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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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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八届会议

2010 年 5 月 3 日至 14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附件第 15(a)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

吉尔吉斯斯坦

* 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

联 合 国 A

/HRC/WG/6/8/KGZ/1

大 会

Distr.: General 22 February 2010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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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页次

一. 国家报告框架... 3

二. 编写方法说明... 3

三. 国家概述 ... 3

四. 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基础... 4

五. 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成绩... 6

六. 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领域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 14

七. 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方面的预期结果... 17

八. 结语...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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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报告框架

1. 本报告的编写准则决定了要客观、完整和真实地反映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2006 至 2009 年间保护人权领域活动的信息和事实的原则。

2. 报告是系统性的信息分析文件,其中包括在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领域所取得 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家在完善该领域措施并提高其成效方面所做出的不 懈努力。

二. 国家报告编写方法

3. 根据 2007 年 4 月 5 日第 155 号总统令,负责根据国际人权公约提交联合国 家报告的编写工作的委员会受托具体编拟提交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国家报告。

4. 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在有关部委的参与下对根据普遍定期审议原则筹备国 家报告的工作进行协调。

5. 本报告的基本信息由政府巡查员、总检察院、中央选举和公投委员会、国家 统计委员会、最高法院、国家安全局、司法部、内务部、国防部、财政部、经济 调节部、劳动、就业和移民部、卫生部、教育和科学部、政府社会保障局、政府 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政府文化局提供。

6. 报告筹备过程中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中亚区域代表处和民间 (非政府)组织进行了两次联合咨询讨论会。经吉尔吉斯共和国社会民主党团的倡 议,在吉尔吉斯共和国议会内组织了有关在筹备普遍定期审议框架下保护人的权 利和自由的立法问题的听证会。就国家报告草案文本同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成立的 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报告编写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讨论和协商。

三. 国家概况

7. 吉尔吉斯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是享有主权的单一制社会性世俗国家,实行 民主法治,这在1993 年的《宪法》(1996 年、1998 年、2001-2007 年分别进行了 修订)中得以巩固。

8. 2009 年 3 月 24 日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K.巴基耶夫宣布要在所通过的《国家 复兴计划》的框架内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国家复兴计划》基于建立法治国家的 理念,旨在保障权利的至高无上和加强法治,以及实现基本权利的合理平衡,基 本权利包括:

• 依法维护人权,同时不侵犯他人、社会和自然的权利;

• 维护社会权,保障其原则、财产不受侵害,防止个别团体的利己主义,

例如,为谋取私利危害儿童健康或社会成员的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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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所有权,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础;

• 维护自然权,防止生态灾害和环境破坏,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 维护祖先权,防止民族记忆、传统受到破坏,首先是对所有赋予我们生 命并传承古老智慧之人们的尊重权;

• 维护后代权,保障其享有美好的未来、干净的水和空气、肥沃的土地,

参与全球化发展。

9. 新计划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友善社会,居民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社会。根据

《复兴计划》实施了旨在加强民主原则的行政改革。

10. 吉尔吉斯斯坦的政治权力的基本原则包括:由全民选举产生的国家首脑――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代表和保障人民权力的至高无上;国家权力中立法、执行和 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协调,互相作用;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对人民负责并 为人民利益行使全权;划分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的职能和全权。

四. 保护人权和自由的法律基础

1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在吉尔吉斯斯坦直接有效。在《宪法》的基 础上通过了宪法法律、普通法律及其他法规。依法生效的吉尔吉斯斯坦缔结的国 际条约和协定,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是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制度的组成部 分。

12. 根据《宪法》,国家肩负促进发展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的所有人 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使命。保障安全和充分发展必须以尊重人格为基础。

13. 国家政策在于不断巩固国家的民主机制,维护法律至上、保护个人的权利 和利益。

А. 国际义务

14. 吉尔吉斯斯坦加入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欧安组织的大多数国际人权条 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其中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保护所有移 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 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 约》、欧安组织《赫尔辛基最后文件》,及其他有关妇女、儿童、难民、消除种 族歧视和种族灭绝问题等的文书。

15. 吉尔吉斯斯坦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2006 年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了关 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 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 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二、第三和第四次报告。2007 年至 2008 年期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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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列国际人权保护条约的相关联合国理事会报告工作:2007 年 1 月 29 日在联 合国儿童权利理事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关于儿童卷 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履行情况的国家报告和吉尔吉斯斯坦《关于买卖 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履行情况的国家报告。

