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水之供給與污水之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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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聚落環境史研究之一
劉翠溶、劉士永* 本文原刊於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出版之《經濟論文》,第 20 卷第 2 期 (1992 年 9 月),頁 459-504。 摘 要 本文試以環境史研究的角度,分別就自來水和下水道為主要對象,探討臺灣 地區聚落之給水與排水問題。自來水之創設和都市下水道之更張都始於日據時 期。本文除追述二十世紀以前臺灣聚落的給水和排水狀況外,重點在於檢討這兩 項公共事業的發展及其效果。臺灣自來水設施之創始在 1896 年;實際普及率在 1940 年約 15%,至 1990 年已達 84%。自來水普及率不斷提高是臺灣地區居民 生活水準逐漸提高的指標之一。自來水之普及對胃腸疾病和烏腳病的防治有一定 的助益。至於都市下水道,十九世紀末臺南市排水溝曾在官民合作下多次疏濬。 日據時期在大小市街逐漸擴充下水道設施。光復後,下水道是都市計畫區內的公 共工程之一。不過,歷年來因下水道之經費不足,雨水下水道工程實施率偏低, 而污水下水道工程之實施更較雨水下水道為晚;下水道建設趕不上都市發展與工 業發展之速度,普及率較諸先進國家顯得嚴重落後。由於自來水和下水道都與水 源污染的防治有關,本文建議在制度與管理方面應謀適當之對策,以期兩項設施 不再各自為政,以便合理而有效的運用可貴的資源和經費。 1. 前 言 聚落是人們在地面上營建的生活環境。由於地理條件、文化特徵和經濟發展 程度之差異,各地的聚落型態和規模大小不同,並且一直隨時在變化之中。臺灣 的聚落多因閩粵移民到來而形成,聚落的型態和佈局除適應臺灣的自然條件外, 也受移民原籍的文化傳統所影響;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則又受到不同的政治和 經濟條件所影響。地理學家、人類學家、社會學家和歷史學家研究聚落往往以個 案為對象,因為只有就一個較小的範圍才容易掌握其型態、特徵和演變過程。目 前有關臺灣地區聚落的研究也大多數是個案研究,或以村或以市鎮為對象,而這 * 作者分別是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研究計畫助理。本文為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 NSC- 0301-H001-08 的成果之一,對於國科會的資助,謹此誌謝。一類個案研究似乎還可以不斷做下去。1 不過,我們的目標不在做個案研究,而 在從已有的論著和現存的史料中,嘗試為臺灣地區的聚落型態及其演變過程,提 出一些概括性的理解,以便做為整個環境史研究的背景。但就現階段已掌握的資 料而言,尚不足以做好概括的工作,因此這部份將留待稍後進行。在這篇短文中, 我們將先探討歷史上臺灣聚落環境給水與排水的問題。 從生態學的角度來說,水、空氣和陽光為人類生存的三項基本要素;然其中 僅有水可被人類運用、儲存與再製。就聚落的形成而言,水也是人們最優先考慮 的因素之一。考古發現的早期遺址顯示,人們多選擇近水但可避免水患的河谷台 地作為定居之所。2 遊牧民族則必逐水草而居。人們取水的方法由原始而趨於複 雜,這個過程正可反映聚落發展後對水需求擴大所引起的技術改變。同時,人們 也需要運用各種方法來排除人造的污水和自然的水患,以維護聚落環境的衛生和 安全。稍具規模的給水與排水設施往往需要集眾力為之或由官方主持,從而成為 公用事業。此外,人體組織中百分之七十是水,水的潔淨與否深刻影響人們的健 康。基於這種理由,給水與排水問題無疑是環境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這篇論文的重點在自來水和下水道兩方面;前者供給淨水,後者排放污水。 在臺灣,自來水的創設和都市下水道的改善都始於日據時期,因此這兩項新設施 的發展史尚不足百年。下文將先討論自來水,再討論下水道;在每一項中分別追 溯設施出現以前的情況,設施之創始與發展,並嘗試檢討和評估其效果或影響。 自來水的部分文字較長,故再分四為小節;下水道的部分文字較短,則不再分節。 2. 淨水的供給 世界上第一個自來水設施於 1761 年出現在英國倫敦。3 臺灣第一個自來水 廠於 1896 年在淡水創設,而於 1899 年竣工,至今尚未達百年的歷史。4 換言之, 人類直接取用天然水維生的日子其實遠多於自來水。在未有自來水設施以前,人 們從居處附近的河川、溪流或湖泊取水,或修築溝渠以引水至較遠的聚落,或在 聚落附近鑿井取水。各地居民用於盛水的器皿或有精粗,修築的渠道或有長短, 鑿井或有深淺,然而直接利用天然水則一。以下我們將先略述自來水創設前,臺 灣聚落之給水情形,次論日據時期的建設,再論光復後的發展,然後再綜述其效 果。 1 我們已收集的個案研究文獻尚不完整,暫列如下:石萬壽,1979,1983,1984;李明賢,1991 汪茂和,1986;吳育臻,1988;吳家彧,1985;吳海獅,1984;林仁川、王蒲華,1983;林秀 美,1978;林瑞穗,1972;林榮重,1985;孟靜,1989;洪敏麟,1972;洪燦楠,1978;姜人 偉,1980;姜道章,1961,1964;莊英章,1977;溫振華,1978,1986;黃師樵,1973;黃素 敏,1991;盛清沂,1980,1981;陳國棟,1983;張清和,1981;張福國,1985;詹智源,1982; 楊宗惠,1988;劉鴻喜,1978;蔡相煇,1976。 2 Kwang-chih Chang, 1986: 88-90. 3 《臺灣省自來水事業經營發展之研究》,1972:1。 4 《臺灣水道誌》,1941:109;我聞,1975:256。
2.1 自來水創設前之給水情形 以臺灣的自然條件來說,由於地處亞熱帶,雨量充沛,雖有季節的差異和逐 年的變異,年平均雨量達 2,500 公厘 (或作 2,510 公厘),總共約為 880 億立方公 尺 (或作 904 億立方公尺)。雨水落到地面,除蒸發和滲透外,大部分匯集到河 川。臺灣地區有河川數百條,其中主要河川 19 條、次要河川 32 條、普通河川 100 條。因山高水急,河水在山間不易蓄積,在沖積平原,流速趨緩,河水乃成 為人們用水的主要來源。此外,沖積平原地質疏鬆,地表水易於滲透形成地下水 層。臺灣地區地下水豐富的地方在濁水溪沖積扇平原、屏東平原、宜蘭平原、臺 北盆地和花東縱谷,而嘉南平原和西北台地 (即林口、桃園、中壢、湖口等台地) 則地下水源較少。5 但是水質之優劣仍有地區上之差別。例如,光緒七年 (1881) 臺北知府林達泉曾指出:「今臺灣府地既斥鹵,泉尤不潔。而臺北則有三溪洪流, 蕩滌污垢,且泉脈甘美,飲之舒泰。」6 南北水質之差異實因自然條件所致。臺 灣早期移民聚落多建立於平地,就自然條件言之,應多位於取水較易之地點,方 能有利於聚落之擴張。7 關於臺灣早期聚落的給水情況,除灌溉方面的研究較多之外,其他方面則尚 未有系統的研究。事實上,為灌溉而修築的埤圳,也往往是日常用水的來源。也 許因為日常用水無缺,若無問題發生,人們就不特別加以記載。見於記錄者往往 附麗於奇聞異事之中。例如古井的記載多屬此類,略舉數則於下以示其概: 國姓井:大甲鐵砧山國姓井相傳鄭成功駐兵處,被困乏水,以劍插地得甘 泉,大旱不涸,年年清明前有群鷹自鳳山來聚哭,不至疲憊不止。或云兵 魂固結而成。8 師泉井:壬戍 (1682) 孟冬,予以奉命統率舟師,徂征臺灣。……簡閱而 從者三萬有餘,眾駐集平海之澳。……爰際天時暘亢,泉流殫竭,軍中取 汲之道,遙遙難致。……始得一井於天妃宮廟之前,距海不盈數十武。漬 滷侵潤,厥味鹹苦,其始未達深源,其流亦復易罄。詢之土人,咸稱是井 曩僅可供百家之需,至隆冬澤愆水涸,用益不贍。允若茲,是三軍之所藉 朝饔夕飱者,果奚恃歟? 予乃殫抒誠愫,祈籲神聰,拜禱之餘,不崇朝而 泉流斯溢,味轉甘和。綆汲挹取之聲,盛夜靡間。……因鐫石紀異,名曰 師泉,昭神貺也。9 古月井:彰邑之水因瀕海而味鹹。城以外有甘泉二,曰番仔,曰紅毛。近 於李氏園中新得一泉,趨汲者紛若鳧。李惡其擾也,塞之。眾鬨爭而訟。 5 以上關於自然條件之敍述參見,陳正祥,1960:57-64;楊萬全,1985:17-35。 6 連橫,1955:698。 7 例如,臺南市區在荷據時期發展的部分就是容易掘井取水之處,見《臺南市市區史蹟調查報告 書》,1979:5。 8 《明清臺灣碑碣選集》,〈國姓井記〉,1980:99。 9 施琅,《靖海紀事》,〈師泉井記〉,1958:20-21;亦收入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1962:782-783; 唐贊袞,《臺陽見聞錄》,1958:125,所錄文字略有出入,且時間繫於康熙二十二年(1683)夏。
