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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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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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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規定

一、經費編列之各項標準:

(一)講座鐘點費:邀請講座授課或演講報酬之支給,依「講座鐘 點費支給表」辦理,標準如附表一。

(二)出席費: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 事項會議,出席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二。

(三)稿費: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 等工作,稿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三。

(四)速記費:每小時 1,400 元。

(五)場地費: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

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 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六)場地佈置費:每場 4,000 元。

(七)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應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在訓練機關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 者,食宿費(每天應供應 2 餐以上)標準如下:

1.2 天 1 夜活動:每人 2,500 元。

2.3 天 2 夜活動:每人 4,750 元。

3.1 天活動(或 2 天以上無提供住宿者)供應一餐者:每人 100 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250 元。

(八)茶點費:

1.內部召開之各項會議不得編列茶點費。

2.各單位舉辦之研習會、研討會、座談會、公聽會、說明會、

宣導會及訓練講習等,其中:

(1)時間為半天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2)

(2)時間為 1 天以上,且經檢討確有提供茶點之需要者,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

甲、以天為單位,1 天以供應 1 次為限,並以每人次 40 元 為編列上限。

乙、在公設場地辦理者,其所訂每人次費用超過前開標準 時,應於簽陳案件內敘明,並以最低消費價格為編列標 準。

丙、其他具特殊原因及情況,經檢討後每人次費用仍需超過 前開標準時,應於簽陳案件內敘明具體理由經簽奉核准 後辦理,並本撙節原則支用。

3.各單位舉辦之訓練講習,時間為 5 天(含)以上者,不得編 列茶點費。

(九)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 300 元。

(十)工作人員費:正常工作時間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延長工 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

每日以 3 人為限。

(十一)保險費: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應依活動性質及 實際需要辦理保險。如投保國內平安保險,保險額度每人 100 萬元。

(十二)租車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 作 業 要 點 」 規 定 , 本 撙 節 原 則 辦 理 , 每 輛 每 日 不 超 過 10,000 元(含司機、服務人員服務費),並應視路程長 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調整。

(十三)雜費:以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 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 5%為上限,並應視情形調 降。

(十四)管理費:委辦案件以各項費用總和 10%為上限,並視業務繁 簡、難易程度訂定。

(十五)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核 准者,得不受前述經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3)

二、經費編列之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會議、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辦理原則,包括: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 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 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 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第一點第 七款之規定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膳 費【供應一餐者:每人 100 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250 元】+住宿費+交通費)。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 參加人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 會等,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第一目至 第三目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本部核准,得不 受前述規定限制,本部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5.2 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但辦理活動 時間為 2 天者,其實際上課時間至少應達 10 節(不含參訪 時間)。

6.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 或委辦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二)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級以 下人員標準支給,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 理。

2.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規定,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 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 人員返回處理者,除前段交通費外,得另補助其往返服務機 關、訓練機構間之交通費。

(4)

3.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 假日),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 宿費憑證,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 額內,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 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三)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辦理。

2.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請 專家學者參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並支給出席 費,引言人、主持人、串場主持人比照辦理。

(五)本部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綜合座談業務諮詢費。

(六)接受本部委託、補助或合辦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 活動,無論經費本部有無補助或分擔費用,視同本部辦理,

本部及所屬人員仍應依前述各點規定辦理。

三、辦理結報應注意事項:

(一)各類款項之支付如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規定辦理撥款;如未 訂約者應依計畫執行進度核撥。

(二)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受款單位或個 人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屬自辦需 要當場立即支付款項者,應經簽奉核准並檢附借據辦理預 借,並於各項活動結束 15 日內,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三)結報案件除應檢附原始憑證外,並視案件性質檢附原簽(含原 經費概算表)、成果報告表、經費報告表、契約或相關驗收證 明等資料,於奉核准後辦理。

(四)結報案件實際支出金額超出原計畫經費數額或變更支出項目 者,應敘明原因簽奉核准後辦理。

(5)