16.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8 月 17 日在日内瓦举行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七十 一届会议上审议了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二、第三、第四次国家报告(作为一份文件 提交)。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 二届会议上审议了吉尔吉斯斯坦第三次国家报告。2008 年 12 月 11 日吉尔吉斯 共和国第685 号政府令批准了吉尔吉斯共和国履行联合国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核 心文件。2008 年 12 月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国家报告。

17. 吉尔吉斯斯坦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提交国家报告。

18. 吉尔吉斯斯坦是威尼斯委员会(通过法律实现民主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在宪 法权利、选举和全民公投方面都会考虑该委员会的建议。

19.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于 2008 年 6 月 10 日签署的协议,在比什凯克市设立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中亚国家 区域办事处,巩固并扩大了吉尔吉斯斯坦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 作。

В. 政府巡查员机制

20. 根据《宪法》,由政府巡查员对吉尔吉斯斯坦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的情况实施监督。该机制于2002 年在《2002-2010 年国家人权方案》实施框架内 设立。

С. 国家保护人权方案及战略

21. 2002 年吉尔吉斯斯坦通过了 2002-2010 年国家人权方案,其主要成绩包 括:逐步完善了国家立法,建立了人权领域的机制和机构。2003 年至 2005 年 间,国内实行了《国家减贫战略》,保障了宏观经济稳定和 5%的年平均经济增 长率,居民实际收入提高,某些指标显示卫生教育领域的服务得以改善,所有这 些使贫困水平有了一定的下降。目前正在制定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战略。

22. 为了吉尔吉斯斯坦的稳定发展与长远复兴以及建立真正的民主国家,通过 了《2007-2010 年国家中期发展战略》和《2009-2011 年国家中期发展战略》,

注重人的发展,战胜贫困,通过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良好的居住和卫生环境来 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实现社会一体化,保护和丰富人民的文化和精神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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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性别平等,实行有效的民主管理。通过实施战略措施,

社会改革有望取得实际成效,有助于保障经济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结果是保障 了提供针对性社会援助、优惠的社会基础设施的发展。组织机制和提供针对性社 会援助的质量将得以完善,并将建立提供社会服务的稳定机制。解决政治、经济 和社会问题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在截止2010 年国家综合发展方案中得到体现。

D. 吉尔吉斯斯坦的倡议

23. 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二届会议第五十七次全体会议上一致通过了吉尔吉斯 共和国总统 K.巴基耶夫倡议的关于将 2 月 20 日定为世界社会公正日的第 62/10 号决议,该倡议旨在消除社会不平等现象,保障民主权利和自由。77 个国家成 为倡议的共同提案国。社会公正政策的实施旨在实现人类潜能的可持续发展,加 强各国就消除贫困的合作,实现性别平等,解决移民问题,打击贩毒等。每年各 国对世界社会公正日的庆祝活动有助于增强国际社会为实现社会平等做出的努 力。

五. 保护人权和自由方面的成绩

A. 自由结社和和平集会权

24. 吉尔吉斯斯坦公民有权在事先通知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构的情况下 组织非武装的和平政治集会、大会、游行、示威和纠察队。活动的程序和条件由 相关法律规定。

25. 总统于 2008 年 8 月 5 日签署了《对自由举行非武装的和平集会和示威权利 法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法律》。这些修改和补充消除了之前法律中存在的法律空 白,并巩固了《宪法》规定的进行公众活动的通知程序,规定了禁止在法律规定 地点进行公众活动。这里考虑到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为了保护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保障社会安 全,以及为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对公众活动采取法律调节措施的必要性,均允许合 法限制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情况。

26. 目前正在继续进行旨在完善调节和平集会和游行问题的法律条款的工作。

B.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7. 依据《宪法》,吉尔吉斯斯坦公民有权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进 行选举和被选举,以及按宪制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全民公投。《吉尔吉斯共和 国选举法》保证候选人享有平等的宣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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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主办的电视台和定期出版物上,候选人依 法有权享有免费播出时段和免费版面空间。

29. 2008 年至 2009 年间对《吉尔吉斯共和国选举法》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行政 责任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为完善选举程序,进行全民公投以及落实吉尔吉斯 共和国公民的选举权做出了一系列详细说明。

30. 2007 年 10 月全民投票、2007 年 12 月议会选举、2008 年 10 月地方委员会 选举和 2009 年 7 月的总统选举期间均未发现重大违法现象。吉尔吉斯共和国内 的选举活动总体上依据《选举法》和国际选举标准进行,这些标准包括:为公民 自由公开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创造最大的条件,遵守允许观察员在投票期间进入投 票点的各种民主程序。