余策馬詣勘。井之隸番社者去城稍遠,往返約二里許,行汲者苦之。紅毛 井在八卦山下,視番井較近,惜脈細而吝於出,承以瓢,逾刻纔滿,肩桶 者每環而伺。循山麓而南馳至李氏園,眾手去其塞,汨汨清泉隨指噴溢, 而距城僅百步。詢之故老,僉云舊有此泉,色濁而味劣,年來忽變甘洌。 余聞之而有感矣。彰城中待水以生者萬室,涓涓二井何以給之? 斯蓋明神 降鑒,慮斯民之乏飲而憫其重勞,陰釀此泉成萬斛之甘醴。……因捐廉置 之,圓鑿而甃以石。竹外一泓,清光朗映,名之曰古月井。10 甘泉井:在縣 (指光緒時之雲林縣) 東四十餘里社寮頂埔,前福中堂駐兵 大營邊。泉清而甘,大旱不涸。前臺灣總鎮吳光亮閱兵過此,飲而甘之, 遂為鳩工修築,四面皆環以石。因水甘遂以甘泉名井。11 像這種自然存在的或神賜的甘泉,對早期的移民來說,固然是最美好的事。但甘 泉顯然並非隨處可得,方志中記載的也僅是極少數有名的古井,其井水或特別甘 洌,或遇旱不涸,或益於治病,或利於製造。12 上舉四例之中,師泉井一例觸 及澎湖天旱井涸之苦況。在未有自來水以前,天旱井涸必造成人們日常生活極大 的不便,因此文獻上也有一些記述。澎湖因受地理條件的限制,「一遇旱乾,則 男婦徹夜守井取水,截竹桶以汲之,嗷嗷渴待有甚於饑。」13 除澎湖以外,臺 灣南部天旱井涸的情景也有人一再將之入詩,例如,康熙四十四年 (1705) 和四 十六年 (1707) 的旱象就使當時臺灣府丞孫元衡有「是時秋旱井泉涸」、「綆短汲 深增百慮」、「驕亢入秋天,村中乏井泉」之感嘆。14 至於人口增加之後,井水 之供應也可能不足。上舉古月井一例即對 1800 年左右彰化城人口增加後居民取 水的窘狀有生動的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付費取水的例子早就出現。例如,臺灣縣內的南壇井,在井 水漸竭時,於嘉慶七年 (1802),「邑宰周作洵捐貲修井,且令民間取水者納錢二 文,為壇僧香油資,惟官否,遂為例。」15 又如,臺南市內有一公井,係六人 捐銀置買,在咸豐七年 (1857) 定契立碑,「其井水,六家自用外,餘逐月贌水 夫,歲錢三百文。該錢議交值年之人收存,以為後日重修應用。」16 這種例子 雖然不多見,卻反映了用水付費並非自來水時代才有的現象。 自然的甘泉既屬難得,一般人取用的可能只是普通的地表水。例如宜蘭初闢 時,「因穴地聚泉,泉皆黃水,先以破篾筐壓石注之,然後挹於矼瓢,用白礬淘 去泥滓,以供日用之需。究之水黃則毒深,礬重則味澀,烏得不生疾耶?」17 再 10 《明清臺灣碑碣選集》,〈古月井紀〉,1980:159;引文中之余為知縣胡應魁自稱。 11 倪贊元,《雲林縣采訪冊》,1959:152。 12 《重修臺灣縣志》,1961:535-536;《續修臺灣縣志》,1962:12;《續修臺灣府志》,1962:12, 17-18,24,35;《諸羅縣志》,1962:285;《彰化縣志》,1962:17-19;《苗栗縣志》,1962: 110-111;《澎湖廳志》,1963:20-22;《苑裡志》,1959:96。 13 《澎湖廳志》,1963:24。 14 孫元衡,《赤嵌集》,1958:49,56。 15 《續修臺灣縣志》,1962:12。 16 《臺灣南部碑文集成》,〈井碑〉,1966:673。 17 《噶瑪蘭廳志》,1963:201。
如吳三連 (1899-1988) 回憶他童年時的情況,說道:「我們日常洗濯,用的是池 塘裡的水。煮飯洗臉用的也是池塘裡的水。稍後,有人建議打地河井,改取地下 水;地下水比池塘裡的水清潔多了,但假使以今天的標準來看,實在仍算原始極 了,不衛生極了。」18 無論是池水或井水,飲用時總要經過簡單的處理。民間 常用的處理方式,最簡單的莫過於煮沸。水質混濁者則用明礬予以沈澱。19 這 些都是常識。 隨著人口增加,聚落分佈亦愈來愈密集,原有的取水方法漸不敷所需。在現 代技術未引進前,擴充給水的方式唯賴增加鑿井或埤圳。但是,當井水乾枯,埤 圳水量不足時,這些方法並無法保證供水的穩定和水質的改善。事實上,日據初 期創設各地自來水的時候,據日人調查,當時主要聚落的飲水情況已相當惡化。 例如,臺北市內有井 150 口,水質令人憂慮;新竹有 80 餘口公共井,水質適於 飲用者不過十分之一;臺中居民飲水以鑿井為主,但多淺掘,水質容易變惡;豐 原住民飲水多取自灌溉用圳水;清水地方古來富清澄良質之湧水,人口逐年激增 後亦漸感不敷需用;彰化市內有 570 餘井,但水質不良,附近居民飲水仍多取自 灌溉用水;嘉義市內有許多井戶,但水質含多量之石灰,而且每年二三月乾季, 井水盡枯;臺南市內有大小水井數十口,但濱海地帶水質多含鹽分,雨天溷濁, 旱天枯竭;高雄居民日常飲水以鑿井為主,但井水含多量鹽分;澎湖井水出水量 極少且受海水滲透,居民飲水大部分取自凹地內積留的雨水;屏東舊阿緱街有 48 口井,井水適於飲用者僅 15 口;臺東街居民日用飲水取自 170 餘口井,水質 含多量石灰,當街一帶,地質多砂礫,污水容易滲透;花蓮港則因地質關係,井 水往往涸竭,水質溷濁不良;宜蘭居民日常飲用賴有鑽井約百口,舊式掘井 116 口,但設備不全,水質不良,降雨時污穢泥濁,枯水期則乾涸,故多取用附近之 圳水。20 再就 1932 年公佈之衛生調查結果,全臺灣 2,643 口井之中,水質不適 用者占 33.5%;分區比較顯示,以高雄州和澎湖廳各占 54%為最高,臺東廳占 5%為最低,花蓮港廳占 9%次低;此外,臺南州占 25%,臺北、新竹和臺中三州 則都在 40%以上。21 總之,水質不良的地方多於令人滿意的地方。 2.2 日據時期的自來水事業 自來水是日本殖民政府有計畫改善臺灣衛生狀態的一項措施。日本領臺之 初,抵臺日軍死於戰事者僅 154 人,死於疾病者多達 4,000 人,另有 27,000 人送 回日本就醫,這種情形促使日本政府決定採取必要措施以遏止疾病之漫延。22 當 時日本內務省衛生局長後藤新平 (1857-1929) 就要求臺灣的衛生顧問調查全島 18 《吳三連回憶錄》,1991:12-13。 19 中國文獻記載煮沸和澄清之法,見李時珍,《本草綱目》,〈井泉水〉條,1975:398。用明礬 沈澱除上舉宜蘭之例以外,亦見於《臺灣水道志》,1941:349。 20 依次見《臺灣水道志》,1941:16,199,248,298,315,267,400,381-382,499,709-710, 529,609,656,97。 21 《衛生調查書第 11 輯》,1932:93-97。 22 George Barclay, 1954:136。
衛生實況,並認定上水道 (即自來水) 和下水道設施為殖民地開發最為急切的工 作。為推行計畫,他便推薦在日本工科大學擔任講師兼內務省技師之英人勃登 (W. K. Burton) 於 1896 年來臺。同時,在總督府的推動下,臺灣的第一個自來水 計畫亦於 1896 年在淡水開工。勃登來臺後,即應總督府之請開始調查基隆和臺 北水道敷設事宜,不幸竟於踏勘新店溪上游水源時,不顧炎暑淫雨,於 1899 年 8 月 5 日病逝了。後藤新平本人於 1898 年抵臺擔任民政長官,更加積極規劃, 將給水工事、鐵道敷設、土地調查、官舍建築與築港,並列為五大事業。給水工 事的預算雖曾一度被削減,然在他銳意經營下,仍於 1903 年在總督府內成立臺 北市給水調查委員會。當後藤新平於 1906 年去職離臺時,臺北水道尚未開工, 但他的宿志在三年後就由繼任者完成了。23 後藤新平的決策對臺灣自來水之創設無疑是很重要的。日據時期完成的主要 自來水設施列於附表 1。由各地自來水創設及擴張竣工的年月可見,大多是在 1925 年以後,尤以 1930 年代中期以後為然。就時間分佈的型態來看,自來水建 設實與 1920 年的市區改正及 1935 年的都市計畫相配合。24 至於較早完工的自 來水設施,除重要都市外,多與官營事業、港口、駐軍和日本移民有關,如淡水、 基隆、高雄、巴隆兵社、恆春種畜場、卑南守備隊、以及花蓮港所屬的大多數水 道。其他敷設稍晚者大致是在縱貫鐵路沿線上。 此外,日據時期自來水建設的成果亦可從表 1 見其大略。自來水既是一種新 事物,從無到有,就給水普及率而言,1905 時的計畫普及率只有 1.4%,在太平 洋戰爭爆發前 (1940 年),計畫普及率已提高至 22.2%,但實際普及率則僅有 14.6%。再就普及率增加的速度來看,以計畫數推算,1905-1942 年間每年平均 增加率約 0.6%。增加最多的是在 1908-1909 年間,這是因為臺北水道於 1909 年 完成。另外兩個高峰出現於 1921-1922 年間與 1930-1931 年間,增加率分為為 2.6% 和 3.2%;在時間上,分別與第一次農業現代化 (1920 年代) 及工業化政策 (1930 年代) 的推行相合。25 由此可見,日據時期自來水建設是殖民政府推動經濟發展 之一環。另就實際普及率來說,早期數據不全,但顯然要到 1930 年左右才接近 百分之十;與計畫比較,兩者差距有逐年縮小之趨勢 (參見圖 1 和 2)。 23 《臺灣水道誌》,1941:3-4,28。 24 《臺灣事情》,1935:337-339;1936:343-347。 25 第一次農業現代化參見李登輝,1980:2;工業現代化政策參見張宗漢,1980:31。
表 1:日據時期自來水道數、用水人口與普及率 (1905-1942) 年份 水道 數 總人口 a 用水人口 b 普及率 (%) 計劃 實供 計劃 實供 1905 2 3,123,302 43,000 - 1.4 - 1906 2 3,156,706 43,000 - 1.4 - 1907 3 3,186,373 59,000 - 1.9 - 1908 3 3,213,996 59,000 - 1.8 - 1909 4 3,249,793 179,000 - 5.5 - 1910 6 3,299,493 185,300 - 5.6 - 1911 8 3,369,270 190,600 - 5.7 - 1912 12 3,435,170 211,100 - 6.1 - 1913 16 3,502,173 255,400 - 7.3 - 1914 18 3,554,353 290,175 - 8.2 - 1915 18 3,569,842 290,175 - 8.1 - 1916 21 3,596,109 321,675 - 8.9 - 1917 21 3,646,529 321,675 - 8.8 - 1918 22 3,669,687 358,175 - 9.8 - 1919 22 3,714,899 358,175 - 9.6 - 1920 22 3,757,838 368,050 - 9.8 - 1921 25 3,835,811 385,925 - 10.1 - 1922 28 3,904,692 496,425 - 12.7 - 1923 34 3,976,098 504,775 - 12.7 - 1924 35 4,041,702 508,775 - 12.6 - 1925 45 4,147,462 543,095 - 13.1 - 1926 48 4,241,759 588,715 - 13.9 - 1927 54 4,337,000 637,965 - 14.7 - 1928 57 4,438,084 678,465 - 15.3 - 1929 63 4,548,750 745,765 - 16.4 - 1930 72 4,679,066 788,465 432,435 16.9 9.2 1931 73 4,803,976 966,465 459,999 20.1 9.6 1932 76 4,929,962 1,065,265 473,088 21.6 9.6 1933 77 5,060,507 1,067,865 511,979 21.1 10.1 1934 84 5,194,980 1,100,021 548,370 21.2 10.6 1935 91 5,315,642 1,118,621 581,531 21.0 10.9 1936 93 5,451,863 1,140,221 631,180 20.9 11.6 1937 98 5,609,042 1,272,221 739,874 22.7 13.2 1938 123 5,746,959 1,273,292 786,230 22.2 13.7 1939 123 5,895,864 1,326,321 848,208 22.5 14.4 1940 123 6,077,478 1,349,240 889,106 22.2 14.6 1941 123 6,249,468 1,359,975 979,842 21.8 15.7 1942 123 6,427,932 1,414,525 1,035,957 22.0 16.1 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1946:表 495;根據前 臺灣總督府礦工局土木課各年土木事業統計年報材料編製。 附註:a 總人口數係根據前臺灣總督各年統計書材料刊列。 b 1934 年以後各年係年度底資料。