(五)加班費應按月以司處為單位一次彙總填具清冊請款。

(六)出差事畢,應儘速使用經費結報系統申請國內出差旅費。

(七)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

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八)各受委託或補助單位,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辦 理扣繳申報手續。

(九)黏貼憑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黏貼憑證用途摘要應簡要敘明並蓋經手、驗收及證明、主管 等各級人員職章。

2.收據、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規定掣發之普通收據等支出憑證應記明事項,須依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載明,收據並應由受領人簽名 (或蓋章,以下同);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但不能補正 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支出憑證透過網 路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名。

3.支出憑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取得其影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因 特殊情形不能取得前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者,應由 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簽名。

4.對法人及民間團體之分攤支付款項,應檢附法人及民間團體 之支出憑證或支出機關分攤表加具支出憑證影本結報。

5.委辦案件受委辦單位取得之支出憑證,單位名稱以填列受委 辦單位為原則。

6.分批(期)付款之支出憑證,應加具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 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但另以其他方式管控者,得免 加具。採購案訂有契約者,第一次支付款項時,應檢附契約 副本或抄本。

7.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未能符合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由申請人或 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6)

8.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國外 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或衡酌有相關佐證資料可證明支出 憑證所列金額之正確性者,不在此限。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 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

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 立。

四、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一)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 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二)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 式辦理:

1.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

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 表或載明其內容之公文。

2.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者,除主辦機關免出具收據外,其 餘仍依前目規定辦理。

(7)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單位:新臺幣元/節

區分 支給上限

外聘

國內專家學者 2,000

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

(構)學校人員 1,500

內聘 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1,000

適用 對象

1. 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 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本表支給鐘點費。但邀請國外專家學者 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 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 定。

2.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 費減半支給。

3. 擔任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 面試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基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 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基準支給。

附則

1. 本表所定內聘及外聘講座鐘點費係屬上限規範,主辦機關得參酌預 算狀況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本表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

2. 本表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依組 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3. 授課時間每節為 50 分鐘;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者講座 鐘點費應減半支給。

4. 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 座國際(內)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 自行核定支給。

5. 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 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6. 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 7 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附表一

(8)

出席費支給表

項目 支給上限 說 明

出席費 2,500 元/每次

1.左列標準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 繁簡程度支給。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1)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 代表出席會議。

(2)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3)因故未能成會。

(4)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 見。

(5)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畫或受補助 計畫之相關會議。

(6)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 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附表二

(9)

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項目 基準 說 明

譯稿及潤稿

1. 譯稿因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 基準。

2. 潤稿之支給,僅限於極為專業之譯 稿,至其是否屬極為專業之譯稿及 其支給基準,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 責自行衡酌辦理。

整 冊 書 籍 濃縮

外文譯中文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中文譯外文

撰稿

一般稿件:中文 680 元至 1,020 元/每千字 一般稿件或特別稿 件由各機關學校本 於權責自行認定。

特別稿件

中文 810 元至 1,420 元/每千字 外文 1,020 元至 1,630 元/每千字

編稿

文字稿

中文 300 元至 410 元/每千字 外文 410 元至 680 元/每千字 圖片稿 135 元至 200 元/每張

圖片使用

一般稿件 270 元至 1,080 元/每張 一般稿件或專業稿 件由各機關學校本 於權責自行認定。

專業稿件 1,360 元至 4,060 元/每張 圖片版權 2,700 元至 8,110 元

設計完稿

海報 5,405 元至 20,280 元/每張

宣傳摺頁 1,080 元至 3,240 元/每頁 或 4,060 元至 13,510 元/每件

校對 撰稿費之 5%至 10%

審查

中文 200 元/每千字或 810 元/每件 外文 250 元/每千字或 1,220 元/每件 圖片、海報、宣

傳摺頁等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衡 酌 辦 理,不訂定基準

附表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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