取去,幸由殿中侍御史韋博發 現而奪還之。147沒入過程中,錢財被上下其手地暗槓了去,還只是中央政府的小 損失,但如果未經合法程序報准籍沒,家財就被不當強取,則不僅中央威信全失, 被荼毒者更是有冤無處申,中晚唐囂張的禁軍就做過這樣的事:胡証家富有,李 訓事敗,禁軍利其財,稱証子匿罪人,乃破其家,一日之內,家財並盡。148同樣 不經報准就擅自籍沒的例子還有嚴礪,元稹奏狀謂這八十八戶:「致使銜冤,無 由仰訴,不有察視,孰當舉明?」149如非元稹切直,此案能否受到中外矚目,實 不可知,但嚴礪已將籍沒資財抵用租課,甚或挪用、自用盡了。 政府以除惡務盡的心情看待反逆罪的資財沒官,可是他畢竟收取了龐大的經 濟利益,這些宅舍、財物除了直接賜予大臣外,150還經常賞給將吏,以籠絡人心, 如諸將咸請趙郡王孝恭籍沒蕭銑將帥之家,以賞將士,151就是大家皆覬覦這筆豐 厚的財利,希望分一杯羹。魏博節度使田承嗣無臣節,代宗貶為永州刺史,並以 其資財田宅迴賜立功者,節級酬賞之;152宣武軍大將李萬榮乘隙逐節度使劉士 寧,德宗詔命籍沒士寧家財分賞軍士,153不亦都是再利用沒官資財,以創造更有 利於中央的政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