圖1:日據時期自來水給水人口,1905-1942 0 1 2 3 4 5 6 7 1 90 5 1 90 8 1 91 1 1 91 4 1 91 7 1 92 0 1 92 3 1 92 6 1 92 9 1 93 2 1 93 5 1 93 8 1 94 1 年份 百萬人 總人口 計劃用水人口 實供 圖2:日據時期自來水普及率,1905-1942 0 5 10 15 20 25 1905 1908 1911 1914 1917 1920 1923 1926 1929 1932 1935 1938 1941 年份 百分比 計劃 實供 資料來源:表 1。 至於日據時期自來水建設在地區間之差異,以 1940 年為例,列於表 2。就 當時的行政區加以比較,普及率依序為臺北州 (45.27%)、臺東廳 (43.21%)、花 蓮港廳 (33.37%)、高雄州 (21.80%)、臺南州 (17.18%)、澎湖廳 (14.76%)、臺中 州 (13.70%)、新竹州 (9.61%)。這些比率顯示各地區之普及率頗為懸殊。自從 1887 年以臺北為省城後,臺北地區的政治和經濟機能逐漸發展,日人於 1895 年 領臺之後,也以臺北為首府,更確實使臺北取代臺南的地位。26 因此,臺北州 26 章英華,1986:239。
自來水普及率冠於全臺,實與當時臺北地區都市化之優勢相符。值得注意的是, 東部自來水普及率相對較高的現象。花蓮港廳自來水設施與港口的需求及日本官 營移民事業有密切關係。總督府於 1910 年成立移民事務委員會,著手進行移民 的招徠與移民村的規劃。移民村內的設施包括小學、醫療所、佈教所、交通機關、 飲水供給、灌排渠道、以及野獸防禦設備等公工程。27 在日人移民村設置的水 道有吉野、宮前、清水、草分、豐田等。此外,壽村及上大和之水道則與製糖事 業有關。28 至於臺東廳內有二十餘個簡易小水道,固然與水源取給容易有關,29 其中有的設於番社,如都威、高原、新港、石坑和寧普,30 則反映日人理番事 業也頗注意原住民的飲水改善;他如卑南和鹿野兩處,則與製糖事業有關。31 要 之,日據時期自來水普及率較高之地區確實反映日人執行政策時的優先考慮。 表 2:1940 年臺灣自來水給水情況 行政單位* 1940 年底人口 計畫給水 人口 普及率 (%) 每日最大 給水量 (立方公尺) 每日每人 平均給水量 (立方公尺) 水管長度 (公尺) 臺北州 1,192,664 539,875 45.27 92,038 0.170 100,648 新竹州 815,592 78,400 9.61 11,925 0.152 56,167 臺中州 1,352,410 185,300 13.70 35,822 0.194 134,157 臺南州 1,524,860 262,000 17.18 38,071 0.145 160,007 高雄州 888,869 193,800 21.80 30,333 0.156 107,314 臺東廳 88,472 38,227 43.21 5,448 0.148 65,317 花蓮港廳 146,847 49,000 33.37 8,330 0.170 91,679 澎湖廳 67,764 10,000 14.76 1,250 0.125 3,058 總計 6,077,478 1,356,602 22.32 223,217 0.165 718,347 * 日據時期的行政區劃曾多次變更,本表所列五州三廳的區劃始於 1926 年。如果以 1973 年十六 縣五市的區劃來對照,則大致如下: 臺北州:臺北縣、臺北市、基隆市、宜蘭縣; 新竹州: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 臺中州: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臺南州: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臺南市; 高雄州: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 臺東州:臺東縣; 花蓮港廳:花蓮縣; 澎湖廳:澎湖縣。 資料來源:1940 年底人口,《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1946:表 50。 其他各項見本文附表 1。 行政區劃參見,《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1946:表 105。 需要附帶一提的是,日據時期自來水建設的經費,如附表 1 所示,總額為 27 東鄉實、佐藤次郎,1916:174-177。 28 《臺灣水道誌》,1941:677-682,691,701-704。 29 陳正祥,1960:89。 30 《臺灣水道誌》,1941:641-646。 31 同上,頁 619,653。
24,405,347 日圓。主要來源有三:國庫補助、州或市費負擔、及街費負擔。街費 一項大多以公債籌集,分年攤還本息。此外,另有極小部分由地方居民捐款。32 就發行公債這一點來說,日據時期的自來水建設具有公共造產投資的意義,對於 平衡地方財政也有助益。 2.3 光復後自來水事業的發展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據以來完成的自來水設施因缺乏維修和遭受轟炸,多 所破壞。臺灣剛光復時,自來水的設計普及率僅百分之十八左右。33 在表 3 列 出的是光復以後自來水給水擴張的情形。就現已掌握的數據來看,1945-1948 年 間各項資料仍多缺陷,不過,1948 年的設計普及率已經恢復戰前的最高水準, 1949 年的給水區數與實際普及率也都恢復戰前的水準。戰後自來水的復舊工程 至 1949 年可說已告一個段落。34 表 3:光復後臺灣地區之自來水給水情形 (1945-1990) 年份 給水 區數 a 總人口 (人) 實際給水 人口 b (人) 普及率 年配水量 (千立方公尺) 平均人日 給水量 (立方公尺) 幹管長度 (公尺) 實際 設計 1945 123 5,790,000 (1,035,957) - 17.89 36,500 0.097 - 1946 123 6,090,860 (1,038,029) - 17.04 36,500 0.096 - 1947 123 6,495,095 (1,245,221) - 19.17 46,501 0.102 - 1948 123 6,806,136 (1,556,009) - 22.86 56,502 0.099 - 1949 123 7,396.931 1,202,863 16.26 25.94 86,505 0.197 1,209,253 1950 140 7,554,399 1,295,480 17.15 26.77 126,290 0.267 1,305,673 1951 144 7,869,247 1,611,779 20.48 27.45 136,515 0.232 1,165,671 1952 148 8,128,374 1,831,854 22.54 28.81 137,810 0.206 1,209,746 1953 154 8,438,016 2,000,990 23.71 28.19 140,588 0.192 1,361,429 1954 165 8,749,151 2,139,335 24.45 27.55 161,042 0.206 1,489,150 1955 180 9,077,643 2,271,399 25.02 27.52 166,748 0.201 1,589,925 1956 192 9,390,381 2,386,697 25.42 27.36 169,380 0.194 1,444,131 1957 211 9,690,250 2,565,832 26.48 27.27 174,727 0.186 1,772,789 1958 215 10,039,435 2,736,756 27.26 28.74 174,521 0.174 2,166,457 1959 221 10,431,341 2,863,659 27.45 29.05 198,814 0.190 2,012,852 1960 227 10,792,202 3,026,592 28.04 29.67 228,227 0.206 2,199,591 1961 231 11,149,139 3,194,247 28.65 30.77 215,248 0.184 2,323,864 1962 245 11,511,728 3,381,947 29.37 31.20 232,848 0.188 2,333,444 1963 252 11,883,523 3,570,513 30.05 32.68 244,425 0.187 2,555,102 1964 262 12,256,682 3,753,841 30.63 37.32 270,796 0.197 2,704,051 1965 280 12,628,348 4,063,907 32.18 38.32 294,253 0.198 2,836,196 1966 293 12,992,763 4,355,699 33.52 38.62 325,042 0.204 3,465,449 1967 321 13,296,571 4,641,456 34.91 38.87 347,673 0.205 3,678,446 1968 322 13,650,370 4,897,322c 35.86c 40.88 380,326 0.186 3,793,636 1969 336 14,334,862 5,309,000 37.05d 40.93 423,263 0.218 3,985,660 32 同上,散見於全書各處。 33 我聞,1975:257。 34 以臺北市而言,16 項復舊改善措施於 1946 年 10 月開工,1950 年 1 月完工,詳見《三年來之 臺北自來水》,1953:5-6。