C. 防止酷刑和虐待

31. 《宪法》规定,不得逮捕或拘留任何人,除非凭法院判决并必须遵守法律 规定的程序。每名被拘留者在拘满 48 小时后应提交法院审理继续拘留是否合 法。每名被拘留者应被及时告知拘留理由,宣读其权利,并自拘留之时起有权为 自己辩护并享有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

32. 根据 1996 年 7 月 26 日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了联 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8 年 4 月5 日吉尔吉斯斯坦总统签署了加入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法律。

33. 2008 年 7 月,为完善现有防止公民受到执法机构不法侵害的机制,在《联 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框架内成立了研究国家预防机制的模式和规章 制度的部门间工作小组,组长为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政府巡查员。维权组织和国际 组织参与了该小组的工作,其中就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区域办 事处。

34.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逮捕或在押人员有权自第一次审讯时起拥有辩护 人,而被拘留之人自实际送交调查机构时起拥有辩护人。如果调查和侦查机构的 工作人员对其实施暴力,应进行强制性医疗检查并编写相应文件,受害人有权同 家庭成员联系。

35.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民对遭受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残忍对待的投诉和指 控按照规定程序在犯罪、声明和公告登记簿中登记,对所有事实情况进行核查并 依法做出判决。

36. 根据总检察院的统计数据,2007 年至 2009 年间根据《刑法典》第 305-1 条 (刑讯)提起了三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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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

37.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创造所有必要条件并建有防止个人受到基于民族和 宗教原因的歧视、不容忍和敌对的机制。根据《宪法》,国语为吉尔吉斯语,使 用俄语作为官方语言。吉尔吉斯斯坦保障构成吉尔吉斯斯坦人民的各民族代表保 留母语的权利,为其研究与发展创造条件。不允许侵犯公民不知晓国家语言或官 方语言的自由与权利。在国家的支持下,吉尔吉斯斯坦人民大会自 1994 年起开 始活动,积极促进巩固各民族的和谐、公民和平和吉尔吉斯斯坦人民的团结。

38. 2008 年 12 月颁布了《关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的法律》,全面确保维护 宗教权利和自由的各种条件,并建立调节宗教组织活动的机制,这些对宗教关系 的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全都是必要的。

39. 吉尔吉斯斯坦奉行不同民族和宗教间宽容和互相尊重的原则,认为捍卫国 家不同传统宗教间的和平共存是合法的,并倡导保护国家的宗教文化特点。

E. 难民和移民的权利

40. 在解决难民问题上,保证难民自愿遣返并促进其融入地方社会。同联合国 难民署一同实施了针对难民的一体化方案,其中包括提供教育机会,医疗保健和 就业,以及分配适当住房和土地供难民租用。积极解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教 育、劳动,从事经营活动、确保司法保护领域的问题。采取措施改善寻求庇护者 的接收条件。

41. 2009 年 11 月 1 日难民人数为 245 人,其中包括 39 名儿童。在根据《联合 国难民署难民自愿遣返方案》实施的长期难民措施框架内,有5 000 多人被遣返 回国,9 000 人获得了吉尔吉斯国籍,移居第三国的有 700 多人。2008 年在欧洲 委员会的项目框架内并在联合国难民署的支持下开设了寻求庇护者接收中心,可 容纳40-45 人。

42. 吉尔吉斯斯坦对向外劳动移民领域的法律调节按照《宪法》、《向外劳动 移民法》、其他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实行。《宪法》保障每个人自由劳动、选择职 业和工作类型的权利;保障公民在国外寻求国家保护的权利。为了实行有效的国 家移民政策,制订并生效了一系列调节移民流的文件:《向外移民法》、《向内 移民法》、《难民法》、《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法》。2004 年总统批准了《国 家移民政策构想》及其实施措施方案,2007 年政府通过了《2007-2010 年调节移 民程序国家计划》。

F. 儿童权利

43. 《宪法》确保全社会都关心家庭和儿童的保护,并规定,爱护儿童以及对 儿童进行教育是父母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和公民义务,国家保证照顾、抚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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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和无父母照料的儿童。禁止使用童工以及强迫成年公民劳动,发生战争、自 然灾害、流行病及其他紧急情况以及执行法院判决程序时除外。

44. 儿童权利的保护范围由《宪法》、《儿童法典》、《家庭法典》、《公民 法典》及其他法规进行调节。

45. 国家保障孤儿、无父母照料儿童、难民儿童和被迫流离失所者儿童的额外 福利。根据法律,残疾儿童有权每月获得社会补助金和货币补偿。住院时还可享 受一系列社会服务。

