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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現役軍人子女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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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

公布文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教育部台(88)參字第八八0九八四六一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子女,指現役軍人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而言。

第三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第四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立中等以上學校申請減免學費,應於註冊時提出軍眷 補給證(應徵召服現役者,應繳交鄉鎮公所所出之在營服役證明),並填 具申請印領表(如附件)一份由校核定之。 其就讀私立中等以上學校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

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所減免之數額,不得呈請撥補。

第七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補助金,列入中央預算,私立中等學校補助金,列入中 央、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預算,但該管政府得視地方財力,另定實施辦 法。 http://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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