表 3 (續) 年份 給水 區數 a 總人口 (人) 實際給水 人口 b (人) 普及率 年配水量 (千立方公尺) 平均人日 給水量 (立方公尺) 幹管長度 (公尺) 實際 設計 1970 343 14,675,964 5,718,180 38.97 42.67 469,082 0.224 4,816,578 1971 358 14,994,823 6,209,296 41.41 45.58 525,167 0.231 5,277,070 1972 361 15,289,048 6,723,449 43.98 48.00 595,341 0.242 6,238,032 1973 367 15,564,830 7,208,684 46.32 50.48 646,513 0.245 6,995,569 1974 - 15,852,224 7,723,028 48.72 - 579,933 0.205 8,145,190 1975 - 16,149,702 8,116,310 50.26 - 710,793 0.239 9,003,153 1976 - 16,508,190 8,862,671 53.69 - 800,466 0.247 10,166,048 1977 - 16,813,127 9,719,193 57.81 - 905,824 0.255 12,110,315 1978 - 17,135,714 10,546,778 61.65 - 1,026,968 0.266 14,240,815 1979 - 17,479,314 11,151,248 63.80 - 1,123,803 0.276 15,112,479 1980 - 17,805,067 11,888,580 66.77 - 1,187,014 0.273 17,170,227 1981 - 18,135,508 12,598,185 69.47 - 1,126,646 0.245 19,792,104 1982 - 18,457,923 13,355,422 72.36 - 1,370,897 0.281 22,394,425 1983 - 18,732,938 13,947,004 74.45 - 1,506,684 0.295 23,817,674 1984 - 19,012,512 14,519,284 76.37 - 1,581,451 0.298 25,764,520 1985 - 19,258,053 15,000,365 77.89 - 1,702,893 0.311 27,555,998 1986 - 19,454,610 15,377,977 79.05 - 1,801,914 0.321 25,600,513 1987 - 19,672,612 15,783,408 80.23 - 1,940,290 0.336 27,215,365 1988 - 19,903,812 16,252,248 81.65 - 2,097,654 0.353 28,896,410 1989 - 20,107,440 16,631,225 82.71 - 2,252,267 0.371 30,163,461 1990 - 20,352,966 17,019,025 83.62 - 2,380,841 0.383 31,662,393 資料來源:1949-1961 年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臺灣省建設統計》,第 1-8 期;1962-1990 年據內 政部(編),《內政統計提要》,1974-1991 年各年營建項下自來水之部分。臺灣省公共 工程局,《臺灣省公共工程業務統計》,1974: 96-97。另參考我聞,1975: 275,所採資 料來自臺灣省公共工程局。 註:a 給水區數是依水廠所在地為單位,與日據時期水道數之計算單位相同。1974 年臺灣省自 來水公司成立後,另以供水系統為單位加以分區,其數目與原來之區數不同,參見《臺灣 省建設統計》,1981 年之表 35。 b 括弧內數字是我聞所採用之設計給水人口數,故較實際數高。 c 1967 年 7 月 1 日臺北市改制,該年底臺灣省建設統計尚包括臺北市,但 1968 年底的數字 卻降為 3,548,852 人,實際普及率降為 29.46%,顯然不包括臺北市在內,根據《臺北自來 水事業統計年報》,1977: 60,1968 年臺北市用水人數為 1,348,470 人;我們將這兩個數字 合計得表上所列之數,與前後年之數字相較,尚稱合理。 d 《內政統計提要》無 1968 年之數字,自 1969 年起之給水人數和普及率未分實際或設計, 但因較我聞所採之設計數為低,故可知是以實際數計算。 e 平均日給水量之計算:年配水量/實際給水人口/365。 至於 1949 年以後發展的概況,可參照圖 3 和 4 所繪出的年配水量與實際普 及率加以討論。就圖 3 的年配水量曲線來看,1973 年可作為一個分界點;該年 以前成長平緩,年均增加量為 19,439 千立方公尺;以後成長迅速,年均增加量 為 104,668 千立方公尺。35 這種成長態勢與經費來源及制度組織有關。光復後各 地的自來水事業由水廠所在之各縣市鄉鎮管理,經費籌措不易,遂由省政府爭取 35 以時間為 X,得兩期之年配水量之迴歸方程式分別如下: (1) Y = 22139.45 + 19438.95 X (R bar square = 0.86); (2) Y = 380254,5 + 104668.3X (R bar square = 0.98).
農復會撥款和美援協助。省政府又於 1964 年在經合會同意下,成立公共給水建 設基金,以配合前一年通過之臺灣省公共給水事業投資辦法,將原由省庫補助改 為投資方式。36 圖3: 光復後自來水年配水量,1949-1990 0 5 10 15 20 25 1949 1952 1955 1958 1961 1964 1967 1970 1973 1976 1979 1982 1985 1988 年份 億立方公尺 圖4:光復後自來水實際普及率,1949-199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 94 9 1 95 2 1 95 5 1 95 8 1 96 1 1 96 4 1 96 7 1 97 0 1 97 3 1 97 6 1 97 9 1 98 2 1 98 5 1 98 8 年份 百分比 資料來源:表 3。 因此,取得美援公署同意協助建立給水工程循環基金,貸款新臺幣一億五千萬 元,連同省府撥出土地增值稅之一部分及出售省營公股所籌集之款項一億五千萬 元,共三億元為基金,貸給各市鄉鎮,期限 5-10 年,利率為鄉鎮事業年息六釐, 都市事業年息一分。37 在制度方面,省政府於 1958 年在建設廳下成立公共工程 36 《臺灣省自來水事業經營展之研究》,1973:23;我聞,1975:267。 37 《臺灣新生報》,1964 年 12 月 30 日第 3 版;我聞,1975:267。
局,掌理自來水工程建設;又於 1961 年透過世界衛生組織邀請美籍顧問來臺, 針對自來水建設管理與未來發展進行研究;依其報告擬定長期發展計畫,第一期 在 1964-1968 年間,第二期在 1969-1972 年間執行。因第一期計畫終結時正好與 中央經濟建設四年計畫的第四期完成期相合,故得以列入經建計畫做為社會建設 項目之一;第二期計畫就正式列入第五期的四年經建計畫之中。38 在水資源統 一規劃方面,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早於 1955 年 11 月依行政院命令成 立,但其組織條例於 1964 年才獲得立法院通過。39 這些措施使增加率較慢的 1949-1973 年間可再以 1964 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自 1949 年至 1963 年, 給水區數增加 129 個,每區平均增加年配水量僅 1,224 千立方公尺;第二階段自 1964 年至 1973 年,給水區數僅增加 105 個,但每區平均增加年配水量則有 3,578 千立方公尺;扣除第一階段之累積配水量,第二階段新增之年配水量平均尚有 2,354 千立方公尺。 至於 1952-1973 年間的自來水經費,依其來源列於表 4。 表 4:自來水經費來源 (1952-1973)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份 總數 省配合 省投資 地方配合 美援贈款 美援貸款 自來水 基金貸款 1952 17,706 0 0 8,685 9,021 0 0 1953 12,515 0 0 6,399 6,119 0 0 1954 4,039 1,500 0 1,763 776 0 0 1955 13,774 3,000 0 6,438 4,336 0 0 1956 46,805 2,805 0 20,333 4,723 18,944 0 1957 43,324 2,943 0 15,011 1,092 24,278 0 1958 48,089 6,310 0 14,278 8,281 18,871 0 1959 - - - - 1960 41,522 7,930 0 11,875 13,800 7,916 0 1961 36,617 6,209 0 13,334 6,799 10,274 0 1962 28,393 5,646 0 10,266 6,720 5,760 0 1963 64,899 0 6,669 22,840 1,190 34,200 0 1964 98,884 0 14,460 30,184 500 53,740 0 1965 32,687 0 14,440 6,752 0 11,495 0 1966 82,840 0 14,830 27,410 0 22,400 18,200 1967 75,440 0 10,000 20,220 0 29,000 16,200 1968 105,250 0 5,000 27,450 0 46,000 26,800 1968 81,100 0 11,375 14,650 0 0 55,076 1970 139,925 0 17,979 36,525 0 0 58,421 1971 110,721 0 27,621 37,200 0 0 45,900 1972 89,188 0 15,900 10,180 0 0 63,108 1973 191,810 0 47,498 25,832 0 0 88,480 38 《臺灣省自來水事業經營展之研究》,1973:7-8;我聞,1975:267。 39 《中華民國立法院年鑑 1964 年版》。《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畫委員會工作年報》,1966:1-3。