46. 政府批准了《2010 年前落实儿童权利国家计划》,即“新一代”国家计 划,以及《2009-2011 年改革儿童保护体制和发展居民社会服务的部门间行动计 划》。

47. 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第 182 号公约)所承担义务的框架内,政府通过了《2008-2011 年间消除最恶劣 形式的童工劳动社会伙伴行动国家计划》。在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于 2009 年开 设了流浪儿童安置资源中心。

48. 政府为儿童提供一系列社会服务。截至 2009 年 1 月 1 日,获得国家补助金 的儿童人数达到 439 900 人,其中 20 842 名儿童获得了残疾人社会补助金,11 550 名儿童获得了失去单亲社会补助金,308 人获得了孤儿津贴。

49. 国内现有 9 所公立孤儿院,68 所普通寄宿学校,20 所残疾儿童学校,4 所 儿童之家,3 所残疾儿童寄宿之家,3 所孤儿、无父母照料儿童寄宿学校,19 所 私立家庭幼儿园。

50. 为了预防和打击青少年犯罪,内务部安排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学设立 未成年人事务监察员职务。

51. 2008 年签署了《司法部、最高法院、劳动、就业和移民部下属儿童保护司 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就少年司法问题的谅解合作议定书》。目前正在制订调节 少年司法的法律草案。

52. 政府正在完善国家保护儿童权利和利益的制度。自 2008 年起,在地方国家 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重新设立儿童事务委员会以及家庭和儿童扶持部门。

53. 为了实现惩戒系统的人性化,按照国际标准实行惩戒制度,并考虑到区别 对待囚犯的重要性,提高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社会法律保障,目前正在实行了一 项方案,争取在2010 年前吉尔吉斯共和国改革监狱系统。

G. 劳动自由

54. 《宪法》保障公民自由劳动权、支配自身劳动能力的权利、选择职业和工 作类型的权利、劳动保护和保证工作环境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权利,以及享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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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标准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享有国家对提高公民职业 技能的关怀的权利,并禁止使用童工。

55. 劳动领域的立法包括《劳动法》、《最低工资法》、《集体合同法》、

《劳动关系领域的社会伙伴关系法》、《居民就业促进法》等。

56. 吉尔吉斯斯坦履行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保护工资公约(第 95 号公约)》、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第 105 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 111 号公 约)》、《特别参照发展中国家情况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 131 号公约)》所承担的 自身义务。

57. 国家劳动监察局对执行劳动法规和保护工人权利的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

2007 年分别有 420/7 200 人向该监察局提交了有关侵犯公民劳动权利的书面/口头 投诉,2008 年分别为 523/1 015 人,2009 年分别为 669/13 500 人。

58. 国家正努力减少失业公民人数。2006 年官方登记的失业人数为 104 500 人,2007 年为 104 600 人,2008 年为 102 200 人,2009 年为 97 500 人。失业者 可以获得补助金、小额贷款,获得付薪社会工作以及接受培训和再教育的机会。

H. 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59.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以及平等的落实 机会。为了履行吉尔吉斯斯坦在维护性别平等领域所承担的国际义务,2006 年 3 月 20 日第 136 号总统令“关于完善性别政策措施”要求必须保证:国家机关和 地方自治机构的妇女代表应不少于30%,决策层的妇女数量也应达到这一标准;

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参与国家及市政机关空缺职位竞争的平等条件和机会;对 国家机构制定的法律草案进行性别鉴定。

60. 结合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对《国籍法》进行修改以符合联合国《已婚妇女国 籍公约》,对《家庭法典》进行修改以符合联合国《关于婚姻的同意公约》,对

《劳动法典》进行修改以符合劳工组织公约。完善立法的最重要举措是通过了 2003 年 3 月 25 日第 62 号《防止家庭暴力社会法律保障法》以及 2008 年 8 月 4 日第184 号《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法》。

61. 2007 年 8 月 20 日第 369 号总统令通过了《2007-2010 年间实现性别平等国 家行动计划》,该《计划》是具有奠基意义的文件,确定了国家性别政策,其目 标、任务和原则,2009-2011 年间国家发展战略框架内的优先方向。《国家行动 计划》规定实施七个战略方向的政策措施和方法:完善落实性别平等的制度、在 各级决策层面遵守性别平衡、社会经济领域的性别组成、卫生和健康的性别层 面、落实教育和文化领域的性别平等、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提高性别平等 问题的社会信息度。