表 4 (續) 分期統計 時期 總數 省配合 省投資 地方配合 美援贈款 美援貸款 自來水 基金貸款 1952-65 489,254 36,343 35,569 168,158 63,357 185,478 0 (%) 100.00 7.43 7.27 34.37 12.95 37.91 0.00 1966-73 876,274 0 150,203 199,467 0 97,400 372,185 (%) 100.00 0.00 17.14 22.76 0.00 11.12 42.47 資料來源:《臺灣省建設統計》,第 8 期 (1969):表 90。, 臺灣省公共工程局,《臺灣省公共工程業務統計》,1974:98-99。 說明:1952-1953 年是年底數字,1954 年僅包含 1 至 6 月,1955 年以後指會計年度數字。臺灣 省建設統計包含 1952-1967 年之數字,臺灣省公共工程業務統計包含 1958-1973 年之數 字,但缺 1959 年之數字。本表 1952-1957 年之數字採自前項,1958-1973 年採自後項。至 於所缺 1959 年數字,比對後項之 1958 年與前項之 1959 年數字,兩者相差甚微,我們暫 認為兩者是同年的數字,但因曆年與年度制之時差,致有計時之出入。 就自來水基金開始運作之年為界,以前是以政府補助工程款和美援貸款為主,此 後則以自來水基金貸款為主。換言之,前此之經費需仰賴政府財政的整體調配, 自來水基金運作之後,則以自償性貸款為主,自來水事業比較有自主的財務結 構。由於各項經費來源起迄時間不一,在此權且以 1965 年為一分界點計算兩期 之總數與百分比,列於表 4 之下方。 由表 4 所列分期統計可見,前期 (1952-65) 以地方配合款與美援貸款為主, 分別占經費總數的 34.4%和 37.9%。美援貸款多用於提供市鎮的自來水擴建工 程,地方配合款則以改善現有水廠設備為多;大致上,前者工程模較大,後者較 小。40 此種經費分配狀況實受制於美援運用之原則與地方經費之侷限。41 值得 注意的是,美援贈款約占 13%,大部分用於八七水災後之重建工程。42 後期 (1966-73) 以自來水基金貸款最多 (占 42.5%),地方配合款次之 (22.8%),省投 資款再次之 (17.1%)。至於美援貸款,雖仍占 11.1%,然只到 1968 年為止。此期 內之工程多屬新建,其中有區域性之大規模工程,如石門水庫、澄清湖水廠和大 岡山水廠等。43 此種經費分配狀況實反映自來水基金運作後,導致降低利息負 擔,擴大投資比率等效果,因而有利於大規模公共工程之興建。 1974 年以後,自來水的經營制度有重大的變化,即是區域經營轉為統一經 營。先是,1952 年省政府曾派員赴歐美考察區域供水之辦法,並於 1954 年令嘉 義和屏東兩縣試辦;在 1954 和 1959 年又兩度派員赴歐美考察,乃確認區域供水 為最好的供水制度,決定採行。實施區域供水之目標在於促成水源的共同利用, 營運經濟化、以及加速自來水發展。由於嘉義和屏東兩縣試行效果並不理想,朴 子和東港兩鎮拒絕加入,其他各縣則態度消極,區域供水之推行並不十分順利。 40 詳見《臺灣省公共工程業務統計》,1974:98-117。 41 《中美合作經援概要》,1960:16;羅敦偉,1960:23-24;關於美援與地方財政之討論參見劉 士永,1991:176-177。 42 詳見《臺灣省公共工程業務統計》,1974:102-116。 43 同上,頁 100,112,116。
至 1964 年訂定第一期長期發展計畫時,一方面以區域組合作為營運管理改進項 目之一,另一方面又研議由省統一經營之可行性。1968 年臺北市改制,供水營 運自成一區,臺灣省則在同年也規畫為二十區。要之,在 1964-1973 年間區域供 水辦法確曾陸續推行,而實施統一經營前,除臺北市外,臺灣省已實施區域供水 事業單位有十六個,其中一個市營 (即臺南市)、四個省營、四個縣營、另外七 個為共營。44 統一經營是由省政府依公司法於 1974 年 1 月 1 日成立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這個公司的任務在於供應全省自來水及工業用水,提高普及率,改善水 質,並進行相關事業之投資與管理。公司業務經營以自來水法為依據,採整體經 營,分區作業,公司理財之方式,以達自給自足之目的。給水區之合併經過幾個 階段。在 1974-1975 兩年分為十區之外,另有少數水廠尚未合併;1976 年將未合 併部分併入第一區和第八區,另由第四區分出一部分成立第十一區;1988 年又 從第二區將板橋和新莊一帶分畫為第十二區,分區範圍詳見附表 2。45 如前所述,1973 年以後年配水量增加迅速,為前一期之 5.4 倍。如果就年配 水量的增加來看,兩期之判定係數偏低,顯示時間因素不足以解釋年配水量增加 率之長期趨勢。46 此外,圖 3 顯示 1974 和 1981 年有兩次波動,在時間上大致 與兩次能源危機重疊。這兩次波動幅度頗大,使原本離散度偏高的配水量年均增 加率更不適用於長期趨勢的分析。1975 年恢復的年配水量僅較 1973 年的水準高 出 0.97%,而 1982 年則較 1980 年高出 3.05%。第一次波動時公司剛成立不久, 應付能源危機的能力尚不成熟,故恢復較為有限。第二次波動距公司成立已接近 十年,而且整體經濟情況亦較前為佳,故恢復較為可觀。再以給水普及率來看, 1949-1973 年間之年均增加率為 1.03%,1973-1990 年間為 2.31%。47 兩期間普及 率變動幅度不如年配水量之大,可見在人口壓力與工業用水需求增加之情況下, 年配水量的快速增加並未大幅改善給水普及率。圖 4 的普及率曲線顯示,1985 年以後普及率成長有趨緩之勢,而圖 3 的年配水量曲線則自該年後呈現加速成 長。 至於自來水普及率之區域差異,由於分區之標準前後不同,不得不遷就既有 的統計資料加以討論。在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成立前,分區統計以行政區為單位。 以 1973 年為例,各縣市之自來水普及率如下:48 44 《臺灣省自來水事業經營發展之研究》,1973:10-20;我聞,1975:268-270。 45 《內政統計提要》,1981:296,表 147 之說明;《臺灣省自來水事業統計年報》,第 11 期,1988: 5。 46 以時間為 X,得兩期之年配水量增加率之迴歸方程式如下: (1) Y = 0.087 + 0.0004X (R bar square = -0.04); (2) Y = 0.074 + 0.0032X (R bar square = -0.06)。 47 以時間為 X,得兩期之給水普及率之迴歸方程式如下: (1) Y = 16.50 + 1.03X (R bar square = 0.95); (2) Y = 46.21 + 2.31X (R bar square = 0.96). 48 《內政統計提要》,1974:270-271,表 140。
臺北縣 35.32% 南投縣 54.00% 花蓮縣 40.63% 宜蘭縣 34.55% 雲林縣 33.50% 澎湖縣 35.24% 桃園縣 32.70% 嘉義縣 38.34% 基隆市 79.26% 新竹縣 35.96% 臺南縣市 63.50% 臺中市 54.33% 苗栗縣 21.00% 高雄縣 29.79% 高雄市 60.00% 臺中縣 40.13% 屏東縣 16.40% 臺北市 83.13% 彰化縣 12.69% 臺東縣 33.01% 臺灣省 39.09% 由此可見,普及率在都市地區較高,大多數縣份則仍低於全省總計的 39%。東部 的臺東縣和花蓮縣較西部若干縣份為高,實為延續日據時期所建立之基礎。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成立後的情形列於表 5。以 1976 年分為十一區的情形來 看,這時臺灣省的普及率為 46.27%,十一區中低於此一比率者僅有第八、十和 十一區;臺灣地區總計的普及率為 69%,高於此一比率者僅有第一、二、六區以 及臺北市。換言之,普及率最高的地區是北部的都會地區,範圍包括基隆至桃園 一帶;最低的地區是彰化和宜蘭,而臺東的優勢已經下降。 表 5:臺灣地區自來水給水普及率:分區之統計 (1975-1990) 單位:% 分區/年份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總計 50.26 53.69 57.81 61.55 63.80 66.77 69.47 72.03 臺灣省 42.37 46.27 50.89 55.28 57.96 61.30 64.35 67.39 第一區 68.12 68.22 68.20 59.82 61.73 64.39 67.75 71.57 第二區 45.25 57.18 66.71 68.15 68.26 71.24 76.58 77.75 第三區 56.06 47.13 44.28 38.37 39.73 42.03 43.13 44.50 第四區 43.07 49.27 52.60 52.82 55.32 56.97 59.51 62.21 第五區 44.65 47.45 51.27 56.12 62.11 68.64 74.32 79.92 第六區 55.97 76.69 81.90 82.88 85.21 88.96 89.63 91.88 第七區 50.06 52.26 55.74 54.25 57.73 60.69 62.71 65.02 第八區 28.57 43.59 39.50 41.73 43.63 45.08 47.11 51.35 第九區 46.46 48.62 56.64 53.90 55.67 58.91 60.92 64.54 第十區 45.48 44.32 46.66 42.66 42.11 43.68 45.30 49.97 第十一區 - 33.78 39.90 27.75 30.82 35.71 40.51 45.76 第十二區 - - - - 未分區 57.65 - - - - 臺北市 89.24 89.71 90.94 91.02 90.83 91.93 92.74 92.98
表 5 (續) 分區/年份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總計 74.45 76.37 77.89 79.05 80.23 81.65 82.71 83.62 臺灣省 69.69 71.72 73.21 74.53 75.88 77.59 78.94 80.07 第一區 74.35 76.90 76.91 81.15 82.92 84.70 86.24 87.76 第二區 80.25 82.30 83.59 83.70 84.64 68.85 69.69 76.52 第三區 46.08 47.80 48.32 49.72 51.74 53.80 56.09 57.60 第四區 63.63 65.72 67.98 68.91 71.16 73.92 75.33 77.22 第五區 83.62 85.50 86.56 88.63 87.84 88.93 89.90 90.49 第六區 93.91 95.44 96.41 97.02 97.57 98.43 98.66 98.96 第七區 65.70 66.71 67.97 68.86 70.01 71.22 72.35 73.30 第八區 54.92 57.29 59.17 61.43 63.01 65.78 67.56 70.00 第九區 67.32 70.91 72.59 74.88 76.43 76.96 77.37 76.84 第十區 54.84 57.93 60.65 62.87 65.27 67.71 69.27 70.05 第十一區 50.92 55.19 58.59 61.47 64.55 67.59 70.04 72.82 第十二區 - - - 104.14 105.79 97.60 未分區 - - - - 臺北市 93.88 97.40 98.86 98.89 99.12 99.09 98.93 98.93 資料來源:內政部,《內政統計提要》,1975-1991 年,營建項下自來水之部分。 若以分區配合縣份來看,普及率增加最多的是桃園,其次是高雄。再以 1990 年的情形觀之,普及率高低的次序較諸 1976 年變動頗大。臺北市與臺南市所在 的第六區始終高居第一和第二位,1990 年的普及率已接近百分之百。上升最快 的是嘉義縣市所在的第五區,其次為彰化縣所在的第十一區;前者由原第八位進 為第四位,後者原來殿後,此時已超過第十、第八和第三區。高雄所在的第七區 由原第五位降至第九位。新竹所在的第三區由原第九位降至最末。至於桃園所在 的第二區,由於板橋和新莊一帶分立為第十二區,故由原第四位降至第六位。 最大普及率差距在 1973 年為 70.44 個百分點,1976 年降至 55.93 個百分點,至 1990 年更降至 41.33 個百分點。換言之,整體普及率的成長並非透過區域平衡發 展而達成。值得注意的是,第三區的普及率在 1990 年仍只有 57.6%,遠低於臺 灣地區的 83.6%;這種情形可能與此區水資源相對不足有關。49 最後,就自來水資金投入與營運狀況加以分析。在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方面, 由於基金投資與流動資產兩項占總資產比值過低,導致 1980 年以前都是借貸相 抵的狀況。自 1981 年以後,虧損有逐年擴大的現象,其主因在於固定資產與流 動資產比例始終在 11:1 以上。此外,長期負債與應付款及期付款兩項會計科目 之金額逐年擴大,在 1975-1990 年間上升 7.88 個百分點。相對於資產與負債的 不能平衡,資本公積與營業公積反而逐年增加,造成 1983 年後出現帳面上的盈 49 新竹和苗栗一帶地下水源並不豐富,而且水庫給水功能有限,見楊萬全,1985;30-34。《經濟 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工作年報》,1968:5,該年一項座談會中提到通霄一帶公共給水亟待 解決。
餘。以 1990 年的資產負債表來看,流動資產占總資產 5.39%,基金投資占 0.08%, 固定資產占 93.54%,其他資產科目占 0.98%;負債總額為 33.74%,其中長期負 債占 29.08%,其他負債占 0.97%;業主權益為 66.26%。50 這種財務結構顯示,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的營運是以業主權益挹注流動資金之不足,顯然與公司成立時 揭櫫的財務自給自足目標不符。至於臺北市自來水事業營運的情況,似較省自來 水公司為佳。自 1968 年以後,固定資產與流動資產比例多在 6:1 以下,長期負 債與應付及期付款項大致上逐年減少,但基金投資比率在 0.02%以下,多賴歷年 盈餘作為營運成本。1968-1990 年間,平均每年盈餘占總收入五分之一左右,足 見其營運績效。51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給水區域遼闊,相對使固定資本的比重甚 大,而且各分區情況不一,營運績效難如理想;反之,臺北市給水區域不大,比 較容易達到營運績效。總之,就自來水給水制度之發展而論,統一經營分區供水 有利於水資源的利用與普及率的提高。但從公司經營的角度來說,小規模營運似 乎較有效率。 2.4 自來水發展的效果 顯而易見的,自來水發展是改善公共衛生的主要條件之一。如上所述,經過 日據時期的創設,臺灣自來水實際普及率在 1940 年為 15%,再經過光復以來的 發展,在 1990 年實際普及率已達 84%。一般言之,自來水普及率的持續提高無 疑是臺灣居民生活水準逐漸提高的指標之一。更確切言之,給水條件的改善有利 於防止某些疾病的發生與傳播。與水有關之主要流行性疾病在日據時期有霍亂、 瘧疾、寄生蟲、皮膚病和砂眼等。據現有的研究,日據時期臺灣的粗死亡率由 1906-1910 年的千分之 33.4,降至 1936-1940 年的千分之 20.6,顯示衛生情況有 明顯的改善。52 這種改善一部分是由於殖民政府對於上述這些疾病都曾採取防 治的措施,一部分也因自來水之供給由無到有,普及率逐漸提高。自來水普及率 對於降低死亡率的貢獻雖無法精確估計,然就常識判斷,水質改善應有益於人體 健康。如果以每人每日平均給水量來看,在 1940 年臺灣有 0.165 立方公尺 (見 表 2),在 1930 年代東京有 0.170 立方公尺,大阪 0.143 立方公尺,京都 0.115 立 方公尺。53 可見 1940 年臺灣的自來水給水量水準已接近 1930 年代的日本。這 種比較也可見於兩地死亡率水準在同期間相當接近。54 日據時期自來水建設固然已有若干成效,但普及率仍然不是很高。1935 年 臺灣人的主要死亡原因中,以肺炎居第一,其次是腹瀉腸炎,再次是其他傳染病 50 《臺灣省自來水事業統計年報》,第 1 期,1980:166;第 2 期,1981:172;第 8 期,1986:214-215; 第 13,1991:198-199。 51 《臺北自來水廠統計年報》,1976:67-70;《臺北自來水事業統計年報》,1985:134-136;1991: 128-130。 52 George Barclay, 1954:146。 53 《衛生調查書》第 11 輯,1932:91。 54 George Barclay, 1954:151。
及寄生蟲,每萬人口的死亡數依次是 44.24,25.54 和 14.95。55 在光復初期,胃 腸傳染疾病是十大疾病之首,在 1952 年每萬人口之死亡數爲 13.5。但自 1949 年設立水質實驗中心以來,水質不合格的比率由 72%降至 1974 年之 7.3%,大腸 菌檢出率自 25%降至 2.7%;胃腸疾病在 1962 年仍居十大死因之第三位,每萬人 口死亡數為 4.87,至 1972 年則降至十大死因之外。56 至於光復以來自來水建設與疾病防治的關係,最令人矚目的個案是烏腳病。 烏腳病在 1930 年以前甚少發生,至 1956-1960 年間發病人數達高峰。早期主要 分佈在北港溪以南到臺南沿海一帶,包括東石、布袋、義竹、北門、學甲、將軍 和七股等鄉鎮。隨著深井的不斷開發,高含砷量井水的範圍日漸擴大,罹患地區 向北擴至雲林縣的西部,向南擴散到二仁溪,包括臺南縣的新市、永康和歸仁等 鄉鎮。57 烏腳病形成之病理原因主要來自慢性砷中毒,引發閉塞性血栓血管炎, 嚴重者導致四肢壞疽,伴發肢體麻木與劇痛,必須施以截肢手術。58 據世界衛 生組織頒定之水質標準,飲水中含砷量不能超過每公升 0.05 公絲 (0.05 ppm), 但經調查本省患烏腳病地區,飲水中含砷量高達 1.0 至 2.5 ppm。59 由於烏腳病 之發生與飲水有密切關係,根據臺大公共衛生研究所在兩地區調查之結果顯示, 在 1956-1960 年間飲水改用自來水地區,至 1962-1968 年間烏腳病人數明顯的減 少;但在 1961-1967 年間改用自來水的地區,患病人數反而增加,其主因在於自 來水的水源含砷量漸多,而食物亦可能受到當地水源所污染。60 近年的研究指 出,烏腳病與水中螢光強度也有關係。61 無論如何,烏腳病與水污染有密切關 係。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成立後,就與烏腳病防治小組積極配合,提出全面改善飲 水的工程計畫,由中央補助 380,000,000 元及省府支援 808,438,000 元,自 1974 年至 1978 年,積極推動新建、擴建和改善工程。主要效果有三:每年患病人數 降低,初次患病者之年齡提高,以及未再發現新生兒之病例。62 嘉義和臺南一 帶為烏腳病最嚴重之地區,上面提到該區自來水普及率在光復以來迅速提高,顯 然與防治烏腳病的流行有關。 水質的污染除了天然存在的因素外,尚有絕大部分是人為因素造成的。人為 的污染又可分為有機物與無機物兩類;前者主要是由畜牧業、農業、及家庭污水 所導致的水中游離氨氮過多,後者主要來自工業廢水所導致的重金屬含量過高。 臺灣水質污染的危險性隨著人口增加、聚落擴張和工業發展而提高,近來飲水安 全的問題已達令人關切的地步。解決之道除改善自來水廠淨水設備外,也可考慮 將工業用水與飲水系統分離。臺灣現有的工業給水範圍不大,自來水系統中只有 55 陳紹馨,1979:60。 56 《臺灣省環境衛生二十年》,1975:238;《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公共衛生概況》,1978:40-41。 57 《臺灣省環境衛生二十年》,1975:47-49;楊萬全、歐陽鍾玲、呂鋒洲,1990:234-236。 58 《烏腳病之成因及其防治辦法》,1971:13。 59 同上,頁 23。 60 同上,頁 26-27,42-48,61。 61 楊萬全、歐陽鍾玲、呂鋒洲,1990:239-242。 62 《臺灣省自來水事業統計年報》,第 2 期,1980:192-193。
第七區內明列工業給水服務所。63 在 1980 年左右,臺灣地區已開發的工業區五 十餘處,就整體用水情形來看,1983 年農業用水占 83%,生活用水占 9%,工業 用水占 8%。64 據 1967 年之調查,大型工業用水尚多自設水源。65 工業用水除 自來水系統中的第七區外,其他地區顯然仍以地下水為主。另據同時的研究,地 下水用於灌溉的占 66%,工業用水占 17.4%,飲用水占 14.4%,公共給水僅占 2.2%。66 在 1970 年左右,臺灣西部的工業抽取地下水,其實用量多已逼近或超 過安全出水量:以百萬立方公尺計,地下水每年安全出水量和實用量在臺北基隆 區域分別為 158 和 517,新竹區域分別為 61 和 92,臺中區域分別為 716 和 526, 嘉義區域分別為 822 和 458,高雄臺南區域分別為 1,531 和 1,095。67 若以個別 地區的情況來看,以彰化和美沖積扇為例,最近的研究指出,此區 1,816 家工廠 中,百分之七十集中於地下水源較豐富的扇頂和扇央,絕大多數以抽取地下水為 主,由於主要產業為紡織與小五金,皆為高污染性之工業,其廢水未經處理,直 接排放,已造成嚴重的污染問題。68 污水之排放是本文下節之主題,至於大量 抽取地下水所造成的地層下陷等問題,也與環境之變遷有關,則需另題研究。 3. 污水之排放 排水溝渠是任何都市不可或缺的設施。中國歷代都城的營建也都兼顧了給水 與排水的功能。69 不過在人口密集的大都市中,排水設施之不如理想,並非始 於近代。例如,明代北京城內除四條大排水溝渠外,大小街道也有相與平行的溝 渠,大部分是明溝;每年二月例行掏溝,挖出的糞穢,曝於街面,惡臭薰天。70 臺灣是明清以來的移墾社會,其都市規劃自不可與北京相提並論。例如臺南,「為 首善之區,街衢湫隘,疾疫叢生。」71 又如臺北,依光緒十八年 (1892) 蔣師轍 所見,「入城北門,市肆樸陋,如涉異域。」72 關於清代臺灣的都市,相關的研 究或側重城牆的修築,73 或側重城內空間之佈局,74 對於下水道鮮少論述。在 此我們也只能就一些零星的史料略述清代臺灣都市下水道的情形。例如,臺灣府 城 (今臺南市) 於乾隆五十三至五十五年 (1788-1790) 改築土城,完成的工程包 63 《臺灣省自來水事業統計年報》,第 11 期,1988:5。 64 楊萬全,1985:37-38。 65 《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工作年報》,1968:34。 66 李慶餘,1967:44。 67 林澤田,1973:58-65。 68 謝熾昌,1991:58-61。 69 Nancy Steinhardt 在其近著詳論中國歷代都城的規劃,指出十一項共同特徵,其中之一是方便 的給水條件,見 1990:10-12;書中雖未特別討論排水的狀況,然由幾幅都市平面圖可見排水 溝渠之存在,見 p. 45,p. 52。 70 邱仲麟,1991:26。 71 連橫,1955:695。又蔣師轍,《臺游日記》,1957:18,說臺南廛肆「廣不盈丈,豢豕當門, 臭惡交煽。」 72 蔣師轍,《臺游日記》,1957:13。 73 劉淑芬,1985:40-59。 74 林會承,1979:33-57。
括水洞。75 嘉慶十四年 (1809) 彰化紳民有醵金興築縣城之謀,其呈文云:「城 中當擇地開溝,流通城外,不致受浸積穢」,而完成的工程中有水洞六,且外濠 內溝,將次疏濬。76 道光九年 (1829) 淡水廳治 (今新竹市) 城牆改建完成,「乃 濬濠而橋其上,並為水涵以走潦水。」77 這些記載都顯示清代臺灣築城時已注 意排水的問題。 至於排水溝的例行掏挖,並未見於記載。可以推測的是,排水溝維護的情況 並不理想。例如,光緒二年 (1882) 王凱泰描繪府城溝道汙穢狀態,說道:「街 衢一任積汙萊,攘攘熙熙逐臭來;猶憶軟紅塵裡過,杏花時節地開溝。」78 此 外,文獻有徵的僅是臺南幾次規模稍大的疏濬工程。早在同治五年 (1866),由 官方設局,境眾任之,「穿城南北兩大澗,雜處街衢各小溝;...澗水疏至濱海與 海水通,岸邊各砌磚石;雜溝濬到通渠與澗水接,渠底盡棄穢蕪;疏大澗則修城 洞造橋樑,計費五千有奇;濬雜溝則敷石版創坦途,輸金約居其半;...溯自興 工告竣,首尾三載。」79 光緒九年 (1883) 臺灣道劉璈籌辦疏濬溝渠與修理道路, 共用銀八千兩,據其收支報告說:「郡城內外,河道溝渠,年久淤塞,穢氣薰蒸, 人多疾病,由培元局紳領款,分別清修。」80 光緒十七年 (1891) 臺南知府唐贊 袞又因城內水溝穢氣鬱蒸,決定逐段興修。城內分為三段,西城外五條港,亦一 律疏濬。費時五個月,用公帑銀一千二百兩外,餘由民間捐修。81 這些記事透 露了十九世紀末臺南下水道整治的情況。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這些工事雖由官方 主導,然民間積極參與也不可忽視。至於其他城市的情形,我們尚未掌握相關的 文獻。不過,臺灣地區在 1899 年人口超過一萬的市街只有八個,其中又只有臺 南超過四萬人;82 由於都市人口尚非很密集,可以推測這些市街對下水道的要 求尚不如臺南。 日本領臺後,見臺灣的市街巷衢狹隘陰濕,且家庭污水隨處排放,遂於 1896 年擬定臺北市部分排水工程計畫,1898 年設臺北基隆市區計畫委員會,1899 年 發佈下水道規則,1901 年配合臺北市改正計畫,實際施工,並將基隆市納入計 畫範圍。在 1910 年又將市區改正推行到全島主要市區,至 1915 年完成下水道 建設的市區長度如下:83 75 《臺灣南部碑文集成》,〈改建臺灣府城碑記〉,1966:148-149。亦見於《續修臺灣縣志》,1962: 515-517。 76 《彰化縣志》,〈請建彰化城垣批回札〉,〈彰化縣城碑記〉,1966:398-399。築城工程於 1811-1815 年間完成。 77 《新竹縣採訪冊》,〈新建臺灣府淡水廳城碑〉,1962:169-171。亦見於鄧傳安,《蠡測彙鈔》, 1958:45-47。 78 王凱泰,《臺灣雜詩三十二首》,1958:42。王凱泰時為福建巡撫,於光緒元年抵臺,翌年五 月,因病內渡就醫遽逝 (見何瀓跋,1958:77)。原詩註云:「近已設法清理」,可知當是光緒 二年春之事。 79 《臺灣南部碑文集成》,〈臺郡清溝碑記〉,1966:338-340。 80 劉璈,《巡臺退思錄》,1958:113-114,124。 81 唐贊袞,《臺陽見聞錄》,1958:124。 82 劉翠溶,1991:530。 83 《臺灣事情》,1916:527,551。原書所用之長度單位為間,1 間 = 6 尺 = 2 公尺。同樣的統
臺北 114,878 公尺 嘉義 53,422 公尺 宜蘭 11,096 公尺 臺南 33,924 公尺 桃園 18,008 公尺 屏東 29,838 公尺 新竹 37,107 公尺 花蓮港 9,644 公尺 臺中 38,176 公尺 澎湖 4,204 公尺 南投 6,794 公尺 合計 357,154 公尺 上面這些數據顯然並不完整,但是我們別無其他可用的統計。不過,在此可以 略述一些有關的記事。例如,臺北市下水道所用之石材大部分是清代修築城牆 所備用的材料,至於道路、人行道和下水道等項經費共計 6,671,229 圓。84 臺南 市在 1902-1910 年間,投入道路下水修改工程之經費共 129,000 圓,1912 年發表 全市市區計畫,但為顧及古蹟與重要建築物,並未完全按計畫施行;高雄市區 計畫於 1908 年公佈,投入道路下水工程費有 167,000 餘圓。85 此外,1925 年和 1934 年的記錄都分別指出,當時小市街多少有下水道設施。86 大甲都市計畫於 1934 年頒佈,有排水路線二條,總長度 1,136 公尺;豐原都市計畫於 1935 年頒 佈,亦有二條排水路線,總長度 2,722 公尺。87 要之,日據時期下水道建設,一 如自來水,有創始之功,但整體成果可能尚不及自來水。 光復後,政府根據發展建設之需要,將日據時期原有之都市計畫加以檢討修 正,陸續新訂都市計畫,至 1990 年底,除臺北市和高雄市外,臺灣省有都市計 畫區 405 處。88 下水道是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之一。最初各地所採之系統 為雨水和污水不分的合流制下水道,渠道多為明溝。89 合流制下水道集雨水、 家庭廚廁污水和工業廢水於一處,常因處理不善而污染河川及水源,有礙衛生。 政府有鑑於此,乃採重點方式辦理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規劃與工程建設。在分流制 下,則雨水下水道專供排除雨水,污水下水道專供排除家庭污水與工業廢水。90 將下水道依使用性質分為雨水和污水兩類之統計資料始於 1968 年。在此, 將有關臺灣省都市計畫區內下水道之統計列於表 6。由表 6 可見,在 1952-1989 年間臺灣省新修的下水道累計長度由 46,869 公尺增加為 7,205,201 公尺。就累計 長度之增加率來看,1968 年以前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此種現象與早期下水道 經費不足應有關係 (詳後)。1968 年後,除 1969 年資料異常外,大致已呈現平穩 的成長。就下水道密度而言,在 1952-1989 年間,由每平方公里 87.03 公尺增加 爲 1,830.73 公尺,但是臺灣地區,包括臺北市和高雄市,都市計畫區面積在 1989 年僅占總面積的十分之一強,因此,有下水道設施的聚落範圍其實非常小。 計亦見於《臺灣情事》,1917:574。參見東鄉實、佐藤四郎,1916:463-465,467-468。 84 東鄉實、佐藤四郎,1916:464,468。 85 《臺灣事情》,1936:345-346。 86 同上,1925:491;1934:251。 87 《臺中縣志》,卷三,政事志,第二冊,1989:13-14。 88 《內政統計提要》,1974:252;《臺灣省建設統計》,1991:68。 89 《內政統計提要》,1989:14。范純一,1989:3。 90 《臺灣省建設統計》,1981:8;《臺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業務統計》,1979:5。范純一,1989: 21-22。