62. 取得的成果包括:从制度规范角度巩固了对法案进行性别鉴定的程序和机 制;为其实行奠定了方法论基础;对《宪法》,一系列法典、法律和法案进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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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鉴定;设立了总统下属的国家妇女、家庭和性别发展问题委员会;在吉尔吉斯 共和国议会形成了必须获得《法律草案性别鉴定结论》的惯例;推广了使用按性 别划分的统计信息的惯例;建立了监测和评估妇女地位的国家体系;根据《北京 行动纲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千年发展目标》制订了相应 的性别指标。

63. 目前国家机关和地方行政机构中的妇女代表人数达到了 52%,与 2007 年 (38%)相比增加了 14 个百分点。吉尔吉斯共和国议会妇女代表人数的强制性定额 (30%)得到遵守。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妇女在各级权力机关担任高层领 导职务的人数仍未达到预期水平。

64. 为了落实《防止家庭暴力社会法律保障法》,在人口基金驻吉尔吉斯斯坦 代表处的支持下计划制订《关于家庭暴力标准的临时规定》及其预防措施。临时 规定将在根据家庭暴力问题指标水平选择的试点地区进行试行。

65. 目前还存在着早婚问题、抢婚问题、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问题、向家庭暴力 受害者提供法律、医疗和社会救助的问题。2006-2009 年间,根据吉尔吉斯共和 国《刑法典》第 154 条“强行与未满 16 周岁者发生实际婚姻关系”提起的刑事 案件有 59 例,根据《刑法典》第 155 条“强迫妇女结婚或阻止妇女结婚”提起 的刑事案件为62 例。

I. 监狱与生命权

66. 根据《宪法》,每个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生 命。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犯。

67. 根据 2007 年 6 月 25 日第 91 号《关于对吉尔吉斯共和国〈刑法典〉、〈刑 事诉讼法〉、〈行政责任法〉、〈刑事程序法〉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法律》,《最 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法》、《检察院法》、《被怀疑和指控犯罪之人的监禁程序和 条件法》、《大赦和赦免的普通原则法》、《刑法典的启动实施法》中的死刑由 终身监禁取代。

68. 对个人的生命、荣誉和尊严实施特别严重犯罪或对国家、种族和宗教团体 实施部分或全部破坏行为的人将被判处终身监禁。

69.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被判处终身监禁之人有权申请赦免,判决不予 生效。对已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的赦免程序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根据不同情 况对特定人士实行。被判罪之人根据赦免令可免除之后的处罚,减少刑期或减轻 处罚。

70. 截止 2010 年 1 月 1 日,有 172 名被判处死刑者被改判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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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社会保障权

71. 《宪法》保证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在老年、生病和丧失工作能力、失去赡 养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社会保障。根据社会经济水平,养 老金、社会救助应能够保证受救助者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鼓 励自愿加入社会保险,建立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尽管国家在该领域采取 了措施,但仍不够。事实上,《宪法》中关于公民获得免费医疗救助的规定尚未 完全落实,资金还未完全到位。

72. 吉尔吉斯斯坦社会保障领域的国家政策旨在保证社会稳定和居民安全。社 会保障通过如下途径实施:以国家补助金形式向拥有子女的低收入家庭和无劳动 收入的无劳动能力人士提供社会保障金;向特定种类居民提供资金补偿;向需要 特殊住院条件的人和孤寡老人提供社会服务;对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怀 孕、生产和安葬亲属之人给予社会保障。

73. 为了优化优惠制度并为低保阶层居民提供额外的社会帮助,总统令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将向特定阶层公民发放货币补助以代替优惠,并将国家补助 金数额平均提高25%。

74. 国家预算社会保障领域的开支 2006 年为 35 亿索姆(7 950 万美元),2007 年 与2006 年相比增加了 3%,共计 36 亿索姆(8 180 万美元),2008 年与 2007 年相 比增加了 10.08%,共计 39 亿索姆(8 860 万美元),其中,2007 年的社会保险开 支为 4 860 万索姆(110 万美元),2008 年为 6 950 万索姆(160 万美元),增加了 43%。根据相应年份的批准开支预算,养老金和补助金所需资金得到及时全额筹 措。不存在拖欠养老金和补助金的现象。

75. 采取措施发展非国有养老金保障体系,促进非国有养老基金的活动,首先 是,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基础,以保障其活动和保证居民养老保险金的妥善保 存。

K. 保护健康

76. 根据《宪法》,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享有保护健康权。所有公民的紧急医 疗救助、特殊病症的医疗救助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孕妇、未满 5 岁儿童、退休 人士等)的医疗救助均为免费。法律规定了获得医疗救治的程序。

77. 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居民健康状况的法规,例如 2005 年 1 月 9 日第 6 号

《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健康保护法》、2007 年 8 月 10 日第 147 号《公民生育权 利及其实施保障法》、2005 年 8 月 13 日第 149 号《吉尔吉斯共和国艾滋病毒/艾 滋病法》、2008 年 4 月 3 日第 38 号《残疾人权利及保障法》、2009 年 7 月 24 日《公共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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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实施 2007 年 8 月 24 日第 363 号政府决议批准的《对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实 施医疗卫生救助的国家保障方案》。《方案》旨在于保障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根 据义务医疗保险基本方案在国有医疗机构获得免费和优惠条件下的医疗和预防性 救助。国家卫生方面的预算开支呈逐步增长趋势。

L. 受教育权

79. 根据《宪法》,每位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都享有受教育权。普通基础教育 是义务制的并且是免费的,每个人都有权在国家或市级学校获得普通基础教育。

国家为每位公民在学前教育机构至基础教育机构学习国语和两门国际语言创造条 件。每位公民都有权获得免费教育以及收费教育。

80. 《教育法》、《学前教育法》、《初级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学前教育 和儿童发展领域政策的基本原则,以及学前教育系统发挥职能的法律、组织和财 政基础。

81. 2001-2008 年间,国家在扶持和发展教育系统方面的预算开支有显著增长。

上述期间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增长了 1.5 倍,并于 2008 年达到了国内生 产总值的 6%。职业技术教育系统现有 110 家教育机构,其中包括 103 所中等学 校、1 所专科学校、6 所监狱中等学校,教授劳动力市场所需的专业。

M. 兵役

82. 施行《义务兵役制、兵役和替代服役法》。该法律为落实吉尔吉斯公民所 肩负的保护祖国的宪法义务和职责对于兵役制、兵役和替代服役相关的社会关系 进行调节。总统于 2008 年 6 月 5 日签署了“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武装部队改 革”的总统令。

83. 在国防部所实施的改革的框架内,重新审议了武装部队的建设和部署原 则,特别是实行从义务兵役制向合同兵役制的转变。《义务兵役制、兵役和替代 服役法》赋予公民在和平时期选择服役类型的权利――应征入伍(定期兵役)、通 过合同服役、通过征兵后备役服役以及备选服役。根据该法,十九岁以上四十岁 以下的女性可以在和平时期进行军事登记或自愿服役。男军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同样平等地适用于女军人。她们还在母幼保护问题上享有额外的权利和优待。

N. 获取信息权

84. 《宪法》保障自由收集、保存、使用信息以及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传播信息的权利。吉尔吉斯共和国通过了 1997 年 12 月 5 日第 89 号《关于获取 信息的保障和自由的法律》以及2006 年 12 月 28 日第 213 号《关于获取国家机 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管理的信息的法律》。这些法律旨在保证落实和保护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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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包括受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管理的信息。此外,2009 年 7 月 20 日第 241 号《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法规的法律》规定,所有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利益 的法规草案以及调节企业活动的法规草案都应进行公开讨论。

85. 同时,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利益,根据 1994 年 4 月 14 日第 1477-XII 号《保 守国家机密法》确定了“秘密或机密信息”的范畴。

86. 就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拒绝向申请者提供信息的行为提出异议的诉讼 案件由法院根据案件现有材料并在有关获取信息的现行法律以及其他调节上述领 域法律的基础上单独进行审理。

O. 经济活动自由

87. 根据《宪法》,每个人都享有经济自由权,有权自由运用自身才能和财产 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经济活动。

88. 吉尔吉斯共和国承认并保障私有、国有、市政所有及其他形式的所有权。

吉尔吉斯共和国保障所有权的多样性并对其实行平等的法律保护。所有权不受侵 犯。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剥夺自身财产,或违背所有者意愿没收财产,除非凭法 院判决。国家保障公民和法人对自身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其在其他国家境内财产 的所有权。

89. 吉尔吉斯斯坦高度重视国家商务环境和投资吸引力的发展。总统下属的投 资委员会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际商会为提高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吸引力做出了重 大贡献,其成员为吉尔吉斯斯坦的所有大型外国公司。通过它们的活动对投资环 境实行持续监督,对其进一步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90.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吉尔吉斯斯坦对税务立法和海关立法以及贸易制度总 体上实行一贯放宽政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吉尔吉斯斯坦在世贸组织的成员资 格以及所进行的改革,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外贸制度是地区最宽松的。

91. 吉尔吉斯斯坦的经济优先方向之一是发展中小型企业。为此监察机关对经 营主体的检查进行了严格限制。

六 . 保护人权和自由领域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А. 打击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

92. 吉尔吉斯斯坦是全面和区域性国际反恐条约的缔约国,并且就有效打击极 端主义和恐怖主义问题同联合国、欧安组织、独联体、上合组织、集体安全条约 组织积极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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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刑法典》界定了下列方面的责任: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挑起民族、种 族、宗教或地区间敌对情绪,获取、保存、转交和邮寄极端主义材料以进行传 播、编制和散布,以及故意使用极端主义组织标志和工具。

94. 为了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宪法制度基础以及国家的完整与安 全,2005 年 8 月 17 日通过了《反极端主义法》,其中规定了打击极端主义活动 的法律和组织基础,确定了实施极端主义活动的责任。

95. 2006 年 11 月 8 日的《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和目 标,其中包括保护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优先保护受恐怖主义活动威胁者 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

96. 吉尔吉斯斯坦于 2006 年 7 月 31 日通过了《打击恐怖主义筹资和犯罪所得 收入合法化(洗钱)法》,旨在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通 过建立打击恐怖主义筹资和犯罪所得收入合法化(洗钱)的法律机制保证吉尔吉斯 共和国金融制度的完整性,使其免受犯罪侵害。

В. 打击药物滥用和药物非法流通

97. 近些年来吉尔吉斯斯坦的毒品形势特征为:药物非法流通对国内安全和国 家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不断加剧和增强。

98. 为了彻底消除非法药物滥用并改善该领域的局势,2004 年底通过了《打击 药物滥用和药物非法流通战略》和《2010 年前打击毒品和药物非法流通的国家 方案》。

99. 为了完成打击跨国贩毒的任务,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执法当局同其他国家的 特工组织在集体安全条约组织、上合组织、独联体等的框架内开展了紧密合作。

合作伙伴关系有助于有效截获来自国外或由吉尔吉斯共和国领土过境的毒品。成 立国家“刑警组织”局并顺利发挥职能。吉尔吉斯斯坦是政府间组织――中亚地 区打击非法贩运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信息协调中心的成员,该机构是在联 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支持下,在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 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间协议(于 2009 年 3 月生 效)的框架内成立的。

С. 反腐败

100. 吉尔吉斯斯坦设有反腐败局。自 2009 年 3 月 11 日起推行了《反腐败国家 战略》。《法规法》规定了对法案及其他法规草案进行反腐败鉴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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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贩运人口

101. 吉尔吉斯斯坦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执行国际条约条款的法律,这些条约内容 涉及:打击贩运人口和强迫他人卖淫,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预防禁止和惩治贩 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

102. 2002 年 4 月 21 日根据“关于打击非法输出和贩运人口的措施”的总统令 成立了总统下属的国家打击非法输出和贩运人口理事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 监督和协调国家管理机构履行打击非法输出和贩运人口措施的活动。

103. 《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法》规定了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的组织法律基础,

打击贩运人口机构活动的协调程序,保护和帮助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措施制订制 度。《刑法典》规定,贩运人口属于应受惩罚的行为,第124 条规定了其应承担 的责任。统计数据显示,2006 年根据《刑法典》第 124 条(贩运人口)提起的刑事 案件为36 例,2007 年为 34 例,2008 年为 25 例,2009 年为 6 例。

104. 根据 2008 年 9 月 13 日第 515 号政府决议批准的《2008-2011 年间打击贩 运人口行动计划》,在青少年间进行了关于非法输出和贩运人口以及就业规则的 信息宣传工作。

E. 健康环境权

105. 吉尔吉斯斯坦参与了 13 项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公约,其中包括联合国欧 洲经济委员会《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

106. 根据《宪法》,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有权享有适于生活和保护健康的环 境,并有权就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活动给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

107. 吉尔吉斯斯坦通过了一系列调节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问题的法 律,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吉尔吉斯斯坦生态环境总技术规程》、《关 于使用动植物体的费用法》、《空气保护法》、《生态评估法》、《生物圈保护 区法》、《动物法》、《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法》、《植物保护和利用法》等。

108. 2007 年 11 月 23 日第 506 号总统令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环保问 题作为国家五个优先发展方向之一被纳入《2011 年前国家发展战略》。

109. 国内现有 75 家金属采矿工业放射性废物储存设施,储存总量超过 1.45 亿 立方米,占地面积达 650 公顷(6.5 平方公里)。最大的危险来自于 38 个总量达 6 212 万立方米的放射性废物尾矿,其中包括 29 个铀尾矿放射性废物总量超过 4 100 万立方米。在矿物开采地区有 37 块未开垦土地,包含总量超过 8 300 万立方 米的低品位(贫)放射性矿。由于尾矿保护层和设施的退化和故障,尾矿状况急剧 恶化。当前的情况是,吉尔吉斯斯坦的大多数废物库位于地震高危和滑坡地区、

泥石流和洪水流经区域以及地下水水位线上升地区,这给本国环境以及整个中亚 地区的生态造成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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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在特别关注受自然和技术灾害影响者的健康及其他基本权利的同时,吉尔 吉斯斯坦还在联合国 2009 年国际高层论坛《中亚地区铀尾矿:地区问题,区域 后果,全球解决》的框架下开展活动。根据论坛结果制订了确定放射性废物最危 险地区的“路线图”以及保证其安全的行动计划。

111. 吉尔吉斯斯坦目前不具备妥善维护和重新开垦这些地区的财政或技术资 源。这项环境灾难仅能在国际社会具有针对性的切实协调支持下予以制止。

F. 言论自由

112. 《宪法》保障每个人享有思想、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不受阻碍地表达这 些思想和信仰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迫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仰。

113. 《民法典》中保护公民的荣誉和尊严以及法人企业商誉的章节,以及《刑 法典》中关于诽谤和侮辱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章节引起了公众的特别关注。

114. 《刑法典》规定了诽谤的刑事责任。诽谤定义为散布虚构信息损害他人荣 誉和尊严,或通过公开发言和在作品或媒体中演示的形式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这些行为将被指控犯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犯罪。

115. 记者的犯罪行为事实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执法当局根据国家法律进行调查。

考虑到必须客观对待国家有义务保障每个公民和所有公民权利这一事实,关于将 记者诽谤起诉规定从《刑事诉讼法》中删除的建议正在审议中。

G. 公民行动自由权

116. 《宪法》保障每个人享有自由行动、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选择逗留和居 住地点、在国外获得保护和优待的权利,公民自由出国和回国的权利。吉尔吉斯 共和国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受政治迫害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提供避难权。

117.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社会补助金按照户籍所在地发放和支付。当公 民在国内临时更换居住地时,作为例外情况,在临时登记的基础上可在居住地临 时登记到期前获得社会补助金。

七 . 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方面的预期结果

118. 吉尔吉斯斯坦将完善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立法,采取措施改善性别平等 和儿童权利领域的状况,并提高保护人权领域的国家立法和执法实践的有效性。

119. 吉尔吉斯共和国对总统的国家复兴方针以及包括消除贫困、保护国家的经 济和生态安全内容在内的人权领域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实施寄予厚望。

(18)

120. 吉尔吉斯斯坦希望,对保护民族多样性和推广本国人民文化遗产方面做出 的努力将促进吉尔吉斯斯坦在成为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获得进一步的发 展。

八. 结语

121. 根据对已取得成果和存在问题的总结和评价,可以确定,吉尔吉斯共和国 坚定地奉行民主改革方针,旨在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期望和能力确保实现稳定增 长、富足生活和安心工作的条件。

122. 吉尔吉斯斯坦将在国家复兴方针的框架内履行所承担的保护人权领域的国 际义务。

(19)

缩略语

БДИПЧ ОБСЕ 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

ВВП 国内生产总值

威尼斯委员会 通过法律实现民主欧洲委员会

ВИЧ 艾滋病毒

ЕЭК ООН 联合国欧洲经委会

КОР 综合发展纲领

ОБСЕ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 ОДКБ 联合国集体安全条约组织

МОТ 国际劳工组织

НССБ 国家减贫战略 ПРООН 联合国开发署 СНГ 独立国家联合体 СМИ 大众媒体

СРС 国家发展战略

СПИД 艾滋病

УВКБ ООН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УВКПЧ ООН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УПО 普遍定期审议

УК 《吉尔吉斯共和国刑法典》

УПК 《吉尔吉斯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ЦАРИКЦ 中亚地区打击非法贩运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信息 协调中心

ШОС 上海合作组织

ЮНИСЕФ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ЮНФПА 联合国人口基金

КЛДЖ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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