表 6:臺灣省都市計畫區內之下水道 年 份 都市計畫區a 年度施工之下水道長度b 累計 成長率 (%) 每平方公里 下水道密度 (公尺) 人口數 (人) 面積 (平方公里) 雨水 (公尺) 污水 (公尺) 合計 c (公尺) 累計 (公尺) 1952 2,497,464 538.56 46,869 46,869 0.00 87.00 1953 2,633,882 541.68 36,311 83,180 77.47 153.56 1954 2,721,786 535.80 59,593 142,773 71.64 266.47 1955 2,942,316 575.64 62,176 204.949 43.55 356.04 1956 3,229,980 614.18 57,703 262,652 28.15 427.65 1957 3,351,668 614.18 88,946 351,598 33.86 572.47 1958 3,539,867 629.97 66,153 417,751 18.81 663.13 1959 3,701,551 630.80 96,437 514,188 23.08 815.14 1960 3,903,324 630.80 71,346 535,534 13.88 928.24 1961 4,050,400 639.93 69,724 655,268 11.91 1,023.97 1962 4,274,583 656.42 88,354 743,622 13.48 1,132.84 1963 4,419,667 666.70 81,559 825,181 10.97 1,237.71 1964 4,528,927 669.78 79,364 904,545 9.62 1,350.51 1965 4,766,175 670.42 113,092 1,017,637 12.50 1,517.91 1966 5,020,355 676.03 128,752 1,146,389 12.65 1,695.77 1967 5,232,097 681.21 61,530 1,207,919 5.37 1,773.20 1968 5,577,381 600.05 89,422 18,289 107,711 1,315,630 8.92 2,191.22 1969 4,354,114 660.05 46,215 338,597d 384,812 1,700,442 29.25 2,576.23 1970 4,559,402 675.96 68,318 35,761 104,079 1,804,521 6.12 2,669.57 1971 4,994,933 780.53 119,030 37,826 156,856 1,961,377 8.69 2,512.88 1972 5,701,840 1,294.80 103,118 28,335 131,453 2,092,830 6.70 1.616.33 1973 6,469,998 1,437.23 128,956 27,103 156,058 2,248,888 7.46 1,564.74 1974 7,215,083 1,628.09 198,202 46,819 245,021 2,493,909 10.90 1,531.80 1975 7,678,156 1,792.73 101,621 26,604 128,225 2,622,134 5.14 1,462.65 1976 8,009,863 1,884.37 203,406 36.272 239,678 2,861,812 9.14 1,518.71 1977 8,664,429 2,101.65 179,667 22,029 201,696 3,063,508 7.05 1,457.67 1978 9,131,264 2,251.89 160,511 7,892 168,403 3,231,911 5.50 1,435.20 1979 9,558,174 2,618.52 413,511 21,394 434,905 3,666,816 13.46 1,400.34 1980 8,902,693 2,609.90 289,162 26,816 315,978 3,982,794 8.62 1,526.03 1981 9,233,023 2,689.75 249,336 96,266 345,602 4,328,396 8.68 1,609.22 1982 9,612,838 2,914.47 221,717 33,366 255,083 4,583,479 5.89 1,572.66 1983 9,811,858 2,914.47 232,534 10,309 242,843 4,826,322 5.30 1,655.99 1984 10,062,764 2,963.60 163,097 16,602 179,699 5,006,021 3.72 1,689.17 1985 10,296,798 3,789.66 759,173 7,859 767,032 5,773,053 15.32 1,523.37 1986 10,589,794 3,720.61 152,188 12,375 164,563 5,937,616 2.85 1,595.87 1987 10,813,330 3,832.38 173,091 4,102 177,193 6,114,809 2.98 1,595.56 1988 11,044,668 3,935.42 181,310 3,810 185,120 6,299,929 3.03 1,600.83 1989 11,251,460 3,935.69 871,337 33,935 905,272 7,205,201 14.37 1,830.73 資料來源:都市計畫區人口數及面積:臺灣省建設廳,《臺灣省建設統計》,第 8 期之表 78-79, 1981 年第一輯之表 29,1991 年第一輯之表 29。 下水道長度:《臺灣省建設統計》,1975 年之表 30,1981 年之表 30,1991 年之表 30; 臺灣省政府主計處,《中華民國臺灣省統計提要》,1971:表 50。 註:a 人口與面積是年底數字;1968 年起不包括臺北市,1980 年起不包括高雄市。 b 1952-1953 年是年底數字,1954 年是指 1954 年 1 月至 1955 年 6 月之數字,1955 年以後是 年度之數字,即列於 1955 年的是指 1955 年 7 月至 1956 年 6 月,以此類推。 c 《臺灣建設統計》第 8 期之表 80 列有 1952-1964 年度施工之下水道長度,分為明溝和暗 溝,但兩項合計較本表所列各年度之數值為低。本表 1952 年之數字採自《臺灣建設統計》 第 8 期;由於缺乏其他可用之數字,暫以此作為基礎。又 1954 年 1 月至 1955 年 6 月之數 字,《臺灣建設統計》1975 年之表作 19,593 公尺,《中華民國臺灣省統計提要》表 50 作 59,593 公尺,前者可能是誤植。 d 這個數字較前後高出甚多,但歷年有關之統計都重覆同一數字,可能是誤植。
臺北市和高雄市的下水道統計資料不夠完整,故兩市改制後之情形無法與臺 灣省的資料合併討論,另列於表 7。臺北市的雨水下水道系統於 1969 年完成整 體規劃,將全市分為原市區、士林、南港、內湖、景美與木柵等七個排水分區, 配合都市計畫道路之拓築,逐年興建。91 至於臺北市的污水下水道系統,在 1962 年就進行規劃,但直到 1975 年才付諸實施。第一期六年工程執行計畫於 1975-1980 年完成,第二期於 1981-1986 年成;主要工程包括迪化污水處理廠、 主幹管、次幹管、分管網、截流設施,以及水肥投入站等;市區中已接管家戶在 民生東路社區、士林社區、外雙溪中央社區及華江社區共 34,827 戶。92 目前污 水下水道系統尚未完工,幹管工程已進行至南港。93 表 7:臺北市與高雄市之下水道 年份 臺北市 高雄市 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 都市計畫區 雨水下水道 長度 a (公尺) 密度 b (公尺/ 平方公里) 長度 c (公尺) 面積 e (平方公里) 長度 f (公尺) 密度 (公尺/ 平方公里) 1968 1,183,623 4,349.32 - - 154,760 - 1969 1,195,879 4,543.42 - 48.62 164,464 3,382.64 1970 1,209,731 4,692.35 - 52.41 187,293 3,573.61 1971 1,225,631 4,846.11 - 73.26 211,285 2,884.04 1972 1,262,392 4,938.53 - 96.03 233,293 2,429.38 1973 1,293,628 5,014.93 32,216 100.43 243,825 2,427.81 1974 1,379,196 5,329.34 60,213 101.65 274,438 2,699.83 1975 1,432,513 5,510.40 61,522 101.65 280,000 2,754.55 1976 1,519,445 5,583.32 61,522 101.65 320,107 3,149.11 1977 1,591,357 5,847.57 63,069 101.65 350,487 3,447.98 1978 1,650,767 6,065.87 67,959 101.65 373,087 3,670.31 1979 1,684,275 6,189.00 76,799 101.65 373,087 3,207.97 1980 1,724,329 6,336.18 89,042 123.84 379,934 3,067.94 1981 1,757,028 6,456.34 97,279 119.54 386,590 3,233.98 1982 1,777,116 6,530.15 109,350 135.36 393,695 2,908.50 1983 1,789,000 6,573.15 134,049 135.36 414,291 3,060.66 1984 1,798,279 6,607.24 147,970 138.76 442,545 3,189.28 1985 1,804,261 6,629.43 184,731 139.06 469,926 3,379.30 1986 1,809,859 6,659.43 311,984 141.12 498,265 3,530.79 1987 1,830,276 6,734.55 344,036 140.97 520,478 3,692.12 1988 1,835,020 6,752.01 491,361 140.97 561,516 3,983.23 1989 1,837,988 6,762.93 646,529 141.01 582,534 4,131.15 1990 1,838,768 6,765.80 667,189d 141.01 資料來源:《臺北市統計要覽》,1981 年之表 127,1991 年之表 3 及表 179;《臺北市工務統計年 報》,23 輯 (1990):表 43。《高雄市統計年報》,1979 年之表 72-73,1990 年之表 13-2; 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改制十週年紀念專輯》,1990:1094。 91 《臺北市統計要覽》,1981:341。 92 《臺北市衛生下水道十五年》1984:1-28。 93 《臺北市工務統計年報》,第 23 輯